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官司法官偏向女方调解女方不到场有新想法怎么办

男方是残疾人,女方起诉离婚,法院受理,两人有感情基础,男方可以去求助残联找法院调解吗_百度知道
男方是残疾人,女方起诉离婚,法院受理,两人有感情基础,男方可以去求助残联找法院调解吗
以,还是顺其自然吧,但感情不是勉强的,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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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么原因造成残疾,一方不愿意,谁也帮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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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女方起诉离婚,男方找不到人,电话也打不通。法院最后会怎么判?他们还有一个孩子,不到一周岁。女方从未抚养过孩子,一直都是奶奶养着,从来没吃过母乳,都是奶奶喂奶粉。法院最后会判给女方么?
若男方想争取离婚后孩子由其直接抚养,建议出庭应诉;若男方不出庭,法院公告送达后,同样可以依法判决(如审理查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可以判决离婚)。尊重劳动,好评应有!以上仅为针对陈述的简单回答,建议向当地专业律师咨询办理更好维护自己和孩子的合法权益。重庆离婚继承律师王镜杰
&a data-hash=&d7845aeaaab5& href=&///people/d7845aeaaab5& class=&member_mention& data-editable=&true& data-title=&@霍sir& data-tip=&p$b$d7845aeaaab5&&@霍sir&/a& 回答的是走流程后的结果,可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案。&br&一般情况下,离婚是由夫妻共同办理的。但是,有时候夫妻之间&b&可能因为赌气故意躲避&/b&,或者因为发生意外事件的原因,导致找不到另一方。那么,离婚找不到人怎么办?找不到对方如何离婚?是不是找不到对方就离不了婚了呢?显然不是的。&br&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民事诉讼法》第84条明确指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可知,离婚找不到人的话,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将诉讼文书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被告,无论被告看到与否,均视为送达,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被告不出庭、不应诉的,法院即可缺席审理,缺席判决。可是呢,这种缺席判决,法官表示很为难的。一审估计不会判离婚。六个月后再次估计就会了。&br&当然,还有宣告死亡,对方死了,婚姻自然就不存在了。这种建议好像不好。当然,这个具体案子,也操作不了。&br&回头看这个案子,&br&男方找不到,女方想离婚。孩子一周岁不到。&br&明显就是年轻犯错,犯错后逃避。&br&苦的是谁,是父母,是孩子。&br&围观的,都是无关的群众。&br&&br&最后想说,还是具体找律师咨询吧。&img src=&/007caf6c664_b.jpg& data-rawwidth=&334& data-rawheight=&393& class=&content_image& width=&334&&干不下去了都。
回答的是走流程后的结果,可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案。一般情况下,离婚是由夫妻共同办理的。但是,有时候夫妻之间可能因为赌气故意躲避,或者因为发生意外事件的原因,导致找不到另一方。那么,离婚找不到人怎么办?找不到对方如何离婚?是不是找不到对…
专注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主要处理离婚、继承法律事务。电话男方起诉离婚,法官进行调解,双方都同意协议离婚,当准备签字的时候女方又反悔了,这是什么心里_百度知道
男方起诉离婚,法官进行调解,双方都同意协议离婚,当准备签字的时候女方又反悔了,这是什么心里
我有更好的答案
最好别离,离婚后不会相想相那么轻,
婚姻不是儿戏,她还在乎你
可能舍不得吧
心中有爱呀
不作死就不会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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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硚口 离婚纠纷的诊疗式调解
本报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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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委托武汉同济医院心理咨询师为离婚当事人做调解工作。&&&&“近年来,面对矛盾、冲突复杂激烈的家事纠纷,家事法官们没有简单地一判了之,而是细心、妥善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情感冲突,并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调解制度,这种主动转变工作理念和方法的探索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日,湖北省妇联副主席高勤在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仁寿法庭调研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时如是说。&&&&从2009年起,仁寿法庭在离婚纠纷的调解工作中探索性地运用心理诊疗技术,对当事人的婚姻“疾病”进行问诊,帮助当事人改变非理性的沟通方式、修复受损的亲密关系,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次婚姻危机的紧急着陆&&&&2013年5月的一个下午,一对夫妻来到仁寿法庭要求法官尽快出具离婚调解书。原来妻子此时已经怀孕6个月,如果拿不到离婚调解书,计生部门就不能批准引产。仁寿法庭的法官感到情况紧急:毕竟女方系高龄产妇,胎儿已经六个月大了,引产风险较大。而这段婚姻还有没有挽回的余地?打掉孩子对夫妻俩是不是明智的选择?本着对生命的尊重和保护妇女身心权益的原则,法庭决定立即启动速调程序,对当事人进行一次紧急“问诊”。&&&&调解法官在耐心地听完女方含泪的控诉后,发现女方对婚姻不满的主要原因是认为男方“没有责任感、很冷漠”,法官便根据诊疗式调解的规范要求女方举出具体实例。女方提及某日下午,当两人驾驶私家车行至东湖植物园附近时,因发生口角,男方强行要求已怀孕数月的女方下车,自己开车驶离。接着,法官要求男方对此事作出回应:有无发生这件事,如果发生了,有何解释?男方表示确有其事,当时自己在气头上,一时冲动将女方赶下车,但事后也觉后悔,且担心女方安全,于是将车停在远处路口,从后视镜内看到女方坐上出租车后才离开。&&&&女方又列举一例,某日深夜,当发现自己有先期流产的征兆时,惊恐万分,立即给男方打电话,可男方居然在外应酬,对女方言语十分冷淡。对此事,男方解释说,当晚自己在单位加班,深夜才吃上晚饭。女方来电时有同事在场,不便于表现得太过亲密,且自己认为女方所描述的症状不是特别紧急,决定加班结束后再做处理。事后男方的确陪女方去了医院,但女方却不领情,跟男方赌气和吵闹。&&&&按照原告陈述、被告回应,然后进行角色交换的顺序,调解法官帮助双方消除了误会,引导双方重新认识夫妻相处过程中,对方看似“不可理喻”的行为背后隐藏的合理需求:如女方在孕期比较敏感,需要更多的关心、呵护和陪伴,男方则因追求事业及顾及“面子”,忽略了女方的感受等。&&&&诊疗结束后,男方表示愿意和好,女方的态度也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半个月后女方交来了撤诉申请书。连同交来的,还有一份产检报告。报告显示,胎儿一切正常。数月后法官回访,女方顺利产下一7斤重的男婴。&&&&近年来,仁寿法庭在家事案件审理中创造性地提出了15天冷静期、两次以上调和工作、借鉴心理咨询技术开展调解等家事审判新思路,并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最终形成了“诊疗式调解法”:通过实施引导入室落座、设置谈话规则、持续平等对话等7个工作步骤,引导婚姻纠纷当事人摆脱无指向性争吵、非理性发泄等不良沟通方式。&&&&一场家庭财产争夺战的化解&&&&2013年12月,71岁的李婆婆第4次起诉离婚。与丈夫相伴47年、育有二子一女的她,为何执意要放弃这段婚姻?法庭在详细询问原告及其代理律师后,发现李婆婆离婚官司一打再打的原因主要就是家庭成员家产分配纠纷。&&&&李婆婆与丈夫熊某于1967年9月结婚后,共同成立某有限责任公司,并分别占有30%和70%的股份。家族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夫妻俩及子女都付出很多。但是双方因家庭琐事及公司经营抉择发生纠纷,特别是在企业股权分配问题上发生了激烈冲突。&&&&原来,二儿子一直全力支持公司的发展,不仅常年在外为公司跑业务,且在公司经营困难时期,主动变卖自己的房产帮公司还债,甚至表达过要与公司同生死、共存亡。但二儿子的言行却引起其父及兄妹的猜疑,被认为有独吞公司的“野心”。&&&&为继续把持对公司的控制权,熊某不仅召回了一直在外地工作的长子参与公司经营,更是背着李婆婆,将名下持有的过半数股份转让给长子和小女儿。李婆婆对此感到极度不满,遂于2012年6月向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熊某作出的上述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获得法院支持后,李婆婆又坚持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对公司股份、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厂房及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很明显,李婆婆固执地打起离婚官司,就是要拿到自己名下的那份家庭财产,补偿给二儿子。&&&&仅仅因为家庭成员的利益分配不均,一个经营得大有起色的公司就要面临瓦解,而维系一个家庭多年的血缘亲情关系也要经历痛苦的撕扯。法官觉得有必要通过调解,让家庭成员间消除误会、解开心结,促成纠纷的内部解决。&&&&为了找到了纠纷的症结点,仁寿法庭调解法官主持李婆婆全家召开了一次诊疗式家庭会议,让每个成员充分发表意见,按顺序坦陈观点并列举具体事实,其他各方有针对性进行回应。通过一个上午的诊疗,各方消除了郁结在心中多年的误会,特别是在二儿子对企业贡献大小的问题上,一直持“公司专利是我的、他们都是给我打工的”观念的强硬态度的熊某首次做出让步,表示愿意考虑给予二儿子相应回报,重新分配企业股权。&&&&诊疗结束后,李婆婆主动让出了名下股份,由熊某主持召开公司股东会对该公司股份和财产进行分配,李婆婆还就房产等家庭财产的分割问题与丈夫达成了协议。&&&&2014年1月,双方在仁寿法庭平静地签署了离婚协议。在场的子女表示,会一起给两位老人养老送终。&&&&“原本在离婚析产纠纷中只能对股份进行分割,不能直接对公司的法人财产进行分割,现在通过组织家庭成员内部协商、形成股东会决议顺利解决了,大大地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当事人及代理律师都对我们的调解水平表示了高度赞扬,连称‘没想到’。”仁寿法庭庭长沈慧笑着说。&&&&三年来,仁寿法庭共审结各类家事案件2765件,为维护辖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先后被授予湖北省妇女儿童维权示范岗、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等称号,今年3月获评“全国法院人民法庭工作先进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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