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不和向法院离婚程序提交了离婚请求,今年2月1向法院离婚程序交的离婚请求,2号各自借的钱是共同债务吗

找法网地区特邀律师
地区:广西 南宁
(咨询律师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真:执业证号:32646执业机构: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办公电话:
欢迎光临曾繁科律师的个人网上工作室!您有问题可以留言咨询或者打电话()直接与我沟通。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会及时的给您解答。请您在问题解决的同时把我推荐给您身边需要帮助的朋友,谢谢!
技术支持: 版权所有: 
律师执业证书号码:32646
电话: 手机: 您是该网站第174680位访客
总站网址: EMAIL:
技术/客服:TEL:400-678-6088 传真:020- QQ: ICP备案号:B2-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成功案例等信息,由会员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找法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友情提醒:为规避您的风险,建议您在聘请律师前务必到其所在律所或通过当地律师协会、司法局核实律师身份信息。
快速关注律师经验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请扫描分享到朋友圈十种依具体情况确定夫妻感情已破裂-夫妻离婚-上海婚姻律师,荣律师
电话:021―手机:
您现在的位置: &>&
十种依具体情况确定夫妻感情已破裂
发表时间: 21:30:24&&&&&阅读:[]
妻子身患精神病丈夫提起离婚诉讼应给予经济上帮助
&&& 配偶患严重精神病久治不愈且给家庭带来沉重负担,造成家庭生活每况愈下,时有发生实施暴力,对家庭成员进行恐吓、打骂,乃至伤害自己的亲生儿子,可能导致儿子致残的严重后果,有时精神病人发病时连自己的亲人都不认得,根本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其病情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孩子长期与母亲共同生活居住,发病时会危及孩子的生命健康,对孩子的成长极为不利。对于那些病情加重,多次犯病,久治不愈,且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已影响了。,所以,无论是从夫妻感情方面,还是从对孩子、家庭有利方面综合考虑,都符合判决离婚的条件。&&&
上海离婚律师提示
&&& 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处理时既要考虑病情对婚姻感情、家庭生活以及孩子成长的影响,又要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夫妻一方患久治不愈之精神病,他方请求离婚,在处理子女、财产问题时,应充分考虑患病一方无经济能力的现实,尽量在财产分割及经济扶助上给予适当照顾。
&&关联法条链接
&&& 《婚姻法》第42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其他亲属不能代替提出离婚诉讼
&&& 首先,提起离婚诉讼的意思表示必须由本人作出。我国《婚姻法》规定公民有离婚的自由,这种自由是针对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而言。他人,包括夫或妻的近亲属、监护人均无权代为办理协议离婚或提起离婚诉讼。这样规定不仅是为了保护夫妻双方的婚姻权利,也是禁止他人干预、剥夺夫妻双方的婚姻权利,包括干涉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离婚解除的是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法律对离婚诉讼中的主体资格要求严格,即使有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开庭时本人必须亲自到庭表述其离婚的真实意愿。他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出离婚诉讼法,无法对其婚姻自主权予以保障,其实质上无异于包办婚姻。即使是法定代理人为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也不能代为包办;否则,就破坏了婚姻自由的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第3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8条规定:&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 &&如认为其配偶的行为会侵害其的合法权益为由,要求人民法院撤销监护权,变更监护人。
&&关联法条链接
&&& 《婚姻法》第31条
&&& 《民法通则》第63条第3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8条上海离婚律师
五年杳无音讯,配偶想要提起离婚诉讼
& 夫妻任何一方离家出走,杳无音信时,另一方可以采取以下两个途径解决离婚事宜:&&&&
& 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按照普通民事案件规定的程序审理并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法院将诉讼文书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被告,被告有可能看到,也有可能看不到,无论看到与否,均视为送达,在法院规定的开庭时间内,被告不出庭、不应诉的,法院即可缺席审理,缺席判决。这些规定,是为了保证法院诉讼审理程序的正常进行,保证公民合法诉权的行使。
&&& 2.可以对下落不明人申请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仍无音讯的,人民法院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夫妻中的一方被宣告为失踪人后,另一方再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按照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4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官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届满,人民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夫或妻中的一方被宣告死亡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自动解除。
&&&&&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还可以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但并不影响已经生效的离婚判决的法律效力。
&&& 通过上述两种途径都能达到离婚的目的,但是在财产分配方面产生的法律后果有所不同。缺席判决离婚的,法院会依据《婚姻法》规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常见的就是平均分配夫妻共同财产;宣告失踪的后果是失踪人的财产依法由他人代管。人民法院应指定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为其财产代管人。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等同于事实死亡,因此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会作为遗产由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
关联法条链接
&&& 《民事诉讼法》第84条
&&& 《民法通则》第23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颢的意见.》第151条上海律师
配偶离家不足两年如何提起离婚诉讼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一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关联法条链接
&&& 《民事诉讼法》第84、130条离婚律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上海婚姻律师
没领结婚证应该申请解除同居关系
&&&&&&&&&& 所谓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具有以下特征:(1)从主体看,当事人双方都是没有配偶的男女;(2)从内容上看,当事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并为群众所公认;(3)从程序上看,当事人未进行结婚登记。事实婚姻较容易与同居关系混淆,两者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1)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事实婚姻要求男女双方必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结合符合法定的婚姻实质要件,与结婚登记不同的是仅在于缺乏形式要件即未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而同居无此要求。(2)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一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具体处理时视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与合法登记缔结的婚姻同等对待;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期间男女双方的财产亦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同居关系依法应予以解除。(3)两者的身份关系不同。事实婚姻,男女双方视同夫妻关系,所生子女视为婚生子女;同居的男女双方为非法的,双方不具有夫妻的身份关系,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4)两者的财产关系不同。事实婚姻,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所得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同居期间所得财产,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5)两者享有法定继承的权利不同。事实婚姻成立的夫妻双方可依法定继承相互继承遗产;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不享有法定继承的权利,除非一方订立遗嘱将其遗产归同居的另一方所有。起诉时双方是否符合结婚的法定实质要件,也是区分和认定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关键所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关联法条链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事& 上海律师
丈夫变成植物人,妻子无奈提出离婚诉讼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l条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配偶离婚要求是正当的。若以夫妻忠诚义务和相互扶养的义务来否决离婚是不合乎法律精神的,虽然我们倡导夫妻作为长期生活伴侣,应当相互恩爱,相互扶持,特别是一方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没有固定收入等情况下,有经济能力的一方更应主动承担扶助和供养义务。但是不能以此作为不准离婚的理由,用婚姻把两个人拴在一起,这不符合立法精神。强制维持的婚姻对丧失意识的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来说,也是一种伤害,虽然维系了婚姻,在一方非自愿的前提下,很难强迫其在日常生活中必须履行夫或妻一方应尽的抚养、照顾等义务,在其不履行义务时,植物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可以要求另一方予以履行,但实践中执行起来难上加难。
&&& 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在经济生活上应当互相帮助,互相供养。由于植物人的特殊身体状况,在审理这类离婚诉讼案件时应当把植物人今后的生活考虑在内,以免加重其他亲人及社会的负担。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本着照顾植物人的原则,如果有财产可供分割,一般判令对方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在无财产可供分割的情况下,一般不准离婚。如情况亦属此类。配偶有权提出离婚诉讼,但判决离婚的前提是必须妥善安排好对方的监护,而且应当给予对方适当的经济帮助。
& 关联法条链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l条上海离婚律师
军人一方无过错且不同意离婚诉讼,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否判离
&&&&& 第一,如何理解我国《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毽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太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3条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这是我国保护现役军人婚姻关系的特别规定。本规定中所指的现役军人,是指参加人民解放军(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取得军籍的人。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单位工作或生产,但没有取得军籍的人,以及已经复员或转业的军人,都不算现役军人。另外,这一规定仅限于非军人一方向军人一方提出的离婚诉讼;对于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者由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的离婚诉讼,则不适用《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本案即属于辩军人一方的李宏向军人一方的郑泰提出的离婚诉讼,应当适用《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
&&& 第二,是否作为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这就涉及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离婚标准问题,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也就是说,我国《婚姻法》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依据,那么,这一离婚的标准是否与第33条所规定的须得军人一方同意相矛盾昵?答案是否定的,如果军人与其配偶感情确已破裂,必然会使双方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如果继续保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对现役军人及其配偶也是不利的。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应按《婚姻法》(指1980年《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审理。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由此可见,法律并非一味规定军人不同意就不能离婚,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能维持夫妻关系时,在做好军人思想工作的前提下,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上海婚姻律师提示
&&& 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体现了法律对军婚的特殊保护,但并不是说军人一方不同意就无法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无法维持时,即使军人一方不同意,法院也可以在请求部队做好军人思想工作的前提下准予离婚。但是,在法院做出准予离婚的决定之前会进行多次调解,努力使双方的婚姻关系得以维持。这样做的目的是保护好现役军人的婚姻家庭,使他们没有后顾之忧,更安心地服役。因此,非军人一方应当适当考虑军人的特殊情况,在感情没有彻底破裂之前不应随便提出离婚;否则,法院也会判决不准离婚,以维护军婚的稳定。
&关联法条链接
&&&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上海离婚律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
丈夫强迫发生性行为,妻子提出离婚诉讼&&&
&&& 夫妻之间固然有同居的义务,夫妻性生活也是同居义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权利的行使必须采用正当合法的手段,如果手段不正当,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仍然为法律所禁止。婚姻关系中妻子仍享有独立的人格、人身权利,在妻子不愿意时,丈夫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与其发生性行为,实质上已侵犯了妻子的性自由权。而且违背妻子意志与之发生性行为,不利于夫妻感情的良好发展,对妻子的精神和身体都会带来巨大的伤害。另一方面,生育本来就是男女双方共同的权利,只有双方共同参与才能实现。司法实践中,夫妻双方在生育权上产生争议时,会更多地从维护弱势方女性的人身权益方面予以考虑。
&&& 如果夫妻一方为实现生育权达不成协议,或者一方非法侵害另一方的性权利或生育权,极大地伤害了另一方的感情,确已无法弥合的,可适用《婚姻法》中第32条&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情形的&规定准予其离婚。
&&关联法条链接
&&& 《刑法》第236条
&&&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第1款
&&& 《人15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上海律师
名誉被侵提出离婚诉讼
&&&& 公民和法人都享有名誉权,名誉权是公民、法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权的侵害,主要是指公民或法人社会声望和社会评价受到极大伤害的言论和行为。
&&&& 婚内一方对另一方的怀疑未经查实即散布流言蜚语,对另一方的工作、生活造成不利影响。从丈夫的身份关系考虑,可以理解,但笔者认为,丈夫的传播散布行为明显不当,一般情况下,妻子都将无法容忍。夫妻间应相互信任、相互爱护、相互理解。若以丈夫侵犯其名誉权要求离婚,关键看丈夫的侵害行为是否造成夫妻感情破裂。
&&&& 在《婚姻法》中明确的离婚情形及司法解释中的具体规定,都没有关于婚内侮辱和散布谣言是否可以构成感情破裂的标准。笔者认为,婚姻法对这一方面不宜规定得过于详细,因为离婚的原因往往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更多的是心理、性格上的原因,很难通过一个具体的数或者量的标准来判断两人的感情是否破裂,关键看具体的事实情况。具体说来,应该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
&& 关联法条链接
&&& 《民法通则》第101条&&&&&&&& 上海律师
长期酗酒妻子执意提起离婚诉讼
&&&& 酗酒是否属于恶习,在法律中没有予以明确。笔者认为,按照人们普遍遵循的道德标准及惯常行为准则,经常、持续伴有打骂行为的酗酒应视为恶习。对于不同程度的酗酒,应当作出不同的判断。在具体案件中,关键是看由于一方或双方的酗酒行为,对于夫妻感情的影响如何,关于家庭关系的影响如何,夫妻感情是否到了无法挽救的地步。夫妻二人因一方酗酒致使感情不和分居已达2年以上,足见两人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应当准许其离婚诉讼。
关联法条链接
&&& 《婚姻法》第32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上海婚律师事务所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离婚 法院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