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包括哪些的性质?

一、知识产权的涵义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支配创造性智力成果、商业标志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这一定义的特点是:①突出知识产权的主体是民事主体,昭示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②指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智力成果、商业标志和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较其他定义更全面;③明确揭示出知识产权的支配权属性,表明其具有支配权的一般属性和特点,以便与请求权相区别;④表明这种支配权既包括权利的原始取得人对保护对象的全面支配权,也包括通过转让、许可使用或其他方式继受取得权利的人对保护对象的全面或受限制的支配权,从而解决了被许可人的权利性质问题。这样一来,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权能)包括:①控制权,即控制权利所保护的对象的权利,相当于物权的占有权能,是行使其他知识产权的前提条件。由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非物质性的信息,不能像对物质财产那样实施占有,权利人对权利的保护对象的控制只能依靠法律赋予的权利;②使用权,即指权利人对其权利保护对象进行使用的权利,如使用专利方法生产产品,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展览自己的作品,发表、改编、表演自己的作品等。权利人可以自己使用其权利的保护对象即信息,也可以授权他人使用;③处分权,指权利人按照自己的意思处置自己权利的权利,包括设定质权、许可他人使用、转让(出卖、赠与、投资)抛弃等权利;④收益权,即通过使用或处分,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1.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非物质性信息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对象,大部分是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即通常所说的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新产品新方法的发明创造。至于商标等商业标志,法律是把它们当作商业活动的标志,而不是作为智力成果来保护的。但是,不论是智力成果,还是商业标志,都具有财产价值,而且都具有非物质性。所谓非物质性,是指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并无物质性存在,它仅是一种信息。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正是人们对这种信息的控制和支配。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非物质性具有不同于物质财产,它有以下重要特点:它是一种精神财富,具有永久存续性;具有可复制性,非物质性的信息可以被以平面的或立体的,有形的或无形(如声音)的形式无限复制;具有可广泛传播性;也可以同时被许多人使用。总之,知识产权区别于其他财产权利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其保护对象的非物质性,而不是其“权利客体”的无形性,更不是其权利的无形性。关于这一点,我们也可以表述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既可以包括创造性智力成果,也可以包括商业标志等成果。因此,我们以为,将知识产权称之为信息产权似乎更确切。2.知识产权是对世权、支配权对世权又称绝对权,是指权利的效力可以对抗一切人,即除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干涉其权利的消极义务,而没有协助其实现权利的积极义务。支配权是权利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权利的保护对象进行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作为其权利保护对象的信息可以进行商业性利用,也可以不利用,可以用法律许可的任何一种方式利用,也可以按自己的意志进行处分,他人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商业性使用。作为支配权,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对象必须是现实存在的特定的信息,如某件作品、某项技术、某个商标等。尚未实际产生的信息,不能成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如未来作品不能作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实际上,在民事权利中,权利主体本身就是特定的、惟一的。在物权中,尽管有共有制度的存在,但是根据一物一权的原则,一个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只有一个所有权人,与单独所有权不同的是这一个所有权有多个所有人共同享有而已。继承权中,每个权利人的继承权是专有的,可以众多的人享有继承某一个人遗产的权利,但继承人的继承权是独立的,否则,他将无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或者放弃继承权。人身权中,不可能出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主体共享一项具体人身权,如张某和李某共享对张某的生命权等。在亲属权中,按照现代各国制度,亲属关系、身份关系当然是特定的、惟一的。在现代民法中,没有某人是几个人的丈夫、妻子,尽管会有某个人是几个人的父亲等现象的存在,但是,这个特定的享有的权利也是特定的,专有的。债权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是特定的,即债权具有专有性。可见,专有性并非是知识产权所独有。3.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是指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取得条件和程序、行使范围和方式、获得保护种类等因各国的规定有差异而不同。“对于诸如专利、商标等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工业产权来说,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是比较明显的。但是,对于无需法定程序批准而自动产生的版权来说,其地域性特征同样也是存在的”。具体而言,包括如下情形:①对哪种知识进行保护,对哪种知识不进行保护,各国有差异;到现在为止,未能完全实现统一。②相同的一项知识在不同的国家获得保护的条件和程序是不同的,即使都受到保护,例如,如何取得专利权在不同的国家要求是不同的。尽管日本、美国、欧盟等世界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提出建议,并积极推动建立世界专利,但是,目前也仅仅限于专利的审查。在专利和商标上实行先发明主义或先使用主义和先申请主义并存,一些国家在著作权的保护上实行自动保护原则,另一些国家则要求有一定的标志才给予保护。③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上,尽管世界主要国家都给予民事、行政、刑事保护,但是,在具体的保护力度上,又是不同的。参考文献1 吴汉东著.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 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3 张玉编.知识产权法学.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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