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也可单处罚金缓刑一年是什么意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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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果判处罚金 会判实刑么?
08年我一个同事在上班期间检到信用卡一张 由于没有密码&&我那同事和我就分别透支4000几和9600&&后来案发了 我与她同事进了看守所 后来找人交了6万多 取保候审&&现在那人没事反而我成主犯 要定我罪&&还要叫我叫18000的罚金&&请问现在我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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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P]【江苏-南京】已帮助 <font color='#fe 人电话:好评指数407 &你们的行为已经涉嫌盗窃,并处罚金是在法院判决时的经济罚,你如果交纳罚金会减轻你的刑事处罚.
好评指数436【江苏-南京】已帮助 16人
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的起点数额是5000元。因此你朋友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可能按照诈骗罪来追究责任。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诈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这里的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诈骗5万元以上者。至于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伪造后又使用的;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屡教不改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公私财物的巨大损失的;因其行为造成恶劣的影响的;等等。&&&&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以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20万元。至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以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为常业的;属于累犯、惯犯或多次作案的;具有多个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或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利用诈骗财物进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因其行为造成特别恶劣的影响的;等等。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好评指数1726【江苏-南京】已帮助 1782人
坦白自己的所有行为,争取宽大处理。
【北京-朝阳区】已帮助 458人
公安以什么罪名拘捕你的?建议聘请律师辩护维权。
【广东-深圳】已帮助 5人
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定信用卡诈骗罪。据你所说情况,一是你已取保候审,判缓刑可能性大;二是,交罚金判缓刑的可能性,须在事先与法院沟通,也就是说,交了罚金不是一定能判缓刑的。
【江苏-苏州】已帮助 135人
那你就要问问是不是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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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人熊某是某公司的货运司机,利用职务便利将所在公司的货物卖掉并占为已有,犯罪数额达人民币29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找到我,委托我为其老公的辩护人,希望让自己的老公早点出来。我理解家属的心情,没有承诺一定实现家属预期目的,但承诺一定努力去辩护,争取实现家属预期目标。本案犯罪事实清楚,我作为辩护律师要找对辩护方向,重点是找到被告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各种情节,在我的努力下,被告人及其家属如愿以偿。
【基本案情】
肖某和熊某系深圳市宝安区某生物公司的员工,肖某为物流部仓管员,熊某为物流部长途运输司机。2011年5月起,肖某、熊某结伙利用各自职务之便利数十次以虚开发货单的方式侵占该公司货物,
二人共同侵占公司财物价值人民币296430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辩护意见(摘要)】
1、被告人熊某法定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犯罪情节:(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虽然公安机关、公诉机关没有认可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但是本辩护人认为熊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没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前,已经和单位领导约好第二天早晨去单位办公室坦白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公司的处罚。被告到公司后,公安机关将其带到派出所,并在派出所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定自首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人熊某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家属代其向被害单位赔偿了经济损失,被害单位认为,熊某在单位一贯表现很好,多次得到公司领导的表扬,由于家里经济困难一时糊涂才走上犯罪道路,为此被害单位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2、被告人酌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
(1)认罪态度好。(2)有悔罪表现。(3)被告的弟弟患癌症,需要被告人提供经济上的帮助。
3、综合以上意见,建议合议庭对本案的被告人熊某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
被告人熊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单位谅解。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熊某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567号
判决如下:
判决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缓刑三年。
被告人欧某抱着侥幸的可以逃避法律制裁的心理支配下,诈骗公司财物。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并找到我为其辩护,其目的是要求法院判决其缓刑,不想坐牢。我通过会见欧某、详细的阅卷,认为可以为被告人欧某争取缓刑(但不承诺),最终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基本案情】
2010年初以来,宇风公司与柳鑫公司之间存在铝卷分条加工生产往来,被告人欧某被柳鑫公司委派到宇风公司负责加工产品的品质监督员。2011年初,欧某得知柳鑫公司调运到宇风公司代加工的一个铝卷存放情况后,便产生了趁机骗走该铝卷的想法。
5月5日下午,
被告人欧某与颜某商议一起骗取宇风公司内库存的柳鑫公司待加工的铝卷。而后,颜某在西乡街道雇佣了韦某驾驶的货车,颜某带该货车进入宇风公司厂区找到仓管员郑某,颜某冒充是柳鑫公司的提货员,而后将柳鑫公司早前运来未加工的铝卷一卷运出厂,并伙同在外等候的欧某将该铝卷卖到西乡九围大窝口废品收购站,得款人民币28500元。2010年6月7日,欧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辩护意见(摘要)】
1、被告人欧某的犯罪行为属在侥幸心理支配下的犯罪行为。单位的库存货,长期不用,欧某自认为公司忘记了,结果是公司没有忘记。2、公司报案后,被告人欧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3、有立功表现。被告人欧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另外一名被告人韦某。4、认罪态度好。5、有悔罪表现。6、其家属代其积极退赃,并赔偿被害单位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害单位谅解其行为,请求对其从宽处罚。7、被告人欧某和妻子刚生一个小孩,小孩需要父亲的照顾。综上,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欧某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
被告人欧某构成诈骗罪,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并有立功表现。本案适用缓刑后,被告人不致危害社会,为此,决定对被告人欧某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4571号
被告人欧某犯有诈骗罪,判决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寻衅滋事罪量刑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情况在3到4年之间量刑。本案被告人徐某因生活琐事和同住的曾某发生争执,随后便逞强好胜,拿曾某的财物。被告人徐某的家属找到我,要求为被告人徐某辩护,要求争取徐某从轻处罚。最后法院决定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2009年8月9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与王某(已另案判决)来到卢某位于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四村某电机厂后面的336出租房的住处拿行李时,遇到与卢某同住的曾某,便叫曾某退还房租190元。曾某不同意,被告人徐某便持啤酒瓶殴打曾某(轻微伤),拿走现金人民币953元。随后,二人见曾某手中戴有一枚戒指,便威胁其将戒指取下,否则将其手指剁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辩护意见(摘要)】
1、被告人徐某因为生活中的琐事,逞强好胜而造成犯罪的后果。
2、被告人徐某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伤害后果。
3、被告人徐某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4、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表示谅解,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5、被告人徐某没有犯罪记录,属于偶犯。
6、被告人徐某有悔罪表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
综上,本辩护请求法庭给被告人徐某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
被告人徐某构成了寻衅滋事罪,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悔罪表现。而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徐某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564号
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本案被告人彭某因为朋友之间的纠纷而参与斗殴。被告人的父母找到我为其儿子进行辩护。父母疼爱儿子的心情,希望自己的儿子早日出狱,作为律师,我是理解作为父母的心情的。
致人重伤的案件,最低量刑都在三年以上。如果案件要适用缓刑,按我国法律规定,量刑在三年以下的才可能判处缓刑。作为辩护律师有困难也要从法律上找到可以在三年以下量刑的理由和可以判处缓刑的情节。我没有承诺一定能办到,但结果是被告人及其家属期望的。有的人可能想,我是不是收了很多律师费?我告诉大家,仅收取了合理的辩护费,没有其它费用。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1日晚上10时许,被害人胡某与朋友李某来到宝安区新安街道28区工厂门口,等待胡某的表妹。不久胡某的表妹与其男友即被告人彭某,及廖某和邓某来到工业区门口。后李某与邓某因琐事发生口角,李某先动手殴打邓某,被告人彭某见状欲帮忙殴打李某,被胡某阻拦,彭某与胡某互殴。期间彭某持刀捅伤被害人腹部,经鉴定为重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或者。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辩护意见书(摘要)】
一、被告人彭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属于防卫过当。
首先,本案要区分正义一方和非正义一方。
分析本案:
1、廖某和邓某正处于男女朋友关系。李某也喜欢廖某。
2、李某来到廖某居住的宿舍楼下,看见廖某和男朋友邓某出现在面前,便上前和邓某争吵。随后李某便挥拳打邓某,第一拳邓某没有还手,第二拳再打过来,邓某才开始反抗。
这里有一个公认的社会道德和法律的问题:恋爱自由,任何人(包括父母在内)都无权干涉。李某有权追求廖某,但无权干涉廖某的恋爱自由。当然李某有喜欢任何人的权利,但是行为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底线是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正当权利。李某不但干涉了廖某的恋爱自由,而且非法使用暴力蓄意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
显而易见,李某这一方是非正义,而邓某这一方是正义的。
其次,本案的受害人胡某帮助李某的行为也属于非正义一方;本案被告人彭某帮助邓某的行为也应属于正义一方。被告人彭某的帮助行为的主观目的是避免邓某遭受更大的不法伤害,而不是蓄意伤害他人生命健康,这一点是很明显的。因为被告人与被害人无冤无仇,且被害人是被告人女朋友的表哥,但彭某在帮助邓某的同时又遭到胡某的攻击,彭某由为避免邓某进一步受到伤害同时,被迫转向对胡某实施的防卫行为。
法律是维护和保护正义一方的权利的。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正当防卫正体现了这一法律精神。但被告人造成被害人重伤,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属于刑法中的防卫过当,按照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属于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的出生证显示出生日期为XXXXX。彭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按照法律规定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彭某属于初犯,认罪态度很好,应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的家属代被告人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
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
被告人是初犯,认罪态度好,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被告人彭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并且作案时不满18周岁,故本院对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5407号
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 &&陈某系某公司的保安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和公司的其它员工发生打斗,被公案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陈某家属找到我,请求为陈某辩护。我到宝安区看守所会见了陈某,认真听取陈某对案件事实的陈述,经过仔细分析后,发现被害人本身存在着重大过错。为此我努力争取对陈某宽大处理,并成功辩护,法院判决陈某缓刑。
【基本案情】
陈某系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西部工业区某厂保安员。2011
年8月13日,梁某因穿拖鞋进厂,陈某不让梁某穿拖鞋上班,与梁某在厂门口发生纠纷。同年8月15日20时许,梁某和另外两名同事在厂门口附近找到陈某。梁某上前将陈某的电动车踹倒。后双方发生冲突,陈某持工具将梁某的左臂、左膝及林某的头皮、背部、右手腕砍伤。梁某报警,民警将陈某抓获归案。经鉴定,梁某所受的伤属轻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或者。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辩护意见:(摘要)】
本案被告人陈某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陈某认罪态度好。无论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机关起诉阶段,还是今天法庭审理阶段,陈某均能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2、陈某具有悔罪表现。3、陈某家属代其向被害人积极赔偿了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书。4、陈某主观恶性较小,被害人有重大过错。陈某并非主动伤害他人,是被害人主动挑衅引起的。被害人有三人,而被告人只有一人,在情急之下,为了保护自己不受侵害而伤害的他人的,其主观恶性较小。5、被告人是在履行保安职务的过程中引起的纠纷,并非因私人恩怨。被告人所在的单位也负有处理纠纷不及时的责任。6、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赔偿,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同时受害人书面请求检察机关和法院对陈某从轻处罚并处以缓刑。鉴于本案为轻伤害案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同时陈某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和酌定从轻情节,法庭应考虑对其适用缓刑。为此本辩护人恳请法庭在量刑时,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判决陈某为缓刑。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此外,被告人陈某的家属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相关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在量刑上作一定考虑。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以及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宣告缓刑。
【判决结果】
(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5133号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通俗的讲,就是犯罪人判刑后,不在监狱里服刑,而是在社会上服刑,本人和家人、朋友仍然在一起生活工作的一种制度。本案的被告人李某,涉世不深,盗窃了朋友家一台电脑。李某委托我为其辩护。我针对李某的犯罪特点,成功辩护,法院判处李某为缓刑,让李某尽早的回到了社会。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12日,被告人李某经朋友介绍到被害人肖某家中借宿。2011年7月17日下午,李某收拾行李准备离开时,盗走肖某放在书房桌上的一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00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辩护意见(摘要)】
1、被告人李某在上大学时,所学专业是计算机专业,因家里没有钱,买不起电脑,心理一直希望有一台电脑用供自己使用。由于特别喜欢电脑,进而萌生了拿别人的电脑玩的主观故意,其主观恶性明显的不大。
2、本案的犯罪数额较小。
3、本案发生后,被告人能主动退回赃物。
4、被告人李某平时在学校表现很好,为人诚实,没有违法犯罪前科,属于偶犯。
5、被告人李某犯罪后,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很好。
6、被告人李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并且有悔罪表现,保证以后再也不做违法乱纪的事,一定好好做人。
综上所述,被告刚从学校毕业,涉世不深,且因为喜欢电脑而拿了朋友的电脑,犯罪后能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望法官看在李某是初犯的情况,给予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是初犯,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大,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4158号
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其本身不是严重的社会犯罪,被告人归案后主动承认犯罪,争取宽大处理是明智之举。本案被告人莫某犯罪情节不重,作为辩护人就应做罪轻辩护,争取缓刑。我作为莫某的辩护人,在和莫某沟通的基础上做了缓刑辩护,也圆了莫某早日回归社会的愿望。
【基本案情】
2010年5月起,被告人莫某在宝安区观澜街道横坑路某号某楼
经营一家电脑小店,顾客来购买电脑时,为顾客从网上下载淫秽影片,并从中牟取利益。2010年11月4日3时许,民警在清查中将被告人抓获归案,当场缴获电脑一部。涉案电脑内162部影片为淫秽物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辩护意见:(摘要)】
1、被告人莫某属于首犯。莫某自从学生时代进入社会,为人正直,善良,和邻里关系和睦,从没有做过违法犯罪的事。2、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3、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莫某是应顾客的要求,下载复制淫秽物品供顾客使用,主观上没有积极的传播的意思。而且获利很少,下载一部影片收取2元。4、本案适用缓刑,莫某不会再危害社会。
【法院认为】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莫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判决结果】
(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636号
判决如下:
被告人莫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缴获的用于传播淫秽物品的电脑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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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12时01分
&&&&缓刑是我国的一项刑罚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这种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于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权具有积极的意义。为了规范缓刑适用的行为省高院对缓刑适用工作进行调研,根据通知精神,以下是民和县人民法院适用缓刑的基本情况:
&&&&一、缓刑适用基本情况
&&&&从2006年到2008年,民和县人民法院共判处缓刑194人,其中2006年判处缓刑55人(故意伤害21人、交通肇事16人、抢劫7人、盗窃6人、过失致人死亡、贪污、窝藏赃物、故意毁坏财物、破坏电力设备各1人),缓刑适用率为51.4%;2007年判处缓刑69人(故意伤害25人、交通肇事15人、抢劫3人、盗窃10人、诈骗4人、收购赃物4人、贪污、非法储存枪支、重婚、妨害公务、转移赃物各1人),缓刑适用率为42.86%;2008年判处缓刑67人(故意伤害23人、交通肇事16人、贪污2人、盗窃9人、诈骗2人、受贿2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2人、盗伐林木2人、聚众斗殴3人、非法持有枪支、过失致人死亡、抢劫、使用假币、强奸、强制猥亵妇女各1人),缓刑适用率为55.83%。
&&&&二、适用缓刑的做法
&&&&1、缓刑的适用与强制措施紧密相联,审判前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被告人基本上都被判处缓刑。这三年判处缓刑的194人中159人系审判前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被告人,占了缓刑人数的82%。
&&&&2、缓刑适用与罚金的缴纳、退缴非法所得、赔偿被害人损失相结合,当被告人能够履行时,才会考虑缓刑,否则,一般不适用缓刑。
&&&&3、一贯表现。对于一贯品行良好的初犯、偶犯,如果所犯罪刑较轻危害不大,可适用缓刑,因为他们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易于改造。对于曾经被劳动教养、治安处罚等有前科劣迹的犯罪分子,虽然不构成累犯,考虑到其再犯的可能性较大,一般不适用缓刑。
&&&&4、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多适用缓刑。主要是考虑到了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较容易达到缓刑适用的形式要件。一般来说,他们的主观恶性小于成年人,罪行的危害性也小于成年人,可塑性强,便于矫正。如果将他们同成年人一样严格要求,适用同一缓刑标准,并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改造,由于他们年纪尚轻,心理、智力都还不成熟,短期自由刑的执行,容易使他们在狱中交叉感染,学会新的犯罪技巧。这三年内我院99%的未成年人都适用缓刑。
&&&&5、共同犯罪中,有亲属关系的犯罪分子,可以有选择性的判处缓刑。年我院审理了两起这类案件,一件是一家父子三人盗窃,母亲窝藏赃物,一件是一家父子三人聚众斗殴,这两件案子我们都只判处一个监禁刑,其余的都适用缓刑。因为如果全部都判处监禁刑,那么就一个家庭而言会失去劳动力,他们的老人、孩子将无人照顾,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在具有亲属关系的犯罪分子,符合了缓刑适用的形式要件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且不属于排除要件即不构成累犯,会考虑从夫妻中或者兄弟中择其一判处缓刑。这样能够产生比较好的社会效果。
&&&&三、现行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1、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缺乏具体、科学的标准,法官把握难。根据我国刑法,适用缓刑必须符合三个法定条件:一是缓刑只适用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罪表现,不予关押不致再危害社会;三是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其中第一、三条件很好把握,这是刑法有明确规定的,但犯罪分子确有悔罪表现,不予关押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条件是主观上的推测和判断,是审判人员一种预期的想象,将这种想象作为适用缓刑的一个实质性条件,明显缺乏具体、科学的标准,因为个人理解不同,对被告人在宣告缓刑后的思想和行为变化的主观推断也就不同,以致造成法官难以把握。
&&&&2、监管流于形式,缓刑实际执行难。我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但在实践中,公安机关由于警力有限,难以顾及这项任务。另外,对被告人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怎么配合没有具体的要求,而且法院的判决书也没有送给被告人所在的基层组织,考验期限也没有告知被告人所在的单位和基层组织,这样造成法院管不到,公安机关管不了,基层组织无法管的“三不管”现象。从目前我院判决宣告缓刑的案件看,除了有工作单位的被告人受到一定的监管外,其余无工作单位的被告人基本上没有受到什么约束,与没有被处以刑罚一样自由自在。
&&&&3、县级没有青少年管教机构,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难。根据我国教育、感化与挽救的方针,对主观恶性不强的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应是一个特色,但在我国目前的体制中,县级没有相应的青少年管教机构,而作为农村基层法院,判处的被告人大多是农民,很多青少年的父母外出打工,家中只有年迈的祖父母负责 照看,一些未成年人没上完初中便缀学在家,接触社会后由于抵制力不强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对这些未成年被告人,由于其父母不在身边,祖父母又无力管教,农村基层组织更难以监管,这样的条件下对他们如果适用缓刑,在社会上不受约束,反而会使他们越滑越深,不利于其悔过自新。
&&&&四、存在的争议性问题
&&&&1、取保候审措施成为缓刑的适用的决定因素。
&&&&持肯定观点者认为如果审前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取保候审,说明他们的罪行较轻,同时认罪态度较好,人身危险性较小较小,且一般都是以保证金的方式取保,也有利于进行判决以后退赔或者财产刑的执行工作。所以审理前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一般适用缓刑。
&&&&持否定观点者认为取保候审不能等同于缓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条件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一方面,它的法定适用条件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一种可能性,是审判前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据对案情的了解,对被告人可能判处刑期的一种推断,不具有审判的效力。而缓刑适用要求的法定刑期条件管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一种确然性,是法院在审判后做出的判决。此为刑期条件的不一致。另一方面,缓刑适用的实质要件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取保候审并没有规定需要考察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以及悔罪表现,而这正是缓刑适用的关键因素。如果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做出的取保候审措施来决定缓刑适用结果的不正常现象长期存在下去,容易产生“未审先判”的不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可能会产生一些司法腐败,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一些办案人员认识到了这种关联性,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替被告人争取取保候审的机会,因此引发恶性循环。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取保候审与缓刑本质上没有也不能人为造成他们之间的必然联系,在审判过程中对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依然要等同于在押被告人,按照缓刑适用的条件来衡量,如果他犯罪情节严重或者没有悔罪表现,一定要变更强制措施,对其判决实刑。
&&&&2、监改条件是否应成为犯罪分子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争议较大。
&&&&赞同者认为,把犯罪分子放在社会上改造,在考验期限内,对其考察监督,监管措施落实得如何对缓刑适用有很大的影响。因此需要有相应的监改条件。如前所述,缓刑犯有一个最长为五年的考验期限,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1998年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犯罪案件程序规定》进一步明确由罪犯居住地派出所考察,由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在我国的大中城市已具备一定的监改条件,2003年起,北京、天津等地都开始试点社区矫正工作,都明确地解决了缓刑犯的监改问题。体现出国家对监改条件的重视。所以法官不能只判不管,否则容易导致滥用缓刑和重新犯罪。
&&&&不同的观点是,改造环境是犯罪分子自身以外的因素,与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任何关系,既不反映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也不决定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的大小,将之作为缓刑适用的依据是不公正的,违反了罪责自负的原则。这与现在社会上热议的“同命不同价”有类似之处,犯罪分子没有合适的监改条件不是自己造成的,而是由它的户籍制度、社保制度、经济发展水平等问题决定的。如果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两名犯罪分子犯罪情节都较轻,且均有悔罪表现,只是一个为本地人有良好的改造环境,适用缓刑,另一个是外地人,没有监改条件,就处以监禁刑。这种客观环境造成的差异势必产生量刑的不平衡,不符合公平着正义的法治理念。
&&&&3、不能完成罚金的缴纳、退赔违法所得、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就不适用缓刑。
&&&&对这一缓刑适用的否定条件,支持者认为财产刑的缴纳、退赔违法所得、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是被告人一种悔罪表现形式,我们知道被告人认罪也表现其有悔罪表现,但那只是形式上的认罪,还需要有能够接受法院的处罚或者能够积极补救自己的犯罪行为造成损失的行为,即积极缴纳罚金、退赔违法所得、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从语言和行动上都要体现出对犯罪行为的悔过,否则说明被告人缺乏实质性的悔罪表现,那么就不应适用缓刑。
&&&&反对者认为,如果其他缓刑条件都具备,只缺乏缴纳或者退赔等因素就不适用缓刑是不合适的。每名被告人的家庭情况都不一样,贫富不均,如盗窃案件中的被告人多是农民,他们想交钱却没有能力,而经济犯罪的被告人多数有稳定的工作单位,良好的经济条件,交钱对他们来说比较容易做到。这就造成了有钱人交了钱能判处缓刑,而没钱的人则无法得到缓刑的适用。有“以钱买刑”的嫌疑。
&&&&五、对策及建议
&&&&笔者认为缓刑适用必须首先符合刑法第72条规定的刑期条件,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缓刑,并且不属于刑法第74条规定的情况,不构成累犯。在此基础上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上级法院针对特定主体和某些罪名的缓刑适用出台过一些司法解释和倾向性意见,对我们的实践工作具有法律效力和指导作用,因此我们必须严格遵循。
&&&&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1) 初次犯罪;
&&&&(2)积极退赃或者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
&&&&(3)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2、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其中一项内容是关于对农民被告人依法判处缓刑、管制、免予刑事处罚问题:对农民被告人适用刑罚,既要严格遵循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又要充分考虑到农民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要依靠当地党委做好相关部门的工作,依法适当得多适用非监禁刑罚。对于罪行较轻且认罪态度好,符合宣告缓刑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要努力配合有关部门落实非监禁刑的监管措施,如在城市应加强与适用缓刑的犯罪人原籍的政府和基层组织联系落实帮教措施;在农村应通过基层组织和被告人亲属、家属、好友造好帮教工作等。
&&&&3、2006年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王明达副院长在北京市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所做的报告,关于2007年刑事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中提到要防止不适当扩大适用非监禁刑时,特别就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处理提出了要求。对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犯罪的案件适用缓刑时,要充分考虑犯罪数额、非法占有财物的用途、被告人的认罪及悔罪表现、自首和坦白的具体情况、退赃情况以及被告人所在单位或社区的意见等因素,全面把握,审慎下判。对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贪污、受贿案件一般不宜判处缓刑:
&&&&(1)拒不供认犯罪事实而在案证据确实充分;
&&&&(2)主观上没有悔罪表现或者避重就轻,口头上表示悔罪的,却不如实交代罪行的;
&&&&(3)索贿造成他人生活严重困难或向生活严重困难的人索贿以及贪污国家扶贫、救济款物;
&&&&(4)没有退赃和悔改表现,挥霍赃款后无能力退赔以及因其行为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的损失难以弥补,社会危害大;
&&&&(5)曾因贪污、受贿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罚处罚;
&&&&(6)赃款赃物用于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
&&&&(7)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等。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下发过《对于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了这几类经济犯罪不适用缓刑的情况,但因该文件是在新刑法实施前出台的,有些情况已经不符合社会发展的形势要求,故此我们在办案中可重点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院的指导意见。
&&&&第二种情况,对所有案件在缓刑适用时应普遍考察的因素:
&&&&1、犯罪性质。从罪名上看,如果案件的罪名属于性质严重的,如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等暴力犯罪,此类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大,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较深,一般不考虑适用缓刑。如果是犯罪性质较轻的如盗窃、轻伤害、倒卖车票等罪,可以多适用缓刑。
&&&&2、主观方面。我国刑法区分为故意和过失。对于过失犯罪一般优先适用缓刑,如交通肇事、过失致人死亡等罪。过失犯罪说明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再犯的可能性很低。
&&&&3、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对于被告人有罪供述一直比较稳定的,可视为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如果被告人一直都不认罪,说明其没有悔改表现,不应适用缓刑。如果被告人的供述出现反复,法院审理前认罪,到了审理阶段拒不认罪,也不宜适用缓刑,反之,说明被告人认罪态度逐渐变好,可以考虑缓刑。
&&&&4、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如自首、立功、从犯等情节,法官应作为适用缓刑的考察因素。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本应处以三年以上的刑罚,具有某种法定情节被减轻处罚,最后的宣告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此时还作为缓刑情节考虑吗?有人认为该情节已经在量刑上减低了一个法定幅度,又作为缓刑的考察因素,存在重复使用的问题。笔者认为当这些情节能够反映出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的实质性要件,还是应当考虑的。
&&&&5、一贯表现良好的犯罪分子,可以考虑缓刑的适用,而有前科劣迹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6、共同犯罪中有亲属关系的被告人,择其一适用缓刑的做法,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应该坚持。
&&&&7、案件多发地区。这样的地区社会治安形势不是很好,量刑幅度可以略高于其他地区,同样缓刑的适用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一般可缓可不缓的,不考虑适用缓刑,有利于降低高发地区的犯罪率,是刑事政策的体现。
&&&&8、被告人主动交待的犯罪事实明显多于检察院起诉的事实,此时适用缓刑应慎重。我们经常审理的多人多次货盗案件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被告人被抓获以后向公安机关交待了其参与的十几次甚至几十次的盗窃活动,但往往由于仅有被告人自己的供述,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最后检察院只能就证据确实充分的犯罪事实起诉,所以实际指控的事实往往比被告人交待的事实要少很多。虽然承办法官感觉被告人实际盗窃的次数和犯罪数额应远高于检察院起诉的事实,但欠缺证据,无法形成法律事实。若此时根据法律事实审理的结果,被告人符合缓刑条件。但考虑到最终认定的法律事实明显少于被告人自己交待的犯罪事实,应慎用缓刑。
&&&&第三种情况,对办案实践中争议问题的处理:
&&&&1、罚金的缴纳、退缴非法所得、赔偿被害人损失。应区别对待。对不能退缴违法所得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的,不宜适用缓刑。退缴违法所得和赔偿被害人损失涉及到因给失主造成物质损失或者使被害人受到身体伤害而需要补偿,如果被告人不履行应负的退赔责任,说明其没有减小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无法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因此无论其是否有能力履行,都不宜考虑适用缓刑。罚金是一种财产刑,需要被告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钱,财产刑能否执行,并不涉及被害一方。如果被告人有能力缴纳但不履行,说明其没有真心的悔罪表现,一般不适用缓刑,如果被告人想缴纳罚金,但经查确实因为家中困难,无力履行,可视为其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
&&&&2、对于审判前取保候审犯罪分子适用缓刑要慎重,决不能将取保候审与缓刑画等号,应从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方面严格审查,符合条件,不至再危害社会的可以适用缓刑,否则不能适用缓刑。
&&&&3、监改条件问题。笔者认为缺乏监改条件不应成为缓刑适用的否定条件,即不具备监改条件也可以考虑适用缓刑。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公安机关按行政区域设置,一个派出所的管辖范围很大,警力明显不足,很多地方的公安机关无法对缓刑犯直接考察监督,而农村的基层组织也处于比较松散的状态,很难配合公安机关对缓刑犯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帮教。说得明白点就是刑法和公安部文件都规定了监改条件,制度有了但是国家没有落实配套的措施,这样的后果不应由犯罪分子承担。所以犯罪分子符合其他缓刑考察因素,没有合适监改条件,也可适用缓刑。需要注意的是,监改条件不作为缓刑适用的考察因素不意味着法院对犯罪分子只判不管,仍然要与其居住地的派出所、单位、基层组织联系,毕竟如果能够联系到良好的监改环境,还是有利于对他们的监督改造,有利于防止重新犯罪,这是法官应尽的社会责任。
&&&&以上就是笔者总结的缓刑适用需要考察的因素,在实践中一定会有不足之处,希望能够得到批评指正。(作者:冶红)
实习编辑:刘诚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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