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征用三年都没动工农民可不可以去种地后有没有青苗法补偿

以前被地方政府无偿征用的土地能收回来吗_百度知道
以前被地方政府无偿征用的土地能收回来吗
现在三十多年了,把我们一个村盘全部分散了,什么都没陪,75年被县政府征用改为农机厂,一直置闲在那,小弟在此万分感谢,我们可以把土地要回来嘛! 请求哪位法律界的朋友回答下以前是我们一个村的土地,农机厂倒闭了
不能用现实的眼光看事过境迁的事情。一般法是无溯及力的。75年的土地征收应该适用的是58年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将收不回土地。土地征收只要不违反当时的法律,应该是合法的。因此如果现土地使用者农机厂已取得土地使用证,土地权属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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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襄樊政发〔2005〕21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市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襄樊市市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市区经济建设用地,加快襄樊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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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
  (二)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缴纳。
  耕地开垦费不得减免,建设单位应当将其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根据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保护措施,确保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第十八条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因进行农业内部结构调整需要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的,必须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逐步上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收取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无偿交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时,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并按照当季作物产值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条 土地开发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按照批准的开发方案和期限进行。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第二十一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等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必须按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的荒山、荒地、荒滩五十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开发五十公顷以上一百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三)一次性开发一百公顷以上六百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一次性开发六百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开发成农用地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土地整理方案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土地整理新增耕地依法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根据土地整理方案,进行旧村搬迁改造等需要用农用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用新整理的农用地置换。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投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必须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土地的开发、整理和复垦,不得挪作他用;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原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二十四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及国有未利用土地,按照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占用土地二公顷以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逐步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二)占用土地二公顷以上八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占用土地八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的,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报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耕地(含园地、鱼塘、藕塘,下同),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
  (二)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耕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
  (三)征用林地、牧草地、苇塘、水面等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六倍;
  (四)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七倍;
  (五)征用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第二十六条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征用耕地,其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二)征用林地、牧草地、苇塘、水面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
  第二十七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青苗补偿费按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树木,凡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树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可给予作价补偿;
  (三)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折价补偿,或者给予新建同等数量和质量的附着物。
  对在征地期间,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盐场的土地,而使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应视原使用单位的投入情况,参照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同类土地补偿费的标准给予适当补偿;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办法和标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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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用法律知识
近来,一些文件、报告时常混用“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两个概念,主要原因是实践中人们还存有模糊认识,认为二者没有实质区别,只是表述不同。实际上,二者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在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收后,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而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征用后,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使用结束后需将土地交还给农民集体。简言之,涉及土地所有权改变的,是征收;不涉及所有权改变的,是征用。
1 农村土地征用转为建设用地的简明流程 & &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目前我国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简单扼要地有以下步骤:&  【第一步】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规划必须符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七号)的要求。&  ▲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则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须先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再履行批准手续。&  ▲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则在禁止期限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各级人民政府也不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第二步】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其中,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三步】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该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如建设项目涉密军事项目或是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国土资源局在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第四步】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86)国环字第00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  ▲某些建设项目,还需要报劳动行政部门依据《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予以审批。&  【第五步】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第六步】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4号)实施前批准立项的,仍按原规定报批用地;实施后,属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等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级批准权限的,土地征收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其中,如占用农用地没有涉及占用耕地的,则不需拟定补充耕地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本集体农用地和单位占用国有农用地的,不需拟定征地方案。&  ▲以下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  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2.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  5.需要征用基本农田的;&  6.需要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7.需要征用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第七步】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其中,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由用地单位全额支付。用地单位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政府不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如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也可由国土资源局委托用地单位直接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  ▲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这里的“该耕地”,是指实际征用的耕地数量。而“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中的“该耕地”,则是指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数量。&  【第八步】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本集体的农用地或单位占用国有农用地的,经批准办理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国土资源局可直接发出用地文件。2 农村土地征用的法律依据和相关费用的分配 & &   当前,随着交通事业的发展,农村征地的难度问题日益突出。征地后补偿费的分配也是农村不稳定的因素之一,稳定事关社会健康持续有效发展。笔者现就农村征地的合法性和相关费用的分配系列问题谈以下意见:&  一、征地的法律依据&  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须知第5条规定“承包土地的农户要服从农田基本建设。服从国家建设用地需要并依法取得合理补偿。”因而农村征地具有法律依据,合法征地理应受到保护。&  二、征用土地补偿的项目和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安置补助费的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五、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因此处理好征用土地问题,对于保护农民利益不受侵犯,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3 农村土地征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治理对策 & &   为了进一步拓展工业企业发展的空间,促进工业经济的发展,不断推进城市化进程,近年来农村土地被大面积征用,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的土地征用现象越来越多。在征地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问题也越来越突出。由于农村土地征用问题直接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大局,值得我们认真去思考和探索。&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土地征用程序不到位。&土地征用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必须按照土地法规和国土部门的规定,严格按程序操作,依法进行立项审批后方可进行。而在农村土地征用中,部分企业和个人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只是在征得被征地农户同意后,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私下订立所谓的土地征用协议,然后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或以其它会议的形式代替村民代表会议。程序不到位的现象,直接影响了土地征用过程的公开性、民主性和规范性,也必将影响实体权利的行使。&  2&、土地征用协议内容不规范。&土地征用涉及多方利益关系,土地征用协议应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农村土地征用中,由于部分农村干部文化素质偏低,法律意识淡薄,双方所签订的有关协议往往比较粗糙,土地征用或租用价格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缺乏一个统一的执行标准。涉及土地征用条款的规定比较简单概括,阐述不够明确,所涉内容不够全面。表现在对被征用土地的实际面积,四至规定不明确;土地征用款只规定总额而未明确标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各个项目的具体数额;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比较模糊,无违约责任的相关条款规定;混淆土地租用与征用的概念等等。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各执一词,容易产生歧义,增加了解决问题的难度。&  3&、农村干部违法违纪现象突出。&在违法用地案件中,村干部违法违纪的现象比较突出,部分村干部法制意识不强,没有树立依法用地的意识,或独断专行、滥用手中的职权,对征用土地的价格、土地征用款的分配以及用地的性质等重大问题不按规定召开有关会议,由集体讨论决定,缺乏应有的公开性和民主性。有的还私下收取不正当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非法转让土地,损害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引起群众的不满,导致土地信访量的增加。&  4&、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方式相对比较单一。&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保障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它涉及失土农民的养老、就业、医疗、培训等多方面的内容。而现在农民权益保障一般采用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办法,加之部分村民由于对村干部的不信任,强烈要求提高土地征用款的分配比例,使村级提留减少,一旦被征地农民花光了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后,生活就较难得到进一步保障。&  5&、土地征用及土地征用款分配问题的上访案件呈上升趋势,并极易形成群体性事件。&土地征用及土地征用款的分配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切身权益,由于土地征用中部分村干部违规操作,缺乏公开性和民主性,村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损害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加之土地征用款分配中补偿不到位、分配比例的分歧、分配对象的复杂性,部分村存在以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损害外迁户、外嫁女和离婚妇女合法的土地权益等问题。土地信访问题正上升为目前最大的信访问题,一旦处理不当,极易形成集体访、重复访和越级访,直接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治理对策&  针对上述农村土地征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治理对策:&  1&、正确引导,规范农村土地征用行为,做到程序到位,内容规范合法。&首先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力度,采取印发宣传资料、制作宣传图版、广播电视宣传等多种形式,开展进村入户宣传,进一步树立依法用地的意识。其次要加强对农村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土地征用中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定的事项如果造成严重后果,一定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土地征用过程的公开性、民主性和规范性。第三要进一步规范征用协议的内容。协议条款应做到内容全面详尽,表达清晰、不会产生歧义,再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以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第四切实维护被征地人员的合法权益。在土地征用款分配中要教育和引导村干部和村民代表不能随意剥夺和损害外嫁女、离婚妇女和部分外迁户的合法权益。&  2&、开展对农村土地征用信访件的调查,加大对土地征用中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置力度。&面对土地信访的严峻形势,开展对农村土地征用信访件的调查十分必要,通过调查可以更清楚地掌握情况,做到胸中有数、有的放矢、依法处理。对于调查中查证属实的案件,形成处理意见,督促其落实并限期办结;对反映失实和提出的不合理要求,也要耐心地向信访群众说明情况、解释政策,使其息访;对于土地征用中的违法违纪案件,则要立案查处,决不手软,在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的同时,对于违反党纪条规的行为予以党纪处理,够成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通过土地违法违纪案件的及时查处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  3&、因地制宜,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安置方式,构筑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网。&除了货币安置、自谋职业的安置方式外,积极探索各种新型的安置方式,使被征地农民享有真正的、长远的生活保障。如可以采用留地安置的形式,即在被征用的土地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被征地村并免缴有关规费,用于发展二、三产业;可以在征地中只支付农民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不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改由建设标准厂房,产权属村,采用租赁的形式,以获取土地长期收益,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实行股份制经营模式,每年收取红利,增加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还可以由企业开单、政府组织免费劳动技能培训,企业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以获得稳定的生活来源。同时应探索建立和完善失土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医疗制度,确保失土农民获得基本生活来源,从而减少或消除被征地农民对政府征地行为的不满情绪,维护社会稳定。&  4&、妥善处置农村土地征用中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事件是错综复杂的。首先要冷静处置,正确分析原因,这是前提。看上访人是有理依法上访,还是有理无序上访,是无理纠缠上访还是无理无序上访,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其次要落实责任,这是关键。要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重要土地信访实行领导包案制,明确责任,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领导干部一定要亲临一线指挥,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对不管、不问、不依照法律、政策认真答复解决引起矛盾激化的相关责任人要坚决追究其责任,并与干部的政绩考核、奖惩相结合。第三要注意方式方法,不断探索新形势下的解决问题的新方法。对有可能引起群体性上访的苗头性问题,有关部门要提早介入,派人了解、指导和督办,尽量把矛盾和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就要抓住主要问题和主要人物,较好地控制事态。同时信访工作人员要形成良好的工作作风,增强工作的责任意识,对待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进行换位思考,以人民利益为重,理解善待群众,学会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及时有效地解问题,防止事态扩大。4 农村土地征用与征收 &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征用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以强制方式在一定期间内使用单位、个人财产的行为。征用是使用权的临时转移,紧急状态结束后,国家应当返还征用的财产,并支付必要的费用。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即国家在紧急状态下以强制方式在一定期间内使用集体土地的行为,土地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后依法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并给予征地补偿。土地征收后,集体土地所有权转为国有。&  近来,一些文件、报告时常混用“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两个概念,主要原因是实践中人们还存有模糊认识,认为二者没有实质区别,只是表述不同。实际上,二者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在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收后,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而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征用后,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使用结束后需将土地交还给农民集体。简言之,涉及土地所有权改变的,是征收;不涉及所有权改变的,是征用。&  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或修改前,没有区分上述两种不同的情形,统称“征用”。从实际内容看,《土地管理法》既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收;又规定了临时用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用。为了理顺市场经济条件下因征收、征用而发生的不同的财产关系,2004年国家立法机关对《宪法》作了修正,紧接着又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改,除个别条文外,《土地管理法》中的“征用”全部修改为“征收”。即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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