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包工头合同有错误,工人拿不到工资,上面的工程老板不按照口头协议给钱怎么办有连带责任吗?

包工头拖欠劳动报酬
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日期:2023-06-15
【 字号: 默认

超大 】
分享:
【案情简介】2015年,甲建筑公司通过招投标承包了黔江区沙坝镇某路段的硬化工程,中标后甲建筑公司又将该路段交给冯某进行具体施工。2017年10月,张某受邀到冯某所承包的这段工地上做工,负责该工地中防护栏的浇筑工作,双方约定工资按每天240元的标准计算,做工结束后张某却一直没有结算到工资。直到2019年3月1日,张某索要工资无果后,冯某向张某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中载明欠张某工程劳务工资共计31000元。到2022年5月,工资一直未得到兑现的张某为追索劳动报酬申请了法律援助。【办案经过】办案律师承办案件后,通过调查了解到,冯某所负责的工程系甲建筑公司承包的黔江区沙坝镇某路段路面硬化工程,故建议张某将甲建筑公司以及冯某列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建筑公司立即支付所欠工资31000元及利息,并由冯某承担连带支付责任。2022年7月,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庭审中,甲建筑公司辩称,公司与张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并且张某的欠条并不是甲建筑公司出具的,甲建筑公司不应当支付欠款。冯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院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及证据。法院经查明后认定事实为:2015年5月甲建筑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承包了黔江区沙坝镇某路段路面硬化工程并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同年7月甲建筑公司与冯某签订了《路面硬化工程目标责任书》,约定由冯某对该项工程实施全面管理,是该工程的负责人,对该工程的质量、安全、经济、担保负责,自负盈亏,负责工人的工资发放。冯某与甲建筑公司签订协议后便组织人进场施工,其中张某负责该工程防护栏的浇筑工作,但做工结束后未收到工资,直至2019年3月冯某向张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张某劳务工资计31000元。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甲建筑公司分包给冯某的工程上做工,做工结束后冯某向张某出具欠条载明了所欠工资款项,冯某应当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甲建筑公司将自己中标的工程交由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及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施工,甲建筑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应当承担支付张某劳动报酬的连带责任。【案件结果】2022年7月,法院判决被告冯某、甲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劳务工资31000元及利息。【案件评析】张某索要劳动报酬,与冯某、甲建筑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是一件典型的农民工讨薪案件。本案中争议主要是张某劳务工资的支付主体问题,现实中,建设工程分包、转包及挂靠现象普遍,一些工程承包企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主体责任不明,给拖欠工资埋下隐患。面对农民工索要劳动报酬中存在的隐患问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的权益。一是加强农民工专用账户的监督管理。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事前监督,监督企业将劳务费拨付到农民工工资账户,一旦发现未设立专用账户,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等异常情况,立即开展调查处理,及时消除欠薪的风险。定期对用工企业开展检查,通过对农民工的随机走访、平台账户查询、大数据比对等适时监督企业运行和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及时发现隐患,及时进行处置。二是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法治意识。现实中,部分农民工因法律意识欠缺,无法正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应当加大农民工法律意识的培养,除了开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之外,可以开展农民工职前培训,针对实践中频发的不签订劳动合同、被拖欠工资后收集证据不及时、主张权利对象不明、暴力维权等情形,进行针对性的培训,提高农民工的法治意识,让农民工学会如何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懂得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权益。三是加大恶意欠薪违法打击力度。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转移、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各主管部门要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根据相关的条例、规则责令其限期改正。针对恶意欠薪的情况,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资产情况,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针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纠纷的用人单位,可以适时将失信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布,将其作为参与招投标的衡量因素之一,达到警示教育的结果。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工程老板不按照口头协议给钱怎么办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