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对方认可的欠款纠纷对话记录,但没有发票和到店消费的证明,起诉被驳回了?

“teath521”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3篇民事反诉状范文,下面是小编整理后的民事反诉状范文,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篇1:“民事反诉状”答辩状答辩人:南充市顺庆区城市印象业主委员会。地址:南充市顺庆区金鱼岭街42号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李XX。被答辩人:四川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四川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合理且不合法的反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一、答辩人未见到所谓的“城市首座项目原铺设天然气管道的设计方案”,四川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未事先书面告知答辩人或城市印象业主大会,更不用说,此方案能否获得通过?二、“城市印象”小区六百多户住户,天然气管道已按照小区户数计算输气管径,并已定型管径。天然气等能源利用配套设施在业主购置商品房时已向天然气公司(其费用已由四川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收)购买天然气使用权。“城市印象”小区规划区域内的用天然气等附属设施自然属于业主共有。三、如果1000多户的“城市首座”小区要到我小区开天然气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径输送的天然气管道,小区生活用天然气压力必定有影响(因定型管径输送的天然气未增压)。这与《物权法》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的规定相违背。“城市首座”小区最终借道“城市印象”小区23幢旁在市政主天然气管开接口分流或接生活用天然气管道,对我小区的用气质量影响相比较小,答辩人并给予方便。这符合《物权法》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的规定。四、在社区居委会和答辩人建议下,要求南充天然气公司负责人书面承诺公示于我小区:“城市首座”小区要到“城市印象”小区开天然气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径输送的天然气管道后,承诺确保今后“城市印象”小区天然气用户每天高峰用气压力无影响或正常使用,答辩人的合理诉求,南充天然气公司一直不发布承诺书公示于小区。五、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其中,决定第(七)项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事实上,过十分之一的业主民意同意都没有,更不用说书面表决过半业主同意“城市首座小区要到城市印象小区开天然气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径输送的天然气管道”。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城市印象小区业委会或业主大会对此事不但未违法,而且是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更不用说承担什么损失费用或诉讼费用。此致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答辩人:南充市顺庆区城市印象业主委员会篇2:“民事反诉状”答辩状答辩人:SJX,男,37岁,汉族,身份证号:32091XXXXXXXX,住盐城市XXXXX室,电话:XXXX。答辩人:CRJ,男,35岁,汉族,身份证号:3209¥¥¥¥¥,住盐城市¥¥¥¥,电话:¥¥¥¥。被答辩人:ZSH,女,40岁,汉族,身份证号:3209*****,住盐都区*****,电话:******。SJX因自己的叉车皆在工作状态,无法抽调,于是介绍ZWJ派叉车去TC公司。ZWJ随即指派第二答辩人(原告《民事诉状》中的第二被告)CRJ按TC公司要求去该公司仓库进行装卸、整理作业。由上,可以得知:第二答辩人CRJ是ZWJ的雇员(或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号)第9条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根据被答辩人的《民事诉状》所述:“在被告CRJ用叉车将锌合金料铲起又放下时,被答辩人便上去用手推锌合金料的底部,未及松手,放下的锌合金料将被答辩人的右手压伤”,请注意,此处被答辩人自己陈述的前提是“在被告CRJ用叉车将锌合金料铲起又放下时”,是被答辩人自己“未及松手”,亦即被答辩人自己存在严重过错——疏忽大意、反应不够灵敏所致,CRJ并无“严重过失”,更非“故意”,因此,无论是作为“雇员”,还是作为“工作人员”,CRJ在此事故中都无任何民事赔偿责任。既然雇员CRJ无任何民事赔偿责任,那么,作为雇主的ZWJ也顺理成章地无任何民事赔偿责任。因为既然第二答辩人无“严重过失”及“故意”,那么,作为第二被告的雇主ZWJ更不存在“严重过失”或者“故意”! 故,ZWJ依法也就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不管怎么说,无论CRJ、ZWJ有无过错、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他们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负责,而不应由其他人代为承担有关民事责任。至于第一答辩人SJX,在本案中,仅仅是一名业务介绍人,属于居中介绍的性质,而且是免费、义务为TC公司帮忙的,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因此,在本案中,被答辩人在诉状中将第一答辩人列为被告,应为不适格。即使如被答辩人的《民事诉状》所述,第一答辩人是TC公司临时雇请帮忙装卸、整理,因此,在此事件中,TC公司与SJX之间亦同样是雇主与雇员的雇佣关系。因此,仍然依据上述所引两条法律法规规定,第二答辩人无“严重过失”及“故意”,那么,作为第一被告的SJX更不存在“严重过失”或者“故意”!故,在此事件中,作为TC公司临时雇请的雇员第一答辩人SJX依法也就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退一万步说,假如需要第一答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么,仍然依据上述所引两条法律法规规定,此民事赔偿责任仍然应由第一答辩人的雇主TC公司最终承担!因此,二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就此生产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害向二答辩人主张民事赔偿是于法无据的,所提交《民事诉状》将之二答辩人列为被告,是为诉讼目标当事人指向错误,主体不适格。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将此该起诉驳回!被答辩人就此生产事故要求人身赔偿,即使认为二答辩人有过错需要赔偿,那么最终的赔偿责任也就应由最终雇主TC公司承担。鉴于被答辩人确因在工作中遭受生产事故致伤,而在该事故中,二答辩人又和被答辩人一样不可避免地与TC公司发生牵连、联系,而被答辩人因在工作中遭受生产事故致伤依法应认定为工伤。依据是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侵害的;……”直接民事赔偿责任主体应该是该用人单位——TC公司(至于另行申请工伤保险金给付则是另一层法律关系)。即使被答辩人不是TC公司的正式工作人员,那至少亦应是其雇员,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TC公司仍然应当承担此起生产事故所致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我们请求人民法院要求被答辩人或者依职权将TC公司追加为被告,或者将TC公司列为利害关系第三人,以利此起由生产事故引起的被答辩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顺利、彻底解决。最后,二答辩人再次郑重提请法庭注意的是:第一,被答辩人是在工作过程中因生产事故致伤依法应属于工伤,而被答辩人的因工伤所引起的赔偿责任与二答辩人无关;第二,二答辩人不存在任何“严重过失”及“故意”;第三,被答辩人在此事故中本身也存在过失。总之,二答辩人在被答辩人本次生产事故中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起诉;同时,本着人道主义精神,二答辩人及ZWJ愿意分别补偿被答辩人人民币三百元(如果被答辩人在一审判决之前不撤回对二答辩人的起诉或者不服一审如果驳回其原起诉请求的判决,二答辩人有权随时撤销此补偿意向);同时,为利本案的彻底解决,我们请求人民法院就被答辩人所提诉求一并增列TC公司为诉讼当事人(被告或者利害关系第三人),并另行依法作出判决为盼。此致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答辩人:SJXCRJ篇3:民事答辩状反诉状反诉人(本诉被告):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地址:法定代表人:反诉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赔偿损失 元(暂计至起诉之日,后续损失将按实际追加请求);2、反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反诉人向被反诉人出售__产品,被反诉人陆续收货付款。后因被反诉人无力付款,将未用完的产品退回反诉人,并承诺尽快付清欠付货款。此后,被反诉人于20XX年 月 日付款__元,于 月 日付款__元。在反诉人等待被反诉人进一步付款之际,被反诉人恶意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查封反诉人的银行存款__元。反诉人的这笔存款,是用来购进原材料的`,但因被反诉人的错误查封,致使反诉人无法支付材料款,并因材料不能及时到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__万元。此后,反诉人为了保证公司运营,从民间高利借款__元,每月利息损失__元。为应诉,反诉人损失律师费__元。截止反诉之日,因被反诉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反诉人共遭受损失__元,且损失仍在扩大。被反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反诉人应当承担产品责任,并且被诉人因无力付款而退回的货物,当即被另一客户使用,不存在任何产品质量问题。因此,被反诉人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被反诉人的财产保全申请错误,且已给反诉人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反诉人请求贵院在查明本诉事实、判决驳回原告起诉的同时,判决支持反诉人的请求。此致__人民法院具状人:篇4:民事答辩状反诉状答辩人:陈某,男,19 年 月 日生,汉族,住 省 县 镇号。被答辩人:王某,女,19 年 月 日生,汉族,住 省 县 号。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具体答辩如下:被答辩人所称答辩人因家庭生活用钱向被答辩人借款人民币三万元这一说法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事实是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工资款,且被答辩人至今尚欠答辩人工资款人民币四万元。xx年4月,答辩人经李某介绍,承包由被答辩人王某等3人(以下简称工程甲方)转承包的位于 的部分工程,具体负责4号楼的土工工程施工。工程甲方承诺于工程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答辩人支付全部工程款七万元。工程于xx年5月20日完工后,工程甲方仅支付工资款三万元,尚欠答辩人四万元工资款未支付。此后答辩人多次催促被答辩人等工程甲方对工程予以结算,以便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始终不予理睬。xx年8月30日,答辩人找到工程甲方三人,再次要求对工程给予结算并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称,如答辩人要取得剩余工程款,必须签订相应协议,要求答辩人承担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全部责任及业主托款或扣除工程款的全部责任。在工程甲方三人的胁迫下,答辩人迫于无奈,与工程甲方签订了显失公平的协议书。此后,被答辩人王某手写借条,要求答辩人将其从被答辩人处已领取的三万元工资款描述为欠款,并要求答辩人签字,口头称工资款正式结算要等验收后。综上,被答辩人在诉讼中所称借款根本不存在,三万元应当为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的工资款。现被答辩人恶意歪曲事实,利用答辩人急于取回剩余工资款的急迫心情,胁迫答辩人签下显示公平的协议书及颠倒黑白的借据。对于答辩人这一极不诚信的行为,请法官予以明察。恳请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此致市人民法院答辩人:20 年 月 日附:证据材料 份。篇5:民事答辩及反诉状答辩人杨______,女,___岁,汉族,______市人,本市_________厂工人,现住本市______区______路___号。因原告李______诉我继承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一、我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依法有权继承遗产。原告在起诉书中诬告我对公婆未尽赡养义务,长期婆媳不和,事实恰恰相反。我自______年嫁到李家,______年后丈夫、公公相继谢世。家人去世,我的精神受到严重打击,眼见婆婆年老体弱,小姑李___尚小,我不忍置老少于不顾,一直未再婚。此后3口之家全靠我料理,关系很触洽。______年底原告出嫁,也是我一手操办。来,我与婆姿相依为命,对婆婆照顾周到,我守寡伴在婆婆身边,给了她极大的安慰,从未发生大的争执。家里的主要家务由我料理,房屋也是我请人修缮。由于我有工作要上班,婆婆有时主动干点家务也是正常的。______年姿婆去世,我一人料理后事,原告在起诉中诬告我只顾自己快活,要婆姿为我操持家务,以此证明我未尽赡养义务,实属居心叵侧。倒是原告未对自己的母亲尽应尽的义务,长大结婚都是我与婆婆一手操办,婚后专顾经营自己的小家庭、对其母亲的生老病死漠不关心,人一死就吵着要房子,是十分不道德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我有权继承公婆的房产。二、关于遗产的'分割,原告在起诉前曾要求旁屋由她继承,我可以继续住在东屋,对此我坚决反对。我与原告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在考虑继承份额时,应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考虑继承人对死者在生前所尽的义务。我负担全部赡养责任,尽了应尽的义务,理所当然应继承较大的份额我要求继承堂屋与东屋〔86平米)。总之,第一,原告父兄死后,我担负了养家的重担;第二,我对婆姿尽了全部赡养义务:第三,我负责对房进行了必要的修缮。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并根据《继承法》第12条规定之精神和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对我的继承权加以确认和保护,并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此致______市_____区人民法院开庭前定答辩状【3】侯耀文遗产案的庭审现场气氛如同室外的天气一样“灼热”。侯耀华的律师称侯瓒贪财,想多分遗产,还偷拿玫瑰园的物品。律师表示,侯耀华因为担心对侄女不利,直到开庭前两小时还在犹豫是否向她“挥出重拳”。庭审现场忌日将近原被告均着黑衣出庭昨天下午2点,这场备受关注的遗产纠纷案在西城法院开庭。再过不到20天,就是侯耀文去世3周年的忌日,侯瓒、牛成志和郭晓小都身着黑衣出庭,侯耀华本人则没有出庭。侯瓒指责二大爷侯耀华“除了一部车外,没有将剩余的遗产分配给姐妹俩的意图”,她要求侯耀华等4被告返还侵占的现金和遗物。侯耀华的律师刘锋则指责侯瓒在众人忙于葬礼时,却带着人询问如何比妹妹多分一些遗产。被告方证人陈先生自称是侯耀文的“义子”,他说,侯瓒曾在玫瑰园让他把几袋物品放进其男友车内。庭审一直持续到晚上8点左右才结束,双方因意见分歧太大而无法达成和解,法官表示择日宣判。侯瓒接受采访时表示,二大爷指责的事实并不存在,只是一面之词,她自己未做过亏心事。侯瓒的律师则表示,将保留对被告不实之词给侯瓒造成的名誉损害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矛盾由来借60万二大爷没给侄女有“意见”对于伯侄二人的关系,侯耀华称,4月之前他与侯瓒相处还好,但是之后发生的事情使两人矛盾重重。比如,侯瓒当时向中国铁路文工团(侯耀文生前工作单位)发函,认为自己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侯耀华还称,205月初,侯瓒向他借款60余万元,用于出国留学及还房贷。但侯耀华征求了侯耀文徒弟们的意见后没有借,由此侯瓒心中产生不满。侯耀华的律师说,双方关系闹僵是在年6月。侯瓒和母亲到八宝山革命公墓换了新骨灰证,使侯耀华处的骨灰证成为废纸,无法取出弟弟骨灰为其安葬。为此,侯耀华感到非常心痛和悲愤。侯耀华称,他给侯瓒打电话想问清此事,但没联系上。而在他停止为玫瑰园别墅偿还贷款后,更是让侯瓒十分不满。案件内幕开庭前两小时侯耀华才定下答辩状“一直等到开庭当天中午12点,侯瓒还是没有把物品拿回来的表示。”昨晚,侯耀华的律师刘锋向记者说。昨天中午12点左右,侯耀华用一种很无奈的语气对他说:“那就这样吧,就用这个答辩状。对于此次答辩状中公布出来的大量细节,刘锋律师表示,他去年刚接手这个案子时,侯耀华便都跟他说过,但要求他绝对不要向外界公布。如今公布这些细节,对于侯耀华来说,实属被逼无奈。如果不公布,侯耀华无法在法庭上回应侯瓒关于“转移和侵占遗产”的指责。刘锋说,前几天就把答辩状交给侯耀华看,但侯耀华对答辩状中公布的细节非常犹豫,“内心一直在作斗争”,前天和昨天分别给他打电话删去了一些内容,答辩状的正式文本一直到开庭前2小时才确定下来。当记者问此次公布大量矛盾内幕是否意味着侯耀华彻底跟侄女“摊牌”,刘锋律师说,侯耀华从答辩状中删除的一些内容是很多细节,如果公布出来,将对侯瓒产生更为不利的影响。刘锋说,钱款的问题可以等着法院判决,但侯耀华对弟弟的遗产无法给两个侄女分清,因为有些东西在侯瓒手里,没法儿分。侯耀文遗产案曝光后,侯耀华一次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给两个母亲的孩子分财产,永远也分不匀。篇6:工程民事反诉状工程民事反诉状反诉人(本诉被告):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被反诉人(本诉原告):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昆号。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反诉人就被反诉人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机械租赁、工期延误、人员误工等损失共588670元;2、本案的诉讼费、签定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__年8月18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的法人委托代表(广东阳江市人)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被反诉人未能按合同和建筑规范要求按时按质提供给反诉人混凝土,混凝土质量存在问题,且在运送混凝土中经常误时,造成所浇筑混凝土的质量、结构、防水出现冷缝等质量问题。但反诉人本着友好合作目的,并未向被反诉人提出索赔,直至20__年1月7日向,反诉人仍主动向被反诉人的对单,并一直按约向被反诉人的法人委托代表谭兴华付款。20__年10月,被反诉人的法人委托代表辞职离开云南混凝土公司,被反诉人一直未通知反诉人,造成20__年1月份双方未对单,反诉人找不着付款对象。且20__年1月11日,被反诉人在未通知反诉人的情况下,单方停止供货,造成反诉人严重经济损失。综上,反诉人认为,由于被反诉人内部人员、产品质量管理混乱,导致反诉人严重经济损失,故反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反诉请求。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篇7:民事答辩状暨反诉状案号:(20XX)XX法民一初字第XX号答辩人兼反诉人(被告):惠州市XXX实业有限公司地址: (略)法定代表人:(略)被答辩人兼反诉被告(原告):XXX(惠州)有限公司地址:(略)法定代表人:略答辩人暨反诉人惠州市XXX实业有限公司收到你院转来的本诉,现提出答辩意见与反诉如下:一、关于本诉部分之答辩主张被答辩人诉讼请求存在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的部分,望法院查明事实后驳回其不合法的诉讼请求。1、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本单位工人工资没有法律依据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在《XXX收购合同》,被答辩人委托答辩人收集并清理其指定的废料,该合同显然属于承揽合同;合同中又约定废料作价出售给答辩人,该合同又属于买卖合同。无论是承揽合同还是买卖合同,被答辩人都没有义务向答辩人支付人工费,该人工是直接为被答辩人清理废料所支付,且该员工属于被答辩人单位职工,显然应该由被答辩人支付工资,要求答辩人承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署的《XXX收购合同》显然上述条款显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法院予以撤销。2、被答辩人要求XXXX元没有事实依据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从20XX年1月11日到20XX年4月2日,长期存在收集并清理废料、收购废料的复式合同。20XX年度答辩人支付了被答辩人员工工资XXX元,20XX年至20XX年度支付了被答辩人员工工资XXX元,20XX年7月XXX元货款已经付给被答辩人,因此合计XXXX元应当予以扣减,即被答辩人只能要求XXXX元欠款。二、关于反诉部分之诉讼请求与事实和理由反诉之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开具20XX年1月11日以来XXXX元的增值税发票,并承担XXXX元的增值税抵扣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反诉之事实和理由20XX年1月11日起,反诉人开始为被反诉人收集、清理并收购被反诉人指定的废料,双方通过电子邮件、微信文件、传真文件、银行转账等形式确认并结算。从20XX年1月11日到20XX年3月2日,反诉人先后向被反诉人支付XXXX元的废品款,但被反诉人长期拒绝开具增值税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这说明在买卖交易中,开具增值税发票本质上系出卖方必须履行的一项税法义务。《增值税条例》第四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鉴于被反诉人长期拒绝开具增值税发票,导致反诉人不能依法进行税额扣抵,蒙受了不要必要的损失。显然,被反诉人有义务向反诉人开具该增值税发票,以弥补反诉人XXX元的增值税抵扣损失。正因为被反诉人长期拒绝开具增值税发票,反诉人才不得不从20XX年3月2日起拒付废品货款。显然被反诉人过错在先,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此致惠州市XX区人民法院答辩人暨反诉人:惠州市XXX实业有限公司二OXX年六月二十日备注:本案调解结案,对方补开增值税发票,我方支付余款篇8:律师事务中民事反诉状及律师事务中民事反诉状及范例一、概念及作用民事反诉状是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就原告人起诉的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适用同一诉讼程序与原告人的起诉合并审理、并追究原告人相应民事责任的法律文书。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人针对原告人提出反诉是被告人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目的在于就原告人起诉的同一事实阐述原告人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请求人民法院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并与原告的诉讼作为同一诉讼案件合并审理,进而追究原告人应负的民事责任。因此,民事反诉状是被告人指控原告人的书面依据,也是人民法院对原告人的本诉、被告人的反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合并审理的基础。二、格式、内容、写作方法及注意事项民事反诉状的格式和写作内容与民事起诉状相同。在写作时,应当注意几个问题:第一,民事反诉状中反诉的提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反诉不能成立。第二,民事反诉状中提出的`反诉请求必须与原告人的本诉具有关连性,即应基于同一事实和同一争议内容。与此同时,应以证据证明反诉请求的合理性、合法性,以对抗本诉中的诉讼请求。第三,由于反诉是针对本诉原告人提出,目的在于强调原告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所以在反诉状中应当注重驳斥原告人诉讼请求的证据的运用,以求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和司法的公正。【范式】民事反诉状反诉人(本诉被告):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反诉人就××一案,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反诉请求: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此致×××人民法院反诉人:×××年月日附:一、本反诉状副本份;二、证据材料份。【范文】反诉状反诉人(本诉被告):轻工部××食品添加剂应用技术推广站。地址:×××市东大街139号。法定代表人:王××,××食品添加剂应用推广站经理。被反诉人(本诉原告):××省××市××食品有限公司。地址:××省××市××街325号。法定代表人:李××,××食品有限公司经理。反诉请求:1.被反诉人应承担本合同纠纷的违约责任,处以违约金23212元。2.被反诉人应承担其调走货物由反诉人支付的保管费、运输费、卸车费共计2386元。反诉人认为:欠债还款乃天经地义之理,但上述货款未能及时兑付的原因却是由被反诉人先行违约造成的,货物种类与合同约定不符,包装标准也与合同规定不符,加之质量低劣,已属严重违约,反诉人为了顾全大局,始终未采用法律手段,但被反诉人却认为反诉人软弱可欺,径先起诉。基于上述事实,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条的规定;提出反诉,请法院依法公正判决,以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区人民法院反诉人:轻工部××食品添加剂应用推广站19××年×月×日附:本反诉状副本3份。来源:公开选拨领导考试篇9:民事答辩状与反诉状有什么区别民事答辩状:是民事被告、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起诉或上诉,阐述自己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予以答复和辩驳的一种书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或被上诉人,被告或被上诉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提出答辩状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不是诉讼义务;但被告人或被上诉人逾期不提出答辩状,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诉讼系属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其存在的目的在于:通过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减少当事人讼累,降低诉讼成本,便于判决的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本诉的被告可以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反诉。篇10:离婚案件的民事答辩状与民事反诉状离婚案件的民事答辩状与民事反诉状【案件情况】10月,男女双方经共同之亲戚介绍后认识,赶在百年一遇的.11.11登记。婚前缺少了解,且存在女高男低文化水平差异,男方脾气相对暴躁。男方之父好酒,多次规劝无果。在案件中的那次对其父规劝中,女方收到惊吓,回娘家,到本县精神病医院就诊。男方误以为其精神病严重且难以医治,遂提起诉讼。并索要彩礼等财务5000余元。【登记时间】2011月11日【诉讼时间】5月【诉讼提起】男方【诉讼理由】女方无故回娘家,拒不返回夫家【诉讼请求】解除婚姻,索要彩礼【诉讼成本】男方元律师代理费,女方为0【结案方式】案件开庭前,原告方代理律师告知女方:撤诉,并给予女方一定补偿。【维权方式】积极应诉外,提出反诉。【案件切入点】1.疑点问题:处于新婚之喜的女孩,不可能无故回娘家而拒绝回夫家。2.显失公平:男方起诉离婚,竟然向女方索要费用,超出一般人的思维。3.提出反诉:反诉离婚及返还财产及予以精神赔偿。(离婚)民事答辩状答辩人:刘**,女,1988年**月**日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住山东省***县**镇***村,联系电话***********。答辩人因原告赵**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一、原告起诉离婚的`“事实与理由”与真实存在之事实严重不符。原告在“民事诉状”中,有“被告无故回娘家居住不归”,并“原告及家人多次去被告娘门叫人,被告不回”及“被告拒不回家”的离婚理由。可事实是:原告的父亲于20*月**日在外饮酒至醉回家,原告见状后当即跑到屋里拿出菜刀,情绪极其激动的让其父亲要么当即将原告砍死,要么从此以后不再喝酒,并又返回屋内将**瓶白酒和**瓶啤酒一一的猛摔到地上。在这一过程中,被告曾试图对原告的恶劣行为予以阻拦,可原告竟然将菜刀和酒瓶挥向被告。面对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看着地上破碎的酒瓶和满地流淌着的酒液,被告忽然觉得原告竟然会对辛辛苦苦养育了自己20多年的父亲实施了如此强烈的家庭暴力,可见自己的人身安全更是无从可言。便匆忙独自一人回了娘家。当晚,因受到原告家庭暴力的恐吓,而致使被告患病,后被***县精神病医院诊断为:“由于受到强烈刺激引起的抑郁症”。其间,原告及其家人确实到过被告娘家,但并非为劝说被告返回夫家,而是窥探被告的病情。当得知被告到精神病医院看过病后,原告及其父亲等家人担心原告日后会成为“包袱”,而根本没有提出让被告返回夫家的要求,更未给被告提供医病之费用。由此可见,被告至今未愈的抑郁症,其原因是受到原告家庭暴力的恐吓而致。原告起诉离婚,是基于对被告日后成为“包袱”的担心和故意抛弃。二、原告要求“由被告返还部分彩礼款”于法无据。原告被告两人确实是由媒人于2011年10月认识,次月按照民间习惯举行了订亲仪式,并在2011年11月11日结婚登记。在这一过程中,原告及其家人为了实现原告和被告“订亲”、“婚姻登记”的目的,曾先后对被告实施了赠与行为。原告及其家人对被告实施的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且其赠与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不得撤销。原告的诉求,法院应该予以驳回。综上,请贵院在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切实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此致***县人民法院答辩人:刘***篇11:答辩状和反诉状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答辩状是法律赋予处于被告地位的案件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其有处置答辩权的自由,可以答辩,也可以沉默。但由于答辩状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答辩状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正当合法权益;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判明是非,做出正确的判决,因此应该对答辩权给予足够重视,积极以答辩状的形式提出答辩。目的写作答辩状的目的是回答、反驳对方诉状的诉讼请求,以减免答辩人的责任。答辩状的写作目的与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写作目的是针锋相对的。写作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这也是应用写作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特点民事答辩状在两种情况下提出:一是原告向第一审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就诉状(起诉状)提出答辩状。二是案件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后,一方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就上诉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和上诉人的上诉状以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将副本送达被告或被上诉人,被告或被上诉人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状。作用被告和被诉人通过答辩状,可以针对原告或上诉人提出起诉或上诉的事实、理由和根据以及请求事项,进行有的放矢的答辩,阐明自己的理由和要求,并提出事实和证据证实自己的观点。这样,人民法院可以全面了解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要求,对如xx合理合法及时处理好案件。篇12:答辩状和反诉状反诉状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民事案件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以抵销或吞并对方诉讼请求为目的,向同一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关的新的诉讼请求时使用的文书。说明:1、反诉请求:写明请求抵销或吞并本诉标的的具体数额和方法。2、事实与理由:是整个反诉状的核心。在这一部分里,要从事实和法律角度充分阐述反诉主x的正确性和抵销、吞并对方诉讼请求的合法性。3、反诉人在证据部分,可以申请证据保全,也就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证据保全。申请时,应说明什么证据需要保全,证据种类,还应说明证据由什么人持有及其具体理由。篇13:答辩状和反诉状反诉人(本诉被告):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反诉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此 致人民法院附:本反诉状副本 份反诉人:年 月 日【民事反诉状范文】相关文章:1.反诉状范文2.离婚反诉状范文3.加工设备纠纷反诉状范文4.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范文5.诉状范本6.行政诉讼诉状范文7.劳动报酬诉状范文8.怎样写诉状9.诉状书范文10.经典行政审诉状范文
我第二辆车为什么选择在4S店置换,原因是当时看到很多4S店门口都摆着“高价回收二手车”、“原价回收二手车”、“旧车置换补贴1万购车款”等宣传广告。我第二辆车选择了4S店置换,结果一算,还不如卖给二手车商来得划算,4S店置换补贴套路太深,奉劝不懂行的朋友千万不要把旧车拿去4S店置换,否则后悔都来不及!
我第二辆车为什么选择在4S店置换,原因是当时看到很多4S店门口都摆着“高价回收二手车”、“原价回收二手车”、“旧车置换补贴1万购车款”等宣传广告。4S店置换条件看宣传还是比较诱人的,刚好第一辆车也开了5年多了,如果真能置换也不错,于是抱着试一试得心态太去4S店咨询了一下。我当时开的是2011款的雪佛兰科鲁兹,当时落地14万多,车龄已经超过5年了,行驶了6万多公里,车况还算不错,没有发生过严重的交通事故,汽车“三大件(发动机、变速箱、底盘)”都没有维修记录。4S店找来二手车负责人对我的车子进行了详细的检测和评估,最后给出的报价6万元。我觉得这个价格给得太低了,二手车商给出的估价是7万元,于是我给4S店报出了7万的置换价格,销售果断拒绝了,理由是他们给不到这么高的价格。我当时也没有特别想卖掉旧车,主要是借机会进去了解一下4S店的置换服务到底是怎么样的,了解一下4S店旧车置换的详细流程,接下来我就分享给需要的车主。
4S店旧车置换的详细流程1、4S店销售顾问会将你引荐给二手车置换负责人,由销售顾问把客户的信息和资料介绍给二手车负责人;2、二手车负责人会对客户的需求进行分析,查验二手车资料(包括: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购置税证明、购车发票、保险等等);3、查验车辆(车型、年限、品牌、里程数、排量、手动/自动挡等等),由二手车负责人通过电话询价的方式,根据具体情况联系合作的二手车车商(到店快、报价高);4、协助销售顾问洽谈二手车回收业务(二手车车商、二手车负责人、销售顾问);5、联系你进行旧车检测,初步确定车辆的基本情况,然后评估人员会给出一个报价;6、如果车主同意置换,那么就由销售顾问协助你办理二手车过户等相关手续,过户费用需要车主自己出,我当时的过户费是500元;7、在4S店选购新车,销售顾问告诉我购车方式只能选择厂家金融,也就是说置换新车只能选择按揭,不能全款,否则4S店不同意你置换;8、旧车手续都办的差不多了,然后新车购买手续也办的差不多了,这时候4S店会直接把置换补贴拿来抵扣新车购车款。从上面的置换流程可以看出,其实4S店的置换流程并不复杂,但是这过程中会有很多的“套路”出现,如果你不懂行,那么反而会吃大亏。
4S店旧车置换的七大“坑”一、恶意压低旧车价格商人逐利无可厚非,但是有些不良商家就有些吃相太难看了。一些4S店为了利益最大化,对旧车进行评估时,会故意夸大旧车的缺陷和问题,让你觉得自己的车已经值不了几个钱了。通过这种手段,他们就能大幅度地压低你的旧车价值,如果你没有事先对二手车市场进行调研,以及旧车进行估值,那么大概率会血亏。应对方式:在选择4S店置换旧车之前,你要事先从网上了解一些二手车市场的行情,看看跟你爱车车龄接近或者公里数差不多的同款车型,在二手车市场上的平均售价是多少,这样你就能做到心中有数。此外,除了能通过网上了解,在置换之前,最好花点钱找个品牌二手车商或者是第三方鉴定机构做个专业的评估(大部分是免费的,有些第三方要收费,大概300元左右就能搞定),就能提前了解爱车的具体情况,到底有哪些毛病和问题,这样就不会被4S店忽悠了。
二、不签旧车购销协议一般选择在4S店置换旧车,很少能当天就办完过户手续的,都是等旧车卖出去之后才会让你过户,所以按照正规的置换流程,4S店会事先跟你签署一份旧车购销协议。这份协议主要是规定清楚双方责任,享受相应的法律保护和权力的协议。例如,你将爱车交给4S店之后,如果车辆发生任何故障、损坏、事故等问题,造成的责任和后果都与你本人无关等等。部分不良经销商为了逃避责任,在旧车置换过程中不会跟你签订旧车购销协议,或者在协议中玩一些文字游戏,将双方责任模糊化,很难划分清楚,一旦车子发生任何问题,车主必然是最吃亏的。应对方式:选择4S店置换旧车时,一定要根经销商签署一份正规、合法的旧车购销协议,并且要仔细阅读协议中的每一条内容。
三、虚假宣传很多4S店在新车优惠前面都会加上“综合”两个字,什么是“综合优惠”呢?简单来说,就是消费者想要获得找个优惠福利,就必须同时满足4S店里的多项条件(置换旧车只是其中一项)。值得注意的是,这个“多项条件”既包含4S店明确标注出来的,也包括经销商后面又私加的。例如,手续都快办好了,经销商这时候告诉你还必须在4S店里连续购买多少年的全险,或者让你缴纳出厂检测费、出库费等等;还有就是所谓的“高价置换、原价置换、按发票价格置换”等宣传标题,其实都是噱头,按照发票价格回收旧车,它的前提条件就是车龄在3年内的,行驶里程不超过5万公里,且没有出现过严重事故,甚至有些要求准新车才可以享受“按发票价格回收”。等你按照4S店的要求把这些条件都满足了之后,才会发现实际优惠力度根本就没有宣传的那么大。应对方式:在置换旧车的时候,不要盲目听从4S店销售的花言巧语,一定要留意背后的猫腻,了解真实的优惠力度,尽量把“丑话说在前头”,仔细询问销售后期还会不会产生额外的附加条件。
四、旧车置换新车,新车强制要求你贷款贷款买过车的朋友应该都知道,即便贷款购车有厂家的“两年免息”等优惠,但是相比全款购车,仍然不划算,因为贷款购车的过程中会产生各种额外费用,例如:金融服务费用、GPS安装费、代办上牌费等,这些都是4S店的利润来源。应对方式:在选择旧车置换新车之前,要询问清楚新车的购车方式,到底能不能全款,如果你本来就打算贷款购车,那么就无所谓;如果你准备全款购车,但是4S店不同意,那么就去别的4S店问问。
五、旧车置换收取高额的过户费用大部分城市的二手车过户费计算方式是按排量标准定义过户费的:1.0L以下排量收费100元;2.0L-1.9L排量收费300元;3.0L-2.9L排量收费500元;4.0L及以上收费800元。对于普通家用车来说,过户费用全部加起来也就200至500元以内,有的4S店会收你上千元,很明显是在坑你。六、旧车置换的新车,裸车价格没有任何优惠除了一些热销车型,基本大部分经销商都会在厂商指导价上面有个几千甚至上万的优惠幅度,如果旧车置换的新车按照厂商指导价出售,那么原本给车主的优惠就变成了4S店的利润。七、4S店虚报厂家补贴额度部分4S店会虚报厂家的补贴力度,例如,厂家针对某些车型的置换补贴是1万元,4S店却对车主说厂家的置换补贴只有5000元,剩下的5000元则以各种方式变成自己的利润。所以,如果在置换过程中遇到上述问题,基本都是4S店自己私自增加的条款,对于厂家旧车置换补贴活动来说,其实是非常简单的,厂家只需要车主证明自己已经把旧车卖出去了(过完户),提供相关的手续就可以享受置换新车的补贴款项,一般厂家的补贴额度在5000至2万元不等。其实道理非常简单,厂家就是需要确认你是不是把旧车卖掉了,然后买了自家的新车,这样车主就可以享受到置换补贴了,但是部分不良商家,为了从中赚钱更多的利润,就自己私自设置各种条件。
旧车置换需要注意的其它一些问题1、置换手续一定要齐全为了方便将旧车置换出去,在去4S店之前,一定要事先检查车辆的手续是否齐全,包括车主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单位车辆还应该提供法人代码证书、介绍信等证件;此外,还有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产权登记证、车辆原始购置发票或者上一次过户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车辆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需要持有原车主身份证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由于置换购车是将旧车置换出去,再获得更新指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你是否有获得更新指标的资格,如果你此前有车辆报废、丢失,但是没有到交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是黑户车辆,是无法获得更新指标的。此外,因为置换旧车涉及到过户,所以需要先将车辆的违章记录清除,把罚款缴清。
2、所有旧车都能进行置换吗?不是所有旧车都能进行置换的,办理旧车置换务必保证手续齐全,非走私、盗抢车辆,满足年检标准,公里数未达到报废里程,且尾气排放符合法规要求,能够正常上路,而且车辆不存在改装、违章等问题,无机动车产权纠纷问题,例如抵押等,分期付款车辆需要还清全部车款。3、提前准备好代步车一般将旧车置换之后,需要到交管部门提档,再提档后需要等待8个工作日才能获得更新指标,前后加起来大概需要半个月时间,如果你生活中需要汽车代步,那么最好提前准备一辆代步车。4、了解自己旧车的二手车市场价格如何置换购车才最划算?最关键因素就是旧车的出售价格。因为同一辆旧车可能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以及不同的卖车方式,价格都会有所区别。对此,我建议你到正规的二手车市场、信誉较高的二手车公司、专业的二手车网站或者是4S店对旧车进行评估。对于二手车的估值即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对于旧车价格要做到货比三家心中有数,再结合自己车子的实际情况,给出一个比较合理的价格。如果有条件的话可以选择第三方检测评估机构对车辆进行综合、全面的检测评估。权威、客观的检测报告可以提高一些二手车残值。
5、了解相同品牌新车动态,做到“以旧看新”除了要了解同品牌二手车的目前市场状况,还要了解同类品牌新车在目前市场上的优惠促销以及动态信息等,给自己旧车定价时也要考虑到该品牌新车在目前市场上的一个情况。不能只按照当时购车价格减去折旧价格的方式来计算置换估价。
6、置换过程手续要看重不管是直接卖车还是置换新车,二手车的过户手续都是非常重要的。在正式成交之后的过户阶段,车主必须要求经销商提供过户后的登记证书复印件、交易票复印件、养路费以及保险过户的复印件,或者在买卖交易的时候签订协议书。这个环节相当重要,千万不要忽视,旧车置换成功之后,车辆手续应该马上办妥,以免在日后的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麻烦。7、贷款置换问题如果旧车的贷款尚未结清,可向经销商申请垫付还款,款项算入新车需交款项。此外,新车也可以选择贷款等购车方式。8、着急卖不出好价格4S店一般都是充当中间商赚差价,只是帮助车主将旧车卖出去,可以说4S店就是一个寄卖平台。所以,一些知名、大型的4S店或许因为资源较多,能够节省寄卖的时间,而且旧车能否快速出售与车主旧车车况有很大关系,如果旧车车况良好,而且是保值率相对较高的车型,则置换速度会更快;如果旧车是比较冷门的车型(保有量低),又或者车况较差,你又着急出售的话,那么只能接受降价处理了。9、旧车还能置换二手车旧车除了能置换新车之外,其实还可以以旧换旧。同品牌内的旧车可以置换新车,多品牌旧车可以置换某一品牌新车,而不同品牌之间的二手车也是可以进行置换的。10、国家旧车置换补贴条件只要满足政府补助标准和范围的旧车,办理置换就可以申领旧车置换补贴。首先,旧车必须是6年以上老旧机动车,且持有当地有效环保标志,才可以在二手车置换时申领国家补贴。对于不符合补贴要求的旧车,是享受不到这个优惠政策的。
旧车到底是拿去卖给二手车商划算还是到4S店置换划算?如果厂家有置换补贴活动,而你又准备换新车,那么肯定选择旧车置换,但是旧车不要直接在4S店进行置换,可以选择把旧车卖给二手车车商,然后把过户手续等资料提供给4S店,就可以享受厂家的置换补贴了,同时旧车还能多卖点价钱。如果不想卖旧车,或者近期没有卖车的想法,那么也可以选择将旧车过户到亲友的名下,同样可以拿着过户手续等资料到厂家申领购车补贴。车子无论是卖给二手车商,还是到4S店置换,都要提前做好功课,了解自己车子的实际价格,做到心中有数。此外,在交易的过程中,还要提前确认各项费用得明细,以免吃亏上当。
写在最后总的来说,二手车置换无疑给广大想要换车的车主提供了一个快速、便捷的途径。通过品牌4S店置换旧车,虽然在价格方面不是最理想的,但是4S店无论是售后服务,还是质量信誉等方面,还是能得到保证的,能有效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和风险。当然,你可以选择去二手车市场卖车,也可以去4S店办理置换,只要能卖出一个好价钱就行。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皖13民初229号原告:蚌埠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长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864376X。法定代表人:陆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剑,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伟,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恒诚煤电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汇源大道西侧奇石文一条街**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568363778(1-1)。法定代表人:李祥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宿州市***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淮河西路博文大厦用代码91341302670904818Y。负责人:耿东文,该公司执行董事。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阳,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安徽新源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长征路**用代码91340300725539433J。法定代表人:耿东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五星,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中路**淮北矿业办公中心****码91340600850841906W。负责人:陈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振东,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瑄苒,该分公司法律顾问。第三人: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西昌路**13413008523413748(1-1)。负责人:李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红,该公司员工。原告蚌埠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蚌埠能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恒诚煤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诚煤电公司)、宿州市***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文公司)、第三人安徽新源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源公司)、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以下简称淮北矿业运销分公司)、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蚌埠能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恒诚煤电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皖03民初178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驳回恒诚煤电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恒诚煤电公司不符上述裁定,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2020)皖民辖终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3民初178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本院,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蚌埠能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剑、向伟,恒诚煤电公司与博文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阳,新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五星,淮北矿业运销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瑄苒,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能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恒诚煤电公司向新源公司返还5995.521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以5995.5212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倍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5日,后期按前述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2.判令博文公司对恒诚煤电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恒诚煤电公司、博文公司及新源公司向蚌埠能源公司支付律师费45万元;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恒诚煤电公司、博文公司共同负担。事实与理由:1.新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从第三人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和淮北矿业运销分公司购买煤炭,双方签订有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2008年起,第三人新源公司委托被告恒诚煤电公司代理第三人新源公司与第三人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及淮北矿业运销分公司进行结算,具体结算模式是:第三人新源公司依据需要的采购煤量将购煤款支付给被告恒诚煤电公司,由恒诚煤电公司代理新源公司与第三人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淮北矿业运销分公司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的货款,各方按此模式操作至2018年年底。2015年8月,博文公司作为保证人向蚌埠能源公司出具连续的、不可撤销的《保证担保函》,担保函载明:博文公司保证恒诚煤电公司全面履行代为结算的相关协议,收到第三人新源公司的煤款后,及时与第三人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淮北矿业运销分公司进行结算及付款,如其私自扣留或未全部或延迟与第三人进行结算,私自扣留的款项由保证人向新源公司负责偿还,并承担由此给新源公司造成的损失或违约责任。第三人新源公司将货款支付给了恒诚煤电公司,且超额支付了部分货款,但恒诚煤电公司未将收到的款项全部支付给第三人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淮北矿业运销分公司。2019年,第三人新源公司向恒诚煤电公司发送企业询证函,询证函载明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恒诚煤电公司对新源公司支付的购煤款尚有39444961.66元没有支付给第三人,被告恒诚煤电公司予以盖章确认。另在2019年6月6日,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开具的发票中恒诚煤电公司尚有20510251.07元没有支付。截止2018年12月,恒诚煤电公司截留第三人新源公司的货款为59955212元。第三人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淮北矿业运销分公司多次要求新源公司支付货款,并发函要求支付剩余货款。恒诚煤电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约定,损害了新源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恒诚煤电公司严重违约,2019年新源公司未与恒诚煤电公司签订委托代理煤炭结算协议,双方的委托关系终止。蚌埠能源公司系新源公司的股东,恒诚煤电公司的行为也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为此蚌埠市监察委也发文要求原告蚌埠能源公司切实履行保护国有资产的职责,蚌埠能源公司多次要求新源公司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向恒诚煤电公司及博文公司要求返还货款及赔偿损失。新源公司于2019年5月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在未召开股东会,也未经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新源公司擅自撤诉。蚌埠能源公司收到撤诉通知后,于2019年8月21日向新源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发出通知,要求董事会依法提起诉讼,但董事会至今没有起诉。被告恒诚煤电公司和博文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新源公司的利益,蚌埠能源公司作为新源公司的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以维护公司股东及公司的合法权益。2.蚌埠能源公司为此聘请了律师,并支付了律师费450000元,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该部分费用应当由新源公司负担。另,因恒诚煤电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本次诉讼的产生,且博文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也明确载明其对律师费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恒诚煤电公司、博文公司应当对蚌埠能源公司支付的律师费承担支付责任。恒诚煤电公司、博文公司共同辩称,一、原告起诉被告返还5995.5212元及利息证据不足。1.原告蚌埠能源公司起诉书中的事实和理由部分所表述的事实相互矛盾。原告在事实和理由部分一方面承认各方按此模式操作至2018年底,2019年新源公司向恒诚煤电公司发送企业询证函,询证函载明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恒诚煤电公司对新源公司支付的购煤款尚有39444961.66元灭有支付给淮北矿业运销分公司和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另一方面又认为截止到2018年12月,恒诚煤电公司截留新源公司的货款为59955212元,显然原告蚌埠能源公司的起诉相互矛盾。2.原告诉称恒诚煤电公司截留新源公司货款59955212元证据不足。根据原告蚌埠能源公司的起诉,其应举证如下证据:新源公司支付给恒诚煤电公司的货款数额,恒诚煤电公司支付给淮北矿业运销分公司及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的煤款数额,但原告在本案中并未完成举证责任,无法证明恒诚煤电公司截留其购煤款59955212元。3.恒诚煤电公司尚有39444961.66元货款没有支付给淮北矿业运销分公司和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原告蚌埠能源公司举证的新源公司2019年向恒诚煤电公司发送的企业询证函载明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恒诚煤电公司对新源公司支付的购煤款尚有39444961.66元没有支付给淮北矿业运销分公司和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恒诚煤电公司举证的明细分类账同样证明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恒诚煤电公司对新源公司支付的购煤款尚有39444961.66元没有支付给淮北矿业运销分公司和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上述两份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明恒诚煤电公司尚有39444961.66元购煤款没有支付给第三人。二、博文公司给恒诚煤电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合法,博文公司不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1.博文公司的股东是安徽省博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博文公司提供担保时没有征得安徽省博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同意,且作为担保人的博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作为债权人的新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耿东文,有可能存在侵害博文公司股东安徽省博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权益的情况。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第17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第18条规定,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就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而作为担保人的博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为和作为债权人的新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耿东文明知博文公司提供担保时没有征得安徽省博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同意,仍然给新源公司提供担保,显然不具有善意,因此博文公司的担保不合法,博文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三、原告起诉要求恒诚煤电公司和博文公司承担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应不予支持。综上,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新源公司述称,1.被告恒诚煤电公司因为代理新源公司与第三人尾款结算,自2015年起就占用新源公司尾款,2019年新源公司起诉后被撤诉,原告作为新源公司30%股权的小股东,在公司利益被侵害时,依据公司法规定履行相关先诉请求前置程序未果向法院起诉,主体适格程序合法;2.新源公司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及诉请数额无异议。2018年12月的询证函是根据新源公司支付给恒诚煤电公司的尾款以收到煤炭数量及恒诚煤电公司给新源公司开具的发票三者结合进行的对账,当时第三人恒源分煤电销售公司发给新源公司的煤炭新源公司已经收到,发票也已经开具,所以2018年12月的询证函载明的3900余万元中没有包括恒诚煤电公司未支付给第三人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的尾款。新源公司对原告蚌埠能源公司请求支付律师费数额无异议,但是该损失是恒诚煤电公司造成的,博文公司在保证担保函中明确承诺承担该损失,律师费应该由两被告恒诚煤电公司及博文公司承担;3.博文公司出具的保证担保函合法有效,据此其应对恒诚煤电公司占用新源公司尾款及利息以及律师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担保函是在2015年恒诚煤电公司占用新源公司尾款新源公司欲与其终止委托代理关系这一背景下博文公司才出具的,其目的是为了恒诚煤电公司能够继续代理新源公司与淮北矿业运销分公司及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的煤炭结算业务。而基于恒诚煤电公司与博文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该担保符合九民纪要第19条第二项情况,不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综上,除450000元律师费应两被告承担以外,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蚌埠能源公司的主张。淮北矿业运销分公司述称,1.原告诉两被告及第三人的案件,原告与新源公司、恒诚煤电公司签订了三方煤炭销售代理协议,代理协议提交给法庭了;2.2015年至2018年新源公司与淮北矿业运销分公司结算说明已经提供,经过第三人新源公司认可,代理意见等同于结算说明。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述称,1.第三人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与新源公司系煤炭购销合同的基础法律关系主体,恒诚煤电公司与新源公司系委托代理关系,上述各方签订了三方协议及新源公司的授权委托。恒诚煤电公司公司未能履行一定的代理结算及支付义务,未依法向新源公司承担返还货款义务。通过庭前证据交换,恒诚煤电公司与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对账及结算付款后的余额为20510251.07元,与被告恒诚煤电公司自认的39444961.66元,两者相加正是原告蚌埠能源公司诉请的数额;2.恒诚煤电公司未履行代理结算义务,直接导致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货款得不到偿付,原告蚌埠能源公司基于股东代表诉讼主张返还货款与法有据,应予支持;3.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系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应支持原告蚌埠能源公司的诉请,以便促进解决与新源公司之间的货款支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蚌埠能源公司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营业执照、被告及第三人企业信息。证明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主体适格;证据二,工商信息查询单,证明原告系第三人新源公司的股东,原告持有第三人新源公司30%的股权;证据三,请求董事会起诉的函、发文登记簿、任职文件、邮寄单、邮寄单查询信息,证明原告于2019年8月20日通知了新源热电公司,并通知了董事长耿东文及其他董事,要求董事会起诉,但董事会至今没有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30日,原告作为股东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证据四,委托书、代理煤炭结算协议、煤炭买卖合同,证明1.新源公司因经营需要,从第三人淮北矿业运销分公司及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购买煤炭,双方签订有买卖合同及协议;2.新源公司委托被告恒诚煤电公司与第三人淮北矿业运销分公司及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进行结算并支付货款;证据五,保证担保函,证明被告博文公司自愿为被告恒诚煤电公司受托事项及违约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证据六,企业询证函,证明被告恒诚煤电公司于2018年12月确认其收到新源公司的购煤款,尚有39444961.66元预付款没有支付给第三人;证据七,情况说明及财务账目凭证,证明截止到2018年12月底,恒诚煤电公司对第三人已经开具给新源公司的发票款中尚有20510251.07元没有支付给第三人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该部分款项第三人新源公司已经全部支付给了恒诚煤电公司;证据八,工作联系函,证明被告恒诚煤电公司没有及时支付款项,第三人淮北矿业运销分公司发函要求支付未结算的购煤款约3300万元;证据九,复函、协议书,证明因被告恒诚煤电公关公司不按照约定结算和支付购煤款,第三人新源公司为了维持公司经营,不得不又向第三人额外支付款项用于归还2018年之前的购煤款;证据十,民事裁定书证明新源公司起诉后,未召开股东会,也未经董事会,擅自无故撤诉;证据十一,律师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转账凭证、安徽省律师收费文件;民事起诉状。证明:1.证明原告蚌埠能源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聘请了律师,并支付了律师费45万元,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规定,该部分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新源公司及两被告共同承担;2.新源公司起诉时要求支付起诉费45万元;证据十二,财务支付及记账凭证,证明第三人新源公司自2007年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一共向被告恒诚煤电公司支付了购煤款1972374349.62元,但被告恒诚煤电公司并没有将全部款项支付给第三人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及淮北矿业运销分公司;证据十三,起诉状、传票,证明:1.因为被告恒诚煤电公司没有将新源公司支付的全部购煤款支付给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导致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起诉新源公司,并要求新源公司支付购煤款;2.原告作为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是迫不得已,是为了维护新源公司的利益。证据十四,律师函3份及邮寄单,证明第三人新源公司曾就恒诚煤电公司占用新源公司支付的购煤款要求博文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博文公司对其承担保证责任并未提出异议,可以证明博文公司的保证合法有效;证据十五,工商信息查询单、互保协议书、新源公司董事会会议纪要,证明:1.新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洲际能源公司,洲际能源公司的董事长为代劲,恒诚煤电公司是安徽省博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安徽省博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代劲,当初新源公司委托恒诚煤电公司代为结算煤炭款也是应实际控股人代劲的要求进行;2.被告博文公司和恒诚煤电公司均为安徽省博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博文公司为恒诚煤电公司提供担保,是安徽省博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正常开展的经营活动,从新源公司2015年董事会会议纪要记载的内容可以看出,博文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恒诚煤电公司能够继续代理煤炭结算业务,如博文公司当时不提供担保,恒诚煤电公司就无法继续代理煤炭结算业务。因此依据九民会议纪要第六项第十九条的规定,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即使没有股东会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符合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3.安徽省博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劲多次参加新源公司会议,其对博文公司为恒诚煤电公司提供担保一事知情且授权,新源公司接受博文公司提供担保系善意,并无过错。恒诚煤电公司与博文公司对原告提供证据共同发表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二、三、四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五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有异议,被告博文公司出具担保函未经股东及董事同意,不具有合法性;对证据六询证函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其内容看出恒诚煤电公司作为被告收到原告蚌埠能源公司委托支付的款项去掉已支付的款项后尚未支付的数字是39444961.66元,与恒诚煤电公司举证的数字一致,被告方认为仅有这么多数额没有完成支付;针对证据七,证明恒诚煤电公司未支付款项不具有真实性,原告举证的证据七情况与证据六相互矛盾,证据七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八是淮北矿业运销分公司与新源公司的联系函,被告方不清楚,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法发表意见;证据九是第三人新源公司与淮北矿业运销分公司之间的情况,被告方不了解,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不进行质证;对证据十裁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对证据十一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证明目的有异议,依据法律规定,被告方不应该承担律师费,且不能证明有应该由被告承担律师费的合同约定;证据十二,对购煤款1972374349.62元真实性有异议,也不认可该数字,回去和被告公司核实,若被告公司认为数字真实,将于庭后提交书面意见;对证据十三起诉书和传票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起诉书的内容不认可,对证明目的无异议;证据十四,对律师函3份、邮寄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目的有异议,博文公司在提供担保时未经股东合法程序批准,其担保不具有合法有效性,无论博文公司对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有无异议均不能证眀博文公司担保合法有效;新源公司即使向博文公司提出过要求,也不能证明博文公司担保合法。证据十五,工商信息查询单,该工商信息不能证明代劲为洲际能源董事长,也不能证明恒诚煤电公司是安徽省博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也不能证明新源公司委托恒诚煤电公司代为结算是应代劲要求实施;互保协议书与本案无关,是安徽省博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新源公司因其他经济往来签订的协议书,与本案无关;安徽新源董事会会议纪要,2008年的是草稿,其余的董事会议纪要无法证明博文公司业担保合法,综上,博文公司的股东是安徽省博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恒诚煤电公司的股东是徐静、李祥顺、丁云英,两者并不都是安徽省博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公司的子公司,博文公司与恒诚煤电公司无法定联系,也不是互为控制关系,不符合九民纪要第十九条的规定;新源公司接受博文公司担保不符合九民纪要第十八条关于善意的认定标准,本案担保人博文公司对恒诚煤电公司担保时,其股东安徽省博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不知情就没有召开有关会议进行审查决议,原告无证据证明安徽省博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同意博文公司给恒诚煤电公司提供担保,也不存在善意情况。新源公司对原告提供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原告蚌埠能源公司提供的证据均来源于新源公司,新源公司对蚌埠能源公司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针对蚌埠能源公司补充的证据十五即工商信息查询单、互保协议书、新源公司董事会会议纪要,提醒法庭注意:1.从工商信息可以看出博文公司是安徽省博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依照2016年10月27日的互保协议书第二条载明恒诚煤电公司是安徽省博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安徽省博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对此认可,因此,安徽省博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即是博文公司的母公司又是恒诚煤电公司的母公司;2.2015年第二次董事会会议纪要第四页关于煤炭结算情况说明载明博文公司为恒诚煤电公司向新源公司提供担保,其真实目的是想继续代理新源公司与第三人的煤炭结算经营项目,他们之间的关联关系符合九民会议纪要第六项第十九条的规定,不需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博文公司的担保有效。淮北矿业运销分公司对原告提供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但与第三人淮北矿业运销分公司无关。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1.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三无异议;2.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四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该组证据进一步说明了煤炭购销合同基础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第三人新源公司与第三人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淮北矿业运销分公司,被告恒诚煤电公司与新源公司系新源公司委托其代为结算的代理关系,恒诚煤电公司收到新源公司的全部货款却未能履行代付义务,依法应承担返还货款的违约责任;3.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五保证担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保证人博文公司自愿对恒诚煤电公司代理支付中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偿付或赔偿责任,责任范围包含各类损失及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4.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六企业询证函无异议,该企业询证函未包括恒诚煤电公司未支付给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的金额20510251.07元;5.对原告提供的律师函的真实性无异议,恰恰证明了恒诚煤电公司违反三方协议的约定,应依法向新源公司承担返还货款的责任;6.对证据十四,律师函3份及邮寄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说明新源公司考虑到恒诚煤电公司可能扣留应支付的尾款,或不履行代为支付义务,函告博文公司尽到担保责任保障恒诚煤电公司履行责任;7.对证据十五工商信息查询单、互保协议书、新源公司董事会会议纪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博文公司是一人公司,其公司章程并未禁止担保,博文公司担保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8.对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均无异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三、四,其余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五、六,被告恒诚煤电公司、博文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合法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该两组证据能否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将结合下文分析认证,其余各第三人方均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原告举证的证据七,三位第三人方均无异议,被告恒诚煤电公司、博文公司对其真实性虽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本院对证据七情况说明及财务账目凭证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八、九,被告恒诚煤电公司与博文公司认为其不清楚,不发表质证意见,其余各方均无异议,本院对证据八、九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十、十一,各方均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十二,系新源公司与恒诚煤电公司多年的财务付款账目,即使真实,不能反映本案恒诚煤电公司欠付第三人的款项数额,本院不予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十三,各方对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十四,各方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能否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将结合下文分析论证;对原告的证据十五,将结合下文分析论证。被告恒诚煤电公司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恒诚煤电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证明书,证明恒诚煤电公司的主体身份;证据二,自2008年至2018年止,新源公司与恒诚煤电公司之间委托支付购煤款的应收款记录,证明新源公司支付给恒诚煤电公司的购煤款,恒诚煤电公司支付给淮北矿业公司及恒源煤电公司后,未支付的购煤款只有39444961.66元;证据三,审计报告一份,该审计报告第11页载明新源公司经过审计确认恒诚煤电未向淮北及恒源公司支付的款项是39444961.96元,与恒诚煤电公司首次举证的数额一致,证明未支付款项是39444961.96元;证据四,恒诚煤电公司出具的《安徽新源热电有限公司资金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2018年共收到新源公司718021512.09元,欠新源公司39444961.46元,欠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的20510251.07元包含在欠新源公司的39444961.96元款项内。原告蚌埠能源公司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1.对证据一无异议;2.对证据二应收账款余额证明目的有异议,该部分是新源公司支付给恒诚煤电公司款项中的部分,该部分数额也就是被告恒诚煤电公司没有支付给第三人也没有向第三人开具发票的数额,与原告方举证的询证函数额一致,恒诚煤电公司还有2000余万元未支付是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举证的2000余万元,该部分款项恒诚煤电公司向新源公司开具了发票,新源公司误认为恒诚煤电公司已经支付给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了,而实际恒诚煤电公司并未将2000余万支付给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所以恒诚煤电公司收到新源公司的购煤款还有5900万余元没有支付和返还给新源公司;3.对证据三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审计报告证明恒诚煤电公司欠新源公司款项为恒诚煤电公司即没有向新源公司开发票也没有向第三人付款的款项,该数字是会计记账的数字,不包含恒诚煤电公司已经向新源热电销售分公司开具发票的20510251.07元款项;4.对证据四情况说明最后一句话认可,其他内容不认可,该情况说明只截取了2015年-2018年期间新源公司与恒诚煤电公司及淮北矿业运销分公司和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发生的款项,实际上新源公司与恒诚煤电公司自2007年就发生业务往来,应该进行总的计算,且该份情况说明上载明的新源公司对恒诚煤电公司享有的债权数额与恒诚煤电公司自己自认的数额不一致,恒诚煤电公司应返还的债权数额应该是恒诚煤电公司举证的证据三的数额加上情况说明最后一句载明的欠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的款项,被告恒诚煤电公司所述前后矛盾不予认可。被告博文公司对被告恒诚煤电公司举证的证据无异议。新源公司对被告恒诚煤电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1.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公司章程并未规定对外担保事项的约定;2.对第二组证据数字的真实性无异议,是询证函询证的结果,但该数额并没有包括恒诚煤电公司未支付给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的尾款,当时询证时新源公司按照三个标准合一进行询证,新源公司支付给恒诚煤电公司的款项以及新源公司收到煤的数量及开具的发票,三者合一询证的结果是39444961.96元元,当时恒源煤电公司将所有煤炭的发票都开具给新源公司了,是先开票后付款,经过了解恒诚煤电公司有20510251.07元没有支付,达不到被告恒诚煤电公司的证明目的;3.对证据三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无异议,是新源公司的审计报告,但是审计报告第11页载明的39444961.96元也是询证函的结果,询征是按照会计制度,发票是参考因素之一,出具审计报告时淮北矿业运销分公司的未支付款项没有开具发票,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的款项提前开具了发票,39444961.96元中未包括恒诚煤电公司未支付给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的2051万余元;4.对证据四的质证意见同原告,认可该情况说明的最后一句话载明的内容,若被告恒诚煤电公司就2051万余元直接与第三人新源公司结算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可以放弃主张该笔款项;对于2015年-2018年收款及付款情况新源公司需要回去核实。淮北矿业运销分公司对被告恒诚煤电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被告恒诚煤电公司所举证据与其公司无关,在双方账目结清之前新源公司将钱支付给恒诚煤电公司,恒诚煤电公司没有支付给淮北矿业运销分公司和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发表质证意见为:1.对证据一无异议;2.对证据二应收账款余额证明目的有异议,恒诚煤电公司还有2000余万元未支付给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与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举证的欠付2000余万元证据一致,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就该2000余万元已经向埇桥区法院起诉要求新源公司支付;3.对审计报告无异议;4.证据四情况说明中载明的恒诚煤电公司已经支付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的款项需要核实,说明中载明欠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20510251.07元予以认可,但是就该数字已经向埇桥区法院起诉新源公司偿还该笔欠款。对被告恒诚煤电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意见为:被告恒诚煤电公司提供的证据一,各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恒诚煤电公司提供的证据二,其余各方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据二仅能反映恒诚煤电公司与新源公司的部分账目,第三人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对恒诚煤电公司认可的欠付新源公司款项39444961.96元包含欠其公司款项20510251.07元不予认可,且淮北矿业运销分公司针对恒诚煤电公司未付款项3000多万元已经向新源公司要求支付,说明恒诚煤电公司未付款数额大于其主张的欠两第三人淮北矿业运销分公司及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的金额39444961.96元,对恒诚煤电公司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认定;对证据三审计报告,其余各方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恒诚煤电公司的证明目的有异议,本院认为该审计报告载明的恒诚煤电公司未支付的款项39444961.96元,但原告蚌埠能源公司、第三人新源公司、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均质证认为该审计数额系在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提前开具发票而恒诚煤电公司未付款的情形下出具,与实际付款情况并不一致,本院认为结合淮北矿业运销分公司与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本案陈述的恒诚煤电公司欠付其煤炭款的数额情况,本院认为该份证据不能达到恒诚煤电公司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认定;证据四,资金情况说明,系恒诚煤电公司截取其与新源公司2015年至2018年的收付款情况,并不能反映双方全部的资金往来情况,但在该情况说明中,被告恒诚煤电公司自认欠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20510251.07元,原告及第三人新源公司、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对恒诚煤电公司自认欠付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的数额为20510251.07元认可,本院对该部分事实予以认定,对恒诚煤电公司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定。被告博文公司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1.博文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证明书,证明***和的诉讼主体身份;2.公司章程,证明股东权利及董事会权利;证据二,安徽省博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博文公司对外担保没有征得股东安徽省博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同意博文公司对恒诚煤电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具有合法性,应该免除其担保责任。原告蚌埠能源公司发表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是博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耿东文,新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耿东文,两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是原告提起股东诉讼的重要原因,诉讼中可以看出原告作为股东提起诉讼是迫不得已,耿东文作为新源公司股东不想让博文公司承担责任,原告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目的有异议,通过公司章程可以看出博文公司对外担保不需要股东会及董事会批准,其对外担保不是博文公司所述需要股东会进行决议。博文公司对外担保即使需要召开股东会,也不需要安徽省博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该证明仅能证明安徽省博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召开股东会与本案无关。公司对外担保,作为债权人不了解博文公司的内部治理程序,本案博文公司与新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出具担保书其应该是知情的,被告称博文公司担保无效不成立。被告恒诚煤电公司发表质证意见为:对博文公司举证的上述证据无异议,博文公司与新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是同一人,存在法定代表人侵犯博文公司和股东权利的情况,博文公司对外担保时,更应该征得股东安徽省博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授权,未经过授权,擅自担保存在越权行为,请求法院依据九民纪要第十七条、十八条审查案涉担保的合法性。第三人新源公司发表质证意见为: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公司章程并未规定对外担保事项的约定;第二组是安徽省博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证明,证明内容可以看出与本案无关,本案原被告及第三人并未牵扯到安徽省博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淮北矿业运销分公司对博文公司提交的证据不发表质证意见。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对博文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由法庭核实。对博文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意见为:证据一各方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证据二,各方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能够证明博文公司在为恒诚煤电公司提供案涉担保时,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但博文公司的对外担保是否合法有效,将在下文分析论证。第三人淮北矿业运销分公司提交如下证据:代理煤炭结算协议、协议书、煤炭结算情况说明各一份,证明恒诚煤电公司不付款,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淮北矿业运销分公司找新源公司付款,双方合同结束,账款也结清了。原告蚌埠能源公司发表质证意见为:对该组证据无异议,恒诚煤电公司未支付淮北矿业运销分公司款项3300万元,最后新源公司支付完毕,恒诚煤电公司应该返还该部分款项;淮北矿业运销分公司和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淮北矿业运销分公司就有购煤款32557519.51元恒诚煤电公司未支付,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20510251.07元没有支付,该两笔数额加起来就是5300万元了,恒诚煤电公司主张仅有3900万元没有支付给第三人明显不属实,原告主张的3900万元包含淮北矿业运销分公司举证的32557519.51元款项。被告恒诚煤电公司与博文公司共同发表质证意见为:1.淮北矿业运销分公司举证的证据是其与新源公司之间的交易记录,被告方不清楚,对真实性不发表意见;2.新源公司与淮北矿业运销分公司及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之间的交易数额和新源公司对恒诚煤电公司公司的给付款项不一定对等,对此被告认为原告蚌埠能源公司以两个第三人公司欠款数字相加证明恒诚煤电公司欠款,达不到其证明目的。第三人新源公司发表质证意见为:无异议。第三人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对淮北矿业运销分公司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无异议。本院认证意见为:淮北矿业运销分公司提交的证据各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淮北矿业运销分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反映恒诚煤电公司未向淮北矿业运销分公司支付的款项为32557519.51元。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煤炭买卖合同,证明新源公司与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存在合法购销煤炭法律关系,系买卖合同的交易主体;证据二,三方协议、委托书,证明新源公司基于交易的便利性委托恒诚煤电公司代为结算和支付货款,恒诚煤电公司代新源公司向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履行行为;证据三,对账单,证明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与恒诚煤电公司基于代理支付经结算截止2018年4月30日,恒诚煤电公司尚余21919838.74元未予支付;证据四,财务明细表,证明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与新源公司交易最终形成应收账款20510251.07元及恒诚煤电公司代为结算支付的财务明细记载;证据五,收款凭证、结算凭证,证明恒诚煤电公司与第三人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2018年5月8日对账后,恒诚煤电公司代理新源公司与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的结算和付款凭证;证据六,发票复印件一组,证明2018年4月30日对账后到2018年12月31日,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与恒诚煤电公司结算付款共5次,价款是9407505.93元,恒诚煤电支付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货款10817093.6元,付款及结算后剩余1409587.67元,与2018年4月30日对账数额2191983.74元相抵,余额是20510251.07元。原告蚌埠能源公司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二、三、四无异议,证据五不清楚对账情况,证据六,同意新源公司质证意见,可以证明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对该部分款项开具了发票,但是恒诚煤电公司没有支付款项,导致新源公司在审计中没有将该部分款项计入。被告恒诚煤电公司与博文公司共同发表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二、三无异议;证据四财务明细表是恒源煤电公司销售分公司单方制作,结论不认可;证据五无异议;证据六无异议。新源公司发表质证意见为:对上述六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证据六同时可以证实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是先开票,恒诚煤电公司后付款或未付款,开票全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新源公司的询证函及审计报告均是依照开具的发票完成,3994余万元中不包括恒诚公司未支付给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的款项。淮北矿业运销分公司对上述证据不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证意见为:对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四、五、六,被告恒诚煤电公司虽对证据四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其余各方对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根据审查确定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新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0年12月5日,其股东及占股比例如下:蚌埠能源公司30%、博文国际集团有限公司6%、州际能源有限公司64%。新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从第三人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和淮北矿业运销分公司购买煤炭,双方均签订有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2008年起,第三人新源公司委托被告恒诚煤电公司代理第三人新源公司与第三人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及淮北矿业运销分公司进行结算,具体结算模式是:第三人新源公司依据需要的采购煤量将购煤款支付给被告恒诚煤电公司,由恒诚煤电公司代理新源公司与第三人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淮北矿业运销分公司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的货款,各方按此模式操作至2018年年底。2015年8月27日,博文公司针对恒诚煤电公司代理结算新源公司与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淮北矿业运销分公司的煤炭买卖合同款项事宜,作为保证人分别向新源公司出具了连续的、不可撤销的《保证担保函》2份,其中就恒诚煤电公司代理新源公司与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的煤炭款结算及支付事宜出具的担保函载明:一、本保证人保证恒诚煤电公司全面履行代为结算的相关协议,及时与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就煤炭款项进行结算、付款,如其私自扣留新源公司款项未能或未能全部或延迟与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进行结算,私自扣留的款项由本保证人向贵公司负责偿还,由此给贵公司造成的损失或违约责任的,本保证人保证按下述第二条规定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二、如果恒诚煤电公司私自扣留新源公司煤炭款项未能或未全部或迟延与煤炭供货方进行结算,贵公司即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索赔,而无须先行向恒诚煤电公司追偿,本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恒诚煤电公司私自扣留新源公司煤炭款项及其利息、未能或未全部或延迟与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进行结算给新源公司造成的损失、违约金、税费损失,及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等;三、如本保证人未能履行上述担保责任,出保证人应当承担上述责任外,另由保证人向贵公司支付—元的违约金;四、本保证人在此同意,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或数种情况时,本担保书第一、二规定的连带偿付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丝毫不受影响,本担保函继续有效:本担保项下所有当事人变更各自的名称、地址、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恒诚煤电公司合并、分立、停业、撤销、解散、破产等;本担保函是连续性的担保,贵公司与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煤炭买卖协议》合同期满后续签的,只要恒诚煤电公司继续代理贵公司的煤炭款项结算的,本保证担保函对恒诚煤电公司后续的煤炭款项代为结算仍有效,本保证人继续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自恒诚煤电公司代理贵公司与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进行煤炭款项结算时起至代理结算法律关系终止后三年;......博文公司针对恒诚煤电公司代理新源公司与淮北矿业公司煤炭款结算支付事宜出具的担保函内容与上述担保函内容一致。第三人新源公司按照代理结算协议约定将货款支付给了恒诚煤电公司,2019年,第三人新源公司向恒诚煤电公司发送企业询证函,询证函载明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恒诚煤电公司对新源公司支付的购煤款尚有39444961.66元没有支付给第三人,被告恒诚煤电公司予以盖章确认。该39444961.66元中包含恒诚煤电未按代理结算协议支付给淮北矿业运销分公司的购煤款项32557519.51元及新源公司多支付的款项600余万元。截止2018年12月31日,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已经开具的发票中恒诚煤电公司尚有20510251.07元煤炭款项没有支付。因恒诚煤电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第三人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淮北矿业运销分公司多次要求新源公司支付货款,并发函要求支付剩余货款。新源公司已经支付淮北矿业运销分公司煤炭款项32557519.51元,双方账务已经于2019年4月30日结清。因恒诚煤电公司未能全额支付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的煤炭款项,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于2019年8月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源公司支付货款20510251.07元及相应的利息。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19)皖1302民初8962号民事判决,判决:新源公司支付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货款本金20510251.07元及利息。另查明,因恒诚煤电公司严重违约,2019年新源公司未与恒诚煤电公司签订委托代理煤炭结算协议,双方的委托关系终止。作为新源公司股东的蚌埠能源公司多次要求新源公司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向恒诚煤电公司及博文公司要求返还货款及赔偿损失。新源公司于2019年5月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在未召开股东会,也未经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新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03民初6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蚌埠能源公司在收到撤诉通知后,于2019年8月21日向新源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发出通知,要求董事会依法提起诉讼,但董事会至今没有起诉。蚌埠能源公司认为恒诚煤电公司和博文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新源公司的利益,故其作为新源公司的股东,提起本案诉讼。蚌埠能源公司为此聘请了律师,并支付了律师费450000元。本院认为,通过举证质证及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诉答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蚌埠能源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2.恒诚煤电公司应向新源公司返还的货款数额为多少;3.博文公司应否对恒诚煤电公司应返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原告要求两被告与第三人新源公司共同承担律师费能否成立。关于争议焦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恒诚煤电公司未按照与新源公司代理结算协议的约定支付货款,造成新源公司另行向两第三人支付货款,造成二次支付,恒诚煤电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新源公司的权益,新源公司虽然在蚌埠能源公司的告知下提起了诉讼,但在无任何原因下又撤诉,并未积极维护公司的权益,作为新源公司股东的蚌埠能源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关于争议焦点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恒诚煤电公司与新源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结算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在新源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结算协议将购煤款支付给恒诚煤电公司的情况下,恒诚煤电公司应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履行结算及付款义务,但恒诚煤电公司在收到新源公司支付的购煤款后,没有按照约定向两第三人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及淮北矿业运销分公司全额支付货款,导致新源公司向淮北矿业运销分公司另行支付购煤款,及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另案起诉要求新源公司支付货款。恒诚煤电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应当向新源公司承担返还货款的责任。案已查明,恒诚煤电公司欠付第三人淮北矿业运销分公司煤碳款项32557519.51元及新源公司多支付的款项600余万元,共计39444961.66元,新源公司与恒诚煤电公司以企业询证函的方式予以确认。恒诚煤电公司认可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已经开具发票但其未付煤炭款项20510251.07元。综上,恒诚煤电公司应向新源公司返还的款项应为59955212.73元,蚌埠能源公司本案主张恒诚煤电公司返还59955212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恒诚煤电公司应向新源公司返还的款项应为59955212元。恒诚煤电公司虽辩称案涉企业询证函载明的39444961.66元系其欠付两第三人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淮北矿业运销分公司的全部款项,但其辩称与淮北矿业运销分公司提供证据证明的因其欠付煤炭款淮北矿业运销分公司向新源公司主张支付款项32557519.51元及其自认的已经开具发票但未支付给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款项20510251.07元的数额不相一致,对此恒诚煤电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欠付第三人的款项仅限于案涉企业询证函的数额,恒诚煤电公司的辩称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利息,恒诚煤电公司欠付的款项在2018年12月31日已经确定,恒诚煤电公司从此时应该承担支付责任,但其未按期支付货款,应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蚌埠能源公司要求恒诚煤电公司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双方针对逾期利息并未作出明确约定,本案利息应以59955212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蚌埠能源公司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倍计算利息没有依据,对超出利息标准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博文公司的公司章程并未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要经过股东或董事会决议,且公司对外担保是否经过股东会议决议是公司内部问题,对外不产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决议前置的规定,是专门针对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担保的权限进行限制的强制规定,并非对公司对外担保进行限制,不适用本案。本案博文公司向新源公司出具的《保证担保函》加盖有博文公司的印章,新源公司有理由相信博文公司出具的《保证担保函》系其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保证担保合法有效,博文公司应对恒诚煤电公司本案应返还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博文公司向新源公司出具的《保证担保函》明确载明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恒诚煤电公司私自扣留新源公司煤炭款项及其利息、未能或未全部或延迟与恒源煤电销售分公司进行结算给新源公司造成的损失、违约金、税费损失,及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等。故,蚌埠能源公司要求博文公司对恒诚煤电公司欠付款项及利息、律师费承担连带责任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争议焦点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六条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蚌埠能源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新源公司应当承担。另,因恒诚煤电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本次诉讼的产生,且博文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也明确载明其对律师费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恒诚煤电公司、博文公司应当对蚌埠能源公司支付的律师费承担支付责任。蚌埠能源公司要求恒诚煤电公司、博文公司、新源公司支付其因本次诉讼产生的律师费,提供了律师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转账凭证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已经实际支出律师费4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蚌埠能源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省恒诚煤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向第三人安徽新源热电有限公司返还货款59955212元及利息(以59955212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安徽省恒诚煤电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安徽新源热电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蚌埠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450000元;三、被告宿州市***和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省恒诚煤电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支付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蚌埠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221元,由被告安徽省恒诚煤电有限公司、宿州市***和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制作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朱珊珊人民陪审员  曹来宇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刘敏书记员张可心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六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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