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三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补助是按什么标准算的,补助多少钱

2014工伤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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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一、法律依据
  1、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2、规章:各省、直辖市实施工伤保险办法;各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
  二、2013年后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3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547元)的20倍)。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算公式:29547元×20=590940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三、赔偿计算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2013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547元)的20倍。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算公式:29547元×20=590940元,2014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比2013年提高了很多。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四、赔偿项目
  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非法用工单位 伤亡人员 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六条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第七条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第八条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五、国家标准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工伤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广东省标准
七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2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1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广东省标准
七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
安家补助费
六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广东省工伤赔偿标准)。
丧葬补助金
<font color="#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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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工伤应该赔偿多少钱
我是号进厂的,我是号出事的,我的左手中指和无名指被机器压伤,住院的时候厂方没有给任何的补助金!经鉴定为九级工伤,我想问一下,像我这样的九级工伤样该赔偿多少钱!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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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计算1 医疗费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费金额+后续医疗费2 交通食宿费计算公式交通食宿费金额=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单位职工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人数+单位职工出差食宿费标准*天数*人数+单位职工因工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人数3 住院伙食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日)*70%*人数*天数4 辅助器具费计算公式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5 停工留薪期间的计算公式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工伤职工受伤前的月工资福利待遇*医疗期6 生活护理费的计算护理费=护理人收入(护理人有收入的按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参照当地同级护工劳务报酬计算)*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如需多人照顾,医院或鉴定机构应明确指出须多人照顾)*护理期限(计算到评残时为止)评残后:护理费赔偿金额有三种情况: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 满以上5项为完全不能自理,满以上三项为大部分不能自理,满其中一项为部分不能自理完全不能自理的计算公式: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月工资*护理期限(月)*50%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计算公式: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月工资*护理期限(月)*40%部分不能自理的计算公式: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月工资*护理期限(月)*30%评残后的护理期限计算到职工恢复生活治理能力为止,最长不超过20年7 各级伤残待遇的计算公式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月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七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3个月八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1个月九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9个月十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7个月&&&& 伤残金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本人工资*百分数&&&& 一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五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标准:五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18月,6级16月,七级14月,八级12月,九级10月,十级8月。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标准:五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4月,六级28月,七级20月,八级16月,九级12月,十级8月(5到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时,拒退休年龄5年以上(5年)俩项补助金全额支付,拒退休年龄不足5年,4年以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按80%支付,以此内推每减少一年,就业补偿金减少20%,拒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1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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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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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交通事故六级伤残等级能赔偿多少钱?
本文详细介绍因交通事故造成六级伤残,赔偿标准、计算方法是什么?赔偿项目有哪些?以及法律依据在哪里?
医疗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治疗费用,以及必然产生的治疗费用。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30%×20年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确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误工费:本人日工资×误工天数
其中,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护理费:每日护理费(护理人员的日工资或者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劳务报酬)×需要护理的天数×护理人员人数
其中,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加强营养意见确定金额×需要加强营养的天数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需要抚养的年数×需要抚养的人数×10%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交通费:合理的交通费用,凭发票计算
上述第5项护理费,交通事故六级残疾某些特殊部位需要护理依赖,护理依赖级别一般经司法鉴定是小部分生活护理。护理期计算为最多20年,赔偿比例由法官酌定,一般为40%。以2012年安徽合肥地区为例,生活护理费为78元/天×365天×20年×50%=284700元
赔偿总费用因各地收入水平不同,存在地区差异。以2012年安徽地区为例,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8606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6232元,不包括抚养费、医疗费,以月工资3000元计算,如有护理依赖,按城镇标准可赔偿55万元左右,农村标准可赔偿42.5万元左右。
经验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作者声明:本篇经验系本人依照真实经历原创,未经许可,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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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工伤赔偿计算方法(包括职工、农民工及事实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来源::日期:
工伤赔偿计算及规定
(一)工伤医疗费;
1、住院治疗费
2、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交通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1、《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农民工》第九条 被认定为工伤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四级的农民工,享受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原则上按月支付,直至丧失领取条 件时止。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除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再根据其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和经劳动能力鉴定确定的伤残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计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其他待遇不再发给。
  (一)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80个月;二级的为156个月;三级的为132个月;四级的为108个月。
  (二)35周岁以上至50周岁(含50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68个月;二级的为144个月;三级的为120个月;四级的为96个月。
  (三)5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56个月;二级的为132个月;三级的为108个月;四级的为84个月。
2、《条例》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
《办法》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以与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3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
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办法》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
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七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21个月的
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2个月的
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工伤职工达到退休
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一至六级享有伤残津贴,七至十级无伤残津贴
1、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2、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3、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4、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5、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
6、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四)生活护理费;
1、《条例》第三十一条,条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3、《办法》第十四条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派人陪护或者按照统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标准按月发给陪护费。
(五)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
1、《条例》第三十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办法》第十七条工伤职工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或者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医疗
机构提出诊断建议,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六)工伤康复费;
1、《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办法》第十七条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康复性治疗的,由医疗机构提出诊断建议,报经办机构核实。
(七)丧葬补助金;(八)供养亲属抚恤金;(九)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2、《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3、《办法》第十九条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工亡的为54个月,被授予革命烈士称
号的为60个月。
4、《农民工》第十条 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条 件的,其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支付,直至丧失领取条 件时止;供养亲属本人(或法定代理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除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和《试行办法》第十九条 之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外,根据农民工死亡时核定的供养亲属年龄和按月享受的抚恤金数额,其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支付的标准为:
  (一)配偶、父母年龄在65周岁(含65周岁)以下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180个月;
  (二)年龄在65周岁以上至70周岁(含70周岁)之间的计算120个月;
  (三)70周岁以上的计算60个月;
  (四)子女(含弟、妹)按照年满18周岁失去供养条件的余年计算。
  八、第十一条 工伤农民工本人或因工死亡农民工供养亲属按照本办法第九条 、第十条 规定自愿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本人或供养亲属应当在申请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时提出书面申请。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本人或供养亲属与用人单位以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一次性领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后,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本人或供养亲属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后,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
  已经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不得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十)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一)工伤认定调查核实费;
(十二)宣传和科研费;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十四)误工费:
1、《条例》第三十一条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办法》第二十四条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已参保的用人单位超出规定经营范围致使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保险待
遇均由用人单位支付。
3、《农民工》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中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在用人单位工作不满1年的,以实际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作为本人工资。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计算。
  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工资标准或者工作不满1月的,月工资标准参照适用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方式缴费的,在计发待遇时,有本人工资的,以本人工资计算,难以确定本人工资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举例分析计算
一、死亡赔偿(按2011年晋中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7633元&12月=4802.75元)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月Х4802.75元=28816.50元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48月Х4802.75元=170532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本人工资的每月40%,
&&&&&&&&&&&&&&&& 【父母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基础上增加10%,
&&&&&&&&&&&&&&&& 【子女(农民工含未成年弟、妹)每人每月30%,孤儿基础增加10%
4、农民工配偶、a\\父母年龄在65周岁(含65周岁)以下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180个月;
&&&&&&&&&&&&&& b\\年龄在65周岁以上至70周岁(含70周岁)之间的计算120个月
&&&&&&&&&&&&&&&&&&&&&&&&&& c\\70周岁以上的计算60个月
&&&&&&&&&&&&&&&&&&&&&&&&&& d\\子女(含弟、妹)按照年满18周岁失去供养条件的余年计算
二、十级无伤残
2、误工费&&&&&&&&&&&&&&&&&&&&&&&&&&&&&&&&&&&&&&& 7Х4510元=31570元
3、护理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标准按月发给陪护费。
一个月4802.75元Х60%=2881.65元Х7月=20171.55元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个月的本人工资&&&&&&&&&&&&&&&&&&&&&& 6Х4510元=27060元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 15个月的本人工资 15Х4510元=67650元
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6个月的本人工资& 6Х4510元=27060元
7、伙食补助费配;&&&&&&&&&&&&&& 一天50元Х70%=35元Х75天= 2615元
合计:元+2615元
以2011年7月开始工作至12月18日发生事故,当日住院3月2日出院8月2200元、9月6260元、10月5700元、11月3880元。合计18040元&4月=本人月平均工资
赵存福律师地区:山西 太原手机: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执业证号:执业机构: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办公电话:联系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189号梅园大厦9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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