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投诉书期已过,还能投诉吗

工程招投标投诉有门儿了
工程招投标投诉有门儿了
.cn 日03:49 山西晚报
  本报7月31日讯(记者高萱)为建立公正、高效的招投标处理机制,规范招投标活动,一项旨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于8月1日起开始执行。
  《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个阶段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递交的投诉书内容应当包括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其主张;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办法》还要求,行政监督部门在收到投诉书之后,应当在五日之内进行审查,根据投诉处理条件视情况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当事人。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太原市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的举报,将由市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受理。举报的联系地址是:太原市府西街211号市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联系电话为,举报人还可以发送电子邮件至.cn进行举报。
  (山西晚报)
】【】【】
新 闻 查 询
热 点 专 题
数码新品热卖
市场最新动态
&(以上推荐一周有效)
 电话:010-   欢迎批评指正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等级:书童 |
您现在的位置: >>&&>>&&>>&文章内容
工程招投标投诉处理难点与对策研究
日来源:《建筑经济》
  2.1.4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专家行为。  目前对评标结果的投诉占绝大多数,要减少投诉量,规范评标专家行为是关键。一是继续推行专家考试、考核制度。加强评标专家严格按照评标定标办法进行评标的意识,提高评标专家的评标水平。二是细化评标表格。要求评标专家详细写明废标原因和各项评审结论依据,引导专家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进行评标,对拒不写明原因的由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代表及时向招投标监管部门反映,计入相应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三是继续完善评标专家诚信档案。不定期公布专家履责和执行标准情况,对不能履行职责、不按照评标办法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标或出勤率低下的评标专家名单,按规定记入不良行为;对于在评标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记入不良行为外,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并上网公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转请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对于表现一贯良好的专家应予以通报表扬。  2.1.5增加投诉成本和投诉风险,减少投诉量  一是对虚假投诉、恶意投诉进行界定,对符合规定的驳回投诉,给予警告,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例如①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或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②明知其投诉属于不予受理的情形,仍然投诉而干扰招标投标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③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④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是因处理投诉发生的鉴定费用、律师咨询费和专家论证费应当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过错方负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分担,增加投诉成本。  2.2减少人为因素干扰的对策  2.2.1尽量缩短投诉处理的时间。  实践中大部分投诉一开始的时候一般不会有人为因素的干扰,时间拖得越久,投诉人四处找人的时间就越多,人为干扰因素也就越多,因此尽快处理投诉是减少人为因素干扰的最直接办法。一是对于投诉的违法、违规行为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经指出后当事人能够及时纠正,不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投诉,适用简易程序,由承办人直接提出处理决定的建议、承办监管部门领导审核确定后即可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发,此类投诉可以规定承办人5天内作出决定,10天内处理完毕。二是对于投诉的违法、违规行为比较严重,已经或者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或改变中标结果,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适用一般程序。可以对投诉处理程序中各个节点应完成时间进行细化规定,以加快投诉处理进度。例如要求对决定予以受理的投诉应在接到投诉信后5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书副本发送给被投诉人,并要求被投诉人收到投诉书副本后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投标监管部门作出答辩,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逾期提交的视同未提交处理。对于比较复杂的内容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递交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天。三是实行投诉资料和被投诉资料一次提交终止制度。即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都只能有一次提交资料的机会,过后不再接受新的资料,以避免双方多次举证造成的迟迟不能裁定的被动局面。  2.2.2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制度健全是防止人为因素干扰的有效办法,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一是对于重大复杂投诉案件,可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二是建立类似“判例制”的投诉处理制度,将经过一般程序进行处理的案例作为判例,今后类似投诉应参照执行,可直接适用简易程序,不再启动一般程序。三是建立法律顾问专家库,对涉及法律或专业疑难问题的报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从法律顾问专家库中随机抽选法律专家进行咨询。四是建立投诉处理监督机制。可以作出以下规定:①投诉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招投标监管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对招投标监管部门不及时处理投诉的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上级主管部门发现招投标监管部门对投诉不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的,应当责成其处理,或者直接处理;发现处理不当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直接予以纠正。②对适用一般程序的投诉,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依据和结果进行公布,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③成立评标监督委员会专家库,定期抽取相应专家对已评审项目进行抽查,查出违反规定进行评审的专家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五是设立招投标投诉处理报告制度。招投标监管部门应每半年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办理投诉案件的综合情况。  2.3针对材料设备招标投诉难处理这一难点,在针对前两个难点的应对措施中都有谈到,笔者总结如下:  (1)尽快出台材料设备招标文件范本,从源头上减少投诉隐患。  (2)加大对材料设备招标文件的审查力度,对一些歧义条款坚决予以剔除,必要的时候可以先向法律顾问进行咨询,防患于未然。  (3)严格实行投诉资料和被投诉资料一次提交终止制度,因为就如前面所述,材料设备的生产产地往往在外地,造成调查取证困难,由投诉人、被投诉人双方自己举证本来就需要较长时间,如果再不规定证据材料提供的次数,无休止的提供下去,整个过程下来会耗费很长的时间。  (4)对现有评标专家库进行梳理,把材料设备专家专业进行细化,并规定针对招标项目抽取的专家人数中相适应专业应不少于一定人数,以保证评标质量。因为设备种类很多,俗话说隔行如隔山,如果专业划分不够细,抽取的专家如果都不是很专业的,很难保证评标质量。  (5)对监管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 以上几项措施如果都能够实施,相信投诉处理工作将会步入快速公开、公正的良好轨道。
  添加造价工程师考试应用,助您轻松拿证:;
  相关推荐:
责编:zlr&&&
课程免费试听
课程专业名称
原价/优惠价
¥300 / ¥300
¥300 / ¥300
¥300 / ¥300
¥300 / ¥300
¥300 / ¥300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阅读次数:733
川建招标发[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川建招标发〔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现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六年三月七日四川省建设厅制定的《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川建发【2006】31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的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职责分工】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组织实施。
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和投资额度分级进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省本级项目和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由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市(州)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省本级除外)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县(市、区)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承办机构】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受理和处理的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由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承办。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本部门受理和处理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承办机构,并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承办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处理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投 诉
第六条 【投诉主体】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七条【投诉内容】招标投标活动存在以下情形的,投诉人有权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一)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
(二)串通招标、串通投标;
(三)歧视排斥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
(四)骗取中标;
(五)违法确定中标人;
(六)不按规定签订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投诉时限】投诉人就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投诉的,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第九条 【投诉前置条件】依法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投诉人应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答复,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投诉人认为招标人的答复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答复的,方可依法投诉。
异议的情形及处理:
(一)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异议;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不含收到异议当日)作出书面答复;作出书面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二)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不含收到异议当日)作出书面答复;作出书面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条【投诉材料】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第十一条【投诉要求】投诉人对投诉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投诉为名诋毁其他当事人、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委托投诉】投诉人可以自己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承办机构。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第十三条【投诉书递交】投诉书的递交,可以当面向承办机构递交,也可以通过邮政、快递方式递交。
第三章 投诉接收及受理
第十四条【接收投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作好书面记录。
投诉人当面递交投诉书的,承办机构应向投诉人出具签收凭证。
投诉人以邮政或快递方式送交投诉书的,承办机构应作好登记。
第十五条【投诉审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向投诉人发出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的时间为收到投诉书的时间。
第十六条【不予受理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情形。
第十七条【回避制度】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四章 投诉的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投诉调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招标暂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期间,必要时可以书面通知招标人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并通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
招标人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受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后,恢复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条【取证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陈述申辩质证】在投诉处理过程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第二十二条【调查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伪报。
第二十三条【保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四条【投诉撤回】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查处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第二十五条【处理决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处罚;
(三)违反资格预审文件(含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等情形的,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处理时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七条【处理决定内容】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处理意见及依据。
第二十八条【法律救济】当事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逾期未做出处理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投诉管理
第二十九条【联动机制】建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联动机制,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对调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应通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对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应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责任追究衔接机制,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条【档案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工作纪律】受理、调查和处理投诉有关的人员必须遵守纪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投诉受理、调查、处理活动;
(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三)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资料或情况;
(四)隐瞒、压制、截留、撤换、拖延投诉信息或调查事实及情况;
(五)受利害关系人委托,威胁、利诱投诉人撤诉;
(六)索要、收受投诉人、被投诉人或中间人的财物;
(七)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责任追究】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被投诉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对依法进行的调查不予配合、提供的有关资料及情况存在虚假或拒绝、隐匿和伪报的,依法处理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适用】本办法以&日&或者&工作日&为期间的计算均不含当日(公告日、知道日、收到日、受理日等)。
法律法规对招标投标投诉与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有效期】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川建发【2006】31号)同时废止。工程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程序120204-工作总结范文网
全站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电力水利
工程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程序120204
工程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程序
一、为了规范招投标投诉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11号令)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处理暂行办法》(黑建招【2007】23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程序。二、为做好投诉处理工作,在市建委相关网站上公示招标办投诉电话、传真;在《哈尔滨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发布工程项目中标公示时,公布每个项目负责处理投诉监管人员的姓名。三、投诉处理实行责任人制度,项目监管责任人(以下称投诉处理人员)负责本项目的投诉处理工作,分管副主任按分工指导投诉处理工作。四、就下列事项进行投诉的,投诉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答复。(一)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有异议的;(二)对开标有异议的;(三)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五、收到投诉时,投诉处理人员应根据《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处理暂行办法》(黑建招【2007】23号)的规定,查 1验投诉人的投诉材料印鉴等是否齐全,投诉书(样本格式附后)内容是否完整;电话或口头投诉的应要求投诉人按规定提供书面投诉书。六、投诉处理人员收到投诉书后,应进行登记并提出初步意见,送招标办分管副主任签署处理意见,重大投诉应报告办主任;对于极其重大投诉,招标办提出建议意见,报委领导批准。投诉处理人员按以上批准的意见,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投诉人。是否受理投诉决定应当自收到投诉书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七、不受理投诉,应由投诉处理人员3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人并书面告知不受理理由,投诉材料存档备查。需由其它部门处理的,及时将材料转送处理方,材料备份存档。八、对于符合投诉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投诉,应填写《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登记表》(附表1),由两名以上投诉处理人员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取调查笔录(附表2)并提出处理意见,办分管副主任或主任根据处理意见审定处理决定;重大投诉召开办务会研究投诉处理决定,报委领导审定。九、投诉处理人员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 2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办主任或委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十、投诉处理完毕后,应填写《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情况表》(附表3),并由投诉处理人员将调查、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表格、文书、图件、照片、资料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十一、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及时报委领导及委相关部门,决定是否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十二、对于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恶意投诉行为,依据《哈尔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弄虚作假恶意投诉行为调查处理办法》(哈建发[号)进行处理,载入信用档案并在相关媒体公布。十三、其他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3
上一篇: 下一篇: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copyright &copyright 。文档资料库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犯请联系客服。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招投标投诉处理办法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