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了上诉法院,sat平均分分的时候,利息是不是要除掉

问题编号:1842589
“一房二卖”且法院判决不公的案子还有上诉的余地吗
我借给别人钱,后来他破产了没钱还债,就与我写了个以房抵债协议,结果他又偷偷把房子卖给了第三人,于是我把这人告上法院,但是买房的第三人很有背景,在法院找了关系,法官竟然把这房子判给了第三人。昨天下午我拿到的判决书,我该怎么办?
提问者:内蒙古-赤峰房产纠纷浏览106次 16: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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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84753**** (内蒙古-通辽)帮助网友:6365称赞:2以房抵债协议如没有过户,该房还不是你的。如债务人已将该房抵押给第三人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第三人有优先取得权利。$hr$$div$$b$提问人的追问$/b$: 19:16:30$br$B欠我钱(265万)无力偿还,我与其签署房屋抵债协议,其时该房子B只付了一半款项,协议中约定B于2月内付清尾款并办理出房产证将房交付于我,抵顶债务中的100万元,但B反倒将房屋卖与C,同时B向房地产提出退房,并申请将房屋姓名更换为C,我得知后马上起诉B,同时将C列为第三人,并申请查封了该房,查封时C只是提交了姓名变更申请,但并未签署购房合同(当时我在场明明看到合同落款全是空白的,也正因为如此才能顺利下达了查封令)。于是法院开始审理,在开庭第三次时,法院突然提出追加房地产商,而房地产商出庭却拿出了C与其签署的购房合同,并且合同落款日期恰为查封日的前一天!!为此,法院以房屋实际已属于C,B不再具备房屋所有权,我提出的让B向我交付房屋的诉讼请求已不具备履行条件为由,驳回了我要房的诉讼请求!!!下判决前,法院约我让我变更诉讼请求为继续要钱,但因B已破产实在没钱,因此我才要的房,如果我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钱,那就什么都拿不到了,所以我坚持不变更。C是某有实力大老板,且其老公是政府官员,因此C的势力相当大,采取一切手段与我争房(包括串通房地产商在查封后还与其签署购房合同,从法院找关系,使法官偏袒她,认同他们的合同等),最终,法院给我的判决结果是:1、认定我与B的以房抵债协议合法有效,但因已其不具备履行条件,因此不予支持我继续要求B履行交付房屋的请求;2、B继续偿还我165万元(265-100万元的房屋款)债务本金及利息;3、驳回原告(我)其他诉讼请求。这是什么判决?房屋一旦解封C即可顺理成章地进行房屋网签等手续,那就相当于把房子判给了C。我的官司打的不仅没要到房,还丢了100万元债权的法律追索权(一事不再受理原则),我觉得法院的判决非常不公,请问各位,如果我想上诉还有机会翻案吗?我还能怎么做呢?谢谢!!!! $/div$$hr$$div$$b$提问人的追问$/b$: 19:16:55$br$B欠我钱(265万)无力偿还,我与其签署房屋抵债协议,其时该房子B只付了一半款项,协议中约定B于2月内付清尾款并办理出房产证将房交付于我,抵顶债务中的100万元,但B反倒将房屋卖与C,同时B向房地产提出退房,并申请将房屋姓名更换为C,我得知后马上起诉B,同时将C列为第三人,并申请查封了该房,查封时C只是提交了姓名变更申请,但并未签署购房合同(当时我在场明明看到合同落款全是空白的,也正因为如此才能顺利下达了查封令)。于是法院开始审理,在开庭第三次时,法院突然提出追加房地产商,而房地产商出庭却拿出了C与其签署的购房合同,并且合同落款日期恰为查封日的前一天!!为此,法院以房屋实际已属于C,B不再具备房屋所有权,我提出的让B向我交付房屋的诉讼请求已不具备履行条件为由,驳回了我要房的诉讼请求!!!下判决前,法院约我让我变更诉讼请求为继续要钱,但因B已破产实在没钱,因此我才要的房,如果我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钱,那就什么都拿不到了,所以我坚持不变更。C是某有实力大老板,且其老公是政府官员,因此C的势力相当大,采取一切手段与我争房(包括串通房地产商在查封后还与其签署购房合同,从法院找关系,使法官偏袒她,认同他们的合同等),最终,法院给我的判决结果是:1、认定我与B的以房抵债协议合法有效,但因已其不具备履行条件,因此不予支持我继续要求B履行交付房屋的请求;2、B继续偿还我165万元(265-100万元的房屋款)债务本金及利息;3、驳回原告(我)其他诉讼请求。这是什么判决?房屋一旦解封C即可顺理成章地进行房屋网签等手续,那就相当于把房子判给了C。我的官司打的不仅没要到房,还丢了100万元债权的法律追索权(一事不再受理原则),我觉得法院的判决非常不公,请问各位,如果我想上诉还有机会翻案吗?我还能怎么做呢?谢谢!!!! $/div$$hr$$div$$spanb$顾洪祥(律师)的回复$/span$: 19:55:45$br$数额较大,案情复杂,应持判决书找律师当面咨询。$/div$$hr$$div$$spanb$顾洪祥(律师)的回复$/span$: 19:57:03$br$数额较大,案情复杂,应持判决书找律师当面咨询。$/div$ 17:23:01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内蒙古-赤峰)帮助网友:3607称赞:3详情你可以电话咨询我。 20:36:10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内蒙古-赤峰)帮助网友:10260称赞:21建议走其他程序 08:52:51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90476**** (内蒙古-赤峰)帮助网友:2422称赞:1你虽然与房主签订了以房抵债协议,如果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子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房主与你签订协议以后,把房子买给了第三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房子的所有权就转移给了第三人。房主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将房子过户给你,属于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通过你介绍的情况看,法院的判决应该是正确的。$hr$$div$$b$提问人的追问$/b$: 19:17:09$br$B欠我钱(265万)无力偿还,我与其签署房屋抵债协议,其时该房子B只付了一半款项,协议中约定B于2月内付清尾款并办理出房产证将房交付于我,抵顶债务中的100万元,但B反倒将房屋卖与C,同时B向房地产提出退房,并申请将房屋姓名更换为C,我得知后马上起诉B,同时将C列为第三人,并申请查封了该房,查封时C只是提交了姓名变更申请,但并未签署购房合同(当时我在场明明看到合同落款全是空白的,也正因为如此才能顺利下达了查封令)。于是法院开始审理,在开庭第三次时,法院突然提出追加房地产商,而房地产商出庭却拿出了C与其签署的购房合同,并且合同落款日期恰为查封日的前一天!!为此,法院以房屋实际已属于C,B不再具备房屋所有权,我提出的让B向我交付房屋的诉讼请求已不具备履行条件为由,驳回了我要房的诉讼请求!!!下判决前,法院约我让我变更诉讼请求为继续要钱,但因B已破产实在没钱,因此我才要的房,如果我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钱,那就什么都拿不到了,所以我坚持不变更。C是某有实力大老板,且其老公是政府官员,因此C的势力相当大,采取一切手段与我争房(包括串通房地产商在查封后还与其签署购房合同,从法院找关系,使法官偏袒她,认同他们的合同等),最终,法院给我的判决结果是:1、认定我与B的以房抵债协议合法有效,但因已其不具备履行条件,因此不予支持我继续要求B履行交付房屋的请求;2、B继续偿还我165万元(265-100万元的房屋款)债务本金及利息;3、驳回原告(我)其他诉讼请求。这是什么判决?房屋一旦解封C即可顺理成章地进行房屋网签等手续,那就相当于把房子判给了C。我的官司打的不仅没要到房,还丢了100万元债权的法律追索权(一事不再受理原则),我觉得法院的判决非常不公,请问各位,如果我想上诉还有机会翻案吗?我还能怎么做呢?谢谢!!!! $/div$$hr$$div$$spanb$刘广军(律师)的回复$/span$: 19:52:28$br$及时上诉,二审申请法院对开发商与C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如果该合同的形成时间晚于查封时间,则证明开发商与C签订的合同属于伪造,这样有胜诉的可能。$/div$$hr$$div$$spanb$刘广军(律师)的回复$/span$: 20:03:36$br$请速携带全部案件材料到律师事务所详谈,拨打联系我。$/div$ 19: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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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说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与浙江金贸竹木家具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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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 CLI.C.3180049
【案由】 民事&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与破产有关的纠纷&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案件字号】 (2012)浙湖商终字第421号
【审理法官】 郑晓玲,闵海峰,张鹤鸣
【文书性质】 判决书
【审结日期】
【审理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终审
【民事权责情节】 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
【诉讼关键词】 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变卖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与浙江金贸竹木家具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上诉案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浙湖商终字第4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
  代表人:杨晟。
  委托代理人:舒文建。
  委托代理人:冯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金贸竹木家具有限公司。
  代表人:丁伟谊。
  委托代理人:朱赟。
  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安吉支行)为与被上诉人浙江金贸竹木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贸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安吉县人民法院(2012)湖安商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行安吉支行委托代理人冯勇,金茂公司委托代理人朱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日,金茂公司因经营性贷款需要与中行安吉支行签订安吉2009人抵01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该合同约定自日起至日,被担保债权最高本金为1700万元,加上利息、违约金等,被担保最高债权额为元;金茂公司用位于递铺镇雾山寺村(安房权证递铺字第4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安吉国用号)提供抵押担保等内容。中行安吉支行于上述约定期间内向金茂公司提供贷款:日安吉2011人借03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本金7,700,000元;日安吉2011人借08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本金13,000,000元;日安吉2011人借08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本金9,300,000元。经中行安吉支行与金茂公司协商,双方于日签订安吉2011人抵02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该合同约定自日起至日,被担保债权最高本金为元;安吉2011人借034号、安吉2011人借081号、安吉2011人借08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安吉2011银承013号《商业承兑汇票》属于该合同项下的主合同,由该合同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金茂公司用其所有的位于递铺镇雾山寺村安房权证递铺字第4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安吉国用号提供抵押担保。根据该合同,中行安吉支行与金茂公司于日签订安吉2011银承080号《商业汇票承兑协议》,签发承兑汇票金额为10,000,000元,其中保证金5,000,000元,在扣除保证金后实际敞口金额5,000,000元,中行安吉支行依约履行;中行安吉支行与金茂公司于日签订ED92G3110069号《出口商业汇票贴现协议》中核准贴现额度为USD764,011.8,截止目前尚余贴现款USD342,617.09未予清偿。日,金茂公司由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申请,安吉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日,中行安吉支行与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日中行安吉支行依合同支付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申报破产债权服务费用198000元。中行安吉支行申报债权金额为人民币元。日,金茂公司管理人送达《债权确认表》,认为:普通债权元,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元。因中行安吉支行对债权总额中将其中人民币认定为普通债权及债权总额中被管理人扣除了中行安吉支行为实现债权已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198000元持有异议,故纠纷成讼。
  一审,中行安吉支行请求判令:1.其享有的债权金额为人民币元;2.其对上述债权享有位于递铺镇雾山寺村(安房权证递铺字第4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安吉国用号)抵押物变卖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金茂公司承担。
  金贸公司一审辩称,一、破产法作为特别法,在破产案件中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二、中行安吉支行追加担保的行为危害了普通债权人的债权。三、律师费不属于破产前债权。根据最高额抵押合同、流动资金合同,律师费属于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四、债权总额中元为普通债权。(一)该笔债权系原被告于日订立《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债权超额部分,系普通债权。综上,中行安吉支行对金贸公司债权应为元,其中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为元,普通债权为13,143,317.78元。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乃法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即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通常情况下,当事人约定,为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并不违法。但当该情形出现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的,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制。2009人抵013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被担保债权最高本金为1700万元,加上利息、违约金等,被担保最高债权额为元债权本金。而安吉2011人借034号、081号、08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三者借款本金合计为3000万元,超过1700万元,超过部分系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2011年的最高额抵押合同虽然是以2009年办理的抵押物为基础,但增加了担保的数额,使得之前没有担保的1300万本金债权变成有担保,该行为增加了中行安吉支行优先受偿的份额,减少了金茂公司可以向其他普通债权人进行分配的财产,损害了普通债权人的利益。该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依法应予撤销。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对法院破产受理后产生的债权,应不属于破产债权。日中行安吉支行与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订立《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并于4月26日支付律师费。日法院裁定受理金贸公司破产申请,该费用的产生时间晚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间,应不属于破产债权。中行安吉支行诉请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规定,判决:驳回中行安吉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费80元,由中行安吉支行负担。
  一审宣判后,中行安吉支行不服,仍以一审起诉的理由上诉,坚持认为:1、其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将当事人同意的最高额抵押设立之前已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之中,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受保护;2、从《破产法》立法原理来分析,中行安吉支行抵押优先债权的行为不构成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要件,不能撤销,应当全额确认。原判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支持中行安吉支行的诉请。
  金茂公司二审辩称:中行安吉支行追加担保的行为危害了普通债权人的债权,依法不能确认。破产法作为特别法,在破产案件中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原判正确,中行安吉支行上诉无理,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当事人双方均无新的证据提交。
  二审认定的事实与原判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他项权利证书反映,日,中行安吉支行对金茂公司享有1700万元的抵押债权,因金茂公司未按期归还所借的3000万元,日,中行安吉支行对金茂公司享有的抵押债权变更为3668万余元。金茂公司于日被法院裁定破产。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中行安吉支行增加的抵押债权,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能否确认为&有财产担保的债务&问题。由于破产法的别除权制度使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能够由担保权标的优先受偿,债务人在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便意味着本应用于集体清偿的财产被用于个别人的优先受偿,从而使其他债权人通过集体程序获得的清偿数额减少,这是违反破产法的公平清偿原则的。因此法律禁止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一年内以自己的财产为以往的债务设置新的担保。本案中行安吉支行增加的抵押债权并非新增的债务,其在金茂公司没有能力偿债的情况下,将原来没有抵押的1300万元债权变更为有抵押的债权,变更行为发生在金茂公司申请破产前的一年之内,属法律规定的破产管理人有权申请撤销的范畴。原判对中行安吉支行请求确认事后增加的抵押债权额的诉求不予照准,符合法律规定。中行安吉支行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处理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郑晓玲
代理审判员  闵海峰
代理审判员  张鹤鸣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史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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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霞客(月13日晚间公告,11月3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滁州霞客环保色纺有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滁州安兴环保彩纤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提请审议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公司于日召开了五届十三次董事会,公司控股子公司自行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事宜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下一步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当地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控股子公司最终能否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此前于10月9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书》,债权人滁州安兴环保彩纤有限公司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公司重整。截至11月13日,公司尚未收到无锡中院对债权人申请公司破产重整事项的裁定书,该申请能否被无锡中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ST霞客称,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无锡中院受理了债权人安兴彩纤提出的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法院将指定管理人,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根据相关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重整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重整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管理人或公司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制订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公司债权人根据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获得清偿,并存在不能全额受偿的可能。如果重整计划草案不能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法院将裁定终止公司的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清算。*ST霞客并提示了股票存在相关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股票将于日开市起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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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否当被告?
就法院这样的做法导致甲公司损失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后甲公司无力偿还,乙银行遂申请强制执行,于是法院将甲公司专利拍卖。过来五年左右,乙银行再次申请执行,要求法院赔偿。乙银行申请中止执行,可否直接起诉法院?如可以,导致还有部分还没有还到乙银行,但只将部分拍卖款给到乙银行——即无理由扣留了二十万元,致使甲公司需赔偿乙银行更多的利息,是依据国家赔偿法还是侵权法
可以通过上诉、申诉不能。 因为我国的司法制度决定了法院是最终的裁决机关。但所有的程序,法院均不以被告身份出现。 当然法院也会出问题、申请检察机关抗诉等法律程序进行纠正,一旦发现有问题。对产生的损失可以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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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损害的。 《国家赔偿法》第17条至18条规定了法院的刑事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规定了民事和行政赔偿责任,法院是可以当被告的,无论是因为刑事、民事还是行政。问题中是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 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楼上回答错误
我觉得不合逻辑……甲公司如果没有钱还了~这都可以申请破产了好吗~怎么可能过了5年才又有钱……当中每年如果都在亏损,没有赚钱,这个公司还能继续开?如果是在第一次拍卖后已经是破产倒闭了~但20万没给银行完全有可能~首先,你这里根本就没说清楚甲公司的专利是不是质押给了银行~如果有其他债权人又没质押,那银行得不到足额的钱很正常其次,如果甲公司确认在那时候进入破产程序了,乙银行也是拿不到全部的赔偿的~实际到手1/5差不多了~就算没有其他债权人要赔~员工工资各种税费等还是要先付的~ 最后,法院不能起诉,司法赔偿的话是可以,但是就现在你的说辞来看,根本没有证据说法院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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