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补偿费每亩21000元征地安置补助费费是多少

土地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政策是什么?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们家共有2,1亩地,因为国家修路要征收我们家的1。8亩地以及一些山,请问我们能得到一些什么样的政策补助?没有地了养老问题是不是国家也会有所考虑?谢谢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法[97]16号)文件;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延长土地承包工作的通知》(晋市发[98]3号)文件;中共晋城市城区区委、城区人民政府(城发[98]23号)文件精神。请求人两家7口人,承包了村集体所有的基本农田4.2亩,二类农田3.5亩,菜地0.5亩。其中4.2亩一类优质农田,按照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山西省农村集体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规定于98年9月1日与东l匠村民委员会签定了土地承...
土地管理法47条已规定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规定农村农业人口按田亩数平均人口平均分配。
田改道 路 水泥路面 碎石(含条石) 泥结路面 简易路面(机耕道) 平 方
征收农田中的补偿费和安置费.青苗费分别是什么呀
拆迁中的补偿费和安置费分别又是什么捏?
重庆市黔江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文件是。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城东街道、城西街道、城南街道、舟白镇、正阳镇)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0000元,二类地区(除正阳、舟白外的其它镇、乡)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8000元。安置补助费按农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农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6000元。
为什么我们接到的通知是土地每亩600元,田650元每亩。安置补助费标准在镇上为...
我家有5分水田(半亩水田每年都种稻谷五六百斤)被村里建成村民礼堂,村子上只给我家十块钱每平方米,这样的补贴合法吗
还有村子里每年都有水库和山被私人成包,应该有几万钱的收入可都给那些干部贪污,到现在建个礼堂就要从村民中出钱赠款每个人四百
我是被征地农民,县里给的标准是26000元/亩(包括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只给500元/亩,我想问下,有哪方面的文件标明了安徽省每亩多少元(包括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另外青苗补偿费每亩多少。新的征地政策,什么时候出台的,标准是多少,希望明白的能够把法律名称(包括文号)、内容、出台日期和将要出台的新政策(如果有的话)提供一下,谢了。
我是安徽亳州的
估计要承包800亩土地
想问一下政府给予什么补助政策?按什么比例给予补助?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人均安置面积是多少?其建筑物、构筑物等如何补偿?
关于城市商品楼房市政府征收拆迁的补偿国家有什么明文法律规定,(主要就是补偿和回迁还平有啥政策没有)关于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少支付西彭永安一、二社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2.1万元问题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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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字号:
九龙坡信箱[
发布单位:
九龙坡区政府
来信内容:
关于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少支付西彭永安一、二社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2.1万元问题
九龙坡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在2003年征用西彭镇永安一、二社和桥凼村四社等,上报重庆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补偿议案标准,支付 老母个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8.5倍,安置补偿费12倍,按当时重庆蛤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1999]55号令,征地前三年的产值每年的标准2100元为一倍,共计20.5倍×2100元=43050元每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际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支付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共计10.5倍,每人才22050元合法吗?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哪里?挪用征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去修厂房车间出租,被征地农民从来没有得到过一分钱的租金。
以上述问题特向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反映,违反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请求违法查处还有10倍的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偿费每人21000元补足,并支付这21000元10年的银行存款利息,依法保护被征农民的合法权益。
办理单位:
西彭镇政府
办理结果:
您好!来信收悉。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区国土分局、西彭镇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调查,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号文件批准,同意征用我区西彭镇永安村1、2社和桥凼村4社全部集体土地60.9118公顷,作为西彭工业园区工程建设用地。为加快项目建设用地,九龙坡区人民政府于日发布了征地公告(九府征公[2003]字第20号)。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令[2001]第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1999]第53、55号令规定,认真组织实施了征地工作,制定了具体的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发布九国土征[2003]字第63号征用西彭镇永安村1、2社、桥凼村4社全部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及安置方案公告,并严格按照征地补偿及安置方案公告对被征地范围内的单位及个人进行了拆迁安置补偿,各项补偿已到位。包括您在内的全体村民都办理了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补偿和房屋拆迁手续,并领到了各项补偿款。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彭工业园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渝府地[号)文件:永安村一社土地总面积为26.9793公顷,其中耕地14.1697公顷,园地0.05公顷,养殖水面3.0581公顷,建设用地2.9014公顷,未利用地6.8001公顷,批准农转非人数为412人(永安一社为全端队),折算成亩的农转非人均耕地面积为:(14.1697*15+(0.05+3.4+6.8001)*15*0.5)/412人=0.749亩/人。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人均耕地面积为0.8亩/人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2100元/亩,土地补偿费倍数为7倍,安置补助费倍数为6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倍数为13倍,折合成人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总全为21840元/人;人均耕地0.7亩/人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2100元/亩,土地补偿费按7.5倍计算,安置补助费按7.5倍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倍数按15倍计算,农转非人员合并计算的人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为22050元/人。
您所说的20.5倍是指人均耕地为0.5亩/人时,土地补偿费倍数为8.5倍,安置补助费倍数为12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倍数为20.5倍,折合为人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为21525元/人,每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为43050元/亩。但在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55号文件规定中,没有折合为人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为43050元/人的标准。所以无法满足您的要求补还10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支付利息的诉求。
如果您对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55号文件所规定的计算补偿标准有什么疑问,其解释权在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可直接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咨询。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与支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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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地区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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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政发2011-58号,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导读: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现通知如下:,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全市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常政发〔2011〕58号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文件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现通知如下: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区域土地价值,全市划分为一、二类地区,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一)一类地区为武进区、新北区、钟楼区、天宁区、戚墅堰区;(二)二类地区为金坛市、溧阳市。全市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一类地区为每亩32000元。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类地区为每人35000元。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征收农用地的青苗补偿费最低标准:(一)一类地区为每亩1600元。(二)鱼塘和竹、林、桑果等经济林(果)由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协商或评估确定补偿。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拆迁的,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另行制定。二类地区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每亩21000元,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每人23000元。具体标准由金坛、溧阳两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执行我市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如国务院或省政府规定标准高于我市,执行国务院或省政府规定标准。调整后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从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二、确保征地补偿费落实到位各地要严格执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在征地报批前,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存入征地补偿资金预存专户。认真执行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确认程序和征地批准后的两公告一登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等程序。征地补偿费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不得分期支付。被征地农民家庭承包地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能调整其他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其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其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内。对不按规定办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或侵占、截留、挪用补偿安置费用的,一律依法严肃处理。各地要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三、认真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确保征地补偿费支付到位,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全局。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有关程序,认真落实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等各项工作。要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各级人民政府与各有关部门依法征地、依法补偿安置的自觉性,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认真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要严肃纪律,规范土地审批管理,不允许在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前突击批地,不允许采取变通的方式降低补偿安置标准、延迟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各级国土、人社、财政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主题词:城乡建设 征地补偿 通知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常州军分区。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印发共印38份 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苏政发〔2011〕4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 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全省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24000元、21000元、18000元、16000元。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人26000元、23000元、17000元、14000元。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执行我省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如国务院规定标准高于我省,执行国务院规定标准。征收采煤塌陷地的补偿标准另行制定。 各市人民政府根据上述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作出相应调整,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同时,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具体标准作出相应调整,调整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调整后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从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确保征地补偿费落实到位各地要严格执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在征地报批前,市、县人民政府要将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存入征地补偿资金预存专户。认真执行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确认程序和征地批准后的两公告一登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等程序。征地补偿费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不得分期支付。被征地农民家庭承包地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未能调整其他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其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选择货币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必须按时全额发给农民,严禁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对不按规定支付补偿安置费用,或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的,一律依法严肃处理。各市要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确保征地补偿费支付到位,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全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有关程序,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各项工作。要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各级人民政府与各有关部门依法征地、依法补偿安置的自觉性,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认真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要严肃纪律,规范土地审批管理,不允许在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前突击批地,不允许采取变通的方式降低补偿安置标准、延迟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包含总结汇报、高中教育、高等教育、教学研究、行业论文、经管营销、人文社科、表格模板以及常政发2011-58号,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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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扬府发〔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要求,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
全市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的最低标准: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以及市规划建设区内邗江部分(邗上、蒋王、汊河、杨庙、瓜洲、杭集、槐泗、沙头,下同)每亩21000元,其中常年种植的菜地每亩30000元;市规划建设区外邗江部分以及宝应县、高邮市、江都市、仪征市每亩18000元,其中常年种植的菜地每亩22000元。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以及市规划建设区内邗江部分每人23000元;市规划建设区外邗江部分以及宝应县、高邮市、江都市、仪征市每人17000元。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执行我市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如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标准高于我市,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标准。
(三)青苗补助费
一般按一熟作物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原则上不予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1、麦子、油菜: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以及市规划建设区内邗江部分每亩为1000元,市规划建设区外邗江部分以及仪征市、江都市、高邮市、宝应县每亩900元。
2、水稻: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以及市规划建设区内邗江部分每亩为1200元,市规划建设区外邗江部分以及仪征市、江都市、高邮市、宝应县1100元。
3、蔬菜: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以及市规划建设区内邗江部分每亩为1800元,市规划建设区外邗江部分以及仪征市、江都市、高邮市、宝应县每亩1500元。
4、棉花:每亩1000元。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扬州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84号)确定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基础上,相应调整地上附作物补偿标准。市区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另行公布,未正式公布前,各区仍按《扬州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84号)确定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上述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作出相应调整,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调整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调整后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助费最低标准从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确保征地补偿费落实到位
各地要严格执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在征地报批前,要将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存入征地补偿资金预存专户。认真执行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确认程序和征地批准后的两公告一登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等程序。征地补偿费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不得分期支付。被征地农民家庭承包地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未能调整其他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其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不少于8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选择货币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必须按时全额发给农民,严禁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对不按规定支付补偿安置费用,或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的,一律依法严肃处理。要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确保征地补偿费支付到位,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全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有关程序,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各项工作。要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各级人民政府与各有关部门依法征地、依法补偿安置的自觉性,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认真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要严肃纪律,规范土地审批管理,不允许在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前突击批地,不允许采取变通的方式降低补偿安置标准、延迟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
二O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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