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人知道怎样才能让劳动合同法无效?(空白的合同)谢谢

没有劳动合同被裁将怎么要求赔偿??望专业人士能指点一下,很急,谢谢了_百度知道
没有劳动合同被裁将怎么要求赔偿??望专业人士能指点一下,很急,谢谢了
我是2010年1月进公司的,公司到7月才给我们签了合同,但是现在合同我们都没有拿到,还在公司手上,没有给我们,另外我们还跟公司签了保密协议,公司没有给我们交任何保险。这个月,因上个月有个同事被开拿走了公司一份重要文件,因为我之前跟这同事走得近,也知道他拿了,但没有及时告诉公司,现在那文件之前同事承认拿了,但是说已退回了,现在公司我拿了,并怀疑我把公司泄密给我们对手公司,但是这事跟真的一点关系也没有,我真的觉得很冤,如果因为这些怀疑公司开除我,我可以要求些什么赔偿??补充:我们1月到6月的工资都是发现金的,没有工资条,从7月开始是转账到我们的银行卡,但还是没有工资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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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看看我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谢谢_百度知道
看看我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谢谢
我于05年加入公司A(属私企),未签合同,未上保险,2007年月公司A与公司B(属国企三产)成立股份制公司AB,公司B控股51%,,也未签合同,未上保险,后因员工集体抗议于08年9月给我上了保险,后于09年3月,让我们签了一份所谓的合同(根本值为沮家浍皇剧尾郡廉就属于空白合同与没让我们看光签字了,合同订立日期写着08年1月1日),事后一个月,公司B将原公司A股份收购,现我属于公司B(属国企三产)员工.提问:1.因09年3月份让我们签的合同具有逼迫性(公司要求不签不行)且内容空白,日期为08年1月1日,但我所填写的为新身份证号,此证于08年6月才办下来, 由此是否可以证明其合同具有欺诈性视为无效呢??2.假如视为无效合同,我能向公司进行什么方面的索赔?(有关公司A及公司AB时期的部分可否索赔呢?)
广东胡律师:1、对于你说的这个单位签拿的空白合同让你们签,这乖疲靛人鄱敲凋讷动艇个是要你们举证的是单位逼迫你们的,否则你难以认定合同为无效;2、没有证据证明单位的合同是逼迫你签的,你难以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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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如果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合同并没有到期,个人应该怎么处理? 希望大家来帮忙,谢谢!_百度知道
如果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合同并没有到期,个人应该怎么处理? 希望大家来帮忙,谢谢!
  如果劳动合同没有到期,只有在法定情形下,公司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则公司违法。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的要求应该会得到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如果劳动者不愿继承履行合同,可以要求公司依法支付赔偿金。  附《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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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应该有经济补偿或赔偿。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按应劳动合同法第48条和第8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工资应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执行:“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经济补偿或赔偿应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对了,用人单位还应给你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办理了工作交接后,你最好留下一份双方签字的交接证明,向谁交接最好有公司的书面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这是你依法办理了工作交接的证据。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看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是否构成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如果单位跟你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因为你的过失且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是为合法解除可以不支付你任何补偿,否则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你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个人方面如果感觉你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以在裁决书生效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以要求公司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你不是很明白那么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达到目的。
如果没有违法犯罪,没有严重违反厂纪的行为被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不合法行为,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所有损失。
这种情况之下公司已经构成了违约 你可以请求公司赔偿违约金
可以要求支付工龄补偿,一年补偿一个月。
可申请劳动仲裁参考内容:法律界网站法务通VV
可以要求赔偿合同期快了,怎样才能让公司不和你签合同,得到赔偿?_百度知道
合同期快了,怎样才能让公司不和你签合同,得到赔偿?
删驼庋叩艉懿桓市摹6夷昵,可是公司现在越来越苛刻,使他们得到赔偿的先例。请有经验的人教教我哦,我在这家公司做四年了,公司也有过和合同到期的俩个员工没签合同,工资福利比以前也愈少了,
提问者采纳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法规的规定,(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仍需裁减人员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可以裁减人员,(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责令关闭,(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七)法律,(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六)法律,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せ蛘呃投跫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三)劳动者死亡,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三)企业转产,(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终止,(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法律,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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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多说什么,对于你的想法,我就准备看看其他人的回答。,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按照每年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标准支付。如有帮助请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到续签合同时你可以提出提高待遇,如果单位不同意就终止合同,这样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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