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数额认定300元钱数木是大是小

关于别人盗窃树木的问题_百度知道
关于别人盗窃树木的问题
前几个月我俯矗碘匪鄢睹碉色冬姬堂哥把别人茅房烧了,价值700多元,别人报警了,由于我堂哥是精神病人,所以派出所没有处理,现在别人去我家山上盗砍了17颗树,价值1000多元,去派出所报警,派出所的人不立案,说当是赔偿他家被烧的房子算了,请问派出所这样处理合法吗?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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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俯矗碘匪鄢睹碉色冬姬因“盗砍”数额未达到2000元,不构成刑事立案标准,派出所不能以刑事案件立案,且系民事纠纷引发,所以派出所也未进行治安处罚。对于造成的损失,您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派出所说已经转给林业公安处理了,林业公安也不立案,请问林业公安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二)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谢谢你,由于我堂哥是精神病人,他烧房子需要赔偿吗?还有派出所也没有证据证明是他烧的,只是派出所的问他自己承认是他烧的,光凭一个精神病人的口供派出所的能定案吗?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你堂哥烧的,那么他就不用承担责任;否则,应由他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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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钢球撞击时的速度为v=8cm/s)
表二(钢球质量为m:100g)
钢球质量m/g
木块滑行距离S/cm
钢球撞击速度v/cm. s-1
木块滑行距离S/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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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莱芜日报 
来源:莱芜日报作者:责任编辑:yfs001
本报讯(通讯员康永华)11月19日上午11时40分,梁坡派出所接到报案称:嬴牟大街绿化树被盗。派出所立即报告分局刑警大队,共同开展现场勘查、走访询问、调阅监控等工作,迅速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经查,11月18日下午及21日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56岁,张家洼办事处人)、王某(男,42岁,张家洼办事处人)等人到其村前嬴牟大街公路两侧的绿化带内盗窃金叶槐、金枝槐、紫叶矮樱、塔松等46棵。经物价鉴定被盗树木价值3810元。分局刑警大队、梁坡派出所将两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两名犯罪嫌疑人对盗窃绿化树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1月27日,王某某、王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责任编辑:yfs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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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版权所有颜**犯盗窃罪
颜**犯盗窃罪
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任刑初字第95号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任刑初字第95号
公诉机关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颜**,男,日出生于河北省任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任县任城镇南街村,捕前住原籍。身份证号:193035。因本案于日被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和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男,日出生于河北省任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任县西固城乡南留寨村。身份证号:243636。因本案于日被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被任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任县人民检察院以任检刑诉字(2012)第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犯盗窃罪、被告人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玉波、路立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日凌晨,颜**携带手电筒、改锥步行至任县金王府小区,将停放在3号楼下孙**的奥拓牌汽车副驾驶玻璃撬坏,把车内的1件警服、1个执法证、1个数字证书、1个强光手电、1个U盘盗走。经任县物价局鉴定,被盗的物品总价值为390元。案发后,任县公安局已将1件警服、1个执法证、1个数字证书发还给被害人孙**。颜**将该小区3号楼下冯**的银色北京现代轿车副驾驶玻璃撬坏,对车内翻动未盗窃物品。随后又在该小区3号楼下西头将陈**的灰色风行景逸轿车副驾驶玻璃撬坏,未盗窃到物品。之后将周**的黑色朗逸轿车副驾驶玻璃撬坏,盗走车内现金7、8元。
2、日凌晨,颜**持手电筒、改锥步行至任县新东方小区,在22号楼2单元门前将杨飞的银白色帕萨特轿车副驾驶玻璃撬坏,将车内的10000元现金盗走。后将曾祥恩停放在该小区22号楼下的黑色捷达轿车后车门玻璃撬坏,未盗窃物品。又到该小区22号楼和26号楼之间,将辛怀云停放的福特轿车副驾驶玻璃撬坏,将车内的一条黄鹤楼香烟(180元)和一盒烟嘴(4小盒共20元)盗走。又到该小区19号楼西头北侧将孔芹英的黑色本田轿车副驾驶玻璃撬坏,把车内的几十元零钱盗走。又到该小区17号楼下东头北侧,将王莉花的白色北京现代轿车副驾驶车窗撬坏,未盗走物品。颜**在该小区23号楼2单元楼下将刘静的红色踏浪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在离开新东方小区时把盗窃的电动自行车扔到了小区与人民广场连接小门附近,后被刘静找回,经任县物价局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200元。
3、日凌晨,颜**来到任县中学院内,在中学家属院内的南北通道上,将王壮停放的东风雪铁龙轿车右前门玻璃撬坏,把车内的六个银行U盾和一个建行支付密码器盗走,经任县物价局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58元。又将任县中学车棚内乔栓广的黑色捷达轿车后备箱打开,把车内的一箱枝江大曲白酒(共6瓶,价值350元)、一条轮胎、一个工具箱盗走,经任县物价局鉴定,被盗轮胎和工具箱价值390元。将车棚内吴卫朋的黑色捷达牌轿车后备箱打开,盗窃轿车轮胎一条,经任县物价局鉴定,被盗轮胎价值360元。颜**在车棚内,对高扬的灰色雪佛兰轿车副驾驶车窗玻璃进行撬砸,因未撬开,盗窃未果。对宋进贤的蓝色桑塔纳轿车车内进行了翻动,并将汽车前机盖打开,未盗走物品。案发后,任县公安局已将乔栓广被盗的1条轮胎、1个工具箱、5瓶枝江大曲白酒发还给被害人,已将吴卫朋被盗的1条轮胎发还给被害人。
4、日凌晨,颜**持手电筒、改锥来到上东国际小区,在3号楼下撬坏王立超的黑色捷达轿车副驾驶玻璃,将车内的一部导航仪、一部诺基亚手机、现金100元和部分银行卡、行车证盗走,经任县物价局鉴定,被盗的导航仪价值1150元、诺基亚手机价值598元。将旁边王立超父亲王振恒的黑色帕萨特轿车副驾驶玻璃撬坏,对车上的一部欧华牌导航仪盗窃未果后离去,经任县物价局鉴定,该导航仪价值396元。案发后,任县公安局已将王立超被盗的导航仪、手机发还给被害人。在该小区3号楼下将杨利峰银灰色五菱面包车车窗玻璃弄开,把车上的一部导航仪盗走,经任县物价局鉴定,该导航仪价值500元。颜**离开时,将1号楼前孟凡新的一辆红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后以35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杨**,经任县物价局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400元,案发后,任县公安局已将该电动车发还给被害人。
5、日凌晨,颜**持手电筒、改锥步行至任县上东国际小区,将13号楼下王朋印的黑色三菱轿车右前门玻璃撬坏后,把车内的一部凯立牌导航仪盗走,经任县物价局鉴定,该导航仪价值1260元,案发后,任县公安局已将该导航仪发还给被害人。将该小区11号楼下赵平亮的黑色本田轿车玻璃撬坏,未盗走车内物品。将该小区11号楼下赵志新的两辆轿车(福特和本田)副驾驶玻璃撬坏,未盗走车内物品。颜**离去时,在5号楼2单元楼道内将赵建龙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盗走,后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杨**,经任县物价局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120元,案发后,任县公安局已将该摩托车发还给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颜**多次盗窃,盗窃的现金及物品总价值共计约21900余元,被砸车辆玻璃总价值2090元。被告人杨**在明知可能是盗窃物品的情况下,非法收购电动自行车、摩托车。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受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报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要求法庭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颜**犯盗窃罪、被告人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提出异议和辩解,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提出异议和辩解,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
(一)日凌晨,颜**携带手电筒、改锥步行至任县金王府小区,将停放在3号楼下孙**的白色奥拓牌汽车(车牌号冀E22230)副驾驶车窗玻璃撬坏(经鉴定被撬坏的车窗玻璃价值65元),把车内的一件警服、一个执法证、一个数字证书、一个强光手电、一个U盘盗走(经鉴定被盗的物品总价值为390元)。案发后,任县公安局已将一件警服、一个执法证、一个数字证书发还给被害人孙**。
颜**将该小区3号楼下冯**的银色北京现代瑞纳轿车(车牌号冀EFH670)副驾驶车窗玻璃撬坏(经鉴定被撬坏的车窗玻璃价值130元),对车内翻动未盗窃物品。随后又在该小区3号楼下西头将陈**的灰色风行景逸轿车(车牌号冀ECN322)副驾驶车窗玻璃撬坏(经鉴定被撬坏的车窗玻璃价值130元),未盗窃到物品。之后将周**的黑色朗逸轿车(车牌号冀EW9611)副驾驶车窗玻璃撬坏(经鉴定被撬坏的车窗玻璃价值125元),盗走车内现金7、8元。以上该起被盗物品价值390余元、车窗玻璃损坏价值450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颜**供述,2012年年前的一天晚上,他步行到任县金王府小区,一共撬坏了四辆汽车玻璃,从其中一辆奥拓车里偷走了一件警服(上衣),衣服里有一张执法证,一个强光手电,一个U盘,别的他记不清了。警服在他家里放着,执法证在警服里放着,强光手电和U盘他不知道扔在哪里了。从另外一辆车内手刹旁盒内盗窃七八元零钱,零碎物品都扔在车外地上了。剩余的两辆汽车他只是把汽车右前方(副驾驶)玻璃砸坏,因车内没有值钱的东西,他没有盗窃车内物品。
2、被害人孙**陈述,日上午8时许,他发现他放在任县金王府小区3号楼北面3单元楼下的白色奥拓汽车(车牌冀E22230)右侧后面的玻璃被人撬坏,车玻璃及车内部分物品被扔到车外地上,车内的一件警服上衣和一个数字证书、一个他的执法证、一个强光手电、一个U盘、两盒香烟被盗走。汽车玻璃花了110元修好的。
3、被害人周**陈述,日上午8时许,他发现他的黑色朗逸轿车(车牌冀EW9611)副驾驶玻璃被人撬坏,车玻璃及车内物品被扔到车外地上,车内七八元钱被拿走。玻璃价值100元左右。
4、被害人冯**陈述,日,他停放在任县金王府小区3号楼下第2个停车位的一辆银色的北京现代瑞纳(车牌冀EFH670)汽车被撬过,没有丢东西,就是汽车的右前门玻璃被砸了,被砸的玻璃价值700元。
5、被害人陈**陈述,日早起,他发现他停放在任县金王府小区3号楼楼下西头的灰色风行景逸轿车(车牌冀ECN322)玻璃被砸了,车内都是零碎的东西,具体是什么他忘了,他修玻璃花了160元。
6、辨认笔录及照片,经颜**辨认,确认其在任县金王府小区盗窃奥拓汽车车内物品及撬坏其他汽车车窗的具体位置。
7、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日任县公安局在侦办颜**涉嫌盗窃案中,据颜**供述,颜**于2012年元旦左右在任县金王府小区盗窃车内财物的犯罪事实。
8、任县物价局2012任价鉴字第23号、32号价格鉴证报告、明细表,1件警服、1个数字证书、1个强光手电、1个U盘总价值为390元、奥拓牌汽车(车牌号冀E22230)副驾驶车窗玻璃损坏价值65元、北京现代瑞纳轿车(车牌号冀EFH670)副驾驶车窗玻璃损坏价值130元、风行景逸轿车(车牌号冀ECN322)副驾驶车窗玻璃损坏价值130元、朗逸轿车(车牌号冀EW9611)副驾驶车窗玻璃损坏价值125元。
9、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任县公安局于日对颜**的住所进行搜查,将搜查到的孙**行政执法证1个、数字证书1个、衣服1件扣押并发还孙**。
(二)日凌晨,颜**持手电筒、改锥步行至任县新东方小区,在22号楼2单元门前将杨飞的银白色帕萨特轿车(车牌号冀E62777)副驾驶车窗玻璃撬坏(经鉴定被撬坏的车窗玻璃价值140元),将车内的1万元现金盗走。将曾祥恩停放在该小区22号楼下的黑色捷达轿车(车牌号冀 E6V180)后车门小方车窗玻璃撬坏(经鉴定被撬坏的玻璃价值90元),盗窃侦查证一个和部分现金。在该小区22号楼和26号楼之间,将辛怀云停放的咖啡色福特轿车(车牌号冀E5Y999)副驾驶车窗玻璃撬坏(经鉴定被撬坏的车窗玻璃价值150元),将车内的一条黄鹤楼香烟(价值180元)和一盒烟嘴(4小盒价值共20元)盗走。在该小区19号楼西头北侧将孔芹英的黑色本田轿车(车牌号冀A56927)副驾驶车窗玻璃撬坏(经鉴定被撬坏的车窗玻璃价值155元),把车内的几十元零钱盗走。在该小区17号楼下东头北侧,将王莉花的白色北京现代轿车(车牌号冀EY9595)副驾驶车窗撬坏(经鉴定被撬坏的车窗玻璃价值130元),未盗走物品。在该小区23号楼2单元楼下将刘静的红色踏浪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在离开小区时把该电动自行车扔到了小区与人民广场连接小门附近,后被刘静找回,经任县物价局鉴定,被盗该电动自行车价值200元。以上该起被盗现金1万余元、被盗物品价值400元,合计10400余元,车窗玻璃损坏价值665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颜**供述,2012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他步行来到新东方小区,撬坏了一辆浅色的汽车,在车上偷了1万元现金,他用其中4500元买了一辆二手汽车,将剩下的钱全部用于修理轿车费用。当晚他还偷走一辆电动车,后将电动车扔到了那个小区连接广场的那个小门附近了。还从小区的一个楼道里偷走了一块电动车的电瓶,后将该电瓶卖给了一个街里收破烂的人,卖了60元。从另外一辆汽车上偷了一条烟和几盒烟嘴,还从另一辆汽车上盗窃了几十元零钱,剩下的两辆车没有盗窃成物品。他记得在一辆黑色汽车上还拿了一个侦查证(忘记扔哪了,现在找不到了),还从这个黑色汽车上拿了点钱。
2、被害人杨飞陈述,日早上,他发现他停放在任县新东方小区22号楼2单元门前的帕萨特轿车(车牌号冀E62777)副驾驶车窗玻璃被弄坏了,里面的东西被翻动过,他放在副驾驶工具箱里的1万元现金被盗了,被盗的现金面值都是红版100元的。他在邢台维修汽车玻璃花了120元。
3、被害人曾祥恩陈述(日),他在任县新东方小区22号楼住,今天早起7点20物业人叫他,说他的车被砸了,他下楼看他发现他停放在22号楼和26号楼之间空地的黑色捷达车(车牌号冀E6V180)右后门小玻璃被砸坏,随后他报警了,丢了一个侦查证、还有200元左右的钱。他维修汽车玻璃花了130元。
3、被害人辛怀云陈述,日早晨,他发现他停放在任县新东方小区26号楼和22号楼之间空地上的一辆咖啡色福特轿车(车牌号冀E5Y999)副驾驶玻璃被弄坏了,车框上被撬坏,车内被翻的乱七八糟,丢失了一条黄鹤楼香烟和4盒烟嘴,汽车维修花了1100元左右。
4、被害人孔芹英陈述,日早晨,她发现她家在任县新东方小区19号楼西头北侧的空地停着的黑色本田轿车(车牌号冀A56927)副驾驶玻璃被弄坏了,里面有几十元零钱(具体钱数记不清了)丢了,别的没有丢。她维修汽车玻璃花了1200元。
5、被害人王莉花陈述,日早晨,她发现她家在任县新东方小区17号楼东头北侧的空地上停放着的白色北京现代轿车(车牌号冀EY9595)副驾驶车窗被弄坏了,没有丢东西,维修汽车玻璃花费了500元人民币。
6、被害人刘静陈述,她在任县新东方22号楼住。日左右的一天早晨,她发现放在她居住的楼门口的红色踏浪牌电动车看不到了,后她在任县新东方小区连接人民广场小门的附近找到了电动车。她的电动车是2007年花2000元买的。
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8、辨认笔录及照片,经颜**辨认,确认其于日凌晨在新东方小区撬坏汽车车窗、盗窃车内1万元现金、盗窃电动自行车、停放盗窃电动车及进出小区的具体位置。
9、任县物价局2012任价鉴字第23号、32号价格鉴证报告、明细表,白色帕萨特轿车(车牌号冀E62777)副驾驶车窗玻璃价值140元,黑色捷达轿车(车牌号冀E 6V180)后车门小方车窗玻璃价值90元,福特轿车(车牌号冀E5Y999)副驾驶车窗玻璃价值150元,黑色本田轿车(车牌号冀A56927)副驾驶车窗玻璃价值155元、北京现代轿车(车牌号冀EY9595)副驾驶车窗玻璃价值130元、红色踏浪牌电动自行车价值200元。
10、价格明细,一条黄鹤楼香烟价值180元、一盒烟嘴(4小盒)价值共20元。
(三)日凌晨,颜**到任县中学院内,在中学家属院内的南北通道上,将王壮停放的银色东风雪铁龙轿车(车牌号京PYZ 290)右前门玻璃撬坏(经鉴定被撬坏的车窗玻璃价值120元),把车内的六个银行U盾和一个建行支付密码器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58元)。将任县中学车棚内乔栓广的黑色捷达轿车(车牌号是冀EF0987)后备箱打开,把车内的一箱枝江大曲白酒(共6瓶,价值350元)、一条轮胎、一个工具箱盗走(经鉴定被盗轮胎和工具箱价值390元)。将车棚内吴卫朋的黑色捷达轿车(车牌号是冀EVP203)后备箱打开,盗窃轿车轮胎一条(经鉴定被盗轮胎价值360元)。在车棚内对高扬的银灰色雪佛兰轿车(车牌号是冀EGL506)副驾驶车窗玻璃未撬开,盗窃未果。对宋进贤的蓝色桑塔纳轿车(车牌号是冀A2C462)车内进行了翻动,并将汽车前机盖打开,未盗走物品。案发后,任县公安局已将乔栓广被盗的一条轮胎、一个工具箱、五瓶枝江大曲白酒发还给乔栓广,已将吴卫朋被盗的一条轮胎发还给吴卫朋。以上该起被盗物品价值1558元、车窗玻璃损坏价值120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颜**供述,2012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他步行来到任县中学,在任县中学里撬坏了一辆车的车窗,没有偷走东西,后来在任县中学的车棚下,他在这里从两辆汽车后备箱里偷走了两条捷达汽车备胎、一箱白酒和一个塑料工具箱。将一辆银色轿车的右前窗玻璃撬坏盗窃了几个银行U盾。U盾被他随手扔了,忘记扔到什么地方了。他忘记有没有偷U盘,也不知道偷的那些东西当中有没有U盘。他在车棚最北边的一辆银灰色轿车的副驾驶玻璃上撬划了,好像在玻璃上有痕迹,没撬开也没偷东西,还把车棚内的一辆桑塔纳轿车的车盖打开了,什么也没偷成。这些汽车的后备箱都没有反锁,一按就打开了,偷的两条备用轮胎在他买的桑塔纳轿车的前轮上安装着,偷的酒他不知是什么牌子的,当时是一整箱,放在他家的衣柜里,已用了一瓶还剩下五瓶。
2、被害人王壮陈述,日早晨,他发现他停放在任县中学家属院南北通道上的一辆银色东风雪铁龙轿车(车牌号京PYZ290)右前门玻璃被砸了,车内一些东西都被扔到车子周围,车里丢失建行U盾4个、北京银行U盾2个、U盘1个、建行支付密码器1个,被砸玻璃价值300元。
3、被害人乔栓广陈述,日早晨,他发现他停放在任县中学车棚内的一辆黑色捷达轿车(车牌号冀EF0987)后备箱被盗了,他汽车的一条备用轮胎、一箱枝江大曲白酒和一个塑料工具箱被盗。被盗的轮胎价值500余元、被盗的枝江大曲价值480元、被盗的工具箱价值100余元。
4、被害人吴卫朋陈述,日早晨,他发现他停放在任县中学车棚内的一辆黑色捷达轿车(车牌号冀EVP203)后备箱被盗了,后备箱里放着的一条备用轮胎被盗了,被盗的备用轮胎价值500余元。
5、被害人高扬陈述,日早晨,他发现他停放在任县中学车棚内的一辆银灰色雪弗兰轿车(车牌号冀EGL506)副驾驶的车窗有被撬过的痕迹,没有丢东西,别的没有损失,和他停放在一起的其他汽车有的后备箱被盗了。
6、被害人宋进贤陈述,日早晨,他发现他停放在任县中学车棚内的一辆蓝色桑塔纳轿车(车牌号冀A2C462)被翻动过,汽车前机盖也被打开了,但没有丢失物品。
7、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
8、辨认笔录,经颜**辨认,确认日凌晨在任县中学盗窃汽车备胎、白酒等物品、撬坏汽车车窗及进出处具体位置。
9、任县物价局2012任价鉴字第23号、32号价格鉴证报告、明细表,建设银行U盾4个价值72元、北京银行U盾2个价值36元、建设银行支付密码器1个价值350元、捷达轿车备用轮胎2条价值720元、塑料工具箱1台价值30元。雪铁龙轿车(车牌号京PYZ 290)副驾驶车窗玻璃价值120元。
10、价格明细,枝江大曲酒(一箱,知心五年)价值350元。
11、搜查笔录、扣押物品照片及发还物品清单,任县公安局于日对颜**住所进行搜查,将搜查到的捷达备用轮胎两条、枝江大曲五瓶扣押并发还及塑料工具箱一个发还。
12、情况说明,本案被害人王壮经任县公安局多次联系,王壮称在外地工作不方便回来,经任县公安局侦查员电话通知王壮被盗物品价值,王壮表示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
(四)日凌晨,颜**持手电筒、改锥来到任县上东国际小区,在3号楼下撬坏王立超的黑色捷达轿车(车牌号冀EF3882)副驾驶玻璃(经鉴定被撬坏的副驾驶车窗玻璃价值120元),将车内的一部导航仪、一部诺基亚手机、现金100元和部分银行卡、行车证盗走(经鉴定被盗导航仪价值1150元、诺基亚手机价值598元)。将王立超父亲王振恒的黑色帕萨特轿车(车牌号冀E76535)副驾驶玻璃撬坏(经鉴定被撬坏的副驾驶车窗玻璃价值140元),将车上的一部欧华牌导航仪盗窃未果后离去(经鉴定该导航仪价值396元)。在该小区3号楼下将杨利峰银灰色五菱面包车(车牌号冀E5G878)车窗玻璃弄开,把车上的一部导航仪盗走(经鉴定被盗导航仪价值500元)。颜**离开时,将1号楼前孟凡新的一辆枣红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400元),后以35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杨**。案发后,任县公安局已将王立超被盗的一部导航仪、一部手机发还给王立超,已将孟凡新被盗的一辆电动车发还给孟凡新。以上该起被盗现金100元、被盗物品价值5044元,合计5144元,车窗玻璃损坏价值260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颜**供述,日前几天的一个晚上,他步行来到任县三里桥南边的一个小区(上东国际小区),他撬了三辆汽车的车玻璃,从黑色捷达车上偷了一部诺基亚手机、一部DVD、100元钱,还有银行卡和行车证。从面包车上偷了一部导航仪,从另外一辆黑色桥车上什么也没偷,这辆车上有导航仪,他没撬下来。他将偷的手机已交给公安机关,100元钱已经花了,银行卡和行车证他当时扔了,导航仪他卖给了一个收破烂的,DVD现在在他购买的汽车上安装着。他离开的时候从这个小区门口附近偷了一辆踏板式红色电动自行车骑走了,后将电动车卖给了一个收破烂的老头(杨**),卖了350元钱。
2、被告人杨**供述(日),他于日到任县公安局投案。2012年4月底的一天中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任县县城南街村一男子给他打电话,告诉他手中有一辆电动车,问他是否收购,他说要先看看电动车是什么样子,他们约定在任县林庄村口见面,后他以350元的价格购买了这辆红色踏板式电动车。买回电动车后他一直在家放着,今天把电动车推到公安局院内了。
3、被害人王立超陈述,日早晨,他发现他停放在任县上东国际小区3号楼前的黑色捷达轿车(车牌号冀EF3882)内的物品被盗了,汽车副驾驶的车窗被弄坏了。他车内丢失了一部导航仪,100元钱、一个驾驶证、三张银行卡(农行卡二张、建行卡一张)、一部黑色直板诺基亚手机,该手机是2007年11月份购买的,当时花了2300余元。他父亲王振恒的黑色帕萨特轿车(车牌号冀E76535)副驾驶车窗也被弄坏了,汽车内的导航仪被撬动过,但没撬下来,没有丢任何东西。他的汽车玻璃换了一块新的,花了170元。他父亲的汽车玻璃花了300元,换了一个工具箱花了500元。
4、被害人杨利峰陈述,日早晨,他发现他停放在任县上东国际小区3号楼前的银灰色五菱面包车(车牌号冀E5G878)内的物品被盗了,丢失了一部E路航牌导航仪,是2011年9月份600元购买的。他的面包车玻璃没有被敲坏。
5、被害人孟凡新陈述,日中午,他发现他放在任县上东国际小区1号楼前的枣红色雅迪电动车丢失了,他的电动车于日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的,车架号为867,电机号为102WTB206679C。
6、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
7、辨认笔录,经颜**辨认,确认其于日凌晨在任县上东国际小区进入小区、盗窃车内物品、盗窃电动自行车的具体位置。
8、雅迪电动车购买收据。
9、任县物价局2012任价鉴字第23号、32号价格鉴证报告、明细表,路特仕牌导航仪1台价值1150元、N95诺基亚直板手机1部价值598元、欧华牌导航仪1台价值396元、E路航牌导航仪1台价值500元、雅迪牌电动车1辆价值2400元。黑色捷达轿车(车牌号冀EF3882)副驾驶玻璃价值120元、黑色帕萨特轿车(车牌号冀E76535)副驾驶玻璃价值140元。
10、提取笔录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黑色诺基亚N95手机1部、导航仪1部、雅迪电动车1辆被扣押,现均已发还。
(五)日凌晨,颜**持手电筒、改锥步行至任县上东国际小区,将13号楼下王朋印的黑色三菱轿车(车牌号冀EW9567)右前门玻璃撬坏(经鉴定被撬坏的副驾驶车窗玻璃价值135元),把车内的一部凯立牌导航仪盗走(经鉴定被盗导航仪价值1260元)。将该小区11号楼下赵平亮的黑色本田轿车(车牌号冀A56927)玻璃撬坏(经鉴定被撬坏的副驾驶车窗玻璃价值155元),未盗走车内物品。将该小区11号楼下赵志新的福特轿车(车牌号冀EF2222)和丰田轿车(车牌号冀EG6060)副驾驶玻璃撬坏(经鉴定被撬坏的福特轿车副驾驶车窗玻璃价值150元、被撬坏的丰田轿车副驾驶车窗玻璃价值155元),未盗走车内物品。颜**离去时,在5号楼2单元楼道内将赵建龙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佳颖125踏板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120元),后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杨**。案发后,任县公安局已将王朋印被盗的一部导航仪发还给王朋印,已将赵建龙被盗的一辆摩托车发还给赵建龙。该起被盗物品价值4380元、车窗玻璃损坏价值595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颜**供述,日晚上,他步行来到任县上东国际小区,用事先准备的改锥将一辆黑色三菱轿车的右前车窗撬坏,从这辆车里偷了一部导航仪,后来又用同样的方法撬坏了三辆车的右前车窗,但没有偷到任何东西。走的时候在一栋楼的楼道里偷了一辆白色踏板式摩托车骑走了。摩托车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上次说的那个老头(杨**)。
实施盗窃时都是他自己一人实施的,没有同伙,因为他手里没钱花,就想到了偷东西。盗窃的方式都是选择在夜里十二点之后,他步行去小区盗窃,每次去的时候都带一把“一”字型改锥和一个手电筒,最后两次在上东国际小区还带了一个棕色背包。他选择夜里十二点之后盗窃是怕被人发现,带改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撬坏车玻璃偷车内的物品,手电筒是走路和偷东西时照明用。他用改锥撬玻璃是在电视上看到的一种作案手段。他偷过钱、导航仪、轮胎、U盘、手机、摩托车、电动车、酒等东西。偷来的钱买了辆破桑塔纳,还花了一部分钱修了修,挥霍了一部分,偷来的摩托车、电动车都卖给老头了,其他的有卖的,有放在家里的,卖东西的钱都花了。
2、被告人杨**供述(日),2012年5月初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那个南街村的男子又给他打电话,说手中有辆摩托车,他们就约在任县林庄村路口看摩托车,到了约定地点,经过讨价还价,最后他以200元的价格收购了那男子一辆白色125型踏板摩托车,把摩托车推到公安局院内了。
3、被害人王朋印陈述,日早晨,他发现他放在任县上东国际小区13号楼1单元前面的黑色三菱牌轿车(车牌号冀EW9567)副驾驶玻璃被撬了,被盗了一台凯立德牌导航仪,是2011年5月份以1800元购买的,修被砸的右前门玻璃花了500元。
4、被害人赵平亮陈述,日早晨,他发现他放在任县上东国际小区11号楼前的黑色本田轿车(车牌号冀A56927)玻璃被砸坏了,被砸车玻璃价值1500元,车里没丢什么物品。
5、被害人赵志新陈述,日早晨,他发现他和他妻子放在任县上东国际小区11号楼3单元下面的福特轿车(车牌号冀EF2222)和丰田轿车(车牌号冀EG6060)的玻璃被砸坏了,车里没丢什么物品,福特轿车右前玻璃价值700元,丰田轿车右前玻璃价值700元,总价值1400元。
6、被害人赵建龙陈述,日早晨,他发现他停放在任县上东国际小区5号楼2单元楼道里的白色五羊本田佳颖125踏板摩托车被盗了,他的摩托车没有上锁,摩托车是2008年以7800元购买的。
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8、辨认笔录,经颜**辨认,确认日凌晨颜**在上东国际小区实施盗窃时进入小区、盗窃导航仪、撬 坏汽车车窗、盗窃摩托车的具体位置;经赵建龙辨认,确认其被盗摩托车;经颜**辨认,确认杨**是购买其盗窃的电动车和摩托车的那名老头;经杨**辨认,确认颜**是卖给其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的人。
9、任县物价局2012任价鉴字第23号、32号价格鉴证报告、明细表,凯立德牌导航仪1台价值1260元、五羊本田佳颖125踏板车1辆价值3120元、三菱轿车(车牌号冀EW9567)副驾驶车窗玻璃价值135元、本田轿车(车牌号冀A56927)副驾驶车窗玻璃价值155元、福特轿车(车牌号冀EF2222)副驾驶车窗玻璃价值150元、丰田轿车(车牌号冀EG6060)副驾驶车窗玻璃价值155元。
10、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五羊本田125型踏板摩托车一辆被任县公安局扣押。
11、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五羊本田摩托车1辆、凯立德牌导航仪1个已发还。
12、价格鉴证报告书,经鉴定,涉案被盗物品价格为11222元;涉案被砸车辆玻璃价值2090元。
13、抓获证明,日上午,颜**在任县任城镇南街村家中被抓获。
14、情况说明,杨**于日到任县公安局投案。
15、情况说明,本案中颜**供述其购买的汽车是经一出租车司机“吴大”介绍购买的,因颜**未能提供“吴大”的真实姓名,经多次查找未能找到“吴大”;颜**供述其在任县新东方小区28号楼盗窃电动自行车电瓶一块,经多次查找,未能找到丢失电瓶的受害人。
16、物价评估告知统计表及情况说明,经任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员与本案被砸车玻璃的受害人联系,要求其到公安机关接受物价评估告知,在鉴定结论通知书上签字,接受询问,各受害人以工作忙、没在家、出差等事由无法到侦查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侦查员电话告知物价鉴定文号、评估结果后,受害人均表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并不提出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
17、户籍证明信,颜**日出生,杨**日出生,均系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被告人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涉案数额为21900余元,故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涉案数额为5520元,故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或并处罚金。因被告人颜**、杨**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颜**以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多次盗窃,自愿认罪,被动部分退赃;2、被告人杨**投案自首,主动将涉案赃物上缴公安机关,自愿认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颜**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夜间人们熟睡之机,多次采用撬坏车窗玻璃方法,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1870余元,数额巨大,并造成他人财物损毁,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明知是盗窃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而予以收购、买卖,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予以确认。被告人颜**采用撬坏车窗玻璃方法多次盗窃,并造成他人财物损毁,以盗窃罪从重处罚;被告人颜**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第一起盗窃行为,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系坦白,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颜**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部分赃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具有法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杨**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赃物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颜**的量刑建议合理,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性质、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杨**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整(限期二个月内履行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2016年9月 &2日止)
二、被告人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整(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颜**违法所得5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倪秀敏 & &
审 判 员 &田晓丽 & &
人民陪审员 &张胜勇 & &
二一三年一月六日 & &
书 记 员 &禹杏莉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注意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二)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三)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四)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五)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六)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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