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知识共享平台和保护版权的区别是什么?

  互联网技术、通信技术以及各种移动终端的普及,为数字化作品的复制和传播提供了新的途径。在数字出版中,对版权保护的措施给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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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出版社内容资源的版权保护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互联网技术、通信技术以及各种移动终端的普及,为数字化作品的复制和传播提供了新的途径。在数字出版中,对版权保护的措施给权利人带来保障的同时,也阻碍了对信息的合理使用;作者在受到严格版权保护的同时,也充满被淹没在海量信息中的担忧。但开放和共享是互联网的生命所在,这无疑使通过版权保护促进出版业发展与促进互联网发展二者之间形成了冲突。 中国论文网 /2/view-4756754.htm  在传统出版体制中,作者、出版社、读者构成相对单一的产业链,而互联网时代信息内容与读者之间的通道变成了网状结构。信息资源共享在技术上成为可能,公众对信息资源普遍共享的期望也大为提高。这样,公众希望通过新技术享受到自由度更高、范围更广泛的信息的愿望,与版权人希望加强作品专有权保护的愿望就形成一定的冲突。   数字出版已经是出版业发展的必然方向,为了适应数字出版信息共享的特性,同时做好对内容资源版权的保护工作,出版社必须采取一系列平衡数字时代与传统出版关系的措施。   版权保护和内容资源共享相结合   版权保护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内容资源共享,但最终为了促进文化知识的传播和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这与内容资源共享的根本宗旨是一致的。版权保护与内容资源共享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在表层的矛盾关系下体现着深刻的一致性。   目前在既保护作品版权又适度保障作品传播方面的措施主要有以下三项:   延伸性集体管理   延伸性集体管理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一种特殊形式,相对于集体管理,延伸性集体管理的对象范围更加宽泛,除了管理组织内著作权人的权利外,特定条件下还能代表非组织著作权人开展管理业务,省去了权利人授权许可的程序,集中保障权利。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方便了使用人取得授权许可,能够有效地解决版权许可问题。   我国的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发展较晚,在发展的过程中应注重适应数字时代的特点, 在每一个集体管理组织成立的时候, 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数据库, 通过网络提供权利人、作品名称甚至大概的授权费用等信息查询, 让使用者可以迅速查找到所需的作品;估算大概的使用成本, 以决定是否使用或进行下一步的协商。   著作权许可协议   2002年12月,知识共享组织发布了一系列著作权许可协议(简称CC协议),帮助人们将其创造性作品贡献于公共领域或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保留著作权的同时在特定条件下将部分权利授予公共领域的使用者。从采用知识共享协议的作品类型看有文字作品、音像作品、摄影作品。从知识共享协议采用的主体类型来看,主要有网站、新闻机构、教育机构、商业性公司。对于数字出版作品,主要适用文字作品和网站的知识共享协议类型。   作为版权法框架下结合现代网络实践形成的产物,CC协议能更好地平衡作者与社会公众间的利益。从长期而言,CC协议能促进建立多层次、有秩序的作品授权及合理使用体系,推动一个更合理、更有弹性的数字版权环境。   开放存取机制   开放存取是一种在学术出版机制中,倡导学术信息共享的传播理念和非营利性的出版机制。在开放存取机制中,学术成果可以被用户随时随地免费获取和使用,不必受经济条件的制约。现代数字网络技术条件的飞速发展,成为了开放存取出版模式得到迅猛发展和普及的前提。   倡导开放存取机制与现行的著作权法并不矛盾。著作权法赋予了著作权人自由传播作品的权利和限制作品被传播的权利。而开放存取机制中大量用户就是希望放弃自己的经济权项,而推崇自己的精神权项,能使作品得到最广泛地传播。   非商业使用和商业目的相区别   对出版社内容资源的使用有商业性和非商业性之分。其中,商业用途必须要受到一定的保护和限制,以避免对版权资源的滥用。而非商业的合理使用是一种合法的事实行为,我国《著作权法(2001年修正)》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版权中关涉“合理使用”的内涵多、层次多,理清其中各种内容关系,需要探究版权背后深层的利益结构关系,版权对社会多方面的影响和信息的合理传播使用。现在的发展方向是朝着一个既适应网络环境的发展,又更好地促进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发展,同时要考虑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   版权商业使用与非商业目的加以区分并采取不同措施,既能保证出版社内容资源的合理保护同时也有利于公益信息的有效传播。   版权保护技术和相关法律相补充   数字技术使盗版复制和传播与原版质量无异的作品成为可能,需要法律来对数字化作品的传播加以限制。技术与版权法之间存在着一种互补与互动的关系,当技术手段不断被更先进的技术破解时,就产生了运用法律手段制止这种破解的需要;当法律的威慑力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时,技术手段又会被用来弥补法律的不足。   技术措施本身只是网络环境下版权人和相关权利人为保护其利益而采取的技术手段,与版权法中的权利有本质区别。版权法所保护的权利分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而技术措施权不能简单地归并到任何一类权利中,而是一种网上作品的有偿使用手段;数字版权保护技术只是一种技术和手段,它离不开法律法规与社会制度环境。因此,需要建设一个技术与法律相互支撑的完善的数字版权保护体系和保护平台,进一步建立并完善行之有效的版权法律保障体系,普及与提高版权保护意识,切实保障产业链上各方的合法权益。   目前来看,相对于数字出版产业的高速发展,对数字出版的监督管理还相对滞后,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对网络内容进行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也需要及时修改和完善。版权授权不规范,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尤其是经济权利很难得到保障。网络盗版情况严重,导致网络环境下的侵权更加容易。而且,数字版权保护要比一般版权保护困难得多,面临着取证难、认定难等诸多困难,缺乏保护措施、高维权成本等问题。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对数字出版可考虑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即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数字出版企业允许其登记备案,并划定信息发布级别和出版范围;对其中达到一定资质标准的企业授予数字出版权。   版权授权相关方利益相平衡   在数字版权授权中,如何既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又能促进作品的传播,又能够保证公众的利益,三者之间应达到一种很好的平衡。平衡点如果掌握得好,双赢、甚至多赢不是难事;相反,如果平衡点过于倾斜于哪一方面,从保护上来说都不是最佳的状态。   数字版权不是著作权法的概念和术语,数字版权具体包括哪些使用方式,在著作权法中也没有说明。因此在订立授权合同时应该准确表述,如授权使用的权利种类(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授权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限,付酬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等。同时,授权期限要尽量合适。涉及转授权的,还应注明可以将作品在关联公司或合作伙伴的平台进行传播和销售。   作者与出版社收益分配相协调   在数字时代,拥有数字版权就可以在数字出版产业链中占据主动权。随着网络平台的兴起,作品出版之前,作者可能会首先选择在网络上发表,作品的数字出版权可能首先会被授权给网站。对于出版社而言,提高数字版权签约率有赖于作者与出版社共同经营,除了在合同中规定与作者的分成比例,出版社也应积极寻找更多的数字出版赢利机会。   除了预付加提成的做法外,电子版权的收益如何分配,要看具体商谈的结果,对双方的眼光和运作能力也是一种考验。就目前情况看,要从根本上解决版权授权问题,就必须让著作权人直接受益。要建立规范的电子书稿酬标准,加大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力度,建立良好的电子书出版秩序和市场销售秩序,建立稳定的商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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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凭什么说作品是你的?设计师须了解的10个版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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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正文
Hi,我是优设小编
凭什么说作品是你的?设计师须了解的10个版权法
版权意味着对某件作品,你拥有使用及商业开发的权利。一个鼓舞艺术的国家具有完备的法律来保护我们的创意跟作品,同样的,一个决心干点事业出来的设计师必须了解如何保护自己的心血,当然,了解这些也会帮助你避免侵犯他人的版权。那么接下来仔细看咯!
你必须了解的版权法
一、省一点追剧的时间,了解版权法保护的对象
这里有一份清单:
1、标题以及口号
4、字体以及颜色组合
说明:这份清单大多数是针对商标的保护,这里科普下商标与版权的区别:版权(copyright)即作品的著作权,无须申请,自动保护。限期50年(鼓掌~~)。商标,必须申请注册才受保护,限期10年,后须再申请延期。如果有哪位设计师发现自己设计的LOGO被注册成商标了(偷偷地没跟你说)那么进击吧!可以告他侵犯版权,要求物质赔偿,撤换商标。
举个鼓舞人心拍手称快的栗子:
著名漫画家张乐平先生在长期的创作生涯中创造了一个大脑袋、圆鼻子、头上仅有三根头发的“三毛”形象,对此张乐平享有版权。被告江苏三毛集团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产品、广告、企业标记上广泛使用“三毛”形象。此外,被告还在1995年11月至1996年2月间,就34类商品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含有“三毛”漫画形象的商标申请。至案发时,已被核准31类。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未经许可在商业标记中使用“三毛”漫画形象,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版权。随后国家商标局以“注册不当”撤销了被告在31类商品上注册的“三毛”商标。
二、为什么要登记版权?
什么?!不是自动保护吗?对的,当你发出作品时,版权自动落户。但是如果你想要控告某些“孔乙己”式的小偷,获得赔偿,就得证明这件作品的著作权是你咯。没错,登记才能证明!
登记完版权后你才可以向所有人宣布,那个谁谁,还有那个谁谁,你们侵犯我的版权了,赔偿好商量。与此同时,也避免一些人假装不知道版权归属,直接使用,事后装哑巴表示不知道侵权了。
三、我创作的,我就有版权吗?
对,也不对。有一个例外:假如你为某一雇主创作了作品,那么版权归属是双方共有的,著作权还是你的,但是我国的法律是两年内你不能随心所欲地使用你创作的这件作品。当然,除了这个,其他的,只要是你创作的,版权就是你的!
《著作权法》: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四、这就是光天化日下的侵权
侵权指的是对方的作品偷偷地、大量地“借鉴”了你的创作成果。不同国家标准是不同的,通常是判断作品间的相似性、独特性以及创意。(设计师们不要伤心,这在全世界都是老大难问题,鉴定难度没有标准,大多只能依赖国人版权意识)
五、凭什么说你的作品是原作?
真诚地告诉大家,这是一个灰色区域。艺术自身就是水乳交融的,很难说某件作品完完全全属于谁。所以,证明一件作品是原作而不是抄袭,必须有一部分,其他人一看就能辨别出,这是你努力创作的心血。举个不恰当的栗子,假如你做了一个黄色与绿色的百事可乐(Pepsi)商标,再轻微改一下曲线的弧度,说这是你的原作,但是这个商标并没有体现你努力的、创意的、独特的细节,显而易见你在抄袭。当然,有时很难鉴定这是抄袭还是原作。
六、当你控告他人侵权时,你需要什么?
如果你的版权登记因为失效或者你疏忽而遗失等,首先最重要的是你要把你的原作都记录下来,包括日期、出版发表、还有证人以及一切能证明这是你的原作的方方面面。当你已经证明这是你的原作后,你需要提供你的原作版本以及他人的抄袭版本以寻得赔偿金。
但是法律上还是鼓励大家登记版权,假如抄袭你的人可以证明他们没有看过你的作品,都是他们原创,那么很遗憾,你得跟他们分享版权了。
将设计作品备案是最好的办法,数字设计作品备案系统 给设计领张“出生证”
怎样才能领到这张“出生证”呢?请登陆数字设计作品备案中心为设计作品备案吧!
七、跟各种山寨、各种抄袭谈钱!
以上步骤全都有后,你的作品有了版权登记,你就可以发布禁令,禁止任何人任何公司以任何名义未经允许山寨、抄袭你的作品,同时,你也可以向已经抄袭你作品的公司个人追讨赔偿金,如果你能证明对方是公然侵权的,可以要一笔惩罚性的高额罚金。
八、知识共享并不意味着随便用
有很多勤劳的创作大神都有共享资源、成果的好习惯,赞一个先!但是,当我们共享他们的资源时,我们要注意哪方面呢?
注意原作对共享的要求,有些是允许他人商业使用的,有些则是仅允许个人非商业使用,假如你违反了知识共享的协议,那么这也是抄袭!
分享给大家《知识共享协议》的六种协议:
署名-非商业使用-禁止演绎 (by-nc-nd)
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 (by-nc-sa)
署名-非商业性使用 (by-nc)
署名-禁止演绎 (by-nd)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by-sa)
署名 (by)
具体参见:
九、我死了,版权怎么办?
各个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同,说下我国的,生前版权归你所有,死后长眠50年还是你的,美国与俄罗斯是70年。
十、艺术没有国界,版权差不多。
有加入《伯尔尼公约》的国家都必须给予其他成员国相同的版权保护,对于发展中国家还有某些优惠条款呢,截止去年,有165个国家加入了《伯尔尼公约》。
结语:当他们抄袭了你的作品时,他们得到的不仅仅是一张图片或者是一个创意,他们盗取的是时间!劳动!以及一切激发创作灵感的东西!如果你欣赏其他的作品后激发了你的灵感去创作时,请先征得原作者的同意。最重要的是,利用你可以使用的,尽力发挥你的才能去创造。
艺术不是窃取他人的灵感去侥幸得到,它是诚实的自我表达,完整的自我描叙,这一切才真是你的。
原文地址:
编译:程远,转载请注明,谢谢各位亲爱的编辑同仁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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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在关注谢邀……终于被人邀请了QAQ&br&一张照片的版权是归摄影师所有,被拍摄者拥有肖像权,出版社一般购买的是使用权。&br&其实出版社不管购买的到底是版权还是使用权,只要涉及商用,都要再次征求被拍摄者的同意。&br&因为被拍摄者拥有的是肖像权。有权力决定自己的脸出现在什么地方……(公众人物是没办法的……)&br&所以说如果被拍摄者同意商用,那报酬问题一般是摄影师和被拍摄者商量(起码我是这么干……因为总共就没多少钱……或许也可以让被拍摄者跟杂志社商量?)&br&如果不同意商用,那就多给点钱- -(其实很多就是嫌给的少,并不是真的不想让自己出现在哪哪哪,除非是负面的)&br&&br&还有不管怎么说,杂志社都是要付给摄影师钱的,因为照片就是摄影师创作出来的。可能因为现在拍照太简单导致人们都不觉得是创作了- -&br&同理可以参考一下绘画,画家不管画的谁,卖出钱了都是画家的了吧。模特一般都是请的,不涉及肖像权了。&br&&br&只是现在拍照太方便了让人们都忘了摄影也是在创作了…………&br&&br&最后,谢邀!第一次被邀请耶耶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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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依结果判断。&br&如果在这之后正版音乐在中国迅速发展起来并成为主流,那么jvr的这次举动在华语乐坛将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不管事实上正版音乐是不是因此才得到发展空间,只因为“周杰伦参与了”。&br&反之,若华语乐坛依旧靠盗版保证传唱度,那周杰伦就只是个“因为不符合国家现状而蒙受巨大损失的傻子”。&br&也算是赌一把吧,就像他在十四界金曲奖上被称为“史上最屌金曲奖表演”中唱的那样&br&“为所有的音乐人共勉之&br& 不要让别人看笑话&br& 我今天说的这番话&br& 你们都真的了解吗&br& 还是呆呆坐在台下&br& 看台上说笑话?”&br&就看你们会不会呆呆的坐在台下&br&看周杰伦说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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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虽然不是公务员单位,但情况有点相似,给点个人看法。&br&&ul&&li&业务系统不支持。我这的住院医师工作站、检验之类的系统版本比较旧(没跟厂商签合同去升级),只能在XP里面运行(我在win7上试过不行),就算能在win7运行,针式打印机打印发票处方之类的功能也是有点问题,所以现在新买的电脑如果用在上述场合,就算没有XP驱动,也要装XP,没网卡驱动的话还得网上搜索大半天找解决方案。还有人事、财务等科室大大小小各类软件,不熟悉也尽量不去碰。&br&&/li&&li&win7和XP差异较大。例如win7安装过程比XP慢(不论是用ghost、WIM或原版镜像等方式)、打印机共享也比较繁琐等等。不是每个单位都有专门的IT维护人员,就算有,也不是个个都喜欢折腾技术,大规模的XP换成win7,得重新学习研究。&br&&/li&&li&政府采购的电脑,基本都预装win7,版权不是问题。(部分联想预装freeDOS,无力吐槽)&/li&&li&只是上上网办公没啥特别业务系统的,基本可以换成win7。&/li&&/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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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要是版权方的要求办,你在网易云音乐上听《1989》就会弹出提示。但是需要到网易官网去购买,操作起来多有不便。具体原因见网址:&a href=&.cn/?newShow/id/103.html&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环球音乐&i class=&icon-external&&&/i&&/a&&br&2 正好也是网易云音乐收费一次小小的试水,正好也能看到有多少用户愿意花钱听 taylor的歌。&br&3 其他 app目前也听不了应该。&br&4 三块钱估计都是版权方拿吧,感觉网易应该拿不了太多,确实也没有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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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因为不能以此为生的作家,要么改行了,要么饿死了。所以所有的作家都能以此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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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倒下,对扫黄意义很大。对版权保护,意义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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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我使用的软件我就愿意掏钱购买,只是很多时候买不起……
只要是我使用的软件我就愿意掏钱购买,只是很多时候买不起……
&p&作为一个龙珠迷,非常高兴为楼主提供我的个人见解。&/p&&p&---------------------------------------------------------------------------------------------------------------------------------&/p&&p&基于楼主是讲龙珠漫画跟西游记的相似之处,那我就由漫画方面进行入手。先说明一下背景知识:
《龙珠》是日本著名漫画大师鸟山明的经典之作,于1984年在漫画杂志《少年JUMP周刊》连载,直至1995年正式结束漫画出版。其中由找寻篇1、 武道大会1 、找寻篇2、 武道大会2 、大魔王篇、武道会3、 赛亚人篇、那美克星篇、人造人篇、魔人布欧篇这些部分所组成的。&/p&&p&--------------------------------------------------------------------------------------------------------------------------------&/p&&p&在人物角色的初始设定中,作者鸟山明就声明了这是一部把中国古代龙珠传说和《西游记》结合成为一个搞笑漫画《龙珠》,其搞笑成分和画风可以从鸟山明大师的另一部作品《阿拉蕾》方面考证,而当时初出的龙珠是一部以搞笑为基础的漫画作品,但是在鸟山明大师连载到”武道大会2“这一部分的时候,《龙珠》却以其中穿插的动作打斗部分赢得了读者们的认同和支持,基于此条件,鸟山明大师也开始给龙珠这部作品进行转型了。&/p&&p&--------------------------------------------------------------------------------------------------------------------------------&/p&&p&至于楼主所说的引用《西游记》里面的相关情节,的确这些情节元素把《龙珠》这部作品中搞笑和格斗两方面完美的结合起来,但至于楼主用到&抄袭&二字,个人觉得正是鸟山明大师利用这些中国风格的元素所打造出来的这部作品,才有了世界瞩目的&孙悟空&的形象,也代表当时日本漫画文化的一种辉煌的时代印记,更重要的是,当时全球几亿读者感得到了心灵上的鼓舞和满足,这也是《龙珠》这部作品在漫画之后,被改编成动画、剧集、电影、游戏以为众多衍生产品的一个重要原因。&/p&&p&---------------------------------------------------------------------------------------------------------------------------------&/p&&p&说句实在话,《龙珠》是我第一部接触的漫画,也是我童年时候的一个非常美好的回忆,更是我在那个时代的一种向往和追求。&/p&
作为一个龙珠迷,非常高兴为楼主提供我的个人见解。---------------------------------------------------------------------------------------------------------------------------------基于楼主是讲龙珠漫画跟西游记的相似之处,那我就由漫画方面进行…
依我愚见,这个APP其实并没有很大的市场,并且实施起来有些难度&br&原因如下:&br&1:首先,弹奏古琴的人并没有那么多,目前来说,这还是比较小众的一种乐器,所以你的客户群不会那么大。&br&2:在本来为数不多的琴人当中,有一部分是谨遵传统之道的,也就是师父面传口授,可能他们对你的APP不会那么感兴趣,最多当做记谱工具。&br&3:【包含古谱和有代表性的现代谱】这一条来说,你会丧失一部分客户群。因为有一群人(比如我)是不喜欢所谓的现代谱的。就我所看过的现代谱而言,很多都只是追求音律,指法简直一塌糊涂,毫无考究。&br&我自己对这类创新的态度可以参考 &a href=&/question//answer/& class=&internal&&&span class=&invisible&&http://www.&/span&&span class=&visible&&/question/2612&/span&&span class=&invisible&&0041/answer/&/span&&span class=&ellipsis&&&/span&&/a&&br&4:你要怎么盈利呢?我觉得你应该不会向用户收取费用吧,最后还是要打广告的。可是这问题又来了,一般弹琴的不是资深文艺青年就是传统文化拥护者,什么样的广告才能让他们不心生反感呢?就算有这种广告,我觉得广告费也不会那么高,因为毕竟也是小众。&br&&br&题主对古琴的热爱和想对古琴发展做出贡献的心令人钦佩,但凡事三思而后行,希望题主能回答这几个问题之后再做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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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br&&br&&br&首先,我想说的是:盗版能不能消亡跟互联网的关系应该不大,互联网只能算是盗版的一个催化剂,而且作用不一定有我们想象的大,但是是推动盗版成长,绝对不会起到推动盗版消亡的作用。个人认为随着中国及全球版权市场的成长倒是很有可能产生新的盗版方式,例如现在的初露头角小圈子分享。所以目前来看盗版没有消亡的迹象。&br&&br&&br&盗版只是个商业现象,两个利益群体的博弈而已,之所以现在盗版看起来被打压封杀的很厉害,是因为现在针对盗版维权的收益非常丰厚,大部分知识产权专业人士都站在了正版一方。例如姜文的电影放映初期就很难找到盗版,我想在他背后应该有一个非常棒的专业版权团队。&br&&br&&br&再举个亲身经历的例子,我曾有个咨询客户,做了一个针对亚洲的市场的软件,后来我发现这个软件的正在被一个台湾客户模仿,他们在我们以后也推出了一个针对台湾市场跟网站和安卓客户端跟我们几乎一模一样的软件,跟客户沟通过之后,客户表示无可奈何,我于是报着试一试的态度,找了一个刚毕业的知识产权律师,给他们发了一封信,并非正式文书,只是一篇私下的沟通信,想请他们作出解释。发信后转天就得到了回复,回信傲慢无理,根本没作解释。于是我也没辙了,因为我根本不懂版权这块。但是在两天后,他们的副总亲自给我打电话,操着一口台湾腔,跟我道歉,跟我商量解决办法,主动提出要给我们补偿,几次回避赔偿,就是补偿,并愿意放弃这个项目。&br&&br&跟客户商量好,客户接受了补偿(客户一直在怀疑他们是不是骗子,转过头来还问我是不是台湾有人,我们俩人当时的表情是这样的(→_→←_←)。&br&&br&最后,那个台湾公司的老总和副总,亲自飞到上海,把支票(20W人民币,要知道,那款软件当时还处于入不敷出的阶段,用户数也不值一提)交给了客户,并签署了相关协议,放弃那个项目。客户一高兴,就请两个台湾老总,上海杭州玩了两天,最后两位老总临上飞机时又给客户塞了2W人民币,说这事他们不对,不能再让我们花钱招待。我立刻意识到,这件事,如果换一种方法处理,可能客户得到的补偿远不止20W。不过事已至此,还是多想想中台同胞的友谊吧。以后台湾那个公司再没更新过这款软件,用户应该流失的差不多了,下载链接失效,但网站一直还在。&br&&br&&br&可以看到的是,国内外的版权意识差有多大。一但国内的某些关节打通,在国内维权(打击盗版)的收益是非常高的,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也非常受正版方的追捧,正是因为国内很多人看到了打击盗版的暴利,才会有这么多盗版利益方倒下;正版,最起码国内的正版,大部分只不过搭了个顺风车;但这始终是一场博弈,除非每个人都靠版权吃饭,不然盗版不可能消亡。
谢邀!首先,我想说的是:盗版能不能消亡跟互联网的关系应该不大,互联网只能算是盗版的一个催化剂,而且作用不一定有我们想象的大,但是是推动盗版成长,绝对不会起到推动盗版消亡的作用。个人认为随着中国及全球版权市场的成长倒是很有可能产生新的盗版方…
我以为文章那哥们儿又出事了…&br&&br&=========================================&br&不好意思,不应该这么抖机灵的,可以咨询咨询法律援助,好像律师们每年都要做些义务的法律援助吧,只能帮你到这了
我以为文章那哥们儿又出事了…=========================================不好意思,不应该这么抖机灵的,可以咨询咨询法律援助,好像律师们每年都要做些义务的法律援助吧,只能帮你到这了
杂志社已经向作者付费,或者已经征得作者同意,才可以使用图片。所以你看到的这样的署名照片,都已经得到了作者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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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为转载:&a href=&/p/&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一个很详细的绘图抄袭认定解释说明。看得我内牛满面&i class=&icon-external&&&/i&&/a&&br&链接内另有相关说明,有兴趣可以观看&br&&img src=&/cab661d8b39b8fea90ee5a9cd364982e_b.jpg& data-rawwidth=&800& data-rawheight=&991&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800& data-original=&/cab661d8b39b8fea90ee5a9cd364982e_r.jpg&&&br&另请阅读:&br&&a href=&/p/&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不可能的相似之处对判定抄袭的重要性&i class=&icon-external&&&/i&&/a&&br&&a href=&/f?kz=&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扫盲贴】观者的角度和画者的角度是不同的&i class=&icon-external&&&/i&&/a&&br&&a href=&/p/&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微薄转载】☆★★关于合法使用素材界定的说明★★☆&i class=&icon-external&&&/i&&/a&&br&特别有空的话,请慢慢看:&a href=&/p/&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扫盲帖汇总(13.10.23更新)&i class=&icon-external&&&/i&&/a&&br&&br&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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瀉藥。&br&&br&不匿名的答案也可以隨意使用啊。&br&說的好像有人會管一樣。&br&呵呵^^
瀉藥。不匿名的答案也可以隨意使用啊。說的好像有人會管一樣。呵呵^^
最近在看南方公园,感觉有一集挺适合用在这里 那句话大概是,只要你用心创作,总会有人花钱买你的音乐的。&br&贴图《南方公园》第七季第九集:Christian rock hard视频来源于哔哩哔哩&br&&img src=&/45a18ff35bf65cddee5b968_b.jpg& data-rawwidth=&1920& data-rawheight=&1080&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1920& data-original=&/45a18ff35bf65cddee5b968_r.jpg&&&img src=&/e2e97bb6c5d57b0fc28f1ca_b.jpg& data-rawwidth=&1920& data-rawheight=&1080&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1920& data-original=&/e2e97bb6c5d57b0fc28f1ca_r.jpg&&&img src=&/9dde9f46aaf4e67d87b6_b.jpg& data-rawwidth=&1920& data-rawheight=&1080&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1920& data-original=&/9dde9f46aaf4e67d87b6_r.jpg&&&img src=&/7cd95ce33c0f0f20de0d6ae8_b.jpg& data-rawwidth=&1920& data-rawheight=&1080&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1920& data-original=&/7cd95ce33c0f0f20de0d6ae8_r.jpg&&&img src=&/1f515be2fc1_b.jpg& data-rawwidth=&1920& data-rawheight=&1080&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1920& data-original=&/1f515be2fc1_r.jpg&&&img src=&/6ba5adb41b7c5ae78968fd_b.jpg& data-rawwidth=&1920& data-rawheight=&1080&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1920& data-original=&/6ba5adb41b7c5ae78968fd_r.jpg&&&img src=&/21ce228fcfb_b.jpg& data-rawwidth=&1920& data-rawheight=&1080&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1920& data-original=&/21ce228fcfb_r.jpg&&&img src=&/edba92e403cae_b.jpg& data-rawwidth=&1920& data-rawheight=&1080&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1920& data-original=&/edba92e403cae_r.jpg&&&img src=&/ac3b4b98_b.jpg& data-rawwidth=&1920& data-rawheight=&1080&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1920& data-original=&/ac3b4b98_r.jpg&&&img src=&/dd3af53dc23fbc66f5b938b6_b.jpg& data-rawwidth=&1920& data-rawheight=&1080&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1920& data-original=&/dd3af53dc23fbc66f5b938b6_r.jpg&&&img src=&/8d97fadc151_b.jpg& data-rawwidth=&1920& data-rawheight=&1080&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1920& data-original=&/8d97fadc151_r.jpg&&最上面一行瞩目=_=&img src=&/bfea729cb8cff9e47319_b.jpg& data-rawwidth=&1920& data-rawheight=&1080&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1920& data-original=&/bfea729cb8cff9e47319_r.jpg&&&br&中间这个好像是布兰妮,还有什么Alanis Morisette Blink 182(我都不认识=。=)&br&我发图这么辛苦,给个赞咯&br&注:这好像是2003年的。。。。
最近在看南方公园,感觉有一集挺适合用在这里 那句话大概是,只要你用心创作,总会有人花钱买你的音乐的。贴图《南方公园》第七季第九集:Christian rock hard视频来源于哔哩哔哩最上面一行瞩目=_=中间这个好像是布兰妮,还有什么Alanis Morisette Blink 18…
收到回答这个问题的邀请,但我肯定不是合适的人,“腾讯”为啥放任不管,肯定应该找鹅厂的人问。&br&&br&但试图梳理一下逻辑,还是有一些非鹅厂也能回答的常识:&br&&br&1. 如果由机器来判断,需要对“抄袭”做好定义。内容相似程度到了多大叫抄袭?怎样判断真正的原作者?怎样判断是否原作者授权发布的?&br&&br&2. 怎样叫抄袭明显?多长时间抄一篇是明显?还是说抄袭的比例在一个号发布的所有文章中达到一个比例是明显?&br&&br&3. 上述一二两个问题都是用人肉可以秒判断,但是呆笨的机器只能按照明确的标准来执行和判断。对海量案例来说,这个标准是最难制定的,而且误判率也不容易降低。&br&&br&4. 如果由机器+人肉来判断,则什么标准触发人肉介入也是颇难制定的。&br&&br&5. 如果由社群+人肉来判断,好像就是目前微信的处理机制,看上去效果也不太好。主要是社群触发的标准不清晰,“用户投诉”多少会启动人力介入。这个阈值太高,会有大量擦边违禁,太低则需要投入过多人力。而且投诉滥用会导致其他不满场景。此外,对于“投诉”的理解可能也会不一样。可能会有用户很生气,我的公号都发了无数文章谴责某个抄袭行为,怎么官方就视而不见?但问题只是这个途径真的就没让官方负责这事的人力给看到。&br&&br&所以,从善意的角度理解,很可能真实的情况是“视而且见”,但就是没处理好而已。&br&&br&当然,也不能排除真的就“视而不见”。
收到回答这个问题的邀请,但我肯定不是合适的人,“腾讯”为啥放任不管,肯定应该找鹅厂的人问。但试图梳理一下逻辑,还是有一些非鹅厂也能回答的常识:1. 如果由机器来判断,需要对“抄袭”做好定义。内容相似程度到了多大叫抄袭?怎样判断真正的原作者?…
&p&根据不同的国家的法律,肯定存在一些游戏、软件、电影、电视剧什么的,是本国人民无论如何都无法合法使用,一旦使用就是违法的。这是很正常的事情。&/p&&br&&p&连加州都不能吃kinda出奇蛋呢,带进来立刻就违法了,当场没收。&/p&
根据不同的国家的法律,肯定存在一些游戏、软件、电影、电视剧什么的,是本国人民无论如何都无法合法使用,一旦使用就是违法的。这是很正常的事情。连加州都不能吃kinda出奇蛋呢,带进来立刻就违法了,当场没收。
“组织查处著作权领域重大及涉外违法违规行为”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责之一。&br&行政法上有个概念叫做“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行政强制是单方的、即时的和强制的。行政机关本身就是执法机关,赋予他们一定的行政强制权是为了保障社会执法的效率,否则任何执行都要通过诉讼,成本太高。&br&虽然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的单方行为,并不代表就没有程序可言,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强制措施要建立相应的审核程序和评价程序。&br&对于错误的行政强制措施,相对人可以采取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
“组织查处著作权领域重大及涉外违法违规行为”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责之一。行政法上有个概念叫做“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行政强制是单方的、即时的和强制的。行政机关本身就是执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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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江民逻辑炸弹,作死的话,总会死的.君不见微软黑屏友好提醒都被黑成翔,你这是走向犯罪道路啊...
参见江民逻辑炸弹,作死的话,总会死的.君不见微软黑屏友好提醒都被黑成翔,你这是走向犯罪道路啊...
&p&法律对软件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称“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下称“软件保护条例”)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因此,相信题中所言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指著作权有关法律对软件作品的保护。&br&&/p&&br&&p&开源精神是一种价值追求,而知识产权保护是一种国家行为。如果我们将提问者的提问翻译成为:软件开源精神的价值追求和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行为是否冲突?我们很容易发现,两者之间不具有可比性。&/p&&br&&p&因此,提问者的疑问可能是指:&/p&&p&&b&1&/b&&b&.开源精神与保护软件作品的法律精神是否相冲突?&/b&&/p&&p&&b&2&/b&&b&.开源精神的鼓励下的软件著作权利人选择性放弃其著作权的行为与法律对其软件作品的保护行为间是否存在冲突?&/b&&/p&&p&&b&3&/b&&b&.开源精神这种软件开发文化是否对软件产权保护这种法律文化产生了冲击?&/b&&/p&&p&现在,让我们分析上述问题。先去考察下开源精神与保护软件作品的法律精神是否相冲突?&/p&&br&&p&开源精神是一种软件开发者文化,正如题主所言,拿来、分享是开源精神的核心。与许多行业不同的是,软件开发行业具有迭代更新极快的特点,但每一次开发,都无法脱离对初始源代码的改编。如果使用传统授权的方式,将大大降低软件开发的时间,使整个行业落后不前。这正是开源精神产生的原因。&/p&&br&&p&其实早上世纪末,劳伦斯·莱斯格(Lawrence Lessig)就提出知识共享的理念,并在2001年在斯坦福大学成立一家非营利性组织——知识共享组织(CreativeCommons.org),提供一系列弹性著作权授权方式,以实现软件知识共享, “CC协议”是其最为著名的授权方式。&/p&&br&&p&开源精神鼓励软件著作权人通过自由选择,放弃法律赋予其的部分软件著作权,开放源代码,以分享其开发成果,允许他人在特定条件下使用、复制、修改其代码,以分享软件中的知识、思想、算法,进而推动整个行业的快速发展。&/p&&br&&p&那么,软件著作权法律保护软件作品的宗旨或者精神又是什么呢?法律通过明确赋予软件著作权人以著作权,保护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从而激励人们继续从事创造性工作,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创新。&/p&&br&&p&这一点在我国的著作权法和软件保护条例中可以得到印证。著作权法第一条规定:&/p&&blockquote&“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blockquote&&br&&p&软件保护条例第一条规定:&/p&&blockquote&“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blockquote&&br&&p&由此观之,开源精神和保护软件作品的法律精神都在于“鼓励创作,促进创新,推动软件文化进步”。&/p&&br&&p&因此,开源精神与保护软件作品的法律精神是一致的,并无冲突。&/p&&br&&p&我们再来看看,在开源精神的鼓励下的软件著作人选择性放弃其著作权的行为与法律对其软件作品的保护行为间是否存在冲突?&/p&&br&&p&从法律的性质分析,选择性放弃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在法律上是一种产权处分行为,而软件作品保护在法律上是一种产权赋予行为。权利赋予自然不与权利处分相冲突。相反,权利人处分权利以拥有权利为前提,软件著作权人只有通过法律相关规定获得该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人方可处分著作权,著作权的享有是著作权人处分其权利的必要条件。可以说,软件开源行为是基于法律对软件产权的保护从而使软件著作权人获得著作权进而行使著作权的表现形式之一。&/p&&br&&p&谈到这里,可能有人会有一个疑问:“软件著作权人是否可以遵循开源精神去处分其享有的著作权呢?”。这可能需要予以区分回答。&/p&&br&&p&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的规定,著作权的种类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其他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其中前四种权利属于人身权,其余的属于财产权。&/p&&br&&p&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也规定了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分别是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和其他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p&&br&&p&对于人身性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著作权人保留。而对于财产性权利,著作权人在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的情形下,可以自由处分,自然包括放弃其某项权利。&/p&&br&&p&因此,软件著作权人完全可以选择开放源代码、允许他人复制代码,甚至完全放弃其全部的财产权利。如通过CC协议的将作品投入公共领域。&/p&&br&&p&我们可以看到,开源精神的鼓励下的软件著作人对其著作权的选择性放弃,其实是著作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行使。因此,著作权人遵循开源精神,选择性放弃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与法律对软件产品著作权的保护行为是不冲突的。&/p&&p&最后,让我们考察下开源精神这种软件开发文化是否对软件产权保护这种法律文化产生了冲击?&/p&&br&&p&(鉴于这个问题可能已经超出了法律的范畴,所以在这里只作简要的回答。)&/p&&br&&p&前面已经提到了,开源精神这种软件开发文化,是鼓励软件著作权人通过某种方式选择性地放弃法律赋予的软件作品著作权。这种软件开发文化背后的直接原因可能是软件著作权人不愿意享有著作权法赋予的某些著作权。似乎这种不愿意享有某些著作权的愿望和实际采取的行动,让法律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形同虚设”。从而让我们感觉到开源精神这种软件开发文化对软件产权保护这种法律文化造成了某种程度削弱。&/p&&br&&p&但是,需要强调的是这种削弱远算不上冲击,那是部分软件著作权人的愿望,而非大多数软件著作权人的愿望,他们依然希望自己开发的软件受到法律的保护。可能略有不同的是,那些崇尚开源精神的软件开发者直接看中的是软件开发过程中的知识财富,而那些要求软件作品受到法律保护的软件开发人员直接看中的是对软件作品专有权带来的物质财富。无论是看中知识财富的软件开发人员,还是看中软件作品专有权带来物质财富的软件开发人员,在最终对社会贡献上将殊途同归,他们都将促进经济的发展和软件文化的进步。&/p&&br&&p&因此,在整体上,开源精神这种软件开发文化对软件产权保护这种法律文化没有形成冲击,著作权法律仍将继续保持旺盛的生命力。&/p&
法律对软件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称“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下称“软件保护条例”)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因此,相信题中所言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指著作权有关法律对软件作品的保护。开源精神是一种价值追求,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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