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医院护士工资的护士属于劳动法么

国有公办医院的医生,其与用人单位的纠纷,属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_百度知道
国有公办医院的医生,其与用人单位的纠纷,属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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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订立,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履行,当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个体经济组织,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履行,依照本法执行。,
公立医院中的大部分医生是有事业编制的。据说:人事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请问是否正确?据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几类不适用的人有:
(1)公务员、执行公务员制度的劳动者;
(2)现役军人;
(3)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
(4)家庭保姆。谢谢
要看争议的内容: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可以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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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回答有根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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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这是毫无疑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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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上班4年未签合同 怀孕6个月护士被医院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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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4年未签合同 怀孕6个月护士被医院清退
日 10:19:38
】 【】 【】&
&&&&按通知要求回家待产的周容
记者 李化 摄
&&&&怀孕6个月的护士周容接到所在单位南岸区人民医院通知要求回家待产,她认为是被单位清退,且没得到一分钱补偿。就补偿问题双方接触过两次均无果。目前,南岸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立案调查。
&&&&7月22日,23岁的周容接到所在内科护士长通知,让她回家待产,“当时我就晓得医院实际上是借此把我清退了。”此时,她已经怀孕6个月。一个多月来,她和丈夫两次找到院方要求给说法,都没有得到答复。她随即向南岸区劳动局投诉。
&&&&2005年3月,没有考取护士资格证的周容到医院当护士。周容说,除了去年医院和她签订了一个时间为一年的见习劳动协议书外,院方再没有和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买社保。“像我这样没有拿证的护士,起码有近20人。”周容说。
&&&&该院护理部主任张晓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按照卫生部规定,从日起护士必须持证上岗,无证护士一律将被清退,医院已陆续清退了十多名护士,周容是最后一个,周容一直没有考取护士资格证。规定出台后医院当时就召集护士开会,通报了这个情况,要求还没有拿到证的赶快趁最后机会考取。没有清退周容的原因,张主任称是去年应她本人要求,希望能再给她一次机会。去年10月和今年5月,周容两次考试都没有通过,医院按照规定就清退了她,加上她本人又要生孩子,不再适合上夜班,所以要求她回家休息待产,并复习备考。
&&&&对于没签劳动合同一事,张晓敏说根据卫生部要求,单位要求护士必须有学历证和护士资格证才能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周容没有护士资格证,医院也就没和她签订合同。
&&&&昨日上午,在本报介入后周容提出4万余元补偿要求,医院表示要开会讨论才能答复。(记者 郑军 实习生 吕秋芬)
&&&&医院涉嫌严重违法
&&&&重庆红刚律师事务所郭方毅认为,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和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妇女怀孕期间单位不得无故解聘,除非当事人触犯刑律或者因为重大违纪,给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单位才可强制解除劳动关系。此案中院方没有和周容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在其怀孕期间将其清退,涉嫌严重违法。南岸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科相关人士表示,当事人可要求医院补签劳动用工合同,同时可向医院索要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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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的聘用护士
我是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的聘用护士这个医院不给交养老保险,院里说不知道上哪去交,就拖我们医疗保险还说一年以后交满5年以后才和在编护士同工同酬这个医院是不是违反了劳动法
  医院行为违法,单位必须为职工购买社保。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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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公益活动
公立医院医生受《劳动法》保护吗?
14:18:21作者:刘晔
上海法治报
【大、中、小】
&  尽管目前法律上难以认定医生与医院的关系为劳动关系,但在进行人事仲裁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应同样适用。
  最近看到有不少医生在微信群讨论,医生与医院的关系到底是不是劳动关系,到底受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管?其间有医院院长称,医生是特殊工种,不受劳动法约束,这样的说法到底有没有道理?
  对此我认为,医生与医院的关系受不受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这要看医生与医院建立的关系到底是不是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基本相同。
  因此判断医生因提供医疗服务而与医院建立的关系是否受劳动法调整,关键是要判断医生与医院建立的法律关系是不是劳动关系。
  在医院内部,至少有三种不同身份的人&&管理层、普通医生、后勤人员。
  另外,某些医院在正式编制之外还聘用一部分医生和护士,称为合同工。显然,合同工及医院的后勤人员与医院的关系应是劳动关系,那么管理层和普通医生呢?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需要先区分两类医院&&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
  对于私立医院,管理层、普通医生与医院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几无争议,因为私立医院多注册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法人,无论是管理层还是普通医生,其与医院建立的都是劳动关系。
  但在公立医院,问题就没有那么简单。
  因为公立医院的医生执业不自由,无论是管理层还是普通医生,对聘用、解聘、薪资等几无议价权。
  正因为公立医院的医生执业不自由,其聘用、辞职、薪资等与劳动关系有关的核心条款均受卫生行政部门或院方的管理控制,不具有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所以从法律上讲,难以归类为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
  公立医院与医生的法律关系更接近于公务员的管理体系,一般认为这属于人事关系。
  具体而言,医院管理部门包括院长在内,受国家行政部门委托,从事的事务更接近于公务,比如公立医院的院长受贿,应当按照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不是商业受贿罪处理; 其余的普通医生,与医院建立的也是人事关系。
  但这两类人员与医院发生与工作有关的争议后,均由人事仲裁庭管辖(有些地区一并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些地区则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分开单独设立),适用的仲裁程序依据为《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仲裁的实体依据主要是聘用合同和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相关规章等。
  当然,何为&人事关系&,似乎没有任何一部法律予以准确定义,这也是特定时期的特定产物。
  不过我认为,尽管目前法律上难以认定医生与医院的关系为劳动关系,但在进行人事仲裁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应同样适用,比如8小时工作及补休制度、职工培训制度、女职工特别保护制度、劳动防护制度等,因为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基于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而制定的最低限度法律保障,理应适用于所有劳动者。
  所以,公立医院的医生如欲与医院建立真正的劳动关系,明确受《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还需要进行两大方面的改革。
  首先是公立医院的体制需要改变,其次是医生必须和其他的劳动者一样能够自由执业、自由流动。一旦能自由流动了,当然也就享有聘用、辞职、薪资、劳动条件等与劳动合同有关的核心条款的议价权。
&&更多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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