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工人的遗孀生活困难补助申请书范文费新标准

出台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新标准- 王胜利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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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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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南省人社厅发布 《关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有关待遇标准的意见》,规定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标准为在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定点医院治疗的每人每天25元,在其他地区定点医院治疗的每人每天20元。  河南省对于工伤人员到统筹地区以外治疗工伤的交通、食宿费用以及工伤人员配置(更换)辅助器具所需交通及食宿费用也提出了具体标准:市内交通补贴,每人每天20元;长途公共汽车、火车 (硬卧或硬座,高铁和动车二等座及以下)、轮船(三等舱及以下)实报实销。病情特殊选择其他交通工具或乘坐方式的,外出前需经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据实报销。食宿费用方面据实报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天150元,其他地区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天120元;随行人员费用不属于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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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知识上海独生子女费新标准 从每月2.5元增至30元
 新报讯 上海独生子女父母每月奖励标准仅2.5元,30年没变;独生子女父母年老退休一次性奖励标准仅2300元,15年未变&&这些问题在去年引发关注。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昨天在中国上海网站与市民见面,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提高到父母双方每人每月30元,而独生子女父母年老退休一次性奖励标准也提高到每人5000元。市人口计生委主任谢玲丽表示,目前本市计生部门正在针对新修订的《若干规定》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下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11〕24号,以下简称新修订的《奖励补助若干规定》)。日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06〕13号)同时废止。
&&& 1、新修订的《奖励补助若干规定》与原规定相比,做了哪些调整?
&&& 答:与原规定相比,新修订的《奖励补助若干规定》做了以下调整:一是提高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其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每人每月2.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元。
&&& 二是统一并提高了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标准。凡是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标准提高到每人5000元。
&&& 三是统一并提高了婚后无子女人员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标准。凡是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标准提高到每人10000元。
[ 责任编辑:刘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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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地区伙食补助费新标准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
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财办行[2007]37号
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级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差旅费的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制度和措施,规范支出行为,降低行政成本;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积极探索建立出差人员的工作考核机制,提高出差人员办事效率。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
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财行[号 ) 和我省实际情况,按照节俭必需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包括驻西安市城区以外的省级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省级单位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不得向下级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级别
船 (不包括旅游船)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正副省级及
相当职务人员
(软座、软卧)
正副厅级及
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软席(软座、软卧)
硬席(硬座、硬卧)/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软席(软座、软卧)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乘坐飞机。
(三)正副省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一等舱或飞机头等舱。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票报销。凡符合上述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车费用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票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住宿。未按规定等级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正副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正副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300元/人天
260元/人天
150元/人天
130元/人天
(二)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标准:正副省级人员住套间,厅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
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或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三)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两倍凭票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四)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不分途中和住勤,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省外50元,省内30元。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不含往返西安城六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伙食补助费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按规定交纳伙食费,并回所在单位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对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0小时(含10小时)的,可凭车票增加伙食补助费20元;在此基础上连续乘车时间每满6小时可再增加20元,依此类推。
  第十三条 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最低一级舱位超过6小时的,可加发伙食补助费20元。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公杂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公杂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省外30元,省内20元。公杂费主要用于补助出差人员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不含往返西安城六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按一天计算核报公杂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或由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补助。
第六章 参加会议和外派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离开本地城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包括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
规定报销。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
  第十七条
&离开本地城区到其他单位挂职锻炼、实(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本办法规定回原单位报销。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上述差旅费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托运费只得报销一次。
  第十九条与工作人员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的,其差旅费和托运费按照第十八条办理;经调入单位同意,暂不随同调动的,以后迁移时的差旅费仍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本人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九条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由部队转业到省级单位工作的人员,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应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自觉向接待单位交纳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不得转嫁到其他单位。出差期间,因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省级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省财政厅备案。各地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元月1日起实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陕财文[号)同时废止,省级其他文件和本办法有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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