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自然人不能是正在社区服刑人员月度小结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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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矫正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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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社区矫正就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如能有效将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好,防止这些人重新犯罪,就能达到维护法律尊严,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效果。 中国论文网 /2/view-678507.htm  关键词社区矫正 服刑 监管矫正   作者简介:陈文航,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1)06-195-02      社区矫正就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适用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包括保外就医)这五类罪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系统规范管理好社区服刑人员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该项工作如果能有效展开,那就能彰显社会主义刑罚制度的人道主义精神,而且对完善刑罚制度,增强刑罚效能具有重要意义。社区矫正如能有效将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好,防止这些人重新犯罪,就能达到维护法律尊严,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效果。   一、当前社区服刑人员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社区服刑人员人户分离现象较严重,这是不能具体掌握本社区服刑人员的人数,造成社区服刑人员脱管的主要原因。只有详细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情况,才能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才能有效地管理好这些人。在当前,派出所对自然人的管理模式仍然是户籍所在地管理方式,在计划经济时代,这种模式在操作中确实很管用,但由于现在是商品经济社会,流动人口多,人户分离的情况很普遍,旧的模式显然已不适合时代发展,这就在管理上造成混乱。社会在发展,城市中的拆迁现象多,这就造成有些罪犯属“空挂户”,户口上的地址已不存在,另有一种情况是该住址的房产已转卖他人,罪犯已到别处居住而户口未迁走。由于派出所掌握不了罪犯的实际居住地,罪犯又不主动到原居住地派出所报到,导致罪犯的交付执行配合衔接不上,出现了见档不见人的现象。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无法及时掌握罪犯动态,在管理上带来困难。按派出所重点人口的管理规定,人户分离人员应向居住地派出所办理托管,但实际工作中,居住地监管机关往往以无此人在上址居住敷衍回复,这也是造成该类罪犯脱管的另一原因。   2.交付执行过程中,法律文书的送达存在缺陷,各部门间协调不够,交接程序不严谨。主要表现为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有些社区服刑人员已主动回派出所报到,而有关执行文书还未能送达,造成见人不见档;另外,还有些社区服刑人员在出狱后,由于思想存在顾虑,没有到派出所报到,同时由于办理机关在文书送达环节不够健全,造成派出所不能及时收到材料或根本就无材料,故不能有效建档考察,出现社区服刑人员漏管。   3.部分管理人员专业水平不高,责任心不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管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考察流于形式。在实践中,部分管理人员对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还存在着一些思想误区,如重视侦查刑事案件,轻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监督工作,对这类人疏于监督和管理,或不愿接手这项工作,甚至不愿履行相应职责。大部分的监管工作只涉及表面,如每月要求罪犯交付一份思想汇报,基本材料都千篇一律,至于罪犯的实际思想状况知之甚少。   4.法律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执行主体规定有缺陷。依法律规定监外执行的罪犯的刑罚执行者是公安机关,而刑事司法活动分为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四个环节,相应地刑事司法机关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执行机关组成。“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是现代刑事司法活动的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公安机关执行刑罚有悖这一基本原则。公安机关担负着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任务,实际上执行工作不属于其工作范畴,加之目前警力所限,因此疏于管理而使社会上服刑罪犯的监督、考察和改造流于形式,这是由于刑罚体制不完善而造成的弊端。   5.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在不服监管的情况下,缺少有效的制裁措施。由于剥夺政治权利只是一种资格罚,对罪犯的人身自由没有限制,缺少有力的监管方式,如该类罪犯不服管教,脱管漏管,现还无强硬的措施可制裁,现有公安部日颁发的第23号文规定,可对犯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该规定有违反上位法之嫌,操作性不强。   6.保外就医环节随意性大,存在漏洞。   (1)取保人的职责不明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7条规定:“取保人应当具备管束和教育保外就医罪犯的能力,并有一定的经济条件。”这仅仅是取保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至于具备这种资格的取保人平时应如何管束和教育保外就医犯,则缺乏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因监管职责不明确,自然也就谈不上监管措施的落实。目前的实际状况是,取保人只要将被保人领回,就算完成了取保任务。至于被保人平时干些什么,则很少过问。   (2)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疾病过多,有些符合条件的疾病值得商榷。保外就医条件是有严重疾病,并且有需要才行。在工作中,我们曾遇到一名罪犯是以患有“无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为病因而得以保外就医的。该罪犯身体结实,就是表面看上去神情忧郁,比较自闭,与人少交谈,好像经常处于一种精神紧张状态中。此类精神压抑上的病症与肉体痛疼疾病有天壤之别,被处以刑罚而丧失人身自由的人生活在焦虑中应是一种正常的状态。该病症作为保外就医的一类疾病的确值得商榷。   (3)续保手续的出具过于随便。法律规定,保外就医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出具证明。罪犯出监时的病情诊断材料均能保证是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出具,但在办理续保手续时比较宽松。工作实践中经常发现,很多罪犯只需县级以上的医院出具证明加派出所的意见邮寄回原服刑监狱即可办理续保手续。这程序中,监督环节明显不力,并且具有出具证明材料的医院过多,操作上过于随便,不利于打击犯罪。更有甚者,即使派出所对不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提出收监执行的意见时,原服刑监狱仍不闻不问,继续办理续保手续,这样续保手续就成为一种形式,成为一些罪犯逃避法律处罚的一种手段,容易滋生司法腐败。实际操作经常是,只要罪犯办理保外就医出狱,就极少有罪犯再收监执行余刑,即使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已经消失。   (4)保外就医期间减刑的做法不值得提倡。刑罚的宗旨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保外就医罪犯是在监外服刑,出监的目的是治病。在监外服刑期间,监管工作由户籍地派出所执行,派出所的监管方式以教育罪犯为主,惩罚作用明显缺乏。工作中发现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获得减刑的现象比较普遍,特别是一些刑期较长的罪犯还获得多次减刑,甚至有些减刑的幅度并不比在监狱内服刑的罪犯少。保外就医期间减刑的做法不值得提倡,因为保外就医罪犯是在监外执行刑期,人身自由的限制小,得到惩罚的力度也小。对保外就医罪犯的减刑应加以控制,除非有立功表现的,才可考虑提出减刑。   7.收监执行的办法欠缺灵活性、可操作性。对于违反监外执行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现行法律的规定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在实践中,由于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警力不足,任务繁重,没有精力去严格管理和监督,加之在具体操作上无章可循,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混乱、松散,以致罪犯放任自流,没有任何改造压力,甚至走上重新犯罪道路。
  二、落实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矫正措施   1.健全制度,实行社区服刑人员日常检察与定期检察结合。公检法司相互协调配合,建立监外执行监管长效机制,即公安机关要对监外执行罪犯监督到位,审判机关要交付到位,检察机关要对监外执行监督到位,司法部门要对监外执行的法制宣传到位。各部门要定期互相通报,交换信息。在目前现有的法律框架中,需要坚持各司其职的原则,一环紧扣一环,采取有分有合的工作方法,即公安机关作为执行机关,对监外罪犯负有监督管理之责,必须全面承担起对监外罪犯的执行改造任务;司法局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对监外罪犯建立帮教组织,制定并落实各项帮教工作措施;法院应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还应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的规定,及时将本院判处的缓刑、管制、暂予监外执行人犯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防止交接脱节;检察机关对监外罪犯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依法执行和公安机关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并依法维护监外罪犯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2.理顺关系,全面掌握社区服刑人员情况。一是设立社区服刑人员信息库,认真掌握监外罪犯基本情况、执行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公安机关将社区服刑人员列为重点人口进行管理,工作上要重视,对该类人员逐一建档管理,层层落实责任范围。专区民警作为主要工作负责人,要定期对该类罪犯进行考察,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汇报,及时处理,目的是防止这类人再次危害社会。这项工作是公安机关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基层派出所执行要到位,工作资料档案要齐全。二是完善信息、资料库,尽早实现资源共享机制。法院、监管机关应将罪犯管制、缓刑、假释的考验执行时间,剥夺政治权利、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出狱时间在第一时间通知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收到有关材料后予以及时回复。公检法各职能部门定期核对名单,拾遗补缺,纠正差错。   3.制定和完善社区服刑人员的相关法规。首先,建立顺畅的交付执行、变更执行、终止执行工作机制,杜绝在法律文书送达、罪犯转移等环节发生的漏管、脱管和人户分离现象。其次,立法机关或司法解释机关有必要在原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针对监外执行的条件、期限、收监、延期、监督改造工作等方面,制定一部系统规范的法规。再次,加大对违反监外执行规定的罪犯的处罚力度。赋予执行机关和监管机关对违反规定但又不构成犯罪的罪犯以必要限度的行政惩罚手段,强化对违反监管行为的惩罚措施,避免现行的监督手段软弱形同法律“白条”的尴尬局面。   4.社区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基于地缘关系相互间能建立认同和归属关系,形成具有良好凝聚力和控制力的人群。因此,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从解决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生活困难入手,生活上多关心、为他们排忧解难,解除家庭、社会对他们的歧视现象,加强家庭的帮教,实行对外来流动人口和闲散人员的社区干预,减少社区服刑人员与外界的不当接触,为他们创造一个好的改造环境,使其在服刑期间能够遵纪守法,弃恶从善,重新做人,加强专门社区矫正工作者的配备,管理部门之间要多配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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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人员中不能担任辩护人的有( )A.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B.正在看守所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C.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D.本案的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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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先输入下方的验证码查看最佳答案广东年底各监狱公开狱务&13万服刑人员将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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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广东年底各监狱公开狱务 13万服刑人员将受影响  过去,基于一些传统意识和观念的影响,监狱自我封闭意识严重,总觉得这也是秘密,那也不能公开,有些应当公开的内容,没有及时公开。   ――省监狱管理局局长刘芳   在办理罪犯保外就医方面,监狱会把罪犯的疾病鉴定书,监狱提请罪犯保外就医的依据、意见及省局的批复结果等情况都进行深度公开,在罪犯立功、重大立功方面,监狱也把相关的立功材料和审批结果予以公开。   ――揭阳监狱(司法部深化狱务公开的试点)   我们的目标是通过进一步拓宽狱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从内部公开向内外并重推进,从传统公开手段向现代公开手段推进,使狱务公开成为监狱与社会互相沟通、良性互动的纽带,成为实现人民群众对监狱执法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桥梁。   ―― 省司法厅厅长严植婵   高墙很神秘,因神秘而引发诸多“内幕”猜疑。广东省监狱系统率先打破这种神秘,在揭阳等监狱试行服刑人员改造情况网上公示,大到立功减刑,小到零花钱用在了哪儿,都可查看。今年底,广东监狱系统13万服刑人员的改造情况都将在网上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最大亮点是从结果公开到过程公开   “邱某,35岁,走私普通货物罪,获得2次表扬6次嘉奖,提请减刑,审查情况:成绩不够”。在广东揭阳监狱,罪犯的减刑情况从贴在墙上到写在网上。   作为司法部深化狱务公开的试点单位,揭阳监狱通过狱务公开,将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及立功等社会普遍关注或执法敏感环节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省监狱管理局介绍,狱务公开的最大亮点是从结果公开到过程公开,“以前只说被扣分或被嘉奖,现在要具体讲明因为什么被扣分,做了什么而受到嘉奖”。   据介绍,今年底,全省各监狱都将建立门户网站,进行狱务网上公开。   家庭监督和约束   揭阳监狱门户网站开通了全国首个面向罪犯亲属的服刑人员个人信息查询系统,自4月1日开通以来该门户网站的访问量达到27万多人次。   服刑人员家属可通过唯一账号和密码,一对一地查询亲属在监狱内服刑的基本情况、刑期变动、健康状况等详细信息,甚至服刑人员的零花钱用在哪儿了,都可查询到。   在网上办事栏目,服刑人员家属还可以进行网上预约会见。对于广东省外不方便探视的家属,或因疾病、残疾等原因不能亲自探视的,以及因自然灾害等家中出现变故的情况,犯人和家属都可通过网上预约办理网上视频会见。这一措施,在全国监狱系统来说也属首创。   广东省监狱管理局表示,对于正在服刑的罪犯来说,个人的改造情况自己家人可主动获取后,会形成一种来自家庭的监督和约束,狱内生活的开销将有所节制,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罪犯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生活习惯。   罪犯互相监督   在广东阳江监狱,监舍各楼层走廊实行“报刊夹式”的公示,内容与公示栏同步,方便罪犯随时查阅。罪犯受扣分、行政处罚、集训管理教育,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情况,都在当天公示。   这样,服刑人员既知道自己的改造成绩,也知道同一监区其他服刑人员的改造成绩,达到互相监督的作用。   针对罪犯家属及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阳江监狱将狱务公开的信息通过监狱开放日,公开向社会聘请执法监督员,定期向罪犯家属寄发狱务公开简报,扩大罪犯家属及社会的知情权,提高执法公信力。 (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尹华飞、阚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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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不仅守法公民的人格尊严应得到尊重,就是..
在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不仅守法公民的人格尊严应得到尊重,就是违法的公民,甚至服刑罪犯的人格尊严也应得到尊重。这是因为
A.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受到法律保护B.任何公民都平等地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 C.任何公民都享有同样的权利D.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题型:单选题难度:偏易来源:浙江省期中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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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魔方格专家权威分析,试题“在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不仅守法公民的人格尊严应得到尊重,就是..”主要考查你对&&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等考点的理解。关于这些考点的“档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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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篇幅有限,只列出部分考点,详细请访问。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
知识点拨: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在法律实施上的平等,即在守法和司法上的平等,而不是在立法上的平等,因为法律具有阶级性;是指机会均等,不是指享有同样的权利,因为每个公民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角色不同。
正确理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司法平等和守法平等,在法律实施上平等,不是讲立法上的平等。因为我国的法律只能反映和体现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利益,不能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所以,在立法过程中不能对敌对分子讲平等,否则,法律就不能成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保证改革开放的有力武器。但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对所有公民而言都是平等的。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是指绝对的平均主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要求赋予一切人以平等的法律地位,而平均主义则是要求取消一切差别,在各方面实行绝对均等,这种主张是不切实际的。如宪法规定,不满18周岁的公民不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这不等于说符合法定年龄的公民与不足法定年龄的公民之间存在不平等,而是由于参与政治生活的公民需要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 (3)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反对一切特权。我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说明,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官官相护、徇私枉法者最终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4)我国宪法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是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权利的平等,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不平等。如:由于种种原因,在我国男女之间、民族之间还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要消灭这种不平等,不仅需要运用法律手段,更重要的是要大力发展生产力,全面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质和物质生活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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