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审在9月17日把申请缓交学费申请书范文给庭长,9月25日告知他未批准,问交费期限�

申请《国家赔偿》申诉状
申诉人:王增营、张培凤(夫妻)汉族、农民、1956年6月28日生人;身份证号:281119
因住址被法院执行(无住址)户口所在地: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洋大曼乡
被申诉人;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法定代表人)
赔偿义务机关:
喀什市人民法院;院长(法人代表)喀什地区中级法院;院长(法人代表)
申诉事由:因以上喀什两级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多次违反程序、滥用职权、掩盖事实、弄虚作假、执行错误判决,3年8审枉法裁判共同侵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损失后果。
申请赔偿事项:
一、赔偿申请人6年的果园可得收入直接损失139.16万元(详见果园可得收入损失明细表)证据是喀什市多来提巴格乡政府与闫庆勇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证明侵害了申诉人的果园土地承包权的合法财产。
二、因喀什市法院执行被撤销的喀什中院作出的663号终审判决,而导致的错误执行申诉人的果园固定资产折价款;(院墙、果树、房屋、机井、猪圈等)88.65万元。(果园固定资产折价明细表)证据是:喀什市法院执行果园财产时给申诉人的传票。
三、违反程序、枉法裁判、执行财产导致申诉人一家无家可归、流浪上访申诉期间的相关损失;
1、自2009年2月16日的法院执行引起上访期间的住宿费;即2009年2月16日至2012年3月5日共计:1819天X2人X每天6元=13.14万元
2、因枉法裁判、执行
财产包括唯一住所,导致申诉人全家无家可归及派出所执法不公造成小女儿失踪7年的精神伤害损失:7年X5万=35万元
3、因政法机关为阻止上访,指示属地政府不给全家办理身份证。导致申诉人夫妇在上访申诉期间常年露宿北京桥下挨饿受冻、感冒发烧,在无生活来源下无钱医治造成为终生不愈的支气管炎。又加上在长期得不到翻案的精神打击及女儿的失踪妻子不堪重压多次精神失控在国家信访局门排队时被人挤到造成右胳膊骨折形成残疾。根据病情后续治疗需15万元
4、一家四口几年来遭受的身体摧残和精神折磨的伤害损失3年每人每年5万元=20万元
5、车费、材料打印费、邮寄费共计1.5万元(相关票据)
以上应赔偿的损失费共计:312.9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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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百壹拾贰万玖千柒百伍拾元整)
事实根据与理由:事实是王增营一家于1989年从山东维坊将全家户口迁入新疆喀什疏勒县时,政府不给分配口粮承包地,为了生存于2000年11月16日与喀什市多来提巴格乡企业站签订了一份20亩闲置地开发种植果树的土地租赁合同,期限10年(2001年4月至2011年4月),先后建院墙、打水井、盖房子、栽果树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建成成熟果园后成为全家惟一生存之本,也在当地起到了一定的带头示范作用。可好景不长,合同履行到2005年8月,本乡党委书记周曙光的亲属闫庆勇,依与我“共同开发农业项目”到市政府办手续为名,骗取了申诉人的果园土地承包合同后,直接与乡政府用早已在2002年就以撤消的乡企业站作废公章,伪造了一份签订日期与举报人的原合同相同的新合同,(落款日期同是2000年11月16日。)以伪造的合同冲抵申诉人的合同形式,将举报人的果园财产变成他有。(构成故意诈骗罪)在王增营多次追要合同不归还发生争吵后,他和乡政府派出的民兵一起进入果园,强行赶控诉人出果园时发生争执,派出所介入偏袒偏护,将举报人之子拘留10天,并罚款400元。(有地区公安处的复议证明)举报人在向地区公安处提出复议中,派出所以传唤控诉人夫妇到所接受调查时,15岁的小女儿王艳在到派出所寻找父母时失踪。据此,在喀什百姓中引起激烈反响。
他们为消除影响,又串通市法院于2006年6月21日进行恶人先告状。在一审中,法庭不顾事实,作出(2006)喀民二初字1007号判决;判胜诉人败诉,依合法形式达到他们的诈骗目的。王增营不服后上诉喀什中院,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为由作出(2006)喀民终字第1281号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市法院重审。并要求追加乡政府作为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
2007年3月19日在喀什市法院开庭重审前,申诉人向法庭递交反诉状及“缓交诉讼费申请书”有时任立案庭庭长的张和平坚决不同意,并随即作出交费通知,要求控诉人7日内必须交清6557元加200元的反诉费,否则只按闫庆勇的诉求审理。在推后开庭的4月4日的庭审中,控诉人依据履行合同的地租缴费收据,证明乡政府以企业站的名义与闫庆勇签订合同时企业站以解散,他们用不存在的乡企业站作废公章伪造的合同应是无效合同,并递交了闫庆勇伙同乡政府强抢强占将控诉人打伤住院,及派出所偏袒偏护拘留控诉人的相关证据。法庭在2007年4月17日依《合同法》52条第(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法律规定认定闫庆勇与乡政府订立的合同无效。作出(2007)喀民二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虽然判控诉人王增营胜诉,但也在判词中掩盖了用作废公章伪造合同的实施诈骗的事实。
249号判决生效后,申诉人王增营依据胜诉的(249)号判决书,向喀什市法院递交;对喀什市多来提巴格乡政府,给书记亲属闫庆勇伪造合同强抢财产的欺诈侵权行为,造成的果园损害损失向喀什市法院递交赔偿诉状。先后十几次近两个月时间;法院以种种理由不受理。控诉人到市人大等部门寻求解决时,又正逢乡书记周曙光被地区拟定提拔为“地区安监局党组书记”公示期间。由于本案涉及到他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用作废公章给亲属闫庆勇伪造合同强抢强占造成极坏影响的行为,有人提出不能“带病提干”时,他又通过关系使喀什市法院书记蒲光明不顾一切的滥用职权,用审委会的名义,采用非法证据,自我推翻中级法院发回重审的249号判决。并作出(2007)喀民监字第5号裁定,终止249号判决的执行。明目张胆的违反(民诉法)5项再审条件规定和超出再审范围,用司法特权为周曙光“带病提干”消除影响。也阻止了王增营对乡政府提起的赔偿诉讼。由此证明浦光明的违法再审,是经过相互串通,精心研究、密谋策划的。可见身为法院“一把手”的浦光明,“为黑恶集团成员提干”藐视“党纪国法”制造冤假错案的手段到了目空一切的地步。
在2007年11月14日违法再审后,长达4个多月迟迟不下判决。用此手段没把王增营拖垮放弃的情况下,又在2008年3月19日重新开庭再审。主审法官夏隽上行下孝,在庭审中与他们相互串通变造经过3次庭审质证的真凭实据,将249号判决认定的“乡企业站于2005年已解散”的判词,又再在2005年后边加上个“底”字,就变成了“2005年底解散,掩盖控诉人用地租缴费收据所证明的乡企业站是2002年10月解散的事实,采信乡政府空口无凭的伪证,使他们伪造的合同由无效变为有效。为一定要判王增营败诉制造依据。以合法形式达到闫庆勇诈骗、乡书记带病提干、乡政府不用赔偿的罪恶目的。(见(2008)喀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
判决作出后控诉人十分不服,再次上诉喀什中院,万没想到中院又违反再审程序,不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故意按排上次上诉庭审的主审法官赵凤菊再次担任主审,在庭审中他与夏隽的行为如出一辙,继续掩盖闫庆勇的诈骗事实,规避王增营用缴费收据所证明的乡企业站具体的撤销时间,拒绝王增营当庭向他递交的“请求调查取证乡企业站的具体撤销时间”的申请。为继续判申诉人败诉制造条件。作出本案第二个终审的(2008)喀民终字第663号枉法判决,使以权谋私的书记周曙光成功提成地区安监局书记。从而证明喀什地市两级法院为什么敢名目仗胆的上下串通,为一个坏官提干藐视“党纪国法”尊严,因为在喀什谁都知道这个坏官是“巨鼠”提起来的黑恶集团成员。
更令人不解的是赵凤菊不知听了谁的指示和收了多少钱财,竞昧着良心在法官诠释中,将闫庆勇自己书写的证明条中的,9亩地的地上财产折价款1万元未付,故意把“9亩”二字去掉,变成这一万元是20亩地的全部果园折价款未付,用此方式将11亩地的果园财产隐瞒给了闫庆勇。为判决后将20亩果园巨额财产作1万元执行给闫庆勇做了充分准备。导致喀什市法院于2009年2月16日强制执行王增营果园财产时不登记造册。使错案纠正后,财产灭失部分无法确定,也无法执行回转的巨大损失后果,其故意行为到了极其卑鄙的程度。
于2009年2月16日下午喀什市法院派出法警与闫庆勇和乡政府的民兵一起来到果园砸门破锁,强制执行,也不作财产登记造册,强行赶人,把控诉人妻子打伤住院,(有法院传票和医院急诊证明)从此王增营一家在法院的强制执行下一无所有,无家可归,妻子出院后受不了如此打击精神崩溃到处哭诉喊冤。在控告无人理到自治区控告无果的情况下,被迫进京申诉喊冤。历时3年中央及自治区相关部门领导督办,起动纠错程序,自治区高院首先作出(2011)新民监字第49号裁定;裁定依法撤销本于院的(2009)新民申字第900号民事裁定;并指令喀什地区中院再审。喀什中院再审后作出(2011)喀民再监字第47号裁定;裁定撤销本院作出的(2008)喀民终字第663号民事判决书和喀什市法院作出的(2007)喀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书;并发回喀什市法院重审。以重审后作出的(2012)喀民初字第209号判决结果查明的事实,证实了喀什地市两级法院的浦光明、赵凤菊、夏隽等涉案审判人员在审理本案中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掩盖事实,弄虚作假,枉法裁判行为。
总上事实证明;喀什两级法院的枉法裁判行为,不仅玷污了党纪国法尊严,也寝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2012年3月5日控诉人王增营依据最终胜诉的209号判决结果,将喀什两级法院多次违法程序、掩盖事实、篡改证据枉法裁判执行财产导致的损害损失后果。向渎职侵权枉法裁判单位之一的喀什地区中级法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请求依法作出赔偿决定。中院收取申请后不给任何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无奈王增营于2012年3月19日到自治区高院递交申请,还是不受理,只是立案庭长刘维新给予口头答复是“等和喀什中院协商后再说”。被拒之门外的情况下,到邮局将申请书用特快专递寄进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次日向自治区政法委递交控告材料时,正逢喀什地区政法委副秘书长张卫东在此,他承诺回喀什由他协调解决。万没想到回喀什后的4个多月里,将王增营夫妇软禁在乡政府的三楼,为蒙骗他人和上级、千方百计用负有赔偿责任的喀什地、市两级法院人员制造:“是王增营不配合”处理的借口,一方面采取;地区政法委管辖的不是评估机构的法院关系单位‘喀什地区价格认证中心’按照他们设定的“数据”对执行的果园财产进行“估价”,作出“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以设定的“估价数字”冒充“评估数字”为赔偿依据。另一方面:又串通喀什法院制造“不赔偿决定”为枉法责任开脱。控诉人提出反驳后,他们又用“政法委组织集体决定”的方式将枉法裁判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转化到喀什市信访局,用转圈的方式使控诉人得不到依法赔偿。可见政法官员的“造假”手段到了多么高明的地步。
为此王增营夫妇在即得不到公平合理的依法赔偿,又无法忍受长期看管的精神折磨下,于2012年7月3日躲开张卫东指令警察和政府工作人员的围追、堵截,搭乘货车逃离喀什。妻子受不住一路颠簸和挨饿雨淋及惊吓病情加重,又身无分文到西安后陷入绝境。为了活命写信向德高望重的自治区政法委领导郭红书记求救。在她的很快安排下,住西安的陕西省政法委给予300元救助乘火车到山东投靠亲友。几天后接到喀什驻京办主任电话通知到京协商解决。到达时发现并不是真正解决问题,而是张卫东又派出喀什中院的赵凤珍和喀什法院的将雷以解决为诱饵,将控告人骗至北京且早已埋伏两名警察进行抓捕。在王增营极力反抗下拼命逃脱。(因为我明白一旦被抓回喀什将会制于死地杀人灭口掩盖罪恶,在他们的权利之下又有谁敢为一个老百姓喊冤呢)。他们抓捕不成又使怪招,于2013年3月24日张卫东又以地区政法委组织决定的手段,用派出工作组到山东青岛解决为由,电话命令王增营必须去,否则后果自负。因王增营处于极其困难和妻子病重的条件,迫切希望赔偿得到解决。把正在治病输液的妻子托人照管后,于25日晚到达千里之外的青岛后,得到中级法院派出的工作组组长王小梅口头传达地区政法委的组织决定,送达“喀什市法院作出的不赔偿决定书”,至此王增营才明白张卫东安排到青岛的目的并不是真心解决问题,而是利用到山东去解决的方式再次制造他以“尽最大努力”化解的幌子蒙骗上级,使上级信以为真,不顾自己的执法职责共同对控诉人使压,久拖不管。使控诉人再受第二次伤害,继续忍受着无家可归、无生活来源、乞讨流浪上访的维权之苦。在“只听官员汇报,不问申诉人一句”的处理方式下,还有百姓的活路吗?
总之:喀什的司法机关及两级法院为包庇罪犯不受追究。用尽卑鄙手段掩盖枉法事实,继续造假,编造不“赔偿决定书”推卸责任。不仅玷污了“党纪国法”尊严,也再次侵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自治区高院理应收到申诉人邮寄的《国家赔偿》申请书后,履行法定职责、尽快做出赔偿决定。使申诉人一家结束上访之苦。有一个稳定的生存环境。可万没想到自治区高级法院也执法违法,明知故犯,至今快一年了也不做出赔偿决定。再次错上加错。多次向自治区人大投诉至今无果。可见在没有强力的追责监督下,法律在权力之下只是一个坑害百姓的工具。这么一个中央督办、三级法院都撤销判决的枉法案件,涉及到追责和赔偿问题时
,都玷污法律、羞辱法律、蔑视中央,知法枉法,使百姓忍受着“执法无德”造成的灾难。事实证明喊了多年的“依法治国”到底是治了谁?
但我还是相信在以习近平为首的党中央领导下,一定会拨乱反正,任何混进司法队伍的害群之马,及权利制造的腐败窝案,迟早将逃脱不了党纪国法的严惩!枉法裁判给申诉人一家造成的损失也一定会受到依法归还和赔偿
!&&&&&&&&&
&&&&&&&&&&&&&&&&&&&&&谢谢!
附:附:1、喀什地区检察院作出的(2012)喀分检民行建字第2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
2、自治区高级法院作出撤销本院作出的(2009)新民申字第900号民事裁定书的(2011)新民监字第49号裁定书.
3、喀什中级法院再审后作出撤销本院(2008)喀民终字第663号民事判决书。及喀什市法院作出的
(2007)喀民再初字第5号判决书的(2011)喀民再终字第
47号民事裁定书。
4、喀什市法院作出的(2012)喀民初字第209号判决书&
5、申诉人于2012年3月5日交给喀什中院的《国家赔偿》申
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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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喀什市法院作出的(2012)喀市法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书。
7、249号判决的庭审笔录。
申诉人:王增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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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喀什地区政法官员张卫东为什么敢顶风作案、藐视中央,充当枉法裁判的保护伞?
2012年3月19日因喀什地、市两级法院的枉法判决被撤消后,地区政法官员张卫东为阻止受害人对枉法裁判造成的损害后果提起的《国家赔偿》申请,以权代法、伙同两级法院继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加害受害人。&
故意包庇犯罪不受法律追究。
事实与理由;2012年3月5日王增营依据中央督办、撤销、地、市三级法院判决书依法重审改判的(2012)喀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结果,将枉法裁判执行的财产和给受害人造成申诉期间的损害损失。向渎职侵权单位之一的喀什地区中级法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请求依法作出赔偿决定。中院收取申请后不给任何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无奈王增营于2012年3月21日到自治区高院递交申请,还是不受理,只是立案庭长刘维新给予口头答复是“等和喀什中院协商后再说”。在拒之门外的情况下,到邮局将申请书用特快专递寄进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次日向自治区政法委递交材料进行控告时,正逢喀什地区政法委副秘书长张卫东在此,他承诺回喀什由他协调解决。万没想到回喀什后的4个多月里,将王增营夫妇软禁在乡政府的三楼,为蒙骗他人和上级、千方百计用负有赔偿责任的喀什地、市两级法院人员制造:“是王增营不配合”处理的借口,一方面采取地区政法委管辖的没有评估资质的法院关系单位‘喀什地区价格认证中心’对果园财产作出“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从中造假评估数字蒙骗他人。控告人用书面形式提出其造假行为事项时,置之不理。另一方面又用“组织决定”不予赔偿激化矛盾,制造借口久拖不赔。达到没有赔偿后果枉法犯罪就够不成追究的立案标准的目的。为此王增营夫妇在无法忍受长期的看管,且又得不到依法赔偿的精神折磨下,于2012年7月3日躲开张卫东指令警察和政府工作人员的围追、堵截,搭乘货车逃离喀什。妻子受不住一路颠簸和挨饿雨淋及惊吓病情加重,又身无分文到西安后陷入绝境。为了活命写信向德高望重的自治区政法委郭红书记求救。在她的很快安排下,住西安的陕西省政法委给予300元救助乘火车到山东投靠亲友。几天后接到喀什驻京办主任电话通知到京协商解决。到达时发现并不是真正解决问题,而是张卫东又派出喀什中院的赵凤珍和喀什法院的将雷以解决为诱饵,将控告人骗至北京且早已埋伏两名警察进行抓捕。在王增营极力反抗下拼命逃脱。(因为我明白一旦被抓回喀什将会制于死地杀人灭口掩盖罪恶,在他们的权利之下又有谁敢为一个老百姓喊冤呢)。他们抓捕不成又使怪招,于2013年3月24日张卫东又以地区政法委组织决定的手段,派出工作组到山东青岛解决为由,电话命令王增营必须去,否则后果自负。因王增营处于极其困难和妻子病重的条件,迫切希望赔偿得到解决。把正在治病输液的妻子托人照管后,于25日晚到达千里之外的青岛后,得到工作组组长王小梅(此人系喀什中院的)这次来青岛的任务只是口头传达地区政法委的组织决定,送达“喀什市法院作出的不赔偿决定书”,的在没有协商余地的情况下,王增营才明白张卫东安排到青岛的目的并不是真心解决问题,而是利用到山东去解决的方式再次制造他以“尽最大努力”化解的幌子蒙骗上级,掩盖久拖不赔包庇犯罪的罪恶目的。使王增营遭到第二次伤害,继续忍受着无家可归、无生活来源、乞讨流浪上访的维权之苦。有张卫东这样的政法官员领导喀什的法院还有司法的公平正义吗?
关于新疆喀什市法院编造的(2012)喀市法赔字第1号不赔偿决定书中的弄虚作假事实如下:
一、“决定书”第1页中的“王增营于2012年5月17日、、、、正式向本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的这个“5月17日”纯属编造。因王增营只有在2012年3月5日上午到地区中级法院递交过《国家赔偿》申请书,当时吾付院长收申请时,没有按规定给王出具回执,也不给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王为防止日后中院不承认,又将同样的申请书在几小时后交给了地区政法委一份,和市法院一份。三份日期相同.从此以后王增营根本没有向喀什的任何法院递交过赔偿申请书。且有他们在2013年3月25日在山东青岛用组织派工作组送达的事实证明这个日期纯属是为了掩盖他们作出决定时以超过法定的“两个月”时效。使其:“决定”合法而弄虚作假所为!
二、在“决定书”第6页第《1》‘本院认为’中的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规定而再审,不存在违法提起再审的情形】的说法,完全是为掩盖他们采用闫庆勇提交的非法证据“根本不成立的转让协议”。而裁定再审的故意枉法行为。(在最终改判的209号判决中对这个证据以有定论)以非法证据裁定再审的根本目的是;阻止王增营对乡政府用作废的“企业站”公章,给乡书记周曙光的亲属闫庆勇伪造合同支持诈骗的渎职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提起的赔偿诉讼。也为了周曙光“带病提干”公示过关制造依据。其行为明显存在故意隐瞒行为。
三、在“决定书”第6页第《2》项“虽然王增营申诉称“闫庆勇是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其出具了自愿转让协议”但王增营并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一审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行使撤销权其应负一定的责任。”一说纯属是强词弃责、胡编乱造。因为原始一审判决被喀什中院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作出1281号裁定撤销。发回重审后的2007年3月19日的庭审中,王增营向法庭递交“民事反诉状”
并同时递交“请求缓缴反诉费申请”。当时任立案庭庭长的张和平不予批准,并作出通知;必须在七日内缴清6557元加200元的反诉费.才能将反诉请求一并审理。(有当时的反诉状、缓缴申请书、缴费通知为证)因王增营无钱缴费,反诉请求被拒绝一并审理。这个问题到底该由谁“负一定的责任”?其胡编乱造的行为到了卑鄙无耻之地步!
四、在“决定书”第6页第《3》项【法院原审判决认定其“转让行为合法有效”虽有不妥,再审以经纠正】一说更是荒唐至极。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用根本不成立且不合法的“转让协议”为作为推翻249号判决新证据,裁定再审。又在喀什法院的(2007)喀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及地区中级法院作出的(2008)喀民终字第663号终审判决中,都以“转让合法有效”为由将王增营的果园巨额财产判给闫庆勇,并执行给闫庆勇。喀什市法院竟然在这个“决定”中,用“虽为不妥,再审以经纠正,”为措词,把主观故意枉法再审行为,用“虽有不妥、再审已经纠正”的文字游戏一盖而过。可见其枉法手段到了何等的“高明”程度。
五、在“决定书”第6页第《4》项“2009年2月16日喀什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传票,传讯报道地点是喀什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并未对王增营采取任何司法强制措施;”的谎言,真是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因为有2009年2月16日下午市法院派出的法警带领闫庆勇及乡政府的四个民兵一起来到果园根前,由法警敲开果园大门而一同进入果园强制执行赶人时,闫庆勇与王增营妻子发生冲突,妻子张培凤才被打伤住院的。(有同日的医院急诊证明为证)如果只是法警到果园来送传票传讯,闫庆勇及乡政府派出的四个民兵一起到达果园是来干什么的?又是谁通知的?妻子和闫庆勇在哪个地方发生的冲突?如果只是在门外送传讯传票没有进入果园强制执行,双方的争执又是怎么形成的?能自圆其说吗?且有“2010年闫庆勇出具证明,同意将争议的20亩土地退还给喀什市多来提巴格乡人民政府,”的事实,也足以证明这次的强制执行。且执行的是中级法院终审的663号(以撤销)的错误判决,而导致的错误执行。难道不存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吗?“、、、、、、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的情形”吗!还有单凭你法院多次彩信伪证,掩盖事实,程序违法将王增营的果园财产判给闫庆勇这一项;造成的损害后果法院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吗?乡政府用作废公章给闫庆勇伪造合同渎职侵权造成的损害后果难道也不符合《国家赔偿》的规定吗?为不赔偿推卸责任胡编乱造,弄虚作假!这样的法院还有真正的司法公正可言吗!为什么在张卫东主持协调赔偿以来,自始至今不给王增营一次协商公平合理的解决机会?都是采取制造假像,虚报实情,蒙骗上级、上下串通、胡编乱造,独断专行久拖不赔的手段加害受害人。在当今社会只听官员汇报,不问百姓片言的工作方式和
“谁过错谁处理”的模式下,哪里还有公平正义!明摆着是给枉法者制订了一个再次加害受害人的机会。使受害人雪上加霜。
但控告人坚信在以习近平为首的党中央领导下,任何坑害百姓的腐败窝案,一定会被依法查处,还党纪国法尊严,使无家可归,流浪上访的控告人得到依法赔偿。脱离这苦难的上访苦海,有一个稳定的生存环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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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王增营、张培凤夫妇扣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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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28日
附;1、被撤销自治区高级法院第49号裁定书
喀什市法院47号判决书
及及发回重审的209号判决书&
2、及喀什法院作出的不赔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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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交上诉费申请书批不批准找法院哪了部门
缓交上诉费申请书交上去己十多天了,是进二审,到现在没反应,是不是批准找哪部门,申请书上有居委会认可图章。
 问题来自:上海 - 上海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7:34 咨询人:21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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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官请示庭长或院长,居委会章效力不够,最低是街道办事处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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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承办法官询问,,,,,,,,,,,,,,,,,
回复时间: 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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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官请示庭长或院长,居委会章效力不够,最低是街道办事处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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