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管理生育二胎证明怎么写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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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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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适用范围
  以下人员需要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一)办理调动、录(聘)用手续的已生育、已怀孕人员;
  (二)办理随迁入户、子女出生入户登记人员;
  (三)办理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人员;
  (四)办理购买或者租赁保障性住房人员;
  (五)办理子女新生入园、入学、转学、少儿医保手续人员;
  (六)办理户籍人员参加公务员招考;
  (七)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中需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人员。
  二、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所需材料
  (一)基本材料
  ⒈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或有离婚史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⒉全家户口本;
  ⒊女方为广东省户籍的,提供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女方为非广东省户籍的,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市外迁户人员无需提供此项资料;
  ⒋女方为49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现居住地(未居住深圳)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未育的人员、办理一岁以内子女出生入户证明人员无需提供此项资料。
  (二)特殊情况需提供材料
  ⒈符合政策再生育的,提供再生育证明(准生证),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1)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的,提供病残儿鉴定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部门加盖公章);
  (2)原农业人口生育二胎的,提供农转非户口底册复印件(派出所加盖公章);
  (3)子女为收养的,提供《收养证》;办理收养子女随迁的,还应提供《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
  (4)其他情况再生育的,提供生育时女方户籍地省计划生育法规及相关材料。
  符合政策再生育但未取得再生育证明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及符合政策生育证明。
  ⒉子女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与父母不同时期的合影照片。
  ⒊政策外生育的,提供按夫妻双方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材料。
  ⒋办理子女出生入户的计划生育证明需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三)办理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人员提供材料
  ⒈深圳户籍人员拟生育第一胎的,提供在本市人口计生部门进行过一胎生育登记的《计划生育服务证》;
  ⒉深圳户籍人员拟再生育的,提供在本市人口计生部门进行过再生育登记的《计划生育服务证》;
  ⒊流动人员拟生育第一胎的,提供在本市人口计生部门进行过一胎生育登记备案的资料;
  ⒋流动人员拟再生育的,提供其户籍地核发的再生育证明。
  三、《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部门
  (一)属于下列情形的,在拟入户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⒈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中属怀孕第一胎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⒉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中属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未再生育的;
  ⒊本规定第一条(二)项的。
  (二)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中属怀孕二胎及以上或生育两个子女及以上人员的,其《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办理部门为入户地区级人口计生部门;
  (三)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拟再生育人员,第(五)项再生育人员办理少儿医保及第(四)、(六)、(七)项中女方为深圳户籍人员的,其《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办理部门为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女方为非深圳户籍人员的,其《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办理部门为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深圳户籍未婚或离异男性的,其《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办理部门为户籍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四)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拟生育第一胎人员及第一条第(五)项中生育第一胎人员拟办理少儿医保的,其《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办理部门为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
  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持本规定第二条所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向相关办理部门提交申请;
  (二)受理:办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并与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信息核对无误的,办理部门应受理材料。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与省系统信息不符或未有信息登记的,办理部门应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或到社区工作站进行信息补充或录入。办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有疑问的,应当对材料做进一步核实后再予受理。
  (三)审核:
  ⒈办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二)项《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部门应当自材料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予办理的,办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⒉办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三)、(四)、(五)、(六)、(七)项《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部门应在材料受理后即时办理。
  对不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拒不按办理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五、《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有效期
  《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自办理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为本孕次内有效。
  六、《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的,由办理部门撤销《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
  (二)《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三)其他有关部门反馈申请人信息与证明内容不符,经查证属实的。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虚报瞒报婚育情况的,办理部门应当将其信息录入&计划生育证明问题名单库&,并自录入名单库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七、本规定自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网友经验分享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过重新修订,日起实施。规定了8种可申请生二胎的情况,以及7种取消生二胎资格的情况。  8种可申请生二胎的情况  1、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
我们夫妻在深圳办理准生证的真实记录  写这个帖子,主要是为了通过我们夫妻一步一步的办证记录,为各位有类似情况的朋友提供方便,也非常感谢在办证过程中给予我们指导的深圳及贵州的公务员们。  背景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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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怀孕生育计划生育管理证明到底是哪方开啊?如何开啊?, 计划生育管理证明到底是哪方开
计划生育管理证明到底是哪方开啊?如何开啊? 两边都有道理,这边居委会的人说我户籍是山东临沂,我怎么才能顺利开出证明或者办理下来准生证呢。我到底该怎么办,无法开计划生育管理证明,这边没有你的任何信息,准备定居聊城:你户口不在这边,后在老婆这边开局计划生育管理证明时,计生办(我户籍所在地)要求女方这边出具计划生育管理证明才给我开初婚未育证明,我回去办理时,要求男方也就是我到户籍所在地出具初婚未育证明,后去老婆户籍街道办理准生证。我们于今年在老婆户籍地登记结婚,老婆户籍是山东聊城?? 凹凸曼2-6-24 计划生育管理证明到底是哪方开啊?如何开啊?
计划生育管理证明 居委会里开不了,得找乡镇计生办。如果你在聊城报了新婚那就是管理了,能开到证明了
这个证明应该是在你的户籍所在地和计生部门开出初婚未育证明,因为女方计生部门要的是你以前的情况:即,你户籍所在地的计生办目前掌握的你的婚育情况即可.
一般你居住的地方计生办
应该是开男方的证明到女方去办理准生证.你可以到村(或单位)先开如下格式证明,再到乡镇及县计划生育部门盖章即可.证明 兹有我县**乡(镇、街道)***同志,女。****年**月**日出生,*族,**(农业或非农)户口,家住****,于****年**月**日结婚,属初婚,未生育和收养过子女,符合生育一孩条件。 特此证明 **县**乡(镇、街道)居民委员会****年**月**日(乡镇计生办盖章)(县计生局盖章)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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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管理,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三)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四)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第三条《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  第四条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第五条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婚育证明》。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未按第四条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二)申请人计划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  (三)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第七条发证机关应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婚育证明》工本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八条《婚育证明》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有效。  第九条《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为3年。流动人口应当在所持《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截止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换领新的《婚育证明》。  第十条《婚育证明》由持证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转让或者涂改。  《婚育证明》丢失或者严重损坏的,须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并注销原《婚育证明》。  第十一条持证人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验证机关)交验《婚育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凭证享受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服务。  验证机关查验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应当将查验结果在“查验记录栏”予以记录并盖章,对其中的已婚育龄人员进行登记。查验后应当将《婚育证明》及其有关证明材料退还本人。  第十二条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劳动、工商等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定期查验所辖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发证机关。  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应当对持证人的婚育变更情况在其《婚育证明》中如实记载,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在得知持证人婚育变更情况后,应当及时在管理档案中予以记录。  办理变更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换领新证。  第十四条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对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应当责令限期补办并交验《婚育证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伪照、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擅自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或者有其他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公民认为符合办理《婚育证明》的条件,而发证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婚育证明》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确定格式并在全国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第十九条《婚育证明》自日起正式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日后作废。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有关条款  第二十一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打开微信扫一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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