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卫清朝穿越已婚妇女女生活保障,婚姻达成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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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卫已婚妇女生活保障,婚姻达成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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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12338妇女热线”接听日昨举行 婚姻家庭纠纷投诉多
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丰西西、付淑满、王飙尘 
广东省妇联主席“12338妇女热线”接听日昨天举行,全省妇联去年受理信访投诉逾3万例,多数为婚姻家庭纠纷
她们听你诉说 她们为你排忧
羊城晚报记者 丰西西 实习生 付淑满 通讯员 王飙尘
心中有难事、有困惑,都可找妇联主席“倾诉”。昨日,广东省妇联主席“12338妇女热线”接听日活动在省、市、县三级妇联展开。活动当天,省妇联主席、副主席(含兼职副主席)共接听、接访68宗,内容主要涉及婚姻家庭权益、财产权益、家庭教育等问题。
省妇联主席阎静萍在省妇女儿童发展指导中心维权站(省站)接听热线,共接听7宗投诉,其中婚姻家庭权益5宗(含家庭暴力2宗)、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2宗。和以往不同的是,今年的接听日,市民除了可以拨打维权热线外,还可直接到省内百余个维权站现场咨询。
同居怀孕了 男友坚决不婚
“同居期间我怀孕了,但男友坚决不肯结婚,我该怎么办?”这是阎静萍接听的一通投诉电话,来自广州李小姐讲述了自己的经历:年轻的她与男友同居期间怀孕,但男友不愿结婚,并要求李小姐将孩子打掉。尽管担心人流手术会对自己生育能力造成影响,但眼看男友态度坚决,李小姐只好做了人流手术。
李小姐透露,她曾与男友签订一份协议,协议内容由男方起草:首先,男方承诺为李小姐提供4万元的补偿;对于李小姐担心手术影响以后生育能力的问题,男友表示,如果影响其生育能力,会“酌情考虑(与其结婚)”。可至如今,男友不仅只字未提结婚事宜,连4万元的康复费用都没有给。李小姐拨打维权热线,咨询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应。
介于李小姐的请求涉及法律问题,阎静萍委托了一同参与接听活动的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小非为李小姐答疑解惑。
李小非表示,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个案。李小姐与男友的协议中,关于人流手术后直接产生的误工费、营养费等损失,法院会给予支持,也就是说,这4万元赔偿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回来。但协议中提及的:“如果手术影响女方生育能力,男方将‘酌情考虑’”,李小非认为,这样的表述指标不清,医学上界定不孕是指结婚两年不采取避孕措施仍无法怀孕,显然,李小姐的协议中并没有这样界定。此外,结婚需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完成,因此,就算男方当时口头答应结婚或者在协议中承诺结婚,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
签订“同居协议”有助维权
“如今同居关系越来越多,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李小非建议年轻人尤其是年轻女生,应当“理智同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事实上,如今有一种新的协议形式正在悄然兴起:李小非告诉记者,不少人以签订同居协议的方式,明确约定同居期间两人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甚至孩子养育等方面内容。李小非表示,这些人有的是大企业管理者,海归甚至“90后”年轻人也开始签订同居协议,他们希望通过协议明确各自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道德约束,这样的协议具备法律效应。”
穗妇联免费为你维权
羊城晚报讯记者丰西西、通讯员穗妇宣报道:昨日,广州市、区(市)妇联主席同时接听020-妇女维权热线,聆听妇女心声,受理妇女投诉和求助。广州市妇联主席苏佩两小时接听了13宗热线求助,涉及家暴、离婚、财产权益等多个方面,为来电的妇女群众排忧解难。此外,广州市妇联还邀请了法律、心理、社工等专家志愿者参与热线接听活动,使接听服务更专业、到位、深入。
据介绍,广州市妇联每周一至周五将安排律师、心理咨询师为市民免费开展法律、心理、婚姻家庭等方面问题的面询和法律援助服务,并提供妇女维权热线(33条)咨询;提供网上(广州妇联网)咨询服务;每周五上午、每月23日为主席接访日;每年举办“三八”维权周活动等。
广东省妇联系统去年受理投诉
  家庭纠纷
  家庭暴力
  配偶有外遇
  5248件
  3849件
  2005件
制图:陈炜
编辑:健龙
对《“12338妇女热线”接听日昨举行 婚姻家庭纠纷投诉多》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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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新 《婚姻法》 第 37 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 39 条规定: & 时,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该原则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重要补充,它强调男女双方享受平等分割的同时,应当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由于父母离异后给未成年今后的生活带来一些不利的影响,为了能使子女将来在一个较好的 环境 里成长,夫妻在分割财产时应根据子女的学习和生活需要,给子女的一方多分一些财产,以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另外,目前在我国许多家庭中,夫妻双方的经济实力还存在实际差别,女方在家务劳动中付出较多,在经济地位、生活能力上总体较弱,适当照顾是必要的,所以明确了照顾的性别;起到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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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制度,切实保障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第271号令)、《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政府第144号令)和《合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市政府第84号令)及《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民社救字[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城市低保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实行以差额补助为主体,辅之以临时救济、政策扶持、社会互助的配套措施。
第三条&&实施城市低保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属地(户籍所在地)管理原则;
(三)动态管理及分类施保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保障对象的确定
&&&&第四条&&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必须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居住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市低保标准。
&&&&第五条&&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主要人员: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居民;
&&&&(二)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居民;
(三)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未能重新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居民;
(四)月实际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下列情况的家庭和人员,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一)外地来我市就读的在校学生;
&&&&(二)家庭中虽无从业人员,但生活来源有其它渠道,且日常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本市城市低保标准的,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居委(村委会)评议听证委员会表决不予纳入的;
&&&&(三)购置贵重饰品或拥有非维持家庭基本生活必需的汽车等高档消费品;饲养名贵宠物的;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四)子女上学高额择校或对子女大额投资进行专业培养的,自费出国留学的;
(五)拥有高值收藏品或持有大额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的;
&&&&(六)非正常原因调整住房和购置商品房的。指非拆迁原因在3年内调整住房或购买商品房、新建房以及对住宅进行高档装修的;家庭有两套(含)以上住房的;
&&&&(七)在法定就业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拒绝职业介绍机构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提供的就业机会而拒绝就业的;
&&&&(八)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支取城市低保金的;连续6个月未进行续保申请登记的;
&&&&(九)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补助(偿)费、不能说明用途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有关人员;
&&&&(十)不按规定程序申报;不愿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拒不提供收入证明,不接受、不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居委(村委会)调查核实的;
&&&&(十一)隐瞒家庭收入,有弄虚作假现象的;采取以变卖房屋、隐匿财产等规避法律(法规)行为,制造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假象的;
&&&&(十二)拥有本市非农业户口,但长期居住在本市以外区域,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
&&&&(十三)人户分离,家庭成员情况无法查清的;
(十四)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家庭月通讯费或月宽带使用费超过30元(不含电话月租费),月人均使用的水电费3人户(含)以上超过当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2人户(含)以下家庭月人均水电费超过当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的。孤寡老人不受限制。&&&&&&&&&&&
(十五)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有赌博、吸毒等行为且尚未改正的;被判刑收监执行、劳动教养的;
(十六)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居委(村委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十七)户口落户到本市市区不足三年的人员,但未满18周岁子女投靠父母者除外。
第三章&&&&家庭成员和家庭收入的计算与核定
&&&&第七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扶)养关系,并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
&&&(一)夫妻及共同生活的双方父母;
&&&(二)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四)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五)成年孙子女与子女均已死亡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六)管理审批机关根据本条原则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家庭收入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补助;
&&&(二)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三)离退休金及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基本生活费、遗属生活补助费;
&&&(四)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及利息、红利,保险公司的赔付金;
&&&(五)出租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六)亲属及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赡养费、抚(扶)养费;
&&&(七)投资和经营性收入、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特许权使用(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各类劳动所得;
&&&(八)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九条&&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各类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三)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
&&&(四)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五)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因残疾或患大病,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救助金;
&&&(六)非因工(公)受伤或死亡造成的意外事故所领取的一次性事故赔偿金;
&&&(七)计划生育奖励费、独生子女费、丧葬费;
&&&(八)按规定由在职人员及所在单位代缴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个人负担的各项保险统筹费;廉租住房补贴;
&&&(九)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其他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条&&核实家庭收入可采取下列办法进行:
(一)个人申报。申请人如实填写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同时经办人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
(二)入户调查。直接到申请人家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三)单位、邻里走访。通过走访社区居民、到申请人所在单位了解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
(四)信函索证。对不便走访的单位和有关人员,通过信函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五)部门协同。低保管理部门应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卫生、教育、残联、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建立联系,及时了解掌握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变化情况。
(六)跟踪消费。对申请人家庭的消费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以便更全面了解其真实的生活状况。
(七)评议听证。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居委(村委会)组成“低保评议听证组织”,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评定。
(八)行业评估。对家庭中有自谋职业且有相对稳定收入的人员,在其收入无法准确核定时,按辖区内同行业平均收入核定。
&第十一条&&对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应根据申请人前3个月的家庭平均收入确定家庭收入;对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进行动态管理核查时,应根据其此前3个月的家庭平均收入核定家庭收入。主要采取以下办法:
(一)在职人员按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总和计算收入。其中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如因所在企业长期处于亏损、停产、半停产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等,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经贸部门认定并出具有效证明后,且今后不再补发“应得未得”收入的人员,按实际收入计算;
(二)离退休(职)人员、失业人员的收入,按原单位或
社保机构支付的实际数额(凭工资单、工资折原件)计算;
(三)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从事非固定职业的城镇居民(在全日制高等院校或普通高中、职中就读和服兵役者除外),收入按以下计算:
1、年龄在18-40周岁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年龄男在41-55周岁的,女在41-50周岁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计算。
3、年龄男在56-60周岁,女在51-55周岁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计算。
4、对于就业年龄段内持有《残疾证》,属于肢残三级以上(含三级)、聋哑残疾三级以上(含三级)、智力残疾四级以上(含四级)或低视力残疾,按实际收入核算。
5、现役义务兵的家庭申请城市低保时,现役义务兵本人可视为家庭抚养人口进行计算。考入大中专院校,其在校就读期间仍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计算。
6、无工作单位的已婚妇女自产后1年时间内,视为哺乳期间无劳动能力,按实际收入计算。
(四)在就业年龄内因病或因公(工)致残,丧失全部或大部分劳动能力的,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经县级以上残联鉴定,按实际收入计算;
&&&&(五)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按用工单位提供收入证明计算,无法证明的按打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六)职工遗属收入,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当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
(七)对于同一家庭成员中既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在计
算其家庭成员收入时,农业户口成员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难以确定的,按其户口所在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并分摊到月。根据其家庭成员的总收入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只对其家庭非农业人口进行保障;
(八)企业改制后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
金,在计算其家庭收入时,应在领取的补偿金中,扣除该职工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费后(提供不出保险缴费凭证的,不予扣除),按该家庭人口数和城市低保标准,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如果结余部分为负数或零,则一次性补偿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具体计算方法是:
距法定退休年龄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金=距法定退休年限×现本人月工资数额×征收养老金比例×12个月
距法定退休年龄内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距法定退休年限×现本人月工资数额×征收医疗保险费比例×12个月
经济补偿金的结余部分=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距法定退休年龄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金-距法定退休年龄内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经济补偿金的结余部分应分摊的月数=经济补偿金的结余部分÷(当年我市城市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
对于除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费外还确需扣除的其它社会保险费,由各区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九)因城市房屋拆迁领取的一次性住房拆迁补偿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的部分,其结余部分按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户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因征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和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部分后,按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户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的人员,在可分摊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一次性领取的经济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十)申请人实际收入高于相关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第十二条&&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的成员,根据《民法通则》、《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确定及有关费用的计算:
&&&&(一)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双方关系的家庭成员,其相互之间的赡养和扶养或抚养关系、应尽义务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章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有关内容执行;
&&&&(二)有裁决或判决的,按照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
(三)子女为多人,无赡养费裁决或判决的,分别计算其给付父母的赡养费,相加之和为其父母的收入。计算公式为:
&&&&&&赡养费=[子女家庭的月收入—(子女家庭人口×当年市区城市低保标准)]×50%÷被赡养人数&
(四)实际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实际支付额计算;
(五)夫妻离婚的家庭中,成人及子女的扶养费或抚养费按离婚判决(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核、审批、发放
第十三条&&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居委(受街道委托)或村委会(受乡镇委托)提出申请,无行为能力的居民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可由社居委(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低保工作人员协助办理申请手续。申请人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主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家庭成员的工作单位或从事工作的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
&&&(四)在职职工提供近三个月的单位工资收入证明;
&&&(五)离退休(职)人员、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原单位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件和保障性、救济性收入领取证明;
&&&(六)外出务工人员提供用工单位的工资收入证明;
&&&(七)提供近期(二个月)家庭水电费和通讯费缴费单等资料;
&&&(八)对劳动就业年龄内的有劳动能力者,需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求职)状况证明;
&&&(九)相关证明材料:
&&&&1、在劳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求职)状况证明。对于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的在职职工,须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2、家庭成员中有患重病或残疾的,应提供审批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3、家庭夫妻双方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地点的,应首先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然后再申请低保。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只能由其中一人向常住地的社居委(村委会)提出申请,其他成员,应提供由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居委(村委会)出具的有关证明。
5、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
6、管理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和材料。
第十四条&&社居委(村委会)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委托,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公示等工作,无论结果如何,均将申请人的所有资料及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全部上交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
&&&&(一)特殊情况的处理:
&&&&1、申请者确因无房而借居、寄居或租住他处形成人户分离,有相对固定住所的,由现居住地社居委(村委会)出具核实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情况、收入情况、居住地住房情况等相关证明后,向户口所在地社居委(村委会)申报。家庭有固定房产的挂户者,应将户口迁入房产所在地,方可申请。
&&&&2、申请者因拆迁超过安置过渡期,非本人原因造成人户分离,在原户口所在地社居委(村委会)申报。
&&&&3、在现户口所在地居住不足6个月的家庭申请,由其原居住地社居委(村委会)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有关详细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现户口所在地的社居委(村委会)。
4、未设立社居委(村委会)的地方,居民家庭要求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可直接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14个工作日直接履行调查核实和报批程序。
5、成年已婚子女因离异、丧偶、无住房等特殊原因造成未另立户口而与离退休父母同住的,其家庭收入可以与父母分开计算。
6、患有《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大病或重症慢性病的人员,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较大导致生活困难,对患病正在治疗期间,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市低保标准180%的,其患者本人可全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其他成员不予保障。
7、二级以上成年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市低保标准180%的,其残疾人本人可全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其他成员不予保障。
&&&&第十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社居委(村委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在8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核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在社区公共场所张榜公示,居民无异议后,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将申请书等相关材料报区低保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区低保管理部门对上报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批,可进行必要的走访、调查、公示等,同时区分申请家庭的不同情况,按照“分类施保”的原则按类别保障,符合条件的在8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并在申请家庭所在社区公共场所张榜公示,接收群众监督。区低保管理部门要加强随机抽查力度,每年抽查数量应分别不少于新申请低保家庭和已有低保家庭总数的20%。
单位和个人对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区低保管理部门提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区低保管理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进行核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建立低保档案管理制度。区低保管理部门、社居委(村委会)应当分别建立保障对象资料档案,实行一户一档,编号管理。资料包括:申请书、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低保评议小组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听证记录、城市低保对象申请审批表、动态管理表、居民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低保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保存城市低保对象花名册,城市低保对象新增、退保花名册,低保金调增、调减花名册等相关资料。条件具备的地方应建立健全电子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
各级低保管理部门应配备统一的文件柜、文件盒及文件袋,按照14位低保对象编号,区分不同类别进行放置,同时采取防火、防盗、防潮等措施,确保低保档案的安全。低保对象类档案的保管期限为自低保对象停保之日起满十年。
建立低保信息计算机联网制度。各级低保工作机构应配备专用计算机,认真使用统一的低保软件系统,及时、准确地录入并维护好信息数据,实现城市低保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第十八条&&对不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由审核、审批机关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理由。
第十九条&&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建立保障对象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城市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分成一、二、三类,分类施保、实行动态管理。
(一)一类保障对象,对此类家庭和人员按年审核。
1、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对此类家庭和人员在全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2、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人、正在住院治疗的精神残疾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其本人在享受全额保障的基础上再增加20%的补助。
3、患有《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的大病或重症慢性病的人员。患者本人在享受全额保障的基础上再增加20%的补助。
4、重点优抚对象和劳动模范。其本人在差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基础上再增加差额部分20%的补助。
(二)二类保障对象,对此类家庭和人员按半年审核。
1、子女未成年的单亲家庭。单亲家庭子女享受全额保障。
2、子女就读大中专院校的困难家庭。大中专在校学生是指由省招办统一录取的国家计划内非成人类学校学生,学生本人在差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基础上再增加差额部分50%的补助。对未就业的大中专应届毕业生,6个月内视为抚养人口,符合条件的家庭可重新认定享受城市低保;享受低保的困难大中专毕业生每3个月审核一次,保障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户籍滞留学校,未办理迁移手续的,不予保障。
3、城市低保对象中家庭主要成员年龄偏大(50周岁以上)、身体不好,就业或重新就业机会较少的人员。65周岁以上的老人在差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基础上再增加差额部分20%的补助。
(三)三类保障对象,对此类家庭和人员按半年审核。
因灾、因病(不属重病范围)等特殊情况而遇到临时困难的家庭,以及年纪较轻、身体较好、有就业潜力的人员,收入状况随时发生变化的家庭。
(四)特殊情况处理
1、对已享受合肥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原“三无”人员,仍纳入一类保障对象,每人每月按200元享受低保待遇。
2、对生活困难的非农业户口艾滋病患者、患者家属、艾滋病感染者及孤儿,人均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享受;原属于城市低保家庭的,其人均补差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补足到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第二十条&&区低保管理部门对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居民家庭,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不得收取费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城市低保对象除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外,按有关政策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帮困待遇。
第二十一条&&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听证制度。社居委民主评议听证小组应由熟悉辖区情况的社居委委会成员、社居委低保工作人员、社区民警、党员、社居委居民代表、驻社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辖区相关单位负责人等代表组成。民主评议听证小组成员中社居委工作人员(含书记、主任、委员、低保工作人员)不得超过评议小组总人数的1/3。社区居委会应组织民主评议听证小组成员进行低保业务知识培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派专人分片包干各社居委(村委会),到评议听证现场全程指导,并与出席会议的全体人员一起在评议听证会议记录上签名,同时对评议听证结果负责。
每次民主评议听证小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15人(不含街道、乡镇包干人员),群众代表采取轮换制度。民主评议听证小组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低保机构和社居委(村委会)居民负责,依据低保法规、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民主评议听证,并签署意见。
条件具备的地方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民主评议听证小组,对全街道(乡镇)低保申请人开展民主评议听证,社居委(村委会)做好配合工作。
张榜公示的范围和内容。一般情况下,公示应张贴于低保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居委(村委会)公开栏,公示时间不超过一周,不提倡在互联网站上公示;公示的内容仅限于拟批准享受低保的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数及享受金额,应注意保护其家庭特别是儿童的隐私。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城市低保工作,必须坚持“三公开”&制度(政策公开、资金公开、保障对象公开)、统计报表制度、信息反馈制度、“热线电话”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对劳动就业年龄内的有劳动能力者,应当到有关部门
办理求职登记并主动就业,每季度提供1次求职证明或就业状况证明,汇报就业情况,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定期对其进行核查,及时掌握其收入变化和就业状况,并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做好登记造册工作。为鼓励低保对象就业,对主动就业退保的家庭,给予缓退低保三个月的待遇。
&&&第二十四条&&建立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制度。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居委(村委会)要组织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公益劳动一般每月安排一次,每次不超过3天。
第二十五条&&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发生下列重大变化,户主应在1个月内主动告知社居委(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由社居委(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原审批程序,及时为其办理提高、降低或者终止城市低保待遇的变更手续,并在其保障金领取证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动态管理审批表》中进行相应登记:
(一)家庭成员出现分户、就业、迁移、收养、离婚、结婚、外
出打工、死亡的;
(二)因赠与、继承、偶然所得等使家庭经济状况发生较大变的;
(三)法定抚养、扶养及赡养义务人经济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其他与家庭生活状况有较大影响的事项。
终止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低保管理部门要及时收回保障金领取证。
第二十六条&&下列人员应视为达到城市低保标准,一般在两年内不
得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用人单位、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就业
(二)非用人单位原因,自己解除劳动合同拒绝续签劳动合同,
或因自己违规违纪,被用人单位开除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提供
的免费就业培训的。
&&&&第二十七条&&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达到城市低保标准,审批机关应当终止其家庭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一)出现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所列三种情形的;
(二)无正当理由,户主本人当月未签字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出现非生活必需的大额消费,如购买高档消费品、出入高
档消费场所等;
(四)已享受低保待遇,因上述原因或违反《诚信承诺书》及不履行有关规定,被停止保障后未满六个月的。
第六章&&&&保障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必须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按月拨付,保证使用。区低保管理部门在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本年度核定的保障对象所需资金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九条&&城市低保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合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不被挤占挪用。
第三十条&&区低保管理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保障对象增加、保障标准调整等因素需调整城市居民低保资金预算,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区按照《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的规定和国家民政部《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的要求,为开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
第三十二条&&低保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做好保障金的管理发放情况检查工作。对查出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安徽省政府《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及《合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该文件自实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2008年发布的《合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2005年发布的《合肥市城市低保分类施保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本站 & 编辑: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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