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高利贷不还的下场的问题

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否认存在高利贷问题&拟起诉刘明--能源--人民网
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否认存在高利贷问题&拟起诉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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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北京2月15日电(记者&杜燕飞)&2月14日,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公司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否认刘明对其种种指控,称其歪曲、捏造事实,恶意诽谤公司及领导名誉,已严重干扰了公司的正常运行,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为此,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公司将以侵害名誉权为由起诉刘明。  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公司委托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朱茂元发布声明称,连日来,刘明及其律师通过各种方式向有关媒体和社会公众散布大量不实的言辞,对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公司及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恶意诽谤和诋毁,已严重干扰了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公司的正常工作,侵犯了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的名誉权。经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将对刘明的诽谤行为提起法律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董事长黄久长也发布个人声明称,“刘明等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四川中石化的企业名誉权,损害了企业的声誉,侵犯了个人名誉权,我将按相关法律予以起诉。”  在这份声明中,针对刘明此前公布的电汇凭证及其相关证据,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详细公布了相关项目投资的资金情况。日,达县人民政府与四川石化建设投资公司、四川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项目投资协议》。根据协议,四川石化建设投资公司投资3000万元,其中1700万元用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用,1300万元作为项目建设资金。“按照投资协议,四川石化建设等公司先后向金鑫公司拨付了工程款和拆迁安置费,并非放高利贷。”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表示。  对于刘明关于“四川中石化销售公司故意设立多个公司互相担保,以骗取银行贷款放贷,并将收益私分”的说法,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回应称,这些款项是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旗下公司对一个英凰广场的投资,是应政府要求陆续追加了9000多万元的投资。下属公司的所有投入已经在年间分批归还,分别归入原来提供投资款项公司的账户,“相关收回的收益已经报税并缴纳了相关税费,并不存在部分收益未入账,更没有私分利润的行为”。  关于相关银行借贷问题的指责也做出澄清。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指出,刘明及其律师在相关媒体爆料四川石化建设投资公司、四川石化多元化产业有限公司、四川石化西南地产有限公司、成都金点子佳信咨询有限公司、四川长盛投资有限公司等几家公司互相担保以便向银行贷款。“我们向社会各界和媒体郑重声明,这几家公司从成立至今在银行从未有过贷款,各位媒体和法律界的朋友可以通过‘银行贷款卡’查询。该项目资金来源系公司历年盈利积累及自有资金,均与银行贷款以及油品款项完全无关。”  关于刘明“日金鑫公司股权转让、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变更系黄波伪造资料骗取所得”的说法,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称,日,刘明、夏德菊(刘明的妻子)和王家云亲笔签署了《股东会决议》,三名原股东一致同意将其持有的金鑫公司100%的股权以1000元价格而转让。日,达州市达县工商局已经认定该股权转让各方意思表示真实,股权转让行为合法效力。  为进一步说明股权转让的合法效力,媒体见面会上,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出示了四川警察学院物证鉴定所川警院所做的鉴定结论,该鉴定结果证实,日刘明在《股东会决议》上的签字系刘明本人亲笔书写。  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同时表示,有大量的借款凭证充分证明,刘明在金鑫公司股权变更转让前,已欠外债2000多万元,并非四川石化建设投资公司把“他的公司搞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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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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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短信上手机人民网关于中国民间高利贷问题的课题研究————以温州2011年高利贷危机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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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民间高利贷问题的课题研究
楚国良 (湘潭市委党校 411100)
【摘要】: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这是现代民间借贷业务赋予民间借贷的定义。
高利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主要如下:一是性质不同。民间借贷是属于互助性质的行为,通常属于私人之间的单独交往。虽然放贷者也从中牟取利益,但其利息一般不高,并且最多只能为银行利息的四倍,超出四倍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而高利贷的放贷者则是以牟取暴利为其惟一的目的,放贷者把放贷当作一种商业行为,以谋取高额利息为目标,通常利息畸高,远远超出银行利息的四倍。二是规模不同。民间借贷的规模一般较小,其借贷对象一般只针对特定的个人和单位,并且放贷的次数较少。而高利贷则规模较大,通常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多次发放贷款。高利贷作为民间借贷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并且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特别在基层大有蔓延的趋势,由此对生产、生活影响较大。在实践中,因高利贷而引发的纠纷有逐年增加的趋势。特别在追逐利润最大化成为普遍心态的今天,高利贷的危害更值得我们关注。
【关键词】:
近几周,围绕温州中小企业和民间借贷陷入困境的报道充斥了各个新闻媒体。温州是中国沿海浙江省的一个地级市,以富于活力的民营经济、活跃的民间资本市场、在各地房地产市场的投机性投资以及对各类最流行资产的投资而著称。
温州GDP占全国总量不到1%,但据称拥有超过40万家企业(多数为小型企业),这些企业高度依赖民间借贷市场融资。据国内媒体报道,中国人民银行最近的一项调查显示,温州近90%的家庭和60%的企业都参与民间借贷市场。根据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的官方预测,截至2011年6月底,民间借贷规模已达到银行信贷总量的20%,即1100亿元左右,比一年前的800亿元有较大增长。但许多人认为(我们也同意这一观点)这个数字低估了实际的民间借贷规模。人民银行于2004年的相同调查显示当时温州民间借贷规模已达420亿元。有人估计温州的民间借贷规模可能与正规银行信贷规模不相上下。如果真是这样,那么民间借贷总额将达5000亿元左右。
当然,温州民间借贷问题的跌宕并不新鲜。目前这一轮,是政府在年的大规模信贷扩张之后、而于2010年又开始收紧信贷之时,非正规贷款(包括银行的表外信贷和民间借贷)开始快速增长。而官方存贷款利率相对于通胀和实体经济的投资回报率而言的非常低,也促成了上述情况的发生。民间借贷利率,从直接贷款的20%左右到通过中介贷款的逾40%不等,对投资者来说极具吸引力,但作为企业的可持续融资成本来说过高。实际上,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估计,2011年仅有35%的民间借贷流入实体经济产业,较2004年逾90%的比例大为下降。其余的贷款或是进入房地产行业,或是在非正规的金融中介之间流转。
由于实体经济放缓、房地产市场降温,且正规银行贷款持续收紧,一些企业可能无法履行债务。今年4月份以来,据媒体报道有90多名企业老板因无法偿还债务而出逃,仅在9月份就有20多个。围绕这些案件的媒体炒作,进一步激发了已然对银行资产质量和房地产市场放缓产生了担忧的投资者的焦虑情绪,有关民间借贷信息的缺乏更是让问题显得更严重。
一、什么是“高利贷”
高利贷,简单说就是高利息的资金贷款。何谓“高利息”,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上,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和界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从《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来看,国家允许民间借贷的合法利率最高是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高于四倍的利率,国家不予以保护。也就是说,民间借贷的利率只要在不高于同类银行利率的四倍,是合法的利率。反之,高于银行同类银行借款利率的四倍,在国家法律不予以保护范围以内的利率,是非法的,就是高利贷。如果给“高利贷”下一个定义的话,可以解释为--凡是高于国家法律规定利率允许值,高于银行同类借款利率四倍的民间借贷行为就是高利贷。
二、民间高利贷的特点
当前,民间高利贷集中呈现出四大特点:
一是借贷主体的多元性,借或贷的主体遍布城乡社会各个阶层和群体而且涉及面很广,一旦出现问题,往往会酿成群体性事件,处置起来难度大;
二是借贷利息的高额性,民间借贷除极少部分亲朋好友之间的信用拆借无息或低息外,大部分借贷利息都高出银行利息的数倍,甚至十多倍;
三是借贷计利的隐蔽性,现在的许多高利贷债主也知道法律规定超出银行同类利率四倍的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为了逃避法律规定的制约,许多高利贷借贷债主便把借贷凭证写成借条,根本不标明是高利贷借贷,更不标明借贷利息及计利方式,一旦闹出纠纷对簿公堂时, 由于没有足够的证据,高利贷债主们往往能够回旋自如,轻易地逃过法律的制裁;
四是讨债手段的凶残性,高利贷债主通常拥有黑、白两道后台。个人贷款大多数有自己的后台。他们对届时归还不了的债务人往往利用黑势力“一讨二逼三要命”,出了问题也有后台撑腰、放行。除了威胁债务人本人,还会找到债务人的亲友在其家里或单位进行威胁逼讨,要求他们代还,严重影响他们的生活和工作,甚至威胁到他们的财产乃至人身安全。而出面讨债的往往不是债主本人,而是他们收养的“打手”或按讨回钱数提成的黑帮。有的债务人因还不起债而被迫自杀;有的为了还债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也有的为了躲债,常年漂流在外,有家不敢回。
三、民间高利贷产生的原因
纵观近年来高利贷的案事件,产生高利贷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经济利益驱使。高利贷一般以一个月为期,利息却高达本金的1-2倍,借贷者如逾期不能归还,每天再加处数额不等的利息,有的日利率甚至高达10%,远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据反映,少数放贷人近几年就攫取上百万资金。短周期、高回报是高利贷得以迅速蔓延的重要原因。
2、法律意识淡薄。大多数借贷人疏于法律法规的学习,法律意识不强。如有的借贷人对高利贷的严重后果和重大危害认识不足,只有在身陷囹圄、无法自拔的时候,才如梦方醒、后悔不已;有的借贷人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不强,随意出具借据,落入圈套,又无其他证据可以推翻,导致放贷人凭“白纸黑字”就能轻而易举地得到法律的保护;有的借贷人对放贷人的暴力逼债、非法拘禁等违法行为畏惧有加,不敢报警,导致打击不力。
3、金融政策影响。长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一直受到呆帐、坏帐的困扰,贷款资金不能及时回笼。近年来,为有效解决“有贷无还”的难题,我国实行了“宽货币,紧信贷”的金融政策,各大银行纷纷提高贷款门槛,设置苛刻条件,增加审批环节和力度。部分创业人员在创业初期手头拮据,资信程度不高,又没有足够的财产作抵押,也难以找到有实力的担保人,达不到银行的贷款条件;有的创业人员急需贷款但心悸于繁复的审批环节,担心坐失致富良机,因而在启动资金缺乏、银行贷款受阻的情况下,只能铤而走险,求助于高利贷。
4、法律法规滞后。在我国,传统的民间借贷是合法的,但法律对规范民间借贷和打击高利贷的规定过于滞后,且刚性不足。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仅规定了对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的利息部门不予保护。《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虽对高利贷的概念和打击措施作出规定,“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部对经调查认定的各类形式的地下钱庄和高利借贷活动,要坚决取缔,予以公告,没收其非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实践中,由人民银行行使此项执法权明显刚性不足,且该《通知》仅是部门规章,效力较低。法律的滞后性,导致司法机关立案于法无据,打击无罪可究,只有在涉嫌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赌博、诈骗等其他犯罪时,才能以相关罪名进行追究。而一些逼债人相当狡猾,他们不通过暴力、非法拘禁等其他违法手段,而是趁“红白喜事”的时候去干坐要钱,对此,现行法律就显得比较苍白,过于滞后。
四、民间高利贷问题的主要危害
1、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目前,经营民间高利贷者大多注册担保公司。在其批上合法的外衣后,通过自己的手法进行运作。他们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两个方面,以高于银行数倍的利息社向社会集资,通常年息在30%——60%。,此其一;第二,直接利用银行的钱。主要方式是伙同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借贷者的相关担保资料从银行贷款。而高利贷经营者放出去的贷款利息在年息60%——300%不等。
根据国家个人之间借贷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很显然,民间高利贷的利率远远超出国家规定。加之,在利益驱动下,很多老百姓尤其是公务员的资金大量存入这些担保公司,而银行吸储就变得困难很多。
而企业借助高利贷偿还银行到期贷款或用于经营,不能真实反映企业流动性状况,掩盖了银行信贷资产的质量。而高利贷借款人在股票、期货市场的投机性行为,也会加剧资本市场的波动,带来潜在的金融风险。这样,我们可以看出,民间高利贷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
2、加大企业经营负担。目前,制造业的利润普遍偏低,中小制造企业更低。家电企业只有3%——5%,服装企业5%——8%,而很多贸易型公司的利润更难保证。这些中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资金短缺时,由于难以从银行获取贷款,或者银行贷款周期过长,不得不向担保公司借贷。这些企业在借贷时,不得不咬紧牙关承受高额利息。
我们就以年息60%的最低高利贷来算,服装企业用贷来的100万生产,最多只能产生8万的利润,若该企业借款期为一个月,则需要付出5万的利息,借款3个月就需要付出15万的利息。也就是说,借款企业必须能够保证在50天不到的时间还清本息才能持平,一旦还款期延长,则必将亏损,时间越长亏得越多,借得越多,亏得越多。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民间高利贷严重加大企业经营负担。
3、催生银行系统腐败。大多高利贷经营者与银行工作人员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的给银行工作人员送干股,有的给银行工作人员直接行贿,有的担保公司直接就是银行工作人员开的,只是他们会找个亲戚或朋友出任担保公司法人或股东。在利益驱动下,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高利贷经营者进行紧密合作,有的帮助担保公司贷款,有的直接将钱先行带给担保公司。这样,我们可以看出,民间高利贷将在很大程度上催生银行系统腐败。
4、激化社会矛盾。高利贷经营者的资金链极易断裂,出现经营者携款出逃现象,受此影响的是普通投资者的利益,容易危害社会经济和金融的稳定;中小企业如果因为高利贷而发生资金链断裂,出现经营者躲债出走现象,受影响的则是外来打工者的利益,容易导致社会生活和秩序的不稳定;高利贷经营者在催讨贷款时,往往会采取语言威胁、干扰借款人工作、非法限制借款人人生自由等手段进行逼债,这样极易激发彼此的矛盾。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民间高利贷在很大程度上激化社会矛盾。
五、打击处理高利贷活动的法律依据
纵观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法规及规定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均难找到“高利贷”的字眼。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事原则,不能以“高利贷”进行定罪处罚。但如前所述,高利贷存在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可能演变为其它刑事犯罪问题,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防范和打击。
(一)资金系放贷者自身积蓄,而从事高利放贷的,其行为可构成非法经营罪。因为高利贷的利率高于国家允许值(银行同类利率的四倍),不在国家保护的活动以内,可以认为高利贷活动实际是一种未经国家批准的非法金融业务行为,可以依据《刑法》第225条第四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资金系放贷者向银行借贷,而从事高利放贷的,其行为可构成高利转贷罪。按照《刑法》第175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的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只要认定放贷者实施了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且在主观上存在以转贷进行牟利的目的,便可以该罪定罪处罚。
(三)放贷资金系以高于同类银行存款利率向民间多人融资的,其行为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为其所从事高利放贷的资金来源完全是仿造银行的做法筹措的,完全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主要特征。所筹措资金目的是为了高利放贷,榨取高额经济利益,其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规定行为,也完全符合《刑法》第225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规定。
(四)因从事高利放贷,致向民间融资不能归还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在高利放贷中,放贷人明知从事高利放贷具有很大的风险性,有可能使所筹资金血本无归,且是国家不予保护的活动,并明知一旦放贷资金不能收回,自身也没有能力偿还,还向民间融资,其行为符合《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特征。
(五)对于专门通过银行卡进行套现,获取资金后进行变相放贷的行为,可依据刑法第196条第四款之规定: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进行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虽然在我国《刑法》中没有明确“高利贷”为犯罪,但从高利贷的行为特征、手段、资金来源、造成的危害和所侵犯主、客体等因素综合分析、研究和判断,处理高利贷的问题是有法可依的。&&
六、治理民间高利贷问题的措施和建议
从各地频发的民间高利贷问题和案件来看,民间高利贷已经给中国社会造成诸多严重危害,政府应尽快出台举措解决民间高利贷问题。
1、加强宣传,主动打击高利贷行为。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向公众广泛宣传民间高利贷行为对社会、经济和个人造成的危害,防范民间资本无序流动,给地区经济造成不必要的冲击;鼓励社会公众举报高利贷行为,对从事高利贷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坚决打击。
2、加快立法,让民间借贷合法化。民间借贷自古有之,因此对民间借贷行为要采取疏堵并举措施。监管层要结合当前企业融资的需要和目前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尽快研究民间借贷有关行为的立法工作。如修改《商业银行法》给予由民间资本参与设立的商业银行应有的合法地位;加快制定和颁布《民间借贷条例》,细化相关配套制度,规范各种形式的民间借贷行为,确保民间借贷方式具有法律依据。让民间借贷资金浮出水面,在经济生活中合理合法流动,使其能够在资本市场中规范运作,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从源头上遏制住高利贷资金供应渠道。
3、加强监管,确保资金合理投向。监管层要加强对现有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和各种投资公司的监管力度,要充分发挥专业监管和社会监管的各自优势,对从事民间借贷的经营机构的经营行为及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检查,保证这些机构能够按照经营范围合理合法开展经营活动;对发现参与高利贷行为的公司要坚决取消其公司经营资格,确保民间借贷市场的平稳、健康、持续发展。
4、约束中小银行的盲目扩张,建立中小银行专营机制。中小银行的发展直接关系到中小企业的生存,当前,中小银行掀起了一股跨区域的扩张浪潮,不但对区域金融环境造成了很大冲击,也对所服务的中小企业造成很大影响,迫使中小企业转向民间高利贷市场。因此,必须限制中小银行任意跨区域设置,要限定中小银行的服务对象必须是中小企业,并尽快出台扶持中小企业的相关贷款政策,高利贷的市场需求自然就不复存在。
5、大力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和社区银行建设。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和社区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的建设,可以吸引大量民间资本广泛参与,从而抑制民间借贷对利率的市场预期,防止高利贷行为的发生。可将现有的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机构管理体系,允许其使用金融机构服务平台正常开展金融服务,提高小额贷款公司对民间投资者和中小企业资金需求方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要降低民间资本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入股村镇银行和社区银行的门槛,允许有实力和经营规范的公司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定经营权限内,允许管理规范、经营效益好、内控风险强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具有控股股东地位的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真正促使民间资本成为银行体系、资本市场等金融主体外的重要补充力量。
6、建立多元化的融资平台,拓宽民间融资渠道。根据各地区经济的不同发展情况和民间对募集资金易于接受的方式,大力拓宽民间资金的投资渠道,采取多种措施,引导民间资金广泛参与。在经济发达地区,政府可以建立股权转让市场,吸引民间闲散资金,解决中小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资金难题,帮助中小企业发展壮大;加大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比例,以特定区域或以特定经济联合体的形式,推进中小企业集合债的发行,吸收民间闲散资金;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制定的步伐,在林权质押、农村宅基地有条件抵押等方面勇于突破,盘活农村的土地资产,引导民间资金积极介入,解决县域企业、乡镇企业和农村专业企业的资金需求。
参考文献:
①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
②陈兴良,《论发放高利贷罪及其刑事责任》,政法学刊,1992.07
③曲玉良,《地下钱庄亟待规制》,检察风云,2007.15
④付丽芳,《民间高利贷不应当入罪》,法制与社会,2009.12
⑤刘政传,《浅论我国民间借贷利息的民事法律问题》,法制与社会,2007.08
⑥张慧芳、张忠全,《刑法应增设高利贷款罪》,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6
⑦徐德高、高志雄,《增设职业放高利贷罪确有必要》,人民检察,2005.09
⑧秦玉红,《借条所引起的司法纠纷和书写注意事项》,法制与社会,2007.03
⑨李华,《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新乡学院学报,2008.12
作者介绍:楚国良(1962---),男、湖南湘潭人。中共湘潭市委党校经济学讲师,主要从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区域经济,"三农"问题的研究。
通联地址:湖南湘潭省市解放北路马坡里6号
邮箱:& 邮编:411100
郑重声明:本人文章谢绝收取版面费的期刊刊载,文章发表后敬请依照著作权法及时支付稿酬并奉寄样刊两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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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甘娟&&
&指导老师:张永辉讲师)
摘要:本文通过叙述民间高利贷在我国农村的发展和所带来的危害,
详细分析了高利贷活动能够在我国农村兴盛所赖以生存的各方面的原因。并针对我国各阶层为严厉打击高利贷活动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提出了一些自己的建议。旨在维护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稳定,保护广大人民利益.
关键词 :&
高利贷& 利息&&
民间金融&&
1.传统的定义
2.经济学的定义
3.我国官方定义
(二)高利贷的贷款程序
一般而言,高利贷整个借贷流程分为:第一步,由中间人引荐;第二步,借贷者与放贷者谈判;第三步,还贷;第四步,索贷。
8000-1.43000.
2.高利贷的主要贷款者是个人
3.高利贷手续简单
5.隐蔽性强,引起的纠纷查处难
1.破坏了农村社会秩序,增加了不安定因素
2.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3.助长了高利贷者公然违背国家政策法规
4.加重了农民负担,加剧了农户的贫困程度
5.企业借用民间资本严重影响银行贷款安全
6.高利贷对正常的存贷款也有一定的冲击作用
1.民间金融没有合法地位,很难依法受到保护,客观上导致了高利贷在农村的盛行
2.供求严重失衡的农村金融市场,为民间高利贷活动的盛行提供了可乘之机
3.农村经济发展现状为民间高利贷的形成提供了一定的经济基础
4.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农村利益分化、阶层分化剧烈,资本分配严重失衡是高利贷盛行的社会原因
5.农村信用环境不配套是农村民间高利贷活动产生的重要社会因素
6.农业企业的缺乏是高利贷盛行的推动力量
1.中国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管理问题
(1)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的期限太短
(2)人民银行再贷款管理管理不够灵活,导致支农与农业生产相脱节
(4)信贷员不愿放贷
3.商业银行撤并网点,大量资金倒流入城
4.邮政储蓄抽逃农村资金严重
5.金融监管部门对民间高利贷处理力度不大
1.农民对资本的需求十分庞大,导致了高利贷在农村出现
2.农民没有有效的担保和抵押很难从信用社获得贷款
3.信用观念差,农民不愿意还款
4.农民没有能力还款,再贷款比较难
四、目前采取的措施及存在的不足
1.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性强的政策,法规,以此来规范民间信贷行为
诸如:《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目的是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2.积极推行试点利率浮动,招安民间高利贷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日起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此举措旨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严厉打击民间高利贷活动,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3.为缓解民间资金紧张状况,中国人民银行加大支农再贷款的力度
今年,人民银行继续增加对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支持,主要用于春耕生产,进一步促使农村信用社为支农服务。
4.农村信用社积极采取措施加强金融宣传,进行市场化改革
这两年,农村信用社积极筹措信贷资金,加大农业信贷投放额度,投放速度,贷款覆盖面。同时,探索新型的贷款机制,发展了诸如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小额贷款超市等多种贷款方式,充分发挥在农村金融市场上的主导作用。
1.政策中的争议
日,国务院发布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但是,客观的说,这样的管制性法规带带有很强大计划色彩,而且从法制的内在逻辑来看,该法规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在实践中有很大的争议。
2.高利贷活动的转移
从前高利贷多发生在农村地区,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始向城镇转移,而城镇金融机构为了规避金融风险,不愿意贷给那些收贷难的私营专业户,个体户,这些人往往要在民间借贷,引起高利贷活动由农村蔓延到城镇。
3.现行的支农贷款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明显的不足。
(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中的不足
第一,相对于农民的生产生活来说,小额信贷仅仅是杯水车薪,无法满足大部分农民的信贷需求。第二,我国还未从根本上建立起完善的信用评级体系,不能从根本上杜绝贷款中的暗箱操作情况。第三,有些农村信用社在向农民发放小额贷款时另外附加条件,严重影响了农民贷款的积极性。
五、几点建议
1.要建立开放的农村金融市场
2.建立有形的民间借贷市场
中国经济50人论坛指出“打击高利贷的最有效的方法是赋予民间金融合法地位,在农村建立和发展民间借贷市场,并加以适当的监督监管促进民间金融健康发展,并率先实行利率市场化。”
3.赋予农民市场主体地位和资格
4.对金融机构实行股份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5.完善社会信用评级体系
6.政策上区别对待农村信用社
7.国家应该尽快出台《民间融资法》,放宽政策限制,允许民间合法融资
[8],.., 200212
20033,23-30
李兴文“江西企业畏贷银行惜贷”《经济参考报》日
”《西部大开发》2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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