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涉嫌信用违约互换,工商部门有什么权利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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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提醒:使用合同范本规避霸王条款
  讯赠品不予‘三包’”、“寄存物品丢失,最高赔偿金额为100元”、“婚宴包桌不提供发票”……自国家工商总局去年11月13日正式颁布实施《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已有一年,诸如“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之类的霸王条款是否还存在?
  市民签合同大都“被格式”
  不少消费者购买手机、,参加旅行团,租购房产时都能发现,签订合同往往是商家拿出准备好的格式合同,其中一些明显不合理的条款“混迹”其中,让消费者不明不白全盘接受。近日滨海新区工商局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格式条款专项检查,共检查了325个企业的220份合同,合同金额达到3773万元。“检查涉及商品房买卖、装修装饰、订餐、旅游、预付费服务等多个行业。”滨海新区工商局市场合同监督管理处负责人告诉记者,检查中发现部分企业合同法律意识淡薄,合同示范文本使用率低。很多消费者签订合同时都不仔细看,对于合同里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甚至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条款不看清楚就签约了。
  购房违约条款只约束消费者
  购买商品房,签订合同时签订的合同您是否仔细查看过,其中哪些条款你不满意?工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一些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中只规定购买方的违约责任,而没有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前,开发商先将合同内容填好,有意将购买者的权利用含糊不清的词语表达,开发商的义务则相对减少。签订合同时,消费者只能表示接受,却无权变更合同的实质内容。而合同中的“最终解释权归开发商所有”也是“霸气十足”。
  商场超市店堂告示成“免责牌”“打折商品不退不换”、“寄存物品发生丢失,本超市最高赔偿金额为100元”工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不少商场超市的店堂告示中的约定也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成为了商家的“免责牌”。工商部门负责人说,赠品不实行“三包”,特价商品概不调换,消费者索要正式发票时,商场要求补交税款等诸如此类的惯例和告示都是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显失公平。
  在对34家美容美发企业的检查中,工商部门发现绝大多数企业都存在预付费消费方式,但普遍未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只是以店堂告示或普通收款收据代替,致使消费纠纷发生时因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不明导致维权困难。此外,工商部门在检查中还发现餐饮企业在协议中规定婚宴包桌不提供发票,旅游合同中规定有年长、年幼者加收费用等不合理现象。
  工商部门提醒选择合同范本
  “由于消费者对消费的内容有些并不十分了解,对于由此而签订的格式合同条款也有些模棱两可。”工商部门负责人因此提醒消费者,目前工商部门已经推出了涉及购车、美容美发预付费消费、家庭服务、洗涤服务等多个行业的40多个合同示范文本,建议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尽量选择使用这些权利义务约束明确的合同示范文本。对于商家自己制定的合同,消费者签订时一定要仔细查看具体条款,避免被“格式”。“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规条款,工商部门已提出了修改意见,并下达了修改建议书。”工商部门负责人表示,将继续对格式合同进行检查,引导商家诚信经营,引导消费者明白消费。(记者徐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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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消协征集“霸王条款” 市民可发邮件或上网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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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网讯(记者朱蓓宁)“商品售出概不退换”、“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这些常见商业用语其实属于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如果市民在消费过程中,遭遇此类不平等条款,可向工商部门反映。
  目前,南通工商局正联合市消协向社会各界及广大消费者征集“霸王条款”,欢迎消费者积极参与。市民可将不平等合同格式条款发邮件至,也可登录“南通工商企业信用监管网”的意见建议栏反映,网址为:。
  据了解,南通工商局以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服务、金融服务、有线电视、房地产交易、装饰装修、中介服务、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物业管理、汽车销售及维修、旅游、运输、餐饮、美容美发、健身以及大型商场和超市等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重热点行业的合同格式条款为重点,重点查处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违法行为。主要征集以下三类不平等合同格式条款:
  (1)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如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等。
  (2)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如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等。
  (3)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如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等。
  征集工作结束后,工商部门将就消费者反映的条款内容进行分类、筛选,并予以点评。对存在突出问题的行业或经营者,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发劝喻改进函、公开批评、向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监管建议等措施。
[编辑:丁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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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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