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站区论六家要旨作张利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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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彪、彭伙、何顺加、贺飚、刘杰、唐立帮犯盗窃罪,黄利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何顺加、贺飚、唐立帮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一案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顺加,外号“阿贝”,男,日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湘潭县谭家山镇荷叶坝村凤形组75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经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杰,男,日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湘潭县射埠镇柴塘村学堂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日被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日被湘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彪,男,日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湘潭县谭家山镇仙娥村永洪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日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彭伙,男,日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湘潭县谭家山镇荷叶坝村彩虹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贺飚,男,日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湘潭县射埠镇新桥村白竹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日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经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唐立帮,男,日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湘潭县谭家山镇月塘村左家组169号。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日经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日被湘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黄利君,又名黄利军,男,日生于湖南省平江县,汉族,初中文化,经营废品收购店,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平江县伍市镇武连村82号,住株洲县渌口镇文化路7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日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日被湘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彪、彭伙、何顺加、贺飚、刘杰、唐立帮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黄利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原审被告人何顺加、贺飚、唐立帮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一案,于二OO八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08)潭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何顺加、刘杰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一、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
1、2006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彪、彭伙与唐清山在湘潭县谭家山镇荷叶坝村村委会,盗得周龙的五羊本田摩托车一台。经鉴定,价值为4582元。
2、日晚,被告人李彪、彭伙与李坐群、彭得贵、唐勇等人在湘潭县谭家山镇长岭村何厚松的氧化锌厂内,盗得建设牌助力车一台、75平方毫米电源电缆19米、25平方毫米电源电缆35米,后五人销赃至湘潭市泗神庙处一废品店,得赃款1000余元,五人平分。经鉴定,该助力车价值428元,两根电缆线共计价值4691元。
3、日晚,被告人李彪、彭伙与唐勇、彭得贵、文术光等人在湘潭县谭家山镇新垅村与长岭村交界处,盗割HYA300×2×0.4通信电缆433米,后李彪、唐勇租车销赃至黄利君经营的废品店内,得赃款7000余元。经鉴定,价值为21 573元。
4、日晚,被告人李彪、彭伙、何顺加与刘宇昆、唐勇、李坐群等人在湘潭县谭家山镇仙娥村光明组,盗割HYA100×2×0.4通信电缆225米,后李彪、唐勇、何顺加三人租车销赃至黄利君经营的废品店内,得赃款1400元。经鉴定,价值为3906元。
5、日晚,被告人李彪与唐清山、唐勇在湘潭县谭家山镇仙娥村永洪组,盗割HYA100×2×0.4通信电缆92米,后租车销赃至湘潭市泗神庙处的一废品店,得赃款1300元。经鉴定,价值为1594元。
6、日晚,被告人何顺加、贺飚、刘杰与唐清山在湘潭县谭家山镇铜牌村楼山组何家老屋山上,盗割HYA200×2×0.4通信电缆166米,后租用何伟的农用车销赃至黄利君经营的废品店内,得赃款3000余元。经鉴定,价值为5582元。
7、 日晚,被告人何顺加、贺飚与唐清山在湘潭县谭家山镇月塘村桂塘组月塘小学屋后,盗割HYA100×2×0.4通信电缆210米,后销赃至黄利君经营的废品店内,得赃款2000元。经鉴定,价值为3617元。
8、日晚,被告人何顺加、贺飚与唐清山在湘潭县谭家山镇月塘村东升组,盗割HYA100×2×0.4通信电缆253米,后销赃至黄利君经营的废品店内,得赃款2000余元。经鉴定,价值为4325元。
9、日晚,被告人何顺加、贺飚与唐清山在湘潭县谭家山镇月塘村东升组,盗割HYA100×2×0.4通信电缆168米,后销赃至黄利君经营的废品店内,得赃款1800余元。经鉴定,价值为2894元。
10、日晚,被告人何顺加、贺飚、刘杰与胡意军在湘潭县谭家山镇月塘村东升组渡槽处,盗割HYA100×2×0.4通信电缆221米。随后,上述几人在湘潭县射埠镇峡山村方家组盗割HYA200×2×0.4通信电缆52米,后销赃至黄利君经营的废品店内,得赃款3000余元。经鉴定,上述被盗通信电缆价值共计为5566元。
11、日,被告人何顺加、贺飚、刘杰与唐清山在湘潭县易俗河镇沙映村宋家组与芋洲组交界处,盗割HYA200×2×0.4通信电缆142米。经鉴定,价值为4815元。
12、日晚,被告人李彪、彭伙与唐勇、彭得贵在湘潭县易俗河镇映沙村与梅林桥镇宝塔村南泉组交界处,盗割HYA300×2×0.4通信电缆241米,后销赃至黄利君经营的废品店内,得赃款5000余元。经鉴定,价值为12 220元。
13、日晚,被告人李彪、彭伙与唐勇、彭得贵在湘潭县梅林桥镇王家冲村泉塘组山上,盗割HYA200×2×0.4通信电缆383米,后销赃至黄利君经营的废品店内,得赃款4000余元。经鉴定,价值为12 965元。
14、日晚,被告人李彪、何顺加与唐清山在湘潭县梅林桥镇洪塘村达坡组,盗割HYA200×2×0.4通信电缆172米,后销赃至黄利君经营的废品店内,得赃款2400余元。经鉴定,价值为5696元。
15、日晚,被告人何顺如、贺飚与胡意军、胡亚军在湘潭县梅林桥镇月形村八方组,盗割HYA100×2×0.4通信电缆270米,后销赃至黄利君经营的废品店内,得赃款2600余元。经鉴定,价值为4664元。
16、日晚,被告人何顺加、贺飚、刘杰在湘潭县梅林桥镇城塘村仓霞组,盗割HYA100×2×0.4通信电缆185米,后销赃至黄利君经营的废品店内,得赃款1800余元。经鉴定,价值为3196元。
17、日晚,被告人何顺加、贺飚、刘杰在湘潭县梅林桥镇大坟村和平组,盗割HYA100×2×0.4通信电缆210米,后销赃至黄利君经营的废品店内,得赃款1600余元。经鉴定,价值为3628元。
18、日晚,被告人何顺加与胡亚军、胡意军、周杰在湘潭县梅林桥镇合龙村六家组,盗割HYA50×2×0.4通信电缆162米,后销赃至黄利君经营的废品店内,得赃款1200余元。经鉴定,价值为1423元。
19、日晚,被告人何顺加与胡亚军、胡意军、周杰在湘潭县梅林桥镇合龙村六家组六家坝处,盗割HYA50×2×0.4通信电缆323米,后销赃至黄利君经营的废品店内,得赃款2300余元。经鉴定,价值为2837元。
20、日晚,被告人李彪、彭伙与唐勇、李坐群、刘宇昆在湘潭县中路铺镇南冲村李家组,盗割HYA200×2×0.4通信电缆312米,后销赃至黄利君经营的废品店内,得赃款4000余元。经鉴定,价值为10 561元。
21、日晚,被告人李彪与唐勇、彭得贵在湘潭县中路铺镇竹冲村倒挂组,盗割HYA200×2×0.4通信电缆138米,后销赃至黄利君经营的废品店内,得赃款1400余元。经鉴定,价值为4664元。
22、2007年6月,被告人何顺加、贺飚、刘杰在湘潭县射埠镇柴塘村实竹组,盗割HYA50×2×0.4通信电缆158米,后销赃至黄利君经营的废品店内,得赃款1600余元。经鉴定,价值为1361元。
23、2006年10月份,被告人何顺加、贺飚、刘杰在湘潭县射埠镇桂花村荆塘组,盗割HYA100×2×0.4、HYA50×2×0.4通信电缆各51米,后销赃至湘潭县河口镇一废品店内,得赃款600元。经鉴定,上述被盗通信电缆价值共计为1419元。
24、2006年10月,被告人何顺加、贺飚、刘杰在湘潭县射埠镇桂花村毛塘组,盗割HYA200×2×0.4通信电缆43米,后销赃至湘潭市杨家湾一废品店内,得赃款1500余元。经鉴定,价值为1475元。
25、2006年9月,被告人贺飚、刘杰等人在湘潭县射埠镇柴塘村实竹组,盗割HYA50×2×0.4通信电缆210米,后销赃至湘潭县河口镇一废品店内,得赃款500余元。经鉴定,价值为2264元。
26、2006年10月,被告人贺飚、刘杰等人在湘潭县射埠镇柴塘村实竹组,盗割HYA50×2×0.4通信电缆50米,后销赃至湘潭市杨家湾一废品店内,得赃款200余元。经鉴定,价值为539元。
27、2006年10月,被告人贺飚、刘杰、何顺加在湘潭县射埠镇柴塘村实竹组,盗割HYA50×2×0.4通信电缆50米,后销赃至湘潭市杨家湾一废品店内,得赃款200元。经鉴定,价值为553元。
28、2006年10月,被告人贺飚、刘杰、何顺加在湘潭县射埠镇柴塘村实竹组,盗割HYA50×2×0.4通信电缆100米,后销赃至湘潭县河口镇一废品店内,得赃款400元。经鉴定,价值为1106元。
29、2007年1月,被告人贺飚、刘杰等人在湘潭县射埠镇柴塘村实竹组,盗割HYA50×2×0.4通信电缆100米,后销赃至湘潭市杨家湾一废品店内,得赃款200元。经鉴定,价值为1078元。
30、2007年2月,被告人贺飚、刘杰等人在湘潭县射埠镇柴塘村实竹组,盗割HYA50×2×0.4通信电缆50米,后销赃至湘潭市杨家湾一废品店内,得赃款200元。经鉴定,价值为539元。
31、2006年7月,被告人贺飚、刘杰等人在湘潭县射埠镇桂花村毛塘组,盗割HYA200×2×0.4通信电缆50米,后销赃至湘潭县谭家山镇一废品店内,得赃款1000元。经鉴定,价值为1905元。
32、2006年8月份,被告人贺飚、刘杰与张晓、董耀(基本情况不明)在湘潭县射埠镇新桥村六坡组,在盗割HYA300×2×0.4、HYA200×2×0.4、HYA100×2×0.4通信电缆各38米时被人发现未遂。经鉴定,上述被盗通信电缆价值共计为3938元。
33、2006年10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贺飚、刘杰、何顺加在湘潭县射埠镇新桥村六坡组,盗割HYA300×2×0.4、HYA200×2×0.4通信电缆各38米,在收线时被人发现未遂。经鉴定,价值为3655元。
34、2006年10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贺飚、刘杰、何顺加在湘潭县射埠镇新桥村六坡组,盗割HYA300×2×0.4通信电缆43米,将该线割断后被人发现未遂。经鉴定,价值为2474元。
35、2006年10月,被告人贺飚、刘杰、何顺加等人在湘潭县射埠镇新桥村六坡组,盗割HYA200×2×0.4通信电缆38米未遂。经鉴定,价值为1469元。
36、日晚,被告人李彪、彭伙、何顺加与唐勇在湘潭县梅林桥镇黄竹村红卫组,在盗割HYA300×2×0.4、HYA50×2×0.4通信电缆各100米时被人发现未遂。经鉴定,上述被盗通信电缆价值共计为5980元。
37、日晚,被告人李彪、彭伙与彭得贵、唐勇在湘潭县谭家山镇新垅村马家湾组,盗割HYA300×2×0.4通信电缆190米,在收线时被人发现后,四人逃离现场。经鉴定,价值为9664元。
38、2007年9月,被告人何顺加、贺飚、刘杰在湘潭县射埠镇峡山村大坡组,盗割HYA100×2×0.4通信电缆240米,在收线时被人发现未遂。经鉴定,价值为4076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彪参与盗窃12次,盗得财物价值为
98 096元,其中盗窃未遂2次,价值为15 644元;被告人彭伙参与盗窃9次,盗得财物价值为86 142元,其中盗窃未遂2次,价值为15 644元;被告人何顺加参与盗窃23次,盗得财物价值为75 707元,其中盗窃未遂5次,价值为27 318元;被告人贺飚参与盗窃22次,盗得财物价值为64 669元,其中盗窃未遂4次,价值为14 143元;被告人刘杰参与盗窃20次,盗得财物价值为50 638元,其中盗窃未遂4次,价值为15 612元;被告人黄利君掩饰、隐瞒非法所得18次,价值为11 067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周龙、何厚松的陈述;2、证人唐明秋、马立云、胡争光、罗武兵、刘革辉、周新泉、黄勇、罗懋星、马文军的证言;3、价格鉴定结论书;4、被告人贺飚、刘杰、何顺加、李彪的辨认笔录;5、户籍资料;6、被告人李彪、彭伙、何顺加、贺飚、刘杰、黄利君的供述。
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事实
日晚,被告人何顺加、贺飚、唐立帮与唐清山携带钢锯等工具窜至湘潭县谭家山镇棠霞村石马组石马岭山上,由贺飚、唐立帮负责望风,何顺加爬上电杆将潭衡架空光缆全部锯断,长南架空光缆锯断一部分。在发现光缆内无铜后,四人逃离现场,造成潭衡、长南两根光缆中断话路数21 720路,每一路电路承载的用户数下限为4.4户,无上限。中断话路数
21 720路,电路承载的用户数下限为95 568户。中断时间63分钟,电路直接损失为102 679.76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肖学立、唐玉双的证言;2、湘潭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3、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4、湘潭市长途电信线路局关于8月18日长南、潭衡架空国防光缆干线被盗所造成的损失报告;5、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网络监控中心的证明;6、湘潭长途电信线路局的证明。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李彪、彭伙、何顺加、贺飚、刘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何顺加、贺飚、唐立帮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告人黄利君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李彪、彭伙、何顺加、贺飚、刘杰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彪在第36次、第37次,被告人彭伙在第36次、第37次,被告人何顺加在第33次、第34次、第35次、第36次、第38次,被告人贺飚在第32次、第33次、第34次、第35次、第38次,被告人刘杰在第32次、第33次、第34次、第35次、第38次盗窃犯罪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在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顺加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贺飚、唐立帮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何顺加、贺飚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根据《》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条(二)、(三)项之规定,遂判决:一、被告人李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二、被告人彭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三、被告人何顺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总和刑期十七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四、被告人贺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总和刑期十四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五、被告人刘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已缴纳)。六、被告人唐立帮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被告人黄利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已缴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何顺加以“没有参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34次至第37次盗窃;在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犯罪过程中,事先并不知道是光缆,无主观恶意;系初犯,量刑不当”为由,原审被告人刘杰以“系初犯、从犯,量刑过重”为由,均向本院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顺加、刘杰,原审被告人李彪、彭伙、贺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上诉人何顺加,原审被告人贺飚、唐立帮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原审被告人黄利君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共同盗窃犯罪中,上诉人何顺加、刘杰,原审被告人李彪、彭伙、贺飚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上诉人何顺加在第33次、第34次、第35次、第36次、第38次,上诉人刘杰在第32次、第33次、第34次、第35次、第38次,原审被告人李彪、彭伙在第36次、第37次,原审被告人贺飚在第32次、第33次、第34次、第35次、第38次盗窃犯罪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共同犯罪中,上诉人何顺加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审被告人贺飚、唐立帮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上诉人何顺加、原审被告人贺飚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上诉人何顺加上诉称“没有参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34次至第37次盗窃犯罪”,经查,有同案人李彪、贺飚、刘杰的供述,上诉人何顺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刘革辉、周新泉、马文军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诉人何顺加参与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第34次至第37次盗窃,因此,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何顺加上诉称“在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犯罪过程中,事先并不知道是光缆,无主观恶意”,经查,虽然上诉人何顺加事先并不知道是光缆,但明知是用于通信的“电话线”,因此,上诉人何顺加有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主观故意,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何顺加上诉还称“系初犯,量刑不当”,经查,上诉人何顺加参与盗窃23次,并非初犯,且原审判决是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并无不当,因此,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采纳。上诉人刘杰上诉称“系初犯、从犯,量刑过重”,经查,上诉人刘杰参与盗窃20次,并非初犯;上诉人刘杰在共同盗窃犯罪中,积极实施盗窃行为,起了主要作用,并非从犯;原审判决是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并无不当,因此,上诉人刘杰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纳。二审期间,上诉人何顺加能够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上诉人何顺加的量刑不当。依照《》第一百八十九条(一)、(二)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条(二)、(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湘潭县人民法院(2008)潭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顺加的定罪部分;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杰,原审被告人李彪、彭伙、贺飚、唐立帮、黄利君的定罪量刑部分。
二、撤销湘潭县人民法院(2008)潭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顺加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顺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总和刑期十七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已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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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裁判文书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2010年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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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
2010年大事记
为了促进我市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更好的配合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建委、市商委、人行营业管理部等政府部门做好我市担保机构的相关工作,为使协会2011年的工作开展的更好、更充实,我们总结了2010年开展的工作和协会领导参加的主要活动。
现将2010年协会的主要工作归纳罗列如下:
一、协会年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
(一)协会召开2010年度理事会年会
2010年4月7日,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召开了2010年度理事会年会,中国银监会、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建委、市经信委、人民银行营管部的领导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中国银行北京分行的领导出席会议,协会会长李世奇、副会长张利胜、张立平、孙家骐、杜健豪、刘辉、秦恺、郭学峰及全体理事80多家担保机构、评级机构的领导120多人出席大会。
会前,李世奇会长召开了有各位会长参加的预备会,会上就年会提出的两个议案及会议安排做最后讨论并全体通过。
4月7日下午3点,会议准时召开,大会由中国投资担保公司党委书记兼执行总裁张立平副会长主持。
首先由李世奇会长做“年度工作报告”,报告的题目是“贯彻《管理暂行办法》促进担保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报告总结了2009年度工作,提出了2010年的主要工作任务;随后张利胜副会长、秦恺副会长分别宣读了部分人事调整议案、提高部分理事单位会费的议案,并将两项议案提请大会审议,进行了大会表决。随后,中国银监会融资担保部文海兴副主任、北京市财政局经建一处李传泽副处长、北京市住建委市场处陈建文副处长、北京市金融工作局银行处刘军副处长、北京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处辛欣副处长、人行营管部董洪福副处长分别做了重要讲话。
4月8日会议围绕当前形势讨论担保业发展的新思路、新设想。大会由李世奇会长主持,会上联合信用管理公司刘化普总经理、中美宏凯亿担保公司翟悦钧总经理、恩义担保公司左京总经理、中投保信息公司张天亮经理、中科智担保公司张世娇副总经理、瀚华担保公司王大勇总经理、金达担保公司杜健豪总经理、中担担保公司刘辉总经理先后做了大会发言,他们在发言中分别介绍了公司开展担保业务的经验和方法,并最新出台的《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了自己的理解和看法。
会议圆满完成了各项议程。
(二)协会召开两次常务理事会议
1、2010年常务理事会
2010年8月17日至18日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在北京天湖国际会议酒店召开了2010年协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中国银监会融资担保部文海兴副主任、樊卫东处长,北京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处荆甫智处长,北京市财政局经建一处李传泽副处长,北京市住建委市场处陈建文副处长以及北京市金融工作局银行处的领导应邀出席会议会议由李世奇会长主持。副会长龚西娅、张利胜、杜健豪、秦恺、刘辉、郭学峰及协会全体常务理事40多人出席会议。
李世奇会长介绍了2010年上半年全市担保行业运行的基本情况和协会近期开展的主要工作。
文海兴副主任做大会讲话,他介绍了银监会融资担保部成立以来的主要工作和下一步将要开展的主要工作。
李传泽副处长、荆甫智处长、陈建文副处长先后做了大会发言。
各位领导讲话后,各政府部门领导和协会主要领导向各位常务理事颁发了常务理事单位牌匾和常务理事个人证书。
各担保机构结合自身情况讨论了担保行业、担保机构今后的发展趋势。会议继续由李世奇会长主持。文海兴副主任、樊卫东处长;协会副会长龚西娅、刘辉、秦恺、郭学峰以及全体常务理事出席会议。
大家发言后樊卫东处长、文海兴主任也做了大会发言。最后李会长做了简短的会议总结,会议圆满完成了各项议程。
2、2011年第一次常务理事会
2011年3月3日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在北京和园景逸大酒店召开。
会议由李世奇会长主持。副会长张利胜、杜健豪、刘辉、栾建平、秦恺、郭学峰及协会全体常务理事30多人出席会议。
李世奇会长介绍了2010年度全市担保行业运行的基本情况和北京担保业2010年显现出的几个特点;到会的副会长、常务理事分别介绍了本公司2010年担保业务运行情况,并结合本公司情况,交流落实《管理暂行办法》及8个配套文件的情况,落实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工作操作流程申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体会、建议,并围绕下一步担保机构的规范、整顿及发展趋势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最后李会长做了简短的会议总结,会议圆满结束。
(三)协会召开四次会长会或会长扩大会议
1、协会召开第十四次会长会议
3月4日,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召开了第十四次会长会议。会议由李世奇会长主持,副会长张利胜、孙家骐、杜健豪、栾建平、郭学峰、秦恺出席会议;副会长龚西娅、张立平、刘辉分别派代表张利君、黄承华、张颖辉参加会议。
李世奇会长汇报了2009年全市担保机构运行情况;研究了评选《北京市十强担保机构》方案及相关事宜;研究了召开年度理事会年会工作安排等。副会长张利胜、孙家骐、杜健豪、栾建平、郭学峰、秦恺、张利君、黄承华、张颖辉及王楠等分别发言,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建议。
2、协会召开第十五次会长扩大会议
7月8日,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在横山会所召开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第十五次会长扩大会议,会议主要讨论了市财政局交办的《地方财政支持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政策研究》课题。市财政局经建一处陈楠处长、李传泽副处长、侯可峰科长出席会议。
会议由李世奇会长主持,副会长龚西娅、张利胜、孙家骐、杜健豪、刘辉、栾建平、郭学峰出席会议,中投保、燕鸿担保、海淀科技担保、光彩担保、瀚华担保等公司领导应邀出席了会议。
陈楠处长首先发表讲话,她在讲话中指出:这次调研课题不光停留在调研上、理论上,要进行成果转化,政策要落到实处。
参会的各位代表积极发言,就课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最后,李世奇会长做了总结,并对各担保公司表示衷心感谢!
3、协会召开第十六次会长扩大会议
12月2日,协会在北京市中小企业再担保公司召开了第十六次会长扩大会议,李世奇会长主持会议,各位副会长出席会议,中国银监会邱艳芳处长、北京市金融局郑怀远科长以及部分担保机构的领导应邀出席会议。
会议围绕今年担保业运行情况和落实《管理暂行办法》及五个配套文件,认真开展规范整顿工作进行了讨论、发言。
邱艳芳处长简要介绍了中国银监会融资担保部开展的主要工作,并就做好规范整顿工作中大家提出的一些问题介绍了相关情况。
郑怀远科长做了简短发言,会长李世奇、副会长龚西娅、张利胜、杜健豪、栾建平、刘辉、秦恺、郭学锋、中投保公司付素芝、黄承华、中投担保叶芳、燕鸿担保李桂金、金家园担保纪平、世铎担保李彬、再担保公司白利明等出席会议并做会议发言。
4、协会召开第十七次会长会议
2011年3月18日,协会在建设大厦召开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第十七次会长会议。会议由李世奇会长主持,副会长杜建豪、栾建平、刘辉、秦恺,以及副会长单位的领导:首创担保张利君、中投保黄承华、中关村担保邢利民、中投担保王楠、晨光昌盛担保王鸿波出席会议。
会议研究了协会理事会年会工作安排,根据市金融团工委的要求,研究了推荐第二十五届“北京市青年五四奖章”人选的意见。
李世奇会长首先介绍了协会理事会筹备情况,与会人员进行了讨论。随后李世奇会长介绍了市金融团工委关于首都金融系统第二十五届“北京市青年五四奖章”人选推荐方案,及各担保机构申报情况,会议研究了推荐意见。
会议研究决定:2011年协会理事会年会定于3月30日至31日在北京拉斐特城堡酒店召开,根据首创担保公司的申请,本次年会由首创担保公司承办,会议还研究确定了年会的内容、议程安排等。
会议研究决定:向市金融团工委推荐中担担保公司刘辉、首创担保公司王璇、再担保公司俞静、金达担保公司臧立鹤、晨光昌盛担保公司刘双莹、中关村担保公司赵春晖参加“北京市青年五四奖章”评选。
二、积极参与政策法规制定工作
(一)积极参与监管办法的制定工作反映会员要求
1、市金融工作局召开会议组建融资性担保工作小组
市金融工作局2010年2月25日召开会议,栗志刚副局长主持会议。会议决定:由市金融工作局银行处、稳定处、研究室、市担保协会、市再担保公司共同组成融资性担保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栗志刚副局长牵头负责。工作小组当前的首要任务是着手起草《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的实施办法等一系列贯彻落实银监会即将颁布的《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文件。市金融局银行处刘刚处长、刘军副处长、稳定处、研究室的负责同志、担保协会李世奇会长及协会研究部王胤鑫同志、再担保公司秦恺总经理及研究部艾维权经理出席会议,并根据栗局长讲话要求进行了讨论。
2、中国银监会召开座谈会,研究高管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2010年2月26日召开座谈会,会议就银监会制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初稿)进行了研讨。会议由银监会融资担保部副主任文海兴主持,北京担保协会李世奇会长、中投保公司、中担担保公司领导以及河北、天津的同志出席座谈会。这一办法的制定将有利于融资性担保公司合法稳健运行,提高融资性担保从业人员的执业水平。
3、市金融局召开座谈会,讨论《北京管理办法》
3月19日,市金融局银行处召开座谈会,讨论《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国家七部委颁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北京市担保机构现状,市金融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协会组织中投保、首创、晨光昌盛、中担、金达、恩义六家担保机构领导参加座谈,李世奇会长及各担保公司领导分别发言,对《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座谈会由银行处刘军副处长主持。
4、人行营管部召开座谈会,研究信用评级工作
3月31日,人行营管部召开关于信贷市场信用评级课题座谈会,会议由人行营管部副主任蒋万进主持,人行征信管理局副局长黄慕东、政府部门、银行、中小企业领导等30多人参加座谈,协会李世奇会长、秦恺、郭学峰副会长应邀参加座谈会。
协会李世奇、秦恺、郭学峰分别发言,就当前信用评级对企业融资和发展的影响;担保机构缺乏评级主动性的原因;对评级内容和方法的建议;政策在引导担保机构评级方面的作用等几个方面,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5、中国银监会在镇江召开会议,研究《管理暂行办法》配套文件
  为贯彻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后期持续监管,2010年4月20日至23日中国银监会在镇江市召开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配套制度和课题研讨会。
  会议由中国银监会融资担保部朱永扬副主任主持,融资担保部樊卫东处长、刘斌副处长、许晓征副处长等出席会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人民银行等部际联席会成员单位的领导出席会议;北京担保协会李世奇会长出席会议。中投保公司、首创担保公司、安徽担保集团、陕西省担保公司、成都担保公司等担保机构代表、部分省市银监局、经信委、金融办、财政厅等监管部门领导参加了会议。
  会议结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具体研讨了《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并对《融资性担保抵(质)押登记、管理及相关权利实现问题》、《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等有关专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
  会上,李世奇会长、各担保机构、各监管部门代表先后就会议上的各个议题发言,在热烈的气氛中进行了为期4天的研讨。
6、中国银监会召开会议,研究“担保行业评价体系建设”
  2010年4月30日,中国银监会召开“担保行业评价体系建设”专题研讨会,会议由文海兴副主任主持。部分银行机构、中介评价机构、中国社科院、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和中投保公司应邀出席研讨会。
  会议由银监会融资担保部文海兴副主任主持,北京信永方略管理咨询公司首先介绍了“担保行业评价体系建设”前期研究的基本情况。随后,中投保马占春总裁、徐捷总监、建行李丽杰处长、工商银行、光大银行、协会李世奇会长、中和公司朱军副总经理、社科院董裕平主任等先后发言,就担保行业评价的目的、用途与银行内部评价体系的关系、评价指标的确定等进行了深入讨论。
  最后,文海兴副主任做了会议总结。
7、中国银监会在芜湖召开会议,研究“准备金制度”等课题
2010年5月31日至6月2日,中国银监会在安徽省芜湖市召开融资性担保专项课题研讨会。国务院秘书二局、财政部金融司、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银监会融资担保部的领导出席会议。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李世奇会长、中投保徐捷总监、深圳高新担保公司孙学东副总经理、黑龙江鑫正担保公司张忠慧董事长、翰华担保公司张国祥董事长、富登担保公司冯瑞斌首席风险官、河南担保协会许跃东副会长、安徽担保集团钱正总经理、安徽中诚担保公司左振华董事长、安徽中盈盛达担保公司张人毅总经理、成都中小保公司黄山副总经理以及部分省市监管部门、银监局的负责人等出席会议。会议由银监会融资担保部文海兴副主任、朱永扬副主任主持。
会议分别就“融资性担保准备金制度”、“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融资性担保抵(质)押登记与管理及相关权利实现问题”、“融资性担保机构评价标准体系建设”进行了深入研讨。
8、中国银监会召开会议,研究“抵(质)押”专项课题
2010年7月26-27日,中国银监会在密云县云湖度假村召开
(二)积极参与扶持政策课题的研究制定工作,争取支持
1、受政府部门委托,完成政策调研课题
2010年元月22日,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受市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对我市规模较大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调研访谈工作圆满结束。自2009年10月20日起,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历经三个月时间对我市20户规模较大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了逐户访谈工作,深入了解我市担保机构近年来的经营情况、盈利模式,担保资金的运作情况及经营中遇到的困难。
这次市担保协会的调研是继2008年对区县担保机构进行调研后的又一次大规模深入集中性调研。这次调研的20家担保机构是当年新增融资担保额较大的20家担保机构,2009年上半年新增融资担保额占全市的96%,因此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2月份,起草了调研报告,归纳了各担保机构发展中的总体情况,共性特点、经验和问题,为政府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文件提供参考依据。
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受市财政局委托于2010年8月底完成了《地方财政支持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政策研究》专项课题。期间李世奇会长组织了多次专题研讨。深入研究了北京担保业的发展现状,各级政府利用财政资金扶持促进融资担保的相关政策和所发挥的作用,提出了地方财政支持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的思路。并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更加明晰的提出了财政部门在支持方式、监管、职能定位等方面的建议。并且按照要求,不停留在调研上、理论上,而是努力将成果转化为相关政策措施。在研究报告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积极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扶持工作的意见”和“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议稿,作为附件材料。
2、市发改委召开座谈会,研究设立民营担保资金等问题
3月3日,市发改委外资处召开座谈会,就国家发改委关于利用外资设立民营中小企业担保基金试点方案暨利用外资设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听取意见。协会组织中投保、首创、再担保、中担、金达五家担保机构领导参加座谈。李世奇会长及各担保公司领导分别发言,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会议由市发改委外资处任雪丹处长主持,国家发改委外资司、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工商联及部分银行的领导参加了座谈。
3、市金融局召开会议,搭建政银企沟通平台
  2010年5月14日,由市金融局、人行营管部和北京银监局牵头,市相关部门和在京金融机构参与,共同搭建了政银企沟通交流平台。目的在于引导银行信贷资金服务于本市经济发展,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
  本次专题会议由市金融局王红局长主持。市政府副秘书长刘志、人行营管部副主任姜再勇、北京银监局副局长于丛林出席会议。北京担保协会李世奇会长、中关村担保公司张利胜董事长、北京再担保公司秦恺总经理等市区政府部门、在京银行、相关企业的同志以及媒体记者出席会议。
  市金融局副局长栗志刚简要介绍了本市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及政银企沟通交流机制运行情况及其成果。
  姜再勇、于丛林、银行机构代表、区县金融办代表、担保公司代表、企业代表分别作了大会发言。
  会长,刘志副秘书长发表了讲话。
4、市商务委召开补贴政策工作会
2010年9月14日,市商务委召开2010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补贴政策工作会。会议由市商务委流通发展处张爽处长主持,财务处王葆伟、各区县商委、部分担保机构参加了会议,担保业协会李世奇会长、安燕玲同志出席会议。
张爽处长传达了财政部和商务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流通领域市场监管与放心肉服务体系等项目资金申报的通知》(财办建[2010]67号)文件要求,此次对担保公司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中小商贸企业按担保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王葆伟就担保机构补贴方面做了详细的解释,北京市的具体申报方式将于近期公布。
到会的担保公司、各区县商委也分别发言。
李世奇会长最后做了会议发言,在发言中表示,协会将积极配合市商务委做好2010年担保机构补贴工作。
5、北京银监局召开银担合作座谈会
9月21日,北京市银监局在西直门宾馆召开银行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座谈会
会议最后,李会长就银担合作在行业中的普遍的问题,提出了六点建议,并强调
6、中国银监会召开“担保体系建设”“准备金制度”座谈会
2010年9月28日至29日,中国银监会召开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和担保准备金制度课题研究报告座谈会。
会议由银监会融资担保部朱永扬副主任主持,银监会融资担保部、银监会法规部、银监会政策研究局的领导,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信部中小企业司、发改委财金司、财政部金融司、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国务院法制办财金司的领导出席了会议。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李世奇会长、中投保公司刘新来董事长、安徽担保集团钱正董事长、成都中小企业担保公司龚民总经理、瀚华担保公司张国祥董事长、山西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智计文副董事长以及重庆市金融办、山西省财政厅、浙江省中小企业局、安徽省金融办、广东银监局,北京银行、农业银行、民生银行的领导应邀出席会议。
会上大家结合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担保准备金制度进行了广泛的探讨。
7、市商务委召开融资担保补助工作会
2010年10月15日,市商委召开2010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补助工作专题会,会议部署了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8月30日之间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担保的补助工作。担保机构符合规定的条件,单笔贷款担保在8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不超过贷款担保额2%的补助,每个担保机构最高补助300万元,并给予中小商贸企业一定的保费补助。根据商务部要求,各担保机构应在本月25日前按规定报送相关申请资料。
市商委流通发展处张爽处长主持会议,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李世奇会长出席会议并对申报工作应注意的事项做会议发言。根据协会推荐,全市共有15户担保机构的领导出席会议。
8、商务部召开促进中小商贸企业融资座谈会。
2010年10月20日,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在商务部召开了促进中小商贸企业信用融资座谈会。会议分析了我国市场经营环境,目前商贸企业信用管理状况,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中小商贸企业融资难的表现和原因,并就融资渠道,融资成本等进行了讨论。研究并听取了与会人员对企业融资成本高、难度大应采取的措施和建议。
会议由商务部市场秩序司信用处魏子力处长主持,魏处长向大家介绍了商务部下一步促进中小商贸企业信用融资的主要工作思路。北京信用担保协会、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小企业协会、中小商业企业协会的领导出席会议并分别发言。
9、商务部银监会联合召开商圈融资发展会
2010年11月16日商务部中国银监会联合召开商圈融资发展研讨会
三、政府部门、银行的领导到协会调研
(一)国开行北京分行科技金融处到协会调研
3月9日,国开行北京分行科技金融处邹兴宇副处长及张斌、杜宇等到北京担保协会座谈。李世奇会长应邀介绍了行业发展情况及在中关村一园十区开展担保业务为科技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主要担保机构的情况,双方共同探讨了银担加强合作,共同为科技中小企业服务的途径。
(二)银监会融资担保部到协会调研
  5月13日中国银监会融资担保部樊卫东处长一行6人到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调研座谈,李世奇会长热情地接待了客人,北京信永方略管理咨询公司的同志参加了座谈。
  樊卫东处长一行十分详细的了解了北京担保协会多年来开展担保机构评价及评级工作的情况,了解了北京担保协会制定担保机构评级、评价规范标准的情况。应客人要求李世奇会长详细介绍了制定担保机构评价、评级标准应坚守的基本原则,以及标准体系、指标值确定的方法过程。
  樊卫东处长高度评价北京信用担保协会扎实的工作,认为北京担保协会对担保机构评价工作的研究非常深入,资料非常健全,并且明确表示希望协会多参加银监会的各项专题研究工作。
(三)中信银行中小企业金融中心到协会调研
7月1日,中信银行总行中小企业金融中心市场拓展部的同志到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调研,李世奇会长接待了中信银行的同志。双方进行了深入交流。目前中信银行计划加强同北京担保机构的合作。双方商定:今后将通过协会推荐、双方座谈以及开展联谊活动等方式,加强相互了解,加强合作,共同为了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四)上海银行北京分行汪明行长到协会访问
7月21日,上海银行北京分行汪明副行长、公司金融部张东奎总经理到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进行工作访问,李世奇会长与汪明行长进行了业务交流。
汪明行长首先介绍了上海银行北京分行的情况及其与担保机构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并提出拟于8月初开展与担保行业的交流活动。李会长应约分别介绍了政策性担保机构和部分民营担保机构的运作情况。双方就加强银担合作交换了意见。
(五)人行营管部稳定处两次来协会调研
3月5日,与协会座谈,共同探讨互相协作共促金融稳定,共促担保业稳定健康发展等方面的工作。稳定处修长新处长、李世奇会长共同表示,今后将进一步加强合作,共促担保业健康稳定发展。稳定处董洪福副处长,刘文权、协会全体工作人员等参加座谈。
8月25日,人行营管部稳定处
四、行业协会、兄弟省市交流活动
(一)李世奇会长赴福建省担保协会考察交流
3月20日-21日,李世奇会长与福建省担保协会及福建省经贸委领导座谈,相互交流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如何促进担保行业发展的设想,对相关问题做出了深入的探讨。
(二)佛山市担保协会两次来京调研考察
佛山市信用担保行业协会由吴列进会长、邢红珠秘书长带队,一行15人于3月23日至25日来京调研考察。
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李世奇会长及协会全体人员热情的接待了客人,并细致的安排了吴列进会长一行在北京调研考察的具体活动。
李世奇会长与吴列进会长、邢红珠秘书长做了广泛、深入的交流,相互介绍了各自协会开展工作的情况。并陪同吴列进会长一行到中投保公司考察座谈。吴列进会长一行还分别到再担保公司、中担担保公司、中关村担保公司、首创担保公司、农业担保公司进行交流座谈。
2011年3月17日至18日,佛山担保协会邢红珠秘书长一行再次来京考察,李世奇会长向客人详细介绍了协会的运作情况。邢红珠一行还将到信用促进会、软件协会等单位考察。
(三)李世奇会长赴翰华担保公司学习考察
2010年4月李世奇会长应邀到重庆翰华担保公司学习考察,考察期间参观了翰华担保公司及分设在重庆、成都的两家担保公司、小贷公司,与张国祥董事长进行了深入交流。
(四)山西省太原担保公司来京调研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CoLor: FonT-FAMiLY: 仿宋_GB年6月27日—29日,太原担保公司一行4人到北京调研,李世奇会长与太原担保公司的同志进行了深入交流,并应客人要求,安排太原担保公司的同志分别到首创担保公司、金达担保公司、北京再担保公司学习、座谈。
(五)包头市担保行业协会到北京调研
5月19日,包头市担保行业协会梁慧杰秘书长一行4人到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学习考察,李世奇会长接待了客人,并应客人要求详细介绍了协会的运作方式、基本职能及如何更好的服务政府部门、服务会员单位的情况。梁慧杰秘书长热情邀请李世奇会长择时到包头市考察,李世奇会长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六)北京空港物流基地开发中心到协会考察
5月19日,北京空港物流基地开发中心招商部郝利杰部长一行三人到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考察,应客人要求李世奇会长向客人介绍了担保行业的特点,以及为物流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情况。郝利杰部长介绍了空港物流基地引进企业及金融机构的相关政策和服务,并希望担保机构进驻物流基地,为物流企业服务实现双盈。双方表示今后将加强合作,共促发展。
(七)李世奇会长赴江苏担保协会、富登担保公司调研考察
6月3日,李世奇会长到南京富登担保公司和江苏省担保协会调研。李世奇会长与富登担保公司程耀辉总经理、魏勇副总经理、江苏省担保协会邹新胜会长进行了深入交流。富登担保公司是新加坡政府出资在华设立的独资公司,富登金公司是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股东之一。
(八)北京市银行业协会来担保协会交流访问
6月10日北京市银行业协会刘怀洲副秘书长一行来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交流访问。李世奇会长热情地接待了刘秘书长一行。
李世奇会长应邀向客人介绍了协会运作情况和行业发展情况。
刘怀洲副秘书长详细介绍了北京市银行业协会的情况,银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责是自律、维权、协调、服务。
双方经过协商,决定两协会将加强合作,并研究了下一步两协会的合作意向。
五、协会举办两次担保机构从业人员培训
(一)担保机构从业人员培训班
为促进担保行业认真贯彻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5个配套文件,规范担保行业行为,促进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在中国银监会、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建委等政府部门的支持下,于2010年10月30日—11月1日在怀柔培训中心举办了为期三天的担保机构从业人员培训班。培训由李世奇会长主持,中国银监会融资担保部文海兴副主任、樊卫东处长、刘斌副处长、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处荆甫智处长、李世奇会长分别作专题讲座,全市七十多家担保机构及黑龙江省、广东省、河南省、天津市、南京市、镇江市等外省市担保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各类从业人员180多人参加了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解读《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二是讲解中国银监会最近出台的《暂行办法》的五个配套文件,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发展与监管情况报告&和&机构概览&编写说明的通知》、《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三是讲解当前形势,有关担保体系建设方面的扶持政策,申报程序和满足条件。四是讲解工程保证担保、担保行业运行的基本情况及担保行业的发展趋势。
(二)北京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和规范培训班
为帮助在京融资性担保机构尽快了解和掌握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启动在京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规范工作,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于2011年1月24日在建银大厦举办了北京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和规范培训班。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负责组织管理工作。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栗志纲副局长首先致开幕词并对规范工作提出要求。中国银监会融资担保部文海兴副主任、北京市金融工作局银行处刘钢处长、协会李世奇会长、北京再担保公司秦恺总经理分别作专题讲座。参加培训的有各区县主管部门的领导50多人,及全市100多家担保机构的负责人,共计300多人参加了培训。
上午,文海兴副主任讲解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8个配套文件的基本精神和重点内容。秦恺总经理介绍了如何发挥再担保作用,促进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
下午,刘钢处长讲解了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在京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工作流程。李世奇会长讲解了北京担保行业现状和强化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促进行业健康稳健发展。
六、工程保证担保工作
(一)研究落实《暂行办法》补充通知专题会
根据市建委的要求,协会于2010年1月21日在长安保证担保公司召开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保证担保工作座谈会。会议由李世奇会长主持,市方圆公证处、五家评级机构和30多家担保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等参加会议。
会议研究了《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建委﹤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的相关规定。布署了对工程保证担保重点项目再次进行排查的工作。
《补充通知》对从事房地产开发工程保证担保满足的条件进行了细化,规定担保机构现金类资产数额以每季季末和评级机构进驻五个时点的数额为准;为了保证担保机构能认真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各担保机构应于每季度后10日内向协会报送在保项目履约及工程款支付情况表并附加文字说明;为避免行业内出现采取低于成本费率,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情况再度出现,研究决定,凡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年费率低于3&的,担保机构应向市建委建设市场处和协会报送本机构成本核算详细资料,协会收到相应资料后,组织业内专家进行成本核查。
最后,李世奇会长布署了对39项重点项目再次进行排查的具体要求。
全体与会同志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大家一致认为,协会做出这样的规定有利于行业规范发展,避免集中性风险出现。大家表示将积极支持协会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会议决定,协会对《补充通知》做进一步完善之后,颁布实施。
(二)《规范工程保证担保暂行办法》补充通知颁布实施
2010年1月23日协会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建委&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保证担保的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这一通知是依据少数担保机构出现的现金类资产很少,只在评级机构进驻时调入资金,随后又立即将现金类资产转移;保前不评审,保后不履行监管职责;以及用大大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压价竞争等问题,协会进行了深入研究后制定的。
该《通知》明确了对担保机构现金类资产数额认定的具体要求,明确了保后监管的具体要求,并明确了对采取低于成本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具体处理方法等。
这一通知的颁布是协会连续四年进行行业规范自律的又一举措。2007年协会颁布了《行业规范》,2008年颁布了从事工程担保应具备的基本条件,2009年颁布了《规范标准》,这次通知是对以往规范自律要求的进一步具体和细化。
(三)研究符合《暂行办法》要求的担保机构专题会
2010年7月1日,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召开工程保证担保专题工作会,会议由李世奇会长主持,燕鸿担保公司、同益达担保公司、华诚联合担保公司、金家园担保公司、中商信联担保公司、保福担保公司、世铎担保公司、联合开元担保公司、安鼎担保公司、信德唯实担保公司、融海担保公司、中商财富担保公司等共12家申请从事工程保证担保的担保机构主管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对2010年下半年符合北京市建委《暂行办法》要求的35户担保机构名单公布情况进行了通报。
协会按照公开、透明、公证的原则,根据有进有出、择优进入的原则,在提出申请的12户担保机构中,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申报时间、信用等级、开展业务状况等因素择优进入。
&(四)李世奇会长约谈工程保证担保三家负责人
2010年,极少数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保证担保形同虚设,担保机构在出示保函前,不了解被保项目情况,保后不对被担保人项目履约的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进行跟踪监管,更有甚者,已经开出保函连被担保对象在哪,被担保项目在哪都不清楚,对此市住建委、协会高度重视。
2010年11月16日李世奇会长,约请3家未报送保后监管情况担保机构的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到协会,进行了详细交谈。李世奇会长详细介绍了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保证担保的相关规定,并强调了担保机构加强自律,规范运营维护行业形象的重要性,同时明确,凡是不能执行行业自律相关规定的,协会将不再列入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名单。
(五)协会、建委、司法局共同召开工程保证担保公证工作会
2010年10月13日,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北京市住建委、北京市司法局共同召开会议,研究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保证担保强制执行公证专项工作。会议研究决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保证担保强制执行公证工作由试点阶段的一家,扩展到五家,这五家公证处是:北京市方圆公证处、方正公证处、国信公证处、中信公证处和长安公证处。这将有利于通过平等竞争,为担保机构提供更优质的公证服务。
协会李世奇会长、住建委陈建文副处长、司法局王桂芳处长等出席会议。
10月20日,协会、市住建委、市司法局召开工程保证担保公证工作培训会议,上述五家公证处的三十多人出席会议。会上陈建文处长介绍了建筑行业的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李世奇会长介绍了工程保证担保和担保行业的基本情况,从事工程保证担保应具备的条件以及做好工程保证担保公证工作的基本要求。方圆公证处吴主任详细讲解了工程保证担保公证工作的程序,规范文本及如何做好公证工作的要求;最后王桂芳处长对五家公证处做好下一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七、中国担保业协会筹备会议召开
2010年7月20日,在北京裕龙国际酒店召开30家担保机构和4
八、组织开展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
(一)协会召开2009年上半年担保机构评级工作会
2010年5月11日,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在东方金诚信用评估公司召开2009年上半年担保机构评级工作会。李世奇会长主持会议,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东方金诚信用评估公司、联合信用管理公司、大公资信评估公司、北京资信评级公司、中国诚信信用管理公司的负责人及20多家担保机构出席会议。
  李世奇会长对上半年评级工作做了全面部署。
  会上仕达担保公司及东方金诚、联合、大公、中诚信、北京资信五家评级公司分别发言,分别介绍了加强保后监管的做法和认真做好评级工作的安排。
会议要求各担保机构要积极配合评级机构做好评级工作,要高标准、严要求,注意与全国各地的评级工作、评级结果具有可比性,要与银行金融机构等方面的要求相衔接,通过评级起到咨询、促进的作用。
(二)协会召开2010年下半年担保机构评级工作会
2010年9月17日,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在建设大厦召开2010年下半年担保机构评级工作会。李世奇会长主持会议,联合信用管理公司、大公资信评估公司、北京资信评级公司、东方金诚信用评估公司、中国诚信信用管理公司、君维诚信用评估公司的负责人出席会议。
李世奇会长首先对各评级机构表示感谢!同时对下半年评级工作做了全面部署。
李世奇会长特别强调评级报告的内容应表述完整。评级报告要基本能准确的反映担保机构的全貌,既要有结论又要有相应的描述和理由,要涵盖经营环境、股东背景、人员素质、内控机制、合规操作、风险管理、资金管理等评级的7个要素。要使评级过程成为咨询、辅导、促进、提高的过程。
会上,各评级机构做了发言,讨论了在评级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最后大家表示将积极配合担保协会继续做好下半年担保机构评级工作,按照协会提出的要求,公平、公证的反映担保机构的实际情况,促进担保机构提高防范风险,规范运作,不断提高信用水平。
(三)73户担保机构评级结果
2010年度经各评级公司对各担保机构的资信等级进行了综合评估,信用等级较高达到“BBB”级以上的担保机构共有73家。被评为AA级的担保机构有14家,A级的担保机构有44家,BBB级的担保机构有15家。
九、对全市担保机构的统计调查工作
为了全面了解各担保机构担保业务开展情况,做好促进担保业发展的计划安排,根据中国银监会、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经信委、工信部、财政部的要求,协会分别在2010年1月份、7月份、2011年1月份对我市担保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开展了每半年一次的系统统计调查工作。分别于每个季度对工程保证担保在保项目履约及工程款支付情况进行汇总排查。
为了减轻担保机构的负担,协会将各部门的调查要求,汇总成一个统一的统计报表,一次性完成多部门的要求,汇总和报送工作量虽然明显加大,但减轻了各担保机构多次填报的负担。
协会每次调查后都对所有数据做系统全面的分析,即总结成绩、成效,研究发展的趋势,也发现并分析存在的问题,形成系统性报告分别报送相关部门。
十、李世奇会长出席部分担保公司会议,到担保公司调研
(一)出口企业融资担保推介会及签约仪式
  2010年5月12日,“北京市中小进出口企业融资担保推介会暨北京市进出口企业协会、杭州银行北京分行、北京同益达担保公司战略合作签约仪式”在首都大酒店举行。人行营管部、北京银监局等部门的领导、银行、金融机构、行业协会、企业负责人等150多人出席会议。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李世奇会长主持会议,并做大会发言。
(二)再担保公司举办民营担保机构沙龙座谈会
5月19日,北京再担保公司举办民营担保机构沙龙座谈会,秦恺总经理主持会议,金达、中担、世铎、金家园、恩义、瀚华等11家担保机构的领导出席会议。会上介绍了促进担保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各担保机构分别发言介绍了自身发展情况。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李世奇会长应邀出席会议,在听取了大家的发言之后,即兴发言,他首先充分肯定了再担保公司开展业务一年多来取得的积极成果,充分发挥了增信和促进作用,同时简要介绍了协会最新研究测算的成果,明确提出:严格执行银监会等七部委的《管理暂行办法》,只要正常运营是可以盈利的,大家要充满信心,做好担保本职业务。同时也要有长远规划,不断创新,开拓新的担保品种,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融资服务。
(三)中担担保公司银桥典当公司开业
2010年6月29日,中担担保公司银桥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正式开业,李世奇会长应邀出席开业典礼。至此中担担保公司下设的亚瑟尔资本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均已开业运行。
目前除中担担保公司外,首创担保公司、中关村担保公司也出资设立了典当公司。
(四)李世奇会长到部分担保机构调研
3月11日,李世奇会长应邀到中国投资担保公司,与公司党委书记执行总裁协会副会长张立平进行了深入交流。共同探讨了担保行业未来发展问题,并对协会近期工作深入交换了意见。中投保公司联络部黄承华总经理等参加了交流活动。
12月6日,李世奇会长到中骏盛华担保公司调研。公司主要领导介绍了公司一年来的业务开展情况以及学习、贯彻《管理暂行办法》的情况。李世奇会长根据中骏盛华担保公司的情况,特别强调:一定要严格执行《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住建委的有关规定,担保放大倍数一定要控制在10倍以内。
12月9日上午,李世奇会长到国瑞泰担保公司调研。徐自田董事长详细介绍了公司与首创担保公司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介绍了公司下一步的发展思路。李世奇会长充分肯定了国瑞泰公司的发展思路,并提出:担保公司扩张发展一定要按照《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坚持“审慎经营”的原则。
12月9日下午,李世奇会长到中硕投资担保集团调研。张磊总裁详细介绍了公司的发展历程、发展现状和下一步加快规范发展的思路。并就落实《管理暂行办法》与李会长进行了广泛交流。李世奇会长在交流中充分肯定了中硕担保集团独具特色专业化的经营模式,同时强调:一定要认真学习落实《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这样既有利于自身规范健康发展,也可以获得政策支持,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在业务十分顺利的情况下,更要注意控制担保放大倍数等相关规定要求。
12月10日,李世奇会长到北京亦庄国际担保公司调研。李小平董事长、韩冰副总及公司所有工作人员参加了座谈,公司领导介绍了公司目前的业务开展情况,并与李世奇会长共同学习探讨了银监会出台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扶持政策。李世奇会长提出两点建议:一是注册资本应尽快足额到位,这样既为公司发展奠定基础,又有助于提高自身的实力;二是担保费率不宜过低,要保证能够覆盖成本,确保公司按规定足额提取准备金,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二〇一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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