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遗嘱公证处库具有公证效率吗

长宁公证之窗
中华遗嘱库首次推出《遗嘱证》
信息来源:
&&&&&&&&中华遗嘱库首次推出《遗嘱证》,具有14项高级防伪技术&&&
中华遗嘱库自今年3月在京启动以来,登记火爆异常,几个月中已为1.2万名老人办理预约免费登记,有些老人甚至因打不进电话,到12345市长热线投诉。记者获悉,为解决这一问题,今天起,中华遗嘱库服务升级,60岁以上的老人,只要拨打“(010)96156社区服务热线”,就可以免费办理遗嘱预约登记。&&&
另外,中华遗嘱库在我国首次推出《遗嘱证》服务制度,以便更好地让去世老人的后人找到遗嘱之所在。凡成功办理了遗嘱登记的60岁以上老人,均可免费领取《遗嘱证》。据了解,《遗嘱证》采用了14项高级防伪技术,伪造者将面临最高7年的有期徒刑。&&&
接入96156后预约能力大增&&&
今年3月21日,由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和北京阳光老年健康基金会联合发起的我国首个关注遗嘱的公益项目“幸福留言(中华遗嘱库)”在北京启动,位于北京西交民巷73号的第一个登记中心当天挂牌运行,60岁以上的老人可享受免费办理遗嘱登记、遗嘱保管和遗嘱传递的服务。&&&
对遗嘱原件进行电子扫描,对登记人的指纹进行电子采集,全程影像录制和现场拍照,还有见证人的见证……这样形成的证据在法庭上几乎无懈可击。中华遗嘱库管委会负责人陈凯介绍,中华遗嘱库启动以来,受到老年人的热烈欢迎,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截至目前,已有1.2万余名老人进行了预约登记,预约电话天天处于热线状态,很多打不通电话的老人亲自前来排队办理登记。&&&
据了解,96156社区服务热线是2002年北京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也是北京市96156社区服务平台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具有公益性和便民利民性特点的现代化呼叫系统。热线设有市呼叫中心和街道座席席位近500个,日接听能力可达到万余个。&&&
“中华遗嘱库接入96156社区服务平台后,针对老年人的公益免费服务不变,即60岁以上的老年人依旧享受免费办理遗嘱登记、遗嘱保管和遗嘱传递的服务。”陈凯说,为缓解遗嘱预约难、方便老人办理预约登记,北京市社区服务中心将中华遗嘱库的预约电话接入了“北京市96156社区服务平台”,只要拨打(010)96156电话,就可以预约遗嘱登记。&&&
一张《遗嘱证》解决不少难题&&&
中华遗嘱库启动以来,工作人员发现,很多老人在办理遗嘱登记时有意避开子女。陈凯说:“老人的心情可以理解,但这样做,很可能让子女不知道老人生前曾经订立过遗嘱,也就难以按照老人的愿望进行遗产分配与继承。”&&&
现实中,很多老人把订立遗嘱作为自己的隐私,因此在订立遗嘱后通常不愿告知家人,一旦老人身故,寻找遗嘱的下落就成了家人不小的难题。&&&
为此,昨天,中华遗嘱库发布了一项新的服务内容,凡在中华遗嘱库成功办理了遗嘱登记者,均可领取到一个采用高级防伪技术制成的《遗嘱证》。&&&
记者看到,《遗嘱证》外观与护照大小相仿,页面设置也和护照非常相似,封二的位置是立遗嘱人的照片和登记信息,另一页贴着《遗嘱证》专用邮票,空白页用来记载遗嘱的变更信息,立了几次遗嘱一目了然。&&&
对此,陈凯解释说:“修改遗嘱是当事人的权利。在国外,人们很少一生只立一次遗嘱,随着子女人数、婚姻状况、财产情况、家庭关系和人生观点的变化,修改遗嘱是很自然的事情,因为遗嘱也是一种人生记录。”&&&
律师建议:老人可将《遗嘱证》与户口本、房产证等重要证件放在一起,一旦身故便于家人发现。《遗嘱证》可以证明老人生前立过遗嘱,但家人想了解遗嘱内容,还要看是否属于老人指定的查询人。&&&
伪造《遗嘱证》最高获刑7年&&&
据了解,在中华遗嘱库办理了遗嘱登记后,工作人员将发给一份《领证通知》,60岁以上的老人凭此可到中华遗嘱库免费领取《遗嘱证》。&&&
北京市社区服务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将考虑在交通便利的地点设立中华遗嘱库《遗嘱证》发放服务窗口,方便老人领取《遗嘱证》。&&&
陈凯说,中华遗嘱库采取了极其严格的保密措施,保护老人订立遗嘱的隐私,老人在订立遗嘱时,可以指定查询人或提取人;也可以设置查询或提取遗嘱的时间节点和条件要求,只有满足全部条件的人方可查询或提取遗嘱。“对于多子女的家庭来说,《遗嘱证》还起到了相互监督的作用。”&&&
据了解,《遗嘱证》采用了数码水印、电脑条码、专色底纹印刷等14项防伪技术。“特别是中国邮政为《遗嘱证》发行了专用邮票,每一张《遗嘱证》上都贴有专用邮票。因此,也将《遗嘱证》的防伪上升到了法律层面。伪造者,将按伪造有价票证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陈凯说。&&&
全国老龄办副主任、中华遗嘱库指导顾问阎青春表示,《遗嘱证》的推出是我国第一次给订立遗嘱者发证,不但体现了遗嘱的严肃性,而且传递了和谐传承的正能量,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的示范意义。&&&&&&&&&&&&&&&中华遗嘱库引关注 七成昆明老人不立遗嘱_商务资讯_财富云南_新浪七彩云南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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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遗嘱库引关注 七成昆明老人不立遗嘱(3)
  分析称
  立遗嘱人群年轻化
  记者了解到,立遗嘱现象的另一变化,是近年来中青年立遗嘱现象增多。
  王晓丽分析:立遗嘱人群年轻化,一方面是法律意识的提高,另一方面也说明在竞争激烈的社会,人们缺乏安全感。记者走访获悉,目前立遗嘱的年轻族群特征明显:高收入但身体健康欠佳者,从事高风险、高强度职业者,出差频繁,压力过大的商人、公安等。
  45岁的姚先生因工作需要经常出差,常年奔波在云南的盘山公路间,2004年,他亲眼目睹了楚大高速路上的一起惨烈车祸,如果是自己遭遇不幸,怎么办?姚先生在感慨生命之无常之余,不由得想起家中妻小、老人,因此心中多了一个打算――提前制订法律遗嘱公证。
  现在他已经换了工作,但是对当年所做选择并不后悔,“立遗嘱就像买保险一样,给了亲人保障。”
  最核心
  遗嘱公证热跟着房价走
  “几乎每一次遗嘱公证热,都伴随着房价的上涨,或是房地产政策比较大的调控。”周文曙介绍,在财产中不动产是最具分量的,富裕起来的市民不动产增多了,必然要考虑身后的财产分配,高价的房产成了分配的焦点。
  “老人立遗嘱最关心房子的归属,如何在房产分配过程中不产生纠纷,又符合自己的意愿,成为老人咨询最多的问题。把房子都卖掉对老人来说是大工程,直接分配房产比较现实。” 昆明市第二公证处负责人胡先生透露。
  “最值钱的就是房子,但是立遗嘱的公证费要按房地产评估价的2%,太贵了。”董有成老两口最大的恒产就是新闻里小区的两套房子,家中有3个女儿,大女儿在昆明对老人照顾颇多,其余两个女儿都因工作或婚姻离开了昆明,只有过年时才会回到昆明。因此,老两口打算把其中较大的一套房子留给大女儿,另一套房子由另外两个女儿平分。
  但最终那一份正式遗嘱还是没能制订,止步的原因是,费用太高,程序太复杂。老两口曾经咨询过律师,按照房产价格的2%收费。两套房子收费至少5万元,最终遗嘱大事一拖再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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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遗嘱库首批免费登记遗嘱生效(2)
作者:mxf1
发表时间: 13:58
来源:新华网
  遗嘱形式有5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
  怎样选择适合的遗嘱形式?
  根据个人身体情况采取合适的遗嘱形式,推荐采用自书遗嘱附加见证人的形式,比较适合能够自己书写的遗嘱。
  如果无法书写,推荐使用录音遗嘱加见证人加遗嘱底稿的形式。
  代书遗嘱最复杂,最容易导致无效,因此不推荐。
  什么样的遗嘱会导致无效?
  违反法律规定的遗嘱是无效的。法律对遗嘱的规定比较&死板&,一些情况可能会导致遗嘱被认定无效。例如,打印遗嘱很可能被认定无效。
  如果见证人与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也可能被认定无效;遗嘱没有签名或者签署日期等,也可能导致无效。
  立遗嘱一定要公证吗?
  立遗嘱不一定要公证。如果公证的话,手续会相对繁琐,没有房产证的房子无法办理公证遗嘱。而且公证的遗嘱将来修改起来也不是很便捷。
  如果有多份遗嘱,哪份有效?
  遗嘱在立遗嘱人死亡时生效。
  如有多份遗嘱同时存在,首先要看是否有公证遗嘱,以公证遗嘱为准。如果没有公证遗嘱,则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如果有多份公证遗嘱,则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如果遗嘱之间没有冲突,则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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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从“中华遗嘱库”的启动看我国继承法修改
来源:中国法学网
作者:幸颜静
   据新华网日报道,我国首个关注遗嘱的公益项目“幸福留言-中华遗嘱库”在北京启动。该项目由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和北京阳光老年健康基金会联合发起,将为60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免费办理遗嘱的登记、保管和传递服务,以协助老年人处理好家庭问题,建设和谐家庭。其位于北京西交民巷73号的第一个登记中心当天挂牌运行。该中心22日挂牌,不到3天,该登记中心目前已经为近40位老人提供了整套遗嘱登记服务,并已有近600位老人进行了预约登记。对于其他想办理遗嘱登记的老人,现在只能预约到今年6月份了。
  中华遗嘱库项目的启动和火爆,实际上反映了现代社会对秘密遗嘱制度的需求。然而,不是由正式的国家机构而是由民间公益组织来完成这一职能存在较多的法律问题。
  首先,中华遗嘱库是个公益项目,因此其性质仅为民间公益机构,目前发起方也不允许它挣钱赢利,因此对老年人的各项服务全免费。然而,在现在的生活条件下,以60岁左右的老年人为例,自立遗嘱时起至遗嘱生效时止,大多还有20年左右的时间,那么,长期保管大量遗嘱所需要的经费从何而来? 同时,按照报道,其还要对老年人进行指导、对遗嘱进行形式审查、免费提供特殊书写纸,这些工作和项目所需要花费的经费又从何而来?如何保证这一民间公益机构的长期存续?尽管在“高端人群逐渐出现关于遗嘱的深度服务需求后,发起方有可能成立一个新的机构来提供盈利性的服务,并以此支持公益项目的扩展”,但仅是一个粗略的设想,是否允许这种新的盈利模式存在,也还是个未知数。
  其次,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与公证机关相比,中华遗嘱库保管的遗嘱尽管也需要经过形式审查,但仍然属于普通自书遗嘱,并不具有优先效力。很容易被遗嘱人其后的自书遗嘱甚至是符合条件的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所更改。
  在具体实施中,也存在亟需解决的问题。比如老年人订立遗嘱很多都是瞒着继承人,那么,继承人如何知道有这么一份遗嘱?在老年人死亡后,中华遗嘱库如何及时得知这一信息并通知继承人?由于要对遗嘱进行形式审查,因此遗嘱内容必然为中华遗嘱库所知,如何防止遗嘱库的泄密问题?继承人对遗嘱库提供的遗嘱有争议又如何处理?在遗嘱保管实施过程中的出现的问题,需要事先预料各种可能的情况,从而作出设计。
  在我国,遗嘱库的出现无疑是一种新生事物,然而在世界其他国家,帮助立遗嘱人保管遗嘱并对其内容进行保密,并不是一种新的制度设计,而是法律的固有规定。同时,这种设计更完善、更有制度保障并更具可操作性。这就是各国法上的秘密遗嘱制度。
  秘密遗嘱也称密封遗嘱,指遗嘱人将所立的书面遗嘱按一定程序密封并交相应的机构保管,待立遗嘱人死亡后,再由相应的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打开遗嘱的一种遗嘱形式。关于秘密遗嘱的规定古已有之,如古罗马《国法大全》中即有多处提及秘密遗嘱。秘密遗嘱在当今世界各主要国家也几乎都有规定,在我国,中华民国民法也有密封遗嘱的规定。
  秘密遗嘱的内容对除立遗嘱人外的任何人都是保密的,但其订立仍需要满足一定的主体和形式要件。遗嘱行为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其生效也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遗嘱有效的主体条件为:1、立遗嘱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意思表示真实。秘密遗嘱作为一种特殊的遗嘱,自然也须具有上述遗嘱的主要特征。又由于秘密遗嘱在内容上无法为遗嘱订立人以外的人所知晓,因此,为确保遗嘱在立遗嘱人死亡后能得到有效执行,避免更多争议的产生,很多国家的法律对秘密遗嘱订立人的资格还规定了更严格的要求。如《德国民法典》就规定,被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或者根据被继承人的陈述或者公证人的确信,被继承人不能阅读书写的文字的,不能订立秘密遗嘱。《意大利民法典》规定,不会或者不能阅读的人不得制作秘密遗嘱,如果仅仅是不能书写的人,可以由他人代书秘密遗嘱。
  由于秘密遗嘱的内容是保密的,因此,各国对其内容并没有作出要求上的规定,秘密遗嘱是否确定有效,或者在多大范围上有效,只能等待秘密遗嘱开启,遗嘱内容公开之后才可得知。
  关于秘密遗嘱的作成形式,各国均规定为书面形式。秘密遗嘱必须是书面遗嘱。此点并不难理解。非书面形式的遗嘱无法密封,至少在各国法律相关规定订立时是这样。当然,由于社会的发展,口头遗嘱也可以被记录和固定。但至少到目前为止,可以用固定载体(如光盘)记载下来的其他形式的遗嘱是否可以成为秘密遗嘱,各国立法均无明确规定。
  秘密遗嘱的密封和交付需要公证员的全程参与。此点很好理解。因为如果没有公证员的参与,由立遗嘱人自行保管哪怕是密封好的自书遗嘱,也没有就此问题进行规定的必要,因为此种规定无法被执行和监督执行。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秘密遗嘱装在封口的信封内,在有两名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交付公证员,见证人应在信封上签字。经见证人签字的信封然后当着见证人的面由公证员装入另一信封,公证员在该另一信封上背书,说明向公证员交付秘密遗嘱的立遗嘱人的情况、接受遗嘱的地点和日期,与每位见证人身份证件一致的见证人的姓、名、父称和住所地。公证员从立遗嘱人那里接受装有遗嘱的信封时,必须向立遗嘱人解释相关法规的内容,并将此事项在第二个信封上进行相应的背书,还应向立遗嘱人发给证明接受秘密遗嘱的文件。《意大利民法典》还专门详细规定了制作秘密遗嘱的程序。其他各国法律对此均有详细规定。
  关于密封遗嘱的保管,各国法律规定并不一致。多数规定为接受秘密遗嘱的公证机构保管,也有规定为初级法院保管的。由有公信力的机构保管遗嘱是确保秘密遗嘱安全性的重要条件之一。由于秘密遗嘱的内容并未公开,因此,如果其因保管不善遭人毁坏或者篡改,将很难被发现,即使被发现,也很难证明遗嘱的实际内容。秘密遗嘱的功能将丧失殆尽。因此,由具有公信力的专门机构对秘密遗嘱进行保管是必要的。
  遗嘱的开启一般规定由遗嘱的保管机构在得知立遗嘱人死亡后,在满足一系列程序要件的条件下开启。为使秘密遗嘱得以实现,遗嘱的开启必须设定严格的条件。古罗马《国法大全》就已经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德国民法典》规定,遗产法院一知悉被继承人死亡,即必须为开启在其保管之下的遗嘱确定期日。在可行的限度内,应该传唤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该期日前来。必须在该期日开启遗嘱,向利害关系人宣读遗嘱,并根据请求向利害关系人出示遗嘱。在出示的情况下,可以不宣读。另外,没有一个利害关系人在该期日前来的,也不宣读。必须就遗嘱的开启做成记录,遗嘱被加封的,必须在记录中确认加封是否完好。等等。
  因此,我国现行法上并没有秘密遗嘱的规定。那么,在我国继承法中能否引入世界各国均有规定的秘密遗嘱制度呢?我国继承法的修改已经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在此次继承法修改中,是否需要增加密封遗嘱、电子数据遗嘱的问题也被提及。但大部分学者对修改后的继承法是否应引入秘密遗嘱是持否定态度的。如“王利明建议稿”就反对在继承法中规定秘密遗嘱。其草案附理由中所述,秘密遗嘱的方式“与我国国情不符”,因在秘密遗嘱中公证员只作形式公证,不作实质公证;而我国对公证员公证的遗嘱要求的是实质性公证。
  笔者认为,秘密遗嘱在我国现有国情下,有其适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中华遗嘱库项目的启动和火爆就已经说明了这一点。在继承法中增加设立秘密遗嘱制度,增加现有公证机关保管遗嘱的职能,并适当借鉴各国立法,完善秘密遗嘱的作成、密封、保管、开启等程序,当可解决当前社会对于遗嘱保密的需求和中华遗嘱库存在的各种问题。而中华遗嘱库已经和正在作出的努力也可资借鉴。如采用专业的登记流程软件,借助指纹扫描、现场影像、电子扫描、文件存档和密封保管等方式对遗嘱进行严格保管,必要时还可以附加律师见证,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组织多名法律专家起草免费遗嘱范本,涵盖了遗产安排中的绝大部分内容,可以基本满足订立遗嘱的需要。专门从国外进口不但保存时间长,而且还可以防止虫蛀和避免人体汗液的侵蚀的特种用纸,提供给登记人使用等。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师)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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