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多少个市征地补尝是多少

河南省征地补偿标准 河南省若干意见 征收与补偿条例 征收补偿条例 房屋征收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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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v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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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河南征地补偿标准
河南征地补偿标准
河南安阳汤阴输气管道占地补偿规定标准?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 征用农民集体的土地,按以下规定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设区的市近郊区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其他市近郊区、工矿区和建制镇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至九倍补偿;其他地方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补偿。?
 征用耕地中,各类作物的副产品(不包括蔬菜)按主产品年产量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计算。?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每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五倍;人均耕地三百三十四平方米以上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下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九倍;人均耕地三百三十四平方米以下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在特殊情况下,每六百六十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按一季产值补偿。?
(四)附着物的补偿办法和标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增加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 征用的集体土地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属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村民小组;属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乡(镇)集体经济组织。?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助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和使用,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有关规定办理。?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审批权限为:三公顷以下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三公顷以上六公顷以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六公顷以上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 因建设需要,经批准收回农民耕种的国有土地,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支付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耕种五年以内的给予适当的安置补助;耕种五年以上的,安置补助费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支付。?
收回国有林场、农场等使用的国有土地,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规定的年产值,均按前三年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产品现行平均价格计算,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当地市场的平均价格计算。?
第三十九条 被征用土地内有水源、渠道、涵闸、管道、道路、电缆等与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设施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同用地单位和施工单位,妥善处理,不得擅自阻断和损坏;造成阻断、损坏的,应予以修复或者按规定修建相应的工程设施。? 第四十条 临时用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执行。临时用地期满,应当恢复原状,退还土地
的感言:不知道说什么,送你一朵小红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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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鲁山产业聚集区征地补偿规定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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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领域专家最新发布图片河南规范征地管理:补偿不到位严禁使用土地|河南|征地补偿_新浪财经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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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规范征地管理:补偿不到位严禁使用土地
  河南规范征地管理 征地补偿不到位严禁使用土地
  21世纪经济报道 何苗 上海报道
  10月8日,河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该厅与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民政厅联合起草的《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意见》。
  该《意见》从征地程序、补偿安置、征地费用监管、完善征地工作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第一次明确划定了各方的权责,给地方政府划定了权力边界。
  《意见》要求项目所在地政府要组织信访等相关部门对征地补偿安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尤其是被征地农民的意见。未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各地一律不得上报土地征收报件。
  在落实补偿安置方面,《意见》要求,各类建设项目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均要按照征地实施时的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各地不得擅自以会议纪要等形式变相降低补偿标准。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社会保障资金和措施不落实的,严禁使用土地。
  《意见》明确提出,在征地报批前,各地要按照规定标准预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市、县政府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应就社会保障费用到位情况作出说明。有关说明材料和审核意见作为必备要件随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同时上报。
  在完善征地工作机制方面,《意见》明确指出,“市、县政府是征地实施的主体,对征地程序实施和补偿安置方案落实负总责。”同时,还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责任,要求各地建立起部门分工协作的征地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征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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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
〔2012〕3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十五日
  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若 干 规 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省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 市、县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省辖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公平、公正和统一。
  市、县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评估机构选定
  第五条 市、县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有关规定,选择、推荐一批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选择,同时加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市、县级政府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单、基本信息,并将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宜告知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一致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公布选定结果。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随机方式确定。采用投票方式确定的,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数量应超过被征收人总数的50%,超过50%的投票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采取随机方式确定的,可在摇号、抽签二者之中选其一。参与投票决定或者随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以投票或者随机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由公证部门现场公证。
  第七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省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接受委托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可以在省内跨区域聘请专家。参加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复核结果鉴定的专家应当通过抽签方式确定。
  第九条 征收人或者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鉴定费用原则上由委托人承担。但经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第十一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按照国务院令第590号、建设部令第142号、《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等有关规定做好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章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二)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
  (三)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第十三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以被征收人的月平均利润值确定。月平均利润值依据被征收人提供的近3年纳税证明推算确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推算确定。
  第十四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承担评估工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五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商业、服务性行业不低于3个月,工业生产行业不低于6个月。各地可根据本地房屋征收具体项目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的,依照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参照本规定相关内容对生产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 住房保障
  第十七条 征收国有土地上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自愿选择保障性住房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应当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第十八条 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市、县级政府应当组织住房保障等部门现场办公,公布保障性住房房源位置、套数、面积、供应对象范围、认购时限、登记地点等信息,并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核程序,压缩审核时限,现场受理、审核被征收人申请并公示审核结果,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直接选房。被征收人获得保障性住房后,不得再参加其他保障性住房公开摇号配租、配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有规定办理。
主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协办:河南日报报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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