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放学后的职员室在学校内被人打了还被抢劫学校有什么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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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抢劫在校中小学生 一校园抢劫团伙被抓获
日03:46  
纪燕玲 张昌龙 陈开珍 何伟民 
  被抓获的两名嫌疑人记者 丁川 实习生 徐培 摄
  南海网6月26日消息:海口美兰公安分局抓获了几名涉嫌抢劫的人员,这几名辍学的学生组成的小团伙曾经抢劫在校学生,最终被警方抓获。年仅15岁的孙某低头说:“我知道错了。”
  嫌疑人: “我知道错了”
  孙某告诉记者,他是一名初二的学生。因为和同学打架,老师让他带家长来学校,他不敢和父母说,就不去上学了。孙某说,此后,他一直在村里的篮球场和附近的网吧玩,刚开始也是常被这伙人勒索,有一次他没钱了,对方就让他和加入他们一起干。抢来的钱都用于上网和玩乐。
  “你曾经也被人抢,也是个受害者,为什么还要去抢别人的呢”,记者问孙某。
  孙某沉默了很久,说,“我知道错了。”孙某告诉记者,他父母亲也没怎么管教他。
  嫌疑人在睡梦中落网
  海口市美兰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一中队民警介绍,自今年年初以来,该局辖区陆续发生多起针对在校学生的抢劫案件,其中以海府地区实验中学一带最为严重。学生们因为这些事件非常恐慌,有的学生甚至不敢出门。
  美兰公安分局林晓东局长、郭刚政委以及分管刑侦的高晓斌副局长为此作出指示,要求加大力度侦破此类案件。
  美兰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一中队与蓝天派出所立即行动。民警在调查中发现,不仅是海府实验中学,群星学校、长江学校、瓦灶村路口的网吧一带,也有不少学生被抢。
  在走访调查中,学生们向民警描述了嫌疑人的长相,警方确定了几名嫌疑人。经过近两个月的侦查,日,警方开始“收网”。当天早上七八点钟的时候,在瓦灶村孙某的家中,将正在熟睡的孙某(男,15周岁)和林某(男,18周岁)抓获,当场还搜出两把长约30到40公分的砍刀。
  随后,警方又抓获了林某某(男,15周岁)、徐某(男,18周岁)。经审讯,4名犯罪嫌疑人目前交代实施抢劫七八宗。
  专门抢劫中小学生
  刑警介绍,林某和孙某伙同其他社会青年经常到海府实验学校、瓦灶村路口网吧、群星学校、长江学校等地附近,等学生放学后,找一些比较弱小的中学生进行抢劫。
  据介绍,他们通常以“你骂过我的朋友”、“你打过我朋友的弟弟”等,让学生“赔偿”,有钱给钱,没钱给东西,如果啥东西都没有或者反抗,则会遭来一阵毒打。有时,还拿刀威胁学生。
  孙某供认,去年11月,他们六七人坐在草坪上聊天时,从英才小学门口走出两个女学生,于是就商量对两人实施抢劫。他们走上去拦住两个女生,让她们交出身上的现金,两女生没有,他们就抢走其中一名女生的银链。
  孙某说,在瓦灶村路口网吧门前,他们抢劫了一名男生,该男生不给钱反而反抗,他上前去踢那个男生,脚底下滑了一跤,摸到一块砖头,随手拿起砖头就拍打男生的头部,该男生当场头破血流。
  警方目前已查明4宗案件,希望被害的学生尽快与警方联系,方便警方尽快破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作者:
  纪燕玲 张昌龙 陈开珍 何伟民
  责任编辑:
  王子雄
Copyright & 1998 - 2015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小混混专找学生下手 江西多名学生被抢劫后不报案发布时间: 13:55:07【】【字体:
原题:小混混专找穿校服学生下手 南昌多名学生被抢劫后不报案
近日,南昌网友“FOXIE”在江西微博发布消息:“师大附中门口有小孩子敲诈,据说是新建县的10多岁的小混混,专找穿校服的中学生下手!”记者向该网友了解到,近日,在江西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凤凰洲校区附近,时常出现几名嫌疑人尾随放学后的中学生进行抢劫。据凤凰洲派出所民警调查,此类案件嫌疑人均为未成年人。遗憾的是,在调查有不少中学生都自称被抢过,但目前主动报警的只有小齐一人。
中学生放学后频频被抢
18日下午6时许,在江西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凤凰洲校区读书的小齐,在放学后回家的路上遭遇两名小混混拦截。两人以语言威胁,让其三日内准备300元钱,不然“看着办”。根据小齐的描述,两名男子的年龄都不大,讲南昌话。
“我们班有好几个人都被抢过,他们专找穿校服的学生下手。”小齐说,嫌疑人常常尾随放学后的中学生。他们走到小区偏僻地段时,便采取以语言威胁、强行搜身等手段,抢劫学生的钱物,被抢金额几十元至几百元不等。
当日,小齐在家长的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报案。
民警调查:嫌疑人同为未成年人
19日,记者联系上南昌凤凰洲派出所民警万勇。万勇称,根据受害人提供的线索,警方已锁定一名嫌疑人为南昌某中学高一学生邹某,年龄不过十四五岁。由于邹某尚未成年,警方仅以批评教育为主,并通知了邹某的家长。
“作案人大多是无业青年,辍学的流失生,他们往往在学校门口附近作案,目标都是家庭条件较好的在校中学生。目前各公安分局和派出所高度重视此类案情,已采取加强巡逻等多种措施,及时制止这种侵害中小学生人身、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但令民警觉得奇怪的是,据调查,有不少中学生都自称被抢过,但目前主动报警的却只有小齐一人。
警方提醒:遇事莫怕,尽早报案
民警提醒,中小学生上学放学最好结伴而行。一旦在马路上遇到索要钱物,不要慌张,更不要忍气吞声。如离学校不远,可以跑回学校报告。如离家不远,可以向居委会或家人报告,或向路上的行人求助。
如一时无法向他人求助,应尽快设法逃离。事后,不管人身是否受到伤害,也不管被抢的钱物数量多少,都应当及时向家长、学校报告,并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报案,以利于公安机关及时抓获坏人,制止犯罪行为。
(记者 谢子玥)
· · · · · · ·4男子沉迷网络 持刀劫财抢劫未成年学生
犯罪分子所使用的跳刀
天圆网讯(杨子文 记者 陈盛 见习记者 邱宇琛)“我们只求财,赶紧把钱拿出来,不然拿刀捅你。”近日,新建县县城四名男子趁着上下学,在学校附近抢劫未成年学生,被害人稍有不从便是一顿打骂,甚至拿刀捅人。近日,北郊派出所成功端掉一个针对在校学生的“未成年”犯罪团伙,抓获团伙成员李某、黄某,另有一名团伙成员在逃,破案12起。
多名初中生被持刀抢劫
日前,正在新建县某中学就读初二的学生小何(化名),中午下课后,被四名年纪相仿的男子围住后,被拉到了一个偏僻角落,其中一名男子以威胁的语气说道,“我们只求财,赶紧把钱拿出来,否则就拿刀捅你。”说着该名男子便从口袋中拿出了一把跳刀,在小何面前晃了起来,小何被惊吓到后,便把身上仅有的10几元钱交了出来,四名男子看到小何身上只有10几元钱后,恼羞成怒将小何打了一顿,并抢走了小何身上的一部手机。
同日,在另一所学校读初三的小刘在下午放学后,也被四名男子围住,小刘不从便与四人打了起来,其中一名男子用刀将小刘捅伤后便逃之夭夭。
警方仅用一日摧毁抢劫团伙
“我们当天一共接到了5起学生被人持刀抢劫的报警。”据民警介绍,接到报警后,派出所迅速安排民警对这几起危害校园治安环境的案件展开调查。
经过对案情的分析,民警判定这几起抢劫为同一伙人所为,且次日定会前往学校附近继续作案,于是,民警在嫌疑人可能出没的学校附近进行蹲守。
次日中午,民警在一学校门口蹲守时,发现一名男子正手持一块砖头,与他人发生争执。民警立即上前将该名男子控制,经过审讯,该名男子正是前一日持刀抢劫学生的团伙成员。民警随即顺藤摸瓜,将该团伙的另外两名成员李某和周某抓获,蔡某在逃。
落网后嫌犯竟觉得无所谓
据办案民警告诉记者,犯罪嫌疑人李某、黄某未满16周岁,周某未满14岁。“四人均沉迷于网络,连初中没读完便出来在社会上混,每天的生活都是在网吧中度过,由于父母不给钱,四人便决定抢劫未成年。”办案民警说,四人在一次网吧抢劫中,遭到了反抗,并被受害人打了一顿。次日,四人在受害人学校附近欲行报复,苦等半天却扑了空,一气之下无端在马路上围住了两名学生进行殴打,并用刀将两人捅伤。
四名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非常淡薄,一星期内,抢劫、寻衅滋事12起,落网后竟觉得无所谓,以为自己并未触犯法律,不会坐牢。
目前,李某、周某已被刑拘,周某因未满14周岁,民警将其进行了一番教育后,通知家长领回,蔡某仍在追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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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件与学校责任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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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件与学校责任专题讲座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8208
更新时间: 10:23:20
& 学校应承担责任的情况:
&&&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案例1]四川某小学校的两个学生课间休息时,在学校空置的教室内玩耍。下午1时40分左右,学生玩耍的教室房顶突然坍塌,造成1人死亡,3人重伤,18人不同程度的伤害。事故发生后,学生得到及时的救治,所有受伤的学生病情得到稳定。
&[点评]该学校的教室明显有不安全因素,同时,学校也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以致学生能够在该不安全的教室玩耍而造成严重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有关人员的行为明显构成了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同时,学校还应当对受害学生或其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样,学校应当按照法律上的规定赔偿受伤亡学生的全部损失。
&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 如果学校疏于管理,而造成学生受到人身伤害,则学校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 [案例2]某初中于2002年6月的一天下午第三节课,召集全体教师开会,学生上活动课,无护导老师。大部分学生都在操场打篮球、羽毛球或搞其他活动。其中一(1)班有五个调皮的学生爬到篮球架上玩。由于篮球架基生锈了,不牢固,经不起五个学生的摇晃,突然倒塌。篮球圈砸到下边打篮球的同学陈某头部,陈某当场昏死过去。当学生跑到会议室报告情况时,校长立即拨打急救电话求助医院,并立即通知家长,果断地从校总务处支取3000元钱,组织老师马上将学生送往医院。幸亏及时急救,这个学生脱离了危险。在整个事故过程中,校方与学生家长相互体谅,积极配合,及时治疗,医护得力,使得陈某恢复较快,目前已能参加正常学习,情况良好。事后,家长首先是感谢学校的老师和校长,由于急救及时,使他儿子能转危为安。但紧接着就指出学校的过错:(1)运动场的设施陈旧,没有及时发现、及时翻新,留下了危急事故发生的隐患;(2)全体老师开会没有安排护导老师,管理制度不健全;(3)作为学校的管理和监督制度不完善,学校负有主要责任。家长提出如下要求:(1)学校必须承担全部医疗费用;(2)学生现在暂时恢复正常,但以后如果有脑部的后遗症,学校必须负责,或一次性赔偿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若干万元;(3)学生所耽误的学习,学校必须负责补上。这一事故来得突然,学校与家长之间一时间意见分歧较大。几经调解,最后还是大事化小,和平解决:(1)由校方承担医疗费用;(2)安排有关老师为陈某补课; (3)校方担保此学生在校的安全。
本案中,学校篮球架不牢固,且无值日老师监督学生,因此,学校应负主要责任;五个学生违纪爬上篮球架,应负次要责任。学校处理此事合理。学校应加固篮球架,同时在篮球架上标明“不准攀爬”字样,以防类似事故发生。此外,自习课内教师不应离开学生,学校不应在自习课期间集中全体教师开会,如需召开教师会议,应安排值日老师,否则极易发生事故。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 [案例4] 2003年4月25日,某市某小学组织学生到野外春游,学生们都非常高兴,大家排着队跟着老师到野外的小河边。学生们尽情热闹和欢喜。后老师安排学生分组自由活动,大家就三五成群地散开了。一学生李某发现一种好看的野果,就问其他学生。没有人知道,李某就说:“我先尝尝吧。”于是,李某小心地摘了一粒果吃起来,觉得味道还不错,就又吃了一粒。其他同学看到,也一边摘一边吃起来。后来其他小组的同学也好奇地吃起来,而老师并没有制止该种情况。等到下午要返回学校时,凡是吃了果子的学生都出现不同程度的呕吐、腹痛、头晕现象,尤其以李某的情况严重。老师意识到学生可能吃了野果中毒了,于是赶紧将学生送到医院救治。结果因为李某吃得过多而中毒死亡。最后,大家才知道这种野果就是叫水麻桑果的毒果。
&[点评]该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造成该事故发生的原因,就在于学校或教师在出游的过程中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发现学生吃野果的时候,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制止学生的吃野果的行为,结果造成李某中毒死亡、其他学生不同程度中毒的事故发生。因此,学校及老师没有尽到职责,因此,学校应当成为该伤害事故的赔偿主体。
&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 [案例5] 刘某是某市某中学教师,他喜怒无常,时而对学生热得似一团火,时而又横眉冷对,不分场合地点把学生训得抬不起头。但因刘某工作尚负责,学校人员紧张,刘某又一再要求,于是新学期刘某当上了初一年级班主任。上任没多久,刘某就恶性发作,对不顺眼惹他生气的学生提挖苦、罚站、停课、留校、告状,还连家长一起训斥,严重地伤害了学生自尊心,以至于许多学生厌学,装病逃学,除了他的课,其他的课都不好好上。甚至在全班点名开学生张某的批判会,并体罚张某,导致张某头部碰到墙上,导致脑震荡。后接到学生与家长的强烈反映后,学校才将刘某换下,后经医院鉴定,刘某患有神经官能症。
[点评]本案属于典型的教师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学校未采取必要措施,而造成学生受到伤害的事故,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应当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学校是赔偿责任人。本案中,中学教师刘某患有神经官能症,在对学生喜怒无常的症状已经凸显的情况下,该中学还任命其为班主任,对于这种状况,学校领导却视而不见因此,学校违反了其维护受教育者合法人身权利和受教育权利的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 [案例6]某市一家在当地颇有影响的商场,与外资公司合营,重新装修,即将开业。为造声势,他们邀请了社会名流、领导来参加开业仪式,还邀请了附近的某小学鼓号队助威。该商场许诺活动时间为5月18日上午9点到11点,前后两个小时即付学校酬金2000元,学校同意。鼓号队20个学生于18日上午8点40分就到商场门口等候。其中打小鼓的10岁的李某身体虚弱,这几天又在发烧吃药,早上他妈妈已经代他向老师请假了,可是学校找不到人替,非要李某来不可。这天天气气温反常,竟有36℃,身穿厚厚的演奏服背着鼓号的小学生们站在太阳下,大汗淋漓,可还得在老师的督促下,一遍一遍地练习着。就这样在烈日暴晒下,李某突然晕倒,经查为高温导致的急性脑颅出血。后经抢救治疗脱离生命危险,并不得不休学一年。
&[点评]本案属于典型的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其他活动,而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对此,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学校是本案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对于学校来说,其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为了营利组织学生参加不适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商业活动,而学校虽未直接侵害学生,而是通过实施了组织对未成年人参加有害的、活动而成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主体。故本案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 &[案例7]某地区一年一度的3000米春季长跑越野赛又开始了,高二学生李某去年获得青年女子第一名,今年参加比赛当然是顺理成章的。谁知比赛的前一天,李某来月经了,她告诉了带队老师刘某,但求胜心切的刘某却照样要她参加比赛。李某在蒙蒙细雨中跑完全程,并取得第三名的好成绩后病倒了,刘某自知理亏,主动承担了药费.
[点评]这是一起由于学校教师明知学生有特殊生理状况,仍要求学生参加不宜从事的活动,从而造成学生人身健康受到损害的学校责任事故。对于这类事故,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并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教师追究。这一伤害案件属于典型的学校责任事故,学校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即学校是赔偿责任主体。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
&学生在学生接受教育期间,生病以及受到伤害的情况会经常发生,学校作为学生的管理者和教育者应当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尽到保护和救助学生的义务。如果学生在学校期间受到伤害或者发生疾病,学校未尽到该职责,则学校应当对由于学校的不作为,而给学生造成的不良后果加重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8]2003年4月27日下午4时许,课间时间,某初级中学初二学生16岁的崔某和同一班的郑某、侯某三人上厕所。当时年满16岁的已被学校开除的关某从厕所内向外推自行车,撞了崔某一下,崔某只在口中嘟囔了一句。关某却不依不饶随即又用自行车猛撞崔某,崔某差点被撞倒,他甩手打了关某的头部一下。谁知关某丢下车随手从腰中陶出一把折叠刀用力扎向崔某,崔某躲闪不及,被扎中胸部,顿时血流如注,关某见事不好,拔腿就跑了。突如其来的一幕惊呆了在场的几名同学。郑某、刘某几名同学赶紧搀着脸色发白的崔某向厕所外走,刚走到厕所门口,崔某突然瘫倒在地。刘急忙去找校长,其余3名同学将崔某抬到操场上。当时操场上正有七八名教师打篮球,郑某急忙呼救:“扎死人了。”打球的几名教师停下走过来,可当他们看到满身是血的崔某不是本班学生时,竟从现场离开若无其事地继续玩起球来。后崔某被送至医院,但终因伤势过重停止呼吸。事发后,市教育局迅速于4月28日晚拿出处理意见:给予学区校长邓某降职处分;给予某初中校长胡某,撤职处分,调离原单位;副校长、教导主任等人也都受到处分。
[点评]本案是典型的学校救治不力,导致学生伤害加重的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对该案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学校是该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同时,导致伤害发生的关某及其家长也是赔偿责任主体。总的来说,在这起案件中,学生崔某被刺身亡,加害人关某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数名玩篮球的本校教师见死不救,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的教师和学校负有的保护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致使受伤学生崔某因抢救不及时身亡,因此构成了学校责任事故,学校及有关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在实践中,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学生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中小学生中的该类情况更为常见。对于这种情况,在造成学生伤害后,责任较为容易确定,一般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老师作为学校的工作人员,在进行教学过程中,由于实施违法的体罚学生的行为,属于法律上所讲的职务行为,这样由于体罚学生而给学生造成伤害的,学校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9]2003年3月12日,某市某中学高一(6)班男生崔某在晚6时许,被教师易某打左面部两个耳光,致使外伤性鼓膜穿孔,造成神经官能症、人格偏离,受害人以易某和学校为被告,起诉到法院。经过几年的诉讼,几经反复,终于在近日得到最终判决,判令学校和易某赔偿各种损失31万元。
&[点评]这是学校及其教师对学生进行体罚造成伤害的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案,学校作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学校应当赔偿崔某的全部损失
10、学生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在学生受教育期间,学生之间可能会受发生各种各样的危险行为和状况,作为老师,应当在知道该情况下,及时制止和告诫。如果教师和学校在明知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而置之不理的,当发生学生受到伤害的事故后,学校应当对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10]三年级的学生李某和陆某下课后就在走廊里打闹,继而又跑到操场上,正跑得起劲,上课预备铃声响了,两人追至教室门口,李某跑在前面见地上有一短木棍,就顺手捡起向陆某掷去,谁知这木棍恰好击中另一名匆匆往教室里跑的同学左眼,造成该生左眼完全失明,花去治疗费用近万元。某小学平时要求较严,由于操场地不宽,所以要求学生课间不要追打,为此,每天还安排了教师值勤。3月的一天,值勤老师因为家里的急事请了假,而学校也没有再安排老师顶替,于是就发生了这样一件事。
[点评]本案是一起由于学生之间互相嬉戏戏闹而致其中一人伤害的学生伤害事故案件,学校由于未尽到应有的监督、管理义务,其也应负一定的责任。第一,本案应由李某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第二,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学生进入学校后,学校有义务对其进行一定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防止学生作出危害他人的行为,同时负有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本案中,由于学校操场地不宽,所以要求学生课间不要追打,为此,每天还安排了教师值勤。事发的当天,值勤老师因为家里有急事请了假,而学校也没有再安排老师顶替。这样,由于学校的疏忽,未尽到管理责任,因此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在实践中,学生与家长生活在一起的时间可能还没有学生在学校学习的时间多。作为管理学生的学校,尤其是老师和班主任对学生的情况更为熟悉。如果学生在校期间,学校知道学生擅自离校或者学生有其他的与学生人身不利的情况时,老师与学校应当对该学生进行帮助和教育,同时也应当将学生的情况告诉给学生的家长。否则,当发生学生伤害的后果时,学校应当对其失职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11]王某,男,9岁,山西省某市某小学五年级学生。父母均为工厂职工,自小对王某管教比较严格,所以王某学习成绩一直比较优秀,深得老师喜爱。王某上五年级后,因与王某同桌的李某爱好玩电脑游戏,经常怂勇王某和他去街上网吧玩游戏,王某渐渐地玩上了瘾,逐渐地经常和李某逃课出去玩电脑游戏。对此有的任课都也向该班班主任张老师反映过,但张老师认为现在学生不好管,而且学校也不指望每个学生都有个好成绩,就对王某逃课睁一只眼闭一只睁,听之任之。这样一个学期下来,王某成绩一落千丈,后王某父母才明白王某学习成绩下降的原因,这才对王某严加看管,每天上下学由父母轮流接送,但由于王某沉溺于电子游戏太深,难以控制自己,仍然偷偷溜出学校玩游戏,晚上在家时,精神不振,无精打采,不但功课不想做,而且身体也一天天地差下去。其父母为此专门带王某去看过几次心理医生,并花费不少。王某父母觉得,要是学校早点将王某逃课的情况向其父母反映,好让父母早日管教,那王某也不至于落成现在这个地步,他们认为学校应当为此负责,于是他们找到学校,要求学校为王某补上落下的功课,而且要赔偿为王某花去的,心理咨询费。学校认为他们只负责教育在学校内的学生,学生出了校门,他们管不着。双方争执不下,王某父母于是将学校诉至法院。
&[点评]本案中学校虽知王某经常逃课,却没有对他进行管教,也没有向王某家长反映,致使王某因缺课太多而成绩一落千丈,难以跟上教学进度,对此学校应承担责任。学校以不作为的方式侵犯了王某的健康权。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保持其身体机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虽然,传统上健康多指身体健康,但在现在社会,心理健康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侵害心理健康可能是对健康权的更大侵害。本案中,学校对王某逃课行为听之任之,致使王某迷恋上了电子游戏而不能自拔,这对于一个正处于成长阶段的未成年人来说,负面影响是相当大的。因此,学校应对此承担责任,即学校应部分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经济损失。
&12、学校发现学生应到校而未到校、擅自离校或者获知学生身心异常及其他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相关信息,未及时告知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
案例一、谢某是初中一年级的女生,一天下午课间时,因与同学吵架而擅自离开学校。晚自修时,班主任检查人数,发现谢某不在教室,问谢某的同桌同学,同学说谢某因与他人吵了架,可能回家了。班主任以为谢某真的回了家,未予追问,原想待谢某回校后再予批评。到第二天上午第二节课,发现谢某仍未返校。班主任才与谢某的家长联系,但谢某的家长说谢某昨晚并未回家。经谢某的家长与亲友联系,仍无下落,无奈之下,家长报案,但至今无下落。谢某的家长把学校告到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十万元。法院认为,学校老师知道谢某擅自离校后,未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致使谢某的父母丧失了最佳的寻找时机。
案例二、2002年冬天,东北某省一中学的13岁的寄宿女生,在下晚自习后离开学校,当晚宿舍管理老师发现她不在宿舍后,没有向学校报告也没有通知该学生的家长,两天后一牧羊人发现了她已被冻僵后的尸体。在上述案例中,宿舍管理老师没有将女孩离校的消息通知其监护人,学校没有尽到教育、保护、管理的职责,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这两案例看出:学校必须建立点到制度,并做好记录,发现学生擅自离开学校或未到校及时报告学校领导和告知家长,尽到教育、保护、管理的义务。
但是在现实中,有许多事故学校是不承担责任的。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于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其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不承担法律责任,而由其他相关当事人或责任人来承担,包括不可抗力、其他意外因素等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自然因素的表现较多,因为这种因素造成的学生伤害,已经超过了学校的管理能力之内,这些事故属于典型的意外事故,因此,学校不承担责任。这些事故中,如果学生参加了意外伤害保险,则学生可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案例13]某山区某小学依山而建,一排土坯房教室呈丁字形紧挨山坎,山坎因过度采伐,所剩树木不多,女教师耿某和她的一年级29名学生的教室正好在丁字头。春夏之交,阴雨绵绵,山上流下的水已变成小溪在教室边流淌,教室有点漏,连墙上都是湿漉漉的好像要渗出水似的。下午第二节课耿老师在上课,突然雷声隆隆,接着带着唰唰响声的雨下起来了。就在这时,耿老师突然听见有点异样的响声,回头看,只见有碎土从黑板边掉下来,接着靠山的墙也掉下土,孩子们惊恐不安,耿老师边安慰孩子边要孩子将课桌椅往中间移。这时靠山的一边墙倒下来了,耿老师大声叫孩子们快跑,可有两个孩子吓呆了,不知所措的站在那里,耿老师扑上去护住孩子,而天花板掉下一块,砸在耿老师身上,耿老师当即受重伤,两个孩子一个小腿骨折,另一个安然无恙。
&[点评]第一、本案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学校不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本案中,该山区小学的教室在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地理环境状况下,是安全建筑。只是由于春夏之交的雷雨引发了山洪,从而导致了校园中教室的倒塌;而且事故发生时,教师耿某也已尽了其应尽的疏散与保护学生人身权利的义务,他的师德应当得到人们的敬重。因此,学校对于一名学生小腿骨折的伤害后果的发生既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也没有主观的过失,因此这不是一起学校责任事故,学校对此不负过错赔偿责任。
&第二、本案实际上是一起发生在学校的学生伤害意外事故。其中导致学校意外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中,就包括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自然因素引起不可抗力事件。本案中之所以会出现教室倒塌并造成学生伤害的后果,不是因为校舍的安全没有得到保证,主要是由于春夏季节阴雨连绵的天气造成的山洪暴发,而雷雨和山洪都属于不可抗力的因素,故本案属意外事故,而非重大的责任事故。另外,教师耿某在这次事故中也受到重伤,因其是履行教学职务和保护学生的过程中受伤的,学校应当对教师耿某给予补偿,以及行政奖励。
&第三、根据我国有关教育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在校学习的未成年的中小学生实行意外保险,即中、小学生都应当参加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保险,具体由中、小学校集体办理。因此,基于本案中受到人身伤害的小学生是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即雷雨天气),因此可由受害学生依法向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由保险公司调查、核实后依法予以赔偿。如果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受害学生及其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害学生所在学校可以支持其提起民事诉讼。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对于学校内发生的伤害事故,有的是由于学校管理不到位的 过错造成的,有的事故的发生则学校根本不能够避免的。这种情况包括歹徒强行进校而对学生进行抢劫、殴打,以及受惊的牲畜狂奔到学校,践踏、冲撞学生而使学生受到伤害等情况,这些伤害事故都不能由学校承担责任,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学生与学校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因此,学校和老师对学生的情况了解的可能并不全面,对于学生本身特异的体质、疾病和异常的心理状态,学校如果不知道这些情况,则发生学生出现伤害的时候,学校不承担责任。
& 4、学生自杀、自残的 学生自杀、自残的原因很多、也很复杂,有的是由于学校的因素导致学生采取了自杀、自残行为,这种情况下,学校还是有过错的,应当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有的是由于学生自己和其他人的因素导致学生采取了自杀、自残行为,该种情况下,学校没有过错,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应当由学生自己或其他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14]王某是市郊某中学的一位女学生,由于该同学数学成绩较差,曾多次在放学后被老师留下补课,家长也从未提出异议,反而对老师表示谢意。这天下午,教师又将其与另外五位同学留下来补课。由于回家晚了半小时左右,在小学读三年级的弟弟因等不着姐姐来接,就自己一人回家了,王某回家后,没等解释,就因为儿子是自己回家的,家长就大声训斥王某,说了许多不好听的伤人的话,王某觉得家长太不近人情,太不理解自己,遭到家长训斥,一气之下,服下农药,经医院全力抢救,昏迷四天后苏醒,后又在市医院继续治疗了较长时间,用去医药费近万元,虽然保住了性命,但双脚不能站立,已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面对巨大的医药费,家长多次到学校及保险公司进行交涉。家长认为,自己虽有责任,即不该训斥子女,但学校未按时放学也是造成王某没有接其弟回家的因素,故学校也应负责任。另外该生交过人身意外保险费,所以保险公司也应承担医药费及误工费等
[点评]第一、学校对王某的自杀后果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家长的要求没有法律根据,其理由有二:一方面是由于学校未按时放学,留该同学补课。无疑,一般来讲,学校都应按时放学,即使因特殊意外,调整了时间,也要将此告知学生家长。但是,由于该同学数学成绩较差,曾多次在放学后被老师留下补课,家长也从未提出异议。对此我们认为,正是由于学校的多次留学,而家长也未提出异议,这实际上意味着家长对学生晚放学这一事实的认可。另一方面是老师的留学与学生的自杀并无因果关系,本案学生之所以自杀,关键在于其家长太不近人情,太不理解自己的女儿。因此,学校的留学行为已得到了家长认可,这一补课行为并无不当,且与该生的自杀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学校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第二、根据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责任。由于该学生自杀服农药,此属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之一,因此保险公司对本案不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今年6月24日是星期五。怀集县第三中学高二年级的内宿生阿洲(化名),由于星期六需上课没回家。傍晚5时许,阿洲突发高烧,同时出现抽搐症状。接到其他学生报告的班主任林老师赶到后,马上通知校医,后120救护车将阿洲送往县人民医院。不幸的是,当晚10时10分阿洲抢救无效死亡。法医对阿洲的鉴定结果为“因病猝死”。阿洲的父母悲痛不已,将学校告上了法院。他们认为,学校附近的中洲镇卫生院离校园只有1公里,学校却舍近求远将病人送去县医院,这说明学校没有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延误了抢救时机,造成阿洲死亡。阿洲父母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学校承担70%的责任,并按相应比例支付赔偿金。
法院认为,相关证据已经证明怀集县第三中学的老师、校医、领导、同学等都及时地采取了相应的积极措施。另外,学校只是教育部门,老师也没有医生那样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因此学校没有存在过错,阿洲父母的要求对学校来说是“不公平的”。
法院因此驳回了阿洲父母的要求。阿洲父母对这一判决表示服从,没有提起上诉。
&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学生在体育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情况很多,体育竞赛中,许多活动又是具有对抗性和风险性的。对于在对抗性与风险性的体育活动中,导致学生受到伤害的情况,如果其中的当事人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则就属于意外事故。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不应因为自己正当的体育活动行为而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在意外事故中并不排斥依照公平原则来分担责任和进行一定的补偿。
[案例15] 原告张为和被告刘波系同学,某日在校,利用午休时间与其他数名同学在学校操场上踢足球。原告作守门员,被告射门踢出的足球经过原告手挡之后,打在原告左眼,造成伤害。北京同仁医院诊断为,左外伤性视网膜脱离,经左网膜复位术,网膜复位,黄斑区前膜增殖,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以刘波和所在学校为共同被告起诉,请求人身赔偿损害。法院认定,足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正常现象,应在意料之中,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足球运动中出现的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刘波的行为不违反运动规则,不存在过错,不属侵权行为。此外,学校对原告的伤害发生没有过错,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由当事人刘波及原告张为依照公平原则的规定来分担损害后果。
[点评]双方当事人都无过错,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分担责任。一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都是在校学生,在课余时间进行踢球的体育活动,在正常的体育活动过程中,刘波作为进攻队员踢球射门,张为作为守门员进行扑球,都是正当的行为,没有不当行为,他们对于损害的发生也都没有过错。对此,学校也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被告对原告的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法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在现实中,学生受到意外伤害的情况不仅仅包括上述五种,对于其他类型而没有归属到上述五种事故的,则都归属到该“兜底”条款中。
[案例16]8岁的王某在寄宿学校就读,夜里练习后弯腰不慎下肢瘫痪,就医两个月已花去10多万元,夫妻均为外地来京的打工族,举债无门。协商无果而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法院认定:原告王某受到伤害完全是由于自己的不慎行为造成的,学校对伤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学校不承担责任,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本案中,学生受到伤害的情况,学校不存在任何过错,而是由于王某的不当行为造成的意外,与学校没有任何关系,学校不承担王某的治疗费用。
同时,对于一些情形,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即由其他相应的事故责任主体来承担:(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根据《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的过错造成的,则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在下列情形下,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的家长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应是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人: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在此种情况下,学生行为首先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其次是违反了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规定,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例如学校规定学生在宿舍熄灯后不得点蜡烛看小说或者规定在宿舍中不得使用电炉、煤油炉等器具,学生明知此规定而仍然去做,就构成了对法定义务的违反。其次,学生的行为还要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即其所实施的行为是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能够知道其具有危险性。由于不同年龄段的学生对危险认知的能力有较大的差别,不能要求小学生如同大学生一样认知其行为的后果。有些校规可能没有规定,但是按常理学生也不应当做的。如从教学楼的窗户向下扔东西,或许校规中没有明确禁止,但从学生的行为能力来讲明显是能够预见的,因此学生的行为就是过错行为。
&[案例17]某小学位于市郊,许多学生爱打弹弓,为防误伤,学校已三令五申不准带弹弓来校,甚至还没收了几把弹弓,并在全校进行了通报批评,但总有个别学生不听劝告,依然我行我素。3月7日,四年级学生王某又带了一把皮弹弓。上午第二节下课铃响后,他和同学3人在教室边无人处偷偷地拿出皮弹弓,以石子为丸,弹打树上的麻雀。因用力过猛,反弹后正好弹在三年级学生沈某左眼上,顿时血流如涌。学校当即组织人员送沈某进当地医院治疗后又转送市区医院治疗。经过2个多月医治后,终因瞳孔破裂,左眼失明,造成终身残疾。
&[点评]就这起事故中涉及到如下法律问题:第一、学校对这起伤害事故,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学校应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学校为保证学生安全,三令五申不准带弹弓到校,甚至还没收了几把弹弓,并在全校进行了通报批评,应该说,校方尽到了其份内的职责义务。因此,对于这起学生伤害事故,不应认定为学校责任事故。第二、学生王某违反校规,私自带弹弓并在教室边使用弹弓打麻雀结果导致学生沈某左眼失明,终身残疾。对王某行为的损害结果,应由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赔偿责任应当由王某的父母承担。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学生已经过学校、教师告诫、纠正,却不听,拒不改正,仍然去实施危险行为的,行为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即学生还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实际教学工作中,学校、教师主要承担的是教育的职责,并不能完全限制学生的主观动机和行为方式。完全严格要求学校全身心尽责管理学生,不仅不可能,也是不现实的。如果在教师注意并阻止的情况下,学生又继续实施不当危险行为,则学校就不承担责任,学生及其家长应当责任自负。
&[案例18] <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4" Month="12" Year="年12月14日晚6时许,某学校学生寇某(17岁)与几名同学在学生食堂喝酒。第二天早上,同宿舍的同学发现寇某的情况有些异常,立即将寇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经过公安部门认定,寇某因饮酒过度而死。
[点评]寇某的父母认为,寇某只有17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下午6点多在学校食堂喝酒却没有遭到制止,是学校管理不到位,学校应负赔偿责任。为此,寇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赔偿4.9万元。学校称,学校有规定,学生不准酗酒,就在寇某出事的前几天,还对酗酒学生进行了处分。法庭认定本案中,作为即将成年的寇某,已有相当的是非判断能力,知道酗酒是什么后果。况且寇某喝酒的时间正是学校自由活动的时间,学校不是寇某的监护单位,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寇某即将成年,能够认识酗酒的后果,饮酒过量死亡,过错自负,学校不承担责任。对寇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家长没有及时告知学校学生的特定情况的,结果学生安排了学生从事了本不应该参加且可以避免的活动,从而学生受到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应当有过错方的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的家长自行承担。
&[案例19]:某甲是某校初一级学生,从外表看,某甲身体状况良好,该生及其家长亦未说明某甲身体有什么疾病。一天下午的体育课,体育老师要求全班同学环操场跑四圈(每圈四百米),但当某甲跑到第三圈时,突然跌倒在地,口吐白沫,老师及同学急忙将某甲送往医院抢救,但最终仍未抢救过来。原来,某甲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在跑步时,因血液循环加快,心血管破裂,造成心脏大出血。因某甲及其家长并未告知学校某甲患有此疾病,学校及体育老师均无过错,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该类型伤害事故完全是由于学生自己或学生的家长未尽到管理职责造成的,因此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的家长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这是对上述四种类型的“兜底”条款,对于其他没有列明的类型的则可以归属到该条款中。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下列情形由其他第三方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此种情形下,学校安排学生参加各种活动的行为虽然与事故的发生有关联,但学校不是消费或服务的提供者,因此,如果消费或服务的经营者出现了过错行为,侵害了学生的人身权利,而造成了人身损害的后果,则他们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案例20] 某天,上课铃刚刚响过,初中二年级一班的同学们纷纷跑进实验楼,物理实验课是学生们普遍感兴趣的课。这节课的实验内容是电能、磁能的转变,需要1号干电池。当物理教师来到实验室才发现有5名同学(包括曹某)没有实验用的干电池。于是,老师就让曹某去校门口的某商店购买了10节l号电池。物理教师讲了实验内容以及具体的实验操作规程后,学生们便动起手来。曹某和其他同学一样,认真地将刚刚买来的1号电池装在实验器材的电池仓里,并按照老师讲述的操作规程认真的检查了每一个元件及线路,当他认为整个实验装置已安装无误时,便轻轻地按下电源开关。就在曹某按下电源开关的一瞬间,电池仓里的两个1号电池发生爆炸,一块电池碎片击中曹某的左眼。经治疗,左眼只恢复到0.3的视力。
[点评]本案中发生的事故属于产品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简称“产品责任”。具体来说,“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引起的民事责任。虽然,这起事故发生在学校中,但其并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因而学校对于事故的发生,并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就本事故的性质来看,应当属于在学校内发生的第三方责任事故。第三方责任事故是指由学校以外的个人或组织的故意、过失或疏忽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所以应由造成事故的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不是学校,而应是电池的生产者,电池的销售者与生产者一起负连带赔偿责任。
&& 2、由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是关于故意伤害事故的情形。在该情况下,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的行为造成学生人身受到损害的后果的,由于是学校的教职员工自己实施的个人行为,不属于其职务职责所要求的范围,与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没有直接的联系,因此,其事故的责任不应当由学校来承担,侵权行为的责任应当由实施的当事人自己来承担。在学校中,教师与学生之间除了师生关系外,还有其他的多重关系,因此,不是说教师要求学生进行的所有行为,都是由学校负责的行为,实际上,其中有很多属于教师的个人行为,比如教师以个人组织或者参加学生的课外活动,教师让学生帮助其处理某些个人事务,教师在课外向学生教授其他知识或者技能等。这些情形下,教师往往是以个人的身份而不是学校的身份来进行活动的,而需要遵守的是法律的一般行为规范,因此,如果其间因为教师的过错行为造成了学生人身损害后果,则应当按照民事法律的一般的侵权行为规则来处理。老师在校的行为,并不都是职务行为的。
案例一、马某,1975年出生,1994年,在某职业高中高三级学习,当年19岁,其班主任以个人的名义在校外承包了一项安装有线电视的工程,马某在班上学习优秀,动手能力强,但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听说班主任在外面承包了工程,便主动提出希望跟着老师干活,老师也同意并答应给马某一些劳动报酬,在一天下午,因没有安排课程,学生在教室上自习,班主任没有向学校请示,便带着马某到自己承包的一栋家属楼安装闭路电视线路,只是嘱咐马某注意安全,并没有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当马某在四楼的家住户安装室外线路时,不慎从四楼摔到地面上,当场死亡。本案中,班主任的行为与学校的教学实践任务无任何的关系,完全是一种超越教师职责范围的行为,班主任不但没有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而且事实上企图隐瞒承包工程的事情,其个人的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应由其独立承担责任。
案例二、某小学的一名男老师,在从事教师工作前,没有任何不良记录,担任教学工作后,还多次被评为优秀教师。然而,在其从事教学工作的第十年开始,利用教师的身份,让个别女学生到自己的办公室去交作业,或者谈话等机会,对学生实施性侵害。先后共对三名女学生实施了奸淫行为,学生对此不敢作任何反抗,也不敢向家里人说,直到一名学生家长看到孩子情绪异常,一再追问,才知道事情的真相。该学生家长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侦察,最后以奸淫幼女罪将该老师逮捕。本案中,该教师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学校并无用人不当之责。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行为人必须是故意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才完全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对由于教职员工的过失犯罪所造成的侵害,学校并不能完全免责,而可能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教师造成严重后果的体罚和性侵犯两种犯罪行为对学生造成的侵害。对于前者,教师可能构成过失伤害罪,也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要视教师侵权时的动机而定。对于后者则是教师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而给学生造成人身伤害,属于一种个人的故意犯罪行为,应当由其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3、其他由于第三方加害人过错行为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除了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作出了上述两种规定外,由第三方加害人承担责任的事故和情形还很多,对于未列明的就可以归结到该种类型中。
在实践中,当学校或学生与保险公司签定了责任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的,对于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的,学生不仅可以要求致害人比如学校、其他学生或监护人等来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而且也可以径直向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保险金以补偿损失。对于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不能全额补偿学生伤害受到的损失的,学生仍然可以向致害当事人要求赔偿未偿还的相应损失。
&[案例21] 2003年11月的一天,王老师在学校的大操场给初一(2)班的同学上体育课,课堂内容是测量学生的100米短跑成绩,王老师在百米线的终点按计时器,体育委员则在起点发令。这时,谁也没有注意,一只发狂的疯狗钻进了人群,靠边的12岁男孩子方某冷不防被狗撞翻在地,遭凶狗撕咬。当其他同学反应过来一起打狗时,已经迟了,吴某面部已血肉模糊。王老师急忙将孩子抱往医院抢救。由于地方偏僻,医院设备很差,甚至狂犬疫苗也是在三天以后才买到。方某的病起初不碍事,哪知一星期后,狂犬病在方某身上发作,后又多次转院,但一切已无济无事,不久方某便离开了人世。
[点评]《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学生的损失应当由疯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来承担责任。本案中,根据该学生的投保金额,保险公司应赔偿相应的保险金额,之后可向第三人即疯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追偿。
[案例22] <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4" Month="12" Year="年12月4日下午3时35分,某县某小学组织全体学生在该县某影院观看电影。当最后两个班正在进入观众厅双号过道时,电灯熄灭,电影正式开演。学生急于入座,发生拥挤,秩序大乱。导致一年级学生许某被踩踏死亡,另有轻伤一人。时隔不久,在某市也发生了类似的事件。2003年5月12日,某市某中学组织学生到电影院观看电影,由于电影院管理失误,入场检票时单、双号门却还紧闭,致使五六百学生检票后仅能是入过厅而不能进入放映场,电影开演五六分钟后,影院才仅开单号门让学生入放映场地,而天窗紧闭,不开电灯,黑暗中学生发生拥挤,致使三名学生被挤倒在地,其中高三女生孟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两人受轻伤。
&[点评]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起事故可以算作是学校责任事故和第三方责任事故的竞合,即属于混合责任事故。本案中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时,应当做好一切准备工作。特别是有教育经验的人应当意识到学生在入场时如果不按一定的秩序,很容易发生拥挤和互相踩踏的情况。另一方面,电影院是为公众提供休闲娱乐的经营场所,应为按规定购票的观众提供安全的观看场所,做好维持秩序的组织工作等应尽的职责。受害学生或其监护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学校和电影院应当按比例分担赔偿责任。由于电影院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因此,电影院对死亡学生的家属及受伤学生应负主要赔偿责任,本案中学校的过错程度较轻,应对受害学生或其家属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在诉讼中学生家长可以作为原告或者原告的代理人出席法庭,将电影院和学校列为共同被告。
另外再例举几个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学校未尽职责或未履行法定义务并负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学生自行上学、放学、离校、返校途中发生的。
学校的管理范围是有限的,除非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延伸到校外,否则,发生的校外的伤害,学校一般不承担责任。上学、放学是指走读生,返校、离校是指住校生。
2、学生不服从管理擅自外出或者自行组织活动期间发生的。
自行外出是指学生在学校没有对学生的在校时间提出要求,或者学校虽有要求但得到学校允许的情况下,自己主动到学校以外活动的情形。擅自离校则是学生违反学校的有关规定,在学校不允许、不知情的情况下,离开学校管理范围的情形。因此两种情形都是学生自主脱离了学校的管理范围,学校无法对其实施管理,因而学校亦免除其责任。当然,如果学校或老师发现学校擅自离校后不及时与家长联系,以致学生受到伤害,则学校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在放学或放假期间,学生违反学校规定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活动期间发生的。
这种情况下,事故虽然发生在学校之内,但从时间上,却是在学校工作时间之外。此时,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已经结束,对学生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也相应结束,因此,应当属于在学校管理职责的范围之外。但是,如果损害是因学校的设施存在不安全因素造成的,则学校亦难免其责。
案例一、2004年上半年的下午放学后,我区某中学初三一男学生在校外受到其它三名同学围攻,他为了取得学校保护,跑回到学校,在男厕所里又被打,值日教师发现后,立即给予制止,并通知其家长来校解决。当时,该生没发生不良反应,过了半个月后,出现不良症状,经医院检查确定为脑积水,生命垂危,立即动手术,医药费用了3万多元,经派出所协调,由另外三位学生的监护人承担。本学期,受害家长提出向学校索赔,并向法院起诉,经法庭调解,学校免于责任。
4、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共行为准则,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与纪律,经学校教育拒不改正,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案例一、某校是半封闭初级中学,学校规定,上课时间非经校领导的放行条,学生不得离开学校,并有门卫把守。一天,门卫发现学生某甲正准备翻越围墙,便大喊“给我回来,不准爬墙”。某甲见自己的被发现,非但不听门卫劝阻,反而迅速爬墙,在慌乱中,某甲不慎从围墙上摔倒下来,造成左脚骨折。
案例二、潘某和霍某系某中学高二年级同学,因琐事于2001年6月18日下午放学回家后,潘某从家中偷带了一把自制刀返回学校,将霍某腹部捅了两刀,造成霍某左肾切除、七级伤残的严重后果。学校得知情况后立即将霍某送到最近的医院抢救,使霍某脱离了危险。事后霍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将学校列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人,要求学校赔偿其医疗费、继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计人民币50万元。法院最后判决学校不承担责任,该判决是正确的。因为在本案中霍某受到潘某故意伤害,而学校根本无法预见潘某放学后拿刀子将霍某致伤事故的发生。另外霍某受伤后,学校立即施救,尽到了义务,避免了严重后果的发生。所以说在此事故中学校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而故意伤害霍某的潘某已是高二年级学生,具有了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对其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5、学校发现学生有行为、身体、情绪上的异常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后,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但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经常是学生在学校或者在生活中受到挫折,一时想不开,而发生的自伤、自杀或者离家出走等)。这类案件的关键是学校要尽告知之义务。
案例一:某中学有一个班上体育课要跑800米,未跑前老师问学生:“有谁身体不适吗?”2个女生举了手。老师说,你们两个就不用跑了,在场外走动走动就行。可是,其中1个女生,坚持要跑。结果,不幸发生了,跑完800米,该女生突然倒地身亡。家长把学校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判决,学校不用负责任。家长不服上诉,终审仍维持原判。
6、学生之间的意外行为造成的。
案例一、李某和王某都是某小学六年级的学生,都是十二岁,一天下课后,几个男生一起玩“跳山羊”,李某主动要求当山羊,当王某从李某身上跳过时,由于冲力较大,李某未能站稳,向前冲一步后,面部向下磕在地面上,结果,李某的嘴、面部多处划伤,并有两颗门牙脱落。事后,李某和家长把王某及其家长、学校告上法院,要求王某的家长和学校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据查,该校许多男生都要玩过这种游戏,每年都有学生受伤,不过伤势都比较轻,因此,学校也一再强调禁止学生玩“跳山羊”的游戏,但李某和王某等同学还是在老师不在的时候玩这种游戏。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受伤,李某和王某都有过错,学校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小枫和小伟(均系化名)都是浦东新区某小学四年级学生。2001年4月27日,他俩由老师安排到教师办公室做作业。上课预备铃响过后,老师让他们回教室上课。两人走到走廊时,小枫突然顽皮地从身后一把将小伟拦腰抱住。小伟没能挣脱,随即用手中的铅笔向后戳去,小枫“哎呀”叫了一声,双手捂住眼睛蹲了下去,指间渗出鲜血。小伟赶紧回办公室叫来老师,将小枫送到学校医务室。卫生老师为小枫进行了简单的伤口包扎,同时通知了小枫的父母。当天,小枫的父母把他送到儿童医学中心进行诊治。5月5日至11日,小枫住进眼耳鼻喉科医院,接受右眼巩膜修补术。复旦大学医学院法医系为小枫的损伤程序进行评定,结论为右眼损伤后视力下降为0.4,矫正后可达1.0,构成轻伤。
事后,小枫和小伟的家长就有关赔偿事宜进行调解,但未达成一致。9月,小枫的父母以儿子的名义起诉,要求小伟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7万余元,并要求所在学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伟用铅笔戳伤小枫的眼睛,侵害了小枫的健康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小枫在上课铃响后抱住小伟,因而发生伤害事故,也有一定的过错。在本案中,小枫受伤是由于学生之间的打闹造成的,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并无不当,所以原告要求学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依据和理由,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后根据实际、合理原则,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823元、护理费580元、营养费240元等,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以本案为例,未成年的学生课间追逐打闹从孩子的天性来讲是不可避免的,从教育者的角度,也是正常的,不应当限制,学校未禁止学生的此类行为,并不属于管理的疏忽和过错。如果孩子的玩耍在正常的范围内,只是由于偶然的和难以防范的意外而发生事故,那么学校就没有管理的过错。但由于学生是未成年人,其对危险的认知和判断是有限的,学校和教师还是有义务制止他们明显的危险行为,如在危险的地方玩耍、以危险的方式游戏、以危险的手段玩笑等。如果学校、教师发现了而未及时予以制止,那么就应对事故后果承担部分责任。当然,对事故责任的判断是难以完全予以客观化描述的,关键还是以教师是否根据专业的知识、职业的道德,尽到了谨慎管理者的义务为依据,在具体的案件中应当具体地分析。
7、学校和学生自身原因以外的突发性、偶发性因素造成的。
今年广州市发生过这样一件事,一间幼儿园的学生正在上课,突然,一位精神病人持刀冲进学校的课室,见人就砍,结果砍伤了十几位小朋友。某校也发生过一头疯狗钻进校园,咬伤学生的事件&
8、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这里,所谓意外,是指行为人不是故意的,但此类案件在实际处理上要复杂得多,法院处理时往往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处理,因为受害人对自己受伤并无过错,如果要其自行承担责任是很不公平的。)
案例一、某中学甲邀请同市的另一间中学乙举行学生足球友谊赛,在比赛中,甲中学的一名足球队员与乙中学的一名队员在交锋时相撞,导致甲中学的队员被踢中腹部,因脾脏破裂而死亡。事后,法院认为本案属于意外事件,双方当事人都要没有过错,根据公平原则,责令甲中学和乙中学分别向受害人的监护人补偿损失四万。
案例二、2005年下半年,我区某高中运动会上,高三学生卢某在三级跳远中,由于动作变形造成大腿骨折,学校立即将其送到医院治疗,并代付了住院费6000多元。在整个治疗过程中化费了3万元左右。事发后,家长与村干部来校要求学校索赔医药费,学校拒绝赔付医药费,理由是根据《处理办法》中的第三十五条11款的规定,但学校鉴于学生家庭经济困难,何况学生是为了班级集体参加运动会造成的,学校发动全体师生捐款,解决了医药费问题,处理得比较妥当。
学生在校运动受伤确实令人同情,学校如果有条件,对受伤害学生可以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这里体现的是人道主义精神和道义上的帮助,体现的是学校对学生的关爱。
9、其他依法不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
案例一、某校要组织美术专业的学生到野外采风。考虑到路途较远,就跟某旅行社联系,以组团形式出行,双方并签订了团体旅游协议,学校也派有教师全程跟随。途中,学生乘坐的一辆汽车发生意外翻车,6名学生不同程度受伤,随团教师在现场组织协助抢救,并及时向学校汇报,学校也第一时间告知受伤学生家长。其中,一学生重伤致残,家长状告学校要求赔偿。法院驳回学生家长的诉讼。之后,判令接团旅行社承担全部责任。
当前,相当一部分的学校,对组织学生进行校外实践活动,存在不同程度的顾虑,其中,最关键的一个因素就是:一旦发生意外,学生的安全责任谁负?《办法》的出台,已为学校提供了法律的保障。以上述案例分析,学校与旅行社签订组团合同后,依据国家《合同法》,不论是随团的学校教师,还是参加活动的学生,都已成为旅行社的签约对象,受到相关旅游法规的保障。
学校组织学生外出采风,是正常的教学教育活动,且事故发生后,学校教师在现场组织协助抢救,履行了教育保护的职责;又及时汇报校方,校方再第一时间告知家长,履行了管理和告知职责,完全符合职业要求。
学生的意外事故,是“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即旅行社提供的交通工具造成的,所以,应该由过错的当事人(即旅行社)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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