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钞车有权利击毙人吗打死人犯法吗

看完这篇报道,我真想为砸车这个仁兄提名个达尔文奖,他可能觉得武装运钞车上的“请勿靠近”和“请勿吸烟”的意思差不多,但是不幸的是,它和“请勿下车”的意思差不多。。。
好吧,希望大家能原谅我不厚道的嘲讽,嘲讽就到这,言归正传,报道此次事件的新闻一出炉就受到的广泛的关注,事件中押款员开枪射击导致砸车男子死亡的行为也受到了很多网友的质疑,甚至有网友恶意揣测其行为是“有预谋的故意杀人”
。那么让我们来看看,押款员是否应该为开枪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呢?
学习过刑法的同学应该知道,按照两阶层的犯罪构成理论,一个人的行为要构成犯罪,要具备两个条件,首先要有客观不法,其次是主观有责,二者缺一不可。且判断逻辑是,先客观判断,后主观判断。即先判断行为客观上是否具有危害性,然后判断行为人主观有无过错。不能认为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就顺其自然认定其行为是危害行为。现在捋顺了犯罪构成判断的逻辑,我们分析一下此次事件。
按照逻辑,我们首先来看客观上。客观事实就是,押款员持枪射击,导致砸车者死亡。毫无疑问,押款员的行为侵害了砸车者的生命这个“法益”。但是我们是否能就此认定,押款员的行为属于“客观不法”,进而来判断其主观是否有责呢?当然不能。因为在犯罪构成理论中,还有一个东西叫做“违法阻却事由”。
“违法阻却事由”是大陆法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顾名思义,即是指排除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的违法性的事由。“违法阻却事由”中包括一个大家耳熟能详的概念,即“正当防卫”。好啦,法条时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如下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毫无疑问,砸车者使用砖头,暴力敲击押款车车窗玻璃,绝对属于第一款中的“不法侵害”,所以此时押款员开枪射击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正当防卫”。那么押款员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中规定的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即所谓的“防卫过当”呢?我个人认为其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理由在于,同样是《刑法》该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该款规定即所谓的“特别防卫”。到本次事件中,即可以具体到,对正在进行抢劫的暴力犯罪,采取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其中又涉及到一个对砸车者行为定性的问题,也是整个问题争议的焦点所在。我们抛开上帝视角,一个人使用砖头石块暴力敲击银行押运现金的押款车的车窗玻璃,致使玻璃破碎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有抢劫嫌疑。在正常条件条件下,这个问题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在本次事件中,有了一个“疑似发生交通事故纠纷”的前置条件,但是这个“交通事故纠纷”明显不属于“违法阻却事由”,无法阻断其后续行为的违法性。换一个角度分析,即使存在所谓的“交通事故纠纷”也不能排除其抢劫押款车的嫌疑。所以,毋庸置疑的,我们对于其打砸押款车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对于这类属于《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不止负有保护银行财产安全义务的押款员,其他任何人如果对他不法行为都可以进行制止,所造成的后果,都无须承担刑事责任。基于前面的结论,我们即可推导出,押款员开枪的行为,属于“特别防卫”,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回到犯罪构成理论,既然押款员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这个“违法阻却事由”,阻断了其行为的违法性,我们就没有必要在讨论其主观的心理状态了。一些恶意揣测押款员主观故意的网友,你们可以停了。所以对于此次事件,我得出的结论就是,押款员开枪合法,砸车人取死有道。当然,在整个事件处置的过程中,押款员的处置流程也不一定完全符合相关规章的规定,可能会承担相关的行政责任,但其绝对不应该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和承担所谓“故意杀人”罪名。本文为本人原创作品,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另本人公众号【法律的正确打开方式】求关注,致力于打造受欢迎的法律知识分享平台。
这样路上冲突事情,只要运行一年以上押运公司都发生过,绝大数押运员都是息事宁人,不用枪支去解决,直接开骂有丢瓶子砸对方,占了百分八十,这样的话,一般都没问题,就是各地论坛贴吧里会有骂运钞车是特权车帖子罢了。还有一些直接用拳头打过去的,我在公司最多能保你不去看守所,不过最近脱离公安局裙下,倒霉的还是挨的。当然经济惩罚甚至处分开除难免了,公司始终如一站在被打的一方,毕竟还是国企。 而用枪就是大事件了,我拿那支枪掉了颗螺丝,差点挨全公司通报批评并且扣六百块,还好在车上找到那颗螺丝,何况这种致人死亡事情,连坐制会让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直接领导挨追责,当领导们在逃避找关系时候,谁有空去保护下面小兵小虾?一般程序化解决的是,报告值班调度同时,按下车上紧急报警按键,等警察叔叔拿枪来处理,当然最好还要保留证据,就是拿手机录下暴徒所作所为,对方没有携带枪支或者爆炸品,就不要开枪,开枪了问题就严重了。虽然这样做,很有可能被人骂没种,但是对于一个只是为了拿工资打工的,仅能做微小工作。这件事情,让更多押运人看清押运行业在社会中地位,像2009年那次枪械致死案一样,又让一群人离开这个是非多的行业。当然,这件事情,没有对错,这样因果关系,对于板砖老哥的家里和他自己来说,就是大悲剧,而哪位开枪的押运员,即将到来也是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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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3-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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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涉及1.18沈阳特大持枪抢劫运钞车案  日前,上海警方通过点滴线索深追细挖,一举摧毁一来自东北的重大涉枪贩毒犯罪团伙,缴获海洛因330余克、摇头丸200粒、仿六四自制手枪3支、子弹3发,张新华、张显辉、孙超越等8名犯罪嫌疑人先后落入法网。经查证,张显辉系今年1月18日辽宁省沈阳市持枪抢劫运钞车特大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之一。  去年底,上海金山公安分局在确保春节安全的集中整治行动中抓获多名贩毒人员,通过审查,警方发现这些贩毒人员的毒品均来源于一绰号为“阿狼”的东北籍男子。据此,金山公安分局顺藤摸瓜,很快查明“阿狼”真名张新华,黑龙江省人,暂住金山区石化临潮一村,其在金山、奉贤、松江一带进行贩毒活动。同时,警方获悉,今年1月中旬左右,张新华将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从云南昆明邮购大量毒品,并且,张新华在云南贩毒的团伙成员有贩卖枪支的重大犯罪嫌疑。为了“放长线、钓大鱼”,根据市公安局领导的指示,市公安局刑侦总队、金山公安分局等单位迅速组成联合专案组,对这一涉枪贩毒线索展开全力侦查,力争一网打尽。  今年1月18日,昆明方面寄给张新华的邮包抵达上海。两天后,当张新华在暂住处接收邮包时,落入法网。公安民警当场在邮包内缴获300克毒品海洛因,并在张的暂住处又缴获毒品20余克,毒资1万余元。张新华的同伙成林华、祝光华、谢辉先后也被捕获。专案组通过侦审查明,张新华在云南的毒品“上家”是张显辉,黑龙江省鸡西市人,他将于1月下旬在哈尔滨市火车站进行枪支交易。  市公安局领导马上作出批示:乘胜追击,涉枪贩毒案一并查清源头,切断犯罪通道。1月21日,专案组6名侦察员风尘仆仆,飞往冰天雪地的北国哈尔滨。1月27日上午,在黑龙江警方的大力配合下,上海侦察员在哈尔滨火车站一举抓获正在进行枪支交易的犯罪嫌疑人张显辉、辛梅和郭向峰,当场缴获仿“六四”式手枪2支、子弹3发,海洛因13克、摇头丸200粒,赛欧车一辆,毒资数万元。随后,侦察员又发现,在云南昆明的另一犯罪嫌疑人孙超越身边有一支仿“六四”式手枪。于是,另外6名侦察员又从上海火速赶往昆明,在云南警方的大力协助下,于次日抓获另两名犯罪嫌疑人孙超越和朴军成,查获仿“六四”式手枪一支,毒资近万元。  日前,在公安部刑侦局的统一指挥下,专案组对犯罪嫌疑人张显辉展开强大的政策攻势,迫使其交代了2001年1月和今年1月在沈阳市持枪杀人抢劫运钞车2起的犯罪事实。据交代,2001年1月10日,张显辉等人窜至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泉园邮政储蓄所门前,持枪抢劫运钞车,将2名押运员打成重伤,抢走现金78.5万元。 2003年1月18日,张显辉伙同他人窜至沈阳市大东区市商业银行辽沈支行第一储蓄所门前,趁运钞车装收营业款时,引爆预先放置在储蓄所门前的遥控爆炸装置,将送款员和保安员当场炸死2人、炸伤1人,开枪打死运钞车司机,抢走现金200余万元。  2月9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张显辉已由上海警方移交给辽宁警方押回沈阳受审。张新华等人涉枪贩毒案件继续在审理中。(杨烨)  2003.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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