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爱敬克拉洗丝名字是何来历

争鸣:纪委书记连连落马说明了什么?--观点--人民网
争鸣:纪委书记连连落马说明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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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委书记缘何没人敢“监督”?  网友:张贵峰  继湖南常德市原市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彭晋镛因腐败落马后,湖南另一地级城市娄底近日又爆出市委副书记、纪委副书记罗子光涉嫌“经济问题”,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消息。(《中国青年报》7月21日)  作为腐败监督者、执掌法纪监督大权,并且都是此前久享“清正廉洁”声誉的两位纪委书记,他们的落马,说明了什么?我们的纪检监察体制出了什么问题?原常德纪委一位人士的话颇耐人寻味:“没有人敢监督,也监督不了。”  如何监督监督者,使对监督者的监督不仅可以“敢”而且能行之有效,避免监督权本身又成为另一腐败源头,无疑已成为反腐事业面临的又一重要课题。  通过湖南的这两个案例,我们不难发现,纪委书记之所以能有恃无恐地滥权而又长期得不到纠正,首先就在于权力体制为其提供了高度集中的权力:作为市委副书记,拥有决策权,尤其是在干部任用拥有大权,而同时作为纪委书记,分管政法工作,监督权又同样在握,这样,行政权与司法权就在某种程度上集于纪委书记一身。孟德斯鸠曾说:“如果行政权与司法权混为一谈,自由就将不存在。”当然反过来说,这也正是权力者最为自由的时候,可以腐败得畅通无阻,“没人敢监督”。  应该说,为了加强反腐败工作,提升纪委这样的监察部门在权力格局中的地位,很有必要,也十分有益。但纪委地位的上升不仅意味着权力的增加,同时也意味着责任的加重,也就是说,更重大的权力背后必须要有更强的制衡机制跟进,否则天平就会倾斜,腐败不可避免。显然,在如何平衡纪委书记这种关键岗位的权力方面,还有很多制度创新的工作要做。  另一方面,要使对权力的监督、制约能够更加充分有效,尤其使监督的力量不仅作用于事后,而且能前移至事中事前,那么仅仅靠党内监督、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显然不够。如何使司法机关在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方面发挥更大的独立作用,如何使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构能充分体现民意施行更具刚性的法制监督,更进一步,如何将包括新闻舆论在内的社会监督力量更好地纳入到权力监督的体系中来,使之制度化、成为生活常态等等,都是值得认真考虑的完善监督体制的重要方面。  我们看到,各地在对官员权力监督方面都不乏有益尝试,比湖南高级法院最近发文,要求各级法院不参与当地政府各种具体行政行为,希望它们从政府压力中解脱出来(《中青报》7.15);深圳在最近将提交人大讨论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中明确了新闻机构应享有“知情权”、“合理怀疑权”等权利(《新京报》7.17),虽然这些举措还只是地方行为,但它无疑向我们提示了整个国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廉政制度建设的努力方向。尤其值得欣慰的是,针对湖南出现的问题,中央高层关注,中央纪委、中组部组成专门调查组赴湖南调研,提出要“总结教训,建立起有效的反腐防腐机制”。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以此为契机,反腐制度的不断深化将不难期待。  永远不要相信“定力”  网友:娄国标  近期,纪委书记连连落马。有专家在剖析原因时指出: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必须首先要经得住、抵制得住各种诱惑,才能更好地执行职责,特别是对于清水衙门的纪检干部来说,“定力要更强”。(7月21日《中国青年报》)  我们并不否认专家的分析有一定道理,但是,奢望监督者以强化自身的“定力”来获得监督的实效和为政清廉,显然又是苍白无力的。换言之,当我们过多地寄希望于监督机构或个人的“定力”时,必然会使对监督者的监督变得无力甚至失控。  领导干部的“定力”,简而言之就是抵御各种外来腐蚀的能力,强调的是主观世界的改造和个人的自律。然而,主观世界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它既可以由浊变清,也可能由清变浊,当缺少一个刚性的机制对其进行制约和评价时,“定力”就有可能带来欺骗性和蒙蔽性。就拿被查处的彭晋镛来说,在外人看来他是秉公执法的“清官”,而且接受的清正廉洁教育和警示教育不可谓不多,“定力”不可谓不强,但事实如何呢――恰恰相反。  人性是有弱点的,监督者也不例外。这些弱点,会使人把监督的权力看成一种寻求钱财、情欲的介质,让监督权也异化和蜕变成不折不扣、赤裸裸的“商品”。而那些腐败分子,都是高超的病毒制造者,他们深谙人性“操作系统”中的种种弱点,懂得投人所好,用“美女、金钱、权力”的钥匙开锁。因此,手握监督权的监督者也难免被“垂钓上钩”。  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诸多监督者轻易就被腐败分子“拉下水”说明,自律是有条件的,把希望寄托于个人品质是靠不住的,也是极不负责的。如果不解决体制机制上存在的缺陷,如果不加强对监督者的监督,没有可靠的他律作后盾和保障,自律根本难以发挥作用。彭晋镛等人走上腐败道路,正是监督长期错位和缺位结下的恶果。在他们的心目中,自己长期以来都是监督别人、检查别人,在办案过程中,见到的大都是敬畏的目光,听到的大都是阿谀奉承之声,认为只有自己监督别人,别人不能监督他。在这样一种阴暗心理驱使下,变得忘乎所以。  诸多领导干部特别是纪检监察干部屡屡倒下的事实告诉我们,“定力”如海市蜃楼般飘渺,永远不要相信并奢望个人的“定力”。依靠制度惩治和预防腐败是做好反腐工作的根本,对监督者来说更是这样。我们要强化的,是对监督者的监督,是惩处的震慑力,只有这样,才能使监督者头脑中的“杀毒软件”版本不断升级换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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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腐败的“什么期”?
网友:邵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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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反腐败研究多年,经常有人问我:“老邵,现在是腐败的什么期?是腐败的高峰期?还是腐败有效控制期?还是腐败的下降期?”&  这个问题不是纯理论性的,很“敏感”,就是一个对当今反腐败形势的看法问题。  对做学问的人来说,科学地、准确地解答这一问题的必须前提是:掌握腐败的“整体性数据”,但是,我只是一个退休在家的闲人,哪有“整体性数据”来源?所以,自己现在所说的也只是多年研究的“经验谈”了,肯定带有一定局限性。  现在是腐败的“什么期”?我的确切回答是: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尤其是中后期)至九十年代末的腐败高峰期开始“减缓、减速、减势的高平台延续期”,是腐败与反腐败之间进行“决斗”定胜负的“相持期”,是从本世纪初开始的腐败斗争进入“腐败分子受审的高峰期”。  我的这一“经验谈”来自什么?来自于我对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转型期腐败发展的三个阶段之认识。  第一阶段,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期到八十年代未、九十年代初,是腐败的开始、发展、蔓延时期,中国从计划经济体制走入不完善的、初级社会主义阶段的市场经济体系,由于权力的失控使权力进入了市场,以价格双轨制为契机,腐败便发展起来了。腐败的主要表现内容是80年代商品、信贷和外汇“流量领域的腐败”,但大都属于腐败官员的“个体行为”。第二阶段,是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尤其是中后期)开始的到本世纪初的腐败发展高峰期,为什么这么说?就是腐败的主要表现开始从“商品流量领域的腐败”向“资本存量领域的腐败”(我将其称为“权力资本腐败”)发展,诸如“国企改制中的腐败”、“农村圈地运动中的腐败”、“城市拆迁运动中的腐败”、“大型建筑工程中的腐败”和股市中的“黑金操作中的腐败”。鉴于腐败的面大、量大、范畴广、危害大以及腐败的“层次高”,一下子使我国的腐败进入了高峰期。第三阶段,是本世纪初开始、尤其是十六大以后进入了一个腐败高峰的控制期(平台期),而且已经从“一个较高水平的平台”开始向“一个较低水平的平台”过渡,既有“腐败趋稳趋平的迹象”,又有“腐败下降的倾向”,腐败与反腐败之间的斗争处于一个“减缓、减速、减势的相持阶段”,但是总体来说,若是用官方的语言来表述,反腐败形势仍是“比较严峻”或“严峻”。  显然,我的这个“腐败分子受审的高峰期”,并非等同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的“腐败的高峰期”;但是,两者关联程度比较高。没有前几年的“腐败的高峰期”,也就不会有当今“腐败分子受审的高峰期”。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对腐败而言,反腐败永远是“滞后”的,永远只是“秋后算帐”的。看一看如今的大案要案不都是前几年甚至是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发生的吗?譬如,最近查出的毕玉玺6000余万之腐败案,就是其1994年至2003年间,在担任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及首都公路发展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先后“帮助”多人在承建公路建设工程及相关配套项目上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巨额贿赂的。当然,这个将“腐败高峰期”转变为“腐败分子受审的高峰期”之关键,是执政者反腐败工作的体现。为什么有的人会有“腐败大案要案越来越多”、“越反越腐”的“感觉”呢?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他们将“腐败分子受审的高峰期”与“腐败高峰期”之间划上了一个等号,所以,它实际上是对反腐败“滞后性”和“秋后算帐”的一种“不太理解的错觉性的感觉”。  那么,应该怎么理解当今的这个“腐败分子受审的高峰期”呢?&  第一,&“腐败分子受审的高峰期”的出现具有“转折意义”。&  “腐败分子受审的高峰期”实际上是“前几年腐败高峰期”开始向“高平台曲线减缓、减速、减势的转变期”,它的出现具有“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跳出历史周期率”的“转折意义”。  为什么会有“腐败分子受审的高峰期”的出现?原因有三。1、前苏联的解体使执政党越来越明白这样一个简单道理:不反腐败肯定要亡党、亡国、亡社会主义,为了不成为第二个“前苏联”,为了不重蹈覆辙,必须反腐。2、腐败对社会发展所显示出来的越来越大的破坏性、危害性,以及民众对腐败的痛恨,使执政党为了党、国家和人民的最高利益,将反腐败作为执政行为的重中之重。3、从改革开放以来,执政党一直在苦苦摸索一条符合“不完善市场经济、处于初级社会主义阶段的中国”的“反腐败框架和体系”,应该说,这条“反腐败框架和体系”在十六大之后已经初步形成,具体地体现在中纪委的三中全会公报之中,“腐败分子受审的高峰期”就是近几年来执政党反腐败力度加大、加深、加强之结果,就是执政党初步形成反腐败理论(“教育、制度、监督”的“三位一体”)和实践(既反省部级腐败官员的“大腐败”,又反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小腐败”的“二手都硬”)之结果,正是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的“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坚决查处一个”之结果。而且,这个趋势只会越来越“紧”,越来越“厉害”,腐败分子的日子只会感到越来越难受。  所以,这个“腐败分子受审的高峰期”的出现不是偶然的,它必然出现从“一个较高水平的平台”向“一个较低水平的平台”的过渡,必然出现“减缓、减速、减势的倾向”。从这一意义上说,我对当今的反腐败是充满信心的,对当今反腐败的形势是乐观的。  第二,这一“腐败分子受审的高峰期”是腐败与反腐败斗争的“相持期”,而且要延续相当长的时间。  我将当今腐败与反腐败之间的斗争比喻成为一场“持久战”,与日本鬼子打,用了八年,看一看改革开放后的这场反腐败斗争,已经过了“好几个八年”,我想,要取得反腐败的“决定性胜利”,恐怕“不会少于一个八年,可能会两个、三个”。而目前呢?正是彼此进行“决斗”处于“相持阶段”的“关键期”。  我为什么有这个“不会少于一个八年,可能会两个、三个”的“经验谈”?  这不是对反腐败的悲观,而是由反腐败的“严峻性”决定的,更是我对中纪委三中全会公报中指出的“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土壤和条件在一些领域依然存在”的另一种“解读”。  当前有三种现象恐怕一时难以解决:一是“中间梗阻”(或政治学所说的“贯彻危机”)现象还很严重。当今的情况是“两头急”,中央急、老百姓急,而“中间不急或不太急”,所以“屁大一点事”都要高层领导发批示、派工作组,为什么?关键是“地方保护主义”、“地方腐败保护主义”,不将中央权威当回事。要改变这一现象没有“一个过程”是无论如何不行的。二是对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出现的“国企改制中的腐败”、“农村圈地运动中的腐败”、“城市拆迁运动中的腐败”、“大型建筑工程中的腐败”和股市中的“黑金操作中的腐败”的“秋后算帐”很难。为什么?因为搞这类腐败的是“只有位高权重的‘地方性高级干部’的‘第一把手’才行”,这也是当今反腐败为什么总与腐败了的“第一把手”挂上了勾,这就从反腐败对象的“组织结构”上决定了这场“持久战”的难度和持久度。三是在一些地方,“权力资本腐败”的客观结果是使腐败现象从“腐败单个人”变成了“腐败一伙人”、“腐败一帮人”、“腐败一团人”(这也就是当今腐败“窝案”、“串案”大量出现的原因),“红道”加上“黄道”甚至还可能加上“黑道”),使腐败在一些地方成为一种不可轻视的势力,这也就决定了这场“持久战”的艰巨度和复杂度,决定了这场“持久战”的时间跨度,决定了这场“持久战”不可能不会曲折、不会反复。  正是基于上述理由,才会有我的这个“不会少于一个八年,可能会两个、三个”的“经验谈”。所以,我对我的那些站在反腐第一线基层的朋友“开”了这样的“玩笑”:“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是腐败分子腐败的高峰期,而现在则是你们将腐败分子送上法律审判台的高峰期。这场战斗刚刚开始,现在被你们送进去的,只是“冰山一角”。从现在开始,你们的‘工作量’只会是加大、加重、加难,只会是‘与日俱增’,恐怕不会有太多清闲。”  第三,对作为一个“特殊历史时期”的“腐败分子受审高峰期”反腐败对策之“谏言”。  作为一个“特殊历史时期”的“腐败分子受审高峰期”,是我国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转折时期”,也是对领导中国人民反腐败斗争的领导层之“执政能力”的“考验时期”。对此,针对当今我国腐败与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情况,根据笔者个人多年研究的体会,提出以下几条“不怎么太好听”的“谏言”。  1、要提高领导干部自身的“社会心理承受能力”。  “腐败分子受审高峰期”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在未来的几年中,只要将当今反腐败势头保持下去,受审腐败分子的级别将会越来越高,人数将会越来越多,腐败金额将会越来越大,窝案、串案将会越来越多(当然,到了一个“高度”后会下降的)。必须认识到,这是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出现的“腐败高峰期”的必然结果。对此,高层领导干部必须要有一个“心理上的准备”,必须要继续强化反腐败的“高压态势”,必须要继续强化当今依法反腐的力度、深度和广度,必须要继续强化十六大以后中纪委所出台的反腐措施,必须再硬一点、铁一点、再“冷酷无情”一点。因为只有“让腐败者在政治上身败名裂,让腐败者在经济上倾家荡产”,才能加快“减缓、减速、减势”的进程。  这是不是杞人忧天?非也?为什么会有湖南王明高“反腐败特别行动”的所谓“腐败原罪赦免论”的产生?恐怕就是针对一小部分高层领导存在的“心慈手软”和“下不了手”的“社会心态”而去的。  2、强化中央权威是“当务之急”。  怎样使一些省市领导干部不仅在语言上,而且更是在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是当前需要高度重视、迫切解决的一个问题。如今,“合起来欺骗党中央、国务院”已经不是个例。在一些地区,对反腐败采取阳奉阴违、说做二张皮已经成为一种顽疾,因此强化中央权威保证政令通畅是“腐败分子受审高峰期”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  那么,怎么做才算是真正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呢?我提出以下几个“指标”:一是本地发生的“国企改制中的腐败”、“农村圈地运动中的腐败”、“城市拆迁运动中的腐败”、“大型建筑工程中的腐败”和股市中的“黑金操作中的腐败”得到了较好的清算。二是对本地的信访站不要不理不睬,变相地将上访群众往北京“赶”,更不能用权力禁止上访。要能做到吴官正同志最近指出的“群众投诉是对我们工作的监督,也是对我们的信任和支持,一定要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三是本地的媒体能讨论本地发生的重大腐败案件,而不是只对外省、外市的重大腐败案件感兴趣。四是能做到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第六次全会的讲话中说的那样:“要特别注意研究解决领导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凡是查出这样案件的地方和部门,都要弄清楚这些人是怎么上来的,怎么受表彰的,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措施避免这类现象继续发生。问题严重的地方和部门,首先要把那里的党组织整顿好”,将责任追究真正落实到重大腐败案件中。  3、将成立国家反贪总局的可行性研究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  如果说,前几年我大力呼吁成立国家反贪总局时机不够成熟的话,那么,反腐败发展到了今天,我想已经到了火候了,而且这种声音越来越多、越来越强。譬如,在这次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援助、中国监察部具体组织实施的“中国廉政建设”国际合作项目的阶段性成果报告会上,湖北省监察厅提出:“目前,我国的行政执法机构中,除司法机关通过公正司法执行法律外,很多其他行政机构也拥有执法权,这种职能交叉、机构重叠的局面,一定程度上耗散了惩治腐败犯罪的功能。因此,建议强化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做到惩戒权相对独立,避免互相扯皮,权责不清”。上海市监察委员会指出:“目前行政监察和审计机关由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这一状况不利于监督有效性的发挥,建议改变为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应建立更具独立性的反贪廉政机构。反贪廉政的专职机构不再隶属于普通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而是依法设立的专门机构,应享有更大的法定权力,并从经费来源上彻底摆脱各级地方干预,真正独立行使反腐职权。”  “完善领导体制”是十六大提出的一个要求,建议中纪委将这一个体制上的问题进行可行性的立项研究,以推动新世纪的反腐败斗争。  4、要重视反腐败中的“问题研究”。  对十六大以后中纪委所出台的各种文件,对吴官正同志在各种场合下对反腐败发表的讲话,总的感觉是:实在,不虚,能抓住“要害”,能反映广大人民的要求。为什么能这样做?重要原因之一是,很能重视反腐败中的“问题研究”,能倾听理论研究者和实践工作者的各种意见,包括一些“刺耳”的“不同意见”,因为“宽容”就能集思广益,就能集中社会的各种智慧,反腐败的措施自然就能“与时俱进”,领导的“执政能力”自然就会上一个台阶。  在反腐败开始进入“腐败分子受审高峰期”的今天,我们更要重视反腐败中的“问题研究”,更要重视倾听各种各样的意见,包括一些“不同意见”。因此,作为“比较高的高层”就不能要求理论工作者与宣传工作者“说同一种话”、“唱同一首歌”,否则还要社会科学干什么?我之所以这样说,决不是要求给我们胡说八道的权利,而是说,在理论工作者中像我这样的“只反贪官”的肯定是极大多数,其目标肯定是与党一致的,对此,不必怀疑。我从来不认为自己发表的文章都是绝对真理,肯定也会有缺点、错误,但可以通过“学术争鸣”、“学术批评”来解决。譬如,湖南王明高“反腐败特别行动”的所谓“腐败原罪赦免论”刚一露头,“学术争鸣”、“学术批评”就“自动涌现”,这种观点自然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我可以肯定地说,反腐败中的“问题研究”越繁荣,反腐败中的理论研究越繁荣,就越能促进反腐败发展。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还要再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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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价论”是损害3000万老工人基本生存权的伪理论
――四论“将国资当作‘唐僧肉’的改制必须改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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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个代表”、“执政为民”、“群众利益无小事”,这些既是执政者执政的主要指导思想,又是执政者在具体执政时必须贯彻的重要理念,是检验执政者执政行为的重要标准。  “改制”是涉及到千千万万人利益的一件大事,因此就必须以“三个代表”为指导思想,就必须贯彻“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就必须强调“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执政原则。  但是,在一些地方、一些领域、一些部门的改制中,“三个代表”、“执政为民”、“群众利益无小事”等被抛到了一边,将损害3000万老工人基本生存权的“代价论”作为改制的“指导思想”,于是就出现了一批大大小小的、将国资当作“唐僧肉”的“梁柏岭式”的所谓“改制”。  为什么说“代价论”&是损害3000万老工人基本生存权的伪理论呢?  第一,&“代价论”是损害一个阶层利益的“理论”。  “代价论”的主要热菔牵骸拔舜锏礁母锏哪勘辏匦胛淮恕薄罢庖淮司褪3000万老工人”。  这些经济学家说得很果断,也很轻松,但是,有一点没有说清楚,即为什么这种改革必须要以损害“一代人”的利益为代价?没有说清楚为什么要以损害“3000万老工人的利益”作为其“代价”?更没有说清楚在我们这个国家中,谁有权去损害“3000万老工人的利益”?  我想,只要你是认认真真学习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你就会明白,我们国家的性质决定了谁都无权这样做。3000万老工人的利益,一个阶层的利益,就这样轻飘飘的被一句话扔到了一边,这是什么性质?这叫违宪,它损害的是3000万老工人的基本生存权,基本工作权。  第二,“代价论”是以无视、蔑“3000万老工人”的历史贡献为基础的。  为什么改制的代价必须由“3000万老工人”付出?笔者还没有从提出“代价论”的“经济学家”那里看到他们的“理由”,但是,我却从赞成这一“代价论”的网友中看到了这一“理论”能够得以“成立”的“影子”。  61.191.252.★网友在看完我的《质疑某些经济学家的“代价论”》留下了这样一段话:“老邵真能哗众取宠!但螳螂之臂怎挡得住改制的滚滚潮流!睁开眼看看我们所谓的中小型国企吧,许多年来,有多少正式职工在生产一线流汗?大部分人是典型的‘二干部’,一杯茶一支烟一张报看半天,过着神仙般悠闲的日子!……”  是不是“哗众取宠”、“螳螂之臂”暂且不论,这位网友对“3000万老工人”历史功过的评价却无论如何是有失公允的。  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尽管发生过这样或那样的挫折,然而中国作为强国屹立在世界上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那么,究竟是谁的贡献?我认为,其中相当一部分是“3000万老工人”作出的。221.204.42.★网友说得对:“三千万老工人曾经是共和国建设的主力,他们已经把青春送给了祖国。在低收入低消费的年代,他们以对党的热爱和对祖国的忠诚,和全国人民一起艰苦奋斗,在党的教育下,不计报酬只讲奉献。”只要你能尊重历史,“3000万老工人”所处的历史时期是国民经济高积累时期,他们工资低,福利低,吃的是草,挤出的是奶。他们为共和国的强大作出了最为无私的贡献,这就是我对这一代人的评价。的确,在如今相当一部分国企中存在生产效率低,冗员多,生产发展不快等问题,但是,这笔“帐”能记到“3000万老工人”的头上吗?绝不应该,因为这是体制所为,是管理者所为。若硬要算这笔“帐”的话,就应该将帐算到体制和管理者的头上去。  正因为“代价论”无视、蔑“3000万老工人”的历史贡献,将所有国企中的污水都泼到这一代人的身上,才会有“牺牲这一代人的利益”的所谓“理论”。  第三,“代价论”是丧失了社会公正和社会良心的“劫贫济富”的伪理论。  从本质上讲,包括改制在鹊母母锸巧缁崂娴闹匦路峙浜椭匦碌髡冶匦胧窃诜⒄股∩系牡髡5牵恍┚醚Ъ夜拇档恼庵帧按勐邸毕碌睦嬷匦碌髡⒎峙洌词墙桓鼋撞愕睦妗爸匦碌髡薄爸匦路峙洹钡搅硪桓鼋撞悖踔潦且蠼嗍私撞愕睦妗爸匦碌髡薄爸匦路峙洹钡缴偈私撞愕纳砩先ィ蛋琢耍褪恰拔3000万老工人的利益”“重新调整”到“社会资本”身上去,“重新分配”到“民营资本”&身上去,若是不这样“重新调整”、“重新分配”,用他们所说的话,“他们怎么会来呢”?  这就是当代一些站在中国最前沿的某些经济学家描绘的利益重新分配、重新调整的走向图。在这张图中,我们看到了“穷的就应该穷,就应该继续穷”,而“富了的还要富,还应该继续富”的构想……这究竟是什么样的逻辑?!  在这种混帐逻辑中,我们看不到任何一点社会公正,看不到任何一点社会公平,看不到任何一点社会良心,看到的只是一些经济学家一屁股坐到“有钱人”一边,看到的只是生物学意义上的达尔文主义的弱肉强食理论的现代版。  实际上这一理论就是站在“有权人”和“有钱人”结成的利益集团立场上的“劫贫济富”的伪理论,是一些经济学家趋利化、功利化的一种必然结果。  第四,“代价论”是完全违背国家政策的谬论。  改制是一个涉及到方方面面利益的复杂工程,从市场经济规律来说,谁的利益都不应该受到损害,尤其是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更不应该受到损害,因而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中,特别强调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文件指出:“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应该说,国家在维护广大职工(尤其是老职工)权益上,观点是鲜明的,态度毫不含糊。  然而,一些经济学家置国家颁布的明文政策不顾,抛出了这个以牺牲3000万老工人这一代人利益的所谓“代价论”,我真有点不明白:他们为什么要与国家政策唱反调?要与国资委的文件“对着干”?  总之,我们找不到任何一点关于这种“代价论”的合理的、合法的政策性依据。  第五,重申以下两点:  一、我反对、批判的是以牺牲3000万老工人这一代人利益的所谓“代价论”,而不是改革必须付出代价这一般意义上的“代价论”。有的网友将此搞混了,以为我连“广义上的代价论”都要反,这是“误解”。  二、我反对、批判的是那种“梁柏岭式”的“将国资当作‘唐僧肉’的改制”,而不是按照国务院文件进行的健康的、稳妥的、合理的改制,有的网友将此搞混了,以为我反对所有的改制,这也是“误解”。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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