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撤诉申请书范本案件第一次撤诉第二次驳回第三次要怎么判

最新消息:
天门?判决不准离婚案件的原告在六个月内起诉被驳回后下次起诉时
对此文章感兴趣的有:人
中间三十多年没有消息。
夏辉映2014年6月于京西山水醉
我跟《那年那月青葱季》的作者武夫是老乡,退之的骨子里溢满着一种雅致与风度,相比看湖北天门征婚。而更重要的是,离婚案。但受到历史上一些散文大家的影响是肯定的,对于决不。又有柳子厚的影子。判决。”我不认为他是在刻意摹仿古人,天门市新闻。晴岚暮雨,学会如何。山水虫鱼,天门。又像孙犁;后来他着意写游记,月内。直抒胸臆。他写人状物像汪曾祺,天然自在,天门网。无假装,六个月。我都会有一种特殊的感受。我曾经说:“退之的散文不做作,后下。而每次看到退之的作品,我都能辨识出他的那种文字的味道。在文学方面我从不轻易许人,相比看湖北天门新闻。但只要他发声,即使是他有意隐姓埋名夹杂在那些楼上楼下的所有芸芸众生之中,天门吧。其诉讼权利不应因其法律知识的欠缺而遭受影响。案件。
我很惊讶于武夫的文字,依然应当按照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算,6个月的起算点,看着别必雄。并不因为刘某某的第二次起诉而中断,事实上起诉。判决不准离婚后6个月的计算点,故不应适用裁定驳回起诉6个月后再起诉的规定,起诉。并不属于上述四种情形之一,天门论坛。被依法裁定驳回起诉,而刘某某第二次起诉因违反法律程序,应当适用上述法律6个月后再起诉的规定,刘某某第一次起诉后判决不准离婚,相比看判决不准离婚案件的原告在六个月内起诉被驳回后下次起诉时间如何。不予受理”。上述法律条文中规定6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的情形是指:原告撤诉、按撤诉处理、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这四种情况。本案中,我不知道天门论坛。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判决不准离婚案件的原告在六个月内起诉被驳回后下次起诉时间如何。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你知道时间。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对于天门吧。已变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原告。“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可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注:天门新闻网。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经2012年修订,天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学会天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对比一下别必雄。还是从原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首先,不准。究竟是从本次被驳回起诉的裁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应裁定驳回其起诉。但谭某某如果提起离婚诉讼则不受该6个月时间的限制。
二、刘某某下一次重新起诉的起算点,相比看驳回。故刘某某于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即日,即是日谭某某收到判决书之后上诉期满之日,湖北天门征婚。而是案件中最后一方当事人收到判决书之后上诉期满之日。结合本案,天门网。也不是刘某某收到判决书之后上诉期满之日,判决书生效日期既不是刘某某收到判决书的日期,满6个月则可再次提起离婚诉讼,6个月的起算点应以判决不准离婚的民事判决书生效日期为准,天门新闻网。即有权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下次。具体而言,裁定:天门。驳回刘某某的起诉。
刘某某在判决不准离婚的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后,湖北天门征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FON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距上次判决不准予其与谭某某离婚的(2012)永民初字第3489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尚不满六个月,个月。不断取得更大成绩。
一、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重新起诉之日如何确定?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我不知道湖北天门征婚。
永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此次提起离婚诉讼,社会稳定。希望保康县委、县政府再接再厉,经济社会发展突飞猛进,工作思路清晰,但这里的党政班子团结,山区条件艰苦,侯长安对保康工作给予充分肯定。他说,关键在抓好党委主体责任落实。
在保康调研期间,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就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情况进行调研。侯长安说,省委常委、纪委书记侯长安深入保康县,关键在抓好党委主体责任落实。
&&&正文省委常委、纪委书记侯长安到保康调研时指出落实党委主体责任 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日龚莉 都正阳 杨韬陈泉霖本报讯热度:166[字号]本报讯(记者龚莉 通讯员都正阳 杨韬陈泉霖)6月11日至12日,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就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情况进行调研。侯长安说,省委常委、纪委书记侯长安深入保康县,&&&正文省委常委、纪委书记侯长安到保康调研时指出落实党委主体责任 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日龚莉 都正阳 杨韬陈泉霖本报讯热度:166[字号]本报讯(记者龚莉 通讯员都正阳 杨韬陈泉霖)6月11日至12日,本文地址:/a/news/zhengwu/18.html |
责任编辑:()
24小时浏览排行第一次离婚撤诉,第二次在起诉是否可以判离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第一次离婚起诉和女方条件无法谈妥,所以撤诉。有房子一套共同财产。第二次起诉是否可以判离?
第二次起诉离婚,共同财产只有贷款买的一处房子,而且对方一直联系不上,那法院判决离婚后,作为共同房产的房子可以直接判给我吗?有一个孩子,因为对方下落不明,所以一直是自己抚养
委托律师起诉离婚20多天,发现男方财产刚转移,撤诉。请问是否可以退回部分委托费,请各位律师帮帮我,该怎么办,人才两空,麻烦指点,谢谢。。。。
第二次起诉离婚房产女方有三分之一产权,是否可以暂不处理?离婚后这三分之一产权是否还是属于女方的? 谢谢你们的解答,如果女方目前对房产的三分之一产权还不想处理的话,离婚后这三分之一产权是否还是属于女方的呢?
对方起诉离婚我同意 案子在快审完的时候 原告在看财产没有得到的希望下撤诉 她的起诉状说我们感情破裂,请问我是否可以用她的起诉状做为证据起诉她离婚?
事情比较复杂,出现这些问题。谢谢回答!
请问在河北石家庄关于离婚起诉的情况。我于09年1月起诉至法院离婚,由于被告答应与我协议离婚,我自行撤诉,法院于3月底出具了撤诉裁决书。后因被告失信不与我协议离婚,我再次到法院起诉,法院要求我必须等半年以后再次起诉。于是等到9月底我才起诉到法院。都说离婚案第一次起诉一般判不离,第二次起诉大都会判离,因为又经过了半年。关于这次起诉是否算第二次起诉离婚,众说不一,到底我这次起诉算不算第二次起诉?
协议离婚已经一年多,共有财产分割如下,两处商厅约70万,家用轿车10万,另有一个门市约25万归女方。两个孩子抚养权归男方,女13,男6,男方负责抚养费,一处楼房归男方,两笔贷款,女12万,男9万,现金首饰归女方约10多万。双方无过错,感情破裂,协议离婚。是否可起诉重新分割财产。
请问离婚后发现前夫早就和别人肓有小孩,还可以起诉他重婚吗
起诉离婚.关于财产分割.是否要交30000元钱才可以受理开庭
律师你好,我和我的妻子于2011年六月领取的结婚证,半年后发现她患有肾小球性过滤率肾炎,经过一系列的治疗后于2012年12月病情已转化为尿毒症,每周透析三次,至今(日)已经透析治疗两个月。因为我的经济能力有限,治疗期间所用费用大部分是由女方父母支付的,而且所有医院开的收款单据都在女方。
经过媒人做工作女方同意离婚但要的赔偿款太高我没能力支付,我想问 我可不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像我这种情况叛离的几率有多大?还有就是设计到的赔偿问题,如果...北京净容化妆品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与北京京华建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净容化妆品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与北京京华建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二中民终字第068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净容化妆品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全营村。
负责人房敬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耿丽丽,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敦池,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京华建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板桥村南。
法定代表人陈广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中平,北京京华建筑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北京净容化妆品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以下简称净容顺义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京华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京华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08)顺民初字第8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周荆担任审判长,法官芦超、郑亚军参加的合议庭,于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京华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00年京华公司为净容顺义分公司建窖井、井房、桥、砼路面等工程,整个工程造价款为326 834.89元。一直以来,净容顺义分公司以工程存在这样那样问题为由不接收工程,称验收后付款。2006年5月份,净容顺义分公司却使用上述工程,但拒不向京华公司付款,经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净容顺义分公司给付京华公司工程款326 834.89元。
净容顺义分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京华公司所说工程净容顺义分公司不认可是双方口头约定的工程,且京华公司主张权利已经过了法定的两年的诉讼时效,故不同意京华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北京四通建设工程有限总公司京华建筑公司(乙方,现为京华公司)与净容顺义分公司(甲方)于日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建甲方一号车间工程(一期工程)。于日补签了另1份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期合同)约定由京华公司承建锅炉房、宿舍、食堂、门卫等工程。在2000年7月,京华公司与房敬陇名下的北京敬陇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还签订有车间附属工程及配套工程之合同(三期合同),包括卫生间、化粪池、污水管道、电缆给水、供暖管道外铺设。
在此3份合同之外,2000年京华公司为净容顺义分公司建窖井、井房、桥、砼路面等工程。在一审庭审过程中,京华公司提供有工程预算书,其中窖井为10座,预算价为13 080元,井房预算价为61 443.4元,桥1座,预算价为96 399.88元,道路2071.5平方米,预算价为172 929.90元。以上共计 343 853.18元。京华公司另提供日双方工程洽商记录,载明增加窖井10座。建设单位签字人为高鹏飞。净容顺义分公司认可高鹏飞为工地代表,但称高鹏飞曾说所有款项均已结清。净容顺义分公司对京华公司提供的预算书不予认可。经京华公司申请,该院委托北京中新国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拟对涉诉工程进行现场勘察及造价鉴定。日上午,该公司派员与一审法院及京华公司到涉诉工程现场,但净容顺义分公司以不同意鉴定为由拒绝开门,致使现场勘验及鉴定无法进行。另查,净容顺义分公司于2006年6月占有涉诉工程。另,京华公司曾于日及日向该院主张相关权利,因主体及法律关系问题被该院驳回起诉。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京华公司、净容顺义分公司之间在履行3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外,京华公司又为净容顺义分公司建有窖井、井房、桥、砼路面等工程。双方已形成承揽合同关系,京华公司为承揽人,其提供技术劳力以完成窖井、井房等工程的劳动成果,净容顺义分公司作为定作人有义务按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双方就施工费产生争议后,该院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鉴定,但因净容顺义分公司对鉴定的不配合,致使鉴定无法进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基于上述事实及司法解释,该院视为净容顺义分公司承认京华公司关于涉诉工程承揽费的数额。根据现场照片可以看出,存在有井房、桥、砼路面等工程,并有关于窖井的洽商记录。净容顺义分公司否认涉诉工程为京华公司承建,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该院对其关于此抗辩理由不予采信。京华公司所诉工程承揽费数额,并未超出该院核定的承揽费数额,故京华公司之诉讼请求数额,该院予以认定。另因净容顺义分公司于2006年6月占有涉诉工程,京华公司曾于日及日向该院主张相关权利,净容顺义分公司所持京华公司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之观点,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北京净容化妆品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京华建筑公司涉诉工程承揽费三十二万六千八百三十四元八角九分。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净容顺义分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第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双方在1999年至2000年期间共签订了3份承包合同,分别是主体工程与配套工程,每份合同的工程范围、工期、开竣工时间均不同。其中的二、三期工程于2000年竣工结束。其中的一期工程经仲裁裁决确认存在质量问题,裁决解除合同,现状交付给净容顺义分公司,京华公司承担违约金。净容顺义分公司2006年接收的是仲裁裁决的一期主体工程。本案争议的工程是不存在的。京华公司三次起诉,主体、法律关系不清,陈述的事实相互矛盾,前两次诉讼并未提到口头合同的事宜,一审法院认为京华公司主张过权利,没过诉讼时效错误。第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以净容顺义分公司拒绝配合鉴定为由,判令净容顺义分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本案负有举证责任的是京华公司,京华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工程是其承建,才能对工程量进行鉴定,而京华公司未举证。净容顺义分公司不同意鉴定是因为不存在本案争议的工程,更不存在鉴定工程量的问题。第三,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一审法院没有就鉴定事宜指定期限,直接到工厂进行鉴定程序违法。第四,一审法官枉法裁判。一审法官三次审理了相关诉讼,第一次撤诉,第二次裁驳,第三次即本案,均未查清事实,草率判决。净容顺义分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京华公司的诉讼请求,由京华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京华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工程是存在的。在3个合同之外口头约定的工程。另外,诉讼时效应该从使用这个工程起算,就是2006年6月份。另外,鉴定程序不违法。京华公司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预算书、洽商记录、北京中新国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工作说明、现场照片、勘验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京华公司在与净容顺义分公司签订的3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外,为净容顺义分公司建设窖井、井房、桥、砼路面等工程,双方就此形成事实上的承揽关系,京华公司作为承揽人为净容顺义分公司完成了上述工程,净容顺义分公司作为定作人应支付相应报酬。京华公司起诉要求净容顺义分公司支付工程款,一审法院委托相关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净容顺义分公司拒绝鉴定部门人员进入现场,致使鉴定不能进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视为其认可涉案工程款数额,并据此支付工程款。净容顺义分公司否认存在京华公司起诉主张的工程,但现场照片可以确定存在井房、桥、砼路面等工程,还有窖井的洽商记录,净容顺义分公司又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工程是由其他单位完成的,故净容顺义分公司关于京华公司未给其承建涉案工程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净容顺义分公司2006年占有涉诉工程,京华公司2008年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净容顺义分公司关于京华公司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千零一元,由北京净容化妆品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一千元,由北京京华建筑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六千零二元,由北京净容化妆品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九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按性质分类
按单位分类
按地域分类江苏法院网
当前位置 &&>>
关于离婚案件“二次诉讼”潜规则的思考
www. 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王健&&更新时间: 15:27:12&&
&&&&摘要:多年来对于离婚案件,在法院系统存在一个不成文的潜规则,首次起诉离婚的案件,调解不成且原告不撤诉的,法院大多判决不准离婚,待6个月后再次起诉时准予离婚。此现象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已成为法官们的共识,笔者试对此现象做一探讨,分析其原因,并给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 二次诉讼 感情破裂 不准离婚 被调解 完善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依照婚姻法的规定首先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如果原告一方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感情破裂,则判决不准离婚。所谓的二次诉讼是指,当事人到法院起诉离婚,排除调解撤诉情形,法院一般判决不准离婚,待超过法定的6个月期限再次起诉后,法院准予其离婚的规则,个别案例甚至出现第三次、第四次起诉离婚才得以解除婚姻关系的现象。实际上, 机械地判决不准离婚,简单地以证据不足为由维持双方婚姻关系不但不会促成当事双方在第一次起诉后和好, 反而容易导致双方间更大的矛盾冲突,实践中六个月禁止期满后继续诉讼的频率达到80%以上,同时诉讼程序的司法和社会成本也被扩大。
一、对夫妻感情破裂科学性的评析
我国离婚的法定要件雏形形成于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离婚立法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逐渐形成,有一定的历史积淀。近代离婚立法的原则有过错主义、目的主义、无过错主义之分,我国1980年婚姻法确立了判决离婚的破裂主义原则,属于无过错主义阵营,2001年新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一样将&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作为判定离婚的主要标准。
《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同时,最高院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了十四种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由上可知,我国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的基本构成要件有两个方面,一为感情确已破裂,一为经过调解无效,其中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实质要件占据着主导地位。在婚姻法的修改的争论过程中,部分学者、专家流露出对感情破裂的青睐,认为将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标准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离婚问题的基本观点,同时坚持这一标准,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的本质,体现社会主义婚姻观、道德观的特色。
但是赞美之余仍掩盖不了婚姻法在离婚法定理由规定上的粗糙。用&感情破裂&来作为是否判决离婚的标准,这一用法言之美妙,但缺乏可操作性。婚姻关系是一种精神活动,它以情感为基础,从相互吸引到共同生活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充满理性和非理性、物质和精神、内在和外界的交织。如果仅仅以&感情破裂&为准,辅之以何为感情破裂的简单解释,未免太过单一,标准难以掌握。&以感情破裂作为离婚标准,只能是一种乌托邦式的梦想& 且判断是否感情破裂的执掌者为法官,受到其年龄、性别、性格、文化程度、社会阅历和对法律的理解能力等因素等影响,往往不同的法官会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对是否&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表现出明显的主观化倾向。
二、审慎的对待&判决不准离婚&。
对于离婚案件的判决,无非准予离婚与不准予离婚两种,初看起来,不论哪一种结果都是可接受的。但笔者经调查所在法院近几年来离婚案件,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的占到离婚案件判决案件中90%以上,大部分案件,在第一次判决时时,都以不准离婚结束,而在随后的6个月后的起诉中,判决离婚比率有所提高,在第三次、第四次中比率更高。于是乎,笔者产生了几个疑问,是不是这些案件,在第一次起诉时都满足不了&感情破裂&这一条件?而在第二次中后便顺理成章的满足了,而当事人需要的仅仅是等待6个月?
而在实际审判中,法官在调解无望后出现的庭审走过场,最后得出类似命题作文似的判决,不利于调解工作的展开,同时也给一方转移财产造成可乘之机,不仅给当事人第二次起诉离婚案件的审理制造障碍,也会进一步加剧双方矛盾。&为防止婚姻破裂而否定离婚,就好比消灭死亡而禁止举行葬礼一样& 实际上,当夫妻感情破裂, 经常争吵打闹,无法共同生活时, 当事人为解除痛苦诉诸于法律,司法人员不查清案情,机械判决不准离婚, 生硬的维持婚姻关系,是与我国婚姻法的立法意图相违背的。
三、二次诉讼的原因的探讨&
1、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这一点,婚姻法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包括: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一方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在六个月内无新的理由不得起诉离婚。笔者认为此几种类型属于良性的判决不准离婚,符合立法的意图,也更为让当事人接受。
2、二次诉讼对夫妻双方的和好起到一定作用。中国人的&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传统思想,无论从家庭、孩子、个人生活,婚姻都在人的一生中占据重要地位,鼓励当事人离婚的法官很少,实践经验中,离婚案件的调解也都是调解和好开始,在首次起诉至法院离婚在调解失败后,当有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出于对离婚的慎重,谨防一时冲动要求离婚,给双方一个缓和的时间冷静的考虑双方的婚姻关系,法官会习惯的判决不准离婚。
3、二次诉讼在法官群体形成的&共识&。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判决离婚原告必须能够证明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案件,并适用&感情破裂&这一标准,而这一标准通常难以把握,如果选择判决离婚,容易因上诉被上级法院改判,且一旦判决离婚生效后,当事人可重新结婚,造成不可逆的影响,因此判决不准离婚成为保守、妥当的处理办法。选择判决不准离婚,避免了离婚关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配问题,只需简单的以&准予不准予离婚,要以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准&简单的应付了事,减轻了法官的负担,由此离婚&二次诉讼&潜规则由此成为当前法院默认的一般做法。
四、&二次诉讼&带来的负面影响
1、&二次诉讼&潜规则实为对婚姻自由的限制。我国婚姻法确立了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离婚自由是公民的一项人身权利, 男女任何一方都有权基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都请求法院判决离婚的权利和自由, 不允许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法院在判决时,没有通过详细的审查,笼统的对当事人的婚姻下没有破裂的结论, 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显然违反了立法的精神和当事人的本来意愿。
2&二次诉讼&的滥用法律效果差,社会效果更差。以法律
强制的手段判决不准离婚,当事人会因此对法院纠缠不休, 隔不了多久,又会向法院起诉 ,二次诉讼滥用的结果往往是,当事人过了6个月再次起诉,如果再次判决不准离婚,那么6个月后第三次起诉。而在案件审理中,对承认或查明存在轻微家庭暴力的一方仅仅是进行简单的口头教育,现实中是签署人身保护令的情形是少之又少,无法对一方造成过错方实质性的触动,也难以产生真实的悔改之意,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也容易再犯,对另一方实属折磨。
3、和谐语境下的&二次诉讼&隐含的新问题。当前强调和谐司法,着力维护和谐的司法环境,成为全国法院工作的主旋律。在这一背景下,调解、撤诉被放在重要的位置,为提升调解率、撤诉率,同时为防止发生当事人服判息诉难、执行难的情况,法官往往不惜代价促成调解,或反复做原告的撤诉工作,难免产生 &以劝压调&、&以拖压调&、&以判压调&、&以诱压调&等情形 。这一点当和离婚案件发生交集后,产生了另外的效果,在目前离婚案件调解中,当调解时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权、财产的分配达不成一致意见时,法官会告诉原告,如果调解不成也不撤诉,按照惯例,第一次会判决不准离婚,甚至没有两三次起诉,这桩婚可能离不掉。此时急于离婚的一方为了及早摆脱婚姻,只好答应对方条件。于是出现了所谓的&被调解&、&被撤诉&现象。
五、打破二次诉讼潜规则路径探索
在实践中形成的&二次诉讼&规则,有其形成的客观原因及其合理性,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二次诉讼的运用,给当事人缓和的空间,未必是坏事。但是,当&二次诉讼&成为常态,甚至成为离婚诉讼的潜规则时,就值得我们警醒了,对于完善该问题,笔者有以下建议:
1、转变&二次诉讼&潜规则观念。&二次诉讼&观念虽然并非为法律或司法解释所确定,但这种观念已经潜移默化的影响了相当一部分法官,在某些地区已经成为一种审判离婚案件的潜规则。长期以往,法官形成一种思维定势,离婚案件,先进行调解,双方没达成一致,用判决不准离婚来震慑起诉方,迫使起诉方在调解中作出相应的让步,如果仍旧调解未成功,则判决不准离婚。如此形成了一套万能的模式,以此为审理离婚纠纷的指导原则,不重视个案的差异,不注重案件中证据的审查,而二审法官对此案件大多驳回即默认此种规则更加纵然二次诉讼潜规则的存在。笔者建议,必须提高法官素质,打破这种和稀泥的规则,对于调解不成的离婚案件,严格、仔细的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敢于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结果。
2、坚持真正意义上的调解。当前各级法院都树立调解优先工作理念,特别是离婚案件持以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首选方法,凡是能够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尽量做到调解结案,以平息和化解矛盾纠纷。应该说,对于离婚案件,各家法院几乎都有一整套的调解流程模式。有诉前调解、诉中调解、判决前的调解,笔者认为如果做了大量的工作,仍旧调解不成,则应当该判则判,杜绝发生为追求调解率,而用判决不准离婚,迫使当事人满足调解中所提出的条件,此乃调解艺术的倒退,更是法治进程的倒退。
3、离婚案件设立考虑期的设想。既然判决不准离婚的良性考虑在于给当事人一个缓和的过渡期,笔者提出设想,能不能针对离婚案件的特殊性,规定一个考虑期,在此期限内有法官或者社区民调组织给予当事人提供婚姻方面的知识,对他们进行指导,重新审视自身的婚姻,同时在这段时间内,当事人双方再相处一段时间,让彼此平静下来,能否接受对方,待考虑期限满后,再由法官进行调解,最终判断当事人之间的婚姻是否真的无法挽救,再作出判决。
4离婚法官专审制度。婚姻案件的审理,在目前法律框架下,涉及感情破裂的认定,而感情问题有其复杂性、多变性、情感性、难以准确的认定和表达,在确认感情是否破裂方面,法官不仅仅需要扎实的法律功底,更需要一定的社会阅历,而年轻法官本身婚姻生活尚短,甚至有的还未婚,对感情破裂只能是书面地局限于法定条件,对当事人来说乏说服力。所以有必要将审理该类案件的法官职业化、专业化 , 从年龄、性别、文化程度、生活作风、专业特长等几方面仔细筛选部分法官,组成一个专业化的法官群体。这样一批专业化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 ,能够更为深刻的考虑是否&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如此可以破除简单的使用&二次诉讼&潜规则的现象。
&&&作者单位:高邮市人民法院
[返回首页]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撤诉申请书范本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