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记账法100万无力偿还家人会有连带责任吗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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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根泉诉芜湖市裕安科工贸有限公司、王可才、李年定民间借贷纠纷案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镜民一初字第00163号
原告:叶根泉
委托代理人:张德军,女,汉族,芜湖市财政局干部,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妻。
被告:芜湖市裕安科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晓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海燕
被告:王可才
被告:李年定
原告叶根泉诉被告芜湖市裕安科工贸有限公司、王可才、李年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1月22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肖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2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根泉的委托代理人张德军、被告芜湖市裕安科工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毛海燕、被告李年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可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根泉诉称:2012年12月21日,被告芜湖市裕安科工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叶根泉借款100万元,口头约定月利率5%,约定于2012年2月20日前还款,被告王可才、李年定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只归还了5万元,余款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芜湖市裕安科工贸有限公司归还借款95万元并按同期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支付利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2、被告王可才、李年定对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芜湖市裕安科工贸有限公司庭审中辩称:原告未提供借款的凭证,借款时未约定利息,原告诉请的利息过高,被告已归还了15万余元。
被告王可才未提出答辩意见。
被告李年定庭审中辩称:原告打款时预先扣除了利息,当时约定利息5分,被告归还的部分都是利息,不是本金。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1日,原告叶根泉与被告芜湖市裕安科工贸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的主要内容有:1、被告芜湖市裕安科工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60天,自2011年12月21日起至2012年2月20日止;2、如借款方不能偿还全部借款,借款人及担保人承担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等费用;3、被告王可才、李年定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芜湖市裕安科工贸有限公司2011年12月18日出具了借条一份,写明:“今借到叶根泉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2011年12年21日,被告芜湖市裕安科工贸有限公司出具了借条,写明:“今借到叶根泉人民币玖拾万元(900000元)。合同和借条出具的同时,2011年12月18日,原告通过徽商银行网上银行转账支付给被告借款95000元;2011年12月21日,网银转账支付被告855000元,合计950000元。原告预扣了利息50000元。
被告芜湖市裕安科工贸有限公司庭审中主张,被告2012年4月20日支付给原告投资核算账100000元,2012年8月21日至2012年10月10日原告在被告直营店收取现金59950元,由于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利息,故给付的款项均应计算为归还了本金。原告庭审中自认,被告已按月利率5%支付了利息至2012年10月21日,合计已支付原告利息50万元左右,被告芜湖市裕安科工贸有限公司庭审中主张的已给付的款项属于利息。
另查明:1、被告芜湖市裕安科工贸有限公司出资股东原为周秀梅、周祥云、王可才。2011年11月22日,公司章程修正案载明,公司出资股东变更为周秀梅、王可才。
2、2012年6月9日,王可才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写明:“现欠叶根泉利息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2011年12月21日借款100万元,利息付至2012年4月20日,尚欠2012年4月21日至6月20日利息10万元,欠息按借款约定的利率计算并一次性支付结清。此据,借款人:芜湖市裕安科工贸有限公司,经办人:王可才”。
3、2012年7月16日,王可才、李年定及周祥云向原告出具承诺书,写明:“叶根泉,我公司于2011年12月21日向您借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元)和部分利息未归还,现我公司承诺在2012年7月份归还一半,全部借款和利息在一个月(8月15日前)内归还,如若不能按期归还,将承担壹拾万元整违约金。特此承诺。借款人:芜湖市裕安科工贸有限公司。保证人:王可才、周祥云、李年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上述列举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芜湖市裕安科工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条及转帐凭证予以证实,对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芜湖市裕安科工贸有限公司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中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届满,故对原告诉求被告芜湖市裕安科工贸有限公司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实际支付给被告借款时预扣了利息,应按实际给付的款项计算,即本金为950000元。由于原告自认被告已归还本金50000元,故本院认定尚欠本金为900000元。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利息,但根据原告预扣利息以及被告王可才出具的欠条及被告李年定当庭陈述,王可才、李年定及周祥云出具的承诺书的情况,对原告主张双方约定月利率为5%予以支持,对被告芜湖市裕安科工贸有限公司关于双方未约定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现主张自2012年10月22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给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芜湖市裕安科工贸有限公司主张已归还本金15万余元,与被告王可才出具的欠条及被告李年定当庭陈述,王可才、李年定及周祥云出具的承诺书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王可才、李年定系上述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故应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另主张被告给付实现债权费用,因未提供具体支出实现债权费用事实依据和凭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12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芜湖市裕安科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叶根泉借款900000元并以所欠款项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支付自2012年10月22日到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王可才、李年定对被告芜湖市裕安科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叶根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5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650元,由原告叶根泉承担650元,被告芜湖市裕安科工贸有限公司、王可才、李年定承担11000元,由于原告叶根泉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欠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三年一月三十一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21.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125.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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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文章:自己的公司可以为自己的民间借贷行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的担保吗?_百度知道
自己的公司可以为自己的民间借贷行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的担保吗?
放款方要求我自己的公司为本次借贷行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的担保,这个担保有效吗,我可以用公司做担保吗自己对外融资,注册资金50w。我站在为股东着想的角度?如果到时候我无力偿还脑荷钝忌墁涣呼扔,到时候公司资产如何处置,我的公司,我实际借款200w
提问者采纳
你的公司,那就不能叫你的公司了。如果担保了,就 相当于公司借的债,公司能否为股东担保需要公司股东会同温浴遁干墚妨忽挠意的,公司的财产也要用来还有效,到时候如果你自己还不了。个人和公司法律上是两个主体?但看你的表述似乎还有其他股东的?股东就你自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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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则可能会属于无效的行为,应遵循该限制,但如果公司章程及股东协议中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有特别限制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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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历年考试多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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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2013年)。77.甲向大恒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到期未能归还借款,大恒银行向法院起诉甲乙二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关于诉的合并和共同诉讼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本案属于诉的主体的合并。B.本案属于诉的客体的合并。C.本案属于必要共同诉讼。D.本案属于普通共同诉讼。【答案】AC。78.下列哪些情况下,法院不应受理当事人的上诉请求?( )。A.宋某和卢某借款纠纷一案,卢某终审败诉,宋某向区法院申请执行,卢某提出执行管辖异议,区法院裁定驳回卢某异议。卢某提起上诉。B.曹某向市中院诉刘某侵犯其专利权,要求赔偿损失1元钱,中院驳回其请求。曹某提起上诉。C.孙某将朱某打伤,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并申请法院进行了司法确认。后朱某反悔提起上诉。D.尹某诉与林某离婚,法院审查中发现二人系禁婚的近亲属,遂判决二人婚姻无效。尹某提起上诉。【答案】ACD。79.关于管辖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A.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均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B.因共同海损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C.甲区法院受理某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后,发现自己没有级别管辖权,将案件移送至甲市中院审理,这属于管辖权的转移。D.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这属于选择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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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为人担保贷款30万三个月,到期后未通知担保人催还贷款,继续按月结算利息达一年之久,期间2011年7月该又给贷给其100万。2012年初贷款人跑路。2012年5月贷款人曾来向担保人要过,担保人于6月1日书面通知放贷人,贷款人同意财产抵偿希望他们接管,否则不再担保的通知.日放贷人起诉担保人还款。担保人能免责吗?辩护方向?急需解答,请赐教一二。
万谢。请与我联系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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