组织妇女ktv包间里的陪酒女 有收钱性质!!要定罪吗?

组织妇女卖淫四五次怎么定罪_百度知道
组织妇女卖淫四五次怎么定罪
提问者采纳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强迫行为的十年以上、无期!
其他类似问题
卖淫的相关知识
为您推荐: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父亲刑事拘留七天没判刑后对儿子有害吗?考公务员,猥亵妇女_百度知道
父亲刑事拘留七天没判刑后对儿子有害吗?考公务员,猥亵妇女
这是一道待解决的难题
您的回答被采纳后将获得系统奖励20(财富值+经验值)+难题奖励30(财富值+经验值)
其他类似问题
刑事拘留的相关知识
为您推荐: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广告载入中......
只看作者回帖
只看我的回帖
[回删锁滤] &245字& 亮 0复印9
[回删锁滤] &空& 亮 0复印5
[回删锁滤] &空& 亮 0复印0
[回删锁滤] &空& 亮 0复印0
[回删锁滤] &70字& 亮 0复印0
[回删锁滤] &空& 亮 0复印0
[回删锁滤] &空& 亮 0复印0
[回删锁滤] &空& 亮 0复印0
[回删锁滤] &空& 亮 0复印0
[回删锁滤] &空& 亮 0复印0
[回删锁滤] &空& 亮 0复印2
[回删锁滤] &空& 亮 0复印0
[回删锁滤] &空& 亮 0复印0
[回删锁滤] &空& 亮 0复印0
[回删锁滤] &空& 亮 0复印0
[回删锁滤] &空& 亮 0复印0
[回删锁滤] &空& 亮 0复印0
广告载入中......
本帖已移动到备份区,不再接受回复吉安法律咨询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找回我的问题
问题编号手机号码
一对一咨询
一对一咨询
上一条下一条
我的咨询提醒
您当前位置: &>&&>&&>&
今日律师风向标:
律师同志好,强制猥亵妇女罪,是网络聊天言语中出现胁迫性语言,这样也能定罪吗?现在已经批准逮捕,怎样能申请取保?最短多长时间检察院提起公诉?家人该做些什么?找受害人调解有用吗?
问题类型: 问题来自:山西 - 长治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20:39 咨询人:22i827df14y7y
法律快车温馨提示:
您还可以输入5000字
温馨提示:使用组合键Ctrl+Enter可快速提交!发布问题、回复咨询,更加方便、及时。
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1条回复
在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之后最短一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建议委托律师处理,可以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搜集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
回复时间: 08:55
这个取保需要什么条件?找受害人协商能在哪个环节起到作用?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相关法律咨询
把您的困惑告诉律师吧您还可以输入50个字
问题分类:
民事法律-损害赔偿
请在此输入所需问题的内容,问题说明越详细,回答也会越准确!
请在这里输入您要提问的标题!
问题内容应尽可能陈述清楚,详细的描述事情的经过,有利于律师对整个事情的了解,便于更精确的回答您的问题!
法律帮助指南
知识栏目推荐
知识热门文章
法律经验推荐:
法律快车 版权所有 200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
(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 流量统计法律眼中没有良家妇女和陪酒女
  自打李某某以涉嫌强奸被提起公诉后,各色有头有脸的人物按捺不住心中的憋屈,纷纷跳出来为李公子申辩,且申辩的理由越来越光怪陆离。    日前传出消息,说李某某代理律师欲以“受害人是陪酒女”为由为其做无罪辩护。此言引起坊间震怒:“强奸陪酒女也是强奸!”昨日《潇湘晨报》报道,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易延友7月16日通过微博为李某某的辩护律师进行辩护,微博称:“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待网友愤怒声讨后,易延友将其言论修正为:“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    易延友先生是清华大学法学院研究证据法的教授。依笔者所见,他更适合去讲授道德学,而且应该去教古代道德学,因为他对“良家妇女”这种很有历史感的、专门针对女姓的道德标签有异乎寻常的兴趣。此外,以易先生玩弄文字的高超技巧,还可以讲授诡辩学。    易先生在回应网友质疑时称“顺着无知大众说话远比说出真理容易”,很有一种只要真理在手、虽千万人吾往矣的大无畏气概。易先生作为法学专家应该知道,在法律领域,严格意义上的“真理”只有法律条文(成文法)和世所公认的公序良俗(自然法)。现行法律对强奸罪中受害人一方的判断非常明确,只有“违背妇女意志”这6个字,无论是罪名还是量刑尺度,从来不看受害人是良家妇女还是陪酒女。1984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出台的有关强奸案件的司法解释更是明白无误地指出:“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强奸盾牌条款”则规定,有关受害人过去性行为方面的名声或评价的证据,法官一律不予采纳。    由此可见,认定强奸罪时不考虑受害人的身份、职业以及“作风”、“名声”这些东西,是东西方法学界的共识。当然,“无知”的网友们不需要精通这些法律条文,他们仅凭朴素的良知即可对李某某辩护律师及易教授的荒唐言论作出合乎情理和法理的推理判断——你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受害人是职业陪酒女?就算是陪酒女,也有“陪酒不陪身”的;就算是“陪酒又陪身”,也得人家心甘情愿才行……任何女子都拥有不容侵犯的性权利和人格尊严,只要受害人不愿意,无论她从事什么职业,对其强行实施性行为都是强奸。    “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如果沿着这种道学家的思路,还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强奸已婚妇女比强奸未婚妇女危害姓要小,强奸非处女比强奸处女危害性要小……总之,只要受害人有过性经历或私生活不检点,加害人都是可以在实施强奸行为之后减免罪责的。而我们知道,性经历属于个人隐私,所谓“作风问题”也只是一种未必正确的道德评判,根本不能构成法律意上的“恶”。将受害人分成三六九等,依据其“性道德”的高下来判断加害人强奸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哪有半点法律精神?完全就是道德癖。    这里还隐藏着某种危险的价值判断,即个人之于社会,其存在价值是不一样的:一个良家妇女因为道德高尚,其存在对社会总体上有益,而一个陪酒女,因为私生活不检点,其存在对社会总体上有害,故而后者的权益可以相对忽视。推而广之,见义勇为者和小偷、大学生和社会青年……这些都不能等量齐观,前者的权益应重点保障,后者的权益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牺牲掉。这样的价值判断在今天的社会依然有市场,比如我们经常听说有小偷被捆绑游街示众,连电影里都会安排妓女为救女学生而作出牺牲的桥段。此等有违“人生而平等”的陈腐观念沿袭日久,彻底清除尚需时日,然而一个知名高校的法学教授居然也抱着这样的朽木不放,委实令人莫名惊诧。    易教授有自由说话的权利,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易教授所言“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很容易构成对受害女孩的二度伤害——如果说李某某伤害了她的身体,易教授伤害的则是她的名誉。同时,这一番惊世骇俗的言论,也是对所有女性的不尊重。    文/傩送
( 16:24:18) ( 23:31:17) ( 17:14:33) ( 8:58:17)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过分陪酒女与我的故事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