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仲裁怎样确立被告

请问劳动纠纷答辩状怎么写。劳动仲裁已做出,现在是用人单位不服告我。我成了被告。_百度知道
请问劳动纠纷答辩状怎么写。劳动仲裁已做出,现在是用人单位不服告我。我成了被告。
因为用人单位拖欠8个半月工资,被迫离开公司,但公司不愿支付拖欠工资,并没有签合同和购买社保。本人申请了劳动仲裁,裁决企业支付拖欠工资,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和购买社保。用人单位在15天内起诉,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本人)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原告不需要支付工资和购买社保。理由是:被告(本人)没有在原告单位上班,没有形成劳动关系。
因被拖欠工资而被迫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仲裁裁决没有支持,理由是法律指得是签定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才有经济补偿。怀化市辰溪县劳动仲裁裁决书内容:1.确立劳动关系成立。
2.支付拖欠的8个半月工资。
3.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
4.为申请人购买社保。我最担心就是打赢了官司,拿不到钱。从目前情况看企业是故意拖延时间,目前企业债务严重,会在诉讼期或执行期卖掉企业,我就完了。用财产保全又没有对等担保的财产,请大家给个主义。
提问者采纳
  1、答辩状不是必须写、必须提交给法庭:你可以对照公司的诉讼请求逐一列出反驳理由、到开庭时自己亲自宣读而不提前提交,免得公司早做准备。  2、如果你想写答辩状,格式供参考:  3、另外,提醒一句:公司方的诉讼请求明显不合理,有可能是在拖延时间,如果你索要的赔偿数额较大,建议在诉讼期间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公司账户或财产,以防胜诉后无法执行的问题。  答辩状  答辩人(本案被告):你(姓名年龄联系方式住址等)  答辩人现就本案原告XX公司诉本案被告劳动纠纷一案,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不合法诉讼请求,维持即XXX劳动仲裁委员会XXX号裁决。答辩如下:  一、关于劳动关系问题:  本人于X年X月X日走进入被告XXXX公司工作8个月,这是无法空否认的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  2、  3、  以上证据,已经过XXX市劳动仲裁委的认定,足以证明答辩人与原告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原告说与被告没有在原告的公司工作过、没有形成劳动关系,纯属无理狡辩。  二、本人提出反诉,要求被告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  理由:根据一中所列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与原告之间有事实劳动关系,而且原告根本无法证明已经与被告签定了劳动合同,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被告工作满一个月时起支付双倍工资,共计XXX元。  三、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为被告补交全部工作期间的社保。  理由:已经有证据证明被告与原告有事实劳动关系,且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已经为被告购买了社保,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原告有法定义务为被告补交全部社保。  对上述问题X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合法合理,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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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次仲裁结果我个人不是很认同。有关你提出的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不应该是签订劳动合同才有经济补偿,不过可能跟你当时提出仲裁时,提交的理由或申请理据不充分有关。劳动法规定没有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经济补偿的。事实上超过一年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已经默认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了。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你可以搜集你在公司上班的证据应诉。譬如打卡记录,工卡等,人证也有效。3.仲裁是没有强制执行力的。你可以向法院提出起诉,起诉不服劳动仲裁结果,对仲裁中出现第一点所说情况,没有支持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这一点,显失公平。然后再补充要求支付补偿金,由法院落实了之后,再申请强制执行,这就不会出现拖着不给的现象。4.实在不行,还可以去地方税务局或社保局进行投诉举报,一般公司会面临5w罚款。罚款额度视乎地方规定。
是不是所有的被告都是坏人哪 成为被告有什么关系哪仲裁完了 企业不服当然只能走法院的路了 这没有什么奇怪一般的,法院不会做出跟仲裁结果相反的判决 除非有重大新证据出现所以耐心等待就好了 没啥担心的 又不是你做了什么错事
仲裁裁决是正确的,在确认了劳动关系成立的前提下,支持了你要求支付拖欠的8.5个月工资;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11个月的二倍的工资;以及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实事求是讲,本次劳动仲裁你是大获全胜,值得为你庆幸。之所以会出现“因被拖欠工资而被迫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仲裁裁决没有支持,袒护了企业的利益”的不满,是你对相关法律规定不熟悉导致。试分析如下:1、你是因“用人单位拖欠8个半月工资,被迫离开公司”的,同时,公司的违法行为还包括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及按时足额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费等。2、正是因为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与你签订劳动合同,才需要承担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但并不影响你与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3、由于是事实劳动关系,你可以随时解除,但不能主张经济补偿,这可以从《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下列规定中得到答案: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可以得到经济补偿的情况,只能是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时。至于公司因不服仲裁裁决而提起的诉讼理由是你没有在原告单位上班,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举证:1、继续向人民法院提供劳动仲裁时向仲裁委出具,且已被仲裁委采信的所有证据。2、按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拓宽证据收集的范围。不管怎么说,公司想通过诉讼的方式推翻仲裁裁决的可能性几乎是不存在的,无非是拖延时间而已。答辩状并非非提供不可,只要把上述理由阐述清楚即可。
依据事实与法律,说是存在劳动关系,并说明仲裁裁决是正确的,基本上你的胜诉希望大太了,企业起诉也是为了拖延时间.
答辩状一般就不写好了,写了还让对方知道你有什么反驳的理由,让对方有机会准备相应的诉讼策略。所以建议阁下是自己准备好证据材料,想好诉讼策略,在法庭上“杀对方一个措手不及”。
天杰地灵青岛人回答得很好很到位!不过针对本案具体情况此题仍然有解,你仍然可以主张相应的经济补偿。
你要搜集证据积极应诉,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即可。
你可以去请律师代书,或者委托律师为你代理。
很多企业就是想托!你别害怕,他起诉你可以反诉的!弄不好都要二审,所以你做好心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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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肇文:在确定劳动关系时  如何认定证据的效力
  文摘/案例
在确定劳动关系时  如何认定证据的效力
提供者: 时间: 19:19:30
来源于:QQ: 作者:王肇文 
  在确定劳动关系时 如何认定证据的效力&&&&作者 王肇文律师&&&&【案例介绍】&&&&原告秦某诉称,本人在日在被告广州某电器公司工作,本人从事销售业务。在单位工作期间,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购买社保,所以在入职后第四个月,本人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单位支付:1、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倍工资的赔偿若干;2、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若干。秦某提供的证据有:(1)、营销合同(被告单位为卖方,有盖公章,签约代表为秦某);(2)工卡(用人单位为顺德某电器公司,姓名为秦某,入职时间为:日,还有职位、部门等信息,没有盖章);(3)考勤卡;(4)被告通讯录;(5)2008年6月被告促销方案;(6)新员工培训表(包括秦某);(3-6证据均没有任何签名和盖章);(7)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秦某向单位发出的通知书,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给予赔偿)。(8)提供两证人作证,证明秦某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提供的证据有:入职档案表(证明秦某入职顺德某电器公司,有审核人、批准人签字,并有顺德某电器公司盖章)。被告认为,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向原告赔偿。&&&&本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双方是否存在着劳动关系,如不存在着劳动关系,被告也就无需向秦某赔偿。&&&&【问题讨论】&&&&1、秦某所提供的证据是否可以证明与被告广州某电器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劳动关系应提供哪些证据?举例说明?&&&&3、在实践中如何认定证据的有效性?试对本案件的有关证据进行分析。&&&&【处理结果】&&&&本案件经过仲裁、一审、二审阶段,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秦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被告广州某电器公司不需要向秦某支付赔偿。&&&&【律师点评】&&&&1、秦某所提供的证据是否可以证明与被告广州某电器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秦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1)秦某所提供的《营销合同》非直接证据,而是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秦某与广州某电器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所谓直接证据是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而间接证据就是只能证明案件某一非主要事实的证据,本案件主要事实的认定就是劳动关系的认定。而秦某所提供的证据《营销合同》并不能起到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营销合同》是被告(出卖人)与某商场(买受人)签订的电器销售合同,在该合同中作为被告的业务代表为秦某,因此秦某认为既然是业务代表,那么就是被告单位的员工,双方就存在劳动关系。而被告在开庭时辩解为秦某为顺德某电器公司的员工,顺德某电器公司与被告存在业务合作关系,实质是产销关系,但双方是独立的法人公司。作为买受人为了让厂家顺德某电器公司作质量保证,所以要求顺德某电器公司的员工秦某作为业务代表,所以秦某与被告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的认定为,虽然秦某是该《营销合同》的出卖人的业务代表,但是不具有排他性,不能排除因为两家公司具有合作关系,而作为签约人一方合作方的业务代表,单凭营销合同不足以证明具有劳动关系。&&&&(2)秦某所提供的证据如考勤卡等(第3-6号证据),因为没有任何签名盖章,不能作为证据&&&&在本案件中,秦某所提供的考勤卡等证据,因为没有盖章也没有单位有关人员的签名,无法确认其真实性,所以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法院对该类证据不采信。&&&&(3)秦某提供的“工卡”和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入职档案表”可以印证,秦某是与顺德某电器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从而排除了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秦某所提供的证据“工卡”和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入职档案表”可以同时证明,秦某的用人单位是顺德某电器公司,入职时间是:日,所以就排除了秦某与被告广州某电器公司存在劳动关系。&&&&(4)秦某在一审阶段和二审阶段提供两证人作证,但是从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来看偏低,不足以证明秦某与被告广州某电器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秦某在一审阶段申请杨某出庭作证,以此来证明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但是该证人在作证时认为,其与秦某是“某某电器”的同事,但是“某某电器”与被告什么关系不清楚,也不清楚被告单位的具体名称,因此该证词没有被法院采纳。秦某在二审阶段提供证人汪某出庭作证,汪某证明,证人是在顺德某电器公司广州办事处工作,与秦某所在的被告公司在一起办公,证明秦某是被告公司的员工。法院认为,汪某的证词与上述“工卡、入职档案表”相互矛盾,单凭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秦某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2、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应提供哪些证据?举例说明?&&&&(1)工资收入证明,如工资表、工资条、工资银行存折等;&&&&(2)工作证、工卡;&&&&(3)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报名表等;&&&&(4)住房公积金、社保缴纳登记证明;&&&&(5)考勤记录,如考勤表、纸皮打卡记录等;&&&&(6)证人证言。&&&&3、在实践中如何认定证据的有效性?试对本案件的有关证据进行分析。&&&&(1)在书证中,没有签字盖章的证据无效;&&&&(2)在书证中,提供复印件无效;&&&&(3)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很低,证人不出庭作证,证人证言无效;&&&&(4)只有间接证据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5)提供对己方不利的证据是自认行为,该证据有效。如秦某提供的“工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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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争议网@2007我叫魏瑶鯤、二十四岁、家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缸窑岭镇、缸窑岭村四组二十号:我是一名司机,驾驶证、准驾证齐全,我于
  日通过葫芦岛中介,介绍到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个企业、“天港水陆运输处”,去做翻斗车司机,我当时问工资是否有
  保障,中介讲:天港车队在锦州港是数一数二的大车队,有上百台车,工资你放心,他当时打电话联系了车队,给了我电话号,我就去了,车
  队有很多台车,有数+名司机,都是天港车队召用的,我到车队后,队长派我开的车,车门印有扩大字(天港装卸公司),大箱、车门、喷有扩
  大号(3037)在锦州港有五、六个车队,如:﹝天马车队﹞(楚天车队等)每个车队都以编号的头位数区分,天港车队所有的车都是3字头,如
  (3XXX),港务总局把运输任务下派给各个车队,车门印有天港字的几十台车每天都由队长派车、车门有天港字的车辆在工地由天港调度统一指
  挥,每天拉的活,来船时全部拉煤装船,有时拉土石料填海,干活都是以车队为单位,单车拉多少有过称卡、票,交班时交给队长,队长报给
  公司,由天港公司统一到港务总局结算。车队给司机定的工资是每月三仟元,负责食宿,每台车两个司机,分白班、夜班,每个司机工作十二
  个小时,交接班时间(早六点、晚六点)。
车队给司机订有规章制度:
(1)不准许误工,如有误工者每天扣工资二百元。
(2)当班司机不许偷懒,睡觉,如被发现罚款处理。
(3)驾车时如有刮碰,扣司机工资修理,(轮胎刮成硬伤,扣司机工资更换),
(4)发生交通事故,分清责任各自承担。
(注):有几名司机由于车队领导叫超载、与倒班时连续驾车达二十四小时、得不到休息发生几起小的交通事故,以被车队扣了全部工资。
  由于该企业在当地有一定势力,车队一些领队及管理人员,也就狐假虎威,司机们敢怒不敢言,有几位开了三四个月车一分钱拿不到就回家了
  。该车队有很多车都没有上牌照,我日开这台车时,该车没有任何手续,我接手开这台车时在驾驶室里座位下面就放一片旧的绿
  色厂内牌照(GB1347),一次也没挂过。该车在港内、港外、营运,以及在队内院里加油、修车等都是以车门字(天港装缷公司)大箱号3037号车
  的面貌,由经手人司机签字。
日,雨停了后,车队领队带车队车辆,去葫芦岛港附近的工地(开的装土石料的山场)拉土石料,中午车队司机都到车队领导给
  安排的固定饭点吃饭,饭点就在工地内,司机停车处离饭点有二三十米,由于装车缷车有先后,我排后边,谁先吃完谁开车就走,没有休息时
  间,去吃饭这段路上都是很深的淤泥,每天所有人过这段路都是非常费力,可这次我过的时候,因为才下完雨加上各种工程车来回碾压,我一
  脚陷进很深的淤泥里,当时我用力向外拔脚,几下都沒有拔出来,单脚站立不稳,整个身体橫着躺倒,右脚却还深陷淤泥里,整个身体的力量
  都别在右脚上,疼的我大声喊叫,工友们听到我的叫喊声都跑了岀来,用手扒开淤泥,代鞋脚坺不岀来,只有解开鞋带才能帮我把脚从鞋里拔
  岀来,众工友把我抬到-块石头上,当时我的腿就不能动了很痛,车队队长和工友们马上打电话叫来救护车,随车医生检查后发现是腿骨折了
  ,和车队领导讲,得做临时固定,加-百元钱,众工友跟随救护车把我送到葫芦岛市连山区医院,主治医生排片后发现,右腿胫骨,腓骨,骨
  折马上用荮,打石膏外固定,需要住院治疗,车队领队交了两仟元押金,我们家人要求车队留下-个人帮着护理,车队领导以沒人为由叫家安
  排人或雇人,就喊着我的众工友全部走了,两仟元治疗-天就没了,后又在亲友家借了俩仟元全部交了,苐三天就没了,医院吹交押金要不就
  给停葯,停止治疗,给车队领导打电话他们不接,医院距车队有六十多华里,距我家二百多华里,没办法我们家人去天港公司找,天港公司有
  个副经理接代的,他打电话叫来车队负责人,当时车队负责人就在天港公司楼上办公,下来对我们家人讲,以后別到这里来,影响不好再来叫
  保安把你们赶走,大门都不叫你们进,他说你们先回去借点钱先交上,我们三两天就过去,我们讲把以前拖欠的工资先给我们,好先治疗,他
  讲在医院开始交的押金就是工资钱,也就是说他们-分钱也没拿治病钱。在我工作70多天中,沒开过-次工资。过了三天我给车队打电话他们
  就不接了,也从来没来过,没办法以后的治疗都是借钱,用药,治疗,十-天就用去一万多,因无钱交药费只得岀院,回我们家地方医院继续
  住院治疗。
我在地方医院治疗了20多天,拖欠医院医疗费过多,只得回家养病,三个月后还是不能下床,脚不敢沾地,自感骨折处疼痛,又干2O10年
  11月20日去医院检查拍片后,经医生专家诊断,骨畸形,骨不连,硬化,又借钱做了,自体植骨手术,内固定,外固定。我2011年4月到锦州
  2O5医院复查,医生说沒长多少,长得慢还得养佷长时间,两年后还得手术取钢板。我今年才24岁以后怎么办,为治病家里以是负债累累,我
  父母年岁以高还须靠我供养,我二三年不能工作怎么活,请好心人为我主持公道,给我-条活路。
当时跟救护车送我去医院的工友有(带队老李,开3037号车的陈迎,开3038号车的王振丰,开3039号车的赵野,开3040号车的刘业强,开
  3041号车的毕振付等)很多工友司机。
注:在用工期间,全部沒有签合同。还克扣拖欠多名司机工资,至今末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被认定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或意外伤害的。
  以上我讲的如有半句假话,我愿付法律责任,。我父亲于日到锦州市开发区劳动局去,申报工伤劳动监察部门叫先到劳动仲裁、确
  定劳动关系,锦州市开发区劳动仲裁院、以种种“、里由”从1月6日拖到5月未。最后违心违法裁决无劳动关系。我有三名工友司机证明、有
  中介证明、有我开的车照片、有救护车收款收据上有车队队长签名。我把很多连续发上来供大家参考。我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我真没有
  活路,我怎么办。
  诉讼事实与理由:
  原告:魏瑶鯤
  被告:天港水陆运输处
  一、基本案情:
在8月8日开发区法庭开庭庭审时,被告支部书记在法庭陈述与答辩中多次反复强调:原告开的车不是我们企业的车,是个人购买加盟挂靠到我企业的,与我企业只是挂靠关系,3037号是我们企业的号,我们企业的车都是以3打头,但原车以报废,我企业为了该车给我们干活,我企业同意车门与大箱用我企业名称与编号,如不用我企业名称与编号,无法完成我企业承览的港内外运输工程任务。
在仲裁开庭时被告企业车队朱队长在陈述与答辩中多次反复强调:原告开的车是常文宁、等个人出资购买,用我企业名称与编号对内对外营运,我们是挂靠关系,与我企业有挂靠关系的不是他一个车队,有几个小车队也是挂靠到我们企业。
以上有庭审记录:
经调查:常文武个人购买大型运输车辆后,车辆都没有上牌照,(被告方法庭出示的行车执照复印件及车牌号,原告方律师到车辆管理部门去查,发照机关没有发过该执照、牌照是两年前以报废的) 司机给开车的几个月中没见过行车证、也没叫挂过牌照,是非法营运,将所构车辆挂靠在具有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招原告魏瑶鲲等多人为司机,口头约定工资3000元/月,但常文武所构车辆全部运输作业任务,都由被告企业天港水陆运输处统一安排,调度指挥管理,与车门印有〈天港水陆运输处〉3xxx号字样的全部车辆容为一体。在营运中是以车门企业名称、大箱扩大号营运、挂靠关系成立。
  二、可朌结果:
确认原告魏瑶鲲与被告天港车队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受伤,理应属工伤。应享受新《工伤保险条例》待遇。
  三、分析意见:
机动车挂靠或加盟天港水陆运输处存在的经营方式,一般是指由个人出资购买运输车辆,将车辆挂靠或加盟在具有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并以该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对于车辆挂靠营运中劳动关系的认定一种情况需把握:
一是个人购买车辆直接雇佣司机后,将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以被挂靠单位名义对外运营,司机与被挂靠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是本案争议焦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7号],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原告与被告天港水陆运输处:构成劳动关系。理由如下:
第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规定,虽然原告为车辆所有人常文武聘用,但常文武将车辆加盟被告天港水陆运输处后,以该公司名义对外承揽运营业务,原告魏瑶鲲从事的运输工作当属被告天港水陆运输处业务组成部分,原告魏瑶鲲在工作中,当受用人单位被告天港水陆运输处各项规章制度的制约,间接从事用人单位安排有报酬的劳动。原告魏瑶鲲与被告天港水陆运输处之间具有一定的从属性。而车辆所有人常文武不属于合法的用工主体,其招用的司机原告魏瑶鲲与被告天港水陆运输处形成了劳动关系,用工主体责任应当由被告天港水陆运输处承担。
第二,根据我国《道路运输条例》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从事运输经营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取得运输经营许可。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具有运输资质企业允许挂靠人或加盟方以自己的名义运营,其目的一是为减少成本,以最小的投入获得较多的车辆;二是为减轻责任,正如本案中常文武与被告天港水陆运输处在协议中的约定,“其间因该车辆引起的一切经济纠纷以及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加盟方承担。”对于挂靠单位,此种经营方式即解决了车辆的来源和一定数量,也将运营的风险通过协议的方式转嫁他方。但其实质是转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行为,属于对运输许可的借用或租用,属于非法经营,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第三、本案中,涉及常文武、及被告天港水陆运输处,劳动者原告魏瑶鲲三方,虽被告天港水陆运输处与常文武二者之间签订了协议,但不对第三方即原告魏瑶鲲产生约束力,其被告天港水陆运输处非法经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更不能因此侵害第三方原告魏瑶鲲的合法权益。同时,天港水陆运输处也不能因该协议,规避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及义务。因此在原告魏瑶鲲发生工伤后,被告天港水陆运输处需承担申报义务,应被法律、法规认定为工伤,还需承担支付相关工伤待遇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 19:27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
  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06〕行他字第17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皖行他字第0004号《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关于“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的规定,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规定,司机与车队之间关系符合第一项,第二项从表象看似不符,但实质可以推定为间接的适用于劳动者司机。
    虽然司机为车辆所有人聘用,但车辆所有人以挂靠车队名义对外运营,车辆所有人在车辆运营中使用的人员,应视为挂靠车队的人员,自当受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制约,间接从事用人单位安排有报酬的劳动。如此,也就符合第三项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的组成部分。
    鉴此,可以认为车辆所有人将车辆挂靠其他单位,并以挂靠单位名义运营,车辆所有人在车辆运营中使用的人员,应视为与车辆挂靠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理由为:第一,车辆所有人以挂靠单位名义运营,属于对运输许可的借用或租用,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其经营行为属于非法经营,车辆所有人不属于合法的用工主体,其招用的司机与车辆挂靠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用工主体责任应当由挂靠单位承担;第二,车辆所有人与挂靠单位之间签订的“挂靠期间发生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均由车辆所有人自负”的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其非法经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更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均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当然并不是不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用人单位的利益必须是合法情形,该请示中的挂靠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自当予以规范,而不能使规避法律的行为得到支持。
   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以挂靠等形式借用资质的,出借方要承担责任
  问:实践中,经常会有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形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这一现象,当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当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答:就出借营业执照一方而言,由于其出借行为导致了劳动者有理由相信招用他的用人单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甚至认为出借营业执照一方即是用人单位。正是基于这些足以使其产生合理认识的表象,劳动者才付出了劳动。因此,当劳动者因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亦应当把出借营业执照一方列为当事人,并且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实践中还需要注意的是,不论以挂靠等。形式出借营业执照是否为有偿,均不影响其作为当事人的地位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解铎
  自然人购买车辆挂靠于运输公司,该自然人雇佣的司机为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其他的挂靠情形雇佣的员工为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此种用工形式与前一种用工形式有相同之处,即在这种情况下都是车辆实际所有人找的劳务提供者,工资也是由实际所有人发放给劳动提供者,由实际所有人对劳动提供者进行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7号):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据此,在车辆挂靠情形下的用工关系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而在现实经济活动中还存在其他挂靠情形,本院认为也应当按此原则处理。而且从另一角度来说建设工程层层转包,最后由自然人组织施工实际上也属于挂靠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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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仲裁庭审中,被申请人方代理人朱宏伟:车队队长、在陈述与答辩中多次反复强调,申请人开的车是常文宁个人出资购买,用我企业名称,与编号、完成我企业承揽的一切运输任务,出示了车队与常文宁签的合同,被告方代理人讲与常文宁是挂靠关系,还有几个小车队与我企业也是挂靠关系,不应告我们企业,     原告方律师讲,根据最高法院指示:是挂靠关系,你企业就应承担责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 12号     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仲裁开庭中,被告方对三名证人予以硧认,承认与原告一起在被告企业开车,其中一名证人出庭作泟,(因为说了真话与书写证明一样)遭到被告方威胁恐吓,仲裁工作人员在场听到。另外两名证人因在外省市打工开车,开庭期间回不来,但对自己书写证明承担法律责任,原吿以提前向仲裁工作人员说明。    仲裁裁决书以另外两名证人没岀庭作证,只有书写证明,对原告申请硧定劳动关系不与确认。    仲裁委违反,最高法院、劳动部、等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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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just 回复日期: 19:56: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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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希望公平正义能够早日降临到我们头上  温总理说:要建设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特别是要保障司法公正,重视保护和帮助弱势群体,使人们在生活中有安全感,对国家的发展有信心。”
  温 家 宝:目前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 任务十分艰巨      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反腐倡廉工作与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较大差距。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仍呈易发多发之势,一些案件触目惊心,影响极为恶劣;贪污腐化、形式主义、奢侈浪费的问题屡禁不止。发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根本在于制度不完善,机制不健全,已有的制度执行不力,监督不到位和力度不够,导致对权力缺乏有力约束。这些情况表明,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十分艰巨。
  温 家 宝:目前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 任务十分艰巨      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反腐倡廉工作与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较大差距。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仍呈易发多发之势,一些案件触目惊心,影响极为恶劣;贪污腐化、形式主义、奢侈浪费的问题屡禁不止。发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根本在于制度不完善,机制不健全,已有的制度执行不力,监督不到位和力度不够,导致对权力缺乏有力约束。这些情况表明,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十分艰巨。  
  有良知的本案律师无奈地说:&作为法律的实践者,更关注的是现行法律的有效实施,很多时候并非没有法律可依,而是没有充分依法行事,使法律变得很苍白       作者:just 回复日期: 09:40:16  回复
      司法是社会的平衡器和稳压器。农民工打工中负伤,为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维权过程步入司法程序的制度设计,就是要依仗法院这个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对事情进行公正的判断和裁决。司法程序的设置,可以约束行政权力的滥用,遏制行政行为的冲动和盲动,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作者:just 回复日期: 15:05:44  回复
      希望公平正义能够早日降临到我们头上    温总理说:要建设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特别是要保障司法公正,重视保护和帮助弱势群体,使人们在生活中有安全感,对国家的发展有信心。”     温总理讲得多么好啊,“要建设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使得公平正义能够早日降临到我们受伤无助的农民工头上。     -----------------------------  
  1、弱势群体:概念的提出和界定    弱势群体是任何时代任何社会都存在的一种普遍现象。弱势群体成为社会学、社会工作专业领域的一个专业术语,只有不长的时间,在中国更是近年来才成为在媒体上出现频率较高的一个词汇。党和国家领导人曾在不同场合的讲话、指示中不同角度地使用了&弱势群体&的提法[5] 。2002年3月朱镕基总理在九届人大五次会议的《政治工作报告》中专门提到了保护&弱势群体&这一概念,这是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到弱势群体的概念,充分表明弱势群体已经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  
  一个农民工就是一个农家养老抚小顶天柱,伤了残了也就意味着这个农民家庭垮了散了。
  农民工:“拿着最低的工资,干着最重、最苦、最脏、最累、最危险的活。”同时,“穿最廉价的衣服,用最廉价的商品,吃最廉价的食物,住最廉价的房子,负伤得不到工伤待遇”。
  农民工和城市其他职工一样,都是劳动者,理应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他们几乎成为最弱势的群体,劳动权益屡受侵犯,工资被拖欠、超时劳动得不到加班费、生命安全得不到基本保证,频发的危险事故中伤亡的大都是农民工,他们中的大多数没有享受到社会保障。
  农民工:“拿着最低的工资,干着最重、最苦、最脏、最累、最危险的活。”同时,“穿最廉价的衣服,用最廉价的商品,吃最廉价的食物,住最廉价的房子,负伤得不到工伤待遇”。
  农民工生命权受到不法侵害赔偿难,农民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农民工求助无门,企业根本就不与农民工签劳动合同,出了工伤不法企业就开始抵赖劳动关系,受伤后治疗得不到保障。企业与个别政府执法工作人员相互勾结,以权谋私、徇私枉法,严重损害负伤农民工切身利益,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坏的影响,法律审判裁决人员与不法企业柤互勾结,素质低下,品德败坏,个別工作人员说话都说不利索,法理都说不清楚,人家怎么信服你的裁决书呢?
  农民工生命权受到不法侵害赔偿难,农民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农民工求助无门,企业根本就不与农民工签劳动合同,出了工伤不法企业就开始抵赖劳动关系,受伤后治疗得不到保障。企业与个别政府执法工作人员相互勾结,以权谋私、徇私枉法,严重损害负伤农民工切身利益,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坏的影响,法律审判裁决人员与不法企业柤互勾结,素质低下,品德败坏,个別工作人员说话都说不利索,法理都说不清楚,人家怎么信服你的裁决书呢?
  吴邦国:并不是无法可依,也不能说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完全不知法,关键是在实际工作中不按法律办事、另搞一套,使得本来可以预防和化解的矛盾酿成了大问题。还有的甚至以权谋私、徇私枉法,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坏的影响。
  农民工生命权受到不法侵害赔偿难,农民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农民工求助无门,企业根本就不与农民工签劳动合同,出了工伤不法企业就开始抵赖劳动关系,受伤后治疗得不到保障。企业与个别政府执法工作人员相互勾结,以权谋私、徇私枉法,严重损害负伤农民工切身利益,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坏的影响,法律审判裁决人员与不法企业柤互勾结,素质低下,品德败坏,个別部门执法工作人员说话都说不利索,法理都说不清楚,人家怎么信服你的裁决书呢?
  6月14日,温家宝总理看望农民工时号召全社会都来关心农民工、爱护农民工、尊重农民工。随着我国城镇化、法制化、民主化程度提高,随着整个社会都开始关注农民工,我国农民工权益受侵犯现象必将会逐渐减少,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终究会得到一份满意的答卷。
  农民工生命权受到不法侵害赔偿难,农民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农民工求助无门,企业根本就不与农民工签劳动合同,出了工伤不法企业就开始抵赖劳动关系,受伤后治疗得不到保障。企业与个别政府执法工作人员相互勾结,以权谋私、徇私枉法,严重损害负伤农民工切身利益,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坏的影响,法律审判裁决人员与不法企业柤互勾结,素质低下,品德败坏,执法部门某些工作人员说话都说不利索,法理都说不清楚,人家怎么信服你的裁决书呢?
  吴邦国:并不是无法可依,也不能说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完全不知法,关键是在实际工作中不按法律办事、另搞一套,使得本来可以预防和化解的矛盾酿成了大问题。还有的甚至以权谋私、徇私枉法,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坏的影响。
  对于法官来说,可能一个所谓“简单”案件的处理只是他日常工作的又一次重复,但是对于受伤害农民工来说,极有可能是他这一生中唯一一次与法院打交道的机会,案件的输赢关系到他的切身利益,可能关系到他今后的人生道路。从这个角度来讲,法院的一次公正审理,就是为受伤农民工撑起了幸福的天空,一条生存下去的路。      同时,法院的审判工作不仅事关受伤害农民工的切身利益,更对社会公众的行为具有导向作用,所以保证了案件的公正处理,也就谈得上是为受伤农民工撑起幸福的天空,也才可能为整个社会撑起幸福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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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4日,温家宝总理看望农民工时号召全社会都来关心农民工、爱护农民工、尊重农民工。随着我国城镇化、法制化、民主化程度提高,随着整个社会都开始关注农民工,我国农民工权益受侵犯现象必将会逐渐减少,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终究会得到一份满意的答卷。
  工伤认定的前提为劳动关系的存在。本案争执焦点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的,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是否形成劳动关系以及司机在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         法律以明确规定: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应认定为工伤。理由为车辆实际所有人将自已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雇用司机驾驶,车主与司机之间形成了直接的雇用关系;车辆实际所有人对外亦以挂靠单位的名义从事货运服务,挂靠单位与司机之间形成事实上劳动关系。因此,司机在运营中伤亡的,属于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应依法认定工伤。          虽然司机为车主聘用,但车主以挂靠车队名义对外运营,车主在车辆运营中雇佣的人员,应视为挂靠车队的人员,自当受车队各项规章制度的制约,间接从事车队安排有报酬的劳动。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另外,最高人民法院(2006)行他字第17号《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请示》明确指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老百姓需要公平,需要公正!实事求是,依法处理!这才是真理     作者:just 回复日期: 16:41:56  回复
      车辆挂靠搞经营 司机受伤属工伤     作者:just 回复日期: 19:54:12  回复
      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作者:牛奶面包家 回复日期: 10:41:27  回复
      于国福有话说真诚的告诉大家,依法维权存在的问题和维权成功的方法:1、目前很多地方政府腐败官员,做了腐败勾当,怕投诉人维权,就以打击报复方式,制造冤案;2、经过实践证明一些无良记者及其他人士借投诉人有价值的证据,以采访、调查等为名收受对方“封口费”后,就装聋作哑;3、由于这些人的介入腐败分子就会掌握投诉人的证据,给投诉人的维权设置了障碍。出于上述问题。笔者为投诉人策划成功维权方案:笔者在维权过程中,只要确认投诉人事实证据,就可以配合投诉人以曝光、举报、追踪。笔者在北京有合作律师事务所。为此,对特大案件、要案有直接受理走法律程序、舆论监督互动的条件,真正的让投诉人明明白白维权。笔者拒绝一切官方非法律保障性邀请,全心全意配合投诉人维权。联系笔者可以网上搜索“于国福有话说”     作者:just 回复日期: 15:32:40  回复
      周永康: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严肃查处不公正不廉洁个案                  同时对出现的这些不公正、不廉洁的个案,只要发现一件我们就认真地严肃查处,坚决清除这些害群之马,维护我们这支队伍的纯洁。当前,我们正在全力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使我们的执法工作能够做得比过去更好,来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诉求和合理要求,搞好公正廉洁执法。         作者:just 回复日期: 16:02:07  回复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关于颁发《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劳部发[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加强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减少因厂内机动车辆管理、操作与维修保养不善而引起的伤亡事故,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现颁发《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四月七日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内(以下简称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动车辆的安   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   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注意:根据以上规定,(只有企业)才可以申请申领厂内机动车辆牌证。     作者:just 回复日期: 16:17:29  回复
      企业厂内运输车辆由市、地劳动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统一核发执照,只限(企业)厂内行驶有效。车辆牌照由省厅统一制作。各单位不能自制、挪用或涂改。             作者:just 回复日期: 09:29:58  回复
      根据以上规定 ,申领厂内运输车辆牌照,必须是单位,企业,和有运输资质的个体工商企业。沒有工商登记的自然人是不能批准申领厂内运输车辆牌照的,    被告方出示的,开发区法庭任可的,有几种可能。?????     作者:当官无悔 回复日期: 15:59:37  回复
      根据以上分析介绍应该有以下几种违法可能:    (1)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违反国家规定将以报废的厂内牌照,发放给沒有运输资质的自然人。    (2)被吿方,现出示证件人,出示的是假证件。(涉嫌、假证罪)    (3)执法工作人员涉嫌帮助制假,包庇犯罪。    根据判决书,总的来讲是有问题,要一查到底。上吿、上吿、要水落石出。     作者:腐败的国家1 回复日期: 16:27:06  回复
      培根在《论法律》一文中说道:“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国法代表全国人民心声,是给法院遵守的,不是供应踩踏、抵抗的,治国的关键是治官而不是治民,官正则民顺,官德则民和,官仁则民善。治官宽而治民严,甚至不治官而单治民,是败国。 支持受害人维权到底!!!         作者:真心做点事 回复日期: 18:28:13  回复
      看过整个案件巨好在中级法院圆满解决,要是不能圆满解决后面的路还很长,但一定要坚持,出于同情给你一个路线图,坚持到底就是胜利。    (1)到省信访办,省高级法院,代好材料,说明经过,登记。    (2)去北京:全国人大常委会、信访局人民来访接待室、宣武区永定门西街甲1号、电话:、邮编、100805。    (3)国家信访局、接待地址、宣武区永定门西街甲1号、电话:、邮编、100017。    (4)最高人民法院、接待地址、南顶路红寺村、永定门内乘71路到红寺村下、电话、、邮编、100054。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接待地址、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电话、、邮编、100716。    去后代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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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我一起在天港车队开车的工友听说黑心企业抵赖,开发区个別执法者歪曲亊实,都非常气愤,同情我?讼的艰难,都愿意做证,共同声讨不法之徒,支持我维权到底,在这里先说声谢谢。!     作者:正义的士小P 
      坚决支持维权到底。     作者:正义的士小P 
      假话犯法,假证犯罪,知法犯法,罪上加罪。     作者:just                  希望公平正义能够早日降临到我们头上      温总理说:要建设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特别是要保障司法公正,重视保护和帮助弱势群体,使人们在生活中有安全感,对国家的发展有信心。”       温总理讲得多么好啊,“要建设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使得公平正义能够早日降临到我们受伤无助的农民工头上。       -----------------------------               作者:正义的士小P            农民工:“拿着最低的工资,干着最重、最苦、最脏、最累、最危险的活。”同时,“穿最廉价的衣服,用最廉价的商品,吃最廉价的食物,住最廉价的房子,受伤得不到工伤待遇”。              作者:just        “一个农民工就是一个农家养老抚小顶天柱,伤了残了也就意味着这个农民家庭垮了散了。”        个別人,你们违法裁决,良心何在,天理何在,歪曲事实,法侓、民心、天理难容。     作者:just        ■周永康:网民的高度关注对政法工作是一个很大的推动           周永康:每天上网看看网民对政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周永康:我每月根据网友来信批转各地各部门认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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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工权益得不到和制度不完善也有关系。一方面现行的劳动法在保护农民工权益方面仍然存在盲点;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在处理企业与农民工的关系时,过于迁就企业的利益。同时有些地方有关执法人员对农民工表现出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现象。
  【名称】 附件1:劳动部关于颁发《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的通知       【题注】 (劳部发〔1995〕161号)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加强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减少因厂内机动车辆管理、操  作与维修保养不善而引起的伤亡事故,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现  颁发《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名称】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题注】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内(以下简称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  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  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或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问:厂内机动车辆申领牌照合法使用办理程序是什么?   答:  (1)车主单位持有关车辆购置证明、发票或其它能够证明需领照车辆合法所有的材料及书面申请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2)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3)车主单位凭检测报告向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部门领取车辆牌照和行车执照。  违法行为名称:涂改、转借厂内机动车辆牌照      法律依据:办理条件:(必须是单位与企业方可办理)。  
  根据以上规定:个人是不能以个人名办理厂内车辆牌照的
   被吿方出示的厂内车辆牌照,不真实。有可能?????
  如果职能部门的懒政是社会的毒瘤,那么贪污腐败则是社会的毒药。工会、劳动部门对农民工打工工作中负伤,不为农民工撑起“保护伞”,却处处为资方开脱,恐怕并非是非不分那么简单。有些人受了贿,哪管什么社会责任、公平和道义?走投无路之下,谁又能保证农民工不用极端方式维权甚至报复社会?只有清理那些腐败现象,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度,才能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而不是任由黑心老板巧取豪夺,执法部门个别人处处为资方袒护开脱,伤害一颗颗善良的心。良心何在?天理何在?  
  享受工伤保险权利是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为了充分保障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一些个性化、灵活的农民工工伤制度,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应当积极遵守。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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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在具体的劳动关系中相对于用人单位处于弱势地位。政府职能部门应从多个渠道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司长李建指出,劳动合同法是社会法范畴的合同法。以人为本,首先要以劳动者为本;构建和谐社会,首先是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市场经济的发展中,政府扮演着调节者的角色。然而,当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偏差时,希望我们的政府更多的担任医者的角色,而且是急诊室的医生,能随时的,快速有效的解决人民的问题!而非准时上下班的钟点工人,让老百姓候着你!也非华而不实的西餐厅,强调悦目的餐具,重视优雅的氛围!我们希望的是,在提到政府时,人们眼中充斥的是希望而不是满满的失望!什么时候,政府才能成为伸冤者的圣地,是需要你我都思考的问题
  要坚决维权到底,要不畏艰难,有理有据,一定能见到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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