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意外死亡赔偿死亡按照劳动法支付的救济金是否可以免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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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自杀引发的死亡抚恤争议
【案情摘要】
申请人谢某的丈夫赖某生前为被申请人的在职员工。日赖某因自缢死亡。申请人认为,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被申请人应承担下列:
支付申请人丧葬补助费10140元、救济金20280元、抚恤金20280元。
被申请人辩称:自杀行为导致死亡并不属于非因工负伤死亡范畴。
【处理结果】
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号)第十条,参照广东省劳动和厅《关于自缢身亡员工死亡抚恤待遇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号)规定,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丧葬补助费10047元、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20094元和一次性抚恤金差额9094元,三项合计39235元。
【本案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自杀身亡的劳动者是否属于非因工负伤死亡范畴,是否适用《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在案件的审理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自杀行为导致死亡并不属于非因工负伤死亡范畴,并不适用《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让被申请人支付抚恤金等费用,违背了法律所倡导的公序良俗原则。另一种观点认为:《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并没有排除自杀死亡情形。那么,职工自缢身亡,企业应当按照粤劳薪〔号文规定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
日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作出《关于自缢身亡员工死亡抚恤待遇问题的复函》,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负伤死亡,并未排除自杀死亡情形;职工自缢身亡,企业应当按照粤劳薪〔号文规定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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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员工自杀死亡,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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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钟永棣、江永辉;更多内容请关注)
引言——员工自杀死亡,家属总是要求其用人单位赔付一笔费用。而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用人单位往往支付一定的费用给家属。员工自杀死亡,用人单位在法律层面到底有无责任?&
案例——近日,广东省某企业(工厂)的员工张某,可能因感情问题,在非工作时间于工厂宿舍内自杀身亡。随后,当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及司法鉴定,最终确认为自杀。几天后,死者家属找到企业,要求赔偿15万元。企业认为,员工是自杀的,原因可能是感情问题,与工作无关;且其死亡也没有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当然与企业无关;但企业可以考虑从人道主义给予一定的援助。最后,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双方协商同意由企业支付50000元给家属。
分析——要解决本文提出的问题,首先要解决下面的问题:①员工自杀是否构成工伤;②自杀死亡,是否属于非因工死亡;③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有哪些?
1、自杀不构成工伤。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据此,如能确认劳动者属于自杀的,即不能认定为工伤。
2、自杀是否属于非因工死亡。“非因工死亡”是与“因工死亡”相对应的笼统的概念或说法。一般而言,非因工死亡是指非员工自身主观故意因素导致的死亡,如意外事件或疾病等导致的死亡。非因工死亡,政策法律法规明确了其家属可享受相关待遇。“自杀”是指自然人自愿或故意采取各种手段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它与患病死亡、意外死亡有着本质的区别。那么,员工自杀死亡能否归属为非因工死亡,其家属能否享受相关待遇?
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对此问题并无直接的规定,如地方有规定的则按地方规定处理。例如,广东省劳动厅《关于自缢身亡员工死亡抚恤待遇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号)规定:《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号)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其中并没有排除自杀死亡情形;因此,职工自缢身亡,企业应当按照粤劳薪〔号文规定发给死亡抚恤待遇。据此,在广东地区,员工自杀身亡,家属可依法享受相关待遇。
其他地方如无相关规定,即可依民法理论进行分析与处理:如果员工的自杀确实是工作以外的其他因素引发,与工作毫无关系的,那么用人单位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是工作因素(如上级领导强迫、刁难、威胁、侮辱劳动者等)引发的,那么用人单位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关责任。
3、非因工死亡待遇。如果地方文件把自杀死亡纳入非因工死亡的范围,那么死者家属可根据国家或地方的规定获取相关待遇。在广东地区,主要执行《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号)的规定,即:“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6个月工资。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请注意,广东地区的各个城市,如果就上述待遇有特别规定的则执行其规定;无规定的则按上述广东省的标准执行。
建议——遇到员工自杀(死亡),用人单位应第一时间报警及通知家属,并通过录像、证人证词、物证等手段保留必要的证据。与家属协商期间,用人单位应查证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有哪些,审核继承人的身份是否真实合法。无论依地方规定,还是民法理论,或是出于人道主义,如果双方就相关费用达成一致意见的,都应签署相关协议及保留书面的费用支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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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补偿金常见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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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补偿金常见问题解析&
一、企业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答:按照现行规定,劳动者辞职、擅自离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辞退和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等情况下,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企业什么情况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答: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的。
三、企业什么情形下需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解答: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号)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四、经济补偿金与生活补助费有何区别?
  解答:劳办发(1995)50号文指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号)所指的&生活补助费&是《劳动法》第28条所指经济补偿的具体化,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号)所指的&经济补偿金&是同一概念。
五、经济补偿金以何为计算基数?
解答: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号) 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第53条、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3条第2项明确规定,补贴包括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
六、哪些不能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解答: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1)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七、本单位工作年限怎么计发经济补偿金?
解答: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八、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有何上限限制?
解答: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第24条或第26条第2款解除劳动合同,即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两种情况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有12个月的上限。
其它情况下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没有限制,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九、组织调动、企业分立、合并后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解答: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33号)中第4条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由于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是否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在行业直属企业间成建制调动或组织调动等,由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规定,其他调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规定&。
对企业改制改组中已经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职工被改制改组后企业重新录用的,在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在改制前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不计算为改制后单位的工作年限。
十、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是否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
解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37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第5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号)规定,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
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十一、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有何下限限制?
解答: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第26条第2、3款或第27条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三种情况如果劳动者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须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其它情况按正常生产情况下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十二、劳动者因私出境定居而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答:对于获批准出境定居的职工,享受的一次性离职费不属于《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职工获批准出境定居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三、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如何征缴个人所得税?
解答: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情况外,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四、经济补偿金与失业救济金是否可以同时领取?
解答: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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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工伤问题劳动者自杀引发的死亡抚恤待遇争议
【案情摘要】
申请人谢某的丈夫赖某生前为被申请人的在职员工。日赖某因自缢死亡。申请人认为,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被申请人应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支付申请人丧葬补助费10140元、救济金20280元、抚恤金20280元。
被申请人辩称:自杀行为导致死亡并不属于非因工负伤死亡范畴。
【处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号)第十条,参照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自缢身亡员工死亡抚恤待遇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号)规定,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丧葬补助费10047元、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20094元和一次性抚恤金差额9094元,三项合计39235元。
【本案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自杀身亡的劳动者是否属于非因工负伤死亡范畴,是否适用《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在案件的审理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自杀行为导致死亡并不属于非因工负伤死亡范畴,并不适用《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让被申请人支付抚恤金等费用,违背了法律所倡导的公序良俗原则。另一种观点认为:《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并没有排除自杀死亡情形。那么,职工自缢身亡,企业应当按照粤劳薪〔号文规定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
日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作出《关于自缢身亡员工死亡抚恤待遇问题的复函》,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负伤死亡,并未排除自杀死亡情形;职工自缢身亡,企业应当按照粤劳薪〔号文规定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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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文章来源于互联网,汇聚劳动法律各类文章。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此行为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吗?_百度知道
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此行为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吗?
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现在张某认为公司的这种行为是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张某会得到劳动仲裁委的支持吗张某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提出来的),但是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
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制定本办法;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至少保存二年备查,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下面需要劳动行政部门处理(我认为这个是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_^)。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部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逾期不支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日。 -------以上可以自己提出,办理工作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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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未经支付可以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但不得因此认为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需要承担经济赔偿金(2倍经济补偿金),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这个条款怎么解释?
不知道你是不是想问,是否法院会直接判决?这条就是说人民法院依法拥有此两种职权,但是也必须是劳动不提出上述纠纷主张,人民法院才会做出上述撤销或者变更判决。
公司在离职证明书上写协商一致和我解除劳动关系,我签字了。我现在有和销售部负责人当面谈话的录音,证明公司是以考核业绩未达标为由,强行和我解除劳动关系的,而且我当时提出想和公司协商考核日期能否往后顺延两个月,因为我有业务在谈,公司坚决不同意。所以我认为这份离职证明上写的协商一致存在错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我现在申请这份离职证明书无效的,你觉得有道理吗?
你有这个权利。只要证据被采信,法庭认可公司确实事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离职证明书为公司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你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字的。可以认定劳动合同并非离职证明书载明的协商一致解除。
我现在只有和销售部负责人当面谈话的录音。公司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这个没有证据。如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二十条的意思:公司即使没有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只要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那我现在和销售部负责人当面谈话的录音可以证明离职证明上的协商一致确实是写错了啊。法官判的话,肯定是按照法律条文来判的吧
判案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且是否撤销并不是说只要有错误,就会撤销,也要看程度。同时录音证据是否会被采信也有风险。此外,建议在起诉之前,你将完整的诉讼请求以及依据多与朋友、家人讨论一下,从公司的角度寻找可能的反驳点,充实完善证据和请求,以便应对届时公司可能提出的答辩意见。加油。祝一切顺利。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协商不成 到劳动局 申请仲裁 主张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47条的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 。但不是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无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87条的规定 主张双倍经济补偿金。
不行。直接去仲裁局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如果审核通过,用人单位确实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而又没有支付的话,就会裁决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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