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规定企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怎么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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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索要赔偿及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的问题
[网友提问]律师您好,我试用期辞职,公司总经理已签字同意,但HR要求我必须赔偿试用期支付的工资和五险一金,若不支付,则不给我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档案等没法办理。现已向劳动局申请调解,但若劳动局偏袒公司,还是要我支付赔偿。我该怎么办?这段时间我准备到新公司上班的,这段时间的误工是否要赔我?
沈斌倜律师解答:
1、劳动者是否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为什么?
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本案中,劳动者辞职,公司总经理签字同意。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值得注意的是,若劳动者欲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是否需要赔偿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支付的工资和五险一金,为什么?
用人单位就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并依法缴纳五险一金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者无需赔偿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提供劳动服务期间所支付的工资及缴纳的五险一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也就是说,除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所规定的因提供专项培训而约定服务期及竞业禁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合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向劳动者索要任何违约金、补偿、赔偿等。
3、用人单位是否需要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为什么?
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4、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是否需要对劳动者进行赔偿,为什么?
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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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斌倜律师简介:沈斌倜,女,北京市劳动保障法学会会员,厦门大学法律硕士,点睛律师学院劳动法高级培训师,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劳动法专家。沈斌倜律师专业从事劳资纠纷法律研究,专注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及劳动法培训、担任劳动法专项顾问。执业地址: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居然大厦18楼;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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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共微信请问新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快到期公司员工降薪是怎么规定的?如果我接受不了降薪我自己不续签合同我会有补偿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在厂里工作有4年了,我的劳动合同也到期突然公司把我安排到另一岗位底薪会降到400-500左右,这时我不同意续签会有补偿吗???还有他这样降薪是合法的吗??我该怎么来维护我自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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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岗位取消了,公司不续签原岗位合同怎么办?
我公司近日关闭我们软件部门,对我们部门的人员进行遣散。
公司里通知这么说的:
1、软件开发部员工于2009年7月起全体降薪,降薪幅度另行通知。
2、同时愿意接受公司安排的,公司将另行安排其他工作。
3、不愿意接受公司安排和降薪的,公司将按劳动法安排辞退。
请问,按照劳动法进行辞退,如何进行补偿?
在现单位已工作7年,合同续签超过三次。现在劳动合同已经到期 公司不续签 不安排新岗位 也不表态 怎么办?是否应该给予经济补偿?公司不是很景气,总公司也不表态。着急啊。也不知道是不是该去找新工作?那样是不是就放弃经济补偿了?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未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若不续签合同,是否违法?且需要补偿经济损失?
该员工2009年9月进入公司工作,之前就有癫痫病,但公司并不知情,该员工在进入公司工作期间频繁请假,从今年起请假更频繁,基本上一个星期只上2-3天班,而且只来半天,来工作的半天都是坐在公司外面休息,没有正常工作.而且经常发病的时候,还需要公司其他同事送他回家,这样子的状况对公司影响很大,在同事间也造成不好影响.对他自己的病情也有影响.备注:1.该员工的劳动合同2010年12月15日才到期2.公司每月给他2天带薪病假3.公司也跟他谈过给他赔偿,...
我在工司工作了9年,
我的工资每月3000元,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公司赔偿金怎么算.
公司规定如下:
公司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骨干和急需的技术工人调离、解除劳动合同时,除按第八条办理完相关手续外,还应按以下规定缴纳企业损失费。
1、在公司工作时间一年以内的人员调离或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全额退回公司发放的生活补助费外,还需缴纳岗前培训期间公司支付的体检费、培训费和食宿费等3000元。
2、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五年(含五年)以内的人员调离或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全额退回公司发放的生活补助费外,还需缴纳每年10000元的现场培训费,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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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己不续签能得到补偿吗?我是06年工作到现在如果能补偿会有多少?
你好,请教一下,我的劳动合同2010年1月底到期,公司今天通知我不再续签。我在公司已经工作2年3个月。签合同只是最近一年才签了一个一年期合同。请问:
1。这种情况下我能跟公司要补偿么?如果可以,能补偿几个月?
2。没有提前告知就不再签合同,是否需要多补偿一个月工资?
我1997年7月参加工作,被总公司安排到一个子公司工作,2002年该子公司改制为合资公司,要求我们和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然后和该合资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先后续签了2次共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时间为2007年底。至此,我已工作10.5年。2007年底,该合资公司为规避《劳动合同法》,又续签了2年的劳动合同。今年12月初,该合资公司通知我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请问:
1.该公司的做法违法吗?
2.经济补偿该如何计算?
3.以前克扣我的工资和未足额发放的加班费可以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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