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醉签字笔画押有法律效应吗

销售欠款单只有客户签名(一式两份) 具有法律效力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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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人没给本人出具欠款条~只是出具了未付款证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悬赏分:15 - 离问题结束还有 14 天 22 小时
欠款人没给本人出具欠款条~只是出具了未付款证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欠条如下
收款人(本人)工程机械费~往返托运费~共计10W元未付~
XXX(打条人姓名)
XXXX年xx月x日
欠款人没给本人出具欠款条~只是出具了未付款证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欠款人没给本人出具欠款条~只是出具了未付款证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欠条如下
收款人(本人)工程机械费~往返托运费~共计10W元未付~
XXX(打条人姓名)
XXXX年x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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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买了我姐的一处楼房,名字是我姐夫的名,现在不能过户,只能公证此房卖给我,是否有法律效力 如不能公证,需要怎样才能证明此房归我所有您的收藏夹是空的,赶紧收藏吧!
请问律师知道民间写的房屋买卖协议(签字画押)没公证,有法律效应么?
问题来自:上海
| 提问时间: 14:37
是一点都没有,还是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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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只要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现是成立的,但是你所涉及的是的买卖协议那么就不大成立了,必须到或是房地局才是最安全的,你们双方签字画押的只能保证你付过款,可以追付款项,并不能代表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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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问题涉及地役权的问题。这种内容的合同,最好去当地律师事务所草拟。因为牵扯很多法律术语。这种合同是可以去房产部门登记的。合同的生效要件里面没有规定必须公证。只要是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并且有真实的签字就可以。
只要是权主,签字都生效的。
知道,只要是买卖双房签订的协议都有法律效应
协议只要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现是成立的,但是你所涉及的是房地产的买卖协议那么就不大成立了,房地产买卖必须到房产交易中心或是房地局过户才是最安全的,你们双方签字画押的只能保证你付过款,可以追会所付款项,并不能代表合同成立
只要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就有法律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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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条没有公证有房产证作为抵押有法律效应吗?
借朋友20万元,写了借条,但是没有公证,双方都画押,有还款日期,并拿房产证作为抵押,但也没有公证有法律效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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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法律效应”就是能够证明你与对方的借贷关系。有公证的证明作用更强大。没有公证的只要双方签字画押也有证明作用。但是用“房产证作抵押”的抵押作用不大。因为个人是没有权力“押”住别人的房产证的。但是如果借条中说明了:如果不能按时还款,以该房产所有权还款。还有一定的作用。
有效,只要双方签字就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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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协议有法律效力签字画押了就不得反悔
日03:37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崔丽  本报北京9月29日电  9月27日至28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召开的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调解邻里冲突、化解夫妻矛盾、理顺债务纠纷等等涉及人民调解的“小事”成了头等大事。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分别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及《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也将于11月1日起同时施行。  其中最引人关注的亮点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即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地位予以确认,意味着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解释说,之所以确认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是因为它具备了民事合同的基本特征,即主体地位平等、内容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有法学家指出,调解协议的“橡皮图章”变硬了,表明法律对于诚信行为的保护力度加强了,这同时对老百姓提出了更高的诚信要求。  事实上,人民调解作为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是一项具有中国传统特色的重要制度,被国际上赞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而调解作为一种在诉讼程序之外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方法,正日益受到各国司法界的高度重视。  如挪威制定了《纠纷解决法》,规定诉讼外调解是诉讼的必经程序,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可强制执行。瑞典95%的民事纠纷都依靠调解解决。日本规定调解协议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美国制定了《解决纠纷法》,鼓励各地成立民间调解组织、实行民间调解制度。  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之间的利益矛盾日益呈现多样性、复杂性特点。目前我国的人民调解工作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近年来调解纠纷的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与全国法院一审民事案件受理数的比例已从80年代初的17∶1,降至去年的1.7∶1左右。  有关人士分析,导致这一状况的重要原因是法律和公民的“诚信”双重缺位。由于调解协议缺乏法律约束力,人们往往认为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不算数,可以随意反悔。一方当事人反悔起诉到法院,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往往也不认可调解协议的效力,而是针对原来发生的纠纷进行判决,其结果是人民调解员积极性受挫,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得不到发挥,调解协议成为一纸空文。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称,今后人民法院将人民调解协议认定为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作为一种证据对待。一方当事人反悔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只要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况的,人民法院就以此作为解决当事人纠纷的依据,以裁判的形式维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这对老百姓而言,就意味着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应以诚信为本遵照履行,随意反悔将行不通。  司法部副部长胡泽君举例说,她到国外考察时,国外司法机关对调解协议的性质认识就是合同,问到如果当事人反悔时怎么办,国外一位司法人员对“反悔”这个词十分不解,在他们的法律中是不存在“反悔”一词的。  一份合同只要双方签字盖章,都会自觉履行。有的国家还确立了“禁止反悔”原则,动辄“反悔”将导致该人社会评价的降低,这样的人在大家眼里是“靠不住”的。  胡泽君认为,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将有助于公民“诚信”道德素质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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