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案件录音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

导读:根据我们国家现有的证据法规范的具体规定,还有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知道,如果录音证据若符合法定的相关条件的话,那么录音笔录音是可以作为法律证据,换句话说,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录音证据是合法有效的。一、录音笔录音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录音证据若符合法定的相关条件,那么法院应当确认录音证据是有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具体条件如下:1、录音取得方式应当是合法。录音取得过程中是在合理的场所进行,不能采用窃听,偷听他人隐私,侵犯他人隐私权。比如不能在他人房子私自窃听设备,用来窃听录音的。2、录音的内容要真实、完全连贯的,任何人不得进行剪辑。比如录音时故意引导对方做某些回答,然后经过剪辑手段,获得一份有利的证据,这种证据也会认定为无效。3、录音时对方的言论是真实意思表达,完全没有受其他人的胁迫和威胁。比如通过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获得录音证据也是无效的。4、录音音质需要清晰,录音内容要完整讲述案件要证明的事实。5、录音资料不要删除,保留原始录音材料。二、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些什么1.通话中内容要明确指出双方姓名。一定得是身份证上的名字并且是全名,不要用乳名或曾用名,不要报身份证号,以免引起对方的猜疑而导致录音失败.2.与诉讼有关内容要明确提出,如时间、地点、当事人承诺、款项、金额等具体细节,越详细、越具体越好.注意:这些细节要和其它证据资料上的细节要保持一致,否则会削弱本身的证明力.3.通话要清晰,以呼吸声都可以听到为佳,如果拨打对方手机,要选择对方信号较强的情况下进行通话。4.选择对方非工作时间进行通话,不要太晚也不要太早.以免引起对方的不快或干扰到对方正常工作而导致录音内容不完整甚至是录音失败.5.拨打时尽量选用座机并且选择合格的录音设备。这些技术设备会直接影响到录音的质量和成败。通话录音效果要清晰,不要用SD卡类录音电话,要选择内置芯片型录音电话。市场上这种产品不少,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购,以稳定、清晰、内置芯片为要。6.保护好录音数据,不仅要拷贝到电脑里,还需要将录音电话等设备带到法庭现场,也以证据形式出现。7、建议在操作之前咨询一下律师,以获得更专业的帮助。综上所述,针对录音笔录音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的这个问题,答案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如果录音证据符合法定的条件的话,那么录音笔录音一定是可以作为法律证据的。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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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自录音能够成为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合法定案依据,我此前写过文章《私自录音能够成为民事案件的合法证据,那么刑事案件呢》。今天再结合几个案例,补充一下。一个真理在展开论述之前,先简单粗暴地下个结论——私自录音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合法定案依据。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俞某、蒙某江非法采矿、重大责任事故案(【2016】桂1229刑初1号)。这个案子虽然只是一审案件,但非常有趣,是公诉人举证了一份当事人自己录制的私自录音证据,而辩护人依据著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法复〔1995〕2号)提出控方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那么法院是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的呢?法院认为:“关于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提供的俞某与王某能、蒙某江二人的通话录音为私自录音,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辩护意见,经查,该通话录音材料已经过侦查机关合法提取,故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看到了吧。虽然是私自录音,但法院认定“经过侦查机关的合法提取”,所以就是合法的定案依据了。然而,假设我们把这件事倒推一下,改成辩护人举证一份私自录音证据,同时提出“该通话录音材料虽然系私自录音,但已经经过辩护人的合法提取”,那么这个私自录音会成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定案依据吗?我估计悬。从法信、元典智库的检索结果看,凡是辩护人想通过私自录音作为无罪或罪轻证据使用的,基本都没戏。而公诉人使用私自录音的,则是被允许的。所以,在讨论私自录音这个问题前,你首先要明白一个真理——辩护人和公诉人是有差别待遇的,这也不是单纯的法律论证问题。与其说私自录音不可用,倒不如辩方证据在实务中常常受到歧视性对待。案例检索我检索了法信、元典智库、无讼案例,找出来的案例只有两个案例值得放在这里说说。其他的案例,不是辩护人拿出来了的私自录音被认定为不具有合法性,就是公诉人出示的私自录音被法院采信。检索结果很无奈。案例一:梁曙华受贿罪再审案(【2013】海中法刑再终字第2号),辩护人提出私自录音不能作为诉讼证据。法院认为:证明原审被告人梁曙华受贿的证据录音带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依照1979年刑事诉讼法,视听资料不属于法定证据种类,没有独立证据资格,且该录音带是举报人彭某私自录音的,经公安部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该录音带经过剪辑、伪造。举报人彭某对于为什么剪辑伪造录音带,始终没有作出解释,公诉机关、抗诉机关也没有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所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该录音带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因此,不论依照1979年刑事诉讼法,还是依照现行刑事诉讼法,该录音带均应依法排除,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抗诉机关认为录音带已经排除合理怀疑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使用的理由,不能成立。这是的无罪辩解被采信的案例。不过,被采信的理由包含录音被剪辑、伪造,所以,并不是单纯《批复》问题。案例二:吴秋媛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13】丽龙刑初字第114号),公诉人举证吴秋媛与徐某甲的私自录音。法院认为:该视听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最重要是考虑证据的合法性问题。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次,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允许采用私自录音作为有效的刑事诉讼证据的依据。第三,对吴秋媛的录音,其内容实质上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对此《刑事诉讼法》有详细的规定,而本案的私自录音材料不符合供述的取证程序。因此该录音资料不合法,不能作为有效的刑事证据使用。对被告人吴秋媛的辩护人提出录音系偷录,取得程序不具合法性,建议法庭不予采信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这也是一个对辩护人有利的案例。不过,裁判理由比较有趣。仅仅因为录音涉及被告人,竟然把被告人和证人的谈话录音认为为被告人供述,还要遵守取证程序。这个观点比较搞笑。没割掉的阑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冀高法〔1994〕3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河北高院到底请示的是什么问题?我一直没有查到。不过,我手里有码洋1100大元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不好意思,炫个富)。这个《汇编》是应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由周强大法官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笔的最新、最权威的司法解释清理成果。依据这个“权威工作成果”的编排体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只放在了“民事诉讼编”的,“刑事诉讼编”则没有收录。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法发〔2007〕12号),只有采用“解释”形式的司解,才具有普遍适用性,而“批复”则只是针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问题的答复。并且,《刑诉法》只在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既,只有保全问题,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引入刑事诉讼程序。由此,我们是否可以推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作为解决证据问题的“民事诉讼编”司解,其实并不具有在刑事案件中被适用的法律依据或逻辑依据。再有,私自录音的证据能力,在当下的民事诉讼领域已经不构成问题。《民事证据规定》第68条已经重新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即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最高院更是在《行政诉讼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一书直接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法复〔1995〕2号)中认为:‘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获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该批复与《行政证据规定》的规定不甚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9条关于‘本院以前有关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的规定,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之日(2002年10月1日)起,该批复即自动失效。”于是我们发现,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私自录音不具有证据能力的陋念已经越来越被放弃。在我看来,这个《批复》就像一个没割掉的阑尾,最高院明明已经出台了《民事证据规定》和《行政证据规定》,却始终没有废掉《批复》。而这个没有被废掉的,放在“民事诉讼编”的《批复》,总是在刑事诉讼领域矫情作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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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录音可以作为法律证据。
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切客观存在的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的种类包括视听资料,录音就属于视听资料的范畴,因此录音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那么仍然会被排除使用。
录音证据要根据案情设定谈话内容的关键点,要与诉求目一致。
录音可以作为法律证据。但是也要注意下面四个情况:
1、录音取得过程中必须在合理场所进行,切不可采取窃听的方式,窥探他人的隐私,侵犯他人隐私权,由此取得的录音资料会因为手段违法而被排除。
2、对方的言语必须是当时真实意思的表达,没有受到任何的胁迫与威胁。
3、录音资料的内容需要具备真实性、连贯性,不可进行剪辑,需要原始状态呈现谈话内容音质需要清晰,且对于待证实案件部分有准确、完整的描述。
4、录音资料必须要有其他证据佐证。
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但在现实中当事人往往缺乏取证技巧,导致获得的录音证明力不足。在此,探讨一下有关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问题。
1、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
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而在几经交涉后,对方往往会从有利自身的角度进行叙述,或者持防备态度。
地点的选择,也非常重要,应该尽量寻找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能够获得较好的录音效果。
2、录音器材
尽量选择体积小、易隐藏、录音时间长、音质高的设备。采访机、录音笔或带录音功能的MP3都可以,最好是可以进行复制的。另外,电话录音一般不如现场录音效果好,在谈话出现分歧时,取证对象如果不想继续的话,可能会把电话挂断,而在当面谈话时,即使出现一些争论也能够继续。
3、取证前的准备工作
准备好取证的事项和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对谈话内容作好准备,包括事先考虑好所提示的问题和对方可能的态度,应该如何诱导对方表态等。至于是否要事先约见,则应根据情况而定,径直上门容易获得“攻其不备”的效果,但也有可能遇到意外情况,如被对方拒绝或者因其它原因使得谈话被中断。
4、谈话方式
既然是私录,当然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让取证对象察觉你是在录音,所以神态、语气都要自然,如果是认识的人,更要注意。
(1)谈话过程中交代一下时间、地点,明确各方谈话者的身份和与谈论事实的关系,在交谈时尽量用全名称呼,以增强录音的关联性和可信度。
(2)注意与其它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因为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录音证据被采信的条件。
(3)谈话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也不要采用要挟口吻,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法而不予采信。
(4)着眼于事实的叙述、承认或否认,不要纠缠于法律责任的争论。
(5)注意控制谈话时间,能问到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说到要点即可。
5、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
在开展证据公证的地方,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确保录音证据的合法性。已赞过已踩过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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