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有公司李某的贪污罪,于97年被捕,97年前犯罪,请问刑法的溯及&#奔跑吧兄 655333;&#奔跑吧兄 655333;

&  、犯罪主体的分类  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  二、自然人主体  (一)刑事责任年龄  1、法律规定十四周岁以下的一概不负刑事责任。  例:有些孩子未满十四岁,又杀人又强奸,把他抓起来以后,他说:我们学校上过法制课了,老师告诉我,根据刑事法的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一律不负刑事责任,你们拿我也没辙。他说的话对不对?部分对,这种人不能定刑,定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并不是说对他没有辙,根据法律规定,像这种情况必要的时候,一般在司法实践中,十一周岁以下的是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管教,十一周岁以上的是由政府收容教养。就是用行政手段来处理,这种情况就相当于西方国家的保安处分。  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致人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投放危险物质原来叫投毒,现在改成了投放危险物质罪。  理解这个十七条第二款:  ⑴、八种“行为”,不限于罪名,而是犯罪行为。  ⑵、注意:绑架。如果一个已满十四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绑架杀人了怎么办?直接定他杀人的行为,追究杀人罪刑事责任,不能追究绑架罪责任。而成年人如果绑架杀人,以绑架罪论处。  ⑶、注意抢劫罪不仅包括典型的抢劫罪,还包括其他类型的"准抢劫罪";  ⑷、伤害:法律规定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伤害,只能是致人重伤和致人死亡的要负刑事责任。如果轻伤害,不负刑事责任。伤害罪里面有两个责任年龄,故意伤害,轻伤害是十六周岁,那么,重伤害致人死亡的责任年龄是已满十四周岁。  ⑸、贩卖毒品。毒品犯罪有一节专门规定的,有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罪,而这个地方仅仅是讲了贩卖毒品。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只有贩卖毒品的,才能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罪,是一个选择性的罪名,那么,在这个罪名里面出现了两个刑事责任年龄。只有贩卖毒品的是已满十四不满十六要追究的,其它的是十六岁。  ⑸、强奸。强奸是包括奸淫幼女的,现在取消了奸淫幼女罪,奸淫幼女就属于强奸的一种犯罪行为了。  (6)、注意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仅仅对法定的几种故意犯罪负刑事责任,而对任何过失犯罪是都不负刑事责任的;  ⑹、已满十四不满十八岁人的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例:一个未成年人在公路上骑车,结果一个跟他同向行驶的女孩子被车撞了,她包里的一叠钱,5000块钱飞到地上了,结果他就捡到了。另外一个骑车人看见了说别人掉了钱你怎么捡哪?他说我们俩是一个单位的,这样就又打120救护,把这个女孩子送医院了,后来单位发现这个人,短缺了五千块钱被人偷走了,公安机关来调查这件事情,小伙子很害怕,他就到公安机关自首了,把这五千块钱拿出来了,那这种情况下,小伙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盗窃罪。另外,还有一个对他处罚的时候要考虑哪些情节?一个是这个人当时没有满十八周岁,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一个要考虑的情节;还有一个是自首了,根据法律的规定,自首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⑺、刑事责任年龄里边,刑法上的年龄指的是犯罪时候的年龄,满了十四,十六,十八,同时是讲生日的第二天,而跟我们平时讲的不一样。今天九月八号这个孩子十四岁生日,他犯了杀人罪有没有刑事责任,没有。到了当晚零点以后,他杀人就要追究他的责任了。  例:甲在十四岁前盗窃了各类财物七千元,十四岁生日邀请了几个朋友在一起吃饭以后,在回家的路上,用弹簧刀把一个人刺伤,抢走了别人包内的财物,包内有手机一部,现金五千元,第二天早上呢,他见路边有一辆吉普车,然后他设法把门打开,把吉普车开走,行驶中呢,因操作失误呢,将车后的三人,撞死了两人,撞伤了一人,完了他逃跑了,下午以两万块钱的价格,把这个吉普车给卖了,问对这个本案,如何定性?为什么?这就是涉及一个年龄段的问题了,那么,这里面分几个,他十四岁以前盗窃的七千元负不负责任,不负;那么,十四岁生日邀请几个人吃饭,完了在回家的路上用弹簧刀抢了别人,抢劫对不对,十四岁生日抢劫也不负责任;然后,他这个第二天早上,那就是满了十四周岁了,第二天早上这个偷了一辆车,然后撞死到人了,这是什么罪?一般来说,如果抛开刑事责任年龄考虑,他就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年龄十六岁,所以,他又不够;把这个车两万块钱卖了,构成什么罪?如果抛开刑事责任年龄,有可能构成盗窃,而盗窃的刑事年龄是多少岁?十六岁。所以,这个人无罪。当然,他虽然是无罪,但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注意:如果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时候,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应当以这种行为状态结束的时候来确定他的年龄。就是这种行为结束的那天,看他满了十四,十六,十八周岁没有。  例1:甲不满14岁时盗窃,14-16又盗窃,16岁以后又盗窃,那么16岁以前的盗窃不能纳入追溯范围。  例2:我十五岁非法拘禁别人,我非法拘禁到我十六周岁才把别人放了,那这种情况我有罪无罪呀?有罪,因为,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十六岁;如果,我在十六岁的生日的当天,我把别人放了,我就无罪。法律 育 网  例3:张某,男,80年3月1号出生,96年3月1号上午入室盗窃十万元,当日下午被捕,当日晚上十时许,张某挖洞逃跑,97年10月1号被捕归案,问对本案如何处理?这里边就涉及到一个新旧刑法的规定即溯及力,一个刑事责任年龄两个问题了,这个人是在96年3月1号,入室盗窃,当时适用的旧刑法,而这个人是80年3月1号出生的,就是说他实施犯罪的时候,是十六岁的生日当天。根据旧刑法规定,如果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惯窃罪的或者是重大盗窃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因为,这个人盗窃十万元,所以,旧法规定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而新法规定的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十六岁。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旧法认为犯罪,新法不认为犯罪,那么,这种情况就应当适用新法的规定,因为他是97年10月1号被捕的,这个案件是未决案,这个人的盗窃行为应该是无罪,因为他不具备刑事责任年龄。?从旧兼从轻是从犯事算起还是从被捕算起呢  另外,还有一个涉及到脱逃的问题。脱逃罪,主体要求必须是属于什么呢?一个是他是真正的犯罪人,第二个,是被依法关押的。从本案来看,这个人因为刑事责任年龄的不具备,他能不能成为真正的犯罪人呢?不能成为,另外,还有一个方面来考虑,他是十六岁的生日当天挖洞跑的,十六岁生日当天挖洞跑的,脱逃罪的刑事责任人年龄也是多少岁呀?十六岁,所以,这个人最后是有罪无罪?无罪。当然,无罪并不是对他不能处理,这种情况政府可以对他收容教养。  (二)刑事责任能力:  1、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2、判断标准:双重标准说  ⑴ 医学:精神病  ⑵ 心理学: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的鉴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看管,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中间是选择词是"或"而不是"和"。根据法院的规定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疗单位作出专业鉴定,然后,由人民法院根据鉴定结论来判断。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限制责任能力的,法律上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如果没有犯病时危害社会的行为,是要追究责任的。  4、刑法对特定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⑴ 醉酒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英国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个案子,有一个人喝了两瓶高度酒,喝完了以后把他妻子给杀了,这个要追究他责任,结果他说我实施行为的时候,我一点不知道。那么,法官就认为,看他的责任能力,看他的责任能力是从他打开酒瓶子的时候开始看的,看他有没有辩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意识能力和抑制能力,而不是说喝了酒以后,从他杀他妻子那个时候看,就是说你当初是不是喝酒,你自己能够选择,所以,是原因上的自由行为。  ⑵ 病理性醉酒不在此规定内,可以按照无责任能力人来对待,当然只限于无过失和无过错的情况。  (三)特殊主体  1、特殊主体与身份紧密相连。  除了具有犯罪主体所要求的一般成立条件(责任年龄、能力)外,法律要求其他条件(身份、国籍、身体状况、法律地位、状态、性别等)的主体。如贪污罪要求是国家工作人员,传播性病罪要求是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偷税罪要求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还有背叛国家、脱逃罪、强奸罪、伪证罪等。  ⑴、作为特殊主体的身份,总是跟一定的犯罪行为是联系的。  例:我们有男性和女性的性别之差,这个性别之差,就是我们刑法里边讲的是性别身份犯,如强奸犯,就是一个身份犯。也就是说作为强奸罪的实行犯来说,只能是男子,那么,这个男子的身份跟强奸罪这种犯罪行为是密切联系的,那么,这个性别就作为强奸罪的身份的,但是像杀人,放火这些犯罪,男性和女性都可以实施,对它没有要求,  ⑵、身份既可能是终身具有的,也可以是暂时具有的,或者是一定时期具有的。  例:性别这个身份一般来说是终身具有的,但是有些个例,现在出现换性手术,男性变成女性,女性变男性了。情况身份,有可能是一定时期具有的,像我是政法大学的教师,我是国家工作人员,那我退休呢,我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我在一定时期里边具有的。还有的身份是暂时具有的,像法律上规定伪证罪,伪证罪有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那作为证人来说,我要作证的时候我具有这种身份,我作完证了,这就不可能再具有这种身份,所以,身份可能是终身具有的,也可是一定时期具有的,也可是暂时具有的。  ⑶、作为特殊主体所要求的身份,必须是行为人开始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就已经具有的。  例:像法律、法规规定的有些犯罪要求是首要分子,首要分子是开始实施这种行为的时候,他已经就具有了,并不是说在这种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分则规定的有些罪要求是首要份子才构成的。如果问首要分子犯罪是不是特殊主体?不是特殊主体!因为首要分子是开始实施犯罪行为前就已经形成的,他并不是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他一开始就有这种身份哪,所以,首要分子不是特殊主体。  ⑷、作为特殊主体的身份,只是针对该犯罪的单独实行犯而言,而教唆犯和帮助犯不受身份的限制。就是说如果没有特定身份的人与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犯罪,可以构成特殊主体的共犯。  例:强奸罪,强奸罪的实行犯只能是男子,而妇女不能够能成为强奸罪的单独的实行犯,但是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和帮助犯,这个时候她能成为主体,但她是以教唆犯和帮助犯这种身份出现的,并不是实行犯这个角度的。  2、身份犯的类型:  理论上讲有定罪身份,量刑身份,真正的身份犯,不真正的身份犯。  ⑴ 真正的身份犯,这种身份的存在影响犯罪的存在,如果没有这个身份,就不能成立犯罪的,这个称为真正的身份犯;  ⑵ 不真正的身份犯,就是他有无这个身份不影响这个犯罪的成立,但是会影响量刑的。  自然身份和法定身份。  ⑴自然身份是与生俱有的这种身份。  ⑵法定的身份讲的是法律所赋予的身份,如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都属于法定身份的。  三、单位犯罪的特点  1、如果一个单位本身犯罪的话,涉及到很多人,这些人犯罪不发生共犯,但是两个单位或者一个单位和一个自然人勾结起来可以发生共犯。  2、单位犯罪的责任具有双重性。  单位犯罪是一个主体,主体里边有两个承担者,一个是单位本身要承担责任,还有一个直接主管的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以,它有双重性的。  3、单位只能成为部分犯罪的主体,不可能对一切犯罪负刑事责任。只有刑法《分则》明文规定了的,单位能够成为犯罪主体的,单位才负刑事责任。  例:盗窃罪,法律上就没有规定盗窃罪存在着单位犯罪。那么,司法实践中就存在这种情况。有一个集体所有制企业,它的上级单位给他们下达了很重的任务。按照他们现有的机器设备,无法完成这个任务。那么,这个厂的厂长,副厂长带着车间主任几个人,到国有的厂里边去,把别人设备偷来全部用于这个集体企业,一分钱都没有归自己。由于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单位盗窃犯罪。这种情况就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即厂长,副厂长这些责任人员,他们存在一个共同犯罪,构成了盗窃罪。  4、单位犯罪的刑罚的处罚有局限性。局限性表现在对单位只能判罚金,不能够判其他刑罚。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上是两罚制,也称为双罚制。两罚制,就是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特殊情况下是单罚制。例如,妨碍清算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法律上都规定只罚个人。但是要注意,虽然罚的是个人,但是这个责任是单位犯罪的责任,它的性质是单位犯罪,而不是个人犯罪。他是对单位犯罪的单罚制。  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以下的情形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  (1)无法人资格的独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实施的犯罪,应当视为自然人犯罪,而不能视为单位犯罪。  (2)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实施的犯罪,不发生单位犯罪。它就是自然人犯罪。当然成立永久公司有很多人,那么,这个犯罪是自然人涉及的共同犯罪。  (3)单位设立以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也是自然人犯罪。  (4)以单位的名义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这种情况也不涉及到单位犯罪,是自然人犯罪。  (5)单位犯罪的主要认定标准:单位,违法所得归谁的问题。利益归属个人的应当是个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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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主体的分类
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
二、自然人主体
(一)刑事责任年龄
1、规定十四周岁以下的一概不负刑事责任。
例:有些孩子未满十四岁,又杀人又强奸,把他抓起来以后,他说:我们学校上过法制课了,老师告诉我,根据刑事法的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一律不负刑事责任,你们拿我也没辙。他说的话对不对?部分对,这种人不能定刑,定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并不是说对他没有辙,根据法律规定,像这种情况必要的时候,一般在司法实践中,十一周岁以下的是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管教,十一周岁以上的是由政府收容教养。就是用行政手段来处理,这种情况就相当于西方国家的保安处分。
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致人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投放危险物质原来叫投毒,现在改成了投放危险物质罪。
理解这个十七条第二款:
⑴、八种&行为&,不限于罪名,而是犯罪行为。
⑵、注意:绑架。如果一个已满十四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绑架杀人了怎么办?直接定他杀人的行为,追究杀人罪刑事责任,不能追究绑架罪责任。而成年人如果绑架杀人,以绑架罪论处。
⑶、注意抢劫罪不仅包括典型的抢劫罪,还包括其他类型的&准抢劫罪&;
⑷、伤害:法律规定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伤害,只能是致人重伤和致人死亡的要负刑事责任。如果轻伤害,不负刑事责任。伤害罪里面有两个责任年龄,故意伤害,轻伤害是十六周岁,那么,重伤害致人死亡的责任年龄是已满十四周岁。
⑸、贩卖毒品。毒品犯罪有一节专门规定的,有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罪,而这个地方仅仅是讲了贩卖毒品。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只有贩卖毒品的,才能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罪,是一个选择性的罪名,那么,在这个罪名里面出现了两个刑事责任年龄。只有贩卖毒品的是已满十四不满十六要追究的,其它的是十六岁。
⑸、强奸。强奸是包括奸淫幼女的,现在取消了奸淫幼女罪,奸淫幼女就属于强奸的一种犯罪行为了。
(6)、注意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仅仅对法定的几种故意犯罪负刑事责任,而对任何过失犯罪是都不负刑事责任的;
⑹、已满十四不满十八岁人的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例:一个未成年人在公路上骑车,结果一个跟他同向行驶的女孩子被车撞了,她包里的一叠钱,5000块钱飞到地上了,结果他就捡到了。另外一个骑车人看见了说别人掉了钱你怎么捡哪?他说我们俩是一个单位的,这样就又打120救护,把这个女孩子送医院了,后来单位发现这个人,短缺了五千块钱被人偷走了,公安机关来调查这件事情,小伙子很害怕,他就到公安机关自首了,把这五千块钱拿出来了,那这种情况下,小伙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盗窃罪。另外,还有一个对他处罚的时候要考虑哪些情节?一个是这个人当时没有满十八周岁,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一个要考虑的情节;还有一个是自首了,根据法律的规定,自首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⑺、刑事责任年龄里边,上的年龄指的是犯罪时候的年龄,满了十四,十六,十八,同时是讲生日的第二天,而跟我们平时讲的不一样。今天九月八号这个孩子十四岁生日,他犯了杀人罪有没有刑事责任,没有。到了当晚零点以后,他杀人就要追究他的责任了。
例:甲在十四岁前盗窃了各类财物七千元,十四岁生日邀请了几个朋友在一起吃饭以后,在回家的路上,用弹簧刀把一个人刺伤,抢走了别人包内的财物,包内有手机一部,现金五千元,第二天早上呢,他见路边有一辆吉普车,然后他设法把门打开,把吉普车开走,行驶中呢,因操作失误呢,将车后的三人,撞死了两人,撞伤了一人,完了他逃跑了,下午以两万块钱的价格,把这个吉普车给卖了,问对这个本案,如何定性?为什么?这就是涉及一个年龄段的问题了,那么,这里面分几个,他十四岁以前盗窃的七千元负不负责任,不负;那么,十四岁生日邀请几个人吃饭,完了在回家的路上用弹簧刀抢了别人,抢劫对不对,十四岁生日抢劫也不负责任;然后,他这个第二天早上,那就是满了十四周岁了,第二天早上这个偷了一辆车,然后撞死到人了,这是什么罪?一般来说,如果抛开刑事责任年龄考虑,他就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年龄十六岁,所以,他又不够;把这个车两万块钱卖了,构成什么罪?如果抛开刑事责任年龄,有可能构成盗窃,而盗窃的刑事年龄是多少岁?十六岁。所以,这个人无罪。当然,他虽然是无罪,但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注意:如果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时候,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应当以这种行为状态结束的时候来确定他的年龄。就是这种行为结束的那天,看他满了十四,十六,十八周岁没有。
例1:甲不满14岁时盗窃,14-16又盗窃,16岁以后又盗窃,那么16岁以前的盗窃不能纳入追溯范围。
例2:我十五岁非法拘禁别人,我非法拘禁到我十六周岁才把别人放了,那这种情况我有罪无罪呀?有罪,因为,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十六岁;如果,我在十六岁的生日的当天,我把别人放了,我就无罪。法律 敎育 网&
例3:张某,男,80年3月1号出生,96年3月1号上午入室盗窃十万元,当日下午被捕,当日晚上十时许,张某挖洞逃跑,97年10月1号被捕归案,问对本案如何处理?这里边就涉及到一个新旧刑法的规定即溯及力,一个刑事责任年龄两个问题了,这个人是在96年3月1号,入室盗窃,当时适用的旧刑法,而这个人是80年3月1号出生的,就是说他实施犯罪的时候,是十六岁的生日当天。根据旧刑定,如果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惯窃罪的或者是重大盗窃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因为,这个人盗窃十万元,所以,旧法规定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而新法规定的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十六岁。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旧法认为犯罪,新法不认为犯罪,那么,这种情况就应当适用新法的规定,因为他是97年10月1号被捕的,这个案件是未决案,这个人的盗窃行为应该是无罪,因为他不具备刑事责任年龄。?从旧兼从轻是从犯事算起还是从被捕算起呢
另外,还有一个涉及到脱逃的问题。脱逃罪,主体要求必须是属于什么呢?一个是他是真正的犯罪人,第二个,是被依法关押的。从本案来看,这个人因为刑事责任年龄的不具备,他能不能成为真正的犯罪人呢?不能成为,另外,还有一个方面来考虑,他是十六岁的生日当天挖洞跑的,十六岁生日当天挖洞跑的,脱逃罪的刑事责任人年龄也是多少岁呀?十六岁,所以,这个人最后是有罪无罪?无罪。当然,无罪并不是对他不能处理,这种情况政府可以对他收容教养。
(二)刑事责任能力:
1、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2、判断标准:双重标准说
⑴ 医学:精神病
⑵ 心理学: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的鉴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看管,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中间是选择词是&或&而不是&和&。根据法院的规定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疗单位作出专业鉴定,然后,由人院根据鉴定结论来判断。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限制责任能力的,法律上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如果没有犯病时危害社会的行为,是要追究责任的。
4、刑法对特定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⑴ 醉酒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英国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个案子,有一个人喝了两瓶高度酒,喝完了以后把他妻子给杀了,这个要追究他责任,结果他说我实施行为的时候,我一点不知道。那么,法官就认为,看他的责任能力,看他的责任能力是从他打开酒瓶子的时候开始看的,看他有没有辩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意识能力和抑制能力,而不是说喝了酒以后,从他杀他妻子那个时候看,就是说你当初是不是喝酒,你自己能够选择,所以,是原因上的自由行为。
⑵ 病理性醉酒不在此规定内,可以按照无责任能力人来对待,当然只限于无过失和无过错的情况。
(三)特殊主体
1、特殊主体与身份紧密相连。
除了具有犯罪主体所要求的一般成立条件(责任年龄、能力)外,法律要求其他条件(身份、国籍、身体状况、法律地位、状态、性别等)的主体。如贪污罪要求是国家工作人员,传播性病罪要求是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偷税罪要求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还有背叛国家、脱逃罪、强奸罪、伪证罪等。
⑴、作为特殊主体的身份,总是跟一定的犯罪行为是联系的。
例:我们有男性和女性的性别之差,这个性别之差,就是我们刑法里边讲的是性别身份犯,如强奸犯,就是一个身份犯。也就是说作为强奸罪的实行犯来说,只能是男子,那么,这个男子的身份跟强奸罪这种犯罪行为是密切联系的,那么,这个性别就作为强奸罪的身份的,但是像杀人,放火这些犯罪,男性和女性都可以实施,对它没有要求,
⑵、身份既可能是终身具有的,也可以是暂时具有的,或者是一定时期具有的。
例:性别这个身份一般来说是终身具有的,但是有些个例,现在出现换性手术,男性变成女性,女性变男性了。情况身份,有可能是一定时期具有的,像我是政法大学的教师,我是国家工作人员,那我退休呢,我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我在一定时期里边具有的。还有的身份是暂时具有的,像法律上规定伪证罪,伪证罪有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那作为证人来说,我要作证的时候我具有这种身份,我作完证了,这就不可能再具有这种身份,所以,身份可能是终身具有的,也可是一定时期具有的,也可是暂时具有的。
⑶、作为特殊主体所要求的身份,必须是行为人开始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就已经具有的。
例:像法律、法规规定的有些犯罪要求是首要分子,首要分子是开始实施这种行为的时候,他已经就具有了,并不是说在这种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分则规定的有些罪要求是首要份子才构成的。如果问首要分子犯罪是不是特殊主体?不是特殊主体!因为首要分子是开始实施犯罪行为前就已经形成的,他并不是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他一开始就有这种身份哪,所以,首要分子不是特殊主体。
⑷、作为特殊主体的身份,只是针对该犯罪的单独实行犯而言,而教唆犯和帮助犯不受身份的限制。就是说如果没有特定身份的人与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犯罪,可以构成特殊主体的共犯。
例:强奸罪,强奸罪的实行犯只能是男子,而妇女不能够能成为强奸罪的单独的实行犯,但是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和帮助犯,这个时候她能成为主体,但她是以教唆犯和帮助犯这种身份出现的,并不是实行犯这个角度的。
2、身份犯的类型:
理论上讲有定罪身份,量刑身份,真正的身份犯,不真正的身份犯。
⑴ 真正的身份犯,这种身份的存在影响犯罪的存在,如果没有这个身份,就不能成立犯罪的,这个称为真正的身份犯;
⑵ 不真正的身份犯,就是他有无这个身份不影响这个犯罪的成立,但是会影响量刑的。
自然身份和法定身份。
⑴自然身份是与生俱有的这种身份。
⑵法定的身份讲的是法赋予的身份,如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都属于法定身份的。
三、单位犯罪的特点
1、如果一个单位本身犯罪的话,涉及到很多人,这些人犯罪不发生共犯,但是两个单位或者一个单位和一个自然人勾结起来可以发生共犯。
2、单位犯罪的责任具有双重性。
单位犯罪是一个主体,主体里边有两个承担者,一个是单位本身要承担责任,还有一个直接主管的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以,它有双重性的。
3、单位只能成为部分犯罪的主体,不可能对一切犯罪负刑事责任。只有刑法《分则》明文规定了的,单位能够成为犯罪主体的,单位才负刑事责任。
例:盗窃罪,法律上就没有规定盗窃罪存在着单位犯罪。那么,司法实践中就存在这种情况。有一个集体所有制企业,它的上级单位给他们下达了很重的任务。按照他们现有的机器设备,无法完成这个任务。那么,这个厂的厂长,副厂长带着车间主任几个人,到国有的厂里边去,把别人设备偷来全部用于这个集体企业,一分钱都没有归自己。由于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单位盗窃犯罪。这种情况就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即厂长,副厂长这些责任人员,他们存在一个共同犯罪,构成了盗窃罪。
4、单位犯罪的刑罚的处罚有局限性。局限性表现在对单位只能判罚金,不能够判其他刑罚。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上是两罚制,也称为双罚制。两罚制,就是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特殊情况下是单罚制。例如,妨碍清算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法律上都规定只罚个人。但是要注意,虽然罚的是个人,但是这个责任是单位犯罪的责任,它的性质是单位犯罪,而不是个人犯罪。他是对单位犯罪的单罚制。
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以下的情形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
(1)无法人资格的独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实施的犯罪,应当视为自然人犯罪,而不能视为单位犯罪。
(2)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实施的犯罪,不发生单位犯罪。它就是自然人犯罪。当然成立永久公司有很多人,那么,这个犯罪是自然人涉及的共同犯罪。
(3)单位设立以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也是自然人犯罪。
(4)以单位的名义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这种情况也不涉及到单位犯罪,是自然人犯罪。
(5)单位犯罪的主要认定标准:单位,违法所得归谁的问题。利益归属个人的应当是个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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