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案由和司法部应具备3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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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枪弹痕迹档案的通知
摘要: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厅、局:   为了有效地打击和控制持枪作案的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强枪支管理,决定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
管理部门予以注销。&&&&第八条&&& 凡确定建档的公安机关,要配备与任务相适应、具有验枪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开展经常性的工作,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有条件使用电子计算机管理的单位,要积极采用。&&&&第九条&&& 本规定所使用的各种表卡格式、弹底痕迹编码法、弹底痕迹的拍照规范等,各地均应按此办理。如有修改意见,可报公安部。&&&&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并报公安部备案。
*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font class=content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司发通[2005]78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规定的有关证件、证明及案件材料。  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地址不详无法通知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转交申请时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及相关司法解释指定辩护的,应当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接收并组织实施。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应当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人民法院的指定辩护通知书应当载明案件性质、被告人姓名、指定辩护的理由、案件承办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已确定开庭审理的,应当载明开庭时间、地点。
  》规定的情形时,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法院均应当在作出终止法律援助决定或者终止指定辩护决定的当日函告对方,对方相应作出终止决定。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下发的《》以及日司法部、公安部下发的《》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 - 文斋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 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2000 年 9 月 21 日)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 定,规范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 制执行的承诺。
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三、公证机关在办理符合赋予强制执行的条件和范围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
文书公证时,应当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未经公证的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在履行过程 中,债权人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机关必须征求债务人的意见;如债务人 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关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四、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
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五、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一)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 (二)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依照债权文书已经部分履行的事实; (三)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
六、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
经履行的部分,在执行证书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利 息、滞纳金等,可以列入执行标的。
七、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八、人民法院接到申请执行书,应当依法按规定程序办理。必要时,可以向公证机关调
阅公证卷宗,公证机关应当提供。案件执行完毕后,由人民法院在十五日内将公证卷宗附结 案通知退回公证机关。
九、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中涉及公证条款的几个
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已公证的债权文书依法强制执行问题的答复》自本联合通知发布之日 起废止。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发布日期:2000 年 09 月 01 日 实施日期:2000 年 09 月 01 日 (中央法规)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文字号】法释〔2006〕5号 ? 【颁布时间】 ? 【失效时间】 ? 【 法 规 来 源 】 http://www./jsp/contentpub/browser/contentpro.jsp?contentid=co ? 【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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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司法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规范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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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分 类 号】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民事类其他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2004)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根据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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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来自:(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题,)分析题
共2题,50分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期规范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在法官和律师之间构筑一条“隔离带”。下面是该规定的全文:
  为了加强对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纪律约束,规范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职责,共同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第二条 法官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不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利用各种关系、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审判进行的干涉或者施加的影响。
  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者以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判。
  第三条 法官不得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
  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
  第四条 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果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本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
  律师因法定事由或者根据相关规定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应当谢绝当事人的委托,或者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第五条 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本案审判的相关情况,但是不得泄露审判秘密。
  律师不得以各种非法手段打听案情,不得违法误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第六条 法官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暗示更换承办律
师,或者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并且不得违反规定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提供咨询意见或者法律意见。
  律师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法官为其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
  第七条 法官不得向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索取或者收取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不得借婚丧喜庆事宜向律师索取或者收取礼品、礼金;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的宴请;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出资装修住宅、购买商品或者进行各种娱乐、旅游活动;不得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得借法官或者其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馈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不得向法官请客送礼、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送礼、行贿;不得为法官装修住宅、购买商品或者出资邀请法官进行娱乐、旅游活动;不得为法官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法官出借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第八条 法官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律师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得假借法官的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九条 法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合理安排审判事务,遵守开庭时间。
  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提交诉讼文书的期限及其他相关程序性规定,遵守开庭时间。
  法官和律师均不得借故延迟开庭。法官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开庭,或者律师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不影响案件审理期限的情况下,另行安排开庭时间,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
  第十条 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尊重律师的执业权利,认真听取诉讼双方的意见。
  律师应当自觉遵守法庭规则,尊重法官权威,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
  第十一条 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举止文明。
  第十二条 律师对于法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自行或者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向有关人民法院反映情况,或者署名举报,提出追究违纪法官党纪、政纪或者法律责任的意见。
  法官对于律师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直接或者通过人民法院向有关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反映情况,或者提出给予行业处分、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司法建议。
  第十三条 当事人、案外人发现法官或者律师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律师协会反映情况或者署名举报。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对于法官、律师违反本规定的,应当视其情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法官和律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的纪律约束,按照本规定执行。
  对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和律师辅助人员的纪律约束,参照本规定的有关内容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试对上述规定的意义及其目的进行分析。
正确答案:  1.《若干规定》打破目前法官和律师之间存在的非正常的关系,破除一些法官和律师之间存在的“亲密关系…… 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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