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市刑事拘留十五岁整容女以内的,,,,,, 一个人向另一个人要钱,另一个在边上,手中还拿着那个人让他

请问在深圳房屋起火烧死一个人,二手房东被刑事拘留合法吗?会被就留多少天。_百度知道
请问在深圳房屋起火烧死一个人,二手房东被刑事拘留合法吗?会被就留多少天。
房客点蜡烛引起火灾烧死的。房东不再现场,现在派出所对二手房东进行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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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人王永青尹某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土左刑初字第155号公诉机关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永青,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土默特左旗,捕前住该地。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土默特左旗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尹某某,男,27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土默特左旗,捕前住该地。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日被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日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日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日被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土默特左旗公安局看守所。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以土左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二被告人王永青、尹某某犯抢劫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江红、马丽出庭支持公诉,二被告人王永青、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1、日16时许,被告人王永青伙同他人在110国道金川高速路入口处持刀抢劫大车司机董某某现金700元。2、日20时许,被告人王永青伙同他人在金山开发区绕城高速路56公里处持刀抢劫大车司机祝某某现金700余元。3、日19时许,被告人王永青伙同他人在金川高速路入口路北好再来饭店门口,持刀抢劫大车司机裴某某、赵某某二人现金520元。4、日12时许,被告人王永青伙同他人在金川高速路入口大转盘路东,持刀抢劫大车司机侯某某、代某某两人现金300元。5、日21时许,被告人王永青伙同他人在距离金山高速路出口1.5公里处,持刀抢劫大车司机田某某现金300元,红塔山香烟一盒。6、日10时许,被告人王永青伙同他人在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霍寨村转盘往东100米路北饭店门口,持刀抢劫大车司机董某甲现金1550元。7、日17时许,被告人王永青伙同他人在距离金山高速路出口2公里处,持刀抢劫大车司机赵某某现金600元。8、日19时许,被告人王永青伙同他人在G6高速路到金山绕城高速路匝道上,持刀抢劫大车司机于某某现金1000元。9、日20时许,被告人王永青伙同他人在距离金山高速路出口1.5公里处,持刀抢劫大车司机包某某现金700元。10、日17时许,被告人王永青伙同他人在距离金山高速路出口1公里处,持刀抢劫大车司机郑某某现金580元。11、日19时许,被告人王永青伙同他人在金山高速路出口向西400米路北的修理厂门口,持刀抢劫大车司机崔某现金1500元。12、日12时许,被告人王永青伙同他人在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霍寨村110国道522公里处,持刀抢劫大车司机刘某某现金300元。13、日18时许,被告人王永青伙同李国良(在逃)在110国道521公里处,持刀抢劫大车司机尹某甲现金1300元。14、日2时许,被告人王永青伙同他人在金山绕城高速路55公里处持刀抢劫大车司机屈某现金260元。15、日15时许,被告人王永青伙同他人在金山绕城高速路距离出口9公里处,持刀抢劫大车司机李某某现金4500元。16、日23时许,被告人王永青伙同他人在金山高速路出口西面加油站,持刀抢劫大车司机杜某某现金280元。17、日16时许,被告人王永青伙同他人在金山绕城高速路距出口约9公里处,持刀抢劫大车司机陈某现金1600元。18、日15时许,被告人王永青在110国道晋冀饭店门口,抢劫大车司机王某某现金3000元。19、2013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永青在金山开发区三环绕城高速路,抢劫大车司机王某甲、周某某现金500元。20、日11时许,被告人尹某某跟随被告人王永青在金山绕城高速路距离出口2公里处,持刀抢劫大车司机张某某现金1000元。21、日14时许,被告人尹某某跟随被告人王永青在金山绕城高速路距离出口1公里处,持刀抢劫大车司机蔡某某现金1700元。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书证、物证、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同时认为,二被告人王永青、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抢走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王永青、尹某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从犯。提请我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永青辩称,自己只参与过起诉书指控的第20起,其他的都没有做过。被告人尹某某辩称,自己跟王永青在110国道上要过钱,没有和他上高速路要过钱。自己是跑出租的,去高速路接过王永青。经审理查明:1、日22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永青在金山开发区三环绕城高速路抢劫大车司机王某甲、周某某现金5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王某甲的报案材料。主要内容:晚22时30分,我驾驶大车行驶在三环高速公路52公里被两名30岁左右的青年抢走现金500元。(2)被害人周某某陈述笔录。主要内容:抢我钱的人一个瘦点,20多岁,1.6米左右,瘦长脸,平头,穿着黑色的皮衣,手里拿着一把30多公分的手枪;另外一个青年胖点,25-26岁,1.65米左右,园胖脸,短发,手里拿着一把长约40多公分的尖刀。月份的时候,我开着大货车(车头号鲁H59629,挂车号鲁HCF37挂,红色的东风天龙货车)和老板王某甲拉着汽车配件,从江苏往内蒙拉货。我们当时走到呼市绕城高速的时候,高速上堵车,我们的货车也走不了,当时是我开的车,坐在驾驶室里等着玩手机,等了有半个小时,我听到有敲玻璃的声音,我抬头一看是一个瘦个子小青年,手里拿着一把长约三十公分的手枪,另外胖点的小青年站在货车的前面,手里拿着一把长约四十公分的尖刀,用尖刀砍车前面的挡风玻璃。我把驾驶位置的车玻璃放下来,那个瘦点的小青年就说拿钱,我一开始给他拿了二三十块钱的零钱,他不同意,他用手枪指着我,让我掏钱,后来我掏了一百块钱,他还是不愿意,他还说让我一张张地掏,让我掏到天明才让我走。一开始掏的这些现金都是车上的,属于老板的,后来他让我一次性地拿三百块钱,我给老板说(老板当时睡觉了,我把他叫醒的)有要钱的,他给了三百块钱,都让他们拿走了,总共抢了我们五百多块钱。他们走的时候,那个瘦点的小青年还威胁我们,不让我们报案,要是报案的话,让我们下不了高速。后来我们在附近下了高速,在当地的派出所报了案,我老板王某甲去记的材料。(3)被害人周某某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害人周某某从12张照片中辨认,对自己实施抢劫的人是被告人王永青。2、日2时许,被告人王永青伙同他人在金山绕城高速路55公里处持刀抢劫大车司机屈某现金26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110接警记录。证实在呼市南绕城距金山出口2-5公里处,报警人屈某称,有四五名年轻陌生男子持斧子拦路要钱,100至500元不等,大约20多岁,其中两名男子身高170厘米,其他情况因天黑未看清。(2)被害人屈某的报案材料。主要内容:日,因三环高速堵车,我开的大车在55公里处,被两个陌生男子拿着斧头抢走260元。(3)被害人屈某陈述笔录。主要内容:日凌晨两点左右,我驾驶一辆大货车行驶至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绕城高速公路55公里处排队准备出高速公路口,这时来了两名20多岁的年轻小伙子,每人手持一把大砍刀,到我车跟前让我摇下车窗,向我要500块钱,我当时给了他们100元钱,他们不干,又给了他们160元,那两人就走了。(4)被害人屈某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害人屈某从12张照片中辨认,对自己实施抢劫的人是被告人王永青。3、日15时许,被告人王永青伙同他人在金山绕城高速路距离出口9公里处持刀抢劫大车司机李某某现金45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证实日15时许,李某某驾驶一辆红色新悍威大货车(冀JL0899)行驶到呼市三环绕城高速公路距金山出口9公里处,被两个陌生男子持刀抢走现金4500元。(2)被害人李某某的报案材料。主要内容:日下午15时左右,我驾驶一辆红色新悍威大货车(冀JL0899)行驶到呼市三环绕城高速公路距金山出口9公里处,被两个陌生男子持刀抢走现金4500元。(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笔录。主要内容:日下午15时左右,我驾驶一辆红色新悍威大货车(冀JL0899)行驶到呼市三环绕城高速公路距金山出口9公里左右的地方遭遇堵车,从我车前面过来两名年轻男子,来到我驾驶位置车门前,当时我车玻璃开着,年龄较年轻的男子手里拿一把双刃匕首,爬到我车窗上,对我说,给我闹500元烟钱,我和他说,我们都是打工的,哥少要点,这个年轻男的说不行,骂我,少他妈废话,这时候,在车下面站着的年龄稍大点的男子和年龄小点的说,不给钱给他一刀,话音刚落,年轻男子就用匕首在我腿上捅了一刀,然后把我手里拿的钱全抢跑了。抢完钱,我看见这两名男子从我车右侧护栏下了高速跑了。这两名男子年龄较小的男子大约25岁左右,身高170厘米左右,长脸留小平头,身材偏瘦,上身穿黄米色半袖体恤衫,下身我没看见穿什么裤子,说本地口音。年龄较大的男子大约37岁左右,身高165厘米左右,留小平头,身材偏瘦,上身穿一件粉色带横道的半袖衬衣,下身穿一条灰色的休闲裤,说本地口音。(4)被害人李某某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害人李某某从10张照片中辨认,对自己实施抢劫的人是被告人王永青。4、日11时许,被告人尹某某跟随被告人王永青在金山绕城高速路距离出口2公里处持刀抢劫大车司机张某某现金1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110接警记录。证实日11时46分接张某某报案称,在绕城高速距金山出口两公里处,报案人驾驶的冀BZ1972大货车被两个手持匕首的小伙抢走1000元现金。嫌疑人穿黑色背心,20岁左右。朝金山出口方向跑了。(2)被害人张某某的报案材料。主要内容:我同司机两人在距呼市绕城高速去往金山出口2.5公里处遭到人用刀迫使,抢劫现金一千元。(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笔录。主要内容: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我和司机驾驶东风牌大货车(冀BZ1972)行驶至呼市绕城高速公路距金山出口处2公里处开始堵车,后来过来两名年轻男子说“买烟”,司机(刘某某)给了他们20元烟钱也没要,他们还不走,其中一个男子就拿出一把20多公分的折叠刀爬在车门上用刀顶着司机(刘某某)的脖子,说“要钱”,后来给了他200元,他还不走还要,完后就200、200的给,总共给了1000元,完后这两名男子就朝着出口方向走了。两名男子都20多岁,拿刀上车那个有一米七左右,瘦长脸比较白净,穿的一件有点发白的牛仔上衣,留着毛寸发型,车下面的那个身高有一米六左右,圆脸,脸挺黑,长发,穿的一件黑色上衣。(4)被告人王永青供述笔录。我和尹某某今年相跟上抢劫过四回。第二次是在9月份的一天上午,在三环高速公路抢过一辆大车1000元左右。(5)被告人王永青的当庭供述。对该起指控予以认可。(6)证人王某某证言。主要内容:李国良和王永青经常在一块活动,他们肯定一起抢过,还有一个人叫尹某某的,跟王永青也经常在一起,他们在绕城高速路、沟门村后京藏高速路上,有时候也在金山出口西面的桥下都抢过。我们经常坐在一起吸毒,听他们闲谈说过。5、日17时许,被告人王永青伙同他人在距离金山高速路出口1公里处持刀抢劫大车司机郑某某现金5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110接警记录。证实日下午17时16分,离金山出口1公里处郑某某称:有两名陌生男子持刀强行向自己要走500元后离开。体貌特征:30多岁,平头,要钱者身穿夹克。(2)被害人郑某某的报案材料。主要内容:日下午17时10分左右,我驾驶车辆在呼市绕城高速公路距金山出口处1公里处,被两名手持匕首的男子抢走现金500元,其中一名男子拿匕首把我的右臂刺破了。(3)被害人郑某某陈述笔录。主要内容:日下午17时10分左右,我驾驶车牌为(鲁v57135)欧曼牌半挂车,行驶至呼市三环绕城高速公路距金山出口一公里处,遭遇堵车,从我前面走过来两名陌生男子,过来直接把我副驾驶位置的车门拉开,其中一个男子拿刀顶住我的大腿根部问我要烟钱,另一个人拿着刀爬在我主驾驶位置想拔车钥匙,我没给他钱,他就拿刀扎我大腿,没给我扎破,先问我要了300元后又问我要500元,过了一会儿又要1000元钱,我开始给了他80元,他扎我胸口,说不行要500元,我们另一个开车的司机先给了300元,其中一名男子说不行,你的把前面的那一份也交了,(意思是前面还有要钱的给了后面的就不要了)然后我们开车的司机就又给了他俩200元,一共给了他们580元钱后,两个就从汽车前面走了。抢钱的男子年龄都在30岁左右,身高170厘米左右,身材都比较瘦,一名男子留平头,另一个我没看清,另一名男子上身穿一件黑色布料夹克,下身穿什么我没看清,另一名男子上身穿一件黄色布料夹克,下身穿什么我没看清楚,两名男子都说的本地口音。(4)被告人王永青供述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10月初的一天下午,我和某甲吸毒后,坐出租车来三环这边,看高速是否堵车,发现堵车了,我们俩就从阳高村立交桥东面的护栏坡上了高速路,某甲从副驾驶上了车,抢了一辆大车司机的钱,下了高速路,就分给我一半,二三百元。6、日17时许,被告人王永青伙同他人在距离金山高速路出口2公里处持刀抢劫大车司机赵某某现金6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110接警记录。证实日19时03分,离金山出口两公里处赵某某称:有三名陌生男子持匕首向自己强行要走600元现金后逃走。其中一名男子偏瘦,1.75米左右。(2)被害人赵某某的报案材料。主要内容:日17时许,我驾驶冀BG1721号大货车行驶到呼市西金山出口2公里处,被两名年轻人(30岁左右)持刀抢走现金600元。(3)被害人赵某某陈述笔录。主要内容:日17时许,我驾驶冀BZ1721号大货车由二广高速到呼市西金山出口下高速,距离高速出口2公里处时,被两名年轻男子用匕首抵住腰部,索要现金600元。开我车门这个男子比较瘦,身高大概在1.75米,上身穿黑色夹克服,下身穿灰色牛仔裤,鞋没看见,他用匕首抵住我的腰部,张口就要2000元,我给了他600元,在车辆前面的男子手里拿着匕首,一直朝我喊“快点,快点,掏钱。”这两名男子都说普通话,稍微带一点东北话口音。给他俩的钱是从后座床铺下面掏的钱,都是壹佰元面额的。(4)被告人王永青供述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10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某甲和我上了三环高速路,我在下面瞭人,某甲从右面上了一辆车,抢了几百块钱,下来后给我分了300元。7、日20时许,被告人王永青伙同他人在距离金山高速路出口1.5公里处持刀抢劫大车司机包某某现金7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110接警记录。证实日20时10分,离金山出口1.5公里处报警人包某某称:有两名陌生男子持刀抢走自己700元,身高均在1.7米左右,其中一名男子身穿夹克衫。(2)被害人包某某的报案材料。主要内容:我于日晚上20时零4分,在呼市三环绕城高速公路距金山出口1.5公里处,遭遇两歹徒持刀抢劫,抢走我现金700元。(3)被害人包某某陈述笔录。主要内容:日晚上20时左右,我驾驶车牌为皖KE3790半挂车,行驶至呼市三环绕城高速公路距金山出口处1.5公里处时,遭遇堵车。我下车检查车辆,检查完车辆后,刚上车,有一名陌生男子拉开我驾驶位置的车门,上车就问我要香烟钱。我给了他20元钱,他不要,问我要300元钱。我说香烟钱怎么要这么多,然后他就从裤子里掏出了一把匕首,顶住我的左腿说,再废话,就捅死你。说完后,这名男子就把我放在杂货箱盖上的700元现金抢走了。抢上钱后这名男子就下车从金山高速公路出口处方向走了。抢钱的一共两个人。被抢的钱都是壹佰元面值的,并且号是连着的,被抢的700元现金编号都是Q69E630272至Q69E630278。我就看见上车抢钱的男子拿着一把匕首,车下站着的男子没看清。上我车的男子年龄30多岁左右,身材偏瘦,皮肤较黑,身高170厘米左右,上身穿着一件立领黑色夹克衫下身穿深色裤子,说本地口音,留短发带自来卷。车下面站着的男子我没看清,只看到留着平头。(4)被告人王永青供述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10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八点多,某甲和我租车到了阳高村高速路下面,我们俩步行上了高速路,某甲上了一辆车,抢了一些钱,下来后给我分了300元钱。8、日19时许,被告人王永青伙同他人在金山高速路出口向西400米路北的修理厂门口持刀抢劫大车司机崔某现金15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110接警记录。证实日19时15分,报警人崔某称:在金山出口110国道,报警人被3名陌生男子持刀抢走1600元现金,体貌特征因天黑没有看清。(2)被害人崔某的报案材料。主要内容:日下午7点15分左右,在金山高速出口西400米左右,被三名拿刀男子抢走1500元现金。(3)被害人崔某陈述笔录。主要内容:日晚上7点15分左右,我驾驶一辆绿色的斯太尔汽车(蒙D29616)从包头开往赤峰市,途经呼和浩特高速出口时,将车停在金山高速公路出口向西400米处左右的修理厂里休息,从国道走来三名陌生男子。手里拿着手电筒,走到我车的副驾驶座的车门前敲我的车门,打开车门后,其中一名男子冲着我说:“老子没钱了,快点掏点钱”,我先开始没有给他们,这名男子用手里拿着的弹簧刀扎我车的工作台,差点扎到我的腿上,于是我给了他们500元钱,这名男子继续说他们一共三人,再往出拿500元。于是我又给了他们500元钱,他们拿上钱后从北面逃跑了。一共被抢了1500元钱。其中一名男子身高在170厘米左右,25岁到30左右,留短发,上身穿黑色夹克,本地口音,手里拿着一把15厘米左右长短的弹簧刀;另一名男子身高167厘米左右,短发,23岁左右,肤色挺白,手里拿一个红色的手电筒。(4)被害人崔某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害人崔某从10张照片中辨认,对自己实施抢劫的人是被告人王永青。9、日20时许,被告人王永青伙同他人在金山开发区绕城高速路56公里处持刀抢劫大车司机祝某某现金700余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110接警记录。证实日20时55分,距金山出口两公里处报警人祝某某称:自己是大车司机,堵车时有两名陌生男子,其中一名持刀向自己强行要走700元现金,体型偏瘦,其他情况因天黑未看清。(2)受案登记表。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于日20时许接110指令称:祝某某驾驶一辆半挂车(辽K9219A),行驶至呼和浩特市绕城高速公路56公里处,被两名男子抢走现金700元。(3)被害人祝某某的报案材料。主要内容:日晚上8点40分左右,自己驾驶车辆途经呼市绕城高速56公里处,从车后来了两名陌生男子,30岁到35岁之间,身高170厘米,口音和高速路上卖饭的差不多,在我驾驶座这边的男子手里拿一把15厘米左右的匕首,上身穿一件土黄色的夹克,分三次一共抢走700多元钱。抢完钱就从车前面走了。(4)被害人祝某某陈述笔录。主要内容:日晚上8点40分左右,我驾驶一辆红色的解放牌(辽K9219A)半挂车,从天津开往包头市,途经呼和浩特市绕城高速公路56公里处,被两名陌生男子抢走现金700多元钱。其中一名男子手里拿着一把匕首,这名男子站在我主驾驶位置外面,他先过来敲我车窗玻璃,我摇下车窗问他干什么,他说要点烟钱,我给了他10元,他拿上钱的同时,左手从里将车门打开,右手拿一把匕首威胁我说不拿钱就砸车,后来我给了他300元钱,他说不行,就顺手将我的钱包拿走了,将里面的400多元钱也拿走了。他们拿上钱后就从南面跑了。拿匕首的这名男子30-35岁左右,身高在170厘米左右,中等身材,穿一件土黄色皮夹克,另一名男子一直在副驾驶座外面,没有看清有什么特征。(5)被告人王永青供述。主要内容:2013年1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8点多,自己和某甲在三环高速路上抢了一辆大车司机700元钱,两人平分了。10、日21时许,被告人王永青伙同他人在距离金山高速路出口1.5公里处持刀抢劫大车司机田某某现金300元,红塔山香烟一盒。(1)被害人田某某的报案材料。主要内容:我驾驶车辆走到金山开发区出口约1.5公里处堵车时,有两名男子向我要烟钱,我给他俩一包烟,还向同事要走了300元钱。两个人一个穿皮衣戴毛线帽子,另一名没看清,大约30岁左右,两人身上有刀。(2)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笔录。主要内容:在日晚上9点20分左右,在金山开发区环城高速公路离出口1.5公里处被抢了300元现金和一包软红塔山烟。我在堵车时有两名男子朝我的车走来,其中一名男子把我的副驾驶车门打开上了车,这名男子向我要烟钱,我给了他一盒红塔山烟。我和我的车老板说有人要300元钱,我老板就给了他300元钱,给完钱后,这名男子从车上跳了下去向我车后面走去。和我要钱的这名男子大约165厘米左右,带一个黑色线帽,穿棕色皮夹克,中等身材,说普通话,车下面的那名男子的详细特征我没看清。这名男子拿一把15公分左右的匕首,刀把是金色的。(3)被告人王永青供述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1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21点多,三环高速路堵车了,我和某甲在距离金山收费站1.5公里处,抢了大车司机300元钱。11、日19时许,被告人王永青伙同他人在金川高速路入口路北好再来饭店门口持刀抢劫大车司机裴某某、赵某某二人现金52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110接警记录。证实日19点37分,110国道金山收费站附近好再来饭店报警人裴某某称:自己是一名大车司机,在饭店停车场有两名20多岁的男子(一高一矮,体型偏瘦)持刀上车向自己要走500元钱。(2)被害人裴某某的报案材料。称自己在110国道金山收费站边好再来饭店,让两个人拿刀抢走现金500元。(3)被害人裴某某陈述材料。主要内容:日晚上19点15分左右,在金山高速出口北侧110国道沟门村东南侧好再来饭店附近,被两个拿着砍刀的人抢了520元。上车的男子拿着30厘米长的双刃刀,车下的男子拿的40厘米长的单刃刀。(4)被害人赵某某陈述笔录。主要内容:日晚上19点15分左右,在金山高速出口北侧110国道沟门村东南侧好再来饭店附近,被两个拿着砍刀的人抢了520元。详细情况是:日下午14时左右,我们把车停在了好再来饭店的停车场准备晚上回锡盟西苏旗顺便吃口饭,等到晚上19时,从后面过来两个陌生男子,其中一名男子打开主驾驶车门后右手拿着一把刀指着我的大腿问我们要点烟钱。我给了这个男子20元钱,这个男子说20元钱能干什么,直接说要500元。我说给你300元钱吧,这个男子拿上钱后说不行再给200元。裴某某怕惹恼了这名男子扎伤我,又给了200元钱。上车的这名男子拿着的是双刃刀,全长大约30厘米左右,车下面站着的那名男子拿着个单刃刀,全长大约40厘米左右。这两名男子大约都是25岁左右,上车的这名男子头上戴着深色的帽子,圆脸,身高大约有160厘米左右,车下面的男子留着大约10厘米的长头发,身高大约有175厘米左右,其他的天太黑没看清。(5)被告人王永青供述。主要内容:2013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有一辆车停在110国道北好再来饭店门前,我和某甲拿刀子上去抢了司机500元钱。(6)裴某某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裴某某从十二张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王永青是对其实施抢劫的人。(7)赵某某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赵某某从十二张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王永青是对其实施抢劫的人。12、日18时许,被告人王永青伙同他人在110国道521公里处持刀抢劫大车司机尹某甲现金13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110接警记录。证实日18时44分,110国道521公里处霍寨村由西向东方向据报警人尹某甲称:自己是大车司机(车牌号是蒙JM6506),有两名陌生男子手持水果刀强行向报案人要走现金1000元后徒步向西离开。嫌疑人身高分别为1.72米左右、1.65米左右,体型偏瘦,上身穿土黄色夹克和绿色夹克。(2)受案登记表。证实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110指令,尹某甲驾驶大货车(车牌号是蒙JM6506)行驶到土左旗台阁牧镇霍寨村110国道521公里路南老马拉面馆东面300米左右被两名男子(其中一名手里拿着一把折叠刀)抢走现金1300元。(3)被害人尹某甲的报案材料。主要内容:日18时35分,在110国道521公里处,被两人持刀抢劫,听口音是本地人,其中一人身高1.72米,另一人身高1.68米。我被这二人劫走1300元现金。(4)被害人尹某甲陈述笔录。主要内容:日我驾驶联合重卡大货车(车牌号是蒙JM6506),由包头到土左旗台阁牧镇霍寨村110国道521公里处,我和车上的另一个司机下车到饭店吃饭,吃完饭,我们刚上车还不到五分钟,过来两名30岁左右的男子一名站在我的车前面,另一名男子站在我驾驶位置的车门旁,开始敲我的车门,让我开门,我没开门,把窗户摇下去一半,站在车门旁男子说,兄弟给点油钱,我说哥,我出车没带那么多钱,给你50吧,他说你打发要饭的呢啊,然后就踩着脚踏板,爬上我的车窗上了,说我别他妈的装,赶紧拿钱,说着就用刀捅我的肚子,被我抓住了,没有捅到,我们车上的另一个司机就害怕了,给了这名男子100元,他说不行,我车上的另一名司机又给了他200元,还是不行,再拿500元了事。然后我们就又给了这名男子500元,这名男子拿了钱后,还是拿着刀在我腿上插,我们当时也没别的办法,又给了他500元钱,他看钱包里没钱了,这名男子跳下车和另一名男子相跟着朝西面走了。爬在我车窗上的男子手里拿一把20多公分长的折叠式水果刀,另一名男子没看见手里拿着凶器。爬在车窗上的男子左手抓住车窗,右手拿着水果刀,年龄30岁左右,身高在170厘米到175厘米,身材偏瘦,说本地口音,留短发,皮肤较黑,穿浅色布料夹克,深蓝色牛仔裤。车头前站着的男子年龄在30岁左右,身高在165厘米到168厘米之间,中等身材,留短发,本地口音,穿浅黄色夹克,穿什么裤子我没看清。这两名男子的穿着不怎么干净,用刀捅我的男子,手背上有类似煤沫子的东西。(5)被告人王永青供述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在霍寨村110国道的路南(521公里处),有一辆车停在路边,我和某甲上车后,我拿弹簧刀抢了司机1300余元。(6)被害人尹某甲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害人尹某甲从12张照片中辨认,对自己实施抢劫的人是被告人王永青。13、日19时许,被告人王永青伙同他人在G6高速路到金山绕城高速路匝道上,持刀抢劫大车司机于某某现金1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110接警记录。证实日18时57分,金山绕城高速距出口一公里由东向西方向据报警人于某某称:自己是大车司机,堵车时有两名陌生男子手持弹簧刀强行向报案人要走1000元现金后徒步向南逃跑。两名嫌疑人身高均为175厘米左右,体型偏瘦,上身分别穿黄色和蓝色棉衣。(2)被害人于某某的报案材料。主要内容:日晚上7点左右,我驾驶大货车行驶到G6高速公路三环绕城路的匝道时堵车,被两名男青年持弹簧刀抢走现金1000元。(3)被害人于某某陈述笔录。主要内容:日晚上7点左右,我的大车行驶至G6高速三环绕城高速匝道上时遭遇堵车,过了一会儿从前面过来两名陌生男子敲门,我摇下车窗以为是别的司机就打开车门。这两名陌生男子见我打开了车门,他们就一左一右上了我的车,掏出匕首就说给吃饭钱。当时盒子里有500元左右,一开始我从盒子里给他们拿了一百,他们说打发要饭的呢,我准备从盒子给他们拿钱时,右边的这名男子顺手把我盒子里的钱都拿走了,一看400元左右,说不行,再给掏500元,边说边比划我说快点别磨蹭。完了,我又从上衣口袋里给他们掏了500元。拿上钱以后,他们从车后面走了。这两名男子内蒙口音,大约都30岁左右,身高大约175厘米左右,短发,身材偏瘦,左面的身穿黄色夹克,右面的穿浅蓝色夹克。(4)被告人王永青供述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金山收费站堵车了,我和某甲上了三环高速路,某甲上了车,抢了司机1000元钱。14、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王永青伙同他人在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霍寨村110国道522公里处,持刀抢劫大车司机刘某某现金3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110接警记录。证实日12时55分,台阁牧镇霍寨村110国道522公里至523公里处报警人刘某某称:自己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HA8501的大车,有两名陌生男子手持小刀强行要走300元左右的现金后徒步向东逃跑。嫌疑人大约30多岁,体型偏瘦,其中一名男子身高较高。(2)被害人刘某某的报案材料。主要内容:日中午12时40分左右,我开一辆红色解放牌半挂车从河南开往呼和浩特市,在台阁牧镇霍寨村110国道上的522公里处将车停在路北,从车后过来两名陌生男子,手持折叠刀抢走我现金300元左右。这两名男子是本地口音,偏瘦,身高175公分这名男子35岁左右,穿着挺干净,戴黑色毛线织帽子;身高不到170公分的男子35岁左右,穿着干净,也戴一顶黑色毛线织帽子。个子高的手里拿着一把硬塑料黑色刀鞘不锈钢刀,20公分左右长短。(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笔录。主要内容:日中午12时40分左右,我开一辆红色解放牌半挂车从河南开往呼和浩特市卸货,在台阁牧镇霍寨村110国道上的522公里处,我将车停放在路北,车头朝西,这时从我车后面过来两名陌生男子,其中一名从我车的副驾驶位置上来,另一名男子在车下站着,上车这名男子向我要点钱花,我说我没有,货还没卸,哪来的钱,这名男子就从我车中间的手扣里找出300元钱左右,然后从他右侧裤兜里掏出一把折叠刀,指着我的胸口说,再不拿钱,就捅死我,然后摸我身上,没有搜到钱他们就从东面走了。抢钱的这两名男子都戴一顶黑色毛线质棉帽子,本地口音,偏瘦,都是35岁左右,穿着挺干净的,但是我没看清楚他们穿什么颜色的衣服,其中一名男子身高175厘米左右,另一名男子身高不到170厘米,个子高的这名男子手里拿着一把20厘米长的折叠刀,刀鞘是黑色塑料材质的,刀是不锈钢的,没看到他们有没有交通工具。(4)被告人王永青供述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12月中旬的一天中午,在霍寨村110国道北边,有一辆大货车靠边停车,我和某甲看到后过去,某甲从右面上了车抢了司机300元钱。15、日10时许,被告人王永青伙同他人在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霍寨村转盘往东100米路北饭店门口持刀抢劫大车司机董某甲现金155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110接警记录。证实日10时13分,金川高速出口向东一百米路北,报警人董某甲称:自己是大车司机,停车时有两名陌生男子持匕首向报案人要走1500元现金,后向西徒步逃走。一名男子个子偏高,长宽脸型,身穿暗红色上衣。另一名男子个子偏低,瓜子脸,身穿黑色上衣。(2)被害人董某甲的报案材料。主要内容:日上午10时左右,在霍寨村东面转盘附近,110国道上面吃饭,出来以后被两名陌生男子抢走了1550元现金。(3)被害人董某甲的陈述笔录。主要内容:日上午10时左右,我驾驶欧曼箱式冷藏车,行驶至土左旗台阁牧镇霍寨村转盘往东100米左右的地方,我们在110国道路北的饭店吃饭,吃完饭刚发动车,从西面步行过来两名男子,拉开车门问我要酒钱,我给了他们50元后,矮个子男子就从副驾驶的位置一侧上了我车,又向我要200元,我给了他们200元,他说不行,再拿上300元就行了,我又给了他们300元,给完后,他又向我要500元。高个子男子用刀顶着我的同事腰的位置,我们挺害怕的,又给了他们500元。给了500元还不行,我又给了他500元后,他们还问我要钱,我说哥,我们也是给厂里打工的,给我们留点,我们得上高速回家了,说完后,我看见他俩下车从西面走了。我就看见高个子男子手里拿着一把黑色的折叠刀,大约有20厘米左右长。高个子男子年龄32岁左右,身高175厘米左右,身材偏瘦,四方脸,留短发,说着普通话,穿暗红色休闲上衣。矮个子男子年龄32岁左右,说普通话,穿着黑色的休闲皮上衣,黑色裤子。他们穿着不太干净。(4)被告人王永青供述笔录。主要内容:日上午九点多,我和某甲吸完毒后来到金川高速路入口处的国道上闲晃,看到大转盘东面停着一辆大货车,好像在修车,我们先从右面绕过去,某甲拿着弹簧刀上了车,我在下面看着,某甲抢了司机1500多元后下来,我们朝西面走了。16、日12时许,被告人王永青伙同他人在金川高速路入口大转盘路东持刀抢劫大车司机侯某某、代某某两人现金3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110接警记录。证实日13时19分,在天佑轮胎店门口,报警人侯某某称:自己将一辆车牌号为苏E3E123的货车停在此处,被两名陌生男子持刀要走300元左右的现金。嫌疑人向西逃离现场。两名男子身高均1米7左右,体型均偏瘦,其中一名男子瓜子脸短发,上身穿红色羽绒服,下身穿蓝色牛仔裤。(2)被害人侯某某的报案材料。主要内容:日12时30分左右,在霍寨村天佑轮胎门口对面,被两名持弹簧刀的男子抢走现金300元。这两名男子都是35岁左右,身高170厘米左右,穿着比较干净。拿刀的男子穿红色羽绒服,下身穿蓝色牛仔裤,短发,说带点方言的普通话。另一名男子穿黑色棉衣,短发,也是当地口音。(3)被害人侯某某陈述笔录。主要内容:日中午12点半左右,我开一辆红色集装箱车(苏3E123)从江苏开往呼市,途经110国道金川高速公路出口南面的天佑轮胎门市附近转盘南面的路口时,我正准备去路北的天佑轮胎补胎时,被一辆过往车辆挡了一下,刚把车停下来就从北面过来了两名男子从我副驾驶位置上了车。上车的这名男子手里拿了一把弹簧刀,指着我的肚子向我要酒钱,另一名男子在他后面站着,没有上来。他们从我车中间的格子里拿走100元左右现金,又把我同伴代某某身上的300元钱抢走了,然后从西面的加油站方向逃走了。这两名男子都是35岁左右,身高170厘米左右,讲带本地方言的普通话。拿刀这名男子短发,上身穿红色羽绒服,蓝色牛仔裤。另一名男子,短发,上身穿黑色棉衣。(4)被告人王永青的供述笔录。主要内容:日,我和某甲在碧水蓝山小区对面的流星雨网吧坐了一上午,某甲和我说出去闹点钱买毒品,于是我们中午在呼市绕城高速金川出口东面抢了两个车,集装箱车司机给了我们60元现金,平板大货车司机给了我们15元现金和两盒七匹狼牌香烟。两个车都是某甲拿刀去要的钱,我在下面等他,没有把刀掏出来。某甲抢完钱给了我30元钱和一盒烟。本案的综合证据有:折叠刀一把,为被告人王永青实施抢劫时所用的刀具。手机一部,为被告人王永青实施抢劫时所用的通讯工具。被告人王永青人口信息证明、常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永青的身份信息情况,以及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被告人尹某某人口信息证明、常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尹某某的身份信息情况,以及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王永青归案的情况。强制隔离戒毒材料,证实被告人尹某某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况。尹某某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尹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起、第16起、第17起、第18起、第21起案件事实,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在第1起指控中,被告人王永青供述的时间与被害人董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的时间均不一致。在第16起指控中,12张辨认照片中仅王永青的照片为短发,该辨认笔录存在瑕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在第17起中,被告人王永青仅有的供述材料不够具体,被告人尹某某一直没有供述,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在第18起中,10张辨认照片中仅王永青的照片为短发,该辨认笔录存在瑕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在第21起中被告人王永青在第一次供述材料供述的供述的时间、地点等情节不够具体,当庭又予以否认,被告人尹某某一直予以否认。被告人王永青提出的自己只参与过起诉书指控的第20起,其他的都没有做过的辩解,不符合查明的事实,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尹某某提出的自己跟王永青在110国道上要过钱,没有和他上高速路要过钱的辩解,不符合查明的事实,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二被告人王永青、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抢走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二被告人王永青、尹某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永青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到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尹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到日止。期间取保候审57天已计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手机一部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王 烁审 判 员  丛景龙人民陪审员  卢志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恒靖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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