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i年前的事没有借条可以起诉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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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事故能否再起诉?
作者:李进&&&&转贴自:&&&&点击数:1457&&&&更新时间:&&&&文章录入:
  据王女士介绍,丈夫窦先生生前身上常年长疮,久治不愈。日,窦先生到省城一家大医院治疗。医生给窦先生做过输液过敏测试,确认其符合条件后,对窦先生进行输液治疗。可是,到当天18时左右,窦先生突然出现异常情况,最终抢救无效去世。王女士多次找医院讨说法,“医院采取回避态度”。为此,王女士去有关部门对丈夫的死因做过医学鉴定,“鉴定结果是药物性过敏(青霉素),有关证明材料都很齐全。 ”最终,日,医院方面和王女士达成一份调解协议,医院赔偿王女士2.4万元。
  现在,王女士觉得当年自己在医疗事故方面缺少应对经验,不懂得如何处理,才会“草率”地与医院达成调解协议,“现在想起来总觉得当时的处理结果不妥”。为此,王女士想通过诉讼方式重新解决问题。
  律师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医疗事故的案由有两种,一种是侵权,一种是合同。相应的诉讼实效,按侵权是1年,按合同是2年。所谓诉讼时效,是指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权利的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就失去了胜诉权。人民法院受理后发现没有中止、中断等正当事由的,将会依法驳回起诉。本案中王女士早在1999年就与医院达成和解协议,且之后没向院方主张权利,无论按侵权之诉还是按合同之诉均已过了诉讼时效,即使协议存在显示公平的因素也已失去胜诉权,无法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了。(李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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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
日05時20分
   稿源:
十年前事故能否再起訴?
  據王女士介紹,丈夫竇先生生前身上常年長瘡,久治不愈。日,竇先生到省城一家大醫院治療。醫生給竇先生做過輸液過敏測試,確認其符合條件後,對竇先生進行輸液治療。可是,到當天18時左右,竇先生突然出現異常情況,最終搶救無效去世。王女士多次找醫院討說法,『醫院采取回避態度』。為此,王女士去有關部門對丈夫的死因做過醫學鑒定,『鑒定結果是藥物性過敏(青霉素),有關證明材料都很齊全。 』最終,日,醫院方面和王女士達成一份調解協議,醫院賠償王女士2.4萬元。
  現在,王女士覺得當年自己在醫療事故方面缺少應對經驗,不懂得如何處理,纔會『草率』地與醫院達成調解協議,『現在想起來總覺得當時的處理結果不妥』。為此,王女士想通過訴訟方式重新解決問題。
  律師觀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醫療事故的案由有兩種,一種是侵權,一種是合同。相應的訴訟實效,按侵權是1年,按合同是2年。所謂訴訟時效,是指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權利的時間,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就失去了勝訴權。人民法院受理後發現沒有中止、中斷等正當事由的,將會依法駁回起訴。本案中王女士早在1999年就與醫院達成和解協議,且之後沒向院方主張權利,無論按侵權之訴還是按合同之訴均已過了訴訟時效,即使協議存在顯示公平的因素也已失去勝訴權,無法獲得人民法院的支持了。(李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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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照证据依据作出结论的事项;
1、本人向主持人提供了《劳动合同》《工伤证》证明黄桂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法制处负责人却以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判定黄桂英2006年前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首先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为2个不同的概念,根据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就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黄桂英在领取《工伤证》时即已向人社局提供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在证据政策面前人社局仍作出黄桂英为“退职临时工”的用工关系,在劳动法规中并不存在”退职临工“的用工关系,人社局未能提供作出该结论的政策依据。
2、黄桂英单位是日破产的,《工伤保险条例》日 开始实施,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时,黄桂英与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在该文件第67条已作出:“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并非被告所称的:“工伤待遇为文件颁布实施后发生工伤伤残的人员才可享受”;《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63条规定:“本办法自日起试行”亦非被告所称的:“适用范围是日后发生的工伤人员。”在此需提出的是在2007年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麦芝西柏塑胶(常熟)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例中已对该情况做出判定。黄桂英破产清算时应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相应的工伤待遇。大丰人社局作出了与常熟人社局及常熟法院截然不同的结论。即黄桂英单位改制时黄桂英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复单位:监察室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黄海勇同志:
你好!你反映的你姑妈黄桂英工伤待遇一事,我局多次向大丰市人社局了解情况,大丰市人社局已向你作了详细具体的答复。你所说的8月23日“听证会”,据我们向有关方面了解,他们的目的是想加强与你的诉求沟通,如你还有异议,请继续与大丰市人社局联系或按照有关政策法律规定表达自己的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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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18日       
  当前位置:
 发布时间:
日05时20分
   稿源:
十年前事故能否再起诉?
  据王女士介绍,丈夫窦先生生前身上常年长疮,久治不愈。日,窦先生到省城一家大医院治疗。医生给窦先生做过输液过敏测试,确认其符合条件后,对窦先生进行输液治疗。可是,到当天18时左右,窦先生突然出现异常情况,最终抢救无效去世。王女士多次找医院讨说法,“医院采取回避态度”。为此,王女士去有关部门对丈夫的死因做过医学鉴定,“鉴定结果是药物性过敏(青霉素),有关证明材料都很齐全。 ”最终,日,医院方面和王女士达成一份调解协议,医院赔偿王女士2.4万元。
  现在,王女士觉得当年自己在医疗事故方面缺少应对经验,不懂得如何处理,才会“草率”地与医院达成调解协议,“现在想起来总觉得当时的处理结果不妥”。为此,王女士想通过诉讼方式重新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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