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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20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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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更名需要什么手续
各设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为进一步加强公安交警机关作风建设,促进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提高窗口单位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总队修定了《福建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警务公开规范内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福建省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总队要求,春节前所有窗口单位统一使用修改后的警务公开内容,同时设立监督台(照片、姓名、职务、警号),公开服务承诺,投诉地址、邮编,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和《福建省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敬告辞》(见附件),接受群众监督。各单位还应将警务公开内容汇编成册和以“办事指南”电子屏幕、触摸屏、橱窗、电子网站、语音信箱等形式公示,方便群众查阅。总队将适时对各地警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并予通报。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与总队监察室联系。总队下发的《福建省公安交警警务公开内容》同时作废。 附件: 福建省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敬告辞 当您前来公安机关窗口单位办事时,我们将热情接待,依法办理,为您提供服务,并接受您的投诉。 一、接待您或您询问的第一位民警,对您所要办理的事项或提出的问题负有办理或解答、帮助的责任。 二、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时,我们将在规定时限内为您办理;如果您的申请手续不全,我们将一次性告知您需备齐的手续;如果您的申请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将向您说明。 三、接到您的报案,我们将依法受理,并按有关规定向您回告办理情况。 四、对涉及收费的事项,我们将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你有权拒交。 五、如果您发现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或民警违反上述规定,出现“冷漠、生硬、蛮横、推诿、拖拉、刁难”等现象,请向当地110报警服务台投诉;如不被受理,可向其上级公安机关直至省公安厅投诉(省公安厅投诉电话:0591-7852479),我们将有错必纠。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警务公开规范内容 道路交通违法处罚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据违法行为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二、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三、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处罚流程: (一)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由交通民警指出违法事实,口头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陈述和申辩。应予以处罚的,由交通民警开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交由违法行为人到指定的违法受理处接受处理。违法受理处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文书号及相关内容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打印省财政统一制发的“交通违章罚款收据”,违法行为人到指定银行按 “罚款收据”缴款后,返回违法受理处进行缴款登记。违法受理处办妥登记后,应在罚款收据第三联加盖“缴款已登记”章并交当事人。 (二)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拟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由交通民警依照法定程序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通知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违法受理处接受处理。受理处按一般处罚程序进行听证、暂扣或吊销证件等处理。 (三)处罚程序中需要违法行为人签名而被拒绝的,交通民警应在有关单据上注明。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违法处罚: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法的,交通民警可对其进行口头警告或当场处罚。应予以处罚的,应开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由交通民警当场收缴罚款,并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后,交由被处罚人签名确定。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罚人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扣留非机动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民警应于当日将处罚金额和《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留存联缴交违法受理窗口。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民警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拼装或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五)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六)在1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扣留车辆。 (一)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未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有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或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辆属于拼装或已达报废标准的; (七)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七、道路违法处罚期限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自接受处理之时起24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驾驶证的,应自接受处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驾驶证的,应自接受处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处罚决定。 扣留机动车时间不得超过15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30日,但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未提供被扣机动车合法来历证明和补充相应手续或不来接受处理的除外。 八、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并在交通违法受理窗口公开《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一、接警。122(或110)指挥中心接到警讯后,应准确了解、登记报警人姓名、电话、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简要情况等。 二、出警。事故处理民警接到出警指令,应在5分钟内离开备勤(勤务)地出警,并以市区每公里3分钟、市郊每公里2分钟的速度赶赴现场,限时到达。 三、事故当事人应主动向事故处理民警出示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身份证及相关证件,如实陈述事故发生经过及有关情况,配合事故处理民警做好询(讯)问笔录,并向事故处理民警提交书面自述材料。现场勘查完毕,有关当事人应在现场勘查图上签字。 四、当事人认为办案民警与本起事故有利害关系或其它因素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可以举证并书面申请其回避。 五、事故处理民警可对交通肇事车辆、事故当事人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可扣留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载货物的数量、重量,经核实后应予以放行。 六、对扣留车辆检验、鉴定和评估工作,应在勘查现场后5日内,由事故处理机关委托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备案的检验、鉴定或评估机构于20日内完成。事故民警接到检验、鉴定及评估结论书后2日内,应将结论书复印件送交当事人,并通知其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当事人对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应在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七、事故处理机关应在勘查现场后10日内或确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结果之日起5日内,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在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 八、当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10日内,可向事故处理机关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参加调解可以是本人,也可以是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但不得超过3人。调解前,当事人应准备好赔偿依据,如医疗证明、抚养膳养人数及相关证明等。 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九、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调解从丧葬事毕之日起开始;对伤者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十、事故处理机关调解的期限为10日。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当事人可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诉前保全。 十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直接财产损失。赔偿金额按照当年损害赔偿费用标准(每年公布一次)确定,并一次性估算。 机动车管理 一、注册登记 所需材料: (一)《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机动车来历凭证; (四)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五)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 (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七)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非免检车); (八)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九)机动车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 流程:〔登记审核岗〕 确认、录入、打印受理凭证→〔牌证岗〕选号、发牌、打印证书(首次核发)和行驶证及合格标志、发放牌证→〔业务领导岗〕复核→〔档案岗〕复核归档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变更登记 (一)变更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 变更前所需材料: 1、《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流程:〔登记审核岗〕录入、打印《准予变更通知单》。 时限:1个工作日。 变更后所需材料: 1、《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车身或车架来历凭证; 6、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流程:〔登记审核岗〕确认、录入→〔牌证岗〕打印证书和行驶证、发放→〔档案岗〕复核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 (二)更换发动机 所需材料: 1、《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行驶证; 4、发动机来历凭证; 5、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流程:〔登记审核岗〕确认、录入、打印受理凭证→〔牌证岗〕打印证书和行驶证、发放→〔档案岗〕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 (三)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 所需材料: 1、《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6、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非免检车) 7、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流程:〔登记审核岗〕确认、录入、打印受理凭证→〔牌证岗〕打印证书和行驶证、发放→〔档案岗〕归档 时限:3个工作日。 (四)机动车迁出所有人住所车辆管理所管辖区 所需材料: 1、《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流程:〔登记审核岗〕确认、录入、打印受理凭证→〔业务领导岗〕复核→〔牌证岗〕打印证书和临时牌、发档案、写转出查询库 时限:5个工作日。 (五)、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转入的业务 所需材料: 1、《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流程:【登记审核岗】确认、录入、打印受理凭证—【牌证岗】选号、发牌、打印证书和行驶证及合格标志、发放—【业务领导岗】审核—【档案岗】归档 时限:3个工作日 (六)、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机动车将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变更登记 所需材料: 1、《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2、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行驶证 5、机动车为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或者《居民户口簿》 流程:【登记审核岗】 确认、录入→【牌证岗】打印、发放→【档案岗】归档 时限:5个工作日 (七)、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公章式样或者联系方式变更备案 所需材料: 《机动车变更备案申请表》 流程:【牌证岗】录入—【档案岗】复核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 三、转移登记 所需材料: 1、《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 2、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来历凭证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行驶证 6、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海关监管的机动车) 7、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流程:1、管理区域内,不选号: 【登记审核岗】确认、录入、打印受理凭证→【牌证岗】打印证书和行驶证及合格标志、发放→【业务领导岗】复核→【档案岗】归档 2、管理区域内,选号: 【登记审核岗】 确认、录入、打印受理凭证→【牌证岗】选号、发牌、打印证书和行驶证及合格标志、发放→【业务领导岗】复核→【档案岗】归档 3、管理区域外: 【登记审核岗】 确认、录入、打印受理凭证→【业务领导岗】复核→【牌证岗】打印证书和临牌、发档案、写转出查询库 时限:5个工作日 四、抵押登记 所需材料: 1、《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流程:【登记审核岗】录入、打印受理凭证→【牌证岗】打印证书、发放—【档案岗】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 五、注销抵押 所需材料: 1、《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流程:【登记审核岗】录入、打印受理凭证—【牌证岗】打印证书、发放—【档案岗】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 六、注销登记 所需材料: 1、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号牌 4、行驶证 5、《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6、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流程:【登记审核岗】录入、打印受理凭证—【牌证岗】打印注销证明—【档案岗】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 七、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 所需材料: 1、《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流程:【牌证岗】录入、打印受理凭证、核发临牌--【牌证岗】发放牌证—【档案岗】归档 时限:证5个工作日 牌15个工作日 八、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首次领) 所需材料: 1、《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流程:【登记审核岗】确认、录入、打印受理凭证—【牌证岗】打印证书、发放—【档案岗】归档 时限:15个工作日 九、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所需材料: 1、《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流程:【牌证岗】录入、打印证书、发放—【档案岗】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 十、临时行驶车号牌 所需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来历凭证 3、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4、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5、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流程:【牌证岗】录入、打印临牌、发放 时限:1个工作日 十一、停驶、复驶 所需材料: 1、《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属于申请停驶的,还应当提供号牌和行驶证 4、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流程:【牌证岗】录入—【档案岗】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 十二、机动车安全检验 (一)初次检验 所需材料: 1、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 2、送检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检 验 收 费 领取报告单、盖章 报 检 流程: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定期检验 所需材料: 1、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3、送检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报 检 检 验 收 费 领取报告单 流程: 发证、签章 时限:1个工作日 (三)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所需材料: 1、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3、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审 核 出具委托书 回执归档 流程: 时限:1个工作日 (四)受委托检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所需材料: 1、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3、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 4、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审 核 检 验 发证、签章 签注回执寄回 流程: 时限:1个工作日 (五)变更检验 所需材料: 1、机动车行驶证 报 检 检 验 收 费 领取报告单、签章 流程: 时限:1个工作日 十三、机动车使用年限、延用期限、检验周期 机动车使用年限、延用期限、检验周期一览表 序 号 车 辆 类 型 使用年限 最长延 用期限 延用期间的 检验周期 1 大 型 汽 车 大型货车 10年 5年 6个月 90年7月6日前注册登记,总质量6吨(含6吨)以下的大型货车。 8年 4年 6个月 2 小 型 汽 车 总质量大于1.8吨的小型货车。 10年 5年 6个月 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8吨的小型货车。 8年 4年 6个月 90年7月6日前注册登记的小型货车。 8年 4年 6个月 3 客 车 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 15年 无限期 6个月 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旅游载客汽车 10年 10年 6个月 营运载客汽车 10年 4年 6个月 出租汽车 8年 不得延用 4 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 10年 5年 12个月 5 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专业专用车 8年 4年 6个月 6 其他汽车 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6年 3年 12个月 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多缸)) 9年 3年 12个月 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单缸)) 6年 3年 12个月 7 摩 托 车 轻便二、三轮摩托车 10年 3年 12个月 二轮、边三轮摩托车 10年 3年 12个月 正三轮摩托车 9年 3年 12个月 注:(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2年1检,6年以上1年1检。 (2)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1年1检,超过5年的1年2检。 (3)摩托车4年以内2年1检,超过4年的1年1检。 十四、机动车登记、检验业务收费 机动车登记、检验业务收费标准一览表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批 准 文 号 1 汽车反光号牌 100元/副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2 挂车反光号牌 50元/面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3 三轮汽车、低速汽车反光号牌 40元/副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4 摩托车反光号牌 70元/副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5 临时号牌 5元/张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6 机动车行驶证 15元/本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7 临时行驶证 10元/本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8 登记证书 10元/本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9 抵押登记 100元/辆次 国家计委、财政部 计价格[2001]1979号 10 固封装置 1元/个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11 汽车检测费(大车) 96元/次 闽价[2001]费字30号 12 汽车检测费(小车) 84元/台 闽价[2001]费字30号 13 摩托车检测费 25元/辆.次 闽价[1997]费字115号 14 汽车复检费 6元/项(二次以上复检不收费) 闽价[1997]费字115号 15 摩托车复检费 3元/项(二次以上复检不收费) 闽价[1997]费字115号 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费在新收费标准公布前,仍以此为准。 驾驶证业务管理 一 准驾车型及代号 准驾车型 代号 准驾的车辆 准予驾驶的 其他准驾车型 大型客车 A1 大型载客汽车 A3、B1、B2、C1、C2、C3、C4、M 牵引车 A2 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 B1、B2、C1、C2、C3、C4、M 城市公交车 A3 核载10人以上的城市公共汽车 C1、C2、C3、C4 中型客车 B1 中型载客汽车(含核载10人以上、19人以下的城市公共汽车) C1、C2、C3、C4、M 大型货车 B2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大、重、中型专项作业车 小型汽车 C1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轻、小、微型专项作业车 C2、C3、C4 小型自动档汽车 C2 小型、微型自动档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自动档载货汽车 低速载货汽车 C3 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 C4 三轮汽车 C4 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普通三轮摩托车 D 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三轮摩托车 E、F 普通二轮摩托车 E 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二轮摩托车 F 轻便摩托车 F 发动机排量小于等于50ml,最大设计车速小于50km/h的摩托车 轮式自行机械车 M 轮式自行机械车 无轨电车 N 无轨电车 有轨电车 P 有轨电车 二 申请驾驶证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2、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低速载货汽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5、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A1、A2、A3、B2、N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A1、A2、A3、B1、B2、N、P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轿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轿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6、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档汽车,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档汽车,右下肢应当健全;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三)初次申请准驾车型为A3、B2、C1、C2、C3、C4、D、E、F、M、N、P。在暂住地初次申请准驾车型为C1、C2、C3、C4。 (四)持军队、武警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车驾驶证。 (五)申请时应履行下列手续: 1、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一式2份; 2、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4、一寸免冠同底白底彩照共8张。 三 增驾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持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一年的,不得申请增驾)。申请增加车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不得在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记录,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两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申请时应履行手续按照初次申请规定,还应履行下列手续: 1、填写《福建省大客车驾驶证审批表》一式2份; 2、交验驾驶证和身份证及复印件; 3、经支队车管所审核、报总队审批。 四 有效期满换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3、原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 4、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五 军转地换证 持军队、武警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现役、复员、转业、退伍、离退休干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未核发身份证的,凭军官证、土兵证、退休证、离休证和团以上证明注明住址),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警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件;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四)军队、武警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五)持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三,申请其它准驾车型直接换发。 六 境外证换证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份条件的证明; (四)提交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出具公证处的中文翻译文本。 (五)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准就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 七 转入换证 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八 驾驶证信息变化、损毁换证 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年龄达60周岁,按规定必须降低准驾的,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或驾驶证损毁无法辩认的,驾驶人应在三十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和机动车驾驶证。 九 遗失补证 驾驶证遗失的应履行下列手续: 1、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3、提交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证明。 十 准驾车型(新、旧)对照表 公安部令第28号、第67号规定的准驾车型 公安部令第71号规定的准驾车型 十一 注销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三)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七)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八)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十二 记分和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 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十三 限时服务规定 1、初次申请和增驾的,制驾驶证时限为5个工作日。 2、补、换发驾驶证和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时限为3个工作日。 十四 机动车驾驶培训、驾驶证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