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律学画画有什么好处处

【论文】“文学中的法律”及其作用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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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中的法律”及其作用“​法​律​与​文​学​”​运​动​是0​世​纪0​年​代​滥​觞​于​美​国​继​而​在​中​国​兴​起​的​一​种​学​术​运​动​,​“​文​学​中​的​法​律​”​是​“​法​律​与​文​学​”​运​动​最​重​要​的​分​支​。​“​文​学​中​的​法​律​”​以​文​学​文​本​作​为​样​本​或​者​平​台​来​探​究​其​中​所​蕴​含​的​法​律​问​题​,​这​就​在​研​究​者​与​社​会​现​实​之​间​设​置​了​一​个​“​媒​介​”​(​文​学​作​品​)​,​“​发​现​作​品​”​和​“​解​读​作​品​”​就​成​为​研​究​者​必​经​的​两​个​环​节​。​“​文​学​中​的​法​律​”​的​研​究​对​弘​扬​法​的​价​值​、​普​及​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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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作用大​学​生​只​有​真​正​理​解​法​制​教​育​的​作​用​,​才​会​积​极​地​培​养​自​身​的​法​律​意​识​。​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就​是​要​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使​其​适​应​现​代​法​律​生​活​,​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使​大​学​生​明​确​了​解​法​律​规​范​,​熟​知​自​己​的​权​利​义​务​,​有​效​调​整​自​己​的​行​为​,​养​成​学​法​、​知​法​、​守​法​和​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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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律给我带来了什么好处?
  (速途网专栏
作者:游云庭)摘要:学习法律让我在理念上学习了西方先进的文化,这在传统文化的教育体系下是不可能得到的,让我知道了社会的发展方向是什么,我应该追求什么,为了什么而活,这可能才是最重要的。
  正文:今天很忙,不过中午看到知乎上一个问题:能不能谈一谈,学法律给你带来什么好处?不禁手痒,利用午饭时间写了个回答,一家之言,供大家参考。
  学习法律的好处有很多,比如,我现在是个以法律服务为生的律师,社会地位和收入都还凑合,但学法律给我最大好处的无疑是理念层面的:在上大学之前,一直接受的是儒家、法家的思想,以及经过贵党改造的社会主义理念的人文教育,传统文化有好处,但也有不符合现代文明的的地方,学习法律让我在理念上学习了西方先进的文化,这在传统文化的教育体系下是不可能得到的。分述如下:
  一、民法上的现代平等理念。
  西方文明有三大起源:希腊哲学、基督教、罗马法。罗马法是现代民法的渊源,最核心的部分是平等的理念。学习民法,第一个学的就是平等主体的概念,然后才是总论、债权、物权等,平等主体的理念核心是人格平等,这是中国是没有的,儒家思想讲得是天地君亲师的等级,所以我们最多只能发展到王小波、李顺农民起义的“均贫富”口号,也就是财产平均或者按需分配,但如果没有人格权上的平等,大家面对君主就只能跪着,人格权平等才是更高级的平等。
  二、刑法和刑诉法上的保护人权理念。
  刑法和刑诉法涉及人的生命自由权,是人权获得保护的必要条件,封建社会的刑法制度蒙昧、落后,学习了刑法和刑诉法才知道,中国从西方现代刑法和刑诉法中吸收的确定的罪刑法定原则、任何人未经审判视为无罪、不得刑讯逼供、不得株连等理念,虽然不完全,但对人权进步的帮助还是巨大的。不学习法律,就不会掌握这些制度背后的人本理念。
  三、以法治取代人治的理念。
  宪法和法理的学习让我了解到了一个词:法治。与之相对的是我们几千年的人治。因为要靠法律、而不是贤明的君主来治理国家,因此,西方发展出了民主制度、三权分立制衡、言论自由等现代政治制度,这些高级的工具我们国家至今拒绝接受,不过这也为包括我在内的很多法律人确立了今后的努力方向。
  我生活的这块土地没有平等、法治的文化传统,如果没有西方文明的西学东渐,中国传统文化其实已经很难进化,比如《万历十五年》中写的哲学家李贽,在传统文化的圈子里找不到方向,最终自杀,但学习法律后掌握的理念让我知道了社会的发展方向是什么,我应该追求什么,为了什么而活,这可能对我才是最重要的。
给跪了,这样的IT男活该单身!部分信息来源于网络或网友分享,学讯网编辑整理
摘要:  摘要:法律在现代社会中起着什么样的作用,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此问题进行过分类和分析,但这仍然是一个需要不断深入探讨的法学基本问题。本文尝试从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调整分配利益、确认规范经济活动等几方面所起的作用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法律的作用社会秩序调配利益规范经济活动  什么是法律?法律的作用是什么?对于一个初习法律的人来说,这是两个想要搞清楚、需要搞清楚、又很难搞清楚的问题。  摘要:在现代社会中起着什么样的作用,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此问题进行过分类和分析,但这仍然是一个需要不断深入探讨的法学基本问题。本文尝试从在维护社会秩序、调整分配利益、确认规范经济活动等几方面所起的作用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的作用&&&&&&社会秩序&&&&调配利益&&&规范经济活动  什么是?的作用是什么?对于一个初习的人来说,这是两个想要搞清楚、需要搞清楚、又很难搞清楚的问题。本文是笔者对后一问题尝试作答的一点努力。  所谓的作用是指法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⑴国内有些学者认为的作用与的功能或职能不同,作用是功能的外化。我们认为,的作用这一概念来自西方,FUNCTION一词可译为作用,也可译为功能。这里,我们把的作用和的功能看作同一概念的不同用词。⑵  的作用可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按参与作用的种类不同,可分为的整体作用和局部作用。整体作用是指某一体系所产生的作用;局部作用是指某些制度或部门所起的作用。例如刑法的作用,民法的作用,物权法的作用等等。按照所满足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对全社会的作用、对集团的作用、对个人的作用。从法欲所达到的社会效果的不同联系来看,的作用可分为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从法作用的方式和对象来分,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⑶在这些分类当中,英国当代著名新分析主义法学家拉兹的分类尤为引人瞩目。在其名作《论法的作用》一文中,拉兹第一次根据法的作用的分类类型或分类原则,区分了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其中法的社会作用又有直接作用与间接作用之别。直接作用又分为主要作用和次要作用。⑷  由于拉兹对的作用的分类与阐释较为系统,所以为我国大多法学学者所继受。其中法的规范作用是由法的规范性决定的。制度是规范的体系,每一个的规定或规范,或同一个规范有某种逻辑联系,借助这种联系,它影响这一规范的存在、解释和适用,从而间接的加强规范的意义。⑸一般来说,通过规定“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不应做什么”,从而对人的行为有了特定的规范作用。如指引、评价、教育、预测等作用。的社会作用则指预期的或实际的社会效果。⑹它是外在的、突然的、中断的、并不确定的。因而“的社会作用的分析与分类则是在不稳定的基础上进行的,没有任何肯定的分类指南可循。很难断定一种分类与分析是否穷尽了某种制度所起的各种社会作用”。⑺如社会法学派侧重的社会作用,自然法学派侧重实现正义,规范法学派侧重法的规范作用,功利法学派强调利益调整等。在此,本文欲就对社会秩序、利益、经济活动的作用加以阐述。  首先,对社会秩序的作用。  秩序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运动、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现象,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是它的基本特征,它与“无序”是相对而言的。无序就是在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所存在的无连续性、无规律性的现象。亦即缺乏可理解的模式——这表明为一个事态到另一个事态的不可预测的突变情形。对我们周围的宏观世界所作的观察表明,自然界的运转存在  着一定的规律性,如太阳东升西落、四季更替等。这多少都具有某些恒久不变的特征,这些特征使我们能认识它们、预测它们的效用并能为人类的目的而改造或利用它们。尽管在自然界也存在着某种例外或突变情形,但总体说来,自然界的秩序更具有普遍性。秩序压倒了无序,规则压倒了偏差,规律压倒了例外。如同在自然界一样,秩序在人类生活中也起着重要作用。秩序用于社会领域,即所谓“社会秩序”。抽象地说,社会秩序表示在社会中存在着一定的组织制度、结构体系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性、有规律性和连续性。在人类社会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一定的秩序。这些秩序都是通过一定的社会规范的调节而达到的。这些社会规范有习惯、道德、政策、等等。任何一种社会关系都需要社会规范的调整才能达到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英国社会科学家科恩(P.S.Cohen)对秩序的主要意义和规定性作了如下的表达:1.“秩序”与社会生活中存在一定的限制、禁止、控制有关;2.它表明了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着一种相互性——每个人的行为不是偶然的和杂乱的,而是相互回答和补充他的行为的;3.它在社会生活中捕捉预言的因素和重复的因素——人们只有在他们知道彼此期待的情形下,才能在社会上进行活动;4.它体现在社会生活各组成部分的某种一致性和不矛盾性;5.它表示社会生活的某种稳定性。即在某种程度上长期保持它的形式。(8)  对秩序的作用,从动态来看,社会秩序的形成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通过对大部分社会关系加以确认、调整、维护、使其成为特定的具有意义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关系。因而,当人们实际行为时,所确认的应然或可能的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就转变为现实的、运动的状态,并通过机构对的适用和调整,使规则内在的强制性转化为外在的强制活动,从而形成一定的秩序。在这个过程中,发挥着三方面的特殊功能:第一,规范性功能。为人们的行为提供行为模式,并坚持行为模式的规范化,可以给予社会生活以很大的稳定性和有序性。第二,调节性功能。即控制和安排人们的行为,调节人们的社会关系,使之协调有序的发展。第三,保护性功能。即通过惩罚违反规则的行为,鼓励和保护符合规则的行为,使社会保持在一定的有序状态,使这种状态不被打破和扰乱。因此,作为一种规则,具有天然的“秩序性”。  从静态来看,在建立和维护秩序中的作用主要表现为:第一,建立和维护社会的统治秩序。在现代社会中,统治秩序及相关的国家权力运行秩序在社会秩序中居于核心地位。当社会主要阶层间出现根本冲突时,为了避免相互冲突的阶层和社会同归于尽,必须将这种冲突控制在“秩序”范围内,而国家所运用的手段则应当是。第二,建立和维护社会生活秩序。社会生活涉及到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的交往和人们正常的工作、学习、娱乐、休息及他们的家庭生活诸方面。这种秩序是人们安居乐业,充分发挥其创造力和从事其他活动的基本条件和前提。第三,建立和维护经济秩序。经济秩序涉及到社会生产和交换以及物质财富分配和消费领域,马克思把看作是社会生产方式摆脱单纯的偶然性和任意性而取得的社会固定形式,恩格斯则明确指出是社会生产、分配和交换的“共同原则”和“一般条件”,都充分肯定了在建立社会经济秩序中的意义。上一页1.2.3.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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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对大学生作用的问题
说说大学生学习法律有什么意义,对于我们的生活,学习和人生观?具体说明。。分析语言简洁一些。法律有规范作用和保护作用.规范作用:它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保护作用: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
说年说法律在生活中的作用有哪些?分条解析。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两类。一方面,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所以法律具有各种规范作用;另一方面,法律是一定的人们的意志的体现,反映了他们的利益要求,所以法律具有各种社会作用。英国学者拉兹曾经指出:“每一个法律制度必然有规范的作用,也总会有社会的作用。把规范的作用归于法是根据法的规范性;把社会作用归于法是根据法所具有的或预期的社会效果。”法的规范作用是基于法律的规范性特性进行考察的,法律的社会作用是基于法律的本质、目的和实效进行分析的。法律的这两种作用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手段,法律的社会作用是目的。
1.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是法律自身表现出来的、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可能影响。故此,在法理学上,也有人把法律的规范作用称为“法律的功能”。法律的规范作用根据其作用的具体对象、主体范围和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
(1)指引作用。法的指引作用表现为: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从另一个角度看,法律的指引作用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因此,法对人们行为的指引,也相应有两种方式:①确定的指引。它是指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示而行为:法律要求人们必须从事一定的行为,而为人们设定积极的义务(作为义务);法律要求人们不得从事一定的行为,而为人们设定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如果人们违反这种确定的指引,法律通过设定违法后果(否定式的法律后果)来予以处理,以此来保障确定性指引的实现。②有选择的指引。它的涵义是指:法律规范对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可以选择的模式,根据这种指引,人们自行决定是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这是一种按照权利性规则而产生的指引作用。法律的指引作用也可分为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这是根据国家权力行为的权限幅度所进行的划分;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这是根据法律的构成要素所进行的分类。
(2)评价作用。法律的评价作用表现在: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
任何社会规范(道德、宗教规则、政策等)均具有一定的评价作用。但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法律这种社会规范的评价作用具有概括性、公开性和稳定性,所以这种评价更客观、更明确、更具体。法律的评价作用的优越性,使法律起到了其他社会规范难以起到的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
法律的评价作用可以分为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专门的评价是经法律专门授权的国家机关、组织及其成员对他人的行为所作的评价,这种评价产生法律拘束力。一般的评价是普通主体以舆论的形式对他人行为所作的评价,不产生法律拘束力。
法律的评价作用同其指引作用是分不开的。如果说法律的指引作用可以视为法律的一种自律作用的话,那么法律的评价作用可以视为法律的一种律他作用。正因为法律能够指引人们的行为方向,才表明其是一种带有价值倾向和判断的行为标准。同理,也正因为法律具有对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提供了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所以才具有指引人们行为的作用。而且法通过这些标准,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达到引导人们行为的作用。
(3)预测作用。法律的预测作用表现在: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可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一般而言,它分为两种情况:①对如何行为的预测。即当事人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预计对方当事人将如何行为,自己将如何采取相应的行为。②对行为后果的预测。由于法律规范的存在,人们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是会受到国家肯定、鼓励、保护或奖励的,还是应受法律撤消、否定或制裁的。法律具有预测作用是与法律的规范性、确定性特点相联系的。
(4)强制作用。法律的强制作用表现在:法律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这种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法律的强制作用是任何法律都不可或缺的一种重要作用,是法律的其他作用的保证。如果没有强制作用,法律的指引作用就会降低,评价作用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义,预测作用就会产生疑问,教育作用的实效就会受到影响。总之,法律失去强制作用,也就失去了法律的本性。
(5)教育作用。法律的教育作用表现在: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这种作用的对象是社会一般成员的行为。法律具有这样的影响力,即把体现在规则和原则中的某种思想、观念和价值灌输给社会成员,使社会成员在内心中确立对法律的信念,从而达到使法的外在规范内在化,形成尊重和遵守的习惯。法律的教育作用主要是通过以下方式来实现的:①反面教育。即通过对违法行为实施制裁,对包括违法者本人在内的一般人均起到警示和警戒的作用。②正面教育。即通过对合法行为加以保护、赞许或奖励,对一般人的行为起到表率、示范作用。
2.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法律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目的(尤其是维护一定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发挥的作用。如果说,法的规范作用是从法律自身来分析法律的作用,那么法的社会作用则是从法律的目的和本质的角度来考察法律的作用问题的。法的社会作用的基本方式有确认、调节、制约、引导、制裁等。
从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点看,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律的社会作用大体上表现在两个主要方面:
(1)法律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
法律的阶级统治作用是指法律在经济统治、政治统治、思想统治等方面的作用。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在阶级对立社会中,社会的基本矛盾是对立阶级之间的冲突和斗争。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掌握政权的阶级(统治阶级)必然把阶级冲突和斗争控制在一定的秩序范围内,他们利用国家制定和实施法律,来使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统治地位合法化,使阶级冲突和矛盾保持在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所允许的界限之内,建立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马克思主义法学指出:法律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表现在许多方面:①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一方面,统治阶级用法律在经济上确认和维护自己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在政治上维护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包括镇压),在思想意识形态上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思想、道德和意识形态;另一方面,统治阶级在一定条件和限度内,也在法律中规定一些对被统治阶级有利的条款,向被统治阶级做出让步,以维护其根本的利益。②调整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因为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存在着共同的利益,又有着利益冲突,统治阶级需要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适当给予同盟者在政治、经济上的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对同盟者滥用其权利,甚或对统治阶级进行政治对抗,也实行法律上的制裁。③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统治阶级也需要用法律来规定和确认他们自己内部各阶层、集团的相互关系,分配统治权和利益,惩罚内部成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以此建立起个人意志服从整个阶级意志的关系,通过这种服从,确保其成员的权利的实现,解决其内部因财产、婚姻等问题而引起的矛盾和纠纷,保证其内部的和谐一致。
(2)法律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社会公共事务是相对于纯粹的政治活动而言的一类社会活动。其特征是:这些事务的直接目的并不表现为维护政治统治,而在客观上对全社会的一切成员均有利,具有 “公益性”。法律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上的作用具体表现在这样一些方面:①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包括维护最低限度的社会治安,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人身安全,保障食品卫生、生态平衡、环境与资源合理利用、交通安全,等等。②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即通过立法和实施法律来维护生产管理、保障基本劳动条件、调节各种交易行为等。③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即通过一系列法律来规划、组织像兴修水利、修筑道路桥梁以及开办工业、组织农业生产之类的活动,对这些活动实行管理。④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包括执行工艺和使用机器设备的标准,规定产品、服务质量和标准,对高度危险品(易燃品、易爆品、枪支弹药)和危险作业(高空作业、高压作业、机动作业)的控制和管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等。⑤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如通过法律对人们的受教育权加以保护,鼓励兴办教育和奖励科技发明,保护人类优秀的文化遗产,要求政府兴办各种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文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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