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察院检察长原检察长张树海的秘书有一个姓崔的吗?

宫业敏与张树海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宫业敏与张树海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辽审二民提字第4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宫业敏,男,日出生,汉族,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辉,系宫业敏的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树海,男,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葛运英,系瓦房店市社会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申请再审人宫业敏因与被申请人张树海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大审民终再字第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日作出(2009)辽立三民再申字第12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宫业敏的委托代理人金辉、被申请人张树海的委托代理人葛运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日,一审原告张树海起诉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称,l、解除双方日签订的购车协议书;2、被告返还原告已经交付的购车款43万元及利息;3、原告不再向被告支付因购车所欠的款项7万元。一审被告宫业敏辩称,1、我方未收到车辆款43万元、2、合同无效行使撤销权应在一年内;3、合同签订是在2000年,其于2007年6月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0年1月,原、被告签订车辆买卖协议书,议定:被告将车号冀F16246号日本三菱吉普车以50万元卖给原告,付款日期约定为接车时付10万元,三月末必须付款合计30万元,余款六月末付清。还约定三月末前被告必须把车辆手续办理完交给原告。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付款43万元,并为被告打了欠7万元的欠条。被告将车交付原告,约定车辆手续办好后付欠款。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被告均以付清欠款再办拒绝。2007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所卖车辆是套牌车,根本无法办理过户,被告亦认可该车辆为套牌。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明知出卖的车辆系违法套牌车,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而与原告签订车辆买卖协议,被告应承担合同无效、近还原告所付购车款责任,故原告诉讼要求被告返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辩称不清楚已收原告多少车款,且辩称原告所打欠条7万元与买卖车辆无关,经查被告没有提供其与原告还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故该辩解不能成立。据此判决:宫业敏返还张树海购车款43万元及利息,同时张树海将车辆返还宫业敏。
宫业敏上诉称,1、宫业敏未收到车辆款43万元、2、张树海知道并认可车辆系套牌的事实;3、合同签订是在2000年,其于2007年6月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张树海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宫业敏明知其出卖的车辆系套牌车,根本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而与张树海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买卖标的不合法,不应受法律保护,宫业敏应承担合同无效、返还给张树海车款的责任。对于宫业敏提出本案已过法定诉讼时效,事实不清的主张,因有据表明张树海至2007年4月才知道车辆牌照系套牌不能过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一事实,其在2007年6月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此时没过两年诉讼时效。因此宫业敏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宫业敏称根本没有收到43万元的主张,因有据证明宫业敏已收到车款43万元,故宫业敏的此节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宫业敏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宫业敏收到了车辆款43万元、认定张树海出具的7万元欠条属于购车款均无证据证实,认定张树海于2007年4月才知道涉案车辆是套牌车没有证据支持2、对案件审理需要的证据宫业敏不能自行收集而在二审期间申请法院收集,法院没有收集违反法律规定;3、涉案车辆的执照上粘贴着2004年、2005年的车辆检验证明,张树海2004年应该知道该车是套牌车,其于2007年6月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4、原判判决在合同无效的处理上未能公平地适用法律,造成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显著失衡。张树海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查明:日,宫业敏与张树海就日本三菱吉普车(车号冀F16246号)转让一事,经协商同意,签订一份协议书,主要内容是:甲方(宫业敏)将三菱吉普车,车价为伍拾万元,转让给乙方(张树海),车辆手续有:车船使用费、行车执照、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四证。乙方付款日期:接车时付拾万元(春节前争取再付款拾万元),三月末必须付款合计为三十万元,余款六月末付清。三月末以前甲方必须把车辆手续办理完整交给乙方。签订当日,宫业敏依约将冀F16246号三菱吉普车交付张树海,张树海同时依约交付给官业敏10万元,之后,张树海陆续向宫业敏付款,共交付该协议项下车款43万元,并为宫业敏出具了欠7万元的欠条,约定车辆手续办好后付欠款。之后,张树海多次找宫业敏要求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宫业敏均以付清欠款再办拒绝。2007年4月,张树海发现宫业敏所卖车辆系套牌车,根本无法办理过户,宫业敏亦认可该车辆为套牌。
另查:本案所涉的日本三菱吉普车原系军车,官业敏称其系以给付房产为对价而取得,军车车牌被部队收回后,并未给其办理相关车辆权属转移手续,故宫业敏另行委托他人办理了套牌。真正的冀F16246号车系河北保定的星光131A型汽车。
还查:在宫业敏交付给张树海持有的套牌车的机动车行驶证的副页上,贴有2004年、2005年在大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车辆检验合格的条码,对于如何办理的车检手续,宫业敏和张树海互相推诿是对方办理的。本案再审期间,该院曾于日分别到大连市车辆附加税征稽处、大连市交通队车辆检测中心和中升奥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就宫业敏在原二审期间申请调取的证据进行调查,但均一无所获,既无冀F16246号车缴纳附加税和进行年检的任何证据,也无该车的维修记录(从车主姓名、电话、车牌号、车架号等各方面均未查到该车的维修记录)。再查:张树海在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之前的日,曾以怀疑其购买的涉案车辆系盗、抢车辆为由向大连市公安局刑事犯罪案件侦查支队报案,该支队三大队两位侦查人员为此于日对宫业敏做了询问笔录,宫业敏在笔录中陈述了协议签订及履行的前述事实。本案在原二审诉讼过程中,大连市公安局刑事犯罪案件侦查支队于日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笔录在程序上违法,实体内容上记录不全面,因此该询问笔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使;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不得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宫业敏明知其转让给张树海的三菱吉普车系套牌车辆,无法上路行使,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却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欺诈的手段与张树海订立购车协议,不仅损害了张树海个人的利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因该合同的违法性,虽然张树海的诉讼请求是解除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但根据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性的特点,法院不待当事人请求合同无效,便应主动地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而不必要求当事人另行变更诉讼请求,故原审判决中法院主动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确认合同无效,是法律赋予法官的权限,也属于法院裁判权的范围。宫业敏辩称张树海于合同约定的2000年3月末车辆过户手续未能办理完毕即应知道所购三菱吉普车为套牌车辆,或最迟于2004年车辆办理年检时也应知道该车为套牌车辆,其于日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首先,本案现有证据均不能确定无疑地推断出张树海已于2000年3月末或2004年车辆办理年检时知道或应该知道涉案车辆为套牌车辆,虽然该车的行驶证上粘贴有2004年、2005年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证明,但只能认定办理车辆年检者通过不合法的手续取得了车检合格证明,无法排他性地认定张树海知道该车为套牌车辆。其次,由于涉案协议是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无效合同,对于此类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只适用于请求权,而不适用于合同无效的确认之诉,因为合同无效的确认是一个事实的确认,而不是时间对于权利的限制,《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是督促合法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而具有违法性的无效合同,是对社会秩序的违反,如果对这种违法行为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就意味着法律对违法行为的容忍并接受违法状态持续的后果,故对合同无效的确认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宫业敏的上述辩称理由,该院无法采纳。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张树海要求宫业敏返还购车款43万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宫业敏辩称张树海无据证明其给付了43万元的车款,对此,张树海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其向大连市公安局刑事犯罪案件侦查支队报案后,该支队三大队两位侦查人员为此对宫业敏做的询问笔录,宫业敏在笔录中做了张树海给其43万元、欠其7万元的陈述,虽然大连市公安局刑事犯罪案件侦查支队于日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认为该询问笔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该笔录并非系宫业敏受胁迫、强制而形成,而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述。另,宫业敏在本院再审询问时曾明确表述:整个车辆交易至今,其认可对方欠他7万元,足以认定张树海付款43万元事买的存在。至于宫业敏辩称的在二审期间书面申请法院收集证据,法院没有收集违反法律规定的观点,因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宫业敏在二审期间申请调取上述证据不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亦不予采纳。由于张树海在与宫业敏签订购车协议时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对合同的无效负有一定的过错,应因此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其要求宫业敏返还购车款项下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应支持。鉴于购车协议已被确认无效,因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不发生履行的效力,则张树海基于该协议而向宫业敏出具的7万元欠条也应确认无效,该欠条项下的款项也无须履行。关于宫业敏提出的车辆在张树海处使用多年,不考虑折旧是适用法律不公平,造成当事人权利义务显著失衡的观点,该院认为:涉案的三菱吉普车原系军车,军车牌照被部队收回后,宫业敏未能获得车辆的合法的权属转移手续,则依照前述相关法律规定,该车不符合上路行使的条件,不能上路行使,则无论该车留在宫业敏手中还是其他人手中,均不能产生效益,宫业敏本人不能通过该车上路行使获得利益,也不能通过出售该车给他人而获得利益,也就是说,该车已不具备成为流通商品的条件,只具有价值,而不具有符合其制造目的的使用价值,因而宫业敏在合同无效之后主张张树海应给付其车辆使用折旧费,实际上是依据无效合同获得不该获得的利益,这是法律秩序所不允许的。本案张树海的诉讼请求还包括请求法院确认其不再向宫业敏支付所欠车款7万元,而原审判决对此未予处理欠妥,应予调整。据此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无效。宫业敏返还张树海购车款43万元。张树海返还日本三菱吉普车。确认张树海基于购车协议而向宫业敏出具的7万元欠条无效,张树海无须履行该欠条项下的款项。驳回张树海要求宫业敏给付43万元购车款项下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
宫业敏向本院申请再审称,该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再审判决认为对该案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缺乏法律依据。再审判决认定买车方已支付购车款43万缺乏证据证明。有新证据即大连市沙河口区安德尔汽车服务中心提供的该车行车里程114,000公里和维修34次的证明材料,说明张树海一直使用该车,且车损情况严重,张树海在返还车辆时应承担折旧费用。
张树海辩称,宫业敏出卖无手续车辆系违法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其附加的诉讼权力当然也不应受法律保护,故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无手续车辆不能上道行驶,故不存在折旧问题。
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再审认为,关于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由于涉案协议是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无效合同,对于此类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只适用于请求权,而不适用于合同无效的确认之诉,因为合同无效的确认是一个事实的确认,而不是时间对于权利的限制,《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是督促合法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而具有违法性的无效合同,是对社会秩序的违反,如果对这种违法行为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就意味着法律对违法行为的容忍并接受违法状态持续的后果,故对合同无效的确认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故对宫业敏的这一再审理由不予支持。关于买车方已支付购车款43万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大连市公安局刑事犯罪案件侦查支队三大队两位侦查人员对宫业敏做的询问笔录,宫业敏在笔录中做了张树海给其43万元、欠其7万元的陈述,虽然大连市公安局刑事犯罪案件侦查支队于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认为该询问笔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该笔录并非系宫业敏受胁迫、强制而形成,而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述。又与7万元欠条相互认证。故对宫业敏的这一再审理由不予支持。关于张树海在返还车辆时应承担折旧费用的问题。车辆购买后,有证据表明张树海一直使用该车,除在诉讼中向法院提供的2004年和2005年两次车检和一次被查扣而补交附加税外,宫业敏再审时向本院提交的新证据即大连市沙河口区安德尔汽车服务中心提供的2005年以前行车里程114,000公里和维修34次的证明材料。而在2000年1月双方签订车辆买卖协议时,该车是新车,行驶公里数仅有1000公里。故简单地判决返还车辆,没有考虑车辆折旧,购车款却判决如数返还,显失公平。对宫业敏的这一再审理由应予支持。该车价值50万,车辆使用期限15年,到目前已使用10年,折旧费应为33.3万,张树海付款43万,减去折旧费,宫业敏应返还张树海购车款1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大审民终再字第5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六项。
二、变更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大审民终再字第5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宫业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张树海购车款100,000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21,010元,由宫业敏承担4,832元,由张树海承担16,17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长 张 云 涌
代理审判员 韩
二○一○年八月九日
员 刘 显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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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教师,拿什么温暖你?
——湖南构建教师救助机制引发的思考
社会高度期待教师拥有奉献精神和高尚师德的同时,也应关心他们的生活状况。图为农村教师的家庭生活。CFP供图
“尊师重教”的标语在一些农村地区随处可见,缩短标语和现实的距离,需要良好的机制和政策的落实。CFP供图
湖南省教育基金会“爱烛行动”的受助教师在接受救助金后流下欣喜的泪水。
&&【编者按】
&& 虽然当前教师队伍整体生活水平有所提高,但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限于当前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社会保障水平较低,一部分教师因病或因灾致贫,成为生活极度困难的群体。&&&
&&特困教师群体规模有多大?其生活状况如何?怎样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他们脱困?
&&为破解特困教师救助难题,从2009年10月起,3年内,面向2989人,一项针对特殊困难教师群体的扶助措施开始在湖南广泛实施。这项在摸底调研、筛选分析、审查确认、排列时间表基础上所做的救助工作,及其形成的帮扶制度,被称为“爱烛行动”。这项工作开全国之先河,成为湖南省教育基金会的一个品牌,成为一项为省委、省政府分忧的民心工程。
&&这项品牌工程获得赞誉的背后,是湖南对特困教师救助这一难题的“攻坚”式探索:机制如何建立?同级政府部门间如何协作?政府与社会公益团体如何联动?资金难题如何解决?当湖南逐渐摸索出以上问题的答案,这一样本蕴含何种启示,如何将救助活动在更大范围推广,甚至在全国建立科学的特困教师救助机制,应成为我们的思考。
&&【难题】特困教师的艰难挣扎
&&近3000名特困教师期待着特殊关爱,他们面临的共同困境是——因大病或因重灾致贫,挣扎在贫困线上,花费在20万元以上,当时负债在10万元以上。
&&湖南省祁阳县大村甸镇农村教师刘安民17岁中师毕业后,成为当时全县最年轻的教师。从教19年,他76次蝉联全镇和全校教学冠军。后来,他不幸患上鼻咽癌,癌细胞向肺部转移,住进省肿瘤医院。住院期间,父亲悲痛欲绝突发肺病去世,母亲胆囊炎复发,在广东打工的妻子放弃工作回家陪护,在县实验学校读书的女儿面临失学……花费20多万元后,刘安民休假未超过两个月,便回到熟悉的讲台和学生一起迎接中考。
&&崔彩绒,40岁,湖南省慈利县庄塔乡小学教师,从教20余年。2003年患宫颈癌,当年花费6万多元,恰在这年学校集体脱保,医药费要个人全额承担。2006年,家境贫寒的她因治病,加上公公、婆婆生病住院,欠债近30万元。崔彩绒只能卖掉房子,丈夫则远赴深圳打工。为使学生入学率达100%,崔彩绒经常携带备用药跋山涉水几十里进行家访,一次次劝回濒临失学的儿童。有个寄宿生患风湿性关节炎,她对这个孩子的照顾比亲妈妈还周到,经常备好热脚壶、小毛毯,通宵照顾这名学生。崔彩绒说:“心中有爱,带病站在三尺讲台上,也能干得好!”
&&刘安民、崔彩绒,是湖南教育战线两位极其普通的乡村教师。
&&2008年初,湖南省教育基金会通过各市州教育基金会和教育局,在全省组织了一次内部情况摸底。经初步统计,因病或因灾,花费在20万元以上,当前负债10万元以上的特困教师,全省还有2989人。上述的刘安民、崔彩绒,就是这2989位教师中的两位。
&&这2989名特困教师,绝大多数生活在农村、山区,在极为艰苦的情况下,仍然顽强地坚持工作,默默奉献。有的为了工作,坚持不去看病;有的因为经济拮据,无钱就医;有的因当地缺乏医疗保障,不敢去看病。省教育基金会研究后决定,要千方百计对他们给予救助。“这既是对特困教师默默奉献的应有回报,也是对在职健康教师工作积极性的巨大激励。”湖南省委原常委、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省教育基金会理事长刘玉娥说。
&&【措施】“爱烛行动”开启救助
&&一个名为“爱烛行动”的活动在湖湘大地诞生,这是在以往看望、慰问困难教师基础上开展的大型关爱行动,旨在大面积救助特困教师群体,帮助他们摆脱困境。
&&前身为湖南省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的湖南省教育基金会,多年来一直积极募集资金,表彰奖励优秀教师、大力扶助困难教师和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至2009年9月,湖南省各级教育基金会奖励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38.9万人次,看望、慰问和帮助困难教师6万多人次,扶助各类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100多万人次。历年来已累计支出资金4.5亿元用于上述项目。
&&其中,针对困难教师这一项,历年来多是以极小部分教师为代表,以看望慰问、精神鼓励为主,往往在春节等重要节假日送上问候。1985年国家设立教师节后,慰问一线困难教师成为定例。在以往的工作中,省教育基金会慰问教师时一般会为每人送上1000元慰问金,但这很难彻底解决特困教师面临的生活难题。
&&通过摸底调研落实了全省近3000名特困教师的整体情况,并决定开展大规模救助后,省教育基金会将此当作近几年最重要的工作,并为其取名为“爱烛行动”。
&&“解决特困教师群体的困难,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全省教师群体的期盼,是我们建设教育强省的题中之义。这也是教育厅多年想办却一直没有办成的大事。”湖南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省教育厅厅长张放平在谈到“爱烛行动”时说。同时,在他看来,解决特困教师的困难,不仅仅是教育系统的事,也是民政部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的事。
&&湖南省教育基金会决定向省领导作一次专题汇报,争取主要领导的重视和支持。
&&【关键】上层领导成为强力引擎
&&省委常委专题办公会议议定,省领导拍板着力推进“爱烛行动”这一崭新的民生工程,省级相关部门专项支持2100万元启动金。
&&2009年春节期间,刘玉娥理事长向分管教育的省委副书记梅克保口头报告“爱烛行动”,梅克保连称“这是一件大好事,省委常委可以开一次专题会研究”。
&&就湖南省教育基金会的工作向省委作专题汇报,并请求指示和支持,这还是头一回。
&&日下午,梅克保主持召开省委常委专题办公会议,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曾分管教育多年的许云昭,副省长刘力伟出席会议,省委、省政府两办和省教育、民政、财政、编办、劳动与社会保障、地税、总工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到会。刘玉娥理事长和省检察院原检察长张树海,省军区原副司令员、少将肖求如,国家原督学、省教育厅原副主任督学彭酉滨,省教育工会原主席孔柳华等几位副理事长齐齐参会,一起出主意,想办法。
&&会议形成的纪要提出,“爱烛行动”是省教育基金会开展的为全省广大教师排忧解难办实事,重点救助家庭特别困难教师的专项活动,这是一项雪中送炭的民生工程,各级有关部门要予以大力支持。纪要明确规定,一是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爱烛行动”的资金支持力度,市州县要安排相应配套资金;二是省教育基金会要合理制定“爱烛行动”计划,分年度、分档次将资金发给救助对象;三是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通过树立“爱烛行动”品牌,引导和带动全社会共同关心爱护特困教师群体。
&&“爱烛行动”部分资金问题也在专题办公会议上得以解决,同意由省财政厅负责支持1000万元,省教育厅和省民政厅、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各负责支持300万元,省总工会负责支持200万元,除财政厅的资金在3年内分步到位外,其他部门负责支持的资金应尽量在当年到位。其他部分由基金会出资并向社会多方募集。
&&【保障】多方联动为行动护航
&&多行业、多部门、企事业单位支持“爱烛行动”,形成了扶困济难的联动机制。
&&拥有充足的基金是教育基金会事业健康稳步发展的根本保障。要着手实施“爱烛行动”,以近3000名特困教师每人受资助约2万元计,需资金6000万元。这对于省教育基金会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数字。除了前述的部门支持2100万元外,其余的钱,只有靠基金会逐步向社会各界广泛募集。
&&省委常委于日召开专题汇报会后,基金会同志决定趁热打铁,于当月28日举行“湖南省教育基金会启动‘爱烛行动’暨救助特困教师大会”。
&&只有短短一周时间准备会议,基金会同志开始进行资金落实的快速攻坚行动:除了省委常委会议定下的部门支持外,基金会又募集了一些企业和单位的善款。
&&其中,胡子敬代表湖南友谊阿波罗股份有限公司捐款100万元,冯友根代表湖南盘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捐款100万元,陈登斌代表湖南信息科学职业学院捐款100万元。同时,还有省教育考试院、湖南科技经贸职业学院、湖南电子科技职业学院等10多个单位分别捐款1万元至50万元,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发动职工捐款约12.7万元,长沙市小新星英语学校杜天明董事长个人捐款1万元,合计500多万元。
&&收获这些善款,是刘玉娥等几位正副理事长在各方支持下辛勤操劳的结果,也是相关单位尊师、爱师的表现。每一笔善款背后,都藏着募资人和出资人的爱心与艰辛。
&&友阿集团的胡子敬,是新中国成立60年来湖南最具影响力的全国劳动模范。刘玉娥难忘前几年她去找胡董事长募捐的趣事。胡子敬名气大,贡献大,经常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教育系统也多次得到他的支持。“这一次开口说多少合适?钱当然是越多越好,但是我们也非常体谅企业的困难。”刘玉娥心里装着个数字——50万元。刘玉娥刚到友阿集团,正在开会的胡子敬立即出门迎接,热情接待。刘玉娥看胡子敬如此客气,当提到认捐数额时,临时改口将50万元说成了80万元。胡子敬竟一口答应,还表示今后不必劳烦玉娥大姐亲自登门募捐,打声招呼就行了。这次“爱烛行动”中,胡子敬又主动捐款100万元。
&&另一家单位,在启动仪式之前就表态认捐了一大笔钱,但是后来却摆困难,想打折扣只出一半的钱。基金会这边发票都开了,账也做好了,对外也公开了,就要到手的善款却要“黄掉”一半,刘玉娥急坏了。她不得不一次次给这家单位的负责人打电话。开始接不通,后来接通了,对方弄清楚是催款电话,便不吭声,再后来干脆不容分说地挂了电话。刘玉娥不依不饶,与这位老总较上了劲。一连几个月,她时不时打一下对方的电话,有一次足足打了一个多小时。苍天不负有心人,这家公司终于被感动,将认捐的款项全额捐给了省教育基金会,于日到账。
&&“我干革命工作50多年,从不因为个人私事求人。现在求人办事,是为了特困教师、困难学生,这么一想,受点累也没什么了。”刘玉娥说。
&&在基金会的工作人员看来,开展“爱烛行动”一年多来,最大的困难,还是少数人对这个活动不理解。有人说,现在教育优先发展了,教师地位提高了,工资不低于公务员,为什么还搞“爱烛行动”?基金会只能到处宣讲,并邀请权威媒体如实宣传教师队伍中的典型人物、生活现状以及部分特困教师的处境,逐渐消除这些偏见。
&&【推进】省级牵头辐射市州县
&&省里启动“爱烛行动”首场救助活动后,陆续在全省14个市州分头推进,带动市州一级“爱烛行动”迅速展开,省级行动第一批救助特困教师300人,省市县三级行动第一批共救助特困教师2263人。
&&日,“湖南省教育基金会启动‘爱烛行动’暨救助特困教师大会”如期举行。
&&当52岁的湖南省石门县农村教师易继祥从省委副书记梅克保手中接过2万元救助金时,眼中泪花闪烁。“我们夫妻俩近8年来没有买过一件新衣服,平时几乎不吃肉。”易继祥在台下对记者说。2000年,易继祥因病做了换肾手术,花销巨大,生活陷入极度贫困中。他表示,治病以来,还从来没有一次性拿到过这么大一笔现金。
&&那一天,包括易继祥共25名来自各地的特困教师,从省领导手中接过每人2万元的救助金。
&&在省教育基金会的要求下,各市州基金会学习省委办公会议纪要,向当地党委、政府作汇报,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向那些生活困难、负债在10万元以下的困难教师伸出援手,救助范围扩大到2989名特困教师之外的更多困难教师。省基金会各理事长、副理事长分别下到14个市州,登门发放救助金,敦促市县“爱烛行动”的开展。
&&2010年春节前,几位年事已高的理事长冒着严寒,分赴各地召开市州一级的“爱烛行动”救助特困教师大会。日,长沙市特困教师救助大会召开,省教育基金会“爱烛行动”为长沙市各县市区26位特困教师发放了每人2万元的救助金。
&&日,衡阳会议。接着是郴州,永州,湘潭,益阳,常德。
&&株洲市委书记陈君文表示,关心特困教师,株洲要走在全省前列,要当仁不让。经批准,继2009年市财政增拨500万元作为基金会的铺底资金外,2010年,又协调财政、教育、劳动、民政、总工会等部门安排了“爱烛行动”专项经费。
&&郴州市委副书记谭平表示,按照党中央的要求,郴州市提出了“发展先发展教育,建设先建设学校”,现在还要加上“关心先关心教师”。全市家庭特别困难、负债在5万元以上的教师300人,市一级救助200人,需100万元,市委市政府领导对这100万元专项经费逐一进行了落实。
&&岳阳市教育基金会理事长梅楚波是个热心人,也是个实干家,省委专题办公会纪要下发后,他带着纪要深入各县区巡回演讲,一路劳累奔波,鼓舞士气,争取支持。
&&湘西自治州教育基金会理事长莫伟才告诉记者,湘西为“爱烛行动”下发了两个文件,一是州常委会纪要,二是开展调查、建立特困教师信息库的通知,对辖区内特困教师的困难成因、开支费用、负债现状实行动态管理,以保证救助特困教师的准确率和有效性。全州教育基金总量在前一年基础上增长40%至50%,达到历年最高。其中花垣县基金会动作最大,2010年底可达1000万元,2012年力争突破2000万元。
&&截至2010年春节前夕,省教育基金会在全省召开特困教师救助大会14场,先后救助特困教师300名,发放救助金600万元。到目前,省市县三级共救助特困教师2263人,发放救助金3000多万元。省教育基金会因“爱烛行动”至少已募集到2602.67万元资金。
&&此前还没有哪一年,全省特困教师群体曾一次性获得如此大的救助。与以往单纯看望、慰问困难教师相比,基金会救助金额的支出达到从前的10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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