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三个人合伙做生意员工想借款人 出借人借条出借人应该咋写写谁的名字�

借款人在出具借条时,他让他的合伙人也在借条上签了字,起诉时只起诉实际拿我钱的人一人可以吗?
借款人在出具借条时,他让他的合伙人也在借条上签了字,起诉时只起诉实际拿我钱的人一人可以吗?
不行,必须是所有的签字人,一起起诉,最后他们自己去理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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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借条是证明借贷合同关系,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一种借贷事实的依据。借条要写明出借人姓名,借款金额(要有大小写),借款人签名或盖章,出具借条的日期。如果有利息的借贷还要注明还款方式,利息的计算方法,违约责任等。法律规定,借条的诉讼时效期限是2年,从借条上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算。超过2年出借人未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将不再保护。对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应从出借人主张权利的次日起计算。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后的20年内没有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不在起算。欠条:欠条是当事人双方在经济往来中,以某种经济结算的方式产生的一种债权务关系,比如买卖、损害赔偿、劳务等形成的欠款,欠款人向债权人出具的一种结算依据。欠条一定要写明债权人姓名,欠款金额(要有大小写),欠款时间,最后是欠款人签名或盖章,出具欠条的日期。法律规定,欠条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限是2年,已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注明清偿欠款日期之日起算,对没有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欠款人出具欠条的次日起算。从以上可以看出,欠条与借条的最大区别在:你向张三借了100元钱,应当是借条,也可以说你欠他100元钱吧。但是比如你给张三买了一部价值为1000元的手机,当时你已经支付了500元,应当是还欠他500元吧,你说成借的500元就不对了。另外,法律规定没有注明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是2年。但是,法律又规定对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借条诉讼时效期限却是20年。所以,借条跟欠条在法律意义上也是有所不同的。
借款人在出具的借条上签了两个人的名字,其中一个人是借款人生意合伙人,他的合伙人签字是拿我钱的人让人家签的,他的合伙人我也不熟悉,在起诉时只写一个被告,也就是拿我钱的人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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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出借人,借给我同事钱,借条我写可以吗?借条我是这样写
江苏-扬州&11-07 11:12&&悬赏 0&&发布者:短信用户 & 回答:(4) 剩余时间:
你好,我是出借人,借给我同事钱,借条我写可以吗?借条我是这样写,,,某人借我10000圆整,定于多少曰还,,,,然后下面写,,借款人是我,,欠款人是我朋友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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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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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写借条,借款人写你朋友,不是写你。
[广东-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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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留下对方身份证复印件,写上借款地点,某某借到某某多少元,加上“到”
[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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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兹×××(借款人)向×××(出借人)借到人民币××元整(大写:)。双方约定按照年利息×%计算利息。本金和利息的还款期限为×年×月×日前。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日期:××年××月××日
  保证人(签字):
  日期:
  备注:借条应当写明“借到”多少钱,不宜写“借”多少钱。“借到”表示借款人已经收到了借款。
[江苏-扬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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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方不承认借钱的事实,谁也不会认为对方借你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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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复律师律师:借条上出借人名字写错 不影响借款合同效力- 中国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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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借条上出借人名字写错 不影响借款合同效力
09:13:00 来源:扬子晚报 
[提要]&&张先生:2010年2月,我与房产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我按合同约定预交了一部分购房款,但是房产商一直拖着不交房。王某作为第三人,可主张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在线律师:马涛(江苏钦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戴女士:我曾经借给他人30万元,借条上我的名字写错一个同音字,当时没留意,请问这个借据有效吗?我如何才能追回这30万元钱?
  马律师:借条本身就是一个借款合同,如果你作为出借人名称其中一个字出错,并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但是,如借款人主张借条上所显示的出借人的确存在(有身份证明),并且该出借人也承认是借款给借款人,而你又没有其他证明借条上写错了名字的出借人就是你的话,你的权利保护可能会存在一定困难。当然,你可以现在要求他归还借款,如果他都不反对,或者立下新的借条,则证据会更加全面。
  张先生:2010年2月,我与房产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我按合同约定预交了一部分购房款,但是房产商一直拖着不交房。后来多方打听才得知,房产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开始卖房,并且至今亦未办好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手续。请问我是否可以终止合同、要求房产商返还购房款,并且赔偿损失?
  马律师:可以。房产商与你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该合同违反了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出卖人预售商品房应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有关司法规定,属无效合同。同时,房产商签合同时隐瞒了预售房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属非法售房。故你方要求终止合同、返还购房款,并可以要求房产商承担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黄女士:2008年12月,房地产开发商与我达成口头协议,开发商以60万元的价格出售了一店面给我。随后,我分三次向开发商交付购房款。2009年2月,开发商书面承诺将该店面交付给我并办理登记备案。2009年9月,这家房地产开发商又与王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将我所购买的该店面以70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协议签订后,王某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70万元。请问马律师,我应当如何维权?
  马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情形,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你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与你方之间的购房协议。王某作为第三人,可主张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5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的是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的梁会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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