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公司部门通讯建设台没经过相关部门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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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7021 对施工质量负责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11:11:03来源:233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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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对施工质量负责是施工单位法定的质量责任。施工单位是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责任主体,但不是唯一的责任主体。建设工程质量要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在勘察、设计质量没有问题的前提下,整个建设工程的质量状况,最终将取决于施工质量。&2.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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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0 / ¥2450浅析“只响一声电话”骗局中有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姚军
   “电话响一声”就是指一个陌生的电话拨通你的手机小灵通或固定电话后,在振铃响一声后,对方就挂断,当你以为别人有事找而按照电话上留下的号码回拨时,即被扣几十元甚至几百元的话费的这种引诱性电话(本文指的就是这种非自愿接受特殊服务的情况)。现在,可能没有哪位手机用户没有受到过“电话响一声”的骚扰,“电话响一声”无疑已成为一大公害,但是人们目前却没有合适的方法进行应对,其主要原因是对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还认识不清,下面笔者对其中的法律问题做个粗浅的分析。
  一、“电话响一声”的业务运行方式及骗费方式
  “电话响一声”的业务是一条由五级单位组成的利益链,一级单位为设在美国或中国台湾地区的总部,主要是提供高收费的声讯服务,二级单位是电信公司或移动运营商,三级单位负责出售电话群拨器,四级单位是电话回拨加盟商,五级单位就是广大普通手机或固定电话用户,亦即受骗者。
  这条利益链获取利益的途径是:四级单位首先到二级单位注册一个特殊服务号码(声讯电话号码),然后四级单位从三级单位买回几台电话群拨器,通过电话转接器将声讯电话与手机、固定电话进行默认,电话群拨器自动拨号五级单位,接通后马上挂断,如果五级单位回拨电话,电话将由加值电话付费通卫星转接器直接将打进来的电话转接到一级单位,由一级单位接听电话,每分钟有高额的利润回报,所有的支出都由消费者支付,二级单位的计算机平台会自动代收费用。在利益分成上,据业内人士透露,比如每分钟产生50元话费,一、二级单位共抽取50%,3级单位作为代办单位抽取30% ,最后落到四级单位手里还有20%。
  从这条由五级单位构成的链带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普通用户被骗(非自愿接受特殊服务的情况),四级单位电话回拨加盟商起了积极主动且关键的作用,二级单位电信公司或移动运营商亦起了相应的作用。下面对该二单位的法律责任做个粗浅的分析。
  二、电话回拨加盟商的法律责任
  从“电话响一声”的业务运行方式分析中,我们已知在普通手机用户被骗过程里电话回拨加盟商起了积极且关键的作用,它的本质目的就是诱骗普通手机用户去拨打高付费的声讯电话,然后分得高比例的返还利益。对于电话回拨加盟商笔者认为应以诈骗罪来追究他们的责任。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表面上看电话回拨加盟商既没有虚构事实也没有隐瞒事实真相,所以目前许多人认为不能按照刑法中的诈骗罪来界定。笔者认为电话回拨加盟商通过电话转接器将声讯电话与手机、固定电话进行默认的行为就是一种隐瞒真相的行为,因为通过这样的操作后,显示在普通手机用户上的电话号码其实已是高收费的声讯台的号码,而普通手机用户在他们的欺诈行为下作出错误的判断,认为自己回的电话是一个普通的电话。电话回拨加盟商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普通手机用户钱财,客观上又实施了欺诈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可以以诈骗罪来追究电话回拨加盟商的责任。
  三、电信公司或移动运营商(通讯运营商)的法律责任
  我们先理清一下声讯台、通讯运营商及电话用户三者的含义和关系。声讯台是通过电话(包括固定电话和手机)为电话用户提供信息服务并收取各种声讯服务费的企业;电话运营商是为电话用户(含声讯台以及其它企业)提供通讯服务的企业;电话用户是指享用电话运营商提供的通讯服务并支付通讯费的被服务者,或者享用声讯台服务并支付声讯服务费的被服务者。
  “电话响一声”中存在三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声讯台通过回拨电话加盟商与通讯商签订的特殊号码服务协议及代收服务费的协议,第二个是手机及固定电话用户与通讯运营商之间的通讯服务合同关系,第三个是声讯台与手机或固定电话用户之间的声讯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在回拨电话加盟商的欺诈下来履行的,普通用户在履行该合同时,与通讯运营商之间的合同也同时在履行。  由此可以看出,电信公司或移动运营商对利用自己平台的声讯台有监管责任。而电话用户在拨打声讯台时,是在双重付费,一部分是给声讯台,一部分是给通讯运营商。此外,由于通讯运营商与声讯台有委托代收声讯服务费用协议,声讯台能够从电话用户那里轻而易举地得到声讯服务费用,通讯运行商也能从声讯台所得中分得部分费用,而通讯运营商则不管电话用户是否真的享受了声讯服务。这种运作模式,为各种声讯诈骗活动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对通讯运行商的法律责任应分两种情况来界定:第一种情况是电话回拨加盟商与通讯运营商签订协议注册特殊服务号码(声讯电话号码)时,通讯运营商明知该声讯电话号码是用来诈骗普通用户的电话费的,那么通讯运营商与电话回拨加盟商属于合伙诈骗,应与电话回拨加盟商承担一样的诈骗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情况通信运营商不知情,但是电话回拨加盟商利用了通讯运营商所提供的一些服务中的漏洞,通讯运营商没有及时发现,通讯运营商则对普通用户的被骗电话费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理由是普通用户与通信运营商之间是一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合同关系,通讯运营商按约定提供服务,手机及固定电话用户支付话费。《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款明确了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承担相应的附随义务。
  在通信服务合同中,注意保护被服务方的利益不受非法侵害是通讯运营商的一种附随义务,况且在用户被骗中,运营商还充当了帮凶的角色,因为被骗的话费是由通讯运营商给扣去的,骗人者也是从通讯运营商那里拿到赃款的,因此通讯运营商对此难辞其咎,具有明显的过错。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通讯运营商应该对用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央视“3·15”晚会披露了垃圾短信的状况之后,有关部门立即行动起来。据媒体报道,几大部委联合起草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即将颁布实施。而“电话响一声”对用户的伤害远比垃圾短信要大,笔者呼吁有关部门能尽快制定相关规定,规范“电话响一声”的业务涉及的各方行为,明确他们的法律责任,使当今这块“牛皮癣”得到及时清理。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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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不区分大小写匿名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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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来源:  【】 
  一、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有权予以拒绝。 考试吧  二、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三、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其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材、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施工企业必须按照设计要求、技术标准与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上述法律规定无论是对总包、分包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还是对施工企业,都提出了相应的质量要求,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筑企业应把上述法律规定当做鞭策自己的一面镜子,重视工程质量,打造质量品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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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权威支持(北京) 电 话:010- 传 真:010-84.在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相关工具书解释
《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行政机关享有的行政处罚权和司法机关享有的刑事处罚权是性质不同的两种权力。根据《宪法》 和有关法律规定,对一般的违法行为,由行政机关予以查处;对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则由司法机关予以查处。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为了本单位的利益,或者个人私利,将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不移交,以罚代刑,放纵...
(本文共44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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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
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本文共7313字)
权威出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
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本文共738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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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称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的上述规定,在食品_}1生行政执法中,要求卫生行政机关不但应当依照食品11生法的规定追究违法当事人行政法律责任,而且还必须对其是否存在可能触犯刑法的行为作出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移送司法机关如果应该移送的案件不移送,以罚代刑,卫生行政机关可能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但是,由于卫生行政机关不是司法机关,在认定犯罪方面以往缺乏实践,同时又由于行政违法和犯罪在违法责任的构成上存在的许多相似之处,二者有时仅表现为违法程度上的差异,因此在实际处理违法案件时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较难判断的情况。正是因为如此,卫生行政违法构成犯罪案件的认定和移送,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贡视 正确作出移送判断,首先要求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员不但要掌握卫生法律法规和行政法律法规,而且...
(本文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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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文简释(六)李连宁,孙霄兵第八章法律责任[本章提要]“法律责任”的章节是法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对违反法律的各种情形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做的规定。法律责任是指人们对实施了违反法规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承担的具有惩罚性或补偿性的强制性后果。法律责任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违反刑法构成犯罪的行为人,依照刑法的规定应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侵害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债务的,应当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承担的补偿的法律后果。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的规定.构成行政违法而依照行政法律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法律责任,一般又可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是国家机关对本机关的违反法律的工作人员所作出的内部纪律上惩戒措施。但学校、企业、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在内部管理活动中,也规定了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则...
(本文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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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休基于一般行政管理关系,对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破坏行政管理枚序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惩戒措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时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哲扣或者吊钻执照;(六)行政构留抓七)法律、行政法规现定的其它行政处罚。”而刑事处罚是法律制裁中最严厉的一种,是指司法机关对触犯刑法、犯有罪行的人,依照刑卒法律规范所实施的制裁。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有:管制、构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时产三种。《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菲的,应当依法追究刑辛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为防止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殉私舞弊,以罚代刑,新《刑法》第四百O二条相应设定了构私舞弊不移送刑事案件罪,明确规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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