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多年开始婚姻法房产分割关于房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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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终出台 本站详解关于房产不得不说的那点事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该解释中对备受关注的房屋产权归属问题做出了颠覆性的变革,一经公布便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归谁?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今后买房到底该写谁的名字?谁出钱房子就归谁吗?一旦离婚了,房子到底应该归谁?别说为了爱情万事皆可抛,生不逢时的80后们,一进入而立之年,就开始为买房而闹心,现在又多了一个任务,一定要在婚前把这房屋产权的事情给搞搞清楚,不用不好意思,谁的爱情也没有放在保险箱里。
  那么,新法施行,到底对老百姓的生活会带来哪些影响,有关婚姻家庭以及房产等问题具体会面临哪些变化?这些都是广大市民最最关心的问题,本站记者也专门就其中的一些关于房产的焦点问题请教了菏泽市某律师事务所的魏律师,下面就跟大家一起来解读一下。
  焦点一:婚前一方贷款买的房离婚后归谁?
  据魏律师介绍,近年来房价一路飙升,大多数人需要贷款买房,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标准,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者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对此,司法解释三作出了明确规定,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焦点二: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买的房子如何认定?
  现实生活中,为了让子女过的幸福,父母倾一生积蓄给孩子买房,面对子女婚姻破裂还要分走一半房产,很多老人无法接受,法院在进行充分调研后,在司法解释三中拿出了解决方案,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焦点三:房产增值部分如何分配?由于房产增值比较快,对于增值的这一块怎么来进行分配呢?这个现在是比较复杂的案例。现在通常审判经验上是有一个公式,根据房屋的价值,然后根据房子的使用年限,一般是70年。增值部分平均到这70年,再根据你们登记结婚到登记离婚所占的比例,由一方给予补偿。
  焦点四: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赠与对方的房子,之后又反悔,法院如何认定?
  对此,司法解释明确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为什么这么规定?杜万华解释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就是说,除了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人的房屋赠与都必须要到房屋变更登记以后才能生效,如果没有变动,赠与方是有权撤销赠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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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关于房产的相关规定
来源:史玉梅律师:日期:
&&&&&&&&&&&&&&&&&&&&&&&&&&&& &婚姻法中关于房产的相关规定&
&1、夫妻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以协商分割共同财产。但不得向人民起诉请求分割,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
2、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的归属&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孳息和自然增值等是指银行存款的利息、房产的自然增值等。但房屋出租等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 &3、房产夫妻之间的赠与的效力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办理公证后,不得撤销。
4、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买房产的归属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婚前一方购买,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不动产登记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处理
【1】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2】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6、一方出售共有房屋
【1】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购买有效。   
【2】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7、夫妻出资,购房一方父母房改房,登记一方父母名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房屋所有权属于一方父母。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离婚时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8、继承遗产的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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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关注律师新婚姻法关于夫妻房产规定的思考
&《新婚姻法》关于夫妻房产规定的思考&
一、新的法律解释&
日,我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施行,引起不少争议。
&《解释(三)》关于夫妻房产有新的规定:&
①婚前个人按揭的房,离婚时归个人;&
②给儿子买的房,儿媳没有份;同样,给女儿买的房,女婿也没有份;&
③丈夫送老婆房子未过户前可反悔,反之亦然;&
④婚前一方付了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登记在谁名下房子就归谁,但是要给另一方补偿。
二、引发矛盾与争议举例&
周某因《新婚姻法》的颁布,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她的大学男友家境贫寒,没钱买房,他们历经艰难险阻才让她的父母同意,并且拿出40万给小夫妻付首付。就在他们看好房子,准备付钱之际,《新婚姻法》颁布,而她传说中艰苦朴素、家徒四壁的婆婆居然立马拿出10万,要的就是房产证写她儿子的名字……&
魏某嫁了富二代,放弃工作做起了人人羡慕的家庭主妇,但是她的苦恼无人可知。她的“高干”婆婆无时无刻不嫌弃她的出身,幸好丈夫对她很好,还有一个可爱的女儿。可是有一天,她意外发现丈夫出轨,而她此时离婚的话拿不到一毛钱,因为房子是丈夫首付的……当丈夫出轨,当一系列乱七八糟的事情发生,女人开始怀疑婚姻的真谛。爱情必须由物质来保障吗?当有一天,连物质都无法保障爱情那该怎么办?
新婚姻法出台第三天,李某怀孕的老婆说不加名就不生崽了!婚后买的房子只有李某一人名字,如果没有《新婚姻法》,那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现在的话,只要去公证处做个公证,证明是父母出钱赠李某的房,那它就是李某的一人财产。李某的岳母也出面要求加上女儿名字,李某说:“这房款是我父母多年的积蓄,就算我同意加老婆名字,我父母也未必同意。”女婿和岳母的关系闹僵了。
1、法律的苦衷&
法律本身不能带有感情色彩,即所谓的法不容情,而婚姻的真谛就是感情,而且是神圣的爱情。这样,法律跟爱情婚姻天然有着难以调适的缝隙。虽然,法律应该考虑到婚姻的感情因素,但作为法律本身,并不能完美的解决这一问题。也就是说,法律并没有提倡婚姻要以物质财产为根本,而只是告诉我们,如果婚姻出了问题,那么,法律应该明确夫妻财产权属,以便顺利离婚,而不至于到了离婚时引发更多的财产争议。
事实上,法律对房产的归属做出明确的解释,是对人们财产权利的保护,有利于在发生问题时有法可依,有效解决。现在,房产被很多人当成婚姻的‘门票’,没有房子就不能结婚。虽然这种做法也有人并不支持,但毕竟成为一种社会现实,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购买房产时有必要掌握相关法律规定,必要时也可以选择婚前财产公证。但是房子完全不能代表‘家’。不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应该多想想‘家’和家里的人,让家更温暖和巩固的是感情而不是房子。一句话,法律明确夫妻财产权属,并不是提倡离婚,这个,公民应当理解。&
2、法律的缺失&
法律既要考虑一旦婚姻出了问题便于解决纠纷,也要考虑婚姻本身的固有属性。所谓婚姻的固有属性,是指婚姻不是一般的社会关系,比如拿公司之间关系而言,产权越明晰越好,但是,婚姻不一样,它是爱情的结晶,也是家庭血缘关系的复杂稳定体,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往往通过无数家庭的文明体现出来,如何维护家庭的神圣,如何强化家庭的感情因素,应该是全社会的责任,也是法律的职责。法律应该呵护婚姻,倡导婚姻不以财产为主而当以感情为核心的理念,而不是赤裸裸地把财产关系明晰出来,这样容易给人们暗示——财产在婚姻当中占有异常重要的地位!从而容易引导一种更重视物质财产的社会观念,不利于社会精神文明建设。&
3、时代的困惑&
不必讳言,重物质轻感情,已经成了时代主潮流。朋友之间、亲情之间甚至爱情婚姻之间,都或多或少受到了污染,纯粹的亲情、友情、爱情正在被浓烈的物质金钱意识所淡化。
也正因为如此,现代婚姻稳定性极差,离婚率猛增。结婚前要看房子车子票子位子,婚姻中纠结于收入谁多谁少,不少夫妻主张西化,施行夫妻财产分担AA制。一旦财产出现纠纷,很容易造成婚姻破裂。就是说,现代婚姻很多时候不是靠感情维护,而是靠物质金钱维系。某些剩男剩女,迟迟没结婚,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眼光太高,而他的高眼光、高标准,往往不是对对方品质、学识的要求,而是对财富的渴求。如今,这样的物质女、物质男随处可见,实在是时代的困惑!
既然离婚率高,对财产这么看重,法律顺应时代作出婚姻财产权属的明确解释,似乎也就不足为奇。&
对于整个社会而言,法律也好,道德也罢,都应该携手共进,为着共同的目标努力。不能是法律归法律,道德归道德,不能把倡导婚姻的纯粹感情当作道德教化的独立责任,法律也应该充分考虑这一点。如果维持过去婚姻财产共同制,可能更有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也有利于人们对感情的重视,也可以减免婚姻财产的恐惧、纠纷,于国于民,都是好事!&
& & 婚姻是爱情的结晶,不是金钱的私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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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对房产的规定?
问题来自: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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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婚姻法开始之后,简单的说就是所有房子只认产权证上是谁,房子就是谁的,谁就可以办理过户,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
《新婚姻法》在房产的规定上与以前法律出现明显变动的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二、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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