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不分清白对方血型和性格有关系吗我该怎么办

倔强女人邓梅:奔波五年证亡夫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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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邓梅在签收执行款。卢柱平
&&&&“老公,钱要回来了,你安息吧。”日,邓梅在已故丈夫和小叔子的牌位前,摆上贡品,点上清香,然后放声大哭起来。这五年的苦难总算熬过去了,这天是她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申请拨付执行款的日子。&&&&一项绿化工程竟然导致丈夫跳楼、小叔子上吊,这“吃人”的工程款让邓梅开始了五年的非人生活,她独自带着儿子,背井离乡,四处躲债;不断遭遇白眼,内心挣扎颓废,但却不知从哪里迸出一股犟劲,无论前路多么艰难险阻,她始终没有放弃帮丈夫讨说法的念头。&&&&1&&&&一项工程“吃掉”&&&&两条人命&&&&“嘭!”&&&&楼下突然传来一声沉闷的巨响。那是2008年10月的一个晚上。&&&&“有人跳楼了,快报警!”楼下有人在喊。&&&&邓梅强忍着心中的悲痛,迅速放下手中的活计,死死捂住儿子的耳朵,疯了似的将儿子扯到隔壁的邻居家。&&&&邓梅的心在滴血,像针扎一般。那一刻,她已经顾不得去楼下看跳楼的人是不是丈夫。不知道哪来的勇气,她竟然镇定得连自己都怕了自己,“一定要保住儿子,千万不能给刚满五岁的儿子的心里留下什么阴影。”&&&&时年40岁的邓梅,瘦弱、温柔、贤惠。丈夫郭辉虽然家境贫寒,但却帅气、有才华、有抱负,毕业于某名牌大学,并取得风景园林专业硕士学位。经过一番拼搏,夫妻二人在广州买了一套房子,还有一个可爱的儿子,日子过得温暖、舒适。&&&&然而,这一切的美好却被7年前的一次“机会”给生生打破了。&&&&2006年7月,郭辉经过竞争,从深圳一家公司分包了一项山体绿化工程。邓梅怎么都没有想到,正是这个本以为可以让自己生活得更好的工程,却夺走了她的爱人,让她度过了梦魇般的五年。&&&&签订分包合同时,郭辉与分包商约定,施工面积约6至9万平方米,按完工时双方到场实地丈量的施工面积结算工程款。&&&&为做好这项工程,郭辉从亲友和同学处借了100多万元款项,此外还向供货商赊欠了一大笔货款。&&&&工程做得出奇的顺利,不到3个月就完工了。但深圳公司在陆续支付部分工程款后,竟然扣住占大头的尾款不放。&&&&将所有资金都投进工程、背水一战的郭辉多次追讨无果,连工人工资都发不出来。面对工人们和债主们的沉重逼债压力,郭辉几近走投无路。为了不让妻子邓梅担心,郭辉半句话也没有跟家里说,而是独自将所有事都扛了下来,放在心里。&&&&可是邓梅却发现丈夫有些不对劲:一向开朗的丈夫却突然郁郁寡欢,还经常躲到楼道一根接一根地抽烟。她多次想尝试开导丈夫吐露心声,但始终无功而返。&&&&那天傍晚,郭辉吃完晚饭后,又跑到楼梯过道上抽烟,就再也没有回来,没留任何遗言……&&&&给丈夫料理完后事,邓梅才逐渐从帮丈夫照看工地的小叔子口中了解了一些情况。&&&&为了讨回款项,她决定和小叔子一块南下深圳,找分包商讨要剩余的工程款。&&&&这一要,就是2年。他们非但没要到几个钱,反而碰得满头是伤。“对方后台很硬,钱要不回来了。”小叔子对邓梅愤怒地说:“实在对不起哥,对不起嫂子。”&&&&2010年7月,一个安静的晚上,小叔子突然将自己反锁在房间里,上吊自杀了。&&&&2&&&&面积查不清,官司怎么打&&&&祸不单行,听闻丈夫和小叔子死亡的消息,债权人纷至沓来。&&&&为了保护儿子,邓梅不得不辞去原本稳定而轻松的工作,独自带着幼儿,背井离乡,辗转到惠州、花都等地打工。&&&&“每分钱都掰成两半花”,每个月扣除了给公婆的赡养费和儿子的学费之后,邓梅的工资所剩无几。最困难的时候,她只能保证儿子一个人吃饱。&&&&然而,再大的困难也打不倒邓梅,她决定为丈夫讨要一份清白。2011年6月,她在一位律师同学的帮助下,拿起法律武器,将分包商告上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问题的关键在于承揽工程的施工面积上。由于邓梅根本没有参与施工,不了解工程的具体情况,手上只有一张不知何人手写的非正式结算单据,其他的材料都是复印件且很不齐全。&&&&邓梅的委托律师说她几乎是赤手空拳在跟对方搏斗。&&&&早在一审阶段,双方当事人就在承揽工程的工程量上掐上了。&&&&果不其然,分包商只承认既付款情况,抗辩称施工面积没有邓梅主张的5万平方米那么多。&&&&“(邓梅手上的)结算单据不是我们出具的,落款的罗姓男子也不是我们的员工。”被告深圳公司的律师慷慨陈词道。&&&&“我方已多次预付工程款给郭辉,只是由于尚未与业主结算,才一直没将尾款打给他。”被告方律师补充道。&&&&“结算单上白纸黑字注明的工程量怎容抵赖?”邓梅无力地回击道,“不行就做个笔迹鉴定吧!看看落款是不是你们员工签的!”&&&&为查明事实,法官先后委托两家单位测量涉诉工程的施工面积。看完现场后,两家单位都摇着头说:“间隔太久,事后又有多次改造和自然塌方,新旧树木混同生长情况严重,已经无法客观、准确地测绘,你们还是另请高明吧!”&&&&而分包商提供了一份截然不同的测绘结论:郭辉做的绿化工程,只有3.8万平方米。&&&&如果按这个面积结算,邓梅能要回的钱与诉讼请求的82万余元差距甚远。&&&&由于邓梅坚决不同意调解,一审法官想尽办法还是无法帮她补强证据,只好依据证据规则,采信了分包商的说法,判决被告支付本金11.6万元及相应利息。&&&&“法律一定能还我公道的!”一审的暂时失利并没有让邓梅气馁,她东拼西借地交齐了上诉费。&&&&“重要事实因为客观原因查不清,当事人恰巧为此上诉,该如何处理?”2013年1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陈儒峰一收到该上诉案就直摇头。&&&&3&&&&“我不是独自一个人在战斗”&&&&经过合议,审判长陈儒峰指派法官张文介入调查案件。&&&&一轮调查下来,张文总有一种雾里看花的感觉:分包商提交的购买社保记录里根本没有在结算单据上签字的罗姓男子;到银行调查当时郭辉与分包商的结算账户,不想这个账户早在2008年就被销户了,仅存的几张精简材料里根本没有罗姓男子的身影。&&&&“换句话说,邓梅手上的唯一有力的证据似乎有可能不是出自被告之手。”张文告诉笔者,一旦无法采信该证据,上诉理由将被驳回。&&&&看到儿子跟随自己不断转学,影响了学习成绩,邓梅非常内疚,经常偷偷躲起来抹眼泪。尽管如此,这位倔强的女子从来没有放弃讨要工程款。&&&&“撑住,活着的人没有资格放弃!”每个夜晚,等儿子睡了以后,她总是又回到桌前,不断翻查法律条文和证据,看能不能找出蛛丝马迹。&&&&案件进入二审不久,邓梅便接到了张文打来的电话。张文劝邓梅,想帮她调解纠纷。在电话里,张文和邓梅聊了许久,为她分析目前所处的劣势和风险以及调解结案的好处。&&&&“属于我先生的钱,每一分都要拿回来;不属于我先生的,多一点也不要!”邓梅斩钉截铁地对张文说。&&&&或许是邓梅的坚强打动了合议庭。陈儒峰、张文以及另一名法官杨莉在重新研究证据材料后,决定还是从盖有罗姓男子私章的往来支票入手调查。&&&&庭审上,被上诉人似乎根本没料到法官会查问这个问题,顿时语塞,结巴地回答道:“支票所在账户是工程业主与我们共同开立的共管账户,罗姓男子也许是业主的人,所以需要盖章方能付款。”&&&&这个说法让法官们更起疑心了:从银行调取回来的开户申请书上赫然标注,这个账户只用作临时结算,不是共管性质;且罗姓男子也不是工程业主的员工,款项进出需要经他同意有违常理。&&&&更令邓梅气愤的是,被上诉人竟然在二审期间又轻松地找到另一家公司到现场勘查,结果虽然很接近他们在一审时丈量的面积,但又少了几个平方米。“他们宁愿花钱鉴定,就是不愿意给我们结算。”邓梅觉得,做人不能这样。&&&&基于案件存在众多疑点,合议庭并没有轻易地根据邓梅举证不足判她输,而是从知情人员入手,努力寻找事实真相。&&&&张文从工程联络人开始,一个一个地打电话寻找肯站出来讲话的知情人。许多次,张文劝说许久,电话那头还是支支吾吾地以各种理由推搪。好不容易,张文转折找到工程业主。&&&&日,经过多次、深入的沟通,业主回函给佛山中院,表示涉案工程早已在2010年11月就与分包商结算,这进一步证实被告作了虚假陈述。&&&&6月初,佛山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综合考虑全案,合议庭认为被上诉人对部分事实的解释不合常理,且在关键事实上作不实陈述并以此作主要抗辩理由,逾期不按要求提交其保有的工程合同详细资料,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遂认定邓梅的主张理由成立,要求分包商支付邓梅等家属工程款本金77万元及相应利息。&&&&得知判决结果取得颠覆性的胜利后,回想起五年来的艰辛与苦楚时,邓梅还没说上话,眼泪就像决堤的洪水冲了出来。与以往的苦泪不同,这回邓梅的泪水里满是欣喜,“我知道,我不是一个人在战斗;我知道,正义终究会取得胜利的。”&&&&4&&&&赢了官司,&&&&依旧笑不起来&&&&然而,胜诉的喜悦却没能维持多久。&&&&由于分包商逾期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日,邓梅委托律师向南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分包商支付工程款本金及利息、诉讼费等费用合计91.65万元。&&&&立案后,律师的回馈让邓梅陷入新一轮的烦恼之中:注册资本百万元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不到1万元。&&&&“夹着尾巴四处躲债的日子,何时才是个尽头?”邓梅有些无助,她决定写信给佛山中院院长陈陟云。&&&&但邓梅不知道,她的事一直挂在法官们的心上。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佛山中院执行局局长彭杰荣就迅速与南海法院执行局局长叶志标联系,共同部署执行方案。&&&&为帮助邓梅尽快走完这段追款路,彭杰荣决定抛弃惯常的异地委托执行的做法主动出击。执行法官黎健明首先摸查被执行人在南海辖区内的财产状况,并发函呈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给予支持。&&&&就在此时,黎健明收到了被执行人递交的暂缓执行申请书,理由是其已向广东高院提交再审申请。&&&&“不行,在再审申请未被受理、据以执行的生效文书没被撤销前,都不能暂缓执行。”黎健明斩钉截铁地回答。&&&&很快,首批查询财产结果陆续回来了。正如邓梅所知,情况并不乐观:被执行人分包商在佛山开的几个账户均是工程结算账户,早在几年前就陆续销户,唯一留存的一个银行账户上只有7600余元。&&&&为避免打草惊蛇,法官决定暂时不动这笔小款,转而继续出面做被执行人工作。经过一番努力,7月10日,被执行人主动将第一笔执行款13.3万元打到南海法院的执行专用账户上。&&&&5&&&&野旷天低树,江清月近人&&&&南海法院在省高院的支持下联系了深圳中院执行局,借助该院与国土、工商等部门建立起来的联动查询平台,进一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8月30日下午,深圳方面传来了喜讯:分包商在深圳有几个不太起眼的账户,每个账户上都有数十万元存款!因为是星期五,马上赶去深圳银行都已下班了。黎建明只好先准备划扣手续,等9月2日清早动身,扣回79万余元。那两天,法官一直提心吊胆,担心钱被转移。&&&&“什么?那么快就执到钱了?全执回来了?”邓梅根本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她以为这会是一场持久战,尽管她为此已经奔波了五年。&&&&9月18日,中秋节前夕,邓梅在律师的陪伴下,带着所需要的材料,来到南海法院申请拨付执行款。邓梅看到了黎健明制作的《利息计算及欠款明细表》,帮自己分时段计算利率,方法科学、条理清晰。&&&&站在终点,回看这五年艰难维权路,邓梅百感交集,“给我先生和小叔子上香时,我会将这些年经历的事告诉他们,让他们知道是佛山的法官为我们讨回了公道,让他们好在九泉之下安心。”邓梅告诉笔者,拿到钱后,她首先要把该还的钱还完,之后,就可以挺直腰板,安心带着儿子回家,让生活回到原点。&&&&“查到款了!谢谢法官!”邓梅欣喜地打电话告诉黎健明。这一天是重阳节。&&&&“野旷天低树,江清月近人。”笔者突然想到孟浩然的诗句,司法清明了,想要追求的公平正义的目标也就触手可及了。面对笔者提出“邓梅的证据如此单薄,凭什么能够支持她的诉讼请求”的疑问,张文的回答,让笔者更加坚信司法的“江清月近人”。&&&&张文说支持邓梅主要基于两点考虑:&&&&首先,从履行合同的角度看,被上诉人分包商在合同中分明约定,郭辉每完成一个工程单元,经业主、监理及相关人员检查后,分包商支付相应验收单元工程款的70%。但其却在二审时陈述自己多次全额预付单元工程款给郭辉,这与当初的约定不符,也不符合商业行为惯例。&&&&其次,从整个工程发包和分包情况来看,深圳公司亦早已就该段工程与发包商结算,但却在这关键的事实上作了不实陈述。而且,工程只有郭辉一人在做,按发包商与分包商结算的工程量,也远远超出分包商主张的3.8万平方米。故分包商陈述的真实性值得怀疑。&&&&张文表示,诉讼诚信的缺失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而且阻碍了司法事业的发展。法院要警惕自己被心怀叵测的人利用,影响司法的公平和公正。&&&&在案件关键人物郭辉死亡后,邓梅收集案件证据存在客观障碍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分包商在诉讼中存在不诚信表现,且其必然保有履行合同的详细资料,距离证据的源泉更近,在给其机会提交原始资料还原事实真相其逾期未能提交的情况下,认定工程的施工面积更接近协议约定的参考数值,判决分包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更能体现诉讼公平、诉讼效率等司法价值。&&&&有人说,邓梅是佛山的“秋菊”,但邓梅说自己不是。因为,她自始至终相信法律,相信法院会依法为自己做主,遵循法律途径去讨要说法和钱款。笃信法律是她与张艺谋电影里的“秋菊”最大的区别。&&&&五年,面对人生的不幸,邓梅没有低头,而是从柔弱走向了倔强。她成功为丈夫赢得了清白,她也用坚信佐证了法律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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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单位:人民法院报出版部。京ICP备号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发布时间: 15:22:11【】【字体: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后就刑事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判决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后,所制作的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可分为:(1)第一审公诉案件刑事判决书。(2)第一审公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3)第一审自诉刑事案件判决书。(4)第一审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5)第一审自诉、反诉并案审理刑事判决书。(6)第一审自诉、反诉并案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7)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人的刑事判决书。按照判决是否确定被告人有罪,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又可分为两大类:一审有罪判决书和一审无罪判决书。审判实践中,用得最多的是有罪判决书,本节只介绍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一、概念及作用
人民法院对于所受理的刑事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结论,称为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这是制作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的法律依据。
一审刑事判决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依法对侦查、起诉、审理的刑事案件所作出的结论。人民法院制作的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对被告人来说,是关系到生杀予夺、人身自由及政治权利等切身利害的决定书;就第一审人民法院来说,它是代表国家先行审判权的具体体现。一审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对被告人具有强制性,是执行机关执行的依据,且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非经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不得变更或撤销。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分两行写:在文书的上部正中写“×××人民法院”。判处涉外案件时,各级法院均应冠以我国的国名,字体比正文大些;在法院名称下一行正中写“刑事判决书”,字型要比正文大两号,以便醒目。
值得注意的是:文种名称之前不加审级,也不加表明文书性质的词语,如“有罪”等字样。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文书编号。如:“[年度]×刑初字第×号”。 3.公诉机关和诉讼参加人情况
对于公诉案件,先写公诉机关即检察机关名称。如:“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能写“×××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
对于自诉案件,先列自诉人。写自诉人的身份事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职务、单位和住址。自诉人有数人的,依次列写。
被告人的身份事项。在写完公诉机关或自诉人之后,写被告人身份等情况。包括姓名(曾用名、别名、化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务或职业、单位和住址;被告人曾经受过刑事处分、劳动教养处分,或者又在以上限制自由的期间逃跑过的,可能构成累犯或者有法定从重、加重的情节,应写明其事由和时间;因本案受到强制措施的,应写明被拘留、逮捕的时间。被告人如因本案被收容审查过,在此期间又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的,应写明起止日期,以便折抵刑期。
如果被告人是法人的,应写明其单位全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如果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下还应插入“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如果一案有被告多人,应按主犯、从犯的顺序依次写出每个被告人的身份事项。
在辩护人一栏,如辩护人是律师的,只写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如辩护人是其他人的,写“辩护人:×××,性别,年龄,在××单位担任××工作,与被告人是××关系”。
自诉案件自诉人和公诉案件被害人,如果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应在其被代理人的次行书写。其代理人的写法与辩护人的写法大致相同。 4.案件审理的有关情况
案件审理的有关情况指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的表述,包括以下内容:案由和案件来源,即写明被告人姓名、罪名及案件由来(要写明法院受理本案的时间,以便计算审判期限);审判组织,即写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是公开进行的,还是依法不公开进行的(写这一内容关系到是否贯彻公开审判原则);公诉人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等到庭情况等。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有不同的写法,分别是:
(1)公诉案件。写:“×××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自诉案件。写:“自诉人×××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或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3)自诉、反诉并案审理案件。写:“自诉人×××以被告人×××犯×罪向本案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被告人×××又以自诉人×××犯×罪提起反诉,经审查能够成立。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对本案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自诉人(被反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辩护人)×××、被告人(反诉人)×××及其辩护人(委托代理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对于一些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疑难案件,在案由部分的“本案”与“现已审理终结”之间,增写“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 (二)正文 1.事实
理由和判决结果的成立要以事实为基础。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其次,重点写法院查明的事实。这一事实,是有罪、无罪和定性判刑的主要根据,所以要遵循“忠实于事实真相”的原则来写法院查明的事实。具体说来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叙写犯罪事实的内容,要写明犯罪事实的七个要素,犯罪事实要写全面,反映案件行为人犯罪行为事实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情节、结果必须周全。有的时候还要写上被告人的事后态度、表现。关于时间,要求精确,根据时间本身可以证明被告人有作案可能的案件,要具体写出年、月、日、时;关于地点,要写得确切,不要把相似的地点名称搞混淆,特别是作案地点的详细地址一定要写得精确;关于动机,应当把犯罪的真实动机即真正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写清楚;关于目的,这一构成犯罪主观方面的重要因素,必须是犯罪行为人心理状态中所希望达到的外部结果;关于手段,通过写实施犯罪行为的方式方法,可以反映出被告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关于情节,要写明犯罪行为的过程,通过犯罪各阶段的情况和变化,反映出“情节较轻”、“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以及“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关于结果,要使人了解犯罪行为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反映出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严重后果”,还是“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况。
(2)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准确的,即犯罪事实要确凿。事实是否真实可靠,要让证据来说话,因此,在一审刑事判决书中叙写犯罪事实时,要列举经法院查证核实的用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罪轻的证据来证明犯罪事实。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并且经过查证属实的事实。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有七种类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和处以刑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机关、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是主要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证据与证据之间要能够相互印证。
证据的写法多种多样。案情简单的,可以集中举证分析论定;案情复杂的,可以一边叙事,一边举证;一人多罪或者集团犯罪案件,还可以分项或者逐人逐罪举证,分析论定。如:“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的报案和陈述笔录,有证人×××、×××的证词,有××公安局的现场勘验笔录,有查获的作案工具铁锟、三角刮刀,有查获的赃款现金××元及法医鉴定书为证,经当庭查证属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在庭审中也供认不讳。”证据必须具体引述,而过去有的一审刑事判决书不重视引述具体证据,用一些公式化的写法,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亦供认不讳”或者“被告人上述罪行,有人证、物证、书证在卷,足以认定”等套话,显得空洞无物。不过证据的写法也不能过于繁琐,要求做到明白、清楚、扼要。
(3)叙述犯罪事实要重点突出,要把能证明被告人罪行、罪责实质性的事实,重点表述,而对定罪量刑意义不大或没有意义的情节应略写或不写。被告人数次犯一种罪,或者是数次犯数罪的案件,必须突出主罪,通过突出叙述主罪、根据需要叙述次罪来反映被告人罪行的本质特点。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以主犯为主线进行叙述。集团犯罪案件,可先综述集团的形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再按主犯、从犯或者罪重、罪轻的次序分别叙述各个被告人的罪行。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力求使用确切的词语重点突出、详略得当地来写犯罪事实,才能把犯罪事实叙述清楚,通常采用模糊语言、过分概括的语言的写法是不允许的。 2.理由
理由部分是阐述法院为什么如此判决,是把案件的事实、情节和裁判结果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媒介。其核心内容是针对案情特点,运用法律规定和立法原理与犯罪构成原理及要件,分析被告人行为的实质,论证应该如何处理,从而定出惩罚犯罪的具体措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阐述理由必须以法院认定的事实为依据,以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准绳,以事、以法论理,有理有据,力求结构严谨,语言精练。具体说来,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按照刑法的规定阐明定罪量刑的理由。通过分析被告人的作案动机、目的罪行表现、危害后果,来论证被告人的罪行性质,恶性程度和造成的严重影响,以刑法分则各条规定的罪状特征为依据,以被侵犯的直接客体为基础,确定其罪名。例如,依照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只有符合这样的性质,才能成立本罪。另外,还应注意不要把犯罪构成要件作为从重处罚的理由。任何一起刑事案件,都有着自身的特点,所以阐述理由一定要突出本案的特点,坚持从案件性质本身出发的原则来写理由。对于犯数罪的应当先定重罪,后定轻罪;一般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应依法确定主犯、从犯、协从犯的罪名。法院认定的罪名与公安、检察机关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对此作出分析、说明。
(2)对控、辩双方的意见加以分析说明。控、辩双方的意见,在一审刑事案件中,一方是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或自诉人的控告,另一方是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在书写理由部分时,必须对控、辩双方所持的主要论点及理由加以分析,是正确的,表明予以采纳;错误的,予以据理批驳。
(3)正确处理事实、理由、判决三者之间的关系。判决理由在判决书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必须上与已经认定的事实、情节相适应,下与判决结果相一致。这样,事实、理由、判决三者之间才能相互照应,无懈可击。
理由和事实相一致,即阐述理由时要遵守“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从案件的主要事实、情节出发来分析评定被告人的罪行实质。行为的恶劣与轻微,是什么程度就论述到什么程度。可以根据被告人的罪责、表现和认罪态度,分析被告人具有哪些从重、加重,或者从轻、减轻的条件。对共同犯罪或者集团案件,应在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的前提下,分别论证其罪行轻重。
理由和判决相一致,即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评断之后,得出应该判处某种刑罚的结论。已经过时的法律、法规、政策,有争议的法学理论,与社会主义法律原则 不相适应的旧道德规范,都不能作为主论或驳论的论据。具体写作时,一方面要求合理合法,另一方面要注意不要只写简单的结论,生硬地确定罪名。理由和判决结果之间的任何矛盾之处都应杜绝,比如不能对有罪的判决作无罪的论述;不能对无罪的判决作有罪的论述;不能在理由部分把犯罪性质说得非常恶劣严重,而判决结果却很轻,只是判处短期徒刑、拘役等刑罚;不能在理由部分论证被告人构成了甲罪,而判决结果却以乙罪论处,如在理由部分论证的是被告人犯的是抢劫罪,而最后的判决结果却以盗窃罪来论处等。
(4)正确援引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款。援引法律条款是为判决主文提供法律依据,能否准确、全面地引用法律条文涉及到能否正确定罪量刑,直接关系到刑事判决的质量。引用法律一定要针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具体引用与之相适宜的条款。引用法律条款,首先要求准确,要恰如其分地适合判决结果;其次要求具体,应引用到刑法分则条文的外延最小的规定,有条、款、项的,一定要引用到项;三是要求全面,该引用的条款都要引用,不能遗漏;四是要求完整,既要引用定罪的条款,又要引用量刑的条款,做到定罪有法可依,量刑有法可循;五是要求有条理,有次序,即先引述有关定罪与确定量刑幅度的条文,后引述从重、加重、从轻、减轻的条文。先引主刑的条文,后引用附加刑的条文。一人犯数罪的,应逐罪引法律条文。一般的共同犯罪可集中引用有关的法律条文,必要时应逐人逐罪引用法律条文。集团犯罪案件,应结合分项判处,逐人逐罪引用法律条文。既要引用实体法又要引用程序法的,一般应先引程序法后引实体法,还要注意的是,引用法律条文的名称要用全称,不能用简称。 3.判决结果
判决结果是依照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对被告人作出的有罪或者无罪,犯什么罪,适用什么刑罚的处理结论,是判决书的实质部分,必须严格推敲,做到判决结果与事实、理由、法律相适应。一审有罪判决书应这样写判决结果:先写明被告人犯什么罪,然后再续写判处什么刑罚。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罪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写,不能不写或滥定。以往有的判决书不写罪名,只写刑罚,如“判处被告人李××有期徒刑二年”。李××犯什么罪,要到理由部分去找;还有的判决书中出现过“判处盗窃犯王××拘役六个月”,没有用专句把罪名表述出来,是不妥当的;
一些诸如“杀害干部罪”等不规范的罪名表述也是应当避免的。一案多人的,应以罪责的主次或者应判刑罚的重轻顺序,逐人分项引述法律依据,定罪判处;数罪并罚的应当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刑法总则第4章第4节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对犯罪分子的赃款赃物,应分清情况,判决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予以没收。对于财物多、种类杂的,只在判决书上写明其种类和总数,另列清单作为判决书的附件。机关、团体、企业或事业单位构成犯罪被判处经济处罚的,首先应写明被告人(单位)犯什么罪,其次写明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种类和数额。具体表述如:
“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二、被告人×××……(包括追缴、退赔或者没收财物的种类和数额。没有的不写此项)” (三)尾部
尾部是判决书的结束部分,应依次写明以下内容: 1.交待上诉权和上诉审法院
在主文之后另起一行写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如果是自诉案件,上诉状副本的份数,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写明。 2.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
在尾部的右下方,由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依次署名,如系独任审判则由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署名。对于经院长或者庭长指定担任审判长的,不论本原来是审判员还是助理审判员的,应一律以“审判长”名义署名。助理审判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按照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其署名应为“代理审判员”。 3.判决的决定日期
在署名的右下方写明判决的年月日,如果是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写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日期,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4.书记员署名
在年月日下方署书记员名,并在年月日和署名之间的左下方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条戳,以示核对。
附:一审刑事无罪判决书
人民法院对于所受理的刑事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确认被告人被控告的行为并不存在或不构成犯罪,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因而宣告被告人无罪所作的书面决定,称为第一审刑事无罪判决书。
一审刑事无罪判决书的格式与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基本相同。其结构,也是由首部、正文(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三部分组成,而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的内容和写法上有自己的特点。 1.事实和理由
对不构成犯罪的案件,由于无罪的情况不同,对事实的叙述方法也不同。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种情况:
(1)属于冤案性质的,即经法院审理,被告人没有检察机关或自诉人所控告的犯罪事实,可先概括被指控的要点,然后用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去否定指控的犯罪事实,有理有据地为被告人剖白,从而明确肯定被告人不具有被控告的犯罪事实。
(2)属于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性质的,要写明控告缺乏事实根据,证据不足的情况和不能证明被告人犯罪的理由。
(3)属于被告人行为是错误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性质的,即有的被告人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有的被告人虽然具备了法定的罪状特征,但是没有达到情节恶劣和严重程度,不认为是犯罪等等。对于这些情况,可先叙述经法院查明的被告人的错误或者违法的事实,然后依照法律,着重论述被告人的行为,为什么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因而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理由。
(4)属于被告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而不负刑事责任性质的,可先简要叙述案情,然后着重写明被告人不具备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或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和证据,最后引用刑法第17条,第18条和第19条有关条款的规定,阐明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的理由。
(5)属于被告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性质的,应从手段、情节、后果等方面,全面具体地作出分析论证,说明其行为确实属于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的范围,根据刑法第20条和第21条的有关款项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事实部分的叙写方法,可以逐条写明控告要点,然后用查证的事实、证据一一予以否定。有些案情简单的,可以不分项叙写。属于冤案性质的,重点写澄清之后的事实,理由不必多讲,因为事实写清即不言自明;属于检察院确认为是犯罪,提起公诉或自诉人提出控告,认为被告人犯了罪,而法院不认为是犯罪情况的,法院在写一审刑事无罪判决书的理由时,应提出充分理由或找出有关的法律条文作为依据来反驳,做到有理有据。 2.判决结果
写“被告人×××无罪”。
应该注意的是:对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并不是清白无辜,而是有严重错误,或者被告人嫌疑很大,由于证据不足,犯罪事实不能认定的,都应当宣告无罪。不能在宣告无罪的同时,再附加些希望从宽处刑等画蛇添足的语言;也不能既不说是构成犯罪,又不愿承认其无罪,判决结果模棱两可,似是而非,所有这些写法,都是违反法律规定,不符合制作要求的。 (三)尾部
与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相同。
【 范 文 】 ××省××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1998]×刑初字第15号
公诉机关:××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曾用名,吴××),男,日出生,汉族,本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本市××区锦屏镇李圩村。日因强奸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李××,×××市新浦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日收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及其辩护人王×、李××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于日夜,乘张××熟睡之机将其奸淫。被告人吴××对其与张××的性行为是张为得钱而自愿与之发生的。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没实施暴力,其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经审理查明:日,被告人吴××为贩卖香烟到××区宿城乡东崖层村,当晚该吴留宿于其亲属家堂屋东房。是夜,当被告人吴××得知住西房的张××之夫下海捕鱼后,便于22日零时许,窜至西房,将熟睡中的张××强奸。
上述认定的事实,有被告人吴××供述,且与被害人张××的陈述相吻合,并有[1993]×公物化字第030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明,以及肖××等证人证言相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乘他人熟睡之机,实施奸淫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犯强奸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对其犯罪事实的供述出尔反尔,又辩解:被害人张××与其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纯属推卸罪责。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没有实施暴力行为,亦未造成严重后果,请酌情从轻处理的意见,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为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保护妇女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日书记员:×××
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来源:作者: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后就刑事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判决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后,所制作的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可分为:(1)第一审公诉案件刑事判决书。(2)第一审公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3)第一审自诉刑事案件判决书。(4)第一审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5)第一审自诉、反诉并案审理刑事判决书。(6)第一审自诉、反诉并案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7)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人的刑事判决书。按照判决是否确定被告人有罪,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又可分为两大类:一审有罪判决书和一审无罪判决书。审判实践中,用得最多的是有罪判决书,本节只介绍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一、概念及作用
人民法院对于所受理的刑事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结论,称为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这是制作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的法律依据。
一审刑事判决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依法对侦查、起诉、审理的刑事案件所作出的结论。人民法院制作的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对被告人来说,是关系到生杀予夺、人身自由及政治权利等切身利害的决定书;就第一审人民法院来说,它是代表国家先行审判权的具体体现。一审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对被告人具有强制性,是执行机关执行的依据,且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非经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不得变更或撤销。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分两行写:在文书的上部正中写“×××人民法院”。判处涉外案件时,各级法院均应冠以我国的国名,字体比正文大些;在法院名称下一行正中写“刑事判决书”,字型要比正文大两号,以便醒目。
值得注意的是:文种名称之前不加审级,也不加表明文书性质的词语,如“有罪”等字样。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文书编号。如:“[年度]×刑初字第×号”。 3.公诉机关和诉讼参加人情况
对于公诉案件,先写公诉机关即检察机关名称。如:“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能写“×××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
对于自诉案件,先列自诉人。写自诉人的身份事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职务、单位和住址。自诉人有数人的,依次列写。
被告人的身份事项。在写完公诉机关或自诉人之后,写被告人身份等情况。包括姓名(曾用名、别名、化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务或职业、单位和住址;被告人曾经受过刑事处分、劳动教养处分,或者又在以上限制自由的期间逃跑过的,可能构成累犯或者有法定从重、加重的情节,应写明其事由和时间;因本案受到强制措施的,应写明被拘留、逮捕的时间。被告人如因本案被收容审查过,在此期间又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的,应写明起止日期,以便折抵刑期。
如果被告人是法人的,应写明其单位全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如果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下还应插入“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如果一案有被告多人,应按主犯、从犯的顺序依次写出每个被告人的身份事项。
在辩护人一栏,如辩护人是律师的,只写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如辩护人是其他人的,写“辩护人:×××,性别,年龄,在××单位担任××工作,与被告人是××关系”。
自诉案件自诉人和公诉案件被害人,如果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应在其被代理人的次行书写。其代理人的写法与辩护人的写法大致相同。 4.案件审理的有关情况
案件审理的有关情况指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的表述,包括以下内容:案由和案件来源,即写明被告人姓名、罪名及案件由来(要写明法院受理本案的时间,以便计算审判期限);审判组织,即写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是公开进行的,还是依法不公开进行的(写这一内容关系到是否贯彻公开审判原则);公诉人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等到庭情况等。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有不同的写法,分别是:
(1)公诉案件。写:“×××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自诉案件。写:“自诉人×××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或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3)自诉、反诉并案审理案件。写:“自诉人×××以被告人×××犯×罪向本案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被告人×××又以自诉人×××犯×罪提起反诉,经审查能够成立。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对本案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自诉人(被反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辩护人)×××、被告人(反诉人)×××及其辩护人(委托代理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对于一些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疑难案件,在案由部分的“本案”与“现已审理终结”之间,增写“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 (二)正文 1.事实
理由和判决结果的成立要以事实为基础。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其次,重点写法院查明的事实。这一事实,是有罪、无罪和定性判刑的主要根据,所以要遵循“忠实于事实真相”的原则来写法院查明的事实。具体说来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叙写犯罪事实的内容,要写明犯罪事实的七个要素,犯罪事实要写全面,反映案件行为人犯罪行为事实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情节、结果必须周全。有的时候还要写上被告人的事后态度、表现。关于时间,要求精确,根据时间本身可以证明被告人有作案可能的案件,要具体写出年、月、日、时;关于地点,要写得确切,不要把相似的地点名称搞混淆,特别是作案地点的详细地址一定要写得精确;关于动机,应当把犯罪的真实动机即真正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写清楚;关于目的,这一构成犯罪主观方面的重要因素,必须是犯罪行为人心理状态中所希望达到的外部结果;关于手段,通过写实施犯罪行为的方式方法,可以反映出被告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关于情节,要写明犯罪行为的过程,通过犯罪各阶段的情况和变化,反映出“情节较轻”、“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以及“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关于结果,要使人了解犯罪行为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反映出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严重后果”,还是“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况。
(2)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准确的,即犯罪事实要确凿。事实是否真实可靠,要让证据来说话,因此,在一审刑事判决书中叙写犯罪事实时,要列举经法院查证核实的用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罪轻的证据来证明犯罪事实。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并且经过查证属实的事实。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有七种类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和处以刑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机关、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是主要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证据与证据之间要能够相互印证。
证据的写法多种多样。案情简单的,可以集中举证分析论定;案情复杂的,可以一边叙事,一边举证;一人多罪或者集团犯罪案件,还可以分项或者逐人逐罪举证,分析论定。如:“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的报案和陈述笔录,有证人×××、×××的证词,有××公安局的现场勘验笔录,有查获的作案工具铁锟、三角刮刀,有查获的赃款现金××元及法医鉴定书为证,经当庭查证属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在庭审中也供认不讳。”证据必须具体引述,而过去有的一审刑事判决书不重视引述具体证据,用一些公式化的写法,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亦供认不讳”或者“被告人上述罪行,有人证、物证、书证在卷,足以认定”等套话,显得空洞无物。不过证据的写法也不能过于繁琐,要求做到明白、清楚、扼要。
(3)叙述犯罪事实要重点突出,要把能证明被告人罪行、罪责实质性的事实,重点表述,而对定罪量刑意义不大或没有意义的情节应略写或不写。被告人数次犯一种罪,或者是数次犯数罪的案件,必须突出主罪,通过突出叙述主罪、根据需要叙述次罪来反映被告人罪行的本质特点。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以主犯为主线进行叙述。集团犯罪案件,可先综述集团的形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再按主犯、从犯或者罪重、罪轻的次序分别叙述各个被告人的罪行。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力求使用确切的词语重点突出、详略得当地来写犯罪事实,才能把犯罪事实叙述清楚,通常采用模糊语言、过分概括的语言的写法是不允许的。 2.理由
理由部分是阐述法院为什么如此判决,是把案件的事实、情节和裁判结果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媒介。其核心内容是针对案情特点,运用法律规定和立法原理与犯罪构成原理及要件,分析被告人行为的实质,论证应该如何处理,从而定出惩罚犯罪的具体措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阐述理由必须以法院认定的事实为依据,以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准绳,以事、以法论理,有理有据,力求结构严谨,语言精练。具体说来,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按照刑法的规定阐明定罪量刑的理由。通过分析被告人的作案动机、目的罪行表现、危害后果,来论证被告人的罪行性质,恶性程度和造成的严重影响,以刑法分则各条规定的罪状特征为依据,以被侵犯的直接客体为基础,确定其罪名。例如,依照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只有符合这样的性质,才能成立本罪。另外,还应注意不要把犯罪构成要件作为从重处罚的理由。任何一起刑事案件,都有着自身的特点,所以阐述理由一定要突出本案的特点,坚持从案件性质本身出发的原则来写理由。对于犯数罪的应当先定重罪,后定轻罪;一般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应依法确定主犯、从犯、协从犯的罪名。法院认定的罪名与公安、检察机关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对此作出分析、说明。
(2)对控、辩双方的意见加以分析说明。控、辩双方的意见,在一审刑事案件中,一方是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或自诉人的控告,另一方是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在书写理由部分时,必须对控、辩双方所持的主要论点及理由加以分析,是正确的,表明予以采纳;错误的,予以据理批驳。
(3)正确处理事实、理由、判决三者之间的关系。判决理由在判决书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必须上与已经认定的事实、情节相适应,下与判决结果相一致。这样,事实、理由、判决三者之间才能相互照应,无懈可击。
理由和事实相一致,即阐述理由时要遵守“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从案件的主要事实、情节出发来分析评定被告人的罪行实质。行为的恶劣与轻微,是什么程度就论述到什么程度。可以根据被告人的罪责、表现和认罪态度,分析被告人具有哪些从重、加重,或者从轻、减轻的条件。对共同犯罪或者集团案件,应在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的前提下,分别论证其罪行轻重。
理由和判决相一致,即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评断之后,得出应该判处某种刑罚的结论。已经过时的法律、法规、政策,有争议的法学理论,与社会主义法律原则 不相适应的旧道德规范,都不能作为主论或驳论的论据。具体写作时,一方面要求合理合法,另一方面要注意不要只写简单的结论,生硬地确定罪名。理由和判决结果之间的任何矛盾之处都应杜绝,比如不能对有罪的判决作无罪的论述;不能对无罪的判决作有罪的论述;不能在理由部分把犯罪性质说得非常恶劣严重,而判决结果却很轻,只是判处短期徒刑、拘役等刑罚;不能在理由部分论证被告人构成了甲罪,而判决结果却以乙罪论处,如在理由部分论证的是被告人犯的是抢劫罪,而最后的判决结果却以盗窃罪来论处等。
(4)正确援引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款。援引法律条款是为判决主文提供法律依据,能否准确、全面地引用法律条文涉及到能否正确定罪量刑,直接关系到刑事判决的质量。引用法律一定要针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具体引用与之相适宜的条款。引用法律条款,首先要求准确,要恰如其分地适合判决结果;其次要求具体,应引用到刑法分则条文的外延最小的规定,有条、款、项的,一定要引用到项;三是要求全面,该引用的条款都要引用,不能遗漏;四是要求完整,既要引用定罪的条款,又要引用量刑的条款,做到定罪有法可依,量刑有法可循;五是要求有条理,有次序,即先引述有关定罪与确定量刑幅度的条文,后引述从重、加重、从轻、减轻的条文。先引主刑的条文,后引用附加刑的条文。一人犯数罪的,应逐罪引法律条文。一般的共同犯罪可集中引用有关的法律条文,必要时应逐人逐罪引用法律条文。集团犯罪案件,应结合分项判处,逐人逐罪引用法律条文。既要引用实体法又要引用程序法的,一般应先引程序法后引实体法,还要注意的是,引用法律条文的名称要用全称,不能用简称。 3.判决结果
判决结果是依照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对被告人作出的有罪或者无罪,犯什么罪,适用什么刑罚的处理结论,是判决书的实质部分,必须严格推敲,做到判决结果与事实、理由、法律相适应。一审有罪判决书应这样写判决结果:先写明被告人犯什么罪,然后再续写判处什么刑罚。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罪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写,不能不写或滥定。以往有的判决书不写罪名,只写刑罚,如“判处被告人李××有期徒刑二年”。李××犯什么罪,要到理由部分去找;还有的判决书中出现过“判处盗窃犯王××拘役六个月”,没有用专句把罪名表述出来,是不妥当的;
一些诸如“杀害干部罪”等不规范的罪名表述也是应当避免的。一案多人的,应以罪责的主次或者应判刑罚的重轻顺序,逐人分项引述法律依据,定罪判处;数罪并罚的应当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刑法总则第4章第4节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对犯罪分子的赃款赃物,应分清情况,判决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予以没收。对于财物多、种类杂的,只在判决书上写明其种类和总数,另列清单作为判决书的附件。机关、团体、企业或事业单位构成犯罪被判处经济处罚的,首先应写明被告人(单位)犯什么罪,其次写明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种类和数额。具体表述如:
“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二、被告人×××……(包括追缴、退赔或者没收财物的种类和数额。没有的不写此项)” (三)尾部
尾部是判决书的结束部分,应依次写明以下内容: 1.交待上诉权和上诉审法院
在主文之后另起一行写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如果是自诉案件,上诉状副本的份数,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写明。 2.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
在尾部的右下方,由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依次署名,如系独任审判则由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署名。对于经院长或者庭长指定担任审判长的,不论本原来是审判员还是助理审判员的,应一律以“审判长”名义署名。助理审判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按照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其署名应为“代理审判员”。 3.判决的决定日期
在署名的右下方写明判决的年月日,如果是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写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日期,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4.书记员署名
在年月日下方署书记员名,并在年月日和署名之间的左下方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条戳,以示核对。
附:一审刑事无罪判决书
人民法院对于所受理的刑事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确认被告人被控告的行为并不存在或不构成犯罪,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因而宣告被告人无罪所作的书面决定,称为第一审刑事无罪判决书。
一审刑事无罪判决书的格式与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基本相同。其结构,也是由首部、正文(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三部分组成,而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的内容和写法上有自己的特点。 1.事实和理由
对不构成犯罪的案件,由于无罪的情况不同,对事实的叙述方法也不同。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种情况:
(1)属于冤案性质的,即经法院审理,被告人没有检察机关或自诉人所控告的犯罪事实,可先概括被指控的要点,然后用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去否定指控的犯罪事实,有理有据地为被告人剖白,从而明确肯定被告人不具有被控告的犯罪事实。
(2)属于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性质的,要写明控告缺乏事实根据,证据不足的情况和不能证明被告人犯罪的理由。
(3)属于被告人行为是错误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性质的,即有的被告人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有的被告人虽然具备了法定的罪状特征,但是没有达到情节恶劣和严重程度,不认为是犯罪等等。对于这些情况,可先叙述经法院查明的被告人的错误或者违法的事实,然后依照法律,着重论述被告人的行为,为什么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因而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理由。
(4)属于被告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而不负刑事责任性质的,可先简要叙述案情,然后着重写明被告人不具备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或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和证据,最后引用刑法第17条,第18条和第19条有关条款的规定,阐明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的理由。
(5)属于被告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性质的,应从手段、情节、后果等方面,全面具体地作出分析论证,说明其行为确实属于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的范围,根据刑法第20条和第21条的有关款项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事实部分的叙写方法,可以逐条写明控告要点,然后用查证的事实、证据一一予以否定。有些案情简单的,可以不分项叙写。属于冤案性质的,重点写澄清之后的事实,理由不必多讲,因为事实写清即不言自明;属于检察院确认为是犯罪,提起公诉或自诉人提出控告,认为被告人犯了罪,而法院不认为是犯罪情况的,法院在写一审刑事无罪判决书的理由时,应提出充分理由或找出有关的法律条文作为依据来反驳,做到有理有据。 2.判决结果
写“被告人×××无罪”。
应该注意的是:对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并不是清白无辜,而是有严重错误,或者被告人嫌疑很大,由于证据不足,犯罪事实不能认定的,都应当宣告无罪。不能在宣告无罪的同时,再附加些希望从宽处刑等画蛇添足的语言;也不能既不说是构成犯罪,又不愿承认其无罪,判决结果模棱两可,似是而非,所有这些写法,都是违反法律规定,不符合制作要求的。 (三)尾部
与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相同。
【 范 文 】 ××省××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1998]×刑初字第15号
公诉机关:××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曾用名,吴××),男,日出生,汉族,本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本市××区锦屏镇李圩村。日因强奸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李××,×××市新浦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日收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及其辩护人王×、李××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于日夜,乘张××熟睡之机将其奸淫。被告人吴××对其与张××的性行为是张为得钱而自愿与之发生的。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没实施暴力,其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经审理查明:日,被告人吴××为贩卖香烟到××区宿城乡东崖层村,当晚该吴留宿于其亲属家堂屋东房。是夜,当被告人吴××得知住西房的张××之夫下海捕鱼后,便于22日零时许,窜至西房,将熟睡中的张××强奸。
上述认定的事实,有被告人吴××供述,且与被害人张××的陈述相吻合,并有[1993]×公物化字第030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明,以及肖××等证人证言相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乘他人熟睡之机,实施奸淫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犯强奸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对其犯罪事实的供述出尔反尔,又辩解:被害人张××与其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纯属推卸罪责。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没有实施暴力行为,亦未造成严重后果,请酌情从轻处理的意见,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为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保护妇女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日书记员:×××
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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