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地80岁老人能填字吗《还是由法定监护人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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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迈孤寡老人没无监护人签字缺救治费难手术
作者:王羽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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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关于征地超转人员生活和医疗补助若干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房政办发〔2006〕33号) |
发布日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直属各公司:   区民政局《关于征地超转人员生活和医疗补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征地超转人员生活和医疗补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区民政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为做好本区建设征地超转人员(以下统称超转人员)的接收安置工作,保证国家建设征地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地区社会稳定,根据《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148号)(以下简称《安置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征地超转人员生活和医疗补助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4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现就超转人员生活和医疗补助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及对象   凡因国家建设征地本区农民户转为居民户的原农村劳动力中年龄超过转工安置年限(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含无人赡养的孤寡老人以及虽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经有关部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不能进入社会保险体系的病残人员,按照规定标准享受生活和医疗补助。   二、接收标准   (一)生活补助费标准。   一般超转人员(指有赡养人的超转人员)按当年本市最低退养费标准接收;孤寡老人和病残人员按当年本市最低基本养老金(退休)标准接收。 转居前已在农村退休的超转人员,退休费高于接收标准的,按照其退休费标准接收。   以当年确定的接收生活补助标准为基数,按照5%的比例环比递增向征地单位收取费用。   (二)医疗补助费标准。   一般超转人员按照每人每月120元接收;孤寡老人和病残人员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接收。同时,按照5%的比例环比递增向征地单位收取费用。   (三)收费计算公式。   每人应收金额="月补标准×12个月×(1.05n-1)/5%   注:n是征收费用的年限(82周岁减转居时周岁);5%是环比递增系数。   三、支付标准   (一)生活补助费支付标准。   一般超转人员、孤寡老人和病残人员均按照接收标准支付。今后如需标准调整,一般超转人员按照本市最低退养费标准的调整比例调整;孤寡老人和病残人员按照本市最低基本养老金(退休)标准的调整比例调整。   转居前已在农村退休的超转人员,退休费高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其接收时的退休费标准支付。今后如需标准调整,其中属于一般超转人员的按照本市最低退养费标准的调整比例调整;属于孤寡老人和病残人员的按照本市最低基本养老(退休)标准的调整比例调整。   (二)医疗补助费支付标准。   一般超转人员按照每人每月30元支付医疗补助费,年内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36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50%,全年累计报销最高限额2万元。   病残人员医疗费用按照比例报销,年内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3000元(含)以下部分报销80%;超过30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90%,全年累计报销最高限额5万元。   孤寡老人医疗费用实报实销。   (三)丧葬费用支付标准。   超转人员死亡后给予丧葬补助,一般超转人员和病残人员按本市规定标准给予补助,孤寡老人实报实销。新接收超转人员的丧葬补助费用由区财政负担;由市民政局管理的超转人员的丧葬补助费用由原渠道支付。   (四)原有超转人员生活和医疗补助费支付标准。   原有超转人员生活补助继续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医疗补助按照新接收人员标准执行。原有超转人员仍由原渠道管理。   (五)征地超转补助费支付期限。   超转人员生活和医疗补助费及报销医疗费期限,自接收当月起至死亡当月止。   超转人员死亡后,其赡养人或监护人(扶养人),须及时报村和乡镇相关部门,办理超转人员身份注销手续,领取丧葬补助费。如隐情不报,多领或冒领超转补助费,由区民政局责令其返还,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费用接收及管理   市政府征地批复下达后,征地单位持市政府征地批复和依据《安置办法》有关规定确定的超转人员名单到区民政局办理移交手续。   超转人员生活和医疗补助费,由征地单位在征地时按照规定标准和年限(从转居时实际年龄计算到82周岁,超转低龄病残人员的核算年限最高不超过32年)核算金额,区民政局按规定向征地单位开据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征地单位持缴款书到银行一次性缴款,缴入区财政专户,区财政对超转人员费用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进行管理。区财政局按照区民政局编制的年度预算,拨付区民政局。   五、超转人员管理经费   超转人员的管理工作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建设征地的顺利行,合理安排管理经费是做好管理工作的必要保证。   (一)区政府根据区财力,按照当年拨付超转人员生活和医疗补助费总额的5%安排管理经费,并列入年初部门预算,由区民政局严格按照专款专用原则按计划使用,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   (二)管理工作经费使用范围。   1.用于区超转人员管理工作办公费用及基层管理人员补助;   2.用于走访、慰问本区超转人员;   3.用于本区超转人员灾害、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救助;   4.用于本区超转人员各项费用通过银行结算所需费用的支付;   5.用于组织本区超转人员的各项活动;   6.用于基层超转工作管理人员的培训;   7.用于本区超转人员管理服务的其他费用。   六、各部门分工与职责   区民政局作为本区超转人员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设立征地超转人员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区超转人员的接收、管理与服务工作。   区劳动保障、财政、卫生等部门负责相关工作。乡镇政府负责本地区范围内超转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区民政局:负责贯彻执行征地超转工作的有关政策,按照市政府有关政策适时制定超转人员各项具体管理办法;负责本区超转人员的接收、费用征收、业务指导、政策宣传和信访接待工作;调查和掌握超转人员生活状况和思想动态;信息统计汇总,按月拨付乡镇超转人员生活和医疗补助费,按规定核实报销超转人员的医疗和丧葬补助费;定期对乡镇超转管理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督促、检查乡镇超转人员服务工作;根据有关政策适时提出调整标准建议;编制补助经费预、决算报表和拨款明细表;做好对孤寡老人、病残超转人员的特殊管理和服务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协助区民政局对接收超转人员的生活和医疗补助费进行核算;设立超转人员管理专项资金帐户,保障超转管理工作各项经费及时拨付。   区劳动保障局:负责将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本市最低退养标准及最低基本养老金(退休)标准通报区民政局。   区卫生局:负责加强对超转人员就医的区属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   乡镇政府:负责指导、协调征地单位、被征地单位确定各类超转人员名单(确定劳动年龄段内人员有无劳动能力,由征地单位委托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身份确定有异议的病残人员由区政府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鉴定),并造册移交区民政局。乡镇民政部门(社保所)负责本乡镇超转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本乡镇超转人员生活和医疗补助费及区民政局审核支付的医疗报销费用的发放;建立超转人员管理工作制度、档案制度和来信来访办理制度;按要求进行信息统计传输,对超转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做好对孤寡老人、病残超转人员的特殊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将超转人员的有关情况反馈区民政局;适时组织开展适合超转人员实际的活动。   七、工作流程   (一)征地超转人员的确定与接收。   市政府征地批复下达后,区国土、民政、劳动保障、有关乡镇政府等单位组成联合工作小组,制定方案,公布相关政策,进行政策宣传与解答;由乡镇指导、协调征地单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根据《安置办法》有关规定确定超转人员数量和人员名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应当自征地公告之日起60内,将确定的超转人员名单,向本村村民公示,并将超转人员名单和超转人员的基本情况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对超转人员名单、生活和医疗补助费接收标准、年数、总金额进行认定,并造册经超转人员本人或赡养人、监护人(无赡养人的)签字确认后接收;超转人员中经认定的孤寡老人应与区民政局签定遗赠扶养协议;征地单位持市政府征地批复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及确定的超转人员名单到区民政局办理移交手续。   (二)超转人员补助经费的征收。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征地单位和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共同确认超转人员补助经费,由区民政局与征地单位签定协议后,向征地单位开具行政事业单位专用缴款书,征地单位通过银行一次性将超转人员补助经费交付区财政局设立的财政专户。   (三)超转人员补助费的发放。   区民政局于每年年底将下一年度超转人员补助经费预算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将预算经费拨付区民政局专户,由区民政局制作补助经费发放表,由乡镇民政部门(社保所)按月发放给超转人员。   (四)超转人员医疗费报销的审核与发放。   区民政局负责按季审核乡镇民政部门(社保所)上报的超转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单据。乡镇民政部门(社保所)按照规定,认真做好初审工作,每季按规定时间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单据审核完毕并出具发放明细表,由乡镇民政部门(社保所)组织发放。同时,区管超转人员不再纳入本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统范围。   八、超转人员的迁移   我区超转人员需在本区内迁移的,须超转人员本人或赡养人(监护人、扶养人)提出申请,由乡镇民政部门(社保所)报区民政局办理变更迁移。   九、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家事法苑TM婚姻家事法律资讯简报_豆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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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苑TM婚姻家事法律资讯简报
《“家事法苑”TM婚姻家事法律资讯简报》于日创办,“家事法苑”律师团队编辑,尝试搭建与律师同行、学者、法官、媒体、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组织进行业务研讨、正当交往、信息共享的桥梁与平台,共同促进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每月1-2期,无偿赠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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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总第14期
编辑时间:
致谢:“家事法苑”团队的实习生、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
究生董玫瑰同学协助完成本期简报的汇总、编辑工作!
“家事法苑”法学院法科生婚姻家事法实习项目启事
杨晓林律师自2006年起,自办“家事法苑”法科生家事法实习项目,已先后接受来自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工商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厦门大学、黑龙江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东北师范大学等高校近150名(截止2013年9月)学生、年轻律师及法官的实习见习。
实习对象:高校法学院在读对婚姻法有兴
研究生、大三或大四本科学生。实习时间:每期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两个月(每周最少需3天到所)。实习目的:以婚姻家庭法为例,培养学生对婚姻家庭法的兴趣,初步掌握办理婚姻家庭民事案件的基本技能,初步实现法律人思维方式的转变;北京传统诉讼业务律师艰辛工作状况的真实体验。实习期间,团队负责提供办公场所及电脑,提供每天一顿工作午餐,无任何工资报酬,日常交通费用自理,唯一承诺的是,言传身教,师徒传承,做好传帮带工作。(详见实习方案及实习协议)。
由于“家事法苑”团队于2013年7月新加盟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该所系由原来的北京天驰律师事务所和北京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合并,目前尚未入住统一大型办公场地。
受办公条件所限,现阶段每月只能接待一名实习生,有实习意愿的老师、同学需至少提前一个月预约。
联系人:“家事法苑”团队总管 段凤丽律师
电话:,010―991188转,邮箱:
欢迎加入“家事法苑”家事法主题QQ群(群号:)
“家事法苑”家事法主题群(群号:),由“家事法苑”律师团队于2011年8月建立,群主是杨晓林律师,段凤丽律师、刘强助理担任管理员,现在已有成员近1800人。
真诚欢迎对婚姻家事继承法律感兴趣的朋友,律师、法官、检察官、学者、公证员、法学院学生、媒体、妇联等政府公务人员、法务工作者及其他法律从业朋友加入,即时分享最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制信息动态,共建特定专业法律领域内业务探讨、正当正常交流的和谐平台。
情况下,每晚10:30―11:00(由于我们律师工作量不均衡,个别天数不能保障),群内发送、上传“家事法苑”晚报(个别时候是早晨发“早报”),本群每天收集、发布的信息,月底汇总编辑起来就是每月的“家事法苑”婚姻家事法律资讯简报(下载:/download.aspx)!
1、本群实名交流,申请加入者必须承诺:实名申请,城市+单位名称+姓名;群内署名方式:城市+单位简称+姓名。
1)律师,示例:"北京振邦江华"(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江华律师),群名片仅限7个字,有部分律所名称三个字以上的,可以标注“地名+姓名+律师”,如“广州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李修蛟律师);
2)高校学者、同学:“西南政法苏海花”、“重庆西政苏海花”或“西政―苏海花”!
3)法官、检察官原则上也应实名交流,但个别法官、检察官确有顾虑、经申请可使用网名,但必须标明职业,“法院”或“法官”以示区分身份、便于群友识别,如“湖北王礼仁法官”、“贵州杨孝元法官”、“法官一站德胜门”!
4)公证员应尽可能表明身份,如“杭州公证阮啸”(杭州钱塘公证处阮啸)、“长安公证李嘉健”(北京长安公证处李嘉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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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魅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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