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2001年解除劳动合同档案未移交当地政府,谁使用谁负责责

公司擅自调动员工工作岗位?应怎样维权?劳动合同法是如何解释的?_百度知道
公司擅自调动员工工作岗位?应怎样维权?劳动合同法是如何解释的?
我在一家单位担任客服主管,签订了一年合同,合同还有两个月到期,最近公司换了领导层,他找我说公司以后不设置主管岗位了,将我调到值班员的岗位去我当即表示了拒绝,之后他拿一张工作调动单让我签字,我拒签烁勤齿哨佼纫酬酆揣味,他说给我按照旷工处理。类似的情况适用劳动法哪条司法解释,请各位大侠百忙用中予以指导,不胜感激!
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了我的工作岗位,薪酬待遇,公司给我印制的名片也明确说明了我的汁舀炬佬浞咳倔野堪努工作岗位。过去的一年我做得非常优秀,公司的意思现在各个部门都不再设主管了,其他部门的主管都走了,现在公司单方面将我调离,就是采用挤兑的办法,逼迫我自己提出辞职,变相辞退我。说白了就是不想补偿。这种情况劳动合同法是怎样的界定的,请明白的人给予帮助。在此先谢过!
你首先要明白你自己情况:1、公司有没有和你签订劳动合同2、合同的内容是否包含了你工资标准,你的岗位信息等3、你之前的主管岗位公司有没有任命书,如果没有你想办法证明你原来人事的岗位是主管,比如你的工作文件,你的岗位说明书,你的工资条,你的考勤等等4、如果以上你都有,公司不能单方面调动岗位的,必探浚粹了诔烂达荧惮僻须是双方协调一致,除非公司证明你不能胜任岗位,不胜任岗位也有要证据说明,不能单方面评定不管他们怎么做,你要记住两条,你的工资不要调整,你的新岗位证、原岗位证和合同都保存好,万一不行就投诉,一定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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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调整需要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调动。用人单位无权单方强行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此种情况建议您到劳动局申请仲裁。罓勇假林猹牢兼佣剑撇岗位及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公司单方调岗行为无效。除非你与单位双方协调一致。
你好,你的情况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具体情况如下:首先,要仔细看看你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有你签字领取的公司规章或相关规章培训内容中,有没有“服从公司工作安排”的字样或类似的意思表述。如果没有,你可以坚持自己的意见,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岗位调整。如果有,那他们会把规章当成公司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的一部分或具有法律效力的附件。如果这样,如果你不服从的话,公司会按相关制度处罚你,你很被动的。第二,如果没有第一条说的情况,只要你坚持上班,公司就不能给你记旷工,但你要有相关证据证明你确实到公司上班了。比如签到表,打卡记录等。第三,从公司角度来讲,根据经营理念和市场情况对内部工作岗位调整是经常性的经营动作,不是什么岗位都是雷打不动的。虽然你工作很出色,但仍然会被调整,因为从公司经营这个大棋局来说,你的岗位就是棋子,而且一定不是老帅,为了保帅,什么棋子都可能要牺牲。第四,你也看出来了,公司就是要你走,在这种情况下,即便你有法律依据强留下,下一步的工作也很难开展了。第五,你把能证明你过去岗位的所有证据准备好,比如工资单、考勤表、盖有公司印张的工作证或证明信以及一切出勤记录等,在没有第一条的情况下,等待公司按旷工处理你,拿到按旷工处理你的材料后,比如工资单或其他材料,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你可以提前三十日,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并写明原因,按《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要求公司给与经济补偿。公司不予以补偿,立即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具体条款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通过上述要求,最大的目的是保全解除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问题。至于工作岗位,关系到了这个时候,已经没有必要了。另外,特别提醒你,通过114查询当地的劳动保障热线,拨打热线,查询一下你的社会保险公司有没有给与足额缴纳。解除合同后,单位还应按当地规定及时给你办理个人档案转移和失业手续(具体也可以咨询保障热线)。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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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解读与实例之:第八十五条关于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或者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或者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四种违法行为:
一是,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是,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四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六种情形。对于发生《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上述四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本条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01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没有按时支付劳动报酬;二是没有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三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的劳动者工资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四是没有依法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的。
2.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如何确定。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实例一&& &王某是北京市朝阳区某公司的职工,与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从日开始到日,每个月工资4000元。刚开始,公司还能够按月发放工资,到了2009年年初之后,公司便开始拖欠王某的工资。王某多次找到公司协商,但是都被公司以没有流动资金为由拒绝。于是王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结清拖欠的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公司仍然表示离职可以,工资还需要等一段时间之后才能发放。于是王某只能向朝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公司的拖欠工资行为。随后,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立案调查中发现,不仅王某,该公司还有其他10名员工的工资被拖欠。于是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公司做了行政处理,要求该单位支付其拖欠的11名员工的工资,以及赔偿金共计人民币元。但是该单位还是没有支付。日,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多次督促下,该公司终于支付了11名员工的拖欠工资及赔偿金。
日,年近五旬的张某应聘到南宁一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公司安排他做秩序管理员,但一直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张某在公司工作了2年半时间,每月平均工资仅630元,而且没有社会保险,他觉得收入太低难以养家糊口,且又没有退休金,便不愿意再干了。日,张某向物业公司提交辞职申请。
当天,物业公司研究后同意了张某的辞职请求,叫他办清工作移交手续。物业公司给张某发放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75元,同时物业公司拟定了一份声明,内容为:&本人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经友好协商,公司一次性补偿本人1575元,本人在公司日止的工作期间内的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待遇已全部结清&。要求张某签字,张某觉得反正自己也是要离职的,便直接签了名。回家之后,张某和儿子张小某说了此事,懂得《劳动合同法》的儿子立刻告诉张某,公司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公司应当支付他多一倍的工资,而且他在2008年工作期间,公司发放的工资低于南宁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这部分差额也理应获得补偿。公司在张某辞职时才发给1575元的经济补偿,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于是,张某便来到物业管理公司与公司协商,但遭到公司拒绝。2009年3月,张某向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 经审理作出裁决:物业公司支付张某2008年8月至12月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部分200元及经济补偿金50元,支付张某日至12月31日未订& 立书面合同二倍工资7130元,赔偿张某失业金损失5628元,为张某补缴& 2006年6月至2008年12月的社会养老金、医疗保险费。物业公司不服裁& 决,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起诉,认为裁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确& 认公司不用承担相关责任。
法院开庭审理时,物业公司称,张某自动要求辞职,公司就相关补偿问题与其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且张某出具了《声明》,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待遇已全部结清。双方的协议有效,如果张某认为相关补偿不足,也应当认为是张某主动放弃了其权利。张某则辩称,自己和物业公司签订补偿协议时,并不清楚自己应有的法定权利,因此不能视为放弃权利。劳动仲裁委的裁决是正确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因调解未果,法官宣布择期宣判。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08年8月之后,张某的月平均工资金额为630元,低于南宁市的最低工资标准670元。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故物业公司应当支付张某2008年8月至12月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的工资200元及经济补偿金50元。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该法于日实施。张某于日到物业公司工作,直到离职时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物业公司依法应支付张某日至12月31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130元。
张某与物业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物业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三十六条&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履行有关责任,致使职工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重新就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责任。赔偿标准为失业人员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或一次性生活补助的2倍&的规定,物业公司应赔偿张某的失业金损失5628元。
&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物业公司曾对张某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张某亦已出具声明,但其中并未涉及上述最低工资差额、未签劳动合同应付二倍工资及支付失业金损失问题,且关于最低工资差额、未签劳动合同应付二倍工资及支付失业赔偿金问题亦属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因此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法院据此不采信物业公司要求不承担相应责任的抗辩理由。
此外,法院还指出,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书裁决物业公司为张某补缴2006年6月至2008年12月的社会养老金、医疗保险费,但由于社会保险的问题暂不属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故该争议事项不予处理。
综上,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向张某支付2008年8月至12月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部分200元及经济补偿金50元,支付张某日至12月31日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的工资差额7130元,赔偿张某失业损失金56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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