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都是非电动自行车追尾机动车谁的责任,被追尾,如果是次责,需要赔偿对方车辆损失吗?

导读: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现在不少人都拥有了属于自己的车,这为大家的出行提供了不少的便利,节约了不少时间,但是万事总有利弊,交通工具的发达和普及也造成了许多问题,交通事故的高发率就是其中之一。那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主责对应次责怎样划分呢?下面,律图的小编为大家做详细的介绍。 交通事故主次责任如何确定,交通事故主次责任赔偿比例
一、交通事故主次责任如何确定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我们经常会看到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上认定一方负次要责任。但主次最终要体现在多少比例上才有意义。如果你认为主要责任是指90%我认为主要责任是指51%,到底主要责任的比例是多少呢?如果没有法律规定,会让当事人无所适从。实践中,有些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了所谓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的比例,但是也不绝对一样,有的规定主要责任是60%,也有的规定是70%,那么交通事故处理中,主要责任应赔偿的比例究竟是多少呢? 1、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我们经常会看到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上认定一方负主要责任。但主次最终要体现在多少比例上才有意义。如果你认为主要责任是指90%,我认为主要责任是指51%,到底主要责任是指百分之多少呢?如果没有法律规定,会让当事人无所适从。实践中,有些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了所谓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的比例,但是也不绝对一样,有规定主要责任是60%,也有规定是70%。可是,这个比例的法律依据到底从何而来呢,却很少有人能弄清楚。 2、相关法规。事实上,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法规,2004年公安部颁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比例。目前,可以了解到的其它唯一一个法律法规依据是1993年5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6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的《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其中的第六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负全部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60%至80%;负同等责任者,各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50%;负次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20%至40%;三方以上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参照上述原则确定。不过,《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早在1999年就失效了。所以,可以肯定的说,目前对于责任具体的比例划分,已经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了。但在司法实践中,大家约定俗成、反复使用,就形成了一种惯例。我们今天还是可以感受到该惯例的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说,确定责任比例,实际上成了法官一种酌情确定的情形,从55%至90%,都是有可能的。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的判决还是以70%和30%确定主次责任的承担比例。 二、交通事故主次责任赔偿比例
1、第一种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5)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的赔偿责任;(6)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赔偿。 2、第二种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5)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6)属于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根据《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况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7)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上面就是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主责对应次责怎样划分的全部介绍了,从上文来看,法律对此有一定但不是很详尽的规定,更多的是司法实践累积的实际经验情况,也就是约定的相关惯例。如果您遭遇到了交通事故,在责任的认定和赔偿方面存在争议的话,可以咨询律图的厦门律师。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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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主责机动车次责,即使机动车无责,也要赔偿10%,如果是次要责任,那么要负担全部损失的30%-40%。由交管局决定吧。注意全部损失是你和对方损失的总合。一般情况下,主要责任70%,次要责任30%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如有需要可以通过我们律图网委托您所在地区的律师来帮助您。
一、什么是“营运损失”?
“营运损失”,一般是指与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或日停运损失,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的赔偿,又叫“车辆停运损失费”。二、“营运损失”该不该赔偿?先说答案:肯定要赔!这一块主要规定在2021年1月1日重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营运损失”指的是这个第十二条第(三)条款,但是其有一个前提:就是必须是要求是依法从事旅客运输等经营活动的车辆。对此的认定,就看对方有没有相应的网约车营运的资格——如果对方仅仅是私家车,但是从事快车、专车、顺风车等营运业务,那么是不予赔偿的。但是如果对方手续齐全,是完全可以上道运行的网约车的话,应当予以赔偿。三、“营运损失”谁来赔?
假设你在交通事故中是全责,但是你买了保险,而且保险还挺齐全。交强险、三者险、不计免赔都有购买且额度足够,而且你也没有酒驾、醉驾、毒驾等情况,一般是由你的保险公司来负责交通事故中得相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那么,当你满怀希望的向保险公司提出,对方有运营损失的赔偿要求时,保险公司是不是会很爽快的答应呢?并不是的!
保险公司一般是这样答复你的: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驶等造成的损失,交强险不负责赔偿。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二十四条约定,上述损失也不由商业险保险人赔偿。营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套说辞很常见,甚至有些基层交通法庭都会对你说,营运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需要你自掏腰包!那么保险公司是不是真的就没有责任赔偿了呢?
通过在网络上搜索“营运损失”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应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营运损失。因为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条款中明确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驶等损失不予赔偿”,所以不应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停运损失虽然是间接损失,但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明确地将其作为交通事故中可以求偿的财产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的规定明确了车辆停运损失属于财产损失,既然是财产损失,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间接损失保险公司就不予赔付。因此,无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险,都应当由保险公司对属于财产损失的营运损失进行赔付。
那么,到底哪种说法是正确的呢?其实都有道理!哈哈,说了一句废话。三、如何判断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营运损失”?
交强险和商业险是否应当赔付营运损失?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营运损失的争议一直存在,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也不尽相同。2012年12月21日开始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明确了车辆停运损失属于财产损失,但是否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或商业三者险赔付,却没有规定。
笔者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开的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 ,通过“营运损失“,”交通事故”等关键词,查找了大量涉及营运损失的交通肇事案例。案件判决的聚焦点一般是在“保险公司是否能够举证证明其对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驶等损失不予赔偿”的条款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如果保险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其就该条款对投保人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使投保人能够知悉存在该免责条款,并明确告知投保人该条款的真正含义,保险公司可以免责。否则,保险公司就应当在交强险、或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营运损失。
四、如何争取保险公司赔偿“营运损失”?
很简单,法律诉讼!
前面说了,你直接找保险公司商量被损车辆的营运损失,对方一般都会答复你,“营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这个时候,你就让对方把你和你的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提交诉讼,主张车辆维修费、营运损失等各项赔偿。
如果保险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其对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驶等损失不予赔偿”的条款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那么一般都是会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营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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